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论文_李景铭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论文_李景铭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00)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开放,自然人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市场活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导致我国已经出现大量过度负债的个人。为避免我国出现严重的债务危机,必须及时消化不良债务,因此破产人有序退出市场的机制,即个人破产法的构建,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个人破产进行了论述,分析个人破产实行的阻碍因素,主要从经济基础,信用体系,个人财产登记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个人破产;经济基础;信用体系;个人财产登记

一、个人破产概述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个人破产立法的情况可以分为没有个人破产法,颁布了新的个人破产法,以及有成熟的个人破产法这三种情况。我国现在并无个人破产立法。因此,一般是在学理上对此进行探讨。较为常用的是“个人破产”这一表述。另外也有“自然人破产”的表述。但在讨论中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主张个人即自然人,个人破产也即是自然人破产;1另一种则主张个人破产中的个人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这一观点认为,个人破产就其本质是指所有法律上或实际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和自然人的破产,15应当包括普通合伙破产、隐名合伙破产、自然人破产、个体工商户破产及遗产破产等各种类型。事实上,此种意义上的个人破产也就是除法人破产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的破产。16也有学者认为,鉴于自然人与其他非法人企业的诸多不同,应将个人破产中的“个人”定义为一般意义的自然人,而不应当使用所谓的“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概念”。17 对于以上诸观点,本文赞同不应当将“个人”的范围过于扩大化,而比较接近一般意义的自然人。

二、个人破产立法的障碍

(一)缺乏经济基础 。个人破产制度在实现社会公平、稳定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一些人认为我国相当长一定时期内尚不具备立法条件。在经济基础方面主要是:其一,个人破产法的实施需要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国的经济发展并没有达到全民皆“商”的程度,对没真正进入市场经济的公民,破产法实施与他们没有关系。①其二,我国目前的财产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冲突。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 无财产可破。如果把农村房屋纳入破产财产又与宅基地使用与转让制度相冲突。②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条件就是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以全部资产公平受偿从而债务消灭或制定清偿计划以未来收入受偿。个人破产程序包含清算和重整两种程序,清算程序及时按比例公平分配债务人财产;重整程序使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自愿衡量得失,各自作出有益于自己的选择。如果债权人自愿选择债务人的现有财产清算,就会了结债务。债务人现有财产过少,债权人可以选择重整程序,当双方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清偿协议,债权人不必担忧债权得不到实现问题,债务人也不受债权人的纠缠,有了安定创业环境,重新投入市场。

(二)信用体系未形成。长久以来,反对者把信用制度不完善作为主要立法障碍,主要观点为: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容易被滥用,无法实现其功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在我国刚起步,一些重要的制度尚未建立,存在匮乏的个人信用信息、不规范的信用管理、评估、使用等问题,信用信息没有相关法律。信用档案还未建立,一般人很难查询到破产人的信用,不能对破产人进行制约和影响。不完善的信用制度情况下,在我国实施个人破产容易造成欺诈破产 ,直接导致个人破产制度达不到实施效果,出现一些相关问题,最终结果与立法目的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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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登记制度未建立。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备被认为造成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阻碍主要有:我国个人在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时,存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不分的情况。个人经营和消费仍然具有随意性,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恶意透支、财产不透明,对个人财产缺乏统一完整的申报、监督机制。破产程序中难以界定债务人个人财产范围,难以区分破产财产和自由财产。债务人的财产本身隐蔽性,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还不能对个人财产状况有效掌控,管理、查询破产财产。盲目实施个人破产制度,不排除有些人欺诈破产逃避债务。 这些障碍论使个人破产制度承担了非其本身的功能,由于经济、政治、社会体制难题带来的负面影响,导致个人破产立法步履维艰,使道德风险、破产欺诈与个人破产之间不当归责。

三、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一)完善个人征信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建设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建设卓有成效,从发展趋势来看,覆盖范围逐渐扩大,信息种类逐渐增多,充分利用了互联网技术,但是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首先,完善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加快个人信用信息采集。除了与法院、税务、产权等部门联合之外,还需要与公安、工商、保险、证券个人信用数据库需要更多部门合作纳入更多信用信息,形成覆盖全国社会成员,个人独立的信用档案。其次,规范个人信用评估、管理、查询。完善个人信用评估制度,建立专门的征信系统评估机构,统一个人信用评估标准,规范信用评估、管理、查询。信息管理机构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信用数据的监管,谨防信息泄露和不正当使用。我国需要制定个人信用信息管理、使用的法律,规定违规处罚措施,防止信息的盗用。完善信用审查制度,消费信贷经济虽然是个人破产制度的产生基础,但是消费信贷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否则将会出现大量的破产狂潮给经济发展造成致命的打击。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与个人破产的自由财产制度紧密相连,对于破产财产的确定、自由财产的确定以及防止债务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在个人财产登记方面除了进一步落实存款实名制之外,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完善:第一方面,设个人财产唯一账号,分别为每位公民财产登记。为每位公民设唯一的账号和税号,网络统一登记,设立个人财产申报登记专门机构,为了推行方便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公证机构这样的独立单位承担此职能。所有的财产信息实行全国联网,查询、管理存款、房产、车、税和社会保险等信息,对于收入来源多样,难于统计,特别是投资收入,通过税收征管准确估计,有效监管个人破产。第二方面,管理部门严格执行个人财产申报标准。个人对自己所有财产必须如实详尽申报,申报的财产种类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各类债权及投资收益。破产受理前一定时期财产关系的变动需要提前向破产管理机构进行说明,破产管理机构必须对所有申报财产全面调查核实,对破产人与关系密切的人的财产转移、债权设立进行重点调查和严格监管第三方面,个人财产申报的监督。财产申报涉及多方主体,要明确其职责,内外监督,保证司法人员公正司法、财产调查机构客观审核,行为不当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汤维建.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程序的构想[J].政法论坛,1995.04

[2]文杰、张丽琴:“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问题研究”,[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2. 03

[3]文杰、张丽琴:“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问题研究”,[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2. 03

[4]刘清生.商自然人破产立法初论[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9):104.

[5]曹兴权.雾里看花自然人破产之争[J].河北法学,2006,(4).

作者简介:李景铭(1993-),男,山东青岛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青岛科技大学法律(非法学)17级硕士。

论文作者:李景铭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5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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