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二重性_资本论论文

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二重性_资本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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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人们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争辩,因为忽视了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其社会所运用的具体与抽象、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论,可能已经是由“真理向前迈进半步”。如果从马克思的方法入手,我们就不难看出,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正象马克思的商品、劳动等概念一样,是统一体的具体与抽象的两个方面,或叫作具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抽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马克思在1872年3月18 日法文版序言即致莫里斯·拉沙特尔的信中说:“我所使用的分析方法至少还没有人在经济问题上动用过,这就使前几章读起来相当困难。”显然,马克思在这里使用的正是辩证的方法。正如他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中指出的:“我要公开承认我是这位大思想家的学生,并且在关于价值理论的一章中,有些地方我甚至卖弄起黑格尔特有的表达方式。”“——顺便指出,这种双重叙述是我的朋友,汉诺威的路·库格曼医生建议的。”马克思的“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这一点,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表述得更为明确。

“从实在和具体开始,从现实的前提开始,因而,例如在经济学上从作为全部的社会生产行为的基础和主体的人口开始,似乎是正确的。但是,进一步考察起来,这是错误的。……因此,如果我从人口着手,那么这是整体的一个浑沌表象,经过进一步的规定,我就会在分析中达到越来越稀薄的抽象,直到我达到一些最简单的规定。……最后总是从分析中找出一些有决定意义的抽象的一般的关系,如分工、货币、价值等等。这些个别要素一旦多少确定下来和抽象出来,从劳动、分工、需要、交换价值等等这些简单的东西上升到国家、国际交换和世界市场的各种经济学体系就开始出现了。后一种显然是科学上正确的方法。”(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49、150页)

由此可见,马克思创立的政治经济学体系正是运用这种从具体到抽象的辩证方法使这一体系严谨而又科学,使他的敌人也不得不为之惊叹。

马克思从揭示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出发,运用辩证法的具体与抽象、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凝炼了大量从具体到抽象二重因素的基本概念,象前文提到的“商品、劳动”等,就是其中的典型:商品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因素,劳动有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二重性等。同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存在同样的情况,只是马克思在分析时没有明确地提出“具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抽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然而,我们仔细读《资本论》时,就不难看出,在分析过程中马克思是实实在在地使用了具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抽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个内涵不尽相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因为理论界诸多同志对马克思的方法论的忽视,于是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争论。

我们先来看看马克思给“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下的定义。

马克思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资本论》第一卷第52页)。同时,他指出“在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资本论》第一卷第52页)。马克思在这里给“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下的实质上是“具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他在《资本论》第一卷第52页提出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第53页的“必要劳动时间”、第221 页的“社会必要时间”、第236页的“必要劳动”、第360页的“社会必需时间”等都属于同上内涵。

我们从这一定义的特点及马克思的有关论述看,就可知它是属于“具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毋庸置疑。

首先,具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具体的商品生产及生产商品的具体劳动相联系。马克思说:“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资本论》第三卷第716页)。 “如果一个工人生产一种商品所花费的时间显著地超过社会必需的时间,他的个人必要劳动时间显著的偏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平均必要劳动时间,那么,他的劳动就不能当作平均劳动,他的劳动力就不能当作平均劳动力。”(《资本论》第一卷第360页)。 从以上论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的论述是如何紧密地把具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具体的商品生产以及商品的具体劳动结合起来的。

第二,具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品的使用价值相联系。马克思说:“但是,被计算的,只是生产使用价值所耗费的社会必要时间。”(《资本论》第一卷第221页)。另外, 从马克思给予的定义的本身也能看到,具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的论断。

第三,具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使用价值的价值量相联系。马克思说:“可见,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资本论》第一卷第52页)在这里马克思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量视为同一概念,因为社会必要劳动量,当商品生产在计时条件下就体现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是明显的。既然把具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使用价值箍在一起,就必然与其价值量联系起来,同样它与具体的剩余价值量相联系是不言而喻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37章讲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资本论》第三卷第717 页)这里的另一种意义是分离于抽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具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意义。

从上我们可知,马克思定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个与物化的价值实体相联系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是这一概念的具体内涵。马克思在论述“劳动”时指出:“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资本论》第三卷第60页)由“劳动”这一概念我们就自然想到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纵观马克思的定义,仅从概念的具体内涵方面来下,还是不够完备的。

我们接着看看恩格斯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怎样说的。

恩格斯在批判洛贝尔图的劳动价值论时指出:“如果他研究过劳动通过什么形式,怎样创造了价值,从而决定和度量价值,他就会得出社会必要劳动,——不论就个别产品对同类其他产品的关系上说,不论就它对社会总的需要说,都是必要的劳动。”(恩格斯:《〈哲学的贫困〉德文版序言》,见马克思《哲学的贫困》,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2页)在这里恩格斯讲到的两个“不论”,实际上是指排除具体的方面而言,仅论及是什么样的“社会必要劳动”“创造了价值、从而决定和度量价值”。那么,这里所指的“社会必要劳动”只能是“抽象社会必要劳动”,而不可能是其它什么。根据恩格斯的这一提示,我们可知,所谓抽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正常生产和社会平均劳动条件下创造价值、决定和度量价值的必要劳动时间。

我们结合恩格斯的提示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的论述,就可知抽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有下列明显特征。

首先,抽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抽象的一般商品生产及生产商品的抽象劳动相联系。马克思说:“每一种商品(固而也包括构成资本的那些商品)的价值,都不是由这种商品本身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资本论》第三卷第158页)“另一个前提是, 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要代表社会必要的劳动。因而,商品的个别价值(在这里的前提下,也就是出售价格)要同它的社会价值相一致。”(《资本论》第三卷第203页)以上两例引文中的“商品、劳动”, 因为与“价值”相联系,只能是抽象的分析。

第二,抽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相联系。这一点从上述引文中看得特别清楚,无须赘言。

第三,抽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价值相联系。马克思说:“……即是为了剥削劳动,也是为了使所用劳动时间成为生产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使它不超过生产商品的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资本论》第三卷第279页)把马克思的这段论述与前文恩格斯的提示结合起来看,这里诸概念都是抽象意义上的概念。因此,按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内在要求,这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能是与剩余价值相联系而不可能与剩余价值量联系。

由上可知,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统一体的具体和抽象的两个方面,而不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谈不上一种“出现在生产领域”,另一种“发生在流通领域。”在价值决定问题上,正如前文有所论及的,不是什么参加不参加的问题,而是抽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而具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与使用价值联系在一起。同理,这种二重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为资本主义以后的任何社会仍然是劳动的社会,同一商品或产品不可能由一处生产,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但社会生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价值决定仍然在下述意义上起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各类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最后,与此有关的簿记,将比以前任何时候都重要。”(《资本论》第三卷第963 页)这就不可能有什么历史范畴问题可言了,虽然马克思所使用的这一概念是针对特定的社会的。

通过对《资本论》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分析即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二重性的初步认识,我们也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到造成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种种不准确认识的基本原因。可以肯定说,马克思在叙述时往往交叉使用内涵不同的具体与抽象两个方面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使读者很难把握。其次,这一概念也不象其它概念有字面上的区别,往往辨别不清;其实马克思在论述劳动时,在《资本论》开篇尚有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字面上的区别,到后来因为概念之间的关系已很明确(如具体劳动与使用价值联系,抽象劳动与价值联系),在之后漫长的叙述中出现的劳动的概念则有时是指前者,有时是指后者,不用加“具体”、“抽象”的字眼,读者也能一目了然。而且,马克思本来极为准确地使用了具体和抽象两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为读者对马克思经济理论体系的表达方式尚难驾驭,因而往往产生误解。况且,因为马克思晚年疾病缠身,《资本论》时写时停,完稿与定稿都比较仓促,字面上的疏忽是可以理解的。他急于完成第三卷的工作,致使第三卷在严谨性方面较之第一卷有所逊色。得恩格斯之力,虽有所改观,但终究不是亲定稿,使这块人类罕见的丰碑上明显有令人遗憾的地方。

几点结论。

我们要准确地理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必须把握这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不能机械地割裂成两种东西,也不能含浑地捏合成一块“顽石”,在这里马克思有关二重性概念的论述与运用是帮助我们打开认识这一问题之门的钥匙。

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已经从具体中抽象出来,可否这样试下一个二重性特色较为明显的定义,即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方面,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另一方面,是指在现有社会正常的生产和社会平均劳动下创造价值、决定和度量价值的劳动时间。这个初拟定义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内在要求,尚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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