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 527400
摘要:热点问题是关注度高、影响大又比较尖锐的问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的热点问题是那些监管了但仍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或争议较大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不能一时半刻就得到解决,本文对此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热点问题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几乎在所有建筑工地都能够见到这样的标语,然而很多工程中的质量问题、质量通病却又屡见不鲜,说明要让这句标语不成为空洞的口号,仅靠工程项目内部管理是无法解决的。事实上,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政府监督管理乃为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国家早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府监督管理体制,而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仍处在不断完善之中,且形成政府监督管理体制的时间不过30余年,种种问题和不足的存在并不新奇。施工现场永远是值得关注的焦点,因为质量问题总是在这里散发出来,对施工现场质量的监督管理也成为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环节,因此本文基于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1 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热点问题剖析
1.1 施工现场质量监管体系不完善
建设手续不全就开工,赶进度、抢工期,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这些问题在不少市政工程中非常典型[1]。一些市政工程规划许可及前期手续跟不上,拆迁又不到位,没有取得施工许可就已经开工,这样的事情在许多城市都发生过,问题不在于对错,而是这种情况应该由哪些部门来负责、监督和管理,以及如何介入,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没人说的清楚。市政工程开工前可能因为交通疏导、周边环境恶劣、交叉施工多或者干脆就是准备不够充分,总之开工被耽误了很长时间,但是政府确定的“关门工期”不能更改,于是赶进度、抢工期就在所难免,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施工质量就难以保障,这样的问题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也没人说的清楚。市政工程要投入使用是因为政府的目标或政府对市民的承诺,于是一些工程草草验收或者工程功能尚不完善就投入使用,质量问题难以避免,这种情况的监管如何进行,也没人说的清楚。上述情况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当前施工现场质量监管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导致现场质量监管难以真正落实[2]。
1.2 监督检查责任范围不明确
目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等少数文件,由于对抽查内容、方式的规定较为原则,实际操作的技术性不强,对质监人员的抽查成效有一定影响。例如建筑中的开裂、渗漏等质量问题有一定滞后性,质监人员仔细抽查并未发现此类问题,但是工程交付使用后却出现了开裂、渗漏现象。这种情况的出现除了温度变化、材料收缩因素以外,与用户装修、使用不当等因素也有关系。问题是如何区分责任,属于参建单位还是质监人员,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查出质量不合格时,应由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监督部门责令生产、销售者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通告、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但有些单位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以致发生质量事故。这种情况的主要责任应该是工程参建单位,但责任划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样,项目规划审批部门审批有缺陷导致技术质量问题,检测报告也有缺陷,设计单位依据检测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又造成技术质量问题,规划部门、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质监机构、建管部门,又如何区分责任,目前也没有明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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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真实性问题
目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都是由施工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的,虽然有见证取样,但是施工单位可以选择受检材料,甚至与检测机构合谋造假,而检测机构“只对来样负责”的做法,严重脱离施工现场,无法保证送检样品是否来自施工现场,也不能保证抽样是否有代表性,还不能保证样品送检过程是否合乎规范要求。这些情况为工程质量留下很多隐患,同时也反映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规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清晰,对建筑工程质量意识不强[3]。
1.4 监督保障能力建设跟不上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建筑工程规模大幅度增长,而工程质量监督力量并未同步发展,国内许多城市从20世纪90年代初的人均监督面积几万平米,增加到目前的人均监督面积几十万平米乃至一百万平米以上,相当于监管工作量增加了数十倍。同时由于质监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自负盈亏的体制难以保障经费来源,而且难以引进更多的专业技术人才。
2 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热点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2.1 健全施工现场质量监管体系
目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点集中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往往忽视对建设单位的监管,这在市政工程中尤其突出。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通常是政府部门及其机构,对这样的责任主体监管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住建部颁发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明确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是工程质量的第一人,所以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当落实对建设单位的监管问题。首先,市政工程应推行项目管理公司的代建制,解决监督对象主体的问题。而在监督方法上应当严格界定管理边界,将监督报监工作前置,实现对建设单位的有效监督。
2.2 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明确监管责任范围
应当利用修订相关法规文件和部门规章之机,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管方面的法规标准制度文件,以明确监管责任范围。针对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多头管理、权责不统一的问题,可考虑由政府出面设立协调小组,以解决监管过程中责任范围问题,同时建立联动机制并探索工程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
2.3 建立以风险导向型的工程质量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很难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求,必须对这种机制进行创新。应以风险为导向,通过有效防范和化解质量风险为目的,建立更加高效的质量监管机制。在这种监管机制下,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和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即保险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工程质量风险管理认证委员会等机构,使政府监管部门及机构从微观管理角色中抽身出来,发挥市场在工程质量保证机制中的作用,通俗地说政府监管角色由“守门员”、“球员”转变为“裁判员”。
2.4 整合资源,强化质量监管保障体系建设
质监机构靠收取技术服务费的自收自支方式不利于监管效能的提升,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将逐步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经费问题将面临更大的困难。有些地区正尝试采用参公管理方式,监管经费实施全额财政拨款,这就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只有保障经费才能保证监管工作的质量,也有利于维持监管队伍的稳定。同时应整合各种资源,例如质检机构配合质监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等。
3 结语
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建筑业自身的发展,也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国际上普遍实施政府监督,但我国国情发展决定了在监督管理模式和方法上仍处在不断探索完善之中,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管理尤其引人关注,对其中热点问题的思考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也期待更多良策良法的出现,使我国工程质量监管取得更多实质性的突破。
参考文献
[1]李强,涂克明,周昕,等.我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边界:历程、问题与对策[J].长江论坛,2013(5):73-79.
[2]袁龙龙.建筑施工现场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版),2016,32(10):174-175.
[3]王红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问题及对策[J].山西建筑,2016,42(35):211-212.
论文作者:林朝伟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1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17
标签:质量论文; 施工现场论文; 工程质量论文; 责任论文; 监督管理论文; 政府论文; 建筑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1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