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人:一个不可逾越的伦理禁区_克隆人论文

克隆人:一个不可逾越的伦理禁区_克隆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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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社会已达成禁止克隆人的共识、中国政府也已做出坚定的承诺的背景下,为什么仍然有人坚持主张进行克隆人实验?这些人声称科学研究没有禁区,人类追求科学的精神本身是任何力量也阻挡不了的,科学探索的求真本性及其所迸发的巨大能量不仅会冲破“过时”的伦理规范的束缚,而且还能促进伦理学本身的“更新”。笔者认为,这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支持克隆人实验者明显地只是从科学研究的立场以及我们现实活着的人的利益出发,而丝毫没有设身处地地为未来被克隆者的权益与需求着想。说得严重些,在他们身上对科学的崇拜、对利益的迷恋或许已经完全窒息了对人权理念的敏感性。

一、技术层面的伦理难关

伦理学界一些支持克隆人实验的文章,常常弄不清基本的技术层面的问题,而将“生殖性克隆”(即克隆人研究)和“治疗性克隆”(即从克隆胚胎中提取干细胞,然后使之培养成人们所需要的各种人体器官)混为一谈,用支持治疗性克隆的理据来论证生殖性克隆。其实,在我国治疗性克隆问题并没有引发多少伦理论争,可以说支持治疗性克隆研究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共识。治疗性克隆争论的核心问题是人类胚胎与急需治疗的病人利益的冲突问题。在笔者看来,在对不同的人类生命形态的抉择上,很难能有什么纯粹理性的理由,起决定作用的是人类的感受性——这包括感知者主体的感受性与被感知者自身的感受性,前者往往取决于后者,正像在孕妇难产,医生只能保住一条性命之时,任何人也不会认为保胎儿舍孕妇的决定是正常的那样。

在我国,伦理论争的焦点不是治疗性克隆问题,而是生殖性克隆,即克隆人问题。其一,克隆人问题所涉及的伦理冲突并非现实的公民之间的利益冲突,而是——就像生态伦理与可持续发展问题那样——涉及当今的公民与未来的公民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作为未来公民的当事人又不可能参与关涉或决定自身命运的理性的商谈,换言之,所有的当事人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交谈的平台上。这就决定了商谈只能存在于现实中活着的、自称是克隆人利益的代表们之间。而在没有(也不可能)得到克隆人的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克隆人研究的支持者与反对者均可以自称是克隆人利益的代表。其二,在克隆人问题的论争中不可能出现类似于支持者与反对者各退一步,从而达成问题的解决的平衡点;相反地,在这个问题上只有一种选择:克隆人实验要么做,要么不做。且支持者认为做是对的,而反对者则认为做是大错特错的,且其后果是灾难性的,是无可挽回的,因为单从技术层面上看,人们根本就无法解决克隆人的安全性问题。人类虽已破译了一些遗传物质,但就细胞生物学层面的基因的相互作用而言,仍然还是一个未知的领域。谁也无法排除这样一种风险:克隆技术很有可能导致大量的流产与残障婴儿。就此而言,克隆人的方案单从技术的层面来看,就面临着一个无可逾越的伦理难关。

二、公民社会的人道灾难

由于克隆人实验在技术上无法解决安全性问题,所以有关克隆人的论争本来是应该就此打住的。但2002年底有人声称第一位克隆人即将诞生,而且“十分健康”。于是关于克隆人的聒噪又重新出现。所以就又产生了在技术安全方面的障碍已被排除的条件下(如上所述,这是不可能的)是否还是可以进行克隆人活动的争论。而根据目前能够搜集到的资料,人们之所以有克隆人的想法,除了科学家的好奇心的驱使之外,至少有四个比较流行的理由,按强烈程度排列依次是:第一,为了满足不孕夫妇生儿育女的需求。第二,为了怀念故人。第三,为了让单身男女留下后代。第四,为了塑造“新人”。从前三条理由来看,满足现实中活着的人的需求是克隆人体的优先考量,而被克隆者的利益显然不被重视。只有第四条理由,才隐约暗含着对被克隆者需求的某种“顾及”。因此,笔者认为反对克隆人的一个强大理据,便是我们应进行“换位思考”,应当从克隆人的利益而不是我们活着的人的利益出发,不应牺牲克隆人的权益来满足我们的需求。因为尽管我们不是克隆人,并不了解克隆人自己的想法,但我们拥有理论思维、逻辑推理的能力,可以根据“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法则,依托我们现有的状态和感受来推测克隆人的状态与感受,可以根据我们现在活着的人们对权益的需求来推测克隆人的权益需求。正如我们虽不是未来人,但我们能够通过自己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来推测未来人类同样的需求,而制定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一样。同理,我们是社会公民,享有公民应有的一切权利,于是我们也自然会主张未来人作为公民,也应享有我们现在享受着的公民权利。而当我们意识到克隆人有可能出现,他们理应享有的公民权利将受到严重的损害而可能成为二等公民、从而引发人道灾难的时候,我们自然会深感不安、不忍与不平。那么克隆人的权益究竟是怎样受到侵害的呢?这要从人们之所以要克隆人体的四项理据谈起。

第一,为了使不孕夫妇留下后代,所以要克隆人。罹患不育症的夫妇,若因没有精子或卵子而丧失了自然生殖能力,那么生殖性克隆或许便是这些夫妇留下后代的惟一选择。就此,笔者反对的理据是,生殖性克隆尽管满足了父母留下后代的愿望,但对于被克隆的后代而言,他的独特性却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因为他的基因并非像普通人那样是父母基因重组而形成的一个崭新的基因组,而是“父”(或“母”)基因的大致承袭。这也就意味着,为了满足不孕夫妇生育儿女的需求,必须以牺牲儿女在自然属性和遗传特性上完全的开放性、独特性、惟一性为代价,必须以其独特性、惟一性的大打折扣为代价。

第二,为了怀念故人。

在基于这样一种目的克隆人体的行为中,克隆人的工具性地位体现得最为明显。因为它涉及太强烈的外在决定与期许、太根本性的外在塑造。首先,克隆人的外形(体形、体质)就已经先定了,他不允许也不可能拥有自己的外貌,而必须是显示着其先行者的外形。克隆行为的决定者对克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新人并不感兴趣,感兴趣的是先行者体现在他身上的复制,甚至复活与再生。而且盼望他拥有其灵魂。人们虽不可能让先行者起死回生,但却希望通过克隆人达到起死回生之效果。而克隆人则肩负着使其先行者复活的使命,他来自其先行者,且也是因为先行者而来,这样他的毕生任务、生存价值、全部命运也就由外人先在地决定了,而这种预先决定与他的自我意志、自身的利益、他的独特性及自我实现的需求毫无关系。他若有成就,人们会讲这要归功于他拥有其基因供体的基因;他若没有佳绩,人们就会责怪他为什么不如其先行者。他无法想象,他这一生除了作为先行者的副本、作为人们怀念先行者的工具之外,还有多少是属于他自己的。人们在克隆一位死去的公民,以期达到使他复活的效果之时,也在埋葬另一位公民自己的欲求、需要、权利与生存价值。

第三,为了让单身男女能够拥有后代。借助克隆技术实现单身贵族生殖权的问题不是一个独特的克隆人伦理问题,而是一个与试管技术、人工授精技术相关联的单身男女之生殖权益与被生育的后代的权益之间的伦理冲突问题,简言之,是单身男女生育后代的合法性这样一个宽泛的伦理难题。毫无疑问,人类拥有生殖的欲望与权利,但问题在于当这种权益严重关涉到另一位个体(被生育的后代)的基本权益与需求,并且有可能对后者造成根本性的消极影响的时候,这种权益的合法性便就不再是不容置疑的了。家庭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构件、人类关系的基本单元,并不是某个或某些人随随便便发明创造所产生的,而是人类历史在漫长的自我探索与选择的进程中结出的文明成果。双亲家庭又是最有益于儿童身心发育、形成健全的人格和成熟的自主性及完善的爱的情感体验,从而避免罹患认知与情绪上的心理障碍的环境。而通过克隆技术使单身男女生殖后代的行为,则使作为后代的当事人应当享有的、其基因供体(即单身贵族)曾经享有过的拥有父母双亲的权利先天地被剥夺了,他从存在之时起便被先天地打入无父或无母的单亲家庭之列,这对于克隆人来讲,能说是公平的吗?这种不公平性,这种显而易见的对克隆人的身心伤害足以构成对单身贵族的生育权予以否定的强有力的理由。

第四,为了改良未来人类的自然禀性,从而塑造“新人”。以前所出现的改变人类禀性的行为(不论是精神上的自我修炼、品性塑造,还是身体上的修补缺陷、美体美容)往往都是当事人的自觉自愿的举动,是自己要求改变自己。它们与尊重人的自决权的道德原则不相冲突。而克隆人或通过基因改良来塑造人的行为则是今天活着的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塑造他人禀性的举动。克隆人体行为当然符合我们的自主性,但未必合乎被克隆者的自主性。我们希望并要求制造“新质的”人类,但新人未必愿做新人。而实际上被克隆者又没有任何反抗的余地,他的自主权被操纵在我们手里,或者说他的自主权已经不可逆转地被我们剥夺了。这里自然就会出现一个极其严重的伦理问题,即被克隆者的自决权的问题。

被克隆者同任何其他以自然生殖方式诞生的人一样,本应享有自然赋予他的禀性,这一天然禀性具有不容冒犯的尊严,因为它构成了这个人拥有一种与他人一样平等的道德主体之地位以及对这一地位的自觉意识的前提条件。一位克隆人,由于他的基因状态是别人设定的,他的肤色、外形、智力特征都是外人决定的结果,那么在他长大成人之后,便会发现自己是他人的作品,而不是自己生命的完整的作者,这样他就很难形成因出生状态相同而与他人完全平等的道德直觉,更难把自己理解为伦理上自由的、自我决定其生命历程的主体。相反地,作为他人意志的作品所造成的侮辱感将深深地印刻在他的心灵里,伴随其终生。总之,克隆人的伦理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人类的自然禀性有无独特的道德地位,而在于我们有什么权利对别人的自然禀性进行改良。

三、克隆人与科技时代、公民社会的伦理图景

根据上述四个层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克隆人或通过基因技术塑造新人的行为本身对于被克隆者来讲,意味着一种根本性的外在决定,意味着一种粗暴的强制。如果我们认可被克隆者同我们一样也是一个正常的、普通的公民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确信这位当事人作为一位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益已经在这种克隆或转基因过程中,受到严重侵害。他的惟一性、独特性大大降低,其自我欲求、需要、生存价值受到了限制,其作为道德主体所应拥有的自主性、自决权及与他人一样的平等地位遭到了无情的否定。而自由、自主之理念恰恰是我们现代公民社会价值观的基石。由于我们每个人的生物存在的基因基础对于自己的生命历程及作为道德主体所拥有的独特地位和自我理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禁止克隆人已经成为我们这个生命科学发达的时代的一项新的道德命令,而克隆人体行为无疑意味着是在冲击一个永远也不容侵犯的伦理禁区。

首先,克隆人问题在今天带来的最大伦理挑战,就在于如何看待启蒙运动和现代化的成果,如何看待作为启蒙运动与现代化时代之核心价值的尊重人的自由、自主性、自决权的伦理原则?

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人性的弱点与不完善,是应靠人类自身建构的有着自我批判、自我修复功能的社会机制来克服,还是应靠少数优秀的社会精英的重新设计?如果是后者,我们自然就要问一问:为什么他们有权进行这种设计?为什么他们就代表着判别正确与错误的标准?如何证明他们是道德真理法定的持有者、是道德真理惟一的见证人?

历史教训是深刻的:当对道德内涵的解释权掌握在某个人或某些人手里的时候,当某种个人的道德理念通过强制推行而成为一种“改造宇宙”的方案的时候,“道德”就会发挥出一种约束人、控制人、泯灭人性,因此也就是反道德的功能。

由此可见,克服人性的弱点与不健全,只能依靠人类自身社会机制的调节作用,而决不能以全然否定人性、剥夺公民的自主选择权、敲响人道主义的丧钟、推翻所有现存的伦理学为代价。如果启蒙运动与现代化的成果被否定了,作为现代伦理学的基础与出发点的自主原则被抛弃了,那么人们只能走进专制统治的死胡同,则不公正、不平等与野蛮无理便就不再是丑闻了。

总之,尊重人的自由、自主性、自决权这项基本原则作为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并没有过时,没有在崭新的科技时代出现什么发展变化,科技时代本身也没有资格与能力使这项原则发生更新。在今天这样一个公民权利意识空前高涨的公民社会里,我们更应当尊重每个人生命征程的开放性,认可每个人生理、心理和道德及法律地位上的完整性,保障让每个人拥有自主选择的最大空间,而不是让一些人通过克隆技术遭受基因供体的基因决定与限制。如果我们能够在社会形成共识,以人的不容侵害的自决权、平等权来抗击所谓的没有禁区的科研自由、生育自由的话,那么我们就不仅可以避免可能罹遭克隆的未来人类的痛苦与不幸,而且也是在避免神圣的自由价值的毁灭以及公民社会的崩溃带来的更大灾难。

其次,克隆人问题在今天带来的伦理挑战,使人们得以从一个全新的科技时代的视角来探究伦理学的重要功能与神圣使命,从而对目前在国际伦理学界得到热烈讨论的所谓“责任伦理”赢得一种深刻的感悟与体认。

伦理道德的功能决不在于为科技发展保驾护航,而在于为科学家的行为设立规范,对受这一行为影响的人们提供保护。伦理道德与科学研究的关联就在于,科学作为理论可以是价值中立的,但作为实践上的行为却逃脱不了道德上的评价,就像人类其他行为一样,只要行为的目的、手段、结果与人类利益相关涉,则就必须受控于人类的价值考量,必须受到科技伦理的制约。一个有责任意识的科学家在判别一个研究项目之时,不仅要着眼于其理论目标,而且还要考虑到为了达到此目标所使用的手段的合法性,并进而前瞻性地顾及使用这一手段可能产生的后果。这也正是目前成为学术热点的“责任伦理”的基本理念。

这一伦理观念,恰如其分地体现了当代社会的人类在技术时代所应拥有的一种价值诉求、精神气质与人文关怀。如果说,自主原则构成了反对克隆人之理据内在的伦理底蕴的话,那么前瞻性的责任意识与人文关怀则从外在的层面为禁止克隆人提供了伦理上的支撑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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