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消费行为及其制度安排_成本收益分析论文

可持续消费行为及其制度安排_成本收益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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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类行为角度分析,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机制之一的可持续消费(注:联合国在《21世纪议程》中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另一个实现机制是可持续生产。),是一种包含人类共同价值准则的社会行为。这一范畴的产生,给消费经济学术界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即通过何种途径或制度安排,解决可持续消费行为与传统消费经济学中主要由个人或家庭作出决策的个体消费行为之间的内在矛盾,促成人类消费行为的可持续性,并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本文试图探寻解决问题的路径。

一、可持续性消费行为特征及其判断

众所周知,人类的发展及其日益膨胀的需求,面临着生物圈承受能力的制约。目前,人类自身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面临着巨大的危机,不仅会危及自己和同代其它人的利益,而且有可能严重损害后代人的利益。正因为如此,1992年联合国在《21世纪议程》这一全球性共同纲领中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命题,并将可持续消费纳入其实现机制体系之中。(注:联合国在《21世纪议程》中第一次提出的是“可持续消费模式”范畴;在199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会议上,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出了“可持续消费”的一般概念,并号召人们对可持续消费和生产模式提出一个可行的计划,并对其中的基本要素作出详细的阐述。)所谓“可持续”,实际上就是要求人们坚持代际公正与代内公正的行为准则。前者是指本代人的发展及其需求的满足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后者是指同代人中一部分人的发展及其需求的满足不能以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一句话,“可持续”的实质是资源在代内和代际之间配置的公正或公平,它要求人类的行为不能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受能力。

由此,可持续消费可定义为:既符合代际公正原则又符合代内公正原则,保证人类生态消费、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等各个层面的需求得到满足并不断由低层次向高层次演进的消费〔1〕。

与主要由个人或家庭作出决策的个体消费行为范畴相比较,可持续消费行为具有下列特征:

首先,价值判断的共同性。传统消费行为内含着个人或家庭的价值判断,很少考虑个体的消费行为对其他人的影响。而可持续消费行为首先把消费看做是相互联系的社会活动,它要求人们在消费过程中不仅要考虑自身效用的满足,而且要考虑其消费行为对后代人及当代其他人的影响,遵循社会活动的共同基本准则——代际公正和代内公正。

其次,行为的系统性。传统的消费分析主要是在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中展开,很少涉及世界系统中的生态系统。因而,所分析的消费行为主要涉及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或服务消费)层面。可持续消费把消费放在由经济、社会和生态等三个子系统构成的世界系统中考察,研究每一个子系统中的消费行为及其与其它子系统中的消费行为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矛盾,要求三个子系统中诸消费行为相互协调,以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的和谐统一。

再次,动态均衡性。传统的消费行为分析很少从动态的角度考虑即期消费对同代他人未来的消费能力及后代人消费能力的影响,而可持续消费则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和实现人类长远的消费需求的角度出发,要求当代人考虑资源的代际配置问题,使即期消费建立在经济、社会与生态和谐统一的基础上,以保证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物质消费、精神消费、生态消费的需求及其实现能力呈螺旋式不断由简单稳定向复杂多变、由低层次向高层次递进。

最后,行为效率的社会性。传统的消费行为主要关注个人消费效用的满足,很少考虑消费所带来的经济成本、社会成本和生态成本,消费对效用的满足和经济的促进作用就体现为消费的效率。与此不同,可持续消费的效率是从经济、社会、生态的角度,比较分析消费所带来的行为收益与行为成本,只有消费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或消费行为的比较效应大于零,才真正具有效率。

人类行为的可持续性是与不可持续相对应的。判断人类行为是否具有可持续性,首先要联系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可持续”的前提是发展,在贫穷的环境中人们不可能自觉地坚持甚至不会考虑其行为对他人及后代人的影响。在这一前提条件下,社会对人类行为持续性的判断主要是看其行为是否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从而是否影响本代其他人和后代人需求能力的满足。具体地说,就是人类行为的比较效应是否大于零。对人类消费行为持续性的判断也是如此。

行为的比较效应=行为收益-行为成本±选择价值。其中,(1 )消费行为的收益,主要包括消费活动所带来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前者是指消费对生产所起的积极作用,表现为劳动者劳动能力的提高、市场的启动、社会财富的进一步创造等等;后者一方面是指社会系统中各消费主体的自我需要的不断满足,从而为世界系统的运行提供资源动力,另一方面是指消费客观上能为社会或他人(同代他人和后代人)所带来的正面效应,如高雅的文化、艺术等消费,在满足消费者自身需要的同时,也会给他人带来美好的享受,等等。(2 )消费行为的成本,主要包括社会成本、净生态与环境损失和使同代他人和后代人蒙受的其它损失。社会成本,主要有消费污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负面影响和社会为治理消费污染所付出的成本三个部分;净生态与环境损失,即由于消费过度所造成的不可挽回的生态资源损失,消费污染所造成的无法复原的生态环境损失;同代他人和后代人蒙受的其它损失,如音乐欣赏发出的的嗓音、现代通讯工具发出的磁污染、吸烟、吸毒等对他人或后代人的身心健康所造成的损失等。(3 )消费行为的选择价值,是指对消费所引起来的未来效应的估价。这种估价要根据消费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例如,某种生物泛滥成灾,则捕杀有利于物种的平衡,选择价值为正;珍稀动物的滥杀,其选择价值为负。

消费行为的比较效应越趋近于行为收益或行为成本趋于零,表明行为越具有可持续性;相反,行为的比较效应越趋近于行为成本或行为的收益趋于零,则表明其行为越具有不可持续性。

二、可持续消费行为制度安排的重点与主体

要实现消费行为的可持续性,在进行相关制度安排以前,首先要搞清楚人类不可持续消费行为产生的原因,以便确定制度安排的重点。在这一基础上,要根据收益—成本法则研究可持续消费行为制度安排的主体。

不可持续消费行为的产生,有消费的社会环境和消费者素质等方面的原因,但最主要的是:社会层面上的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消费者个人(或家庭)层面上对消费效用最大化的驱动。

从社会层面上说,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及由此导致的消费水平低,消费结构不合理,是不可持续消费行为产生的经济根源。其中,特别能诱发不可持续消费行为的是贫困的存在。贫困既是一个经济和社会问题,又是一个环境问题。当贫困依然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者一个社会群体的主要经济问题或社会问题时,人们为满足自己的基本生存需要尽可能向自然界索取,他们不会考虑其消费行为对他人的影响,也不会而且事实上也没有能力去保持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在这种情况下,谈消费行为的可持续是徒劳的。

从消费者个人(或家庭)层面上看,消费者追求消费效用最大化,是诱发不可持续消费行为的直接原因。消费效用最大化原则,具体表现为在消费效用一定的情况下,使自己的支出最小化;在支出相同的情况下,使消费效用最大化。受消费者预算约束的影响,在现实中,消费效用最大化准则所导致的消费行为的不可持续性,主要源于在消费效用既定条件下消费者为使自己的支出或成本最小化这一动机所激发的行动。对消费者来说,消费支出或成本最小的表现形式主要是节省货币性支出的精力、体力的消耗。在缺乏外在制度约束或消费者尚未具有可持续性内在意识的条件下,消费者不会主动地改变自己的消费行为。因为,改变行为的成本是“有形”的,而且必须自己承担,即消费者要放弃原有行为方式下所得到的种种好处,如省钱、省力及其机会成本等。然而,消费者改变其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收益对他来说是“无形的”,或者说个人是很难把握的。所以,在上述前提条件下的消费博弈中,结果都是低效率的。消费者为省钱、省力或省心而导致的“公共资源的悲剧”、“白色污染”等现象,如公用水龙头水常流,共用通道路灯没人关,防沙林带和山地保护林带到处砍,铁道沿线变成“白色通道”等现象,也就见而不怪了。

因此,我们认为,促成可持续消费行为制度安排的重点在两个方面,即消除不可持续消费行为产生的经济根源,通过经济发展提高消费水平并合理消费结构,以及将消费的社会成本纳入消费者消费效用—成本的分析之中,以改变其消费行为决策。

毫无疑问,要保证这两个制度的重点得以落实,制度安排及其推进的主体不可能是消费者自身(注:促成消费行为可持续性目标的实现不能依赖消费者但又离不开消费者。可持续消费行为制度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消费者对目标的认可及其行为配合。),更不可能是市场(注:斯蒂格利茨认为:市场是通过利润导向或以利润为经济主体的内在激励发挥作用的,它无法克服消极的外在性,特别是那些损害环境和导致自然资源损失的外在性。这一现代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已被公认。因此,促成消费行为可持续性目标的实现,不能依赖市场路径。参见《经济学》(上),中国人民出版社,1997年5月,第494页。),而只能是政府,即政府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依照一定次序对人们的消费观念、行为进行制度安排,并综合利用相关手段,促成可持续消费。

与其他力量相比较,政府之所以能成为消费行为制度安排的主要依赖者,是因为:(1 )可持续的消费行为所体现的价值理念具有显明的社会性、公共性,这与政府的行为性质相一致。(2 )在消费行为向可持续消费行为模式变迁的过程中,一方面,政府比其他社会力量或市场掌握更多的推进制度的手段,只有借助政府的力量,才能将消费的社会成本纳入消费者的消费成本之中,从而改变其行为决策;另一方面也只有政府才能站在全局角度,客观分析可持续消费制度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并根据社会公共的收益—成本原则推进旨在实现可持续消费目标的制度。(3)可持续消费目标的实现, 需要其他行为主体的配合,但前提是必须有行为主体配合的内在激励或外在约束。在现行条件下,只有政府才能作出制度安排,对人们的消费行为产生一种激励效应或约束效应。(4 )在消费者行为转变为可持续消费行为模式的过程中,短期内推进可持续消费的成本有可能大于收益,从而妨碍可持续消费的实现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一个社会就需要通过伦理或道德的力量,即形成一种相对统一的、符合制度目标的意识形态,降低制度成本,推进制度变迁,而政府(国家)是改变消费者意识形态并形成新的意识形态的主导力量[2]。

三、可持续消费行为制度安排的次序及其内容

政府作为促成可持续消费行为的主体,在进行制度安排时,必须充分考虑制度推进的次序。在分析可持续消费行为的制度推进次序时,首先要指出的是,可持续消费只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机制之一,因此,全面地研究可持续消费制度的次序安排,必须将之纳入可持续发展实现机制体系之中,从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统一的角度加以考虑。本文所讨论的次序,只是直接影响消费行为的因素,研究政府为实现可持续消费目标而进行相关战略、政策和实现机制选择等制度安排可选择的顺序。

可持续消费行为的制度安排次序,是由下列因素决定的:(1 )消费需求演进的基本规律。消费需求是一个由低层次向高层次不断演进的过程,消费行为的可持续性程度与消费需求的满足程度成正相关关系。其中,包括吃、穿、住、烧等内容在内的生存需求是原始的、基础的需求,也是影响消费行为的最基本的因素。生存需求的满足程度越低,消费行为的可持续程度也就越低。因此,政府在进行制度安排时,必须首先解决人们最基本的需求满足问题。(2 )影响消费行为的诸因素在实现可持续目标过程中的重要程度。根据上文分析,制度安排的重点,实际上就是要解决社会层面上经济发展、消费水平的问题,以及消费者个人(或家庭)层面上如何使消费的社会成本纳入消费者消费效用—成本的分析中并以此改变其消费行为决策的问题。(3 )可持续消费制度的重要性与效率。在这方面,政府主要应考虑两大因素:一是推进可持续消费行为的制度成本;二是制度推进所产生的消费行为的可持续效应,或者说在制度约束下消费行为的比较效应的大小,也就是制度约束所产生的消费行为收益与消费行为成本的比较。在常态下,消费的行为收益是相对稳定的,主要变量是消费的行为成本,它直接决定着消费行为比较效应的大小和变动趋势。因此,这里可持续消费行为制度安排的最直接的目标首先是控制消费的行为成本。根据这一思想,我们认为,制度推进次序的安排又取决于这一制度本身推进的成本和它对消费行为成本控制的效率。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促成可持续消费行为制度安排的基本次序,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探寻实现消费行为可持续性的制度安排的基本内容:

首先,经济和社会发展与人口控制、解贫制度的安排相结合,奠定消费行为可持续性的基础(第一层次制度安排)。从根本上说或从长远角度分析,消费行为的可持续必须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基础和前提条件。可持续的消费行为是建立在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不断提高及消费结构不断改善之基础上的。没有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的不断提高,任何消费行为模式都是不可持续的,或者说是不可能持续的。因此,我们在谈论可持续消费行为和进行相关制度安排时,首先必须进行以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标的制度安排。

从近期来看,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又是不平衡的。特别是对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为促成消费行为的可持续性,必须重点解决好两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人口制度与解贫制度。由于人类目前面临的粮食问题、能源问题、社会就业问题、交通问题、住房问题、环境问题等都是与人口急剧膨胀直接相关的,它大大抵消了经济发展的成果,削弱着可持续消费的基础,所以人口制度又成为制度安排的重点。其中,控制贫困地区人口数量的过快增长和提高人口的素质又是重中之重。人口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计划生育,控制人口的过度膨胀;坚持优生优育,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通过普及义务教育和推进农村职业教育,提高人口素质。

解贫制度包括两个大的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方面是贫困地区的制度建设。从长远来看,其目标是要提高贫困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但近期主要是政府通过经济政策、实施消除贫困的优生项目和开展社会扶贫活动等各种方式,改变这些地区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等落后面貌,加强贫困地区人民的能力建设。另一方面是贫困人口的制度建设。目前我国两极分化现象较为突出,贫困人口还占较大比重。在温饱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的情况下,贫困人口首先考虑的是生存,消费行为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对他们来说是第二位的。因此,政府制度安排的重点是“支持与扶持”相结合,即倡导贫困人口自立,从政策上支持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并通过财政政策、收入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等,增加对贫困人口的救助与补贴。

第二,倡导可持续消费意识,促进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向可持续方向的变迁,并降低制度推进的成本(第二层次制度安排)。消费者的决策极其分散,行为具有高度的个体性。在消费者对消费行为的可持续性原则缺乏较为统一的认识以前,政府推进相关制度的成本高而效率低。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诺思的思想,建立符合制度目标的意识形态就显得尤其重要。由此,我们认为,政府在全面实施可持续消费政策前,可以而且应该通过消费者教育、消费示范和推进“绿色消费运动”等方式,倡导消费中的可持续意识,并逐步使之成为消费者的内在意识。

消费者教育,是针对消费者所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以传播消费知识、倡导消费观念、提高消费者素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教育活动。政府应将消费者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使之成为全民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支持民间机构、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营销企业的消费者教育活动。

消费示范,是指政府或社会组织通过倡导、鼓励、支持可持续的消费行为方式,发挥示范效应,使其对其它消费者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积极效应这一消费引导方式。例如,鼓励出资办学、修桥铺路等公益型消费,倡导文明型消费,支持节能型消费等。

“绿色消费运动”,是由政府支持、社会团体或民间机构组织、消费者积极参与的群众性活动,通过这种活动,唤起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和可持续意识。

第三,消费行为过程的制度安排(第三层次制度安排)。这包括行为的政策控制和监督系统两个大的方面。对消费行为过程进行政策控制,就是要建立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可持续消费行为实现机制体系。这主要由三大类政策、法规或条例构成:第一类是关于消费对象的制度,这主要是通过制订自然资源(包括生态资源)保护法、消费价格政策和消费税收等政策,界定不可纳入消费对象的范围和可纳入消费对象的条件;第二类是关于消费者行为的制度,这主要是在尊重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通过消费者行为条例、奖惩制度和税收制度、价格制度,强化消费者的社会责任;第三类是关于消费“尾部控制”的制度,主要是要建立消费废弃物回收、综合利用制度和消费污染的控制、处理制度。

建立可持续消费行为监督管理系统。这包括四个层次: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决策监督机构,对政府和各种社会集团的消费进行法制化、政策性监督。二是环保、劳动卫生、土地、工商、税务、消防治安等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消费者行为实施监督,并用政策手段制止各种污染型、浪费型消费行为。三是通过社会舆论媒体,一方面,大力宣传启发消费者的可持续意识,使其形成生态文明观;另一方面,监督其消费行为,通过曝光各种不可持续的行为,达到倡导可持续思维方式和消费方式的目的。四是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发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监督作用和消费者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

在促成可持续消费行为的制度安排中,政府要注意包括计划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在内的实现机制的综合协调,充分发挥每个手段的最大效用。计划手段的作用主要在于宏观指导和协调,其意图的实现途径是:将可持续目标及其基本要求按照计划管理的层次分级纳入各部门的发展计划和行动计划。这一手段主要在第一层次的制度安排中发挥作用。经济手段的作用主要在于为实现可持续目标(尤其是环境保护)筹措资金,以及利用税收、价格等机制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调节,并建立经济惩戒机制(如“污染者付费”、“谁污染谁治理”等),其效率区间主要是第三层次制度的安排。法律手段是要将可持续消费的战略、政策定型化、法制化,以规范各社会活动主体的行为和相应的利益关系,保证可持续消费战略、政策的基本稳定性,其作用几乎覆盖可持续消费行为的所有制度安排。行政手段是在其它手段难以奏效或在短期内难以奏效的情况下,政府调节消费者行为的一种补充方式。行政手段具有强制性、见效快的特点,但有可能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因此要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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