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核算与筹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产企业论文,免抵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所谓“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部分予以退税。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方法
1.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①若当期应纳税额≥0,则当期应退税额=0;②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③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二、不同销售方式下的退税核算与筹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此举将大大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从而进一步促进出口的稳步增长。对于生产企业出口产品而言,使企业资金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使用,并获得更多的税收补贴。下面通过实例进行说明:
例1:某生产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在2004年度生产产品20 000吨,生产成本共计7 000万元,进项税额1 190万元,产品全部出口,单价585美元,出口离岸价共计1 170万美元,货款未收到,美元记账汇率为8.00。假设内外销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无上期留抵税额,无其他直接成本。
首先,计算当期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 170×8×(17%-13%)-0=374.4(万元)。会计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销售成本374.4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74.4万元。其次,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1 170×8×13%-0=1 216.8(万元)。再次,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0-(1 190-374.4)=-815.6(万元)。
由于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15.6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15.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 216.8万元,所以,当期应退税额=815.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1 216.8-815.6=401.2(万元)。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应收出口退税815.6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401.2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 216.8万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在生产企业产品全部出口时,不用缴纳增值税,而且享受退税815.6万元。
例2:接例1,假定其他条件不变,生产企业将产品全部销售给有外贸经营权的关联公司,内销单价为4 680元(585美元,汇率8.00),总价为9 360万元,计税价格为8 000万元,款项未收到。关联公司外销价格与生产企业外销价格相同,出口离岸价为1 170万美元。
计算生产企业内销产品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8 000×17%=1 360(万元),进项税额为1 190万元,生产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70万元(1 360-1 190)。关联公司外销产品应退税额=8 000×13%=1 040(万元)。
通过例2可以发现,将产品全部销售给关联公司后,生产企业要缴纳增值税170万元,关联公司可退税1 040万元,实际享受税收补贴870万元,和例1比较,多享受税收补贴54.4万元。生产企业将货物通过关联公司对外销售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补贴。税收补贴增加的原因在于计税价格不同,生产企业以出口离岸价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而关联公司以双方确定的内销价格计算不予退税金额。在例1中,计税价格是1 170万美元(即9 360万元),在例2中计税价格是8 000万元,两者相差1 360万元,对于退税的影响为54.4万元[1360×(17%-13%)]。
征税率和退税率的不同是造成企业实际得到不同税收补贴的根本原因。可是上述做法的不利之处在于生产企业在内销时需要缴纳170万元增值税,并承担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占用企业现有资金,增加企业资金成本。而关联公司退税金额较大,退税需要一定的时间,也无形中增加了资金成本。
例3:接例1,假定其他条件不变,生产企业将产品中的16 000吨销售给有外贸经营权的关联公司,4 000吨自营出口,内销单价不变,为4 680元(585美元,汇率8.00),内销总价为7 488万元,计税价格为6 400万元,关联公司外销价格与生产企业外销价格相同,出口离岸价为936万美元。生产企业外销单价也为585美元,出口离岸价为234万美元。
计算当期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34×8×(17%-13%)=74.88(万元)。会计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销售成本74.88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4.88万元。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34×8×13%=243.36(万元)。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6 400×17%-(1 190-74.88)=-27.12(万元)。
由于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7.12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7.12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243.36万元,所以,当期应退税额=27.12(万元),当期免抵税额=243.36-27.12=216.24(万元)。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应收出口退税27.12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16.24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43.36万元。关联公司外销应退税额=6 400×13%=832(万元)。
通过例3可以发现,生产企业在将部分产品销售给关联公司、部分产品内销后,可以用出口免税后的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来抵顶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从而使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减少。在例3中,生产企业不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且享受27.12万元的退税。关联公司退税额为832万元,实际上享受税收补贴859.12万元,和例1相比,多享受税收补贴43.52万元。通过这种方式销售,与例2相比,虽然税收补贴有所减少,但生产企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等于生产企业无偿使用了这部分资金,而且关联公司退税金额减少了208万元,也等于提前使用了这部分资金,并减轻了关联公司的退税压力。
以上分析说明,在现有的退税机制下,采用例3的销售方式(部分外销、部分内销)后,用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来抵顶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从而使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减少或者不用缴纳增值税,并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对企业最有利。当然,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的精心安排进行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