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我中心主义到共生_自我中心论文

从自我中心主义到共生_自我中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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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15)10~0008~07

       当今人类正面临着生死攸关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因为“地球的命运正处于最危险的时候”[1]。只要看一看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们所写的一些论著的书名,就可管窥到当今人类面临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有多么严重:如《深渊在前》(佩切伊)、《自然的终结》(比尔·麦克基本)、《濒临失衡的地球》(阿尔·戈尔)、《我们被偷走的未来》(西奥·科尔伯恩等)、《自然之死》(卡洛琳·麦茜特)、《地球危机》(格雷姆·泰勒),等等。人类要想世世代代地生存并延续下去,当然得设法破解眼下困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因而也就不能不探究产生问题的原因。而在对发展问题之原因的分析上,学界基本上是从两个层面展开的:其一,基于显性的或外在“物质器物”层面的分析,如对消费异化、科学技术负效应、发展方式的粗放型等的分析和批判;其二,基于深层次或内在“精神理念”层面的分析把握,如对人类中心主义之“谬误”等的分析批判。

       一、走不出的人类中心主义

       在探究可持续发展问题——主要是指生态危机发生发展的深层理念根源时,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学界普遍把关注点投向了“人类中心主义”。“人们普遍认为,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以自己为中心、为目的,以自然为工具、为手段,正是导致环境恶化的认识论根源,人类中心主义被人们从幕后揪到了前台。”[2]换言之,当人们把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危机相提并论时,“人类中心主义”就在一般的语境下成了一个“贬义”的概念,学界普遍将其视为造成生态危机的“价值罪魁”而使其成了备受挞伐的“精神对象”。

       何谓人类中心主义?尽管学界至今意见并非完全一致,但在通常的意义上是指以人的利益或价值为轴心,以人的目的、要求为尺度去认识、评价、把握人与外部世界关系及支配人的实践行为的价值观念、思维准则。在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审视批判中,逐步形成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潮或流派。在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一直表现得相当活跃,主要有法国哲学家(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阿尔贝特·施韦泽所倡导的“敬畏生命的伦理学”、美国著名生态伦理学家奥尔多·莱昂波尔德所主张的“大地伦理学”、以挪威著名哲学家阿伦·奈斯为代表的“深层生态伦理学”、以澳大利亚和美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彼得·辛格为代表的“动物解放论”、以美国哲学家汤姆·雷根为代表的“动物权利主义”、以美国哲学家罗尔斯顿为代表的“自然价值论”等。在国内,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主要表现为“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即“走出派”所持的观点。非人类中心主义者把资源枯竭和环境退化的根源归结为人对自然的支配与掠夺,认为这是受人类中心主义观念支配的征服文化对当代全球生态环境所产生的致命影响。

       必须指出的是,非人类中心主义虽然对人类中心主义大加挞伐,但却面临着如下致命的问题:第一,从实然的角度看,真正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还没有形成。当今“人类”呈现的是被分割为无数各自为政、相互博弈的利益主体,所谓人类中心主义其实是打着“人类”旗号的“群体中心主义”和“个体中心主义”等。在某种意义上说,人类中心主义只是一个虚幻的概念,而将这样一个虚幻的“人类中心主义”判定为生态危机的价值理念根源,显然是找错了地方,无法真正说明生态危机发生发展的深层次的理念原因。第二,从价值论的角度看,人类中心主义本身是无法否定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人类中心主义是对人与世界关系首先是人与自然界关系及其现实的人类实践活动的一种理性概括。就人通过自己实践活动所表现出的对世界的关系而言,确实是为了人的,即为了人的需求与利益。换言之,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否定,在某种意义上其实就是等于对人自身的否定。第三,最为关键的是,把生态危机发生发展的价值根源归咎于人类中心主义,无法全面准确说明或反映生态危机发生演变的真实原因。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学界一般是在人与自然关系的维度上来把握人类中心主义的。其实,生态危机不仅仅是一个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更主要的是一个人与人关系的问题。那么,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也是生态危机发生发展的重要方面)就无法由人类中心主义来说明了,这是用人类中心主义来说明生态危机所遇到的一个重大缺陷。其二,“人类中心主义”的提法或理论其实掩盖了导致生态危机发生的真实原因——即不是人“类”导致了生态危机,而是当今人“类”的某一部分、某一些成员导致了生态危机,企图用抽象的“人类”来揭示生态危机发生的真实原因显然具有“文不对题”“隔靴搔痒”的意味。

       既然在价值取向上人类中心主义无法超越或无法否定,它也不是造成当今生态危机的真正的价值理念原因,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价值理念成为了生态危机发生并恶化的“价值祸首”了呢?在关于人类中心主义的研究讨论中,无论是国内还是西方,一些学者其实已经找到了导致生态危机以及一切发展问题发生恶化的真正的价值理念根源,它就是自我中心主义。例如,在国内,有学者指出:“从历史上看,正是在这种个人中心主义和群体中心主义的支配下,各种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最大限度地追逐自己特殊的、眼前直接的利益,向大自然展开了残酷的掠夺和暴虐的征战,而丝毫不去考虑也不可能去考虑这种行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长远影响。一句话,个人中心主义和群体中心主义而非人类中心主义才是当代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源。”[3]有学者分析道:目前的人类生态困境已不仅仅是人类在自然面前的困境,从其内在原因看,这是由人类内部贫富差异巨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价值目标和挥霍式的消费需求所致,且这一切都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生产的短期行为和生活方式分不开,或是发达国家长期奉行自我中心主义造成的恶果。而这样一种“畸形的社会关系形成的畸形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破坏人类共同利益的个人中心主义、群体中心主义、国家(民族)中心主义所带来的后果”[4]。总之,“人‘类’中心主义并非以全体人类为‘中心’的‘主义’,它只是打着人类利益至上的幌子,实质是群体中心主义或少数人中心主义,其所谓的‘人类利益’只不过是少数人或国家群体利益的‘放大’。”[5]

       而在西方,西方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早已摒弃了从人类中心主义的视角抽象地考察生态危机的做法,它坚持了一条“自我中心主义”的分析进路。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反对简单而笼统地把生态危机的原因归结为人对自然的控制和支配,认定资本主义社会的危机从本质上说就是生态危机,而这种生态危机主要源自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即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宗旨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然破坏生态环境。英国学者卡利尼科斯指出:“人类面临的主要问题:贫穷、社会上的不公正、经济波动、环境破坏、战争,来自同一个根源――资本主义制度。”[6]40在《反资本主义宣言》一书中,卡利尼科斯反复强调:“世界正变得危机四伏,而罪魁祸首就是资本主义。无论从短期的政治角度还是长期的生态角度,资本主义都在威胁着我们的星球。”[6]40第三代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美国学者福斯特也认为:“危机的原因需要超出生物学、人口统计学和技术以外的因素做出解释,这便是历史的生产方式,特别是资本主义的制度。”[1]68在福斯特看来,“资本主义是一种永不安分的制度”,因为它把追求利润增长作为首要目的,并且不惜任何代价追求经济增长,包括剥削和牺牲世界上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生态危机的发生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就具有了必然性。“这种把经济增长和利润放在首要关注位置的目光短浅的行为,其后果当然是严重的,因为这将使整个世界的生存都成了问题。一个无法逃避的事实是,人类与环境关系的根本变化使人类历史走到了重大转折点。”[1]60“总体来看,西方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既没有把生态危机的根源归结为抽象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也反对把科学技术看做是生态危机的罪魁祸首,而是把生态危机的主要原因归结为资本主义制度及其生产方式的存在,认为只有立足于制度维度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谈论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和科学技术对生态危机的影响。”[7]这样一种坚持“自我中心主义”的分析范式以说明生态危机深层或主要原因的做法,就把导致生态危机的原因具体化和准确化了。就此而言,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在揭示生态危机的原因方面,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总之,当前人类深陷危机之中,这是由人的价值观念的困境所导致的人的生存的困境,这种价值观念就是自我中心主义。以往,人们是因物质上的困境如物质上的匮乏而导致了人的生存困境,但现在物质的匮乏已经消除或正在消除,人们生活在了一个相对富饶的物质世界中,然而不幸的是,人的价值观念出现了问题,即日益猖獗和盛行的自我中心主义的价值理念在支配着整个人类的精神世界和人的实践行为,由此导致了更加严重的生存困境。因此,为了走出目前日益严重的危机,就必须对自我中心主义展开分析和批判。

       二、对自我中心主义的批判

       作为“从事实际活动的人”,总是一种“自我”存在。何以如此认为?这应从人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谈起。

       在谈到人的本质问题时,马克思有一个著名的观点:“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8]501。人的“社会关系”的本质表明,人总是与他人发生着互动交往的关系,而正是在这种交往关系中,人当然地转化成了一种自我存在,或变成了“自我人”。何以如此?因为“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8]533。可见,人的社会关系的本质本身就表明了人都是“自我化”的人,即人只有把自己变成自我或主体、把他人变成他我或客体,才能形成主客体关系,才能从事一切交往实践活动。或者说,所谓社会关系,总是自我与他我以及自我与他物之间的关系。

       人的存在的自我性同时表明了“自我中心”的合理性。换言之,在生存论的意义上,自我中心应当是一种合理的思想或主张,因为以自我(包括个体自我或群体自我等)为中心是一切生命的本质现象。正如英国卓越的历史学家、哲学家汤因比所分析的:“一方面,自我中心显然是地球上生命的本质。……对于每一个生物来说,自我中心是生物存在不可缺少的,是生命的必要条件之一。”[9]12他还从认识论的角度指出了“自我中心”的客观必然性:“人类观察者不得不从他本人所在的空间某一点和时间某一刻上选择一个方向,这样他必定是以自我为中心的。”[9]11

       “自我中心”的核心是自利性或利己性。因为所有的自我主体,都有属于自我的客观的需要或利益,或者说,所有的“自我主体”都是在特定的需要或利益“武装”下的社会存在者。自我在与他我以及与自然的交往中,始终遵循着趋利避害的原则或定律。对自我需要和利益的满足与追求,是天经地义、客观必然的。马克思也看到了人的存在和发展的“利己性”:“现实的人只有以利己的个体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8]46。在马克思看来,利己的人,是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8]45。总之,趋利原则或趋利定律是广泛起作用的铁的定律。

       自我主体在求利活动中,一般有两种选择:其一,自我主体如果在与他我、与自然等的交往中采取互利共赢的原则,即在实现自我利益的同时又维护了他我和自然的利益或权益,那么,这样一种理念和做法,就体现出了一种科学的共利性的价值原则。反之,如果自我在实现自我利益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种单边主义或自大主义的极端化的做法,即只是实现或维护自我的利益,并破坏或损害了他我或自然的利益或权益,那么,这实际上就是采取了一种自我中心主义的价值原则。

       汤因比曾在《一个历史学家的宗教观》一书里对“自我中心”进行了辩证分析。他一方面看到了“自我中心”的本质和重要性,另一方面又认为,“自我中心是一种理智的错误,因为没有一种生物真正是宇宙的中心;自我中心又是一种道德的错误,因为没有一种生物有权利以宇宙的中心自居。它没有权利把他的同胞、宇宙、上帝和实在视为仅仅是为了满足一种自我中心的生物需求才存在。坚持这样一种错误的信仰并照此行事是一种狂妄自大的罪恶。”[9]13汤因比此处对所谓“自我中心”缺陷和弊端的批判,实则是对自我中心主义的批判。

       “自我中心主义”是一种从自我的至上性出发,或在将“自我中心”极端化、教条化的基础上来看待世界并处理自我与他我或与周围事物关系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自我中心主义有人类自我中心主义、国家或民族自我中心主义、集体自我中心主义及个人自我中心主义等多种形式。其中,“人类自我中心主义”还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说法或提法,而在现实中存在并发挥着负面作用的基本上完全是群体自我中心主义(包括国家或民族自我中心主义、集体自我中心主义等)和个人自我中心主义。

       自我中心主义建立在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基础之上,它将双向互利的主客体关系,异变成了单向求利的主客体关系,呈现出了世界观上的本我化、主体观上的自大化、实践观上的唯我化、利益观上的自私化以及在方法论上采取“走我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的特点和做法。自我中心主义从合理的“自我中心”出发,却在实践中将其推向了极端,把自我中心的“为我”性变成了“唯我”性,这表明,自我中心主义实则是彻底的或极端的利己主义,其实质就是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这种最大化在空间上表现为以自我占有和支配“他我”,在时间上表现为以当前垄断或透支未来,从而造成了时空上的“孤岛化”和“断代化”的后果;在价值关系上,这种最大化就是只索取不回报,只关注自我的利益和需求,忽视自我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了权利和义务、获利与责任的割裂以及价值关系上的单向单边的利益索取关系;基于代价论的视野分析,这种最大化常常以对“他我”包括“他物”的利益或权益的损害来满足自我的需求与利益,即“损人利己”或“损物利己”。

       自我利益最大化地过程,其实也是共同体利益或整体利益自我化的过程,即自我主体在最大化地追求自我利益的情况下,把共同体利益自我化或把“大我”利益“小我”化,这是一种通过种种手段甚至不择手段来蚕食、挤占、掠夺共同体的整体利益的情况,亦即所谓的“化公为私”的情况。我们知道,自我与他我、与社会处于密切的共生互动的关系中,从而组成了一个特定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成员或单位形成了整体“利益场”,即共同体有着共同的利益,这种利益其实是维护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共同体的“利益场”中,如果某一个或某一些主体最大化的追求自我利益,那么,就会造成共同体内部利益格局的受损、社会关系的失调,从而会对共同体的根本利益或共同利益造成冲击和损害。如“公地悲剧”的出现,就充分说明了自我中心主义的危害性。

       自我中心主义是当今社会及其发展中比较稳定且普遍发生着深层次作用的一种价值理念。在观念方面,自我中心主义使人们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极端利己型的思维准则;在实践操作方面,自我中心主义在目标的确立、方案的制订、手段的选择等方面都以自我利益的追求为前提或基础;在制度层面,自我中心主义总是基于最大化的追求自我利益的角度来进行制度设计或安排。

       在众多的自我主体中,不同的自我主体其地位、力量和作用等是不尽相同的,有的自我主体如发展水平高、影响力大的自我主体一般处于强势地位,在某一共同体中时常发挥着支配性的作用;而有的自我主体则处于弱势地位,其力量和作用就相对弱小。那些强势的自我主体往往把自我利益看成是整个共同体的利益,把自我价值观看成是整个共同体的“普适”价值观。换言之,那些处于强势地位的自我发展主体很容易产生自我中心主义的发展倾向,他们很容易把自我的发展模式理想化、教条化,甚至强制性地要求其他发展主体接受、采纳自己的发展模式包括发展制度、发展价值观等,从而导致了社会关系包括国际关系的紧张和紊乱。

       自我中心主义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而言,自我中心主义造成了人的价值追求的趋同化、人格的奴化、自我的物化、社会的“散沙”化、社会关系的扭曲化或断裂化的问题或后果。

       我们这个时代的精神文化,在表面上看似乎丰富多彩,标新立异。但在这一现象的背后却隐藏着惊人的一致性——大多数人在价值取向上都对权力特别是金钱或财富怀有深深的膜拜,整个社会在价值追求方面呈现出了趋同化的现象。当今社会的人们愤世嫉俗,表现出了强烈的“愤青”化,似乎富有批判性、反抗性,但在功利的诱惑面前,这种批判性和“愤青”化现象立马消失或劲头骤减,表现出面对物质功利的“奴化”或“屈膝化”现象。

       自我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及其实践活动,在给他人和整个共同体造成了损害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自我的全面自由发展。也就是说,自我中心主义武装下的自我,首先是一个片面发展或畸形发展的自我,它把有着丰富社会属性的、本应全面发展的自我变成了一个只知功利或疲于奔走在功利场上的经济人或经济动物或唯物质化的人,从而造成了对人的精神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严重伤害;其次是造就了一个不自由发展的自我,自我中心主义迫使人最大限度地追求眼前的物质功利,大大挤压了人的生存空间,使人为物质功利所役使。自我中心主义支配下的自我,显然是一个被严重异化即物化和矮化了的自我。总之,当代社会的一些人是异化的、畸形发展的不自由的人,其既受自然的奴役――大自然正在以一种报复性的力量来奴役人,同时人还受物质功利的奴役。

       自我中心主义的盛行,必然会削弱人与社会的整体理念或共生主义,使社会处于“散沙”化的状态。换言之,自我中心主义武装下的自我,如同一粒粒沙子,由于缺乏整体或集体意识的凝聚力,各自为政,相互计较和对抗,大大增加了社会运行的成本,降低了社会的整体安全性能。

       自我中心主义还导致了“纵”“横”两维社会关系的对立和扭曲。从纵向关系的角度看,自我中心主义所主张的自我利益的最大化,把还应属于子孙后代的生存资源或资料提前拿来为我所用,从而损害了子孙后代的利益,把他们逼入了生存的困境。须知,我们脚下的生存资源既属于当代人的,也是属于我们子孙后代的。但不幸的是,自我中心主义的急功近利性使得当代人却对现有的有限资源采取了一种“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可怕态度。从横向的空间结构来看,自我中心主义所主张的自我利益最大化,把属于别人或别的主体的资源据为己有,或以别的主体的利益的受损为代价来满足自我的需求,实现自我的利益,从而导致了横向社会关系的紧张和对立。

       总之,自我中心主义在哲学观上破坏或违反了相互依存的原则(单边或单向依附),在利益观上破坏或违反了互利互惠的原则(自私自利),在发展观上破坏或违反了共同进步、共生共荣的原则(一花独放、一枝独秀),在价值观上破坏或违反了索取与付出或获利与担责相统一的原则(只获利不担责),在交往观上破坏或违反了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自高自大或单边独大)。

       三、走向共生主义

       “今天我们所遇到的社会问题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都是由近代以来的自我中心主义造成的。”[10]在罗尔斯看来,损害以致毁灭共同体的主要的罪不是利己主义,而是自我中心主义。罗尔斯特别强调自我中心主义是对共同体的主要犯罪,他认为自我中心主义是主要的罪,构成恶的根基,其他所有次要的恶都来源于它[11]。当自我中心主义普遍地支配着人们的思维观念和实践行为的时候,中外一些学者其实已经洞察到了其对社会健康运行与可持续发展所造成的危害。换言之,自我中心主义因其空间上的“孤岛性”和时间上的“断代性”等缺陷在导致了严重的发展问题的背景下而走到了尽头,于是,一种能支配人类走出困境的新的价值理念便应运而生,这就是共生主义的价值理念。

       “共生”首先是一个生物学上的概念。在美国学者林恩·马古利斯看来,所谓共生是“不同物种的生物个体保持机体的相互接触而生活在一起的系统”[12]1。进入20世纪以来,生物学有一个重要发现,就是认为共生是一种普遍的生物现象,是“万类霜天竞自由”的基本方式。“只要我们留意,就能发现共生现象是无处不在的。对许多不同种类的生命说来,与其他生物间互相的机体接触是一种没有商量余地的需要。”[12]2生物学研究表明,在生物界,既有生存竞争的一面,还有协同共生的一面。推动自然界进化的是共生法则,竞争只不过是共生过程中的一个方面。德国学者赫尔曼·哈肯在《协同学:大自然的奥秘》一书中就指出:在激烈的生存斗争中一个特别有趣的例子是共生现象,其中不同的物种相互帮助,而且甚至只有这样大家才可能生存。“事实上,大自然过程是牙磕牙似地紧密联系着的。大自然是一个高度复杂的协同系统。”[13]20世纪中叶以后,对共生的认识逐步扩展到了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共生问题被愈来愈多的生物学以外的学者们所关注。人们普遍注意到,共生是宇宙万物存在和发展的普遍状态与基本方式。各种各样的事物统一共生,在保持“自生”的同时也兼顾他物的生存,实现各自的发展又相互补益,这实际上是世界万物存在和发展的根本道理。

       社会领域当然也存在着“共生”现象。人类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共生体,这种共生体表明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物(如人与自然界)之间存在着共存、共利、共进、共荣的统一关系或共生性关系。这实则表明,共生也是人的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方式,而国家、社会、集团(如单位等)、家庭等其实是人的共生性的基本表现形式或组织形式。“社会共生”的客观基础是社会的系统性存在。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的,这种普遍联系又是以系统的形式存在着,而系统的根本特性就是其整体性。同样,人类社会也是一个系统,同样具有整体性这一最根本的特性。社会的整体性,实际上是指社会系统的有序关联性,具体而言,是指构成社会系统的静态的要素之间和动态的发展阶段之间内在的、稳固的关联性。而正是社会的系统性存在及其所拥有的整体性,构成了社会共生的客观基础。

       一般而言,共生概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差异性的事物在特定时空中的共同存在即共在或共存;其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存在的事物间具有相互依存、相互需求、相互满足的共利关系,即共存的事物间有共同的利益;其三,共存的事物间存在着差异和竞争,但这种竞争只能是一种合作性、和谐性竞争,而且只能在这种竞争中走向共进、共荣,绝非你死我活或两败俱伤。

       既然在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中存在着共生法则,自然就有共生主义观念意识的生成。当我们基于社会领域来把握共生主义,共生主义则是关于人类共生体的思想学说。换言之,共生主义是对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互依存、互利共荣、协同发展的生存状态和发展方式的一种观念反映。

       必须看到,共生主义是我们认识人类社会及其存在和发展的新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它超越了认识社会系统及其运行发展的二元分立的思维方式:其一,它一改以往人们主要从局域的、眼前的角度认识世界、追求发展的看法,而主要从相互依存的整体性的角度认识世界并推进发展活动;其二,它一改以往人们把社会关系如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主要看成是一种竞争或斗争的对立关系,而主要把社会关系看成相互依存、互利共荣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可见,共生主义的内涵和品质与自我中心主义的自私自利、自我独大的价值观念及其实践取向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共生主义主要包括这样几方面的内容:共在或共存意识、共和意识、共利意识和共荣意识。所谓共在或共存意识,是从空间结构的角度对生命体之间和生命体与周围环境之间包括人与人、人与环境之间共生关系的反映或把握。前已所述,世界的普遍联系性,首先是指在特定时空背景下事物总是表现为一种“共存性”的联系。换言之,生命体包括人在内其生存的本来状态就是一种共存模式,这种模式就构成了生命体包括人在内的一种天然或本真的结构,共存意识正是对生命体天然的生存结构的一种反映。共存意识是共生主义的基础性内容,正因为生命体的生存状态呈现的是一种共存的天然结构形态,所以就为共生主义的生成提供了客观的前提条件。共存意识要求人们认识事物必须认识事物存在的共存性联系,看不到事物之间及其事物与环境之间的共存性联系,就等于没有认识到事物存在的本真状态,这是不对的。

       所谓共和意识,是从关系的角度对生命体共生状态的一种把握或反映。生命体之间及生命体与周围环境之间既然是共存的,那么它们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和谐的,从共存必然要引出共和;而有了共存意识,还必须有共和意识,如果生命体之间或生命体与周围环境之间不和谐,那么势必会影响到共存。可见,共和意识也是共生主义的重要内容,它表征着生命体之间及其生命体与环境之间应有的关系状态,即这种关系必须是和谐或协调的,共和意识要求人们必须从和谐的角度来把握或促进生命体之间或生命体与环境之间的应有关系。

       所谓共利意识是从实质性的角度或价值态的角度对生命体之间共生关系的一种把握。事物存在的状态具有共存性,这种共存性要求生命体之间及生命体与环境之间要有一种和谐关系。就生命体之间及生命体与环境之间共生关系的实质来看,它们其实是一种共利关系,即生命体及生命体与环境之间是互利互惠的关系。共利意识要求人们在处理自身与他人、与社会、与环境间的关系时,不能采取损人利己的态度和做法,否则就违背了人的实践行为的共利性要求或原则。在共利意识看来,互利则共生,互损则俱灭。“共生”的方法不是一方消灭一方或一方打倒一方的单一法、唯一法,而是“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互补法、双赢法。

       生命体之间及生命体与环境间的共生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或者说生命体之间及生命体与环境之间的共利性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呢?这就是共荣、共进即共同繁荣、共同进步。因此,共荣意识是从目的或目标的角度对生命体及其与环境之间共生性关系的一种把握,它要求人们着眼于事物的共同发展,而不能采取一种我的发展是以别人的不发展为代价的态度。

       总之,共生主义的主要内容呈现出了这样一些维度:共存意识——表达的是共生关系的本体态或结构态,共和意识——表达的是共生关系的关系态,共利意识——表达的是共生关系的价值态或实质态,共荣意识——表达的是共生关系的目标态或功能态。共生主义的科学性显而易见,它建立在主客统一的思维方式基础之上,追求并建构双向互利的主客体关系,从而呈现出了世界观上的系统化、主体观上的平等化、实践观上的共进化、利益观上的共利化以及在方法论上采取“走我的路,也让别人有路可走”的特点和做法。共生主义的价值观念已逐步体现在当今人类的发展实践中,如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命运共同体的主张等,其实就是共生主义的具体表现。共生主义反映着人类进步的必然方向,只有在共生主义的支配下,人类才能走出当前的困境,从而重塑和谐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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