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黑市文献看元代户籍制度_文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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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实施统治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户籍登记,封建王朝可以对国家人口进行有效地控制与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征收赋税,摊派差役。元代的户籍,又称为青册。青册一名,最早见于《蒙古秘史》。(注:《蒙古秘史》卷八,第二○三节。)本来指蒙古政权刊载各种公文的籍册,以后才演变成户籍册子的专门称呼。在元代,以表册作为户籍名称的例子屡见不鲜,象至元五年(1268年)在规定官员子孙承萌时,要求由承荫人的“房亲揭照元籍青册,扣算年甲”。(注:《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官制·承荫·民官子孙承荫》。)大德三年(1299年)由于诸王驸马等与国家争夺军户,枢密院向成宗上奏:“青册里籍定的军每似这般除豁了呵,军的数目减少的一般。”成宗为此发布圣旨:“但是青册里入去了的,折莫里谁的呵,休除豁者,依前教做军者”。(注:《通制条格》卷二《户令·以籍为定》。)上述引文中谈到的青册,实际上都是指户籍册子而言。至于元代的户籍为什么称为青册,很有可能是由于其封面为青色,就像明代的黄册以黄纸为封面一样。(注: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第511页,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

黑城,蒙古语称为哈拉浩特,位于今天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境内,在元代为甘肃行省亦集乃路的治所。这一带地区为汉代的居延旧址,西夏曾于此建立黑水军。入元后,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始立亦集乃路总管府。由于这一带地区属于内陆性沙漠气候,极其干旱,故而保留下来大量的古代文物,其中尤以居延汉简与西夏文书最为有名。1983年至1984年,我国文物考古工作者在这里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考古发掘工作,出土了大量珍贵文书。这些文书,均为残卷,绝大部分属于元代,有汉文、畏兀儿体蒙文、八思巴字、藏文等多种文字。汉文文书在经过整理后,于1991年由科学出版社出版,定名为《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其中,在该书第91页到93页的‘民籍类’,保留有许多与元代户籍有关的内容。由于元代的户籍册子,我们现在已经无法看到,这些文书残卷即成为我们研究元代户籍制度不可多得的实物资料。以下,笔者结合这些文书残卷中的四件,对元代的户口登记程序与户籍内容作一些再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户口登记程序

取状人某

右某年 岁无病系本□□本社长身□□今为官司总府□□□除仰将本管(缺)实有官管人户尽行供报到(缺)如有不实如已后(缺)

这是亦集乃路所辖地方民间组织——社的首领社长,在将本管户籍供报亦集乃路总官府时所写的一份责任状。金代的户籍登记,是由地方基层组织的首领里正、主首来具体负责的。在进行户籍登记时,里正、主首要“诣编户家责手实,具男女老幼年与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注:《金史》卷四六《食货志一·户口》。)元代虽然保存了乡——里正、都——主首这些地方基层组织,但随着另一社会基层组织——社在至元七年(1270年)于全国的普遍设立,社的作用也开始由起初的劝农,向其它方面扩展。(注:有关元代的社,可参见杨讷《元代农村社制研究》,《历史研究》1965年第4期。)其中,本社区的户籍登记工作,亦成为社长的一项重要职责。象元初胡祗遹在《县政要式》中即说:“署军民站匠诸色户计各乡保村庄丁口产业鼠尾簿一扇,各户留空纸一面于后,凡丁口死亡,或成丁,或产业孽畜增添消乏,社长随即报官,于各户下,令掌簿吏人即便标注。”(注:《紫山大全集》卷二三《县政要式》。)文中谈到的登录丁口、产业的鼠尾簿,实际就是户籍册子。此外,从黑城文书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亦集乃路的城乡,并不存在里正、坊正、主首之类职事名称的设置。当时,在亦集乃路城区各坊,设巷长若干名;在乡村,按灌溉渠道,每渠设社长若干名,象本渠有社长三名,沙立渠有社长二名等。(注:《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16-17页。)由此,巷长与社长在实际上也已经兼具了里正、坊正、主首的职能,故而地方基层工作,包括户籍登记工作,为巷长与社长所包揽。

那么,基层组织的首领又是如何在本辖区内进行户籍登记工作的呢?从现有材料来看,主要是由各户自行填写“手状”,然后由基层首领汇总核实,再上报官府。

手状,又称手实状,所谓“手实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也。”(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四引天圣户令。)手状一词,在《元典章》与《通制条格》中曾多次出现。象《元典章》卷一七《户部三·户计·军户·漏籍军户为民》:

至元六年三月,中书户部来申:管红花辛保本管民户张钧男张文焕状告:有壬子年间籍收张聚,剧作私走小路军人,其原供手状,止报张聚三口,别无文焕姓名,依例收系为民当差事。省部照得:近据平阳路申:私走小路军常德告:与伊父常存一同当军,乞除合著差发。为原供私走小路手状内止该写常德并妻男当房五口,别无伊父常存并其次弟男家口,合令常德充军外,常存依旧当差。呈奉省札,准拟去讫。今据见申,准抄到张聚当房三口,原供私走小路手状,别不见原供的本手状,仰更为照勘张聚原供的本手状,如委系当房三口,别无张文焕姓名家属,依上施行。

文中提到的“原供手状”,无疑道出了元代户籍登记由人户自行填写手状这一事实,而“原供的本手状”,更指出人户自行填写的手状原件在事实认定上的重要性。

在完成对人户手状的征集后,为了确保手状内容的真实性,基层首领还必须对这些手状进行一番核实工作。如果官府发现手状内容不实,手状填写人自然要对此负责,而从上面所引责任状所说“如有不实,如已后……”来看,基层首领也要为此负连带责任,这无疑也印证了胡祗遹所谓“一一从实,无得漏落包套,邻佑、主首、社长互相保结,不实者罪之”的说法。(注:《紫山大全集》卷二三《县政要式》。)

附带说明的是,陈高华、史卫民先生所著《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在谈到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江南地区的户口统计情况时,还曾引用一条材料说:“朝廷以内附既毕,大料民,新版籍。自淮至于海隅,不知奉行,民多惊扰。公(马熙——引者)在庐州,令其民家以纸疏丁口、产业之实,揭门外。为之期,遣吏行取之,即日成书,庐民独不知其害”。(注:《道园学古录》卷一五《户部尚书马公墓碑》。)无独有偶,西方著名旅行家马可·波罗在这一段时间恰好在杭州,(注:陈得芝先生认为,杭州的户口登记应为马可波罗从印度归来或护送阔阔真去泉州路经杭州时的见闻。见同氏《马可波罗在中国的旅程及其年代》,《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10期,1986年。)在其名著《寰宇记》中,他曾谈到:“大汗使臣征收年赋检括户口之时,马可阁下适在行在(杭州——引者)城中,曾检阅户口有160万秃满(toman)。”对于当地户口登记情况,他又进一步指出:“此城市民及其他一切居民皆书其名,其妻名,其子女名,其奴婢名,以及居住家内诸人之名于门上,牲畜之数亦开列焉。此家若有一人死,则除其名,若有一儿生,则增其名。由是城中人数,大汗皆得知之。蛮之、契丹两地皆如是也。”(注:《马可波罗行记》(冯承钧译 党宝海新注),第540页、第528-529页,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这与庐州的作法,可以说如出一辙。不过,这种没有基层首领参与其中的户籍登记办法,是否为有元一代的普遍现象,尚属疑义。

手状经基层组织汇总核实,上报地方官府后,后者即可参考原有户籍,编定出新的户籍册子。以下是一份有关此方面的文书残卷。

均此覆奉

总府官台旨□□以下架阁库验照王满

朝父祖等八十户元俱籍面得见明白开坐各各

附□姓名保结呈府施行奉此合行具呈者(注:《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91页。)

这份文书残卷只保存了后半部分,从其内容来看,大概是架阁库上给总管府的呈文。在公文中,架阁库又引用了总管府下达的台旨,即令其核实王满朝父祖等八十户原来的户籍册子,保结呈府。而其背景很有可能是,总管府新近收到了王满朝等八十户所供报的手状,现在需要对他们原来的户籍进行重新编定。

二、户籍内容

□俗

贺龙徒沙牌子下

一户吾即桌立哈 一户李耳玉 一户吾即朵立只令只 一户也火阿哈卜即 一户李朵立只黑巴

吾即忍布牌子下

一户吾七耳玉 一户义束答失贴木立 一户也火即兀束

李黑党立嵬牌子下 一户梁耳罗

也火俺伯牌子下

一户(缺)

这份文书残卷登记的很有可能是亦集乃路屯田户的情况,但只剩下其中的目录部分,后面各户的具体内容则已经不清楚了。

翻检《元史》,我们不难发现,早在亦集乃路总管府建立的前一年,即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元朝就曾“分甘州屯田新附军三百(——应为二之误,引者)人,田于亦集乃之地。”(注:《元史》卷一三《世祖本纪一○》,另参见同书卷一○○《兵志三》。)次年正月,总管府成立后,总管忽都鲁又上言:“所部屯田新军二百人,凿河渠於亦集乃之地,役久功大,乞以傍近民、西僧余户助其力。”诏从之。(注:《元史》卷一四《世祖本纪一一》,另参见同书卷六○《地理志三》。)此后,为了继续充实屯田人力,二十五年(1288)四月,元朝政府又“命甘肃行省发新附军三百人屯田亦集乃”。(注:《元史》卷一五《世祖本纪一二》。)与史书记载相应,在至治三年(1323年)的一份黑城文书上,出现有“新附屯田军百户所”的称呼,元统二年(1334年),演变为“两屯百户所”,至正十一年(1351年),又增扩为“屯田千户所”。这表明,亦集乃路的屯田管理机构是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过程的。(注:《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15-16页。)

上面所引文书残卷中的“□俗”,大概是相对于与军民一同屯田的“西僧余户”而言。至于“牌子”,乃指屯田百户所下面的十户。在蒙古政权建立初期,实行军民合一的制度,“其民户体统十人,谓之排(牌)子头,自十而百,百而千,千而万,各有长。”(注:彭大雅、徐霆:《黑鞑事略》。)而“牌子头者,乃彼国十人之长也。”(注:赵珙:《蒙鞑备录》。)文书残卷中的贺龙徒沙、吾即忍布、李黑党立嵬、也火俺伯,即是这些牌子头,也就是十户长。不过,从这些十户长的名字来看,没有一个是新附军人。这似乎表明该文书残卷是在军屯、民屯合并为“两屯百户所”之后所进行的统计。此外,尽管牌子头所辖的户计应当为十户,但从该文书残卷所登录的内容来看,这些牌子,甚至加上牌子头本人,也都不满十户,多的,象贺龙徒沙牌子下有五户,少的,象李黑党立嵬牌子下只有一户。至于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是否与当时人口的流失有关,目前尚不清楚。

(缺)室者

房三所计七间

地土四顷二十亩 麦子四十二石

□畜 羊四百 马卅八疋 牛一十只

一户即兀汝

元佥祖爹即兀屈支立嵬

人口

成丁男子

祖爹年四十三岁 父速正卜年一十六 房屈真蒲年廿六 叔真玉年一十三

不成丁妇女一口祖婆略只五十五

驱口

男子 者赤屈年四十五 妇女金祖

事产

房五间

地土五顷四伯七十垅 见种二百六十垅麦子廿二石 碱硬不堪廿一石子地

孳畜 马三疋 牛一只 羊七十口

人口

成丁男子

本身年四十二 弟阿□年卅九 次弟速沙年卅六次二弟令真布年一十九

男阿立嵬年二十一

不成丁

妇人

本身妻俺赤年廿 弟妻(缺)

□妻束束孩年卅五 弟妻(缺)

(以下残缺)

该文书残卷所登录应当是手状,或者说是官府据以编定的户籍具体内容。文书中登录的共有两户,其中前一户人口情况不详,只剩下事产与孳畜的情况,后一户的登记内容除了最后一小部分残缺外,基本保存完整。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元代在进行户籍登记时,是将以前的登记情况抄录在前,然后再据实抄录现在的情况,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为人口部分。首先是户主的姓名,这里的户主,实际上就是家长。一般由男性直系尊长担任,但有时也有女性尊长担任的情况,此时即构成女户。(注:元朝“女户”一词,最早见于《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八七《乌台笔补·论贫难军合从所属定夺事状》,以后在《元典章》等政书中也偶有出现。有关“女户”的研究,可参见柳田节子《宋元社会经济史研究》第270页——272页,创文社,1995。)以下则按照成丁、不成丁分别登录户下即家庭的成员,其内容主要包括同户主之间的亲属关系、姓名、年龄。如果有驱口的话,还要在后面附带登记驱口的性别、姓名、年龄。由于驱口形同主人财产,不向国家承担差税徭役,所以没有成丁与不成丁的区分。(注:驱口,在元代的地位类似于奴婢。据徐元瑞《习幼吏学指南》:“驱口,谓被俘获驱使之人。……其所生子女谓曰家生驱口,若驱口自买到驱口谓之重口,盖此流亦同财产耳。”)

二为事产部分。所谓事产,按照元人的说法,“营业谓之事,家财谓之产”。(注:《习幼吏学指南》。)从文书残卷登录的内容来看,事产主要包括房屋与土地两部分。其中,房屋包括所数与间数;土地包括亩数、种类与收成。

三为孳畜部分。所谓孳畜,按照元人的说法,“生育乳化曰孽,积藏蕃养曰畜”。(注:《习幼吏学指南》。)从文书残卷登录的内容来看,孳畜主要包括孳畜的种类、数目。不过,从现有材料来看,元代的户籍登记,主要应为人口与事产(即所谓的丁产)两部分。至于亦集乃路把孳畜部分单独划作一项,大概是因为这里的畜牧业较中原与江南地区发达的缘故。而从该文书残卷来看,前一户的孳畜为“羊四百 马卅八疋 牛一十只”,后一户(即兀汝户)的孳畜为“马三疋 牛一只 羊七十口”,其数量之多,以农耕为主的中原与江南地区确实也难与匹敌。

此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中国历代户籍制度,都有定期举行登记与检核的规定。但蒙古国与元朝大规模的户籍登记,只进行过四次,(注:其中,前两次分别是在大蒙古国时期的乙未年(1235年)与壬子年(1252年)进行的,称为“乙未户籍”与“壬子户籍”,后两次分别是在忽必烈在位时期的至元八年(1271年)、至元二十六年——二十七年(1289-1290年)完成的。)在这方面显然缺乏制度性。早在元朝初年,胡祗遹就曾指出过这一弊病,认为:“我朝之于军民,一籍之后,近则五、七年,远者三、四十年,略不再籍。孰富强,孰贫弱,孰丁口增加,孰丁口消亡,皆不能知。临事赋役,一出于奸吏之手,一听奸民之妄诉。中间亦有实是消乏独夫寡妻孤子无产业者,亦不能辩明”。(注:《紫山大全集》卷二二《军政·贫难消乏之弊状》。)从上述文书残卷登录的后一户来看,也确实存在着这种情况。该户的前一次登记,即元佥户主为即兀屈支立嵬,四十三岁,当时其孙即兀汝还没有出生;后一次登记,户主为即兀汝,四十二岁,此时即兀屈支立嵬已经去世,即使即兀汝在前一次登记后的当年出生,两次登记的时间间隔已达四十二年之久。其间人口、事产、孳畜的变化情况,很难在户籍帐面上得到反映。当官府征收赋税,摊派差役时,不可避免地导致胡祗遹所说的严重后果。

收稿日期:200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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