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切入点_转移支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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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到1996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有近553万人, 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企业下岗职工814万人,约为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总数的8%左右;国企富余人员(隐性失业人员)至少在2000万人以上。 由于富余人员构成了国企潜在的下岗人员,因此,国内失业和就业的矛盾将日趋尖锐。

下岗职工重新就业目前之所以收效甚微,根源在于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再就业培训问题、买断工龄费用和就业容量问题没有解决好。为此,本文就我国具体情况下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济制度的完善进行初步探讨。

一、刺激经济增长,进行就业培训,是提高就业容量和增强再就业信心的根本所在

1.刺激经济增长,提高就业容量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就必须提高就业容量,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据有关文献的最新统计资料表明,国有企业经济每增加1 %,可以吸纳的劳动力仅为民营企业的1%左右。有此可见, 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更有效地解决就业问题,国家在政策上应向多渠道伸展,尤其需大力发展民营企业。同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这不仅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整个经济效益,而且有益于扩大就业,缓解资金、资源的供求矛盾。第三产业相对投资少,见效快,解决就业岗位多。据测算,投资每增加1万元,在第三产业可增加7—8 个就业岗位,而在第一产业仅增加1个就业岗位,第二产业可增加1.7个就业岗位。因此,国家必须在宏观经济政策上,对那些能够迅速刺激经济增长,能充分解决再就业问题的行业、产业给予大量的资金支持及政策优惠,扶持这些行业、产业的有序发展,通过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就业容量,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

2.进行再就业培训,增强重新择业的信心

由于目前劳动力市场无序运转,就业信息不充分,特别是下岗职工技能的低下和单一,大大增加了下岗职工能否重新择业上岗的忧虑。据统计,在全国工业企业中,工程技术人员仅占职工总数的4.6%, 技术工人队伍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者仅占2.6%;另据调查统计, 在全国7000多万技术工人中,中级水平的比例占35%,高级技工的比例仅占3.5%左右。

政府为企业富余人员及下岗职工进行就业培训所需投入的资金,比起为解决富余人员的失业保障费用来说其边际成本要小得多,而其长远的社会效益却是无限的。据不完全统计,国有企业有近2000万以上的富余人员,每人每月按照200元的生活费计,政府每年大致需要近500亿元,而这仅仅解决了这2000多万人一年的基本生活费用。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政府将500 亿元的资金投入到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及再就业培训上,其效果又将如何?可见,就业培训是政府对富余人员及下岗职工最有效率的经济活动,也是失业人员摆脱困境、提高生活质量的有效途径。

二、买断工龄、自谋职业的经济学分析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途径主要有两条,即依靠政府重新就业(转岗)和自谋职业。鼓励职工下岗自谋职业的一种可行办法就是一次性付清下岗职工的安置费即买断工龄费用。但如何确定一个最佳的下岗职工买断工龄费仍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这里试从经济学角度加以分析,找出这一问题的答案。

1.下岗职工重新择业的三个条件

作为理性的下岗职工,重新寻找职业的过程,是在成本和收益之间进行权衡的选择过程。这种选择是本着利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原则进行的,也就是在追求整体利益(货币收益和非货币收益)最大化的同时,使重新就业流动所付出的货币和非货币的代价最小。在自愿流动的情况下,利益与成本的比较是重新择业的决策基础,并以流动净现值最大化为依据进行选择。通常,下岗职工的头脑中事先对重新择业都有一个“保留工资”标准,即愿意接受的工资水平。当下岗职工通过各种努力能够获得优于原来岗位的新工作,取得更高的净收入,或政府给予的政策(安置费)高于下岗职工愿意接受在职期间贡献补偿及预期收益的净收益现值时,国企的富余人及下岗职工就会与政府签定相应的合同,离开原企业,进入自谋职业或重新培训上岗。一般来说,下岗职工及企业富余人员成功流动的可能性取决于三个条件:

(1)政府给予的补偿是否合理(合适);

(2)离职后,他能否寻找到一个新的就业岗位;

(3)这个新的就业岗位是否适合于他的人力资本和期望。

以上三个条件分别取决于一系列外部因素,如经济、社会环境,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等。而后两个条件的实现,对于下岗职工和富余人员更为重要,即他是否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从而及时抓住并利用之。因为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否成功的关键取决于他能否得到预期的收入,所以在他们获得政府给予的合适补助的同时,只有得到了确切的就业机会信息后,才会离岗、自谋职业。由此可见,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更接近于“契约型”。因此,各级政府要解决好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就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完善劳动就业的信息网络,加大再就业培训的力度,形成一个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失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就业服务体系,使得下岗职工及富余人员能够在劳动力市场中获得充分的再就业信息,实现其人力资本及其预期。

2.如何确定下岗职工买断工龄费的最佳点

根据当前政府、企业对下岗职工的生活费用支出状况,我们可以看出,政府支付的下岗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即政府、企业的转移支付)与就业人数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即随着就业人数的增加,政府转移支付则逐渐减少,并且呈一定的递减规律变化。如果把政府作为拓展经济人,且假定就业人数多(失业人数少)时,增加一个就业者(减少一个失业者)政府所应减少的转移支付小于就业人数少(失业人数多)时,增加一个就业者(减少一个失业者)政府所应减少的转移支付,即边际替代率随着就业人数增加而逐渐减少。若假定就业人数多(失业人数少)时,减少一个就业者(增加一个失业者)即边际费用小于就业人数多(失业人数少)时,减少一个就业者(增加一个失业者)的边际费用,即边际替代率恒定。这种关系我们可以用效用可能性曲线进行描述,如图1所示。可见,当就业人数→0时,由于政府资源有限,则政府转移支付为一极限值(Q*),而在充分就业(N*)时,政府支付下岗职工的转移支付为零。

图1 就业人数与政府转移支付之间的关系曲线

依据帕累托效率最优原理,可以得出,在一定的经济资源、社会环境及技术水平为限定条件下,一定存在政府为失业者、下岗及富余人员所提供可能的转移支付之和与下岗职工人数的最佳组合,使政府和就业者效用最大。而且这些最佳组合将必然落在图1 效用可能曲线的边缘之上。当政府转移支付变化时,必然会使最终由曲线上一个点过渡到另一个点。例如,当政府转移支付下降,即由A点到B点(由Q变为Q1时), 受转移支付下降的刺激作用,下岗职工会积极地去寻找就业机会或自谋职业,从而使得就业人数增加,即从B点到C点(由N变为N1)。而B点表示的是,政府转移支付与就业人数均未达到最佳状态的一种非效率性组合。

图2 描述了政府为减少下岗职工困难而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障形式的转移支付与下岗职工边际收益之间的关系。

图2 国企下岗职工外部经济效果

其中:

MPD—边际私人损害,即下岗职工实际上所遭受的边际损害。 如心理、经济等方面的损害。换句话说,MPD 就是下岗职工由于失去原有的工作岗位而需从经济上、心理上得到的各种补偿。

MSD边际社会损害。由于下岗职工的存在,使社会、政府、 企业和其他在岗职工受到的损害。它反映了失业人数增加时,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如引起社会不稳定等。MSD 的大小等于相同失业人数下所有下岗职工边际私人损害的总和。

MCA—减少失业的边际社会成本。在不同的失业水平上, 政府为减少每一个下岗职工所付出的代价(转移支付),如支付的培训费用、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失业保险等。MCA 的大小随失业人数的增加而呈边际递减规律。R点表示政府没有提供相应失业转移支付时, 最大失业人数。Z点表示政府为使社会达到充分就业,而付出的最大代价。

当下岗职工人数为N1时,该失业的MSD是Z2,而MCA仅是Z1(Z1<Z2)。因此,如果政府减少一个失业者,社会将受益(Z2-Z1),即社会成本将下降Z2,而减少失业的费用只增加了Z1。P 点反映了失业存在时政府为减少失业而支付的边际成本(转移支付)和私人边际损害的平衡。此时,并没有达到效用曲线上,使社会效益最大。如果政府进行干预,即政府分行业、部门、地区,在对失业状态、社会保障支出、下岗职工基本工资、年龄、曾作出贡献大小等状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通过测算,与下岗职工共谋、谈判,制定出合适的政策标准,使MPD 由原来的直线改变为一条折线(OBEC)。从而使政府在可支付的转移支付略增加一点,而下岗职工的边际私人损害(下岗补偿标准—工龄买断)降低一些的情况下,社会边际损害、政府减少失业的边际成本及边际私人损害相等。这样使政府为减少失业保障、减少下岗职工人数所付出的代价降为最低,同时也可使下岗职工的安置费用最为合理,边际效用最大。此时,社会就处于一种安定团结的局面。

由于下岗职工从心理上、经济上得到了一次性的合理补偿,就会大大刺激富余人员主动下岗、重新就业的积极性,从而降低了终身依靠政府补贴、扶持的依赖性。对于政府来说,尽管为减少下岗职工付出了一次性的巨额资金,但从根本上解决了政局不稳定、企业人员包袱沉重、长期负担繁重的局面。这对于企业减员增效、促进经济繁荣也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社会救济

(一)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症结

社会保障通常是指政府利用法律和制度手段,聚集和动员社会力量,使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以及遇到其它不测的情况下,能够从政府和社会获得经济援助及有关服务,以保证基本生活。围绕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目标,社会保障可以有多种形式和实现方式,如社会保险制、政府和社会向需要帮助者提供各种援助、社会成员互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职能就是在企业破产、兼并和结构调整过程中,为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建立有效的社会“安全网”,以维护社会安定,并保证国有经济资产重组的顺利进行。

目前,我国失业保障主要是以失业保险为主,按照“以支定收”原则,由参加现行失业保险统筹的企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1 %左右的费用,用以支付《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中所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七类人员,而下岗职工是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的,他们的生活费用只能由原单位以“基本工资”或“部分基本工资”的形式发放,由此就产生了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失业保险制度的非效率性

由于失业保险对各种所有制类型建立了一体化的保障体系,使非国有制企业的贡献与收益不对等,失业率(下岗职工)低的企业为减少失业而付出的代价远远高于其失业所产生的边际成本。另外,政府为了社会稳定、经济繁荣,所付出的减少失业的各种转移支付远远地大于在最优状态下为保障适宜的就业率所付出的代价。同时,由于一体化保障体系的建立,意味着全面的失业保障承诺,在宏观经济政策无法降低失业率,且财政预算赤字的情况下,政府将承担极大的政治风险和社会风险。

2.目前实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岗职工“基本工资”及“部分基本工资”制度,从本质上削弱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积极性,使相当数量的下岗职工和富余人员不能积极地参与再就业培训,不能主动地寻找就业信息及渠道,有些甚至不愿重新就业或自谋职业。

例如,北京市从1998年4月起, 采取了一项自谋职业补助费的措施。该措施规定,凡北京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凭与企业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书,可得到劳动部门1万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但近半个多月, 没有一个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此类合同。究其原因,主要是利益最大化所致。下岗职工为了追求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在进行就业决策时,忽视了对社会及其它公众所产生的外部损害,由此造成社会和其他职工为其付出更多的更大的代价,造成降低失业的社会边际成本远远大于下岗职工的边际成本。我们不妨为一位下岗已4年的职工算一笔细帐, 从中不难看出这种外部经济效果的存在以及社会边际成本的大小。该职工每月从企业拿400元(包括生活费、交通费和补助), 一年就是4800 元, 两年9600元,同时还可享受公费医疗。如果他与企业签订了合同,托管费也就一万元,而且每年还要交200元的医疗和养老保险金, 所以签订这样的合同对他没有什么好处。但反过来讲,当你下岗在家时,在没有为社会做出任何贡献的情况下(尽管在岗时曾经做出过贡献),政府、企业每年却要为下岗职工付出如此巨大的一种移支付,其代价是否太高了!正是由于政府为减轻下岗职工的精神、经济压力,采取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基本工资制度),反而使相当部分的人不愿重新就业或自谋职业;从另一角度看,由于国家干预的作用,政府运用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再分配的手段,从而也不同程度地打击了现仍在岗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二)完善保障体系,强化社会救济。

针对目前企业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存在的各种问题,综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我们认为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借鉴美国的一些经验,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强化社会救济制度。

1.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社会保险制度主要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构成。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降低融资成本,鼓励投资,我国先后4 次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存贷款利率,但居民储蓄仍然居高不下,使得消费、投资市场十分疲软。其原因还是广大居民对社会保险未来的预期存在着较大的忧虑。为了从根本上消除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对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必须进行大力改革,从现行的“以收定支”制度向社会保险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混合制度转变。应该建立以市场取向、社会统筹与供款基准制的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金筹集模式,实行多形式、多层次的保险制度。通过强制储蓄方式,由个人、企业和国家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既可发挥社会统筹共济性强的优点,又可发挥个人帐户激励作用大的优点,刺激下岗职工寻求再就业的积极性。

2.社会救济制度的强化

社会救济制度就是要建立一种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制度化、社会化的救济体系。救济不以就业状态为依据,而是以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无论是否为失业者,只要达不到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均由政府提供帮助,维持其基本生活。这种制度不仅使实际需要救济的人数减少,避免了国家、企业的财务危机,同时也可以强化人们的自我保障意识,弱化了人们对政府和社会的过分依赖作用。

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角度看,失业保险并非是失业者(下岗职工)提供帮助的必须形式和最有效形式,即使在一些发达国家,也是如此。如美国主要对失业者提供生活救济,并且具有救济期限,而非发放保险金。在新加坡、香港,则根本没有任何专门针对失业者的保障制度,最后的安全网仍是社会救济。根据我国目前社会救济较为薄弱的现实,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完全可通过强化社会救济制度加以解决。

四、结论

综上所述,要彻底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根本在于发展第三产业、新兴产业以及民营经济,大力完善劳动力市场的服务体系,确定最佳的下岗职工一次性补偿费用,推进下岗职工失业保险的社会化,在全面消除政府保障体制障碍的基础上,强化社会救济制度,建立“范围覆盖全部职工、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社会保险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失业救济与再就业相联系,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制。通过政策指导,再就业培训,鼓励、支持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重新择业或组织起来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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