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市民社会造法运动之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民论文,国外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消费者劳工运动”到“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诉讼,这期间实质上正在完成着一场市民社会的造法运动。以国际劳工标准为基础,以核心国际劳工标准为基本内容,凭借着这场造法运动,国际劳工标准也得到法的强制力保障,而完全“硬化”。
从形式上看,这场运动的参与者是消费者,就其实质而言应该认为是整个市民社会。之所以表现为消费者,一方面是西方消费者运动的传统影响;另一方面,也是市民对抗企业行为的必然,在市场行为中,市民唯一可以与企业较量的就是手中的购买权,有人比喻为“货币投票权”。因此,这只不过是市民社会以消费者面目表现出来,本质上是整个市民社会的诉求,代表了整个市民社会的利益。
从目的而言发达国家的这场“消费者劳工运动”并不只是为了维护世界劳工的保障水平。随着制造业中心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发达国家出现了高失业率的情况,发达国家内部反全球化的呼声越来越高。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刻意降低本国劳动力成本以吸引发达国家的资本,是劳动力倾销。
从过程来看,到目前为止,“消费者劳工运动”其实已近于达到了造法的目的。所谓法,按照我国传统的观点是指一种规范,是一种由国家权利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是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依据这一概念,在“消费者劳工运动”中,消费者或者说市民社会创设出了新的规范体系——“企业社会责任”。这—规范体系规定权利和义务。并在部分国家已经通过司法判例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已经具备了法的实质。
这种市民社会的自发行为最终必然向着法的方向发展。“市民社会的多元价值评论经过公共领域(自发的公共聚会场所或机构),进行公开的、自由的、理论的讨论和认同而整合为公共舆论,进入政治生活系统成为统治者制定公共政策及典章规则的依据和舆论督导力量,市民社会理性也就上升为“公共理性”。它不仅构成了国家权力的正当基础,而且,还能为宪法及法律制度的变革开辟道路。
另一方面,“消费者劳工运动”实际上还创设了新的强制力保障。所谓“社会约束”的生产守则,其实是一种“对跨国企业施压来建立跨国劳动检查的制度。”当这种制度与贸易制裁挂钩时,实际上直接地扼住了跨国公司的咽喉,更直接地给跨国公司施加压力,迫使其提高对劳工的保护,改变了传统的劳动法保障模式。
从历史的角度看,消费者运动一直是市民社会造法的重要途径之一,进入现代社会之后更是如此。消费者运动是由众多消费者参与的,具有相当规模的社会行为现象。它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自身的权益,形成公平的市场交换规范,争取社会公正的实现。
从特征上看,这场“消费者劳工运动”的造法具有非常典型的社会法特质。如果我们将以国家本位为特征的公法看作是第一法域;以个人本位为特征的私法看作是第二法域;那么私法与公法相融合而产生的,以社会本位为特征的社会法则是第三法域。“消费者劳工运动”造法的社会本位特征非常明显,并且较原有的社会法调整对象更宽泛。它的直接调整对象是发展中国家的劳动者和发达国家的极底层劳动者,间接调整对象是发达国家的劳动者和消费者。
“社会法”的基本原则是“倾斜保护”,这一点在“消费者劳工运动”的造法中也十分突出。它更进一步强调了“企业”的责任,扩大了“企业”的责任范围。
综合上述几点可见,“消费者劳工运动”虽然沿着传统的“消费者运动”产生,但本质上是一场结合消费者与劳动者的广泛的市民运动。这场运动创设出了新的行为规范、权利和义务,并正在通过诉讼等手段获得国家强制力的认可。其实质是一场市民社会的造法运动。随着这一运动的发展和强化,它将必然对我国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应未雨绸缪、积极应对,尽快改革和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
摘自《工会理论研究》(沪),2005.6.3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