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有制若干原则分析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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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有制若干原则问题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原则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是中国特色的灵魂所在,是企业转换经济机制的本质要求。当前最为关键并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课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双主体”意义的全民所有制形式究竟如何实现?采取什么方式完成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运行方式的融合?进而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寻找到适合公有制特点的财产组织形式和产权流通形式,如何落实全民所有权的代表者——国家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如何确立公有权能分离形式的最优选择及公有制企业财产权利的最佳配置,如何实现全体人民对其所拥有的财产利益的监护。我认为,归纳起来,最重要的是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好五个问题:正确树立公有制的一般观念;正确解决公有权的权能界属,确立科学合理的权能分工体系;正确构建公有资产增益公平分配的结构;正确确立公有制企业的组织模式和责权体制,形成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正确实行劳动者最广泛的经济民主,用坚实的活化生产力基础,来支撑和监护公有资产的实际运营与操作。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拟就建立公有制基本形式的若干原则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主人翁理想与经济民主

二战以来,在社会主义的营垒中,人们普遍经历了关于“主人翁”实践的兴起与某种失落。在一切有关无产阶级和全人类解放的革命理论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总是把为谁服务、谁是社会的主人作为判别一切思想与行为的标尺。在我国公有制的实践中,似乎“主人翁”问题已被作为共产党人基本的立场、观点和企业动力的源泉以予确认,不存在什么不清楚的地方。然而正是这样一个不言而喻的基本问题,在当前市场经济和改革的实践中却悄悄地发生着变化,并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忧虑。归总来看,目前企业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四类问题:即主人翁动力缺失;主仆关系倒错;经济民主弱化;主人公权益失保。企业中几乎所有的人民内部矛盾都与上述问题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使我们意识到,“主人翁”问题有理论问题需要探索,但主要是实践问题。决不能满足于简单的理性思维结论,应随着改革的发展,将有关“主公翁”责权利的各项保障纳入企业制度和法权关系内加以规范,确保落实。

拿什么把公有权与企业法人代表的受托经营支配权联结在一起?企业家的权益和命运由谁决定?靠什么激励才能正确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拥有责任感?靠什么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包括就业流动权等)?靠谁来支撑和监护公有资产的实际运营与操作?归根结底,唯一的链条是人民及其代表者真正当家作主。没有全体职工最广泛的经济民主,公有制的全部理想优势就不能得到发挥,其最终形态就只是一部虚拟空幻的童话,社会主义的性质就在实际上发生演变,生产资料公有制将不能巩固。这绝不是危言耸听。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公有制除了在法律上可以表现为国家所有以外,它还存在着另一个基本内核,这就是社会主义的经济民主。经济民主,意味着社会全体成员具有对全民财产的主人翁地位、主人翁精神和民主管理的权利。”经济民主是公有制的必然结果。“私有制不仅不能导向经济民主,反而是对经济民主的根本否定”,“公有制的合理所有权形式,应该是一种能够体现劳动者的意志和利益,从而能增强劳动者的主人翁精神,并与他们形成共同利害关系的形式,而不是与劳动者现实利益相脱离的”、“虚幻的共同体形式”的东西①。这无疑是正确的。公有制的实践表明,在计划集中型体制下国家所有权对经济民主的制约,在很大程度上是全民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方法问题,并不是公有制本身的缺陷。股份制可以使劳动者的主人翁精神得到一定程度的强化,但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及其责任感的具备绝不是劳动者出资入股的结果。入股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在于促使职工自觉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而不是意味着获得这些权利。动态地看,在任何社会经济形态中,人们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或增殖价值。最终是为了通过对财产的利用而获得经济利益。在生产资料领域,如享有所有权却又对所有人毫无利益,则所有人等于一无所有。尤其是在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交换的目的已不是满足生产和生活过程的消费,而是为了在生产的基础上追求价值,这种占有目的的唯一性趋势显得更为突出。在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积极性产生的根本动因,主要的不在于是否拥有少量的个人资产所有权,而在于是否能在自己所涉足的全民资产的更大范围内,获得资产经营的民主权力和资产增值的新生利益。对通过劳动所得已经拥有的资产部分,则更多地表现为稳定的归属感。动力、创意和责任来源于新的期待。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是根本的权利,没有这个权利,就没有工作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公有制的实现意味着“自由人的联合体”的自主劳动的实现,公有制应该“使社会的每一成员不仅有可能参加生产,而且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管理”②。我认为,实现上述目的的具体途径,一是使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的财产法权;二是使劳动者享有财产法权行使的部分权能,形成劳动者对经营者运用权力的制衡机制。这意味着,企业经营者的选任,要有劳动者介入;企业经营者行使权利,应始终受到企业全体劳动者的制约和监督。

有必要指出的是,全民企业经理人员的产生及其作用的发挥,取决于法权赋于的彻底程度。法权彻底性越小,责任依附性越大。从一般意义上说,如果在各种选拔推荐渠道与机制的作用下,经理人员的产生越带有法制性和民主性,一旦受托,便被置于相应的独立法权保护下,使之有可能唯一依照法律赋予的权能行使职权的话,就越能彻底摆脱任免机构中个别当事者的非法干挠和束缚,从而在享有完全的法定权力同时负有完全的法律责任;在产生各类责任事故的同时受到彻底的依法追究直至更换。这就向我们展示了一个途径:即高质量的经理人员的产生和流动,应在立法保护下,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从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健全和完善中源源推出,通过资产所有者及企业的民主筛选来确定。因此,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配套的高水准经理人员市场,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二、公有资产增益的公平分配

“按劳分配”这一振聋发聩的原则,曾经以极大的魅力跃然社会主义大旗之上。半个世纪以来,它的福泽流光溢彩,人们从未怀疑过它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它在人类生存最基础的舞台上,有力地抨击着一切不劳而获的剥削现象,并始终与资本主义营垒“按资分配”的招幡分庭抗礼,向人间播洒公正,讴歌劳动,鞭笞食利者与剥夺者的龌龊。然而,曾几何时,人们突然发现“按资分配”的行踪与呼声也渗入了社会主义的营地。究竟是“按劳分配”发生了问题,还是“按资分配”也蕴含着合理因素,抑或两者在现阶段应当并存与融合,许多人不知其然,更难解其所以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描述整个社会的现状而言,由于存在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因而分配结构也相应地存在以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形式并存的局面,这恐怕是客观的,无疑问的。但在公有制、尤其在全民所有制本身范围内是否应确立按劳与按资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则争论颇多,意见相左。持赞成意见者认为,在初级阶段,完全意义上的按劳分配是不可能的,因为社会还不能以劳动时间的简单标准直接测量出社会必要劳动。按劳分配就从来没有真正体现过。而按资分配方式在公有制关系内部的存在已经是一个事实。必须扬弃传统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实现两种分配方式的结合③。使职工股东化,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既按劳分配,又按资分配④。而持否定意见者则提出质疑:按劳分配就已经蕴含了所得收入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权利原则,尽管如此,它仍是世界上相比较最公正最合理的分配制度,但如果将它与按资分配相结合,那我们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分配制度还有什么两样?按资分配就必然会通过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来获得剩余价值。

我认为,围绕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概念展开的争论,问题出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按劳分配概念与内涵的界定;二是如何看待市场条件下资产增益的分配性质。对于这两方面的问题,由于涉及许多领域和基本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分支,这里不再展开分析,只想根据我的思考作一点简单归纳。

纵观人类有史以来的全部活动,可以发现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命题始终伴随着人们。

这就是劳动创造一切,劳动判别一切。在这一命题的统携下,一代又一代思想家冥思苦索,对历史、现实和未来凝炼着深沉的准则,挥发着五花八门的学说。从简单劳动到复杂劳动、从个别劳动到社会劳动、从具体劳动到抽象劳动、从有形劳动到无形劳动、从无效劳动到有效劳动、从被动劳动到主动劳动、从单元劳动到平均劳动、从必要劳动到剩余劳动……继劳动阐释之后,准则随之而来。廉与贪、勤与懒、富与贫、剥夺与被剥夺、公平与不公平……作这样如歌如泣的表述并不是为了列数人类的“家珍”,而是为了提醒人们注意“劳动”概念的内涵之广大,领域之深远,派生之庞杂,绝不能以一般形式逻辑的单一推论来击锤定音。正因为此,劳动概念一但被抽象出来并上升为是非准则的高度,就必然会成为带有普遍意义的一般度量衡,必然会带动人类社会、经济、政治、思想制度的革命性巨变。在我看来,如果不是带有误解或偏见,迄今为止发生的关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分配方式的讨论,从基本概念和内涵上并未超出“按劳分配”的总括,并未产生值得附加于“按需分配”之上的其它原则。这样归结的理由有三点。第一,按劳分配概念的三方面内涵没有改变。即劳动是一切分配的基础和根据,在一切存在劳动需要的非特殊领域和有劳动能力的非特殊性人群中,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劳动是一切价值的基本尺度和来源,无论是社会必要劳动与社会平均劳动所直接或间接决定的价值与价格,还是靠劳动形态与剩余劳动所体现的使用价值,以及靠特殊劳动形态所形成的特殊价值,终将以劳动论多寡、论优劣、论高低;在未达到物质极大丰富、难以做到“按劳分配”之前,劳动仍然是个人谋生的手段而并未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这就成为导致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按劳分配相对于其它分配形式而言,既是最直接、最合理、最为普遍适用的分配方式,也是判别一切财产性质的唯一标准。第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奠定了分配关系的基础,成为按劳分配的经济前提。按劳分配原则的运用不但是活生生的现实,而且日益显示出直接推动生产力解放的巨大优越性。最终决定分配关系的是生产关系的性质,而不是商品经济的运行形式。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哥达纲领批判》等文中,曾以商品货币交换消亡为前提,分析设想了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形态(可理解为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的本质及其必然规律⑤,它恰恰丰富了我们对“按劳分配”的认识,深化了确立在整个共产主义社会进入之前基本分配原则的整体思路,恰恰提示我们在既是市场经济、又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初级阶段,正确执行“按劳分配”原则,利用商品货币关系确定劳动价值的特殊意义与作用。那种给“按劳分配”人为地附加了所谓只有在“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个人劳动具有直接的社会性,社会能以劳动时间的简单标准直接测量出社会总劳动和每一种产品生产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才能实现的超现实前提的观点,表现出明显的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体系的曲解,也同时对“按劳分配”的原则作了狭隘的形而上学的界定,是不严肃、不可取的。无论现在还是将来,按劳分配都是社会主义大厦的基石。第三,资产增益的分配本身就是现阶段“按劳分配”原则的题中之意。在社会主义制度约束的大生产状态下,劳动者也是所有者获得了物的收益后,必然要通过物的价值形态的变化,使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含剩余消费资金)向商品资金转化,并将新的价值凝聚在新产品中,从而获得通过交换实现的产品价值的增值分配。其对象无论是实物形态还是货币形态,都是剩余劳动直接或间接形式的转换。分配资产原值与分配资产增值的区别和性质是显而易见的。对原值的分配等于坐吃山空;对增值的分配才符合规律。进化的物种对无成果的活动总是持完全否定的态度,而力求寻觅“正果”。把由人类社会现阶段唯一公平、合理的“按劳分配”制度所决定的劳动价值分配体系(即社会必要劳动与平均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有效劳动与无效劳动决定资产增值并进行分配)说成“按资分配”,进而混淆公有制下,由按劳分配所给予的个人剩余生活资料向社会生产再投入的合理转移,同生产资料个人分割占有带来的对他人剩余劳动价值占有的界限,并进而否定按劳分配原则的唯一合理性,不仅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在实践上也是十分有害的,搞得不好,对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稀缺的大国来说,有可能造成经济秩序、政治秩序以及社会利益结构的全面混乱。

三、若干原则结论

在对如何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进行了若干探讨之后,有必要清理一下思路,将一些值得记取和遵循的带有结论性的东西作一点归纳。大体看来,有这样一些内容应当把握。

——必须在适应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制度特色的基础上构建所有制基本实现形式的总体框架。在了解现阶段国情优势的同时不能忽视以下国情特点:资源相对稀缺、人口相对过剩、人均相对贫困、文教落后、产业结构及科技含量初始化、地域经济落差悬殊。必须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的公有制经济运行特征:公有制地位的主体性、劳动者身份的两重性(劳动者与所有者的统一)、公有资产归属的全员性、分配原则内涵的同一性(按劳分配与资产增益分配的同一性)。

——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由全民所有者和全民劳动者统一所决定的劳动所得与资产所得的统一,形成消除两极分化的根本保证,把全民劳动的发育程度作为全民资产占有程度的前提和标志。第二,由全民财产全民作主所决定的民主管理和法人管理的统一,形成全体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利益的根本保证,把人民民主(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民主)的发展程度作为全民所有“全民性”完善程度的标志。民主决定国家的性质,决定国家所有的全民性。民主是保证全民财产基于全民共同利益而用的现实手段。民主是法律法规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得以确立的保障。有了正确全面的人民民主要求,才有民主权益的规则化、法制化,进而克服任何无序现象。

——公有制绝不是个人财产权的排斥,而是对社会财产的共同占有。社会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将全民手中的生活、消费性资金有效地部分转移为生产建设资金,不仅是一般市场经济运行所渴求的理想状态,更应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优势的生动体现。在公有资产的运营状态下,消费基金的转移越为全体人民所参与,就越能在公有资产社会化生产中获得有效增益,越能加快人民富裕的程度,越能体现生产资料的公有性质。这种社会成员公平拥有与竞争性投入产出的规模与程度,正是我们所期待的社会主义生产因素,正是公有制实现的理想方式之一。资产的合理流动与货币的有效转移是公有资产运营效用的具体体现,是价值规律的内在要求和客观反映。资产的结构性重组会按照市场机制,在更为广泛的领域和更为合理的经营环境中得到再生和更新。

——建立全民所有制基本实现形式应予确立的总体方向是:从体制及法权关系入手,进行国家、社会、企业、劳动者四位一体的所有制基本权责整合分工。在巩固壮大公有制主体地位、维护其整体权益的目标基础上,克服由职能的重叠性和管理的紊乱性所带来的低效率、低水平经营运作的弊端,借鉴股份经济运作的有效方法,克服承包制经营及其授权的不彻底性,建立资产结构明晰、权能界定合理、责利体系明确、运作系统协调、内外保障健全、整体功能完善的全民所有制及其资产所有权的监管运营体系。

——建立全民所有制基本实现形式应予坚持的指导思想是:实现整体全民代表者与企业全员劳动者相结合的资产监护运营负责机制,把企业法人代表的经营者权利置于既独立又贯通的责任制衔接体系之中;使全民资产在法权意义上完整地实现职能结构合理化,责权边界明晰化,增益分配法制化,监督制约效能化,以确保全民资产的增殖壮大;最大限度地坚持公有资产全权经营与个人劳动所得再投入的资产社会化运作体制,挖掘全社会资源,提高公有资产主体运营的规模经济效益,在壮大公有经济,保证人民长远利益的前提下激发人们投身劳动、共同致富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开拓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方式下的动态再投入二次分配新领域;遵循产业结构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连锁性,以全额拟股为实现形式,实行企业全员资产拟股负责制,将全民资产经营与处置责、权、利具体化、人格化、社会化、集约化。

——全民所有制基本实现形式正确运用的重要标志是:全民立法监护到位;国家宏观调控到位;企业资产经营处分权到位;全员劳动者对资产保值增值实现过程责任到位;劳动者的资产增益分配权益到位;劳动者对全民资产享有的监护权到位;劳动者生活资料再投入权利保障到位;全民制衡机制、国家调控机制、职工主体参与机制、资产营销机制有机结合,高效运转。

——产权归属不是最终经营意义上的所有制实现目的。产权归属加责任管理体系,才是创造新兴生产力的最优体现。我们借鉴股份制的目的,是采用股权运作的长处,进一步明确权能,建立所有制运行的全民分工体系。

——在市场的意义上,公有制企业应当在公有资产控股前提下大胆包容其他资产成份,改变传统的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单一结构。从某种意义上说,“外姓”资产作为补充进入“公有运营”,将成为有利于公有制企业和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新的生长点。如果我们的国家不但能靠公有资产自身的运营来获得主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而且能够在其他经济成份的介入和补充中,通过公有资产要素的运营和社会化大生产方式的规范,来获取有益于综合国力壮大的新泉源,开辟有利于合理利用社会资源的新途径,这将反映公有制经济的应有优势及其参与公平竞争效能的必然性,体现社会发展最终意义上的导向作用和强大向心力。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仅仅是量的优势,更应具备质和经营的优势;不仅仅是成份的量化指标,更重要的是其主导作用和普遍意义。公有制的巩固,应纳入社会发展整体过程和社会化大生产客观需求的历史唯物主义范畴加以确立。我们应当为社会主义经济产生这样的整合形式及其运行体制疾呼开道。

——在我国公有制体系中,由公有制企业分布的广泛性、在经济结构中的重要性及企业宗旨和目的的多样性所决定的,找出一种“包打一切”的统一产权标准来函盖各类企业的具体权利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但是,由事物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现阶段经济发展战略的着重点、公有制的基本特征与规范、矛盾的主要方面所决定,寻找建立公有制基本的实现形式不但可以做到,而且应当做到。

——必须进一步从生产社会化必然带来产权社会化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中,认识个人资产的社会化大生产增益、生活资料的生产性转移、个人劳动财产权的社会性运作对于人类的解放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实现的深远意义。这是按劳分配原则下社会性再投入的主动演进,这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运营效率的深化和补充,这是社会主义经济运行形态优于资本主义经济运行形态的必然写照,这是在公有制范畴内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实质的摒弃。

注释:

①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第229-241页。

②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页,第10-11页和第347-348页。

③《中央党校专题讲话》,王珏《论社会主义的本质与特征》。

④《党校科研信息》93年第8期,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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