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机制的构建_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机制的构建_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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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时代,第三方支付扮演着一个关键的角色,但随着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不断出现和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有必要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实施进一步的风险防控。第三方支付要健康发展,必须把握权利界限,严守政策红线,不碰法律底线。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着的,但任何事物总有其两面性,风险往往也伴随着机遇。如果能够做好其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把握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机遇,第三方支付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将大有可为。

      目前国内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研究较多集中于电子商务、计算机技术及金融经济领域,主要研究方向集中于第三方支付的平台运行、沉淀资金的属性、特征分类、消费者保护等,其中也不乏针对第三方支付的风险进行相关监管制度的探究,但大多将法律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等混为一谈,法律分析方面的专门研究相对较少。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一系列配套规则为第三方支付运行监管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理论开展研究,并基于国内的监管实践探讨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第三方支付的概况

      随着金融行业复苏和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数量与日俱增,特别是电子支付的发展突飞猛进,一方面互联网支付机构争相申请支付牌照,加入第三方支付行列;另一方面移动支付也不甘示弱,纷纷抢占支付市场。

      (一)第三方支付的界定。

      支付是金融的基础设施,会影响金融活动的形态(谢平和邹传伟,2012)。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徐勇(2010)认为,第三方支付是在传统的电子支付模式中引入第三方机构建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由该第三方机构承担资金的保管和清算费用的电子支付模式。帅青红(2011)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支付方式以移动支付为基础,是通过移动通信设备、利用无线通信技术来转移货币价值以清偿债权债务关系。

      由此可见,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直接明确定义第三方支付,而是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作了一个界定,这相当于广义的第三方支付,而其提到的网络支付则是学术界主要探讨的狭义的第三方支付,这也是本文所探讨的重点。下文提到的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指第三方网络支付,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

      (二)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现状。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如火如荼,第三方支付已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发源至今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网民获得网上购物、消费、转账等网络服务的便捷渠道。目前国内已有支付宝、财付通、易宝支付等上百家第三方支付机构。随着电子商务的深入普及和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第三方支付市场,其业务发展具有以下特征:

      1、增长速度快。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我国第三方网络支付获得了跨越式的发展。2005年以来,我国第三方网络支付交易额连续7年增速超过100%,远高于网络经济49.2%的增速(周元英和魏远明,2010):2005-2011年第三方网络支付市场规模分别为158亿元、432亿元、1009亿元、2578亿元、5051亿元、10105亿元和22038亿元。2012年,第三方网络支付继续保持高速发展势头,据易观智库发布的《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季度监测》报告显示,2012年上半年我国第三方网络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7152.6亿元,同比增长107.7%(毕金华,2012)。截至2013年,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已达到250家,2013年第三方支付业务总体交易规模达到17.9万亿元,同比增长43.2%。而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更是异军突起,交易规模达到12197.4亿元,同比增速达707.0%①。

      2、移动互联成新标志。与此同时,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移动网络技术的发展,移动支付得到了爆发式的增长,这是第三方支付不同于几年前的新状况。目前竞争最火热的两大手机打车软件——快的打车和嘀嘀打车争相在打车费用中为消费者进行补贴优惠,快的打车背后依托的是支付宝的支持,嘀嘀打车依托的是微信支付的支持,这其实是支付宝和微信支持两家机构在抢夺移动支付端入口而进行的一场无硝烟的战争。目前微信支付已经在网民中占据了相当一部分市场份额,利用微信用户规模效应,由纯社交到覆盖电子消费,微信的这一转型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另外,支付宝也开发了其移动端的支付宝钱包,使得消费者用手机即可方便地完成支付业务,甚至只需要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即可完成对商品的支付,方便快捷的优势极大地改善了用户的体验。未来人们在公交出行、超市购物、娱乐消费等活动中,可能只需带着一部手机就可以畅游天下。

      (三)规范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制度建设。

      与第三方支付业务蓬勃发展态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2010年之前,我国第三方支付相关立法却相对滞后,自第三方支付业务出现以来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始终没有出台有针对性的立法。可以作为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依据散见于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文件中,主要有《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展电子商务网上支付若干意见》、《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业务资格认定工作规程》等法律文件。而这些法律文件主要是针对电子商务等问题制定的,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尚缺乏明确的指引,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操作(高富平,2004)。因此,第三方支付业务自起步以来就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也使行业的快速发展无法得到有效规范。

      这种局面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得到改变。中国人民银行在2010年6月发布的《管理办法》是国内第一个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文件,迈出了为第三方支付专门立法的第一步。中国人民银行随后又分别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配套规则。《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有效弥补了我国在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方面的空白,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的条件,加强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规范管理,制定和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第三方支付的有关法律规范变得日趋完善。

      (四)第三方支付发展面临的市场和政策环境的变化。

      2014年3月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是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这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进入决策层视野,体现了政府开放的心态、实现包容性增长的执政理念、坚定推进金融改革的决心以及鼓励创新发展的总原则,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将成为中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内容,有望得到明确的市场定位和政策扶持。

      但是,针对业务发展带来的风险环境的变化,2014年3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紧急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叫停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同时被叫停的还有条码(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就《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根据两份征求意见稿,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能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金额不能超过5000元,同一个人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消费月累计金额不能超过1万元。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让支付行业倍感压力,第三方支付机构及有关各方的博弈尤为激烈。

      2014年3月中下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又分别下调了支付宝快捷支付限额,被市场解读为第三方支付受到了传统银行业的阻击。对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回应称,调整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交易限额是基于对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的考虑。对此,市场认为,银行这次只是对快捷支付限额进行调整,不排除其后续会采取切断快捷支付、甚至不再对接网上银行与支付宝等措施。

      2014年4月初,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目的在于保护商业银行客户信息、资金和银行账户的安全,加强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业务管理,对合作中的一些具体内容如身份认证、交易限额、风险监控等进行了细化。

      种种迹象表明,目前第三方支付正面临严峻的考验,之前宽松自由的市场环境已不复存在。但笔者认为,监管机构出台的这一系列监管政策,主要是出于对支付风险和支付安全的考虑,并没有彻底“叫停”,不是“禁止”而只是“暂停”。监管层的主要目的在于希望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脚步能稍微慢一些、更稳健一些,要做好相关的安全防范管理,以防出现系统性风险。由于创新和风险总是相伴相生,在鼓励第三方支付业务创新发展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其潜藏的风险,尤其要重视第三方支付的金融功能属性和金融风险属性,通过适度的监管措施将潜在的风险控制在可预期、可承受的范围内,促进以创新为动力的这一新型金融服务业态在可持续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存在的法律风险

      伴随第三方支付业务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种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创新型支付工具不断推出,创新与风险丛生,市场竞争因此变得日趋激烈。一些盲目竞争者对利益的过度追求使行业的一些问题开始暴露,风险隐患不断产生。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发展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合同履约风险。

      第三方支付是作为交易支付中介存在的,它的出现实际上是为了方便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快速安全地完成支付服务。在交易过程中,合同是连接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枢纽。同样,在第三方支付活动中,消费者通常在获得第三方支付服务前会收到第三方支付机构出具的合同说明,只有在用户同意的前提下,第三方支付才能为用户提供相应服务,如果双方未通过合同达成一致性意见,交易也难以实现。而交易合同通常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出具的格式合同,且在第三方电子支付中表现为电子合同,例如阿里巴巴的支付宝,在消费者使用前会签订一个《支付宝服务协议》②,这个协议即为合同,一旦用户同意进行注册,则表明这份协议已经过双方同意,此后的支付服务即按合同上的说明进行。

      然而,电子合同的格式合同本身是否平等尚待讨论,且一旦支付机构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由此对消费者产生不公平的责任分担问题时,就产生了履约上的法律风险。

      (二)账户盗用风险。

      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是第三方支付发展的技术支撑与基础,但同时也留给犯罪分子以新的犯罪空间,一些木马病毒、黑客攻击随时准备搅局,账户信息容易被盗用,给第三方支付的安全性带来隐患。账户信息盗用案例不胜枚举,微博和朋友圈里曾流传着一则“支付宝关联了银行卡,如果手机丢了会发生什么”的“惊悚实验”,里面附图详细解释了如果个人手机丢失,他人如何利用此手机盗取与手机关联的支付宝账户中资金的过程。其实这个测试利用的就是支付宝与个人手机账号相连接的“弱点”。总的来说,这一风险源于手机的权限太大,只要用手机短信找回密码就很容易解除安全设置,发生他人盗用本人账户的风险。虽然上述案例可能有夸大其词之嫌,但其潜在的风险还是让人警醒。

      (三)刑事法律风险。

      第三方支付的支付流程设计为非法套现、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交易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极易成为资金非法转移的工具,潜伏刑事法律风险。

      1、非法套现风险。全国曾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利用预授权交易进行套现的风险事件。不法分子通过向信用卡内存入大额溢缴款,利用预授权完成交易需在预授权金额115%范围内予以付款承兑的业务特性,与部分特约商户勾结,绕过信用卡的透支额度限制合谋套现。恶意套现者通过违规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信用卡金额充入支付账户后提现,或是用信用卡购买“自己人”的虚假商品交易套现。网站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却不能鉴别买卖双方交易的真实性,且用户在网络交易中一般都不用真名,这种匿名性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虚构交易等方法非法套现,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洗钱风险。客户的支付指令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掌握,银行按照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指令将资金由客户账户划入支付中介的账户并最终划入目标账户。由于第三方支付是通过游离在银行系统之外的网上平台支付的,买卖双方的交易被支付机构割断,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屏蔽银行对资金流向的识别,干扰交易的可追溯性,使得监管者很难确认交易的真实背景(王振和刘颖,2011)。利用这种方式,不法分子将现金植入第三方支付系统,虚构交易、屏蔽资金流向、跨境支付等,力图将非法资金转为合法,有可能触犯刑法第191条的洗钱罪。

      3、非法集资风险。第三方支付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点主要是第三方机构对于备付金的管理。《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备付金不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自由财产,禁止挪用。支付机构应该开设备付金专用账户,并与一个商业银行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通知》中也有对备付金管理的专门规定。虽然《管理办法》和《通知》均对备付金的管理进行了规定,但对一些细节如备付金的孳息归属等并未有明确规定③。此外,倘若第三方支付平台违反规定,没有对备付金进行专门的存管,可能构成资金池,若第三方支付机构把备付金挪作他用,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构成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四)隐私泄露风险。

      基于互联网,客户若利用第三方支付,需要注册用户名,成为第三方支付的注册用户,使用用户名和密码才能登陆到支付页面,这就产生了个人材料的提交问题。这些个人材料涉及的隐私信息都会上传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审核部门,由它们保存个人信息。当第三方支付机构终止服务时,支付平台的账号、账户中的资料和档案都属保密信息,应受到保护或安全处置。在整个社会诚信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大环境下,对于保留客户个人支付资料(如银行卡号、姓名等内容)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着消费者个人隐私泄露的道德风险。一旦用户的个人资料被别有用心者收集、散发或用于其他目的,造成的金融损失、社会影响将不可估量。2006年6月,由于一家第三方支付数据处理公司的安全缺陷,使得约4000万张各种品牌信用卡的资料被泄露,有人甚至在网上公开出售信用卡信息(熊国红,2009)。同时也发生过支付宝个人转账付款信息被谷歌抓取的隐私泄露事件,手机端理财类App也成为手机病毒新灾区,这些都反映了客户信息处于一个十分敏感的区域,个人隐私泄露风险不容忽视。

      (五)网站备案风险。

      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的建立需要网站作为依托,因此还面临着网站备案的风险。首先,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一般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它也同样会遇到,也需要相关工商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ICP证,即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些证照一般由各地的通信管理局颁发。其次,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互联网金融公司,又具有网上支付这样关乎众多消费者财产权益的特征,因此还需要通过通信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没有得到备案审批就对不明事实的消费者开展服务,将会引发由网站备案风险导致的纠纷,甚至牵涉非法经营罪,而我们不可能希冀所有消费者在使用任何不明支付机构提供的服务前都对其网站是否备案进行检验。

      (六)诉讼法律风险。

      第三方支付机构由于其便利性拥有了庞大的消费群体,而在支付服务过程中很有可能产生纠纷,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此时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很有可能诉诸法律,提起相关诉讼,而如果不能建立起一个很好的协调机制,诉讼可能会不断增多。例如,曾经发生过客户起诉支付宝的案件,2010年江西省新余市首例起诉“支付宝”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最终以原告黄女士撤诉而告终。这个案件得到了较好的了结,但其他纠纷案件未必能以如此和平的结果收尾,一旦双方不肯相让,纠纷得不到解决,诉讼法律风险将凸显,诉讼将耗费双方当事人相当大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和物力成本,这显然违背了当初消费者接纳第三方支付所希望达到的省时、省力、安全支付的初衷,社会矛盾将愈发难以调和。

      (七)机构对接风险。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的交易接口直接对接,支持众多银行的多卡种支付,起到了信用中介、技术支持、安全保障的作用。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第三方支持平台都可以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是连接买卖双方、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和银行的桥梁,最终实现网上交易的资金划拨。但第三方支付平台如何与其他网站、银行做好对接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虽然众多P2P平台宣称使用了第三方支付进行资金支付与监管,但第三方支付可能并未在资金流动过程中起作用。如淘金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环讯支付合作,实际操作的流程是: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给淘金贷在环讯支付的账户,淘金贷从环讯支付账户中提现,到还款日淘金贷再通过私人账户把钱打给投资者。淘金贷完全可以对账户资金进行支配,这使得第三方支付对资金的监管失去了作用。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控存在较大漏洞,甚至不排除第三方支付机构与P2P平台合谋实施犯罪的情况发生。

      另外,比特币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虚拟货币,在2008年之后声名鹊起,很多网站陆续支持比特币支付,造成比特币价格不断攀升。比特币涉及金额逐步增加、影响范围逐渐扩大,尤其是越来越多地被作为支付手段使用,金融秩序受到干扰(娄耀雄、武君,2013)。2013年12月,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而非货币,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涉及比特币业务。因此,许多之前与比特币支付对接的机构突然宣布停止接受比特币支付,大量机构纷纷解除与比特币的对接机制,使得此前制造、购买、持有比特币的个人或单位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四、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构建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引起了监管层的重视,但目前第三方支付已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机构:第三方支付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也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具体规范;有关网络支付、手机支付管理办法也在起草之中,规范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渐建立和完善。因此,笔者认为,对第三方支付要更多地从现有法规出发,在现有法规框架内进行监管。具体来说,应从以下七个方面着手:

      (一)规范客户服务契约,加强对合同设计的监管。

      商家与客户交易必须有协议,要按照交易流程、交易结构设计交易合同,形成规范和标准,特别是电子合同一般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出现,其出发点主要是提高交易效率。商家作为交易合同的提供方,对于交易合同尤其是格式合同的设计必须遵循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注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诉求,以消费者体验为中心。《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对格式条款合同内容提出了限制,其中第一款要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企业要尽到合同的提请注意义务,客户也应当特别留意这种免除、限制责任的条款,加强自我防护意识,避免仓促决定造成利益损失。

      (二)严格规范支付认证程序,保证个人账户的安全性。

      第三方支付的出现原因之一,是原有的支付体系不足以满足人们的需求,效率不够高。但第三方支付在保证支付快捷便利的同时,更要重视支付的安全性。在互联网公司涉猎金融之前,各大银行早已开展了网上银行业务,向用户提供了安全插件、电子口令卡、U盾等验证工具。用户在进行网上交易时,需要输入完全“一对一”、不可复制的验证信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与传统银行竞争的过程中,也应在安全验证方面学习传统银行的经验,在技术上严格制定和执行支付认证程序,避免只顾支付效率而忽视了账户真实性验证,保证消费者的账户信息得到最有效的保护。《通知》已要求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必须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进行双重身份鉴别。同时,要加强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客户账户信息监测的力度,对于账户信息有异地登陆情况或出现异常、大额资金转移时,要及时通知和提示客户,最大限度地减少账户被盗用的风险。

      (三)加强对账户资金的监控和账户信息的审查。

      在利用信用卡预授权套现事件中,除了银行、银联负有责任以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最大。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没有做好对客户账户信息的审查,在盲目抢占收单市场过程中漠视对商户的合规管理,业务拓展过快,未履行收单机构的管理职责,更没有做到市场拓展与合规管理双线并进,导致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在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中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规定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机构,明确所有与风险和内控相关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识别客户身份;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监测和报告频繁支付、大额支付等可疑情况。严格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备付金的存管银行要对存放在本行的客户备付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本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法人机构汇报。在对沉淀资金的管理上,可借鉴美国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来实现。

      (四)加大客户信息保护力度,防止客户信息泄露。

      对于支付平台上的客户信息泄露,要注重事前防范。第三方支付企业必须遵守《第三方支付行业数据安全标准》,其中明确规定了如何实施数据保护、哪些信息可以保存、哪些信息不能保存。在支付机构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过程中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防止敏感信息泄露。规范业务连续性管理,保障客户数据安全和服务连续。支付交易信息分析必须严格遵循数据信息安全的基本规则,切实保护客户信息。支付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严格遵守“为客户保密”的制度。保护客户金融信息不仅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义务,也是客户自身的责任。客户对自己的支付账户资料要加强保管,安装数字证书和杀毒、防火墙等保护软件,定期更换密码,严防个人信息失窃和泄露。

      (五)做好网站备案监管,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第三方支付相对于P2P和众筹等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而言,在监管和制度建设上已先行一步,设立了专门机构和部门规章进行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有取得了支付业务许可证才可以开展服务。下一步必须加强对支付网站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不定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牌照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开展业务的合法性,通过现场监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内控体系开展评价,提醒其完善内控制度。严禁无证机构和经营不规范企业钻法律空子侵犯客户权益。明确界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营范围,防止其逾越经营范围开展服务。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要建立功能强大的防火墙系统和病毒监测系统,定期做好系统漏洞监测工作。要制定有效稳妥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异地灾备系统,保证系统的故障和灾难恢复处理能力。

      (六)构建以调解为基础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方支付机构涉及众多消费者利益,且消费者具有数量众多、人群复杂、跨区域性的特征。当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支付出现问题时,在收到消费者的反馈或投诉后,支付机构要主动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在调解能够解决纠纷时,尽量不诉诸诉讼。因为调解作为民事纠纷的一种解决机制具有快捷、自愿、低成本等优势,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对于第三方支付,还有一种更为重要的新兴纠纷解决模式,即在线替代性解决方式(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以下简称ODR模式)(庄婷婷、李慧,2011)。ODR的性质是非官方的民间纠纷解决机构,它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以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形式来解决网络交易中所产生的争端,包括在线仲裁、在线调解、在线和解等。目前我国主要有两家ODR机构,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端解决中心,受理域名纠纷和任何投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之类的纠纷;二是中国在线争端解决中心(ChinaODR),是由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北京德法智诚咨询公司发起提供的在线信息交换平台,以解决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争议为主要对象,特别适用于标的额小的电子商务争端,主要提供在线调解和在线和解等服务,力争在诉讼前构建起消费者可以选择的多层次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七)开展对消费者的普法教育,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

      客户是消费活动的主要需求者和发起方,要将对客户的宣传教育作为监管的补充。有时风险的出现在于客户自身风险意识的薄弱和对有关知识的匮乏,应定期对客户进行宣传普法教育和引导。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网站上明确自己的业务类型,当支付活动发生时,采用邮件、短信等通讯工具对客户的支付风险进行提示,进行支付确认,客户要切实增加对支付活动、新支付方式的学习和了解,增强风险意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另外,支付清算协会要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层与消费者之间架设好联系的桥梁,发挥好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作用,一方面加强行业研究促进同业交流,积极探索创新模式,推动第三方支付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探索建立自律机制,引导成员单位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重点针对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①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支付清算蓝皮书:中国支付清算发展报告(2014)》。

      ②参见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宝服务协议[EB/OL].[2014-09-20].http://help.alipay.com/lab/help_detail.htm?help_id=211403。

      ③201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起初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客户备付金沉淀资金的利息分割给出了按支付机构九成、备付金存管银行一成的比例分配的指导意见,但发布时却删除了这一条,这与其存在争议有关。有观点认为,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权属于客户、但利息却归支付机构,这种分配方式不妥。这是涉及众多企业和用户财产权益的重大问题,作为金融主管职能部门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不足以解决这一问题,且这一方式与民法相悖,如要实施需经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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