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60年来农民对国家建设的贡献分析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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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09)09-0005-09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农民对于新中国的创立和建设,对于推动中国的工业化、城镇化作出了巨大贡献。除了农业自身的贡献外,农民对国家建设的贡献尤其表现为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为工业化建设提供资本积累的贡献、为非农产业提供充裕而廉价劳动力的贡献,以及为城镇化所提供的土地贡献。当然,和农业自身的贡献相比,这几项贡献都是在等价交换原则之外的,是“额外”贡献。下面我们主要对这三方面进行估算。

一、农民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所作的贡献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在提供农产品方面为国家工业化作出了巨大贡献,特别是在1953-1986年,国家对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暗税”方式为工业发展汲取了大量农业剩余。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对农业实行“轻税政策”,使得仅靠税收方式汲取农业剩余不能满足工业化建设的资本需求。同时,广大农民刚刚从旧社会重税压迫下解放出来,要求“轻徭薄赋,休养生息”的意愿非常强烈。为了稳定农民的情绪,同时也兼顾工业化建设所需要的资金,用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方式汲取农业剩余就成了当时决策者的一个基本选择。“剪刀差”概念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苏联,30年代被介绍到中国,并针对中国的国情被发展和广义化。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剪刀差”是指在工农产品交换过程中,工业品价格高于其价值,农产品价格低于其价值,由这种不等价交换形成的剪刀状差距。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90年代,国家工业建设逐渐从依靠农业剩余转向依靠工业剩余,但是,工业化究竟从农民身上汲取了多少农业剩余呢?这个问题曾引起过两次“剪刀差”研究热潮,但官方自始至终没有给出正式的数据。

许多学者在引用“剪刀差”去说明农民为工业化积累资金的贡献时,由于采用的理论依据和测算方法、口径不同,测算结果差异较大。严瑞珍等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理论,通过可比劳动法测算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认为从1953-1985年全国预算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共7678亿元,平均每年240亿元左右,大体相当于每年的“剪刀差”绝对额。[1]崔晓黎通过农产品(主要是粮食)国家统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异,计算出1953-1984年农民的实际无偿贡献总额为4 282.97亿元,如果减去农业税,农民通过牌市差价给国家的无偿贡献为2 323.14亿元。[2]温铁军曾引用国务院农业发展研究中心1986年的推算结果,认为“1953-1978年计划经济时期的25年间,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总额估计在6 000亿—8000亿元。”[3](P177)韩兆洲以马克思的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折合原理为基础,用部门可比劳动力和实际物耗推算该部门产品价值总额的方法,计算出1952-1990年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为11703亿元,农民以“剪刀差”的方式平均每年为国家工业化建设贡献资金300亿元。[4]江苏省农调队课题组认为,1978年以前,国家通过人为地实行工农产品不等价交换从农民手中拿走大约6000亿元,年均240亿元;1978-1986年间每年从农业剩余中拿走700亿元左右。[5](P106)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差额的计算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目前还没有一种能够较准确测算出并且被学术界公认的方法,因此,上述学者的测算结果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是很正常的。

本文采用严瑞珍的比值“剪刀差”动态变化相对基期求值法,计算1952-1997年①各年间的“剪刀差”绝对额和相对量。计算方法如下:以严瑞珍推算的1982年的“剪刀差”值及相关指标作为参照值,“首先找出影响‘剪刀差’变化的诸因子,求出目标年诸因子与1982年相应诸因子的相对数,然后根据这些因子与‘剪刀差’有关指标的比例关系,间接求得目标年的‘剪刀差’”。[1]表1是几个主要指标的汇总(见表1)。

为了简明起见,我们把估算出的1952-1997年各年度“剪刀差”的数值列于表2。

由表2可以看出,1952-1997年的46年间,农民以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方式为国家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12641亿元,平均每年274.8亿元。此外,自1993年起,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相对量逐渐下降,到1997年已降到2.3%,但绝对额仍高达331亿元。随着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农业市场化水平不断提高,即使是国家收购的粮食价格也逐渐实现了市场化。一般认为,20世纪末期到21世纪初期,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逐渐变得微不足道了。但在体制转型的特殊时期,我国农民仍然以“暗税”的方式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包括提供廉价劳动力和土地资源贡献。

二、农民对国家建设的廉价劳动力贡献

1978年以后,改革开放的春风使得城市百业待兴,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速度不断加快。为了满足城镇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央逐步放宽针对农民流动就业的限制,农民外出就业的政策环境得到极大改善。外出就业农民数量从1983年的约200万人②增加到2008年底的1.3亿人③,25年增长了65倍,年均增长18%左右。党的十六大以来,由于国家对农民工采取了积极引导的政策,全国农民工数量每年增加400万人以上。

农民工对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的贡献表现在很多方面,我们较为关注的是农民工为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究竟节省了多少资本。从农民工的工资及其增长情况来看,我们认为农民工的典型贡献在于其“廉价”性,在于多付出少索取。

进城的农民工处于就业末端,大部分干的是最脏、最累的工作,工资水平普遍较低,且增长速度慢。据悉,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从1980年的人均762元增加到2005年的18 405元,增长了24.15倍,[6]但同期的农民工工资增长较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显示,近12年来,珠江三角洲外来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仅增长了68元。[7](P204)从2001年到2005年,全国城镇职工年均工资增长了69.3%,以年均14.1%的速度在快速增长;而同期农民工的年均工资仅增长了19.5%,年均增长率仅为6.3%。[8]2002年到2004年,全国农民工年均工资分别为7908元、8424元和9360元,城镇职工年均工资分别为13638元、15329元和17615元,农民工工资仅相当于城镇职工工资的55%左右,这种差距除了由农民工的文化程度较低造成之外,农民工身份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以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对陕西省农民工的调查为例,2008年陕西外出农民工月收入在800元-1200元之间的占35.1%,在1200元-1600元之间的占32.9%,在1600元-2400元之间的占14.0%,三者合计占82%,另有13.8%的农民工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由此推算,超过1/3的农民工月收入在800元-1200元之间。

农民工在平均工资远低于城镇职工的情况下,平均劳动时间却大大高于城镇职工。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56.6小时,比城镇职工每周平均47.9小时的劳动时间要多8个小时。[9]据《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调查,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以内的农民工仅占13.7%,8小时至9小时的达到40.3%,9小时至10小时之间和10小时以上的分别占23.5%和22.5%。在关于每周休息时间的调查中,没有休息的农民工比例达到了68.3%,休息2天和1天的农民工分别占2.5%和16.7%。[7](P213)上述数据表明大多数农民工处于体力和精力完全透支状态,他们的不少收入是以牺牲自己的休息为代价取得的。

如果要粗略估算农民工为城镇经济发展节省了多少资本,不妨从2007年的计算结果往前推算。我们以城镇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参照,采用刘秀梅、田维明[10]的研究结果,即农民工的劳动生产率与城市非农产业工人的劳动生产率之比是1∶1.45,这样农民工应得的年平均工资就等于城镇职工的年平均工资除以1.45,而农民工为城镇建设所节省的劳动力成本就等于农民工应得工资与实际工资的差额。据国家统计局的年度统计结果,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4932元,那么当年农民工应得的平均工资应为17194元。实际上,2007年农民工的实际平均工资为11000元左右,即一个农民工一年只拿走了11000元,剩余的6194元就都留给了城镇。农民工外出务工人数取1.3亿,则2007年农民工仅工资差额一项就留给城镇8052亿元资金。若按改革开放后我国GDP的年均增长率9.6%计算,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以工资差额的方式为城镇经济发展节省成本达85495亿元。此外,由于农民工流动性较大,企业往往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障资金。2007年末,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率分别为14.2%、24.1%、8.8%和30.6%④,那么,仅节约社保成本这一项就为城镇经济发展节省成本达2880多亿元。简单地按每年9.6%的增长速度计算,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为城镇经济节约社保成本至少30576亿元。综合来看,农民工通过工资差额和没有强制规定上社保的方式为城镇经济发展积累资金达11.6万亿元。

三、农民对国家建设的土地贡献

(一)农民为了支援城镇建设腾出了自己的活动空间

农民的贡献还表现在为国家工业化和城镇化提供了大量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1949年以来,尽管进行了大规模垦荒和复垦,但工业化和城镇化占用了大量的耕地。全国耕地面积,由1950年的10 035万公顷减少至1995年的9 497万公顷,减少5.36%。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真正确立,用地保护从保障建设用地供应为主转到切实保护耕地为主。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大量转移,城市空间逐渐向周边农村扩张。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987年至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3394.6万亩,[11]2003年至2006年,每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00万亩左右,2007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568.4万亩,2008年降为548.2万亩。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无疑,征地成了国家城镇化建设这一“公共利益”的最大“需要”。根据陈锡文等的资料(见表3),1961年至2001年的41年里,国家共征地4530.19万亩,并且自1983年起每年的征地规模都在110万亩以上。当我们说起农民对国家建设的土地贡献时,比较直观的就是农民以他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去支撑城镇的扩张。

(二)较低的征地补偿标准为国家城镇化建设节省了巨大的成本

农民拿手中的土地为国家发展作贡献,不仅仅是缩小农村空间、扩大城镇范围那么简单,征地背后的巨大的价“剪刀差”也在为国家建设节省成本。从我国的征地补偿标准来看,农民获得的补偿水平是比较低的。在自主、自愿的前提下,如果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是足够和公平的,农民普遍能够接受,但从政府征地遇到的障碍及群众的不满情绪可以知道,当前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非常有限。现行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表4反映了我国不同时期的土地征收补偿规定和标准。1982年以前,国家征收土地的补偿是极低的,当时国有土地还实行行政划拨和无偿使用,并通过企业税收回收土地租金。自1982年开始,土地补偿标准跟被征收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挂钩,尽管补偿范围在扩大,补偿的年产值倍数在提高,但补偿的额度基本上被限制死了。2004年10月21日,虽然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然而,这一规定仍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

根据目前的征地补偿标准,农民得到的补偿很低。按理说,从农民手里拿走土地,给予他们对等的补偿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是,农民实际拿到的只是土地在农业用途上的价格,土地改变用途而发生的增值并没有流入农民的口袋。廖洪乐根据2005年《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计算出南方早稻和晚稻每公顷耕地的平均年产值为1.23万元,北方小麦和玉米每公顷耕地的平均年产值为1.04万元,大中城市郊区蔬菜每公顷平均年产值为3.89万元。按年均产值30倍的补偿标准,南方每公顷耕地的征地补偿总额为36.9万元,北方每公顷耕地的征地补偿总额为31.2万元,大中城市郊区每公顷耕地的征地补偿总额为116.7万元。[12](P140)如果按2004年全国人均耕地0.1公顷,征地补偿取年均产值的30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185元计算,南方地区农民足额获得征地补偿额仅够其生活16.9年,北方地区农民仅够生活14.3年。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2005年农户从种植业中获取纯收入1098元,则每公顷耕地纯收入16470元,按土地持有年限70年计算,农民从每公顷耕地中获取115.29万元,即使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农民从耕地上获得的收入仍然比最高补偿标准高出许多。这只是从农业用途的土地价格计算,还没有考虑70年后土地仍可用于农业生产、土地用途改变发生增值等因素。然而,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实际拿到手的征地补偿款还远远低于按最低补偿标准计算的补偿额。

如果考虑土地从农民手里流到政府手里,再从政府流到开发商的整个过程,土地收益增长了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而农民却将这部分增值收益几乎全部留给了城市,留给了国家,那么,农民出让土地的贡献就更大了。2005年全国共有偿出让土地165584公顷,取得土地出让收入5 883.8亿元,每公顷土地出让金收入355.3万元;出让金纯收入2184亿元,每公顷131.9万元。[12](P137)通过征地,地方政府除了获得出让金纯收入之外,还通过收取税费截留土地增值收益。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在土地用途转变而发生的增值收益中,地方政府大约获得60%-70%,村级集体组织获得25%-30%,真正到农民手里的已经不足10%。[13][14]我们可以将这种巨大的地价差额理解成农民为城镇化建设积累资金,为国家经济发展积累资本。

然而,国家通过征地方式为城市积累了多少资本呢?据专家估算,1978-2001年,中国城市化建设明显加快,国家通过地价“剪刀差”的形式,为城市建设积累了至少2万亿元的资金。[14][15]也有学者大胆估计,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从农村征用了1亿多亩耕地,若按每亩10万元计算,高达10多万亿元,但征地补偿标准较低,地方各级层层扣留,真正到农民手中的不足7000亿元。[16]我们曾对东中西部共9个城市的农户进行调研,发现失地农民愿意接受的土地补偿额是土地征用价格的5倍左右,并根据地方政府在1992-1995年给予失地农民91.7亿元补偿费,推算出农民在此期间仅被征土地一项就为国家工业化作出了366.8亿元的贡献。[17]由于缺少各年的征地补偿费数据,难以通过5倍差额去计算农民的土地贡献。值得庆幸的是,我们在一项调研中注意到不少市县区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已经占到财政收入的35%,还发现某些经济发达省份部分地区征地补偿费仅占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的2.5%,高的也仅为26.7%。[18]因此,我们不妨从各年的地方财政收入粗略估算农民失地为工业化作出的贡献,估算方法如下:根据1987-2007年各年的地方财政收入总额按35%的比例算出各年的土地出让金,然后取征地补偿费占土地出让金的比重为10%,则土地出让金的90%就是农民失地的资本贡献,最终的估算结果为44235亿元。

四、逐步改变“三农”的弱势地位

上述三项合计约17.3万亿元。这个数字当然是十分粗略的,事实上也无法精确计算出新中国成立60年来农民究竟为工业化、城市化作了多少额外的贡献。新中国成立60年来,农民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同时这也是造成当前“三农”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三农”弱势地位形成的根本原因,也是当前工农差距、城乡差距形成的根本原因。令人欣慰的是,2002年,党的十六大已经作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决策;2003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在2004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首次提出了“两个趋向”的判断,即: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在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又作出了我国现在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的判断。新世纪以来的6个一号文件,尽管每年的主题不同,但都贯穿着城乡统筹这条主线,基本思想在于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应该看到,自2003年起,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全面铺开,中央财政支出安排中的“统筹发展”倾向逐渐显现。2003-2007年,中央财政“三农”投入1.6万亿元,比上一个五年增加8 000多亿元,年均增长17.8%。2008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合计5955.5亿元,增长37.9%。2009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今年中央财政拟安排“三农”投入7161亿元,比上年增加1206亿元。逐年增加的财政投入,对改善“三农”状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我国的“三农”问题的形成,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实施的“倾斜的发展战略”的结果,“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需要长期实施“反倾斜战略”才能逐步予以矫正。今后,在以下几个方面,除了需要不断增加财政投入外,在体制、机制等方面也要深化改革。

(一)进一步提高农产品最低收购价格,不断增加农业补贴

自2004年以来,我国已经经历了连续6年的粮食大丰收,这在历史上是不多见的,从而粮食下行压力很大。为防止谷贱伤农,要密切跟踪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和粮食生产成本变化,并参考相关产量的利润状况,适时加强调控,灵活运用多种手段,尤其是运用最低收购价格手段,努力避免农产品价格下行,保障农业经营收入稳定增长。近年来,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严重阻碍了农民增收的进程,这需要适时干预市场,进一步增加农业补贴,使农业逐渐成为盈利性较高的行业。

(二)建立普惠型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村镇银行、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资金互助社等金融组织和团体在农村开展业务,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援助。

(三)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要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力争2010年前后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运用财政、税收和其他政策手段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解决农民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四)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改革征地制度,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经批准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定要坚持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民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五)取消体现身份差别的户籍制度

在未来10-20年内,我国的城镇化,首先必须解决1亿多农民工的城市待遇问题。而歧视外地人的就业政策、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服务供给等都是根源于户籍制度,[19]因此,只有取消户籍制度,才能构建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打破就业的城乡壁垒和地区壁垒,取消限制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歧视性规定,让农民工享受和城市居民相当的公平待遇,加速城镇化的进程。

(六)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

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要逐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要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所作为,有所突破,逐步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要进一步繁荣农村文化;办好农村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不断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建设。

总之,当前,对农民和农业不但要“少取”,更要“多予”。要在公共政策制定中更多地体现农民的利益诉求。通过“多予、少取、放活”,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逐步让农民享有公平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利,让农业成为能够获取平均利润的产业。只有真正实现城乡统筹,实现城乡一体化,中国才能真正屹立于现代国家之林,才能真正实现民族复兴。

[收稿日期]2009-07-11

注释:

①到1997年,85%以上的生产资料价格、90%以上的农产品价格、95%以上的工业品价格已由市场决定,基本上形成了以市场价格机制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

②参见陈锡文:《农民工流动为社会发展带来机遇与挑战》,http://www.sanxiaxiang.org/article/64/2555.html.

③参见陈锡文:《约2000万农民工失业,须直面相关社会问题》,http://www.caijing.com.cn/2009-02-02/110051988.html.

④参保率是根据农民工外出总人数1.3亿人,各项保险的参与人数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统计局的调研数据,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分别为1846万人、3131万人、1150万人、3980万人,计算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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