李星书信的发现与学术价值_中国近代史论文

李星书信的发现与学术价值_中国近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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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825.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09)05-0058-05

本文中所谓的“李星使”,即李凤苞,字丹崖,江苏崇明人,晚清政府派驻西洋的使臣之一,以精通制造、西学著称。薛福成评价其“才力有余,西学亦精”①,李鸿章更是称他“制造之学,近今罕伦”②。然而李凤苞为史家所注意,则主要在于其出使期间,受李鸿章委托,为北洋购买了大量的舰船军火,培养了中国近代最早的海军人才。他不仅是李鸿章兴办近代海防的一个具体执行者,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策划者。在近代淮系集团成员中,李凤苞对李鸿章海防思想及北洋海防建设规划的影响可以说是首屈一指的。

对于一个如此重要的人物,学术界却研究不多,主要原因在于史料的缺乏。目前公开出版的史料中,只有《使德日记》与李凤苞直接相关,然所记时限自光绪四年十月至十二月,仅3个月,且所载内容属游历性质。除此之外,李凤苞的事迹只是零散见于《李鸿章全集》、《郭嵩焘日记》等史料中。

笔者近日于北京大学图书馆发现了李凤苞出使期间的信函稿件,署名为《李星使来去信》。笔者仔细翻阅了这些信函,发现所载内容不仅可以弥补李凤苞个人研究的不足,还包含有丰富的北洋海防建设信息。鉴于《李星使来去信》有着重要的史料价值和学术价值,笔者拟将此信函的主要内容及其相关情况介绍给大家,以供研究之用。

一、《李星使来去信》的概况

笔者所发现的《李星使来去信》,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线装抄本,共2函24卷,每卷1册。其中第1函包括第l卷至第11卷,第2函包括第12卷至第24卷。这些信件包括去信和来信两种。

去信共99封。前3封信以“不列号”排序,如“致李丹崖信不列号一”、“致李丹崖信不列号二”等等。自第4封开始以“天字号”排序,如“复李丹崖信天字第一号”、“复李丹崖信天字第二号”等等,“天字号”去信共有93封。另外还有3封不列号信,并未排序。

来信共155封。前4封以“不列号”排序,如“李丹崖自福州来信不列号一”、“李丹崖自法国巴黎来信不列号二”等等。自第5封开始排序,如“李丹崖自英国伦敦发来第一号信”、“李丹崖自英国伦敦发来第二号信”等等,共147封,其中无序号第121号信、序号第128号信则分为“第一”、“第二”两种。另外,在《李星使来去信》的最后一卷还有3封信以“不列号”排序,其中“来信不列号一”还附有一封信,排序为“附不列号一”。

这些信件的时限跨度较大,去信起自光绪三年正月,止于光绪十年二月;来信起自光绪三年正月,止于光绪十一年七月。这与李凤苞出使西洋的日期大致相符。

从信件的名称、称呼看,可以断定的是,来信为李凤苞所写。

去信署名情况则较为复杂。有的信封无署名;有的信封虽然署名,但并未署上全名,如天字号信第33封署名为“愚弟郑○○、刘○○”。让人更加疑惑的是,去信的署名情况还时常变动,例如与天字号信第33封比较,天字号信第31封署名为“愚弟许钤○、吴○○、郑○○、刘○○”,天字号信第46封署名为“愚弟王德○、郑藻○、刘含○”等等。从信封集体署名及署名的变动情况来看,去信似乎是以北洋某机构的名义所发,而非个人的私人信函,这个北洋机构应该为北洋军械局(又称为天津军械局)。

首先,在北洋各机构中,唯有北洋军械局与《李星使来去信》所反映的内容吻合。北洋军械局于同治九年在天津西沽设立③,因此又称为天津军械局。《北洋海军章程》对北洋水师后路各局有所介绍,考虑到《李星使来去信》起始时间,排除光绪三年后建立的旅顺船坞局等,我们可以知道其时北洋防务局所主要有天津海防支应局、天津军械局、总理水师营务处、天津机器局。其中,天津海防支应局主管俸饷及各项经费收支报销等事宜,总理水师营务处负责操防、奖罚事宜,天津机器局负责子弹、水雷等军火的制造,天津军械局负责水陆各军军火的收购、发放事宜④。《李星使来去信》除培养海军人才外,所交流的主要为军火的考核、购买及其相关的防务信息,这符合北洋军械局的职务功能。

其次,去信署名人与北洋军械局负责人也能相互印证。去信尽管署名情况复杂,但在有署名的信封中,大多有“刘含○”或“刘○○”的字样。将此人姓名与北洋大臣李鸿章的心腹官员相对照,不难想到是刘含芳。刘含芳,字芗林,安徽贵池人,与李鸿章有同乡之谊。同治九年,正是刘含芳于天津设立北洋军械局,购求新式军火,并“考验良窳”⑤,此后又长期主持北洋军械局。光绪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李鸿章在给刘含芳的信函中仍称“北洋军械所刘”⑥。刘含芳作为北洋军械局的负责人之一,在北洋军械局致李凤苞的去信中署名,自在情理之中。

除正文外,《李星使来去信》的信函还捎带大量附件,内容包括购买军火的价目清单、游历日记、各厂厂商的来往信函、军火订购合同、翻译的防务著作等,史料价值极高。据笔者粗略统计,诸如此类的附件约有90余件。

《李星使来去信》中无论是信函还是附件,经笔者检索,在现有已刊资料中,皆未见收录。这些信函、附件虽混合编排,但甚有条理,混而不乱。去信有发信时间,例如《致李丹崖信天字第十四号》信末即署上发信时间“光绪四年四月初十日发”;来信同时署有李凤苞发信时间、北洋军械局收信时间,如《李丹崖自英国伦敦发来第二号信》信末署上“光绪四年三月初十日伦敦发,光绪四年四月三十日到”。这些信件统一以北洋军械局的收发时间为准,按先后顺序混合编排。与此同时,无论是来信还是去信又有自己独立的序号,如前文中所交代的去信按“天字号”排序等等。北洋军械局在编排时,会利用来去信的序号,注明彼此之间的对应关系。例如:《李丹崖自法国巴黎来信不列号》文头即署上“复天字第五号、六号信”,这样稽查起来非常方便。

总的来看,《李星使来去信》主体部分是北洋军械局与李凤苞之间关于军火、防务等事宜的往来信函。作为公务信函,《李星使来去信》甚少带有私人性质的话语和内容。现存史料中的信函,多为某官员或某文人文集的一部分。这些私人性质的信函,收录的范围非常广阔,大至国家大事的评议,小至私朋好友的祝福、客套,都网罗其中。即使是内含政事机密的信函,也往往有众多的客套话语,人情味甚浓。《李星使来去信》与这些私人性质的信函不同,收录的全是军火考订、购买及其他相关公务的信件,每一信件也很少有寒暄客套的话语。这在现有的信函资料中,颇为罕见。

二、《李星使来去信》的主要内容及其学术价值

《李星使来去信》作为北洋军械局与李凤苞的信函汇总,对北洋海防建设状况有着较为广泛的披露,史料价值珍贵。

第一,与《李鸿章全集》等资料相比,《李星使来去信》披露的海防建设信息更加基层和具体,是不可多得的海防史资料。

现有的海防史资料主要包括《李鸿章全集》、《清末海军史料》等等。这些资料主要是李鸿章等晚清大臣向清廷上奏的奏折或公文信函,以他们的身份,所涉及的内容多为轮廓性的。与李鸿章等洋务大员相比,北洋军械局和李凤苞都是海防建设的具体执行者,《李星使来去信》所流露的信息也更加具体和细致,可补《李鸿章全集》等资料之不足。

《李星使来去信》揭露了在华洋商军火贸易中的恶劣行径。在李凤苞出使西洋之前,诸如枪炮、水雷等西洋军火或由各省派官员赴上海等地向洋商购买,或由洋商直接向李鸿章等官员上门推销。由于远离西洋,各省对这些商人经手军火的质量、价格等一无所知,这给南北洋的防务建设带来了很大的损害,诚如北洋军械局所言:“各省购用洋械,所费何只(止)千万,皆听信洋行或以旧器充售,或以窳质假冒,种种弊端,难以毕举。”⑦例如:洋商密腊经手军火只顾赚钱,同治十年、同治十一年向北洋推销挖河机器、电线,皆无用之物,白白浪费银数千两;光绪四年向南洋出售造子机器,至光绪六年仍不能配全,“全皆英厂散配之器也”⑧。德商福克向南洋出售鱼雷20尾,器具不全,“并无棉药头及施放各器,只须在木牌上放出便是了事”⑨。

为了便于推销军火,洋商还向各省推荐教习,其教习的寻觅并不讲究,本领相当低下。以柏专敬为例,同治十三年日本犯台,载生洋行替福建省雇来柏专敬,事平后送来天津充当水雷局教习⑩。据洋行声称为“电学博士”(11),实际上仅“是电报学生,本非教习”(12),送来北洋的三年期间,“经费已糜数万,而成效无多”(13)。

《李星使来去信》介绍了北洋武弁出洋留学的状况。大约于光绪元年底,经与德使巴兰德协商,李鸿章商请德国教习李劢协附带武弁出洋学习军务,共选派武弁7人(14)。对此7人,李鸿章寄予了较多的期望,“此举乃伯相强兵之苦心,当时期望甚切,临时嘱咐至密。……原嘱七人先入陆师学堂,俟书理明白,仍须分入水师铁甲。”之所以派往德国学习,主要考虑到“陆师以德为最,而德之水师铁甲开办未久,即能自雄者,亦殆有深略”(15)。然而这些武弁的学习情况并不能让人满意,“根底太浅,不能听讲,又不能叩问,只知日日看老兵在树林操演打仗”(16),王弁虽“有志向学,……(但)德语不够,未能听讲看书,只能看操演枪炮,起卸水雷而已”;在斯邦道的4名武弁“专精枪队,勤习野操,用心于设伏迎敌之法,则能尽得其皮毛”(17)。不仅如此,北洋武弁素质低下,损害了中国官弁在外国的形象。例如:卞弁狂妄自大,欲强令其它武弁服从自己,否则“大肆争闹,同船(指德国水师官弁)咸笑之”(18),朱弁“勾搭买新报之无赖女人乞丐之流,……窃而反寻死哭闹,实西国所未有”(19)等等。

《李星使来去信》较为详细地叙述了李凤苞为北洋考核、推荐、购买军火的过程。以铁甲船的购买为例,李凤苞对铁甲船的购买开始并不十分支持,认为购买铁甲船,一需要炮台庇护,而吴淞等炮台孤露,“宜于口内电报房处添筑之”;二需要船坞修理,而上海船坞太浅,且“离海太远”;三需快船辅助,“铁甲无快船辅佐,则孤注而已”;四需水雷支持,“有行雷可以出奇,有伏雷可以堵守,而后铁甲不为快船所困”,况且当时各国纷纷停造铁甲,由此李凤苞建议铁甲船“如可缓办,尤为合算”(20)。光绪六年以后,在李鸿章的指令下,李凤苞频繁打探西洋各厂商铁甲船性能和价格,其中对德国萨克孙类铁甲船印象颇深。萨克孙铁甲船前后2定台,26生脱露炮6尊,甲厚16寸,入水19.9尺,速度14海里,价约600余万马克。李凤苞的建议为“似中国设防,宜略仿其意,盖此数种为近时各国所尚,而中国海战与德为尤相似也”(21)。为获得物美价廉的铁甲船,李凤苞暗访众多厂商,“考订船式,……订令详绘细图,逐一估算”(22),最终选定德国伏耳铿厂订购。即使如此,李凤苞在商订合同的细节上,与厂主“逐条订改,凡十四日无不辩论竟日,夜分方散”(23),为防止偷工减料,李风苞不仅调出洋制造学生监造,且“每亲往复查”,并商请德国“海部员查察,亦不肯苟且”(24)。正是在李凤苞广泛调查、严密考核、核实监察的工作下,北洋水师才拥有了“定远”这样性价比较高的铁甲舰。从铁甲船的购买可以看出,一方面李凤苞是北洋军火考核、订购的实际执行者,功不可没。另一方面,李凤苞起初对铁甲船购买的犹豫态度,也对李鸿章产生了影响,延缓了近代中国购买铁甲船的时间,李鸿章正是在李凤苞的建议下转而订购两艘碰快船(25),这说明包括李凤苞在内的洋务官员对海防建设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浅到深的过程。

《李星使来去信》也为我们考察晚清专员采购制度提供了一个模本。从信函中可以知道晚清专员采购与总税务司采购分属于两个系统,互不干涉。总税务司赫德主要通过金登干采购军火,对于李凤苞采购军火的态度为既不干涉也不帮忙,“如别人所办之事,未完未妥,或只办一份及事有辩争之处,尚望大人改用别法,俾金登干于已有责成之事,不至因外事而纷乱”(26)。李凤苞的态度为“总之归赫德办者,弟总不敢询价,非有所畏,实恐怨恨,有妨大局耳”(27)。专员采购时,“必邀参赞在座,翻译传语,信札存案”(28),以防舞弊。军火款项寄到西洋后,一般由银行保管,“分别暂存银号入帐取息,大约随时可支之”,银行的存取账目细数仍须呈明北洋大臣等衙门“备案”(29)。与西洋厂商订立合同时,若采办专员为西洋公使,不便直接订立合同,“因合同必妨涉讼,而涉讼即失公使权利”,只能札委一人“或本国或别国人,为采办委员,或为领事,不算出使人员,可令与商人立约,亦可出头争讼”(30)。公使驻洋采购,因使务繁忙等原因,各省委托洋商采购也还存在,所谓“要紧公事惟靠我公,至琐屑者不敢相烦”(31)等等。

《李星使来去信》的附件内容,是了解李鸿章、李凤苞海防建设活动及其信息来源的有益补充。以购买军火的价目清单为例,《致李丹崖信天字第四号》附有赫德开呈的《亨利马梯呢枪价单》,每杆枪价银约13.333两,皮袋每分价银2.499两,子药每千粒价银18.3315两,定购枪支1万杆,需付保险银50两;以游历日记为例,《李丹崖自英国伦敦发来第八号信》附有《阅看七瑞克水雷艇厂记》,详细记载该厂所造雷艇的各型号、性能、价格及其点评。在李凤苞看来,该厂所造较小者,长75尺,宽10尺,入水4尺,速率18海里,可送杆雷或鱼雷者,“最合中国之用”;以与西洋厂商、洋员签立的合同为例,来信第53号附有《伏耳铿厂造钢雷艇合同》,内规定:所造雷艇速率为17.375海里,造成后,需测试速率及各项机器。速率每增加0.25海里,可赏德国银1500马克,反之罚银数额亦同,若速率低于17海里,中国可拒绝收受,相关支付价银“俱各缴还”。中国学生可驻厂查视,厂中技工应详细说明指导,工料若“不照合同之处,即可剔回,令厂中照合同另造”,若合同有难以断定之处,可托德国兵部评断等;以翻译的防务著作为例,《李星使来去信》卷20专载德国兵部章程,名为《军政须知》,分章论述收发军火、支应、巡阅、公文各事宜等等。

第二,《李星使来去信》涉及李凤苞等人物及其评价,也是一份重要的人物传记资料。

《李星使来去信》对李凤苞人物形象有较好的描绘。李凤苞长于考核,工作态度极其认真,“夫采办军火实国家重务,苟可勉尽心力,无论巨细,岂敢避老,况性喜考订,乐此不疲。”(32)办事不避劳苦,“除信函外,牍稿字字手写,及填付银票、译答函件外,又须补随员供事不及办之事,赶发包封时常自缮公文并附件,又核对之事亦一人任之。……苟非拜客赴会,恒终月不出门,不窥园,久之亦习为故常矣。”(33)生活作风正派,“都人士争攫荣利,早思求退矣。惟所劾之负贩夷语洋女等等,恰恰为他人或有而弟独无之事,未免太非知己耳。”(34)对于李凤苞的办事风格及成绩,北洋军械局的评价为:“先后出洋星使,事务之烦多,无逾于执事者,酂侯转粟关中,功居诸将之上。以公之筹铁甲枪炮水雷,操精求廉,无与伦比。”(35)

在此,需要对与李凤苞有关的两件史实加以澄清。

据《淮系人物列传》记载:光绪元年,李凤苞进入天津向李鸿章建议经营旅顺,“关外旅顺一口,为京师东北要害,宜早为备”,并由此开始了北洋建设旅顺军港的先河(36)。此种说法不确。李凤苞于同治年间即已根据图说并亲身勘察,认为威海、大连湾、旅顺等处不适宜作为军港,并于光绪元年如实回复李鸿章。李凤苞认为,旅顺口后山荒弃,陆路容易截断,浅露处容易被环攻,且“难以荟萃周转也”。李凤苞认为北洋最适合屯聚兵船的地方应该是胶州口而非旅顺口,旅顺口只能“作暂泊师船以取煤水军火、伺击敌船之处,而终不可作总汇处也”(37)。

李凤苞遭人弹劾的原委。李凤苞考核军火,不遗余力,众多洋商对此愤恨不平。例如:洋商满志豪生无事生非,说李凤苞“常与商人来往,购办不尽核实”(38);洋商密腊对毛瑟厂办事人声称:“中国不喜李某经办,可请厂主不必认真云云”(39)等等。洋商的愤恨及造谣仅是李凤苞遭人诬陷的开始。对李凤苞打击最大的当是另一洋务专家徐建寅。徐建寅与李凤苞共事不久即分道扬镳。徐回国后到处活动,指责李凤苞的贪污问题。克虏伯厂商与李凤苞协商价目时,往往口头承诺可以再减让一厘,“又以请示厂主为辞,及厂主来函,又成画饼,此洋商长技也”。徐建寅即以此为借口,认为厂主另有减让一厘的规条,无中生有,横加污蔑(40)。对于此类经济问题,李凤苞认为:“苟疑有弊窦,应于当时访确面诤,方能有济于共,乃必隐忍不发,待回华后陆续编造,谓某事有弊,某事有弊,有是理乎。”(41)对于徐建寅信誓旦旦的一厘规条之说,李凤苞回应为徐既然有减让一厘的确据,不妨交示出来,李凤苞即可“向该厂追算也”(42)。

除李凤苞外,《李星使来去信》对徐建寅等其他重要人物也有述评。如,徐建寅在德期间揽权,屡次告诫翻译金楷理,船坞的考订由他做主,“与李某无干,但令具名而已,屡嘱以此语译告厂主,且云惟渠有准驳之权,他人不可问也”(43);马建忠虽熟于洋务,但对军械的考订外行,其所推荐的“林明敦之价已贵于毛瑟矣,而砂士钵乃有名坏枪,虽廉无用”(44);北洋重要幕僚罗丰禄爱好读书,陈季同不喜制造,此二人“皆书生本色,视贸易为鄙,不能耐烦”(45)等等。

注释:

①蔡少卿主编:《薛福成日记》,吉林文史出版社2004年版,第826页。

②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4册,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456页。

③⑤直隶总督裕禄折,光绪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军机处录副,3/117/5928/8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④中国史学会主编:《洋务运动》(3),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61-262页。

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2册,第180页。

⑦《复李丹崖信天字第二号》,《李星使来去信》卷1。

⑧《光绪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天字第四十七号》,《李星使来去信》卷7。

⑨《来信第一百四十二号》,《李星使来去信》卷24。

⑩《光绪五年九月十八日天字第二十八号》,《李星使来去信》卷4。

(11)(13)(14)《复李丹崖信天字第二十三号》,《李星使来去信》卷3。

(12)《李丹崖自德国柏林发来第二十一号信》,《李星使来去信》卷4。

(15)《致李丹崖信不列号一》,《李星使来去信》卷1。

(16)(19)《李丹崖自英国伦敦发来第二号信》,《李星使来去信》卷2。

(17)《李丹崖自德国柏林发来第十五号信》,《李星使来去信》卷3三。

(18)《李丹崖自法国巴黎来信不列号》,《李星使来去信》卷2。

(20)《李丹崖自德国柏林发来第二十四号信》,《李星使来去信》卷4。

(21)《来信第四十七号》,《李星使来去信》卷8。

(22)《来信第五十号》,《李星使来去信》卷8。

(23)《来信第六十号》,《李星使来去信》卷10。

(24)(28)《来信第一百零四号》,《李星使来去信》卷17。

(25)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2册,第493-494页。

(26)《李丹崖自德国柏林发来第二十七号信》,《李星使来去信》卷4。

(27)《李丹崖自德国柏林发来第二十四号信》,《李星使来去信》卷4。

(29)《来信第五十二号》,《李星使来去信》卷9。

(30)《李丹崖自德国柏林发来第二十八号信》,《李星使来去信》卷4。

(31)《光绪六年六月十七日天字第四十号信》,《李星使来去信》卷6。

(32)《李丹崖自德国柏林发来第二十三号信》,《李星使来去信》卷4。

(33)《来信第八十六号》,《李星使来去信》卷13。

(34)《来信第一百二十九号》,《李星使来去信》卷23。

(35)《天字第七十号》,《李星使来去信》卷12。

(36)马昌华主编:《淮系人物列传——文职·北洋海军人物》,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144页。

(37)《来信第一百三十五号》,《李星使来去信》卷24。

(38)《来信第五十四号》,《李星使来去信》卷9。

(39)《来信第七十五号》,《李星使来去信》卷11。

(40)(42)《来信第一百十号》,《李星使来去信》卷18。

(41)(43)《来信第一百零五号》,《李星使来去信》卷17。

(44)《光绪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天字第三十五号》,《李星使来去信》卷5。

(45)《李丹崖自德国柏林发来第二十四号信》,《李星使来去信》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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