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程序违法的行政救济论文_许洪强

论行政程序违法的行政救济论文_许洪强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行政救济,是现代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现代行政法治要求“有权利必有救济”、“有侵害必有保护”。行政救济在解决因行政程序违法而产生的行政争议中,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功能。目前我国在理论上对行政程序违法的责任机制缺乏深入探讨,在立法上缺乏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追究缺乏力度。而且,由于国家法律在规制行政程序违法方面缺少完善的行政程序立法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体系以及完善的救济体系,使得行政主体在违反法定行政程序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后,违法的行政行为得不到相应的处罚,让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得不到应得到的行使和救济。所以,不断地发展行政程序违法行政救济的理念,完善行政程序违法行政救济的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文章拟从行政程序违法行政救济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对行政程序违法的表现形式,“法”的范围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进行分析,然后根据我国目前行政救济的立法现状,从而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违法行政救济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程序;行政程序违法;行政救济

1.行政程序违法的界定

行政主体程序违法表现为违反法定程序。行政程序应界定为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所规定的行政程序。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行政程序,其制定主体的零乱、形式不规范及在实际适用中存在冲突和矛盾,不宜把它作为认定行政程序是否违法的依据,只是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时,则可以作为一种参照。此外,认定行政程序是否违法,还应遵循“正当程序“标准。与法定程序不同,正当程序是指基于公平、争议而应当遵循的程序,而不论法律是否有明确的规定都应当遵守。应该说它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

2.行政程序违法的表现形式

2.1步骤违法步骤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应依行政法规规定的步骤作出行政行为,但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规规定而未采取或履行相应的步骤。法律通过规定行政程序让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使行政主体承担相应的程序性义务。作为行政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既不能随意增加步骤,也不能减少或遗漏法定步骤,否则势必会侵犯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影响法律的公正与严肃。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如果国务院要求当事人在向国务院提出申请之前先要获得地方政府的批准,那么国务院的这种行为就属于随意增加法定步骤的程序违法。

2.2顺序颠倒顺序颠倒是指行政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是由若干个步骤、阶段在时间上延续所构成,环环相扣,保证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顺利进行,不能颠倒行政程序。即行政主体不能违反法定的行政程序先进行后面的程序,再进行前面的程序,也不能先进行中间的再进行前面或后面的程序,否则将会导致行政行为无效。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连、调查、审理、裁决等程序。这一规定确定了处罚程序的顺序,颠倒顺序是违法的。

2.3形式违法形式违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采取某种法定形式而未采取,或采取了法律禁止的形式,或虽然采取了法定的方式但存在瑕疵,从而构成程序违法。随着行政法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更加严格要求行政行为的法定形式。一是为了监督行政主体的执法,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违法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该条法律明确规定我国交警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持证着装,否则构成行为方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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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时限违法时限违法即行政法律行为的作出超过法定的时间限制,从而构成违法。为了保证行政活动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而在我们依法行政的建设过程中,行政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操作的现象并不鲜见,如行政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给予当事人充分答辩时间和出席陈述时间;或未按法定期限作出裁决,既不通知当事人也不经批准延期的;或已过追诉时效仍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等等。

3.我国行政程序违法的的救济途径

3.1行政监察行政监察的特征体现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行政监察机关只能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务员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监察建议,并不能否定行政行为的效力。我国已制定《行政监察法》。

3 .2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的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的制度。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时提起行政复议,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根据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主体程序违法受到损害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进行权利救济。

3.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判,以排除不法行政行为或补救行政相对人受损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途径。行政诉讼是行政程序违法后行政救济的有效途径之一。

3.4信访救济信访救济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我国现行的《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详细规定了公民可以采用信访方式维权的情形。

4、完善行政程序违法行政救济体系的建议

4.1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我认为可以从三方面着手:一是立法部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二是做好充足的理论准备,可以汲取他国行政程序法中适合我国的方面,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总结经验,做好基础工作;三是整理我国现有的行政程序法法律法规,分块分阶段的进行程序立法。

4.2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行政程序违法在某些情况下会对行政相对人的物质和精神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象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损伤身体的完整、健康、自由或者严重损害人格等非财产损害,应予以金钱赔偿。”我国在2010年12月1日施行的《国家赔偿法》也终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中,这是我国法制进步的体现。但是,此法并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以及哪些情形算是造成严重后果作出具体的规定,给实际操作造成了不小的难度。在赔偿认定和标准具体及细化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程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章剑生.伦行政程序违法及其司法审查[J].行政法学研究,1996(1).11-17.

[3]马怀德.行政程序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许洪强(1991年4月—),男,四川省遂宁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专业法律硕士。

论文作者:许洪强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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