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司法行政权运行模式的比较考察论文_秦天宁

中外司法行政权运行模式的比较考察论文_秦天宁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司法行政权是司法改革以后引起关注和讨论的一项权力。对各国司法行政制度开展比较分析,对我国司法行政历史进行回顾,对改革将有所启发和裨益。

关键词:司法行政权;比较;考察

司法行政权的运行模式决定了人力资源的配置模式,对其进行研究是开展队伍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一、域外司法行政权运行的主要模式

(一)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模式

此种模式坚持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外部分离控制管理,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通常由行政机关(司法部)享有。如德国由联邦和州两个层级的司法部对司法机关进行管理。其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由司法部任命的最高行政长官行使[1]。

(二)外部混合控制管理模式

此模式由行政机关(多为司法部)和集体委员会(司法委员会)作为管理决策权力主体。比如,法国由最高司法委员会统一负责法官、检察官管理。该委员会下设法官事务委员会、检察官事务委员会,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准入、见习、任职资格、职务晋升、转任、遴选、职务待遇等进行管理。司法系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司法部负责全国普通法院系统的经费预算编制和管理[2]。

(三)独立于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第三方管理模式

该模式由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的独立机关(一般情况下是司法委员会)作为管理决策主体。如荷兰司法委员会管理除最高法院以外的全国各级法院,负责法官的招收、任命、晋升、培训以及制定办案标准规则等工作;司法机关经费由司法委员会负责提出预算并分配。

(四)司法机关自身管理模式

该模式强调以法官、检察官为主体与司法权为中心的参与民主式“自治型管理”,其司法行政事务如人员、经费、装备、设施设备等方面由司法机关独立管理。如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局负责联邦及州司法系统的司法行政管理,检察管理系统实行联邦、州和市镇“三级双轨、相互独立”体系[3]。

上述模式各有利弊。其中政府管理司法行政事务的模式最普遍,但是却容易导致间接影响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外部混同管理则容易出现管理机构臃肿、沟通不畅等问题;自身管理行政事务的模式容易出现内部行政化的弊端。

二、我国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模式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一)我国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模式的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是司法行政机关承担部分司法行政事务管理职能阶段(1949年—1953年)。根据194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司法部负责法院、检察署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任命、干部培训、办公楼建设、物资装备及财政保障等司法行政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同时规定其负责“地方审检机关之设置、废止或合并及其管辖区域之划分与变更事项;但应商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及大行政区政府或省(市)人民政府办理”。与此相匹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分别赋予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承担部分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的职责。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第二阶段是自主管理阶段(1954年-1966年)。随着1954年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务院同为地位平等的“一府两院” 国家制度得以确立。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撤销司法部[4]。审判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逐渐演变为自主管理,检察机关实行“上下一体、内部统筹”的管理模式。

第三阶段是文化大革命时期(1967年-1978年)。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国社会进入十年浩劫时间。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能被军管委(会)接管,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制自然也随之消失。

第四阶段是逐步恢复自主管理阶段(1979年至今)。1978年宪法恢复了检察院的设置,1982年宪法明确了检察院的地位与性质,检察院的工作逐步走上正轨,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事务仍然由检察院自行管理。198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行文,明确将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审判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移交审判机关管理[5]。

(二)改革转型时期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模式

关于司法行政权的改革最早可追溯至1999年,但是此次全面推进的司法改革,使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体制的变革受到空前的重视。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新设立综合业务处,主要履行法警、案管、研究、技术职能。再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核定编制100名,其中司法行政人员15名,统筹管理行政事务[6]。

就检察机关而言,司法行政权有内外两个层面:一是外部的司法行政权,由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掌握;二是内部的司法行政权,由内部的司法行政部门行使[7]。具体而言,一方面,编制、机构、人员管理由各级党委的组织系统、政府人事部门等控制管理,计划、财物、医疗、卫生等保障则由政府的相应部门控制管理,涉及司法资格考试、司法协助等外部司法事务则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涉及司法权运行与司法行为规范则由党的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内部监察机构管理。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仅仅承担与检察业务密切相关的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如何合理设置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保证其有效运行,还有待于对实际运行状况进行考察。

参考文献:

[1]李哲:《中国检察机关组织机构设置研究——以各国检察机关组织机构设置模式为基础》,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9期。

[2]梁三利:《法国混合型法院管理模式探析及其启示》,载《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2期。

[3]徐汉明:《论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分离》,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4]《关于撤销司法部、监察部的决议》,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5]《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厅(局)主管的部分任务移交给高级人民法院主管的通知》(〔82〕司发办字第218号)。

[6]蒋惠岭、黄斌:《法院行政事务管理集中化之探索》,载《法制日报》2016年3月23日。

[7]张建伟:《司法机关人财物:谁来管,如何管》,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年第4期。

作者简介:

秦天宁(1982—),女,汉族,上海人,法学博士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论文作者:秦天宁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4/8

标签:;  ;  ;  ;  ;  ;  ;  ;  

中外司法行政权运行模式的比较考察论文_秦天宁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