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重建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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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建财政的内涵与总体目标

重建财政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体制的重建;二是财政平衡机制的重建。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在财政改革中必须兼顾。

——关于体制重建。体制重建的目标在于理顺各种分配关系,建立一个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的财政体制。

这一目标应包涵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体制,规范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建立中央、地方两级政府事权清晰、财权分明、合理分工、统一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国家与企业之间界线分明的财政关系:对财政而言,是确定合理的征税标准;对企业而言,则是依法纳税。国有企业与财政多了一层关系,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的经济关系。

2.按照市场经济中政府参与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界定财政的分配范围,健全和强化财政在市场经济中应该具有的职能,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也要求国家对市场失灵的方面进行弥补,财政作为国家财力的总管,主要应进行对市场配置失效的产品进行配置。

3.财政在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中,要灵活运用财税政策手段,有效调节经济运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要能体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要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对经济周期进行自动调节,起到自动稳定器的作用。要确保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维护财政的统一性,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关于财政平衡机制的重建。主要是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财政分配关系趋于合理的基础上,使财政能够集中必要的财力,并能有效地控制财政支出,实现国家财政的中长期平衡,促进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动态平衡,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稳定。具体来说,这一目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稳定的财政。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正常化。财政收入的增长在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应略快于经济增长速度。

2.建立健康的财政。降低财政收入对国债的依赖程度。一个健康的财政应是负债适量的财政。公债作为一个集中收入的手段有其灵活性,适当用分债来支持财政,是可取的,但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还是要以税收为主要手段来筹集财政收入,这样才能保持财政的灵活性。同时也不至于给子孙后代留下过重的包袱。

3.建立职能健全的财政。按市场经济要求,一些要求财政进行资源配置的领域,财政应有足够的资金,摆脱目前因财力不足而职能不健全的状况。

二、认真贯彻、执行、完善新的财税体制改革方案,重建我国财政体制

1.1994年新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开始实施,重建财政体制的第一步已开始运行。

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财税体制已经进行了重大的改革:一是已把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了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系统,并实现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以调节分配结构和地方结构;二是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稳定、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了税收制度;三是正在改进和完善复式预算制度。这次改革,与以往历次改革相比,其最重要的特征是,摆脱了过去在利益划分上的纠缠不休,更注重了建立一个规范的制度,带有很强的建设性,可以说是在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财税体制打基础,因而可以被看作是重建财政体制的第一步。

2.新的财税体制在一些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1)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仍待进一步明确。完善的分税制,首先要进行合理的事权划分,在此基础上再据以划分财权,并使两者统一起来。而政府间事权划分清楚的前提条件又是政府职能的明晰。我国目前一方面存在着政府包揽过多的现象,另一方面,也有政府该管而没有管好的事情。这次分税制改革,政府职能并没有重新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也依旧如故。当政府事权范围特别是经济、事业发展领域的事权发生变化时,体制变化将不可避免。

(2)财政收入的划分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一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划分仍按企业隶属关系来决定归哪级财政,极不规范,不利于处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二是政府间税种的划分以财源的大小来确定,对一些主体税种划归中央并没有确切的依据;三是中央地方对一些税种的分享表明分税也不彻底;四是地方税收还没有建立起来。

(3)财政收支基数确定的方法也有待于改进。一方面,继续用基数法确定各级政府的体制基数将使“苦乐不均”的现状延续下去,仍不符合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另一方面,基期的选择带来一定的负作用。选择1993年为基期,保了地方既得财力,中央在基数上让给了地方一大块,也引起了一些地方弄虚作假的问题,而且在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不发达地区以及老区之间差距不但没有缩小,还有所扩大。

(4)转移支付制度还只是流于形式,仍有对既得利益讨价还价的余地。分税制的一大特征是建立一个有效的财政调节制度,即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形式调节各地方政府的行政能力,使各地方政府行使必要行政能力所需的财力有确实的保证。从这次分税制的方案看,转移支付制度还不规范,暂时只能实现税收返还制度,而且可调节性极差。首先,从返还数额看,是以保证地方既得财力为依据的,即制度变化后,净上划中央部分全部返还地方。这就是说,从存量上没有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能力予以调整。其次,从税收返还的形式看,每年以一定税收返还额的平均数返还给地方,也将减弱其财政调节作用。而且由于中央财政可用于返还的资金有限,因而难以有效地调节地区之间的差异。

3.针对上述问题,重建财政制度必须不断在新体制的完善上下功夫。

(1)加快转变政府的职能,弄清政府职能范围,在此基础上调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财权与事权。

第一,转换政府职能应该是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收缩过宽的职能范围,加强职能力度。政府的事权与财权是密不可分的,事权的范围和规模,对财权的规模提出了客观的要求;另一方面财力的大小,也决定了事权的规模和大小,也就是说政府要履行其一定的职责,就必须集中相应的财力;反过来,集中财力的大小也决定了政府能否履行其职责。对目前存在的政府包揽事务太多的弊端要正确认识,采取切实的办法,退出政府不该管的领域。之后,加强政府应该控制的领域的职能力度。应把政府在经济方面的事权集中在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方面,同时要承担起交通、邮电、科研、教育、公用事业、环境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能源、原材料工业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建设任务。

第二,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合理的事权划分。

事权和财权从整体上来说,是应该对应的,但在两级政府之间则并不应该完全对应。事权的划分应以政府之间的工作效率来断定,看政府的事务更适合于哪一级政府管理,就划给哪一级政府。财权的划分则应看其受益的范围,并看哪一级政府掌握更能发挥其效益,至于事权和财权不统一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来平衡。

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划分公共事务,主要以两级政权建设及行政管理职能的分工来划分,这一点较容易作到。关键是在政府经济建设方面的事权划分,难度较大。总的来说,中央政府应侧重于全国性的交通、邮电、农田水利设施、能源、原材料工业建设的任务;以高科技为基础的重大新兴产业的建设;全国重大基础科研事业以及全国性重要资源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地方政府侧重于承担地区教育、科研、城镇住宅、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等。

(2)逐步用因素法核定收支基数。

支出基数的核定要以事权划分清楚为前提条件。按照地方的事权对其财政支出按项目内容进行划分;对各项目所需财政支出数进行核定,并根据各地客观因素的差异进行合理的调整;加总各项支出后,就得出了地方财政的支出基数。定支出基数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自然条件,如气候、土地面积;经济发展条件;人口密度、民族成份等。收入基数的核定,主要是根据地方的税基、税率等因素制定理论收入。

(3)建立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

转移支付制度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不论所在地方社会经济条件如何,该地方政府应有基本的行政能力,各地方政府行政能力应大体一致。转移支付制度要多考虑自然、社会、经济的因素对各地方财政需要的影响,确保各地政府行政能力有必要的财力保证。

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还必须具有灵活性、规范性的特点。

灵活性是指不将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出搞成定额或定率以及定额递增等办法,而是一年一定,从而避免固化中央政府的支出结构,增强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和中央财政的灵活性。规范性,是在确定中央政府对各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数额时,要以计算较为科学的公式为拨款的依据,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排除中央政府在转移支付过程中的随意性和重视讨价还价的情况。

三、加强财政管理、控制财政赤字,重建我国财政的平衡机制

财政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本身是有利于财政摆脱困境,向健康化方向发展的。但由于财政状况的恶化一方面不完全是体制上的原因;另一方面,体制的建设也有一个过程,不可能给财政摆脱困境以急效药。因此,在重建财政体制的同时,还必须着手重建财政平衡机制。鉴于财政困难是多年来问题的集中反映,摆脱财政困境也就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有步骤、分阶段来实现。

总的设想是,在“九五”期间,稳定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同时每年减少一定量的财政赤字,逐步减轻财政对债务的依赖程度,迈出重建财政平衡机制的第一步,待“九五”以后,随着新体制的完善,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并实现平衡财政。

1.正确预计“九五”和今后15年财政所面临的问题,是重建我国财政平衡机制的出发点。

“九五”和今后15年,我国要加强农业、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产业的发展,振兴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建筑业等支柱产业,发展科技和教育,这些都给财政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当集中财力,保证国家的重点建设,从1994年开始实行新的财税体制,力争使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有所提高。

2.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从现在开始,就应该采取一些措施:

(1)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的规模。加强各级人代会对同级财政支出的监督审查。(2)控制财政赤字,减少国债的发行。(3)推进行政改革。(4)加强税收管理,扭转收入上不去的局面。(5)有重点且有效地分配财源。(6)大力扶持生产,积极培养财源。(7)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增加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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