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息商品的市场价格与定价管理_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文

我国信息商品的市场价格与定价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价格论文,我国论文,商品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Abstract The market of information services in China isdeveloping,but the management of information commodity priceis an important problem.This article analyses price policiesof market economy in China,and discusses cardinal principlesand methods of fixing price of information commodity andinformation services.

Keyword

Information commodity Price Management

马克思主义认为,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形态[1]。 它的形成由商品的生产机制、市场供求关系、使用形态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决定,信息商品(包括信息产品与服务商品)也无例外。因此,研究信息商品的市场价格和定价管理必须从分析其价格机制着手。

1信息的商品形式与价值

信息劳动是一种社会性劳动,通过信息产品与服务的社会性表现出来,由此形成的信息商品社会性又必须以社会交换的形式来体现。在我国信息商品的主要交换形式应该是市场交换,而非市场交换的部分从宏观控制上按市场规律进行调节、分配。这说明,我们可以从商品经济的规律出发讨论信息商品的价值。

信息劳动及其产品是否为社会承认,是以信息产品与服务的交换及利用情况来衡量的,是S组织信息生产的基本依据。马克思指出:“劳动产品只是在它们的交换中,才取得一种社会等同的价值对象性。”(见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90页)。对于信息劳动产品来说,也无例外。在信息的市场交换中,信息一旦取得了社会的商品形式,便会出现以价值为基础的价格。

信息的商品价值是与信息价值既相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它是信息使用价值在市场交换中的体现。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信息的使用价值实际上是相对于市场中所有用户的价值。这是研究信息商品价值的出发点。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分析信息商品价值应着重于两个基本方面:信息的价值实体;信息商品的价值量。

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人类劳动。信息商品和其它商品一样,凝结在信息劳动产品中的抽象劳动的最终体现是它的使用价值。而信息的价值实体则是人类的信息劳动。随着信息商品使用价值的逐渐衰变,体现在信息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随之降低。可见,信息的价值实体是决定信息商品价值的基本因素,即使用价值决定商品价值,信息使用价值的变化将导致信息商品价值的改变。

由社会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信息商品价值量是信息商品价值的又一基本问题。信息商品作为人的劳动产品,与其它产品一样,一旦取得商品的形式,生产它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取得了价值的形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基本含义是:在社会同等条件下生产单位信息商品所耗费的社会个别劳动时间;或社会总劳动中按一定比例生产信息产品所耗费的劳动。虽然信息劳动者进行的信息劳动具有高度复杂性,但它可以简化为多种简单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此出发,信息产品的价值量可以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基本含义,通过统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标准进行核算。由于信息产品生产所付出的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劳动,是多种劳动的结合,因此必须将繁简不一的劳动折算成数额不等的社会劳动量,才能正确地确定信息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种计算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中则需要进行十分繁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标准核算”,以求计算非重复生产的信息产品的标准化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于作为信息商品的信息服务(即非物化劳动产品)来说,其价值量计算与信息产品(物化劳动产品)相同,其中的区别仅仅在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核算标准的某些差异。

这里,我们讨论的是经过社会信息劳动而产生的信息商品的价值。值得指出的是,信息价值与作为信息商品而存在的信息产品与服务价值是相互区别和联系的两个概念[2]。信息的存在是极其普遍的, 不仅是信息生产活动的产物,而且最主要的是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军事、政治等一切社会活动的产物(伴随着这些活动而产生)。信息生产活动的目的在于为一切社会活动提供信息产品与服务;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军事、政治等非信息生产活动,虽然也产生各种信息,然而其活动目的都在于各种专业、职业活动目标的实现。二者的活动具有实质性区别。非信息生产职业活动中所产生的信息,其价值不能简单地用社会必要信息劳动时间标准核算。在这些活动中,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的是各自的生产产品价值。从总体角度看,信息是比信息商品更为广泛的概念,它既包括了信息商品,又包括了非商品的信息,正如物质包括物质商品和大量的非商品物质一样。所以,信息价值的一般量度方法也适用于信息商品价值的量度。

作为信息商品的信息,和其它信息一样,其使用价值由对一定范围的使用者的可能产生的作用量来量度。在信息产品与服务生产中,这一作用量是信息生产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体现,即必要劳动量大,作用量大;必要劳动量小,作用量小。对于非商品的信息,也可以据此衡量其中的信息必要劳动时间。可见,对于非商品信息和信息商品来说,其价值计量又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以此出发,可以通过信息商品价值的实测值(利用信息价值测量的一般方法),反推出生产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标准核算”的参考。

信息商品的价值可以通过信息商品价值形成中的劳动过程的分析进行计算。信息商品的价值可表达为[3]:V=C+M

式中,V为信息商品价值,C为信息生产成本,M为盈利。 信息商品生产成本C包括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两部分。 固定成本是指组织一定范围内的信息生产经营所支付的固定因素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租金、财产税、信息生产的管理人员工资以及信息生产者的学习、培训费用分摊等无论信息商品生产多少都必须支付的固定费用;变动成本是指在同一范围内支付变动因素的费用,即随具体的信息商品而变化的成本,如信息生产中对外部信息资源与服务的利用,信息生产人员工资、销售税金及直接经营费用等。信息商品生产中的人员工资支出,由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支出两部分组成,其中脑力劳动支出远大于体力劳动支出,这是信息商品生产有别于其它商品生产的重要特征。信息商品的理论盈利M是指信息商品带来的除去成本以外的价值量, 它体现在信息商品的需求与利用之中。在实践中,M有其实测(估计)值。一般情况下,M值远大于C值, 这是信息商品价值区别于其它非知识性的物质商品价值的又一基本特征。

2信息商品价格的形成

与其它商品一样,信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成了信息商品价格。信息商品价格既是表现信息商品价值的现实形式,又是改变商品交换双方利益分配的现实手段。这说明,价值决定价格,并不是说在每一个别场合商品的价格总是符合商品的价值。价格围绕价值的波动,既体现了商品价值量与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内在联系,又表现了商品和商品外部的货币交换比例。这种交换比例可以符合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大于或小于商品的价值量,由此形成了商品特有的价格机制[4]。

在商品经济中,价格起着表示信息商品价值和调节信息商品生产与消费关系的双重作用,因而具有表价与调节两项基本职能[5]。 表价职能是一种将信息商品价值表示为一定量的货币在市场中予以颁布的职能;调节职能是通过信息商品与交换货币的比价调整,控制信息产、销活动的职能。信息商品价格涉及信息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在不同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下,信息商品生产所依存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所体现的生产关系的性质不同,信息形态各异,由此决定了不同的信息商品价格形成机制。

在资本主义社会,包括信息商品在内的商品价格的形成并不直接以价值为基础,而是以商品生产价格为基础的[6]。 生产价格作为价值的转化形式,其数值为生产的成本价格与按资本计算的平均利润之和。信息商品的市场价格是以生产价格为基准的受市场调节的波动价格。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价值之所以转化为生产价格,是因为投入信息生产的资本必须按投入比例提供平均利润,即与资本相对应的等量利润。这种转化是以剩余价值转化为平均利润为前提的,同时通过竞争和资本的自由转移来实现[7]。 这种价格的形成机制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在现代信息生产中,它反映了信息商品剩余价值的分配变化,体现了信息企业主之间的竞争关系和企业主与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剩余价值规律和生产规律在价格形成中的作用结果。

当前,社会主义经济各部门之间,投资及生产产品的分配由计划调节为主转向以市场调节为主,只是经济调节控制手段的变革,而不是社会性质的变化。相反,它是新的国际环境中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这里不存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剩余产品的价值转化为平均利润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信息商品的价格同其它商品价格一样,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产品价值为基础,受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发展因素制约的价格。

市场供求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规律。在价值决定价格的前提下,信息商品的供求是影响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如果某种信息商品的市场供给量不变,市场价格将按照和市场需求同一方向变动;如果某种信息商品的市场需求量不变,市场价格将按照和市场供给相反的方向变动。即信息商品价格随需求量的增加、供给量的减少而上涨,随需求量的降低、供给量的增加而下落。同时,市场价格调节着供求关系。在市场外部条件稳定的情况下,需求量按照和价格相反的方向变动,供给量按照和价格相同的方向变动[8]。 市场供求和价格之间的相互作用最终将导致供求与价格的均衡,此时的价格为相对稳定的平衡价格。

现代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市场的多变性与复杂性,对于信息商品来说尤其如此。这是因为科学技术、工农业生产和金融等行业的发展,必然产生新的信息需求,同时改变原有的信息供求关系,在各部门的综合作用下信息市场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因而,信息市场供求与信息商品价格的均衡是一种动态性极强的均衡。正是这种价格机制及其所反映的信息商品供求机制,有力地推动着信息商品形式的进步和市场的发展,从而适应了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人们对信息市场需求的逐步扩大,势必通过信息商品市场价格的变动推动信息商品生产的发展。由此可见,适当的信息商品定价是促进信息产品与服务销售、扩大信息市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营效益的保证。

3信息商品的定价及其方法分析

信息商品的定价包括反映信息商品生产过程的定价和反映信息商品流通过程的定价两大类。信息商品生产定价是信息商品价格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它包括信息产品与服务部门所生产的各类信息商品定价以及它们之间和各部门内部比例关系形成的比价关系。信息商品流通定价是信息产品与服务流通环节的定价,如跨地区信息检索系统设在各地的终端服务站的服务中介定价,它类似于物质商品的批发与零售差价,终端服务站通过系统收费与用户交费之间的差价获取利润,其定价过程即为决定“差价”的过程。

信息商品生产定价原则上为生产的固定成本、变动成本和商品盈利之和。其中,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按实际生产过程可以准确地计算,信息商品盈利则比较复杂,往往难以准确地确定,而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方法。在实际定价过程中,可以通过“商品比价”来确定信息生产的平均盈利,采用综合计算来决定信息商品的最终价格。“商品比价”是指在同一市场中和同一时间内,一种商品与另外商品的价格之比。各种商品的价格不是独立的,一种商品的价格总会因另外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各种商品价格的相互联系和影响,导致了不同商品价格之间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这是商品价格规律的必然体现。市场中信息商品与其它商品的平均比价决定了信息商品的平均盈利率,信息商品与某方面商品的比价决定了某方面信息商品的盈利率。

信息商品流通定价包括信息商品一切流通和销售环节的服务定价。这种定价为信息商品流通和销售环节中的服务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变动成本)与服务盈利之和,定价的基本原理和原则与信息商品生产定价并无区别。值得指出的是,信息商品流通、销售与信息商品生产定价之间也有着一定的比价关系,通过比价将流通、销售定价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

鉴此,在信息商品定价中可以将生产和流通定价作为一个整体看待,通过信息商品生产和流通服务的成本—效益分析,寻求合理的定价方法[9]。信息商品的基本定价方法有如下几种:

(1)按信息劳动工资盈利率定价。 这是一种按劳动工资盈利率确定信息商品生产与流通服务的盈利额,并据此制定价格的方法。目前我国的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产品生产劳动与产品流通劳动之间的分配不尽合理,存在着分配“倒挂”现象,因此,不能简单地用各种劳动的工资额为依据,计算信息商品的盈利额。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方法是,根据社会劳动总值计算各种劳动之间的比价,按比价核算其工资额指数并求出相应的劳动价值量。对于信息劳动来说,劳动工资额指数与社会劳动平均工资额之积即为信息劳动价值量。其中,某种劳动的工资额指数按下式计算:

式中:n为社会劳动的种数,P[,i]/P[,j]为i种劳动与j种劳动之间的比价;1≤i≤n。

信息商品及流通服务的定价为:

P=C[,0]+C'[,1]+KIQ

其中:C[,0]为固定成本,C'[,1]为除去劳动工资的变动成本,K 为工资盈利系数,I为信息劳动工资额指数,Q为社会劳动平均工资额。K 的取值由信息商品与服务的社会效益和市场情况等因素决定。K<1,所定价格是一种亏损价格;K=1,所定价格为无盈利定价;K>1,所定价格为正常的盈利定价。

(2)按信息成本盈利率定价。其要点是, 以信息商品与流通服务的成本加上社会成本盈利率来确定价格,而不以信息劳动工资盈利率为标准进行价格核算。这种定价的优势在于,按成本盈利率定价能够较全面地反映价值动态,其计算比较简单;其不足之处是不能反映资金的使用效果,且转移价值的大小会直接影响到成本及盈利。

按信息成本盈利率进行信息商品及流通服务的定价,按下列公式计算:P=C+KC

其中:C为固定成本C[,0]和变动成本C[,1]之和,K为信息成本盈利系数。与信息劳动工资盈利定价相类似,K的取值决定价格的亏、盈。K<0时的定价为亏损定价;K=0时的定价为非盈利定价;K>0时的定价为正常的盈利定价。

(3)按资金盈利率定价。 这是一种以信息生产与服务中的平均成本和平均资金利润率为依据的信息商品与流通服务的定价方法。按资金利润率定价可以反映生产与服务中所占有的全部资金和盈利之间的关系,此种价格机制的形成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但在管理中应有相应的措施,核算标准的投入资金(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尽量节省开支,否则由于无效资金的过多占用导致定价偏高,最终失去市场。按资金盈利率定价的计算公式为:

P=C+KH

式中:P为信息商品与服务定价;C为固定成本C[,0]和可变成本C[,1]之和;H为信息生产与服务中占用的资金,K为资金盈利系数。K<0时为亏损定价,K=0时为非盈利定价,K>0时为正常的盈利定价。

(4)按信息产品与服务(商品)价值定价。 这是一种有别于传统定价方法的独特方法,多用于知识性、创造性劳动成果的定价之中。在很多情况下,与物质商品生产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资金和固定投入相当的信息商品,其价值会远远超过物质商品,从而在使用中产生巨大的效益。如果采用一般的定价方法进行这种信息商品的定价,是片面的、不合理的。因此,可以在信息生产与服务成本价格的基础上,结合信息商品的价值转换效果进行定价,其基本计算为:

P=C+KE

式中:P为信息商品定价;C为信息生产与服务总成本;E 为信息商品价值转换效果,即利用效益(收益);K为分成系数,取值范围(0,1)。

按价值进行定价的方法多用于信息研究、咨询和各种专项服务。这种定价有利于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信息服务的普及利用。在定价中,分成系数K视信息产业发展情况而定,一般小于0.5。目前,按我国的信息服务收费的一般水准,K=0.05~0.2。这样,有利于刺激信息市场的发育,促进信息服务的广泛利用。

4信息商品的定价管理

信息商品的定价管理可概括为信息生产、服务部门的定价实施管理和定价的社会监督、管理两方面。

信息商品的定价既要遵循价值规律,采用客观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同时又受市场供求关系及环境的制约,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它在一定的范围内波动。这就使信息生产与服务部门有权在允许的价格范围内制定信息商品价格,并付诸实施。信息商品定价实施管理包括价格核算和采取一定的策略进行价格调整两方面工作[11]。其中:价格核算可利用前述的4种方法进行;价格调整问题则比较复杂,拟采用下列策略:

(1)低价促销,占领市场。在信息商品定价时, 适当考虑降低单位商品的利润水平,以求扩大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以此策略达到获取利润和推动信息商品生产的目的。这种策略多在有一定的生产实力,但需要进一步扩大市场时采用,一般用于面向公众的公共信息服务产品的定价。

(2)高价限销,提高效益。这种定价策略多用于难度较大、 水平较高的咨询服务和信息技术性服务定价。在生产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采用定价大大高于成本的策略应以用户所获得的效益为依据,以此出发适当提高价格,不仅促进用户对信息的高效利用,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信息产品与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为扩大生产打下基础。

(3)优质优价,发挥优势。对本单位有特色的信息产品与服务, 可采用优质优价的定价策略。这样,有利于在发挥优势的前提下获得理想的利润,同时可以进一步促进产品与服务质量的提高。值得注意的是,在定价中应客观地进行本单位产品与服务的优势分析,以便定出相对合理的商品价格。

(4)区别定价,针对服务。 在信息商品定价中还应根据市场环境、用户需求、资源利用等方面的不同,在不同的时间内定出信息商品的不同价格。采用这种策略旨在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反映,以便在占领市场的同时获得尽可能大的经营效益。

综合以上策略,在信息商品定价中应考虑以下目标的实现:

以利润为定价目标,根据信息企业的预期收益水平进行合理定价,以便获取最大的利润;以扩大市场为定价目标,即通过合理的定价增加销售数量,提高信息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以应付竞争对手为定价目标,视情况决定同类信息产品与服务的竞争价格[12]。

信息商品定价的社会监督与管理工作包括定价社会监督、社会宏观控制和定价微观管理3个方面。

目前,我国的信息市场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信息商品的定价未能形成统一的社会规范,价格混乱的现象比较突出。现存的信息商品市场定价多数未能按商品价值规律进行计算,比较通行的办法是根据信息交易情况随行就市,国家信息部门的有偿服务价格远低于民营信息企业的价格,同时不平等交易时有发生,甚至存在着信息交易中的“暴利”定价行为,从而影响了信息市场的健康发展。进行信息商品定价的社会监督主要集中于对“暴利”定价行为的监督和“不正当竞争”定价的监督。

暴利是生产经营者通过不正当定价行为获取的超常利润。在信息市场中主要表现为:凭借自身有利条件垄断价格,强行定价收费;蓄意串通,联合提价;对专项信息服务(如咨询、信息代理业务等),漫天要价;在信息服务中降低服务标准,诱骗用户上当;在信息流通服务中,层层加码,哄抬中间环节的定价,导致信息市场价格比的严重失调等。在市场监督中,对这些行为应按市场法规处理;制定合理的价格标准,严格控制价格的上限。

不正当竞争与暴利行为有必然的联系,目的都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在市场监督中,应通过对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情况的分析,及时发现不正常压价的行为进行干预,以维护各方面的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

信息定价的宏观控制的目的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供求状态,将信息市场的主要价格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使市场正常运转。信息定价宏观控制的内容主要有:控制信息产品与服务和其它产品与服务之间的比价;维护信息市场和其它市场之间的平衡;控制信息产品与服务生产定价和流通定价之间的比价,使其基本合理;控制信息商品定价的波动幅度,稳定信息市场;控制信息市场内各主要商品定价,协调各种价格[13]。在信息定价的宏观控制中,一是建立完善的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寻找最佳的一系列比价关系,二是制定合理的国家指导价格标准,规定信息定价变动原则、限价、基价、浮动幅度,具体的价格则由市场决定;三是针对市场变化,适时制定宏观管理措施,进行市场的调节,使其正常发展。

信息定价的微观管理是根据信息市场规律所进行的具体的定价管理工作[14],主要包括:信息商品生产与流通服务中各种定价的审核与检查;信息市场价格政策与法律的执行和维护;在信息市场社会监督中处理具体的问题;信息定价的咨询服务等。微观管理在宏观控制的基础上进行,与信息定价的社会监督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作为一项基本管理,微观管理活动存在于具体的信息市场活动之中。强化这一工作是我国信息市场发育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课题。

*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科技信息工作机制研究”(79370057)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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