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加入WTO和多哈会议看WTO第一轮谈判的发展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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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世与WTO首轮多边贸易谈判

按照WTO协议第12条的规定,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中国正式入世,除了对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现代化建设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我国参与WTO首轮贸易谈判的资格、身份以及深度和决策力度等将产生积极的作用。这不仅可以奠定中国全面参与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法律基础,而且也为我国参与制定21世纪的国际经贸游戏规则提供了一个具有挑战性的机遇。

所谓法律基础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一个方面从心理和感觉意义上讲,1949年新中国诞生到1980年,中国事实上与GATT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系中断关系长达30多年,有GATT创始缔约方的资格。由于历史和经贸体制的原因,在这30多年中,我国与GATT没有任何形式的交往,只是到了80年代初期,我国通过与联合国贸发会议和GATT共管的国际贸易中心以及“多边纤维协议”发生了一些业务上的交往,才间接地与GATT取得了联系。在这30多年期间,既然没有任何交往和联系,也就谈不上心理上的感应。心理感应的开始就是从1980年我国与GATT发生了间接联系后才开始出现的,而且这种心理感应所形成的心理压力伴随中国于1986年7月提出复关申请而与日俱增。这种心理感应的核心就是由于我国1982年到2001年12月11日的长达近20年期间一直作为观察员来列席GATT和1995年后的WTO所举行的一系列会议。在GATT和WTO于日内瓦总部举行的诸多例行会议上,作为观察员既不是正式代表,又无发言资格,似乎在干不是自己“份内”的事情等所形式的心理反差与压力并不怎么样大。最大的心理反差与压力主要产生于我国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几次GATT和WTO的重要部长级会议。在这样举世瞩目的重大场合,堂堂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团长只能委曲求全、忍辱负重地坐在观察员席上听正式成员代表(包括香港代表和一些小成员代表)的发言,而且还有时遭某些成员代表的冷语与白眼,这种眼神似乎在说:“没你什么事,瞎掺和什么!”所以说,11月11日,WTO第四届部长会议主席卡迈勒先生手中木槌的一起一落,敲醒了世界,也敲醒了中国,同时也敲走了中国人参与GATT和WTO事务的心理反差和巨大压力,中国将以正式成员身份来堂堂正正地参加WTO首轮谈判和WTO所举行的一系列例会,这是“份内”的事,而不再是“份外”的了,这一“份外”到“份内”的重大转变正是由于入世而提供了坚实而稳固的法律基础。

从第二个方面来讲,入世所形成的法律基础,为中国积极而全面地参与WTO首轮多边贸易谈判提供了所有应具备的条件。其一是可以对WTO协议的实施情况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形成自己的立场;其二可以对WTO协议中的固定议程谈判提出建议和案文,如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后续谈判等;其三可以针对WTO体制和规则本身如原产地、反倾销、争端解决等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和方案;其四,可以就53年多边贸易体系中一直悬而未决的问题如限制性商业惯例、民间介入、政府采购、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和地位以及环境与贸易等提出符合自身利益的观点和立场;最后可以就分歧较大的所谓新议题如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策、电子商务、贸易与劳工权利以及贸易与腐败等发表既符合自身经贸利益,又顺应世界经济发展潮流的看法观点,并提出自己独到的建议和案文。

中国正式入世恰好处在中国改革的关键时期,又逢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和WTO首轮谈判的开始,在从份外走向份内,从旁观列席转向正式参与,中国如何在不同于政治联合国的经济联合国中以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发挥恰如其分、适宜其角的建设性作用,这是一个极具技巧和策略的问题。笔者认为,中国入世后在WTO首轮谈判中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发挥好上述作用,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客观、冷静地认识到WTO是“经济联合国”,不是“政治联合国”,参与“经济联合国”的日常工作,无论是例行会议,非正式会议,还是正式会议,都应该按照WTO议事规则、议事程序来进行和处理,不能一味地进行这斗争,那斗争。斗争是为了合作,为了利益,为了发展,不能为了一些不着边际的原则,甚或遥远的理想而进行无味的斗争,这样只能给我们的事业带来灾难,有损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在经济外交领域要进一步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才是硬道理”以及“永不当头、韬光养晦、埋头苦干、发展自己”等重要思想。

其次要全面、客观地认识WTO的性质和作用,准确把握改变“国际经济秩序不合理、不公正”的状况,靠的不是怨天尤人、动口声讨或者洁身自好、不同流合污,靠的是积极地参与,在参与和合作中改变命运,在参与和合作中改变自身制度与政策安排的缺陷,重在强调经济发展落后或者经济边际化的内因,而不是外因。与此同时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发达国家把握世界经济发展主动权和经贸规则制定权的现实固有一定的规律性,势将长期存在下去,不能抱有侥幸心态,不能把未来当现实。另外,WTO在处理和协调成员间经贸关系中作用和影响无论如何怎么大,但它终归是一个国际经济组织,多边关系尚不能完全替代双边关系的作用,而且WTO不过是一个平台或舞台,WTO既不是超国家的万能组织,也不是一个慈善机构,它重视的是程序和规则的公平,尚无法确保结果和效果的公平。

第三,中国代表团无论是参与WTO的例行会议,还是参与新一轮的谈判工作,应始终采取一种“对事不对人”的指导策略。在当今WTO异常活跃的经济舞台上,“没有永恒的角色,只有永恒的优胜劣汰”;“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入世后中国将直面和参与各类议题的磋商和谈判,必须首先搞清楚自身利益所在和各个利益集团的内在脉络与复杂关系。有时在某一领域可能是对手,换个时间在同一领域又可能是同盟或伙伴;在某一问题上是敌人,在另一个问题上又可能是朋友。因为经济和贸易利益在一个日益全球化和政策一体化的世界中往往是盘根错节、错综复杂的,所以要对“事”(议题、领域、立场和案文)不能对人(成员、利益集团)。只要某一项议题,某一项建议,某一个案文符合中国的经贸利益,不管是谁提出来的,是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中国均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不能贻误战机,丧失主动,反之,也是这样。在WTO活动中,中国应发扬在联合国贸发会议中的作为独立一方的做法,不依附于任何利益集团。但是为了从自身利益出发,抬高要价能力,提升谈判地位,强化参与意识,中国也应视情况参与某一利益小组或集团,在不同的利益上寻找自己不同的盟友。

第四,在两岸四地都成为WTO成员后,鉴于当前区域经济合作的新形势并结合WTO发展的自身特点,从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战略高度出发,应积极推动两岸四地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步伐。两岸四地按照1994年GATT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规定,尽快建立起规范的自由贸易区,可以起到“一石四鸟”的重要作用:一是通过推动“三通”,实现两岸四地经贸合作的互动与加深,充分发挥四地的各自优势,逐步形成物流、人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统一大市场,由此达到资源、要素的优化整合,产生巨大的经济功效;二是可以获得在自由贸易区内相互提供广泛而实质性优惠待遇的合法基础,而不至冒违反WTO最惠国待遇这一核心原则的风险,从而加速两岸四地的经济融合;三是通过贸易合作、投资合作和技术合作而带动的经济融合,必然有利于两岸四地之间的文化、教育与社会等领域里的交流与沟通,进而加快两岸四地的趋同性;四是通过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的成功建立与合作,不仅可以提升四地在WTO首轮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地位和要价能力,而且也可以促动东亚区域合作尽快启动和建立。

第五,入世后中国代表团参加WTO各项谈判所制定的原则、立场和具体方案应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的产业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应牢牢地扎根于中国的工商界。脱离中国的企业和企业家,不了解企业家的关切、关注和利益所在,为谈判而谈判,为原则而原则,甚至为斗争而斗争,那么中国入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就要大打折扣,而且造成各项谈判、提案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要使谈判与中国工商界密切相联,实现良性互动,必须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起运作灵敏,反应迅速,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的规范而成熟的行业协会,使行业协会成为企业与政府联络与沟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如同神经中枢一样渗透到中国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企业有什么头痛发热,有什么疑难病症能够及时地反馈到政府层面和贸易谈判代表,并为我国参加WTO各项谈判提供第一手的基础事实和资料,从而准确无误和有的放矢地制定出适合中国经济发展和工商界利益的谈判立场和方案。

最后,必须正确、客观和全面理解履行入世承诺和义务的涵义。入世后,中国参与WTO各项事务、各项磋商和各项谈判,不能机械地理解就是守住自己的阵地,把住自己的利益,或者只要我国严格履行了开放市场的承诺和WTO协议的规定就算完成了任务,一了百了了,一劳永逸了,万事大吉了,从而采取了一种防守、抵御、不敢越雷池一步的消极战略,这实际上无异于在阻碍中国融入世界经济主流和经贸规则制定的进程。中国入世后,除了履行承诺和把握自己的切身利益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大胆而广泛的吸收与借鉴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和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包括当今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与管理经验,也就是说“形”入世的同时,“神”也应该入世。

二、WTO首轮谈判的议题及谈判授权

WTO继1999年12月第三次部长级会议发动首轮多边贸易谈判无果而散后,经过近两年的酝酿和筹备,并充分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于2001年11月9—14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办了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并于11月14日通过《部长宣言》。参加此次大会142个成员的部长一致同意自今年元月31日开始启动WTO首轮多边贸易谈判,并在2005年1月1日前结束所有议题的谈判工作,按照《部长宣言》的内容及其工作方案,其谈判议题和授权内容可分类如下:

(一)WTO生效以来出现的问题。这主要包括WTO协议的实施与执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以及小型成员的参与等问题

1.关于WTO协议的实施与执行 这是自1996年12月新加坡首届WTO部长级会议召开以来一直困扰广大发展中成员的一个焦点问题。这个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发达成员对发展中成员利益攸关的协议如《农产品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以及关于WTO各个协议中所体现的针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规定的实施缺少力度和应有的关注;二是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在实施和执行WTO各项协议时所遇到的人力、财力及技术上的困难。在此次多哈会议上达成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执行问题的决定》,并着手如下工作:一是如在本宣言中规定了特定的谈判授权,则相关的实施问题应遵照该授权进行;二是其他突出的实施问题应由相关WTO机构作为首要问题予以解决,并就此情况在2002年底向首轮谈判委员会作出报告。

2.关于非农产品的市场准入 这虽然是发达成员发动此次谈判的一个主要目标,但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关于发展中成员的工业品特别是半制成品如何有效地进入发达成员市场,改善市场准入条件。部长们同意,此项谈判应根据WTO各个协议的具体情况,目的在于减少或者适时取消关税,包括关税高峰、高关税和关税升级,以及非关税措施,尤其是涉及发展中成员利益密切的出口产品,产品的范围应是广泛而非优先排除。

3.小型成员的参与 这涉及到WTO的广泛代表性和对世界经济平稳发展的贡献问题。部长们同意,在总理事会的支持下形成一个审议与小型成员贸易相关问题的工作计划。此项工作的目标是汇集各方对与贸易相关问题的反应,即使一个小型脆弱的经济体更充分地融入到多边贸易体制,而不使其成为下属二等成员,并研究其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总理事会将审议工作计划的执行并同WTO第五次部长会议提出行动建议。

(二)乌拉圭回合遗留的WTO协议后续谈判

1.农产品自由化 WTO关于农业问题的后续谈判是根据农业协议第20条的规定已于2000年3月开始。部长们意识到所进行的谈判工作,包括121个成员提交的大量谈判提案。忆及农业协议中提到的长远目标,即通过一个包含有关支持与保护强化规则和具体承诺的基础改革方案,建立一个公正的、市场主导的贸易体系,以矫正和防止世界农业市场上的限制和扭曲。在迄今所作的工作基础上,并对谈判结果不加预测的情况下,部长们承诺进行广泛的谈判,旨在提升实质性的市场准入条件,减少一切形式的出口补贴,直至取消为目的,实质性地削减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给予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应当成为谈判所有环节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并纳入减让表中,而且适当时将其作为谈判的原则和规则,以便有效实施,并能使发展中成员有效考虑他们的发展需要,包括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部长们也注意到各成员提交的谈判提案中反映的非贸易关注,并保证将在谈判中遵照农业协议的有关规定考虑非贸易关注。

2.服务贸易自由化 部长们同意开展服务贸易谈判应以提高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成员及最不发达成员的发展为目的,意识到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9条始于2000年1月的谈判业已进行的工作以及各成员就广泛的部门和若干横向事项与自然人流动范围提交的大量提案。部长们重申服务贸易理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通过的《谈判指南与程序》作为进一步谈判的基础,目的在于实现GATS序言、第4条和第19条所确立的目标。参加方应于2002年6月30日前提交具体承诺的初步要价,2003年3月13日前提交初步出价。此项谈判主要涉及银行、保险、电信和旅游。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部长们强调实施和解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重要性,通过促进现有药品的获取和新药的研发,支持公众健康,对此将通过一项单独的《宣言》。

4.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要求 部长们认识到一个确保政府采购透明度的多边协议和有必要在该领域提高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的情况,同意在WTO第五届部长会议之后举行谈判,谈判以该部长会议上对谈判方式以明确一致所形成的决定为基础。这些谈判应在政府采购工作小组以往所形成的成果的基础上进行,而且应考虑参加方的发展优先权,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参加方的优先权。谈判将仅限于透明度方面,因而不限制国家和地区对国内提供商和提供商的范围作出优先选择。部长们承诺将在谈判期间和谈判结束之后提供充分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

5.贸易与环境 这是一个乌拉圭回合后期谈判就已涉及但未形成任何有约束力的成果。为了加强在贸易与环境方面的相互支持,部长们同意就下列事项进行谈判,而不预断其结果:一是就现存的WTO规则和多边环境协议中列明的具体贸易义务之间的关系进行谈判;二是就多边环境协议秘书处和相关的WTO委员会之间正常的信息交换程序和给予观察员身份的标准进行谈判;三是对环境保护有关的商品与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削减以及合适的消除进行谈判,同时部长们指示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在致力于其现有权限内所有事项时,要特别关注:一是在市场准入方面采取的环境措施的效果,特别是对发展中成员,尤其是对最不发达成员的效果,以及那些因贸易限制和扭曲的消除或减少而使贸易、环境和发展受益的情况;二是TRIPS协议中的相关规定;三是为环境保护目的列明的要求。这些方面的工作应包括识别对说明相关WTO规则的任何要求。委员会将向WTO第五次部长会议报告,并且在适当时候就关于进一步行动及谈判必要性提出建议。工作结果要和在上述内容的实际谈判同多边贸易体制的开放和非歧视性性质相一致,不应增加或减少各成员在现存WTO协议,尤其是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应改变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并且还要考虑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需求。部长们认识到,在贸易与环境领域进行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对于发展中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的重要性。应将这些活动向WTO第五次部长会议提供一份报告。

(三)与WTO规则相关的谈判

1.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 部长们同意根据WTO成员对这些规则的实践和不断适用进行谈判,目的在于澄清和改进关于实施1994年GATT第6条的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规则,但同时保留这些协议中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有效性以及制度安排与目标,并考虑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参加方的需要。在谈判的初始阶段,参加方将拟订条款,包括关于他们在随后的阶段试图澄清和改进的贸易扭曲做法的规则。与这些谈判相关,参加方应着力澄清和改进WTO渔业补贴规则,考虑到该领域对于发展中成员的重要性。

2.WTO与区域贸易协议 部长们同意举行旨在澄清和改进现有的条款适用区域贸易协议的规则与程序的谈判。此项谈判应考虑区域贸易协议的发展问题。

3.争端解决谅解 部长们同意就《争端解决谅解》的改进与澄清举行谈判。谈判应立足于至今业已完成的工作和成员们提出的任何附加建议,并且力争最迟不晚于2003年5月就其改进和阐明达成一致意见,争取今后采取措施以保证谈判结果尽快实施。

(四)关于发展中成员与最不发达成员的差别待遇的谈判

1.WTO协议项下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定 部长们重申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是构成WTO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注意到发展中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在面临具体强制时就其履行表露出来的担心。在这一点上,部长们也注意到一些成员已经提出一个《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框架协议》。因此,同意审查所有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使之强化且更明确,更有效和更具有可操作性。鉴此,部长们批准在《对与执行有关事项和关注的决定》中列明的关于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工作计划。

2.最不发达国家融入多边贸易体制 部长们认识到,最不发达国家融入多边贸易体制需要有意义的实质性的市场准入和对它们生产和出口基地多样的支持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同意最不发达国家富有意义地融入多边贸易体制和全球经济需要所有成员的努力,承诺一个对产自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提供关税、关税配额的市场准入的目标。进一步承诺,要为最不发达国家市场准入的逐步提高考虑额外的措施,保留最不发达国家入世的优先权,同意努力便利和加快最不发达国家的入世谈判。部长们指令最不发达国家分委员会制定一个工作计划,并就已同意的工作计划向2002年第一次总理事会报告。随着和其他办事机构总部的协调,部长们要求WTO总干事在2002年12月向WTO总理事会提供中期报告,并向WTO第五次部长会议提供一份充分的影响最不发达国家的报告。

3.贸易、债务与金融 这一问题是第一次正式纳入多边贸易谈判议程,足以说明债务与金融状况对广大发展中成员全面参与WTO多边贸易体制产生的重要影响。部长同意,在总理事会的援助下,以一个工作组对贸易、债务与金融的关系和WTO在其权限和能力范围内采取的任何可能措施的建议予以审查,来加强多边贸易体制寻求发展中成员与最不发达成员的外部债务问题持久解决方案的能力,并强化国际贸易和金融政策的统一,以确保多边贸易体制不受财政与金融不稳定的影响。总理事会将向WTO第五次部长会议报告审查进展情况。

4.贸易与技术转让 部长们同意在总理事会援助下,以一个工作小组对贸易与技术转让关系以及WTO在其权限内能采取的任何可能措施的建议予以审查,从而促进技术向发展中成员流动。总理事会将向WTO第五次部长会议报告审查情况。

5.技术合作与能力建设 部长们确信技术合作与能力建设是多边贸易体制发展规模的关键因素,欣然接受并签署了《WTO为建设、成长和融合进行技术合作的新战略》。部长们指示WTO秘书处与其他相关协调时,要支持国内方为经济发展和减少贫困的战略目的而使主要贸易纳入国家计划所作的努力。WTO的技术援助应用于帮助发展成员、最不发达成员和转型中的低收入成员的经济机构调整,以适应WTO规则与制度,履行义务和运用成员资格的权利,包括利用开放的、建立在规则为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制益处。

(五)关于新议题的谈判

1.贸易与投资关系 这是欧盟和日本为主在WTO首轮谈判中要充分讨论的问题之一,以制定相关规则保护在WTO成员中投资的外国投资商。但这一提议遭到广大发展中成员的反对。有鉴于此种对立情形,部长们认识到,为确保透明、稳定和可预见性的长期跨境投资,特别是外国直接投资条件的多边框架,将有助于扩大贸易并满足更多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需要,同意在WTO第五次会议之后举行谈判,谈判以该会议上对谈判方式以明确一致的方式形成的决定为基础。有必要在该领域为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提供更多的技术援助支持,包括政策分析和发展,以便他们更好地评价愈加密切的多边合作对其发展政策、目标、人文和制度发展的潜在影响。为此,应与其他相关政府组织包括联合国贸发会议建立合作,同时利用适当的地区和双边渠道,为这些需要提供强化和资源充分的援助。

在WTO第五次部长会议前的时间内,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的工作将主要在于澄清范围、定义、透明度、非歧视、以GATT为基础的预设承诺形式,积极清单方式、发展条款、例外与支持均衡保障、成员间磋商和争端解决等。任何框架都应均衡反映母国和东道国的利益,并适当考虑东道国的发展政策与目标以及公共利益管理权。应考虑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发展、贸易和财政需要,并将其作为任何框架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以帮助各成员承担与他们各自的需要和环境相适应的义务和承诺。适当时还应考虑已有的双边和地区性投资安排。

2.贸易与竞争政策互动 部长们意识到一个提高国际贸易与发展的竞争政策作用的多边框架情况,以及在竞争政策领域内更多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必要性,同意在WTO第五次部长会议之后举行谈判,谈判以该会议对谈判方式以明确一致方式形成的决策为基础。认识到有必要在该领域为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提供更多的技术援助支持,包括政策分析和发展,以便其更好地评价愈加密切的多边合作对于他们的发展政策和目标、人文和制度发展的潜在影响。

在WTO第五次部长会议前的时间内,贸易与竞争政策互动工作组的下一步工作将主要澄清核心原则,包括透明度、非歧视性和程序公正及核心卡特尔的规定;自愿合作形式;通过能力建设支持发展中成员逐步加强竞争机构,应全力考虑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参加方需要和适当的灵活性。

3.贸易便利化 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贸易便利化已提到了WTO多边谈判日程。部长们认识到进一步加速货物(包括运输途中货物)的流动、发送和清关,以及有必要在该领域提高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能力,部长们同意在WTO第五次会议之后举行谈判,谈判以该会议上对谈判方式以明确一致的方式形成的决定为基础。在WTO第五次部长会议前的时间内,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当审查,适当时澄清和改进1994年GATT第5、8和10条的相关方面,并确定各成员尤其是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贸易便利化优先权。

4.电子商务 部长们注意到自1998年5月20日《部长宣言》以来总理事会和其他相关机构完成的工作,同意继续推行《电子商务工作计划》。迄今为止的工作表明,电子商务使各成员发展阶段的贸易面临新的挑战,也带来新的机遇。部长们也认识到孕育和维持一个有利于电子商务将来发展环境的重要性。部长们指示总理事会为《工作计划》的运行考虑最合适的制度安排,并且就进一步进展向第五次部长报告,部长们宣布各成员将维持当前的做法,即在第五次部长会议前不对电子传送征收关税。

 从以上《部长宣言》关于谈判议题的选定和谈判授权的范围来看,充满了妥协、折衷和矛盾。随着WTO生效7年来,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合作的迅猛发展,国际经济关系格局也产生了巨大变化,美国经济也出现近10年的高速增长之后进入了结构调整的缓慢期,日本经济复苏乏力,欧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与其各成员经济发展后劲不足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制度安排的缺陷,不仅未充分得到WTO贸易自由化的益处,反而在全球化进程中日益遭到边际化、边缘化的困扰。因而,在发动WTO首轮谈判的多哈部长会议上,这些变化和矛盾必然以不同的方式反映在各成员的提案和建议中,这些焦点和矛盾能不能妥善地加以折衷、协调和解决,直接关系到此次多边贸易谈判的成败。这些矛盾主要集中在谈判方式、谈判议题、谈判范围、谈判的优先次序以及新议题上,不光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之间存在矛盾,而且发达成员之间和发展中成员内部也存在一些比较尖锐矛盾。

在是否发动多边贸易谈判的问题,发达成员的立场是比较一致,均认为应该尽早发动,认为贸易谈判轮子的驱动力一旦消失,那么贸易自由化的整体进程就要受阻,WTO的生机与活力就要丧失,其存在的必要性就要受到质疑和挑战。但是发达成员在谈判方式上却存在分歧。美国主张谈判议题应集中,不能不宽泛,要吸取乌拉圭回合的教训,成熟一个,达成一个;而欧盟和日本则主张议题可多样化,主张全面谈判,并应考虑发展中成员提出的议题。

在具体谈判议题上,例如农业协议谈判,美国主张制定取消农产品补贴的谈判时间表,细化农业协议,谈判应控制在3年内,不宜拖长,谈判应遵循一揽子原则,所有协议内容必须全部接受和对所有成员实施,但不排除个别协议先期实施;而欧盟和日本进一步降低属于绿箱范围的农业保护,主要是对农业协议第20条(粮食安全、环保、结构调整、农业发展和消除贫困)进行谈判,发展中成员初步形成的主张,则是发达成员应大幅度降低农产品关税,确保关税上限,对于发达成员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也应确定上限水平,同时允许发展成员在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方面,享受更多的差别待遇。

在服务业谈判问题上欧盟的立场远比美国积极,主张服务贸易自由化步伐越大越好,应全面探讨服务业的开放问题,贸易环境和社会政策必须服务于可持续发展这一主题,公共政策执行透明度、有效保障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鼓励企业竞争,着手探讨GATS尚未涉及的议题,如政府采购、紧急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规定。欧盟愿与WTO其他成员一起,就环境、服务、建筑、分销、金融、电信、电子商务以及运输等服务领域的市场开放和合作开展积极探讨,并主张全面开放服务业市场。从日本代表向WTO提交的议案来看,希望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门槛越低越好,提出金融、电信、运输(含海运)等9个领域实现自由化的重要性,建议为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各成员应取消上述领域对外资的限制和不透明的政策规定,谈判方式应仍以传统的双边谈判为主,同时有必要加强行业间横向谈判。为实现国际海运业的自由化,各国海运业需进一步加强对话。作为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主要倡导者与推动者的美国,却在这一谈判问题上态度暧昧,后来迫于欧盟和日本的态度,开始转向积极,主张在WTO首轮谈判中,应就GATS的总条款和具体部门继续谈判,进一步扩大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范围。美国还建议将与服务贸易有关的竞争政策、投资以及腐败问题等列入谈判议程,并希望扩大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尤其关注基础电信和金融服务业领域,希望从更多的成员中得到承诺。同时美国主张降低国内服务业领域的保护水平,采取明确的措施减少市场准入限制,比如配额、经营活动限制等,并要求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来完成取消限制的工作,取消国内有碍竞争的规章制度,促进服务业的公平竞争。虽然发展中成员不反对将服务贸易作为此轮谈判的重点议题,但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和开放领域的立场,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发展中成员更关心的是发达成员如何更多地开放那些发展中成员拥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力与资源密集型服务业,如自然人流动及旅游项目等。发展中成员对完成与GATS有关的特殊保障措施和政府补贴谈判可能有一些兴趣。

在反倾销、反补贴等问题上,美国坚决反对谈判触及已有的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范围和纪律进一步加严;日本和欧盟则主张谈判应旨在强化和规范与反倾销相关的程序与纪律;发展中成员则主张此轮多边贸易谈判关于WTO规则的谈判应遵循一定的谈判程序,即首先讨论乌拉圭回合协议的执行问题,然后再讨论完善协议和规则的问题,比如反倾销问题,然后再其他问题(新加坡、墨西哥、智利是这一立场的主要代表)

在新议题谈判问题上,美国主张应适当有选择地讨论新议题,如先讨论政府采购透明度、劳工和环境问题;欧盟主张增加新议题,如环境、竞争政策等,日本、加拿大在新议题上的谈判立场则比较含糊,笼统;发展中成员则坚决反对把竞争政策、投资和劳工权利等新内容纳入此轮谈判,而且许多发展中成员主张若要召开新的谈判,应只讨论乌拉圭回合协议的执行问题,不讨论其他问题,当然有些发展中成员是持观望态度,看整个多边贸易谈判趋势而定。

三、入世与多哈会议后世界经济与WTO出现的新动态

中国正式入世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都引起了积极的反响,作为拥有13亿人口的政治大国,在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统治和几十年高度垄断的计划经济束缚后,通过23年的改革,不仅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而且已发展成为当今世界上正在崛起的经济大国,为中国入世意味着遵守国际规则,开放产业市场,中国经济的崛起必将为WTO成员扩大对华全面经贸合作带来空前的发展机遇,这不仅对中国,而且对世界经济关系格局乃至WTO体制本身将产生深远而广泛的影响,与此同时还将对多哈会议启动的WTO首轮多边回合谈判的天秤和砝码形成全新的作用,值此背景,世界经济与WTO体制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动向。

(一)反全球化和WTO贸易自由化的主要势力不是来自正在遭受全球化的边缘化和边际化影响的发展中国家,而是源自发达国家内部的劳联、产联、行业工会以及右翼保守力量,其中某些非政府组织在其中扮演主角。无论从1999年12月西雅图WTO第三次部长会议的失败,同年达沃斯经济论坛的尴尬,还是从2000年7月的世界银行和IMF布拉格年会和达沃斯墨尔本亚洲峰会出现的骚乱来分析,均说明上述这一点。按常规,反对全球化的主体力量应该来自发展中国家,因为正统观念认为他们的经济并未得益于经济全球化,出现了“富国愈富,穷国愈穷”的边缘化,边际化和外围化的现象。事实上,发达国家内部的中下层阶级正是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制造业投资的外流以及来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低成本优势产品的竞争等等因素,影响了他们既有利益,才日益形成了反全球化的心理言论,以至逐步上升为有组织、有计划的反全球化的势力集团。这也从侧面说明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并不象正统观点所言,日益成为全球化的牺牲品,没有从中分享利益。单纯就中国23年开放的实践和外向型经济发展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现实来看,也说明了这种正统观点的片面性。

(二)物质生产力发达和科技进步的贸易大国操纵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主导权依然故我,似乎带有某些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贸易大国按其经济发展需要试图把社会问题全球化,把超经济因素经济化的倾向有增无减。面对这种挡一时挡不了永久的规律性倾向,广大发展中国家光靠简单的抵制,而不研究行之有效的对策,很有可能会重蹈以往的覆辙,如乌拉圭谈判之初关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问题发展中国家由强烈反对转向被动妥协,由被动妥协转变为随波逐流,直至看到乌拉圭回合形成了GATS和TRIPS协议。

(三)无论是WTO协议的实施,首轮谈判的启动,还是当前全球范围内区域经济合作的迅猛发展,均预示了国际经济管理与协调的触角正在从边境措施转向国内市场壁垒,从货物贸易扩展至服务贸易和智慧贸易,从货物市场准入扩展至投资市场准入,从整体贸易自由化转向部门优先自由化,从政策法规壁垒转向科技壁垒(转基因、疯牛病等),从货物自由化转向贸易便利化,贸易公平化和竞争政策。这些转向既说明了WTO主导的未来贸易自由化的纵深发展,也昭示了全球化的经济越来越需要全球化的管理。

(四)在WTO体制范围内,针对如何对待广大发展中成员的贸易地位,如何规范特殊和差别优惠待遇以及如何认识某些发展中成员为什么经济发展没有起色与转机等问题上,日益形成了一种主流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之所以落后,之所以难以融入全球化,主要在于内因,也就是缺少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制度安排,所以该如何帮助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实施建立制度安排的可行方案和能力建设,是治本的关键,单纯靠WTO各个协议字面上的特殊照顾是无济于事的,而且这些特殊照顾如果理解不当很有可能会延缓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化改革进程,造成新旧体制的长期“粘合”,从而使新体制也难以形成。

(五)WTO生效7年来,在协议的具体实施,后续谈判的进行以及争端解决的实践中,出现了值得注意的两种情况:一是信息技术、金融服务业和基础电信服务业等协议的达成,说明了“东京回合守则”现象重新交出,即这些协议只对签字成员有效,这实际上是对“一揽子性承诺”的背离,致使有违最惠国待遇基本原则的双重分割体制出现在新生的WTO体制中;二是作为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上述机构其设定的原意是对专家小组报告只进行“法律审”,但很多案例的实践说明,上诉机构对WTO协议条款的解释和诠释,甚至修改性的诠释和解释,越来越成为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内容,事实上形成了该机构的规则制定与决策能力,这似乎有违WTO设定协议第9条有关“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对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所作解释的专有权利以及通过一项解释的决定应由成员的3/4多数作出”的规定。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也违背了GATT和WTO一贯遵循的协商一致作出决定的做法。

(六)中国正式入世后WTO发展成为拥有143个成员的国际经济组织,但依然有近1/3的国家和地区为非WTO成员,这也说明WTO尚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世界性组织,同时又决定了WTO的基本规则和规则也不具有国际习惯法的普遍的自动适用性,而且有时WTO协议与原则尚受到某些国家和地区的质疑。所以说加快吸纳新成员,甚至必要时简化入世程序,依然是WTO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在多哈会议后是否能见效主要取决于WTO各成员的配合与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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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加入WTO和多哈会议看WTO第一轮谈判的发展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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