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演变(1958/1984)_合作医疗论文

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演变(1958/1984)_合作医疗论文

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演变(1958~1984),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民公社论文,中国论文,农村合作论文,医疗制度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69(2009)05-0010-05

建国60年来,农村合作医疗几起几落。其中1958~1984年即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合作医疗具有典型意义,较为完整地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合作医疗从兴起、发展、走向“鼎盛”到萎缩瓦解的主要过程。

一、大办人民公社与农村合作医疗的迅速兴起

我国农村正式出现具有保险性质的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在农业合作化高潮的1955年,其标志是山西高平、四川内江、河南正阳、山东招远、湖北麻城等地农村建立了一批由农业生产合作社举办的保健站。到1956年,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由农业合作社举办的互助共济的集体保健医疗站发展到1万个,开业医务人员约10万人①,全国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10%②。1958年8月,中央政治局北戴河会议通过《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定把各地刚成立不久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普遍升级为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到1958年底,全国建立了2万6千个人民公社,99%以上的农户参加了公社③。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兴起,为酝酿已久的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体制基础。而推广和扩大合作医疗,也成为各地人民公社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1958年8月,全国第一个人民公社——河南遂平县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公社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医疗机构,逐步做到:社有中心医院,能够收容一般重病号;大队有门诊所,能够诊治轻病号;生产队有保健员和接生员,能够进行预防疾病、看护病人和为产妇接生的工作;在有条件的时候,公社要建立疗养院。公社实行合作医疗,社员按照家庭人口多少,每年交纳一定数量的合作医疗费,就诊不另交费。”④ 1958年,湖北省麻城县全县96个公社全部实行了合作医疗⑤。截至1958年9月,河南省建立了乡村医院7692所,医疗站4992个,简易病床2万多张,妇幼院16100所,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的人民公社达到963个,占全省农村公社总数的71.1%⑥。

山西省稷山县是人民公社化高潮中涌现的“农村卫生的一面红旗”⑦。1959年11月,卫生部在稷山县召开全国农村卫生工作现场会议。会后,卫生部党组向中央上报了《关于全国农村卫生工作山西稷山现场会议情况的报告》及附件《关于人民公社卫生工作几个问题的意见》,充分肯定了人民公社社员集体保健医疗制度,并提出了具体建议。《报告》指出:“关于人民公社的医疗制度,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谁看病谁出钱;一种是实行人民公社社员集体保健医疗制度。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根据目前的生产发展水平和群众觉悟程度等实际情况,以实行人民公社社员集体保健医疗制度为宜。其要点是:1、社员每年交纳一定的保健费;2、看病时只交药费或挂号费;3、另由公社、大队的公益金中补助一部分。”⑧ 1960年2月,中共中央以中发(60)70号文件批转了这个报告,要求各地“参照执行”。为了推广稷山县卫生工作的经验,1960年3月16日,毛泽东亲自代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卫生工作的指示》,要求“各省、市、地、县、社要由党委第一书记挂帅,各级党委专管书记和有关部门党组书记也要在党委第一书记领导之下挂起帅来;立即将中央二月二日批示的文件发下去,直到人民公社”⑨。卫生部副部长徐运北也要求“各地要采取积极的态度,认真地有步骤地推行这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⑩ 在毛泽东和卫生管理部门的关注下,此后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出现了较快发展。据统计,1958年全国行政村(生产大队)举办合作医疗的比重为10%,1960年为32%,1962年上升到46%(11)。

但是,正是因为合作医疗是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推动下完成的,因此就不能不受到当时“左”的错误的影响。在人民公社“共产风”泛滥之时,合作医疗也刮起了“共产风”,搞“供给制”,实行“看病不要钱”。这些不切实际的做法,脱离了农村现实的经济条件和农民的觉悟水平,使得合作医疗制度难以正常持久发展,一些地方不到两年就出现了“一紧二松三垮台四重来”的情况。1962年8月卫生部下发的《关于调整农村基层卫生组织问题的意见(草案)》这样归纳“大跃进”期间合作医疗的失误:“改变所有制过急过快,不适当地把联合诊所和个体开业医生由公社或国家包了下来,在布局上集中过多过大;在工作上统得过多,管得过死,对联合诊所的人力物力有平调现象;还不适当地吸收和安插了一些初级卫生人员和行政、勤杂人员,致使机构庞杂,脱产人员过多;工资待遇上也有平均主义,医生的工资一般都比公社化以前有所降低,……在治病方面一个时期有由公社包下来的倾向”(12)。1962年以后,随着中央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的不断深入,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也随之进行了相应调整,一些地方重新恢复“联合诊所”,“实行看病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允许医生个人开业”(13)。基层医务人员和卫生机构也有所精简。由于来自集体的投入急遽减少,全国除极少数相对富裕的地区外,多数社队的合作医疗都陷入了停顿或半停顿状态,合作医疗覆盖率大幅下滑。到1964年,全国农村只有不到30%的社队还维持合作医疗。

1965年1月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毛泽东对卫生部的工作提出批评:“卫生部想不想面向工农兵”,“为什么把医学教育年限搞的那么长!”(14) 6月26日,毛泽东再次严厉批评卫生部,发表了著名的“六·二六”指示:“告诉卫生部,卫生部的工作只给全国人口的15%服务,而且这15%中主要还是老爷。广大的农民得不到医疗,一无医,二无药。卫生部不是人民的卫生部,改成城市卫生部或老爷卫生部或城市老爷卫生部好了。……现在医院那套检查治疗方法,根本不适合农村。培养医生的方法也只是为了城市。可是中国有五亿多人是农民。”“把医疗卫生的重点放到农村去嘛!”(15) 受到毛泽东批评后,卫生部党组于9月3日向毛泽东并中央上报《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转向农村的报告》。其中统计:1964年,“在卫生技术人员分布上,高级卫生技术人员69%在城市,31%在农村(县及县以下,下同),其中在县以下的仅占10%。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城市占57%,农村占43%,其中在县以下的仅占27%。……在经费使用上,全年卫生事业费9亿3千余万元中,用于公费医疗的2亿8千余万元,占30%;用于农村2亿5千余万元,占27%,其中用于县以下的仅占16%。这就是说,用于830万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的经费,比用于5亿多农民的还多。”为了改变以上状况,《报告》提出:“今后要做到经常保持三分之一的城市医药卫生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在农村,大力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办法是:1、医疗、防疫、教育、科研等机构,均应分出成套的人力、设备,由城市伸延到农村,每个单位包一个至几个县或区,搞好一片,巩固一片。2、抽调城市卫生人员,作为‘种子’,长期留在农村工作。3、继续组织巡回医疗队或其他形式的临时医疗组织,到农村工作,特别是到山区和偏僻的地方去。”(16) 随后,中央批转了卫生部的报告,强调“必须把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认真组织城市卫生人员到农村去,为农民服务,培养农村卫生人员,建立和健全农村基层卫生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农村医药卫生问题”(17)。

由于毛泽东的直接过问,1965年后,农村卫生工作迅速改观:“合作医疗遍地开花,……大批城市医务人员奔赴农村、边疆,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卫生工作中人力、物力、财力的重点逐步放到农村”(18)。到1965年底,全国已有山西、湖北、江西、江苏、福建、广东等10多个省区的农村建立了合作医疗制度(19)。

二、“文革”时期农村合作医疗的“超常规”发展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爆发。在政治动员、意识形态和领袖号召等多重因素的推动下,此后10年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出现了超常规发展。1968年12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深受贫下中农欢迎的合作医疗制度》的调查报告,介绍了湖北省长阳县乐园公社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做法和经验,指出“湖北省长阳县乐园公社的贫下中农,……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合作医疗制度,成功地解决了贫下中农看病吃药、确保健康的问题。”具体做法是:“根据社员历年来的医疗情况、用药水平,确定每人每年交1元钱的合作医疗费,每个生产队按照参加人数,由公益金中再交1角钱。除个别老痼疾病需要常年吃药的以外,社员每次看病只交5分钱的挂号费,吃药就不要钱了。公社卫生所12名医务人员,除两人暂时拿固定工资以外,其余10人都和大队主要干部一样记工分。为了照顾医生流动性大、花费比较多的特点,每月按情况不同补助3元到5元。”报告称赞乐园公社杜家村卫生室的赤脚医生、共产党员覃祥官是“白求恩式的好医生”(20)。由于这篇报告是毛泽东亲自批示发表的,发表时又正值“文化大革命”高潮期间,因此影响巨大。此后,拥不拥护“合作医疗”这个“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新事物”(21)、搞不搞合作医疗已经不仅仅是是否关心农民医疗健康的问题,而“是对毛主席的态度问题,是‘执行不执行毛主席革命路线’的问题”,在此氛围下,全国各地农村“一哄而起”,很快就实现了合作医疗“一片红”(22)。以安徽省为例,1969年2月1日,濉溪县蔡里公社南庄大队建起了该省第一个村办合作医疗。到同年11月,全省有406个人民公社、2212个生产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占全省生产大队总数的10.81%;到1976年底,全省26241个生产大队,实行合作医疗的有24788个,占大队总数的94.59%(23)。

“文革”期间合作医疗的“超常规”发展,舆论宣传发挥了重要作用。1968年12月8日至1976年8月31日,《人民日报》曾连续组织了107期“关于农村医疗卫生制度的讨论”。《新华日报》、《吉林日报》、《黑龙江日报》、《湖北日报》、《广西日报》、《甘肃日报》、《青海日报》、《陕西日报》、《浙江日报》等也先后开辟专栏进行讨论。“广大贫下中农、农村‘赤脚医生’、解放军战士、革命医务工作者和革命群众,纷纷写稿写信热烈参加讨论。”(24) 这些讨论,从声势上极大地推动了合作医疗的深入发展。而从技术和人员上看,这个时期农村合作医疗的“超常规”发展,则得助于两大措施的保障:一是恢复振兴中医,大量使用中医草药;二是赤脚医生的培养。中草药的发掘和利用,实行中西医结合防治疾病,为合作医疗巩固发展提供了重要物质基础。1958年10月11日,毛泽东在卫生部党组关于西医学中医离职学习班的总结报告上批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25)。中国传统医学使用中草药以及土方、土药、针灸、拔罐等治疗疾病的办法,经济价廉,方便易得。在兴办合作医疗中,党和政府主张自力更生,勤俭办医,提倡在医药资源上就地取材,实行“一根针(针灸)、一把草(中草药)”、坚持“三土四自”(土医、土药、土方;自种、自采、自制、自用中草药)。很多公社、大队专辟药田,“以药养医,以药养药”,使农民不花钱能治病,少花钱治大病,大大减少了合作医疗的资金支出,同时也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提高了农村卫生保健的可持续性。

“赤脚医生”作为合作医疗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是“文化大革命”中涌现的又一“新生事物”(26)。实践表明,没有数以百万计的赤脚医生的参与,农村合作医疗是难以兴办和坚持下去的。1968年夏天,《文汇报》记者到上海川沙县江镇公社采访,并撰写了《关于上海郊县赤脚医生发展状况的调查报告》,形象地把江镇公社“不拿工资,帮助种地,亦工亦农,赤脚行医”的农村卫生员称作“赤脚医生”(27)。同年9月10日,经毛泽东批示,《红旗》杂志发表了这个调查报告,并将题目改为《从“赤脚医生”的成长看医学教育革命的方向》(28)。9月14日,《人民日报》全文转载了这个报告。从此,“赤脚医生”的称谓不胫而走,传遍大江南北。1974年10月,邓小平在接见民主也门卫生代表团时,这样向客人介绍“赤脚医生”:“赤脚医生是我们正在试验的制度。赤脚医生总比没有医生好哇。赤脚医生刚开始知识少,只能医疗一些常见病,过几年就穿起草鞋了,就是知识增多了,再过几年就穿起布鞋了。”(29) “赤脚医生”上岗前一般要经过1~2月的短期速成培训。为了减轻群众和集体的负担,各地“赤脚医生”大都半农半医,采用工分制而非工资制的计酬办法。在人员分布上,大约每500农村人口配备一名“赤脚医生”,每个生产大队有1~3名“赤脚医生”。到1975年底,全国“赤脚医生”的数量达到150多万名(30),生产队的卫生员、接生员达到390多万人。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曾高度评价了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认为它为中国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板(31)。

20世纪70年代,是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广泛普及和“鼎盛”的时期。1976年,全国农村实行合作医疗生产大队的比重从1968年的20%上升到90%(32),由合作医疗担负的卫生保健服务覆盖了全国85%的农村人口。

三、人民公社废除后合作医疗制度的迅速瓦解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伴随着思想解放、现实压力和政策松动,我国农村酝酿着深刻变革。在安徽、四川两省的示范和带动下,以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如雨后春笋,在全国农村迅速推广。到1983年初,全国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生产队达到93%(33)。与此同时,实行了20多年的人民公社体制面临解体的命运。1980年6月18日,四川广汉县向阳公社在全国率先摘掉“人民公社”的牌子,建立了乡政府(34)。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规定建立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权,同时普遍成立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到1984年底,全国农村基本完成了政社分设,建立了9.1万个乡(镇)政府,92.6万个村民委员会(35)。至此,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了。

农村经济体制的急遽变化,使得长期以人民公社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合作医疗制度受到巨大冲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将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经营、转让及收益权赋予了农民,土地成为提供经济支持力的主要载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家庭增加了生产经营功能,农民得以真正分享农业经济的剩余,这都为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重新回归家庭并进行多样性自主选择提供了制度上的安排。随着集体经济对合作医疗支撑作用的逐渐丧失,再加上舆论导向、政策导向上的失误,曾经盛极一时的农村合作医疗开始大面积解体(36)。以河北深泽县为例,1969年该县创办合作医疗之时,当年就有118个生产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占大队总数的96%。1975~1978年,全县123个生产大队全部实行合作医疗,普及率连续4年达到100%。但从1979年起,由于农村经济政策的调整,“大队卫生室失去了主要的资金来源,医疗队伍涣散,合作医疗开始走向式微,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卫生组织”。到1982年6月,深泽县坚持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只有9个大队,占全县大队总数的7.3%。而由个人承包、私人开业的“炕头医”、“家庭诊所”以及“无医无药”的大队数却增至45个,占大队总数的36%(37)。浙江富阳县的情况也大致如此。1976年,富阳县590个生产大队中,有451个实行合作医疗,占大队总数的76%。其中医药费全报的大队20个,报销一半的267个,报销一半以上的154个,中药费全报而西药费不报的10个。全县合作医疗经费收支平衡以及收大于支的大队合作医疗站为总数的81.1%。1977年富阳县召开合作医疗、赤脚医生工作座谈会,重点讨论了赤脚医生的劳动报酬、中草药使用、财务和药品管理制度等实际问题。到年底,全县实行合作医疗行政村的比重上升到了96.6%。但是,1983年人民公社的解体打断了这一发展进程,“使之既失去了运行的行政组织依托,也失去集体经济的支撑。……1983年,浙江省富阳县实行合作医疗的生产大队占总数的比例从1982年的84%骤降到8.7%,以后逐年下降,到1990年,仅有0.8%的生产大队(行政村)实行合作医疗。”(38) 随着合作医疗制度的终止运作,赤脚医生队伍也随之瓦解。在富阳县,一部分经过考核成为乡村医生的赤脚医生承包经营原来的合作医疗站或者自己集资筹建私人诊所,有的则放弃行医开始务农或经商(39)。在山东省金乡县,由于“赤脚医生改行,大队卫生室关门,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工作没有人管,社员看病、打针、新法接生找不到医生。某些疾病回升,骗钱害命的巫医神汉乘虚而起。”(40)

从全国的情况看,据1985年全国10省45个县的调查,农村居民中仍参加合作医疗的仅占9.6%,而自费医疗的占到81%,1986年支持合作医疗的村进一步下降到5%左右,当时只有上海的郊县、山东的招远、湖北的武穴、江苏的吴县、无锡、常熟等为数不多的地区仍然坚持合作医疗(41)。1985年1月,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宣布:今后不再使用“文革”中沿袭下来的“赤脚医生”名称,而改称“乡村医生”。至此,“赤脚医生”的历史也结束了。农村合作医疗和赤脚医生队伍“网破、线断、人散”局面的出现,使农村基层医疗卫生组织陷入瘫痪,农民失去了基本的医疗保障,医药费成为一项农民难以承受的开支,一些农村地区又出现了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而陷入困境、绝境的现象,许多农民“小病拖,大病扛,重病等着见阎王”,农村医疗卫生状况持续恶化(42)。在山东枣庄市税郭公社,“盼解决农村社员看病就医难的问题,大办农村合作医疗,培养乡村医生”,成为当地农民的“十二盼”之一(43)。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发表《世界卫生报告》,对191个成员国医疗卫生体制的总绩效进行了评估,中国整体绩效排名第144位,比埃及(63)、印度尼西亚(92)、印度(112)、巴基斯坦(122)、苏丹(134)、海地(138)还要低。有论者认为,出现这种结果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合作医疗等农村卫生保障制度的“崩溃性”瓦解,广大农民的医疗保健完全依赖自费,使得“中国在‘筹资贡献公平性’这一指标上排名188位,名列倒数第四,从而极大地拖累了整体排名。”(44)

总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瓦解和基层卫生组织的衰落,是造成我国农村公共卫生事业面临严峻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20世纪90年代,党和政府为了解决广大农民的医疗保健问题,曾先后于1990~1992年、1996~1997年两次进行了“重建”合作医疗的尝试,但最后都未能成功。直到十六大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45),并从2003年起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46),我国农村合作医疗才迎来了“重现辉煌”新的发展契机。

注释:

① 李德全:《卫生工作离不开党的领导》,《人民日报》1957年7月12日。

② 张元红:《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供给与筹资》,《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5期。

③ 胡绳主编:《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395页。

④ 《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案)》,《人民日报》1958年9月4日。

⑤ 《沿着毛主席的无产阶级卫生路线前进就是胜利—湖北省麻城县实行合作医疗十年的调查报告》,《人民日报》1969年1月16日。

⑥ 《河南推行合作医疗制度》,《人民日报》1958年9月24日。

⑦ 《农村卫生保健工作的新面貌》,《人民日报》1960年4月6日。

⑧ 卫生部:《关于全国农村卫生工作山西稷山现场会议情况的报告》,1959年12月16日。

⑨ 《中央关于卫生工作的指示》,《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80页。

⑩ 徐运北:《做好农村人民公社的卫生工作》,《人民日报》1960年6月15日。

(11) 周寿祺:《探寻农民健康保障制度的发展轨迹》,《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2年第6期。

(12) 徐杰:《对我国卫生经济政策的历史回顾和思考》(下),《中国卫生经济》1997年第11期。

(13) 卫生部:《关于调整农村基层卫生组织问题的意见(草案)》,1962年8月2日。

(14) 钱信忠:《纪念毛泽东同志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缅怀毛泽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68页。

(15) 毛泽东1965年6月26日同医务人员的谈话;另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387页。

(16) 《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1965年9月3日。

(17) 中共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1965年9月21日。

(18) 《卫生战线的深刻革命——纪念毛主席“六·二六”指示十周年》,《人民日报》1975年6月26日。

(19) 《当代中国的卫生事业》(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65页。

(20)(21) 《深受贫下中农欢迎的合作医疗制度》,《人民日报》1968年12月5日。

(22) 张自宽:《对合作医疗早期历史情况的回顾》,《中国卫生经济》1992年6期。

(23) 安徽省卫生志编纂委员会:《安徽卫生志》,黄山书社1993年版,第560-561页。

(24) 《各地报纸动态》,《人民日报》1969年2月14日。

(25)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51-453页。

(26) 《走‘赤脚医生’的光辉道路》,《人民日报》1969年12月12日。

(27) 从笔者掌握的材料看,“赤脚医生”这个名词是上海《文汇报》在1965年9月8日发表的《“赤脚医生”赞》一文中第一次使用的,作者中兴。

(28)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558页。

(29) 邓小平会见民主也门卫生代表团时的讲话,1974年10月10日。

(30) 刘继同:《中国乡村医生的未来与医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工程》,《中国卫生人才》2007年第3期。

(31) 昆明医学院健康研究所编:《从赤脚医生到乡村医生》,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32) 周寿祺:《探寻农民健康保障制度的发展轨迹》,《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2年第6期。

(33) 胡绳主编:《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版,第546页。

(34) 刘文耀:《四川广汉向阳人民公社撤社建乡的前前后后》,《中共党史研究》2000年第2期。

(35) 胡绳主编:《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版,第552页。

(36) 此时,舆论上,有人提出“合作医疗”是搞“一平二调”,是“文革”极左的产物,要否定和批判;“赤脚医生属于非生产人员”要“减掉”;政策上,有的地方以“减轻农民负担”为由,提出对兴办合作医疗“不要勉强”,“可以实行谁看病谁出钱的自费医疗制度”,农民看病“药费自理”,等等(参见1979年2月7日、1982年7月11日、1983年11月17日《人民日报》)。

(37) 1980年8月24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允许“文革”中受到禁止的“个体开业行医合法存在”。

(38) 徐元根主编:《富阳县卫生志》,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1991年版,第90页。

(39) 方小平:《赤脚医生与合作医疗制度——浙江省富阳县个案研究》,香港《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7年3月号,总第60期。

(4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政府:《合作医疗要适应农村新形势》,《人民日报》1982年2月23日。

(41) 1987年江苏常熟市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仍达到95%以上,1990年山东招远县合作医疗的覆盖率达到96.6%(见1987年2月24日、1990年7月8日从民日报》)。

(42) 王延中:《试论国家在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中的作用》,《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3期。

(43) 郝玉彩:《山区农民十二盼》,《人民日报》1983年1月6日。

(44) 顾昕:《走向有管理的市场化—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战略性选择》,《经济观察报》2005年9月4日。

(4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人民日报》2002年10月30日。

(46) 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3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到3个县(市)先行开展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通知要求,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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