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相关法律制度研究意义论文

浅析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相关法律制度研究意义论文

浅析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相关法律制度研究意义

王义刚

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陕西 西安 710038

摘 要: 本文通过观察分析我国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制度的立法区别,并且相互比较,分析其产生原因,通过这样的借鉴得出不少参考价值更有利于完善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制度的规范力度,找到解决方案维护家庭的幸福和谐,让双方当事人都重视一下同居和婚姻的价值意义,因为一旦同居关系解除对子女对双方都是无形的伤害,由此还将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所以对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制度的立法完善迫在眉睫。与此同时,注重和分析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现状以及引发的问题根源,最后提出完善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法律制度的法律构建。

关键词: 事实婚姻;非法同居;研究意义

一、研究价值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并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只承认办理登记手续的婚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事实婚姻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所以规范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制度就颇具价值。在规范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制度更有利于我国的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更利于每个家庭的幸福和长治久安。

首先这个题目的选题价值涉及到的第一个就是财产问题,也是双方当事人最关注的问题。对于被认定是事实婚姻关系的两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假若有约定的先适用两个人的约定[2]。如果被认为是非法同居关系,男女双方在此期间所获得工资积蓄以及购买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共同财产,双方各自因继承或受遗赠获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便于法官审理婚姻的财产纠纷。

其次,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作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同居期间所生的儿女,是受到保护的,应归属婚生子女。对于婚生子女保护尤为关键,鉴于事实婚姻现象普遍存在于边远农村地区,主要是由于登记不方便,受传统习俗的影响,以及登记制度的不健全等诸多原因。所以本人认为对于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制度的研究规范就显得刻不容缓,且具有重要的意义价值。

最后,对其法律制度的规范化是为了普及我们加强法律观念,弘扬法律思维,培养法律意识,这是我们每一位公民应具备的品质。其意义在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先进性,自然而然的具备遵法守法的思想。因此,牢固树立了法律意识将是法治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里程碑。

1.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教师可以借助综合实践活动的形式,激发学生热爱祖国语言文字的热情。如在五年级上册的第五单元综合实践活动,是以遨游汉字王国为主题的,教师可以通过组织相关的活动如:字谜活动、搜集汉字资料、寻找汉字传说、发现生活中的错别字、汉字游戏等活动来让学生发现汉字的有趣之处,让学生乐学汉字。随着我国对汉字的重视,电视媒体等也出现了关于“汉字”的节目,这些节目制作精美,适合高年级的观看。教师可以让学生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

在英国这些西方发达国家中,信奉宗教是种习惯所以宗教婚姻比较普遍,两个人在神圣的教堂里面在牧师的主持下,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就算有效婚姻。而对应的世俗婚姻是双方向当地的登记官申请,在登记官审核之后发给结婚证明,再经过结婚仪式就具有法律效力。在英国这些西方国家中,离婚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如果夫妻离婚,丈夫需支付前妻工资的50%来维持生活,而且西方人比较思想开放,更崇尚自由,不愿意受家庭束缚,所以国家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综上所述,英国的事实婚姻制度比较完善且人性化,和我国的人道主义精神是不谋而合的也相通的,注重保护女性的权益[2]

所以,确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制度,意义在于是社会文化生活的体现,有利于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家庭的是社会基本的组成单位,在立法上维护好这个基础,进而会促进政治经济的和谐良性发展。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应该提高法律意识,把婚恋观和爱情正确把握,不可盲目幼稚,一定要清醒冷静成熟,更不可把非婚同居作为体现爱情的方式,这十分不可取,还藐视婚恋道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国内研究

根据贵州省出台的 《关于贵阳市红岩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可以确定,建设目标红岩水库其最大蓄水高线为1070m,结合管理体系中的移民工程数据中的方式控制和格式控制,建立起标准处理格式:

目前,企业在经薪酬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不是依靠企业本身就可以完美解决的,要求企业具备较好的外部环境。国家以及当地政府因为一些优秀企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确保其在自主经营与自负盈亏的前提下开展日常管理活动中,体现其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企业只有在薪酬管理与人力管理方面具备完全自主权,才能在市场竞争中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调整薪酬结构与薪酬水平,更好的提升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

婚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具有其他一般人身关系所不具备的特点,是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全部社会关系最基础的环节,是家庭的重要组成方式。事实婚姻作为婚姻的一种表现形式普遍存在于社会中,而对于事实婚姻制度若一直回避的话,终不是办法,也不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响应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理想,应注重规范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制度,完善其婚姻立法体系。

三、制度研究意义与目的

(一)研究意义

婚姻关系是社会中不可缺少的法律关系,神圣而庄严,更是社会属性决定了婚姻以一定的条件和方式。无论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后是否有实际名分,只要领取结婚证就被法律保护,至于是否有夫妻之实在所不问,即使分开从此形同路人,也不管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仍然应认定是夫妻关系。所以,对于虽然欠缺结婚登记这一法定流程,但是如果在实际上具备婚姻效力,那么我们就习惯把它称之为事实婚姻。

在美国这些欧美国家中最具特色的当属宗教婚姻和民事婚姻,也就是熟知的在教堂结婚领取证明或是通过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其余的凡是未经婚姻登记的双方不受婚姻法保护,其婚姻无效,但是这也有例外规定,那就是事实婚姻。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写下婚书并注明结婚的时间地点就可以了,这就是俗称的习惯婚,在美国大多数的州都承认事实婚姻,比较普遍常见,随后各州政府相继出台法律法规规范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制度。

编制企业定额之前首先要明确它的性质。首先,《贵冶土建定额》属于预算定额。建设项目建设期费用构成分:估算、设计概算、工程图预算、项目最终结算,财务决算等[1]。该定额主要用于全厂范围内的生产检修项目的招投标及预结算阶段。所以定性它为工程计价定额中的预算定额。

(二)研究目的

基于事实婚姻,早在中国几千年的灿烂悠久文化中就有体现,中国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没有婚姻登记的说法,只要双方达成合意择定良辰吉日,交上彩礼,举行拜堂仪式,就算完成婚礼。这是早期的事实婚姻形式及思想根源,而且影响颇为深远,至今在广大农村边远地区仍然保留着这一习俗,封建思想根深蒂固,老人们希望孩子们早结婚早生子。那么,我们研究这个课题的目的就产生了,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规范婚姻缔结制度,采取有效合理的方式使公民把法律意识深入心里,普及法律的思想和法律观念。

对于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了解其出现原因,然后找到办法规范这个现象。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老话说家和万事兴,家庭才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应重视对事实婚姻及非法同居的立法完善问题,这是我国婚姻法上的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

对于事实婚姻及同居的性质如何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尤其近年来,受到了立法者和法律学者的高度关注,结合我国的国情,婚姻不经登记只要亲朋好友认可即认定是夫妻关系。所以事实婚姻就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仅缺乏形式要件。

四、研究方法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理论与实际结合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其中文献分析法主要通过对我国传统法律史的发展进程来研究分析,尤其是我国近代的法制发展,其价值意义不可小觑。以此对每一部法律文献的时代背景研究可促进事实婚姻与同居制度的完善及良性循环。

理论与实际结合法是应观察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通过收集客观的历史资料进行观察分析,比对中国法制历史的发展过程,都说读史看可明鉴让人豁达,所以理论与实际结合法正是这样应运而生的研究法律的方法,我中华上下五千年法律历史源远流长,其借鉴价值令人受益匪浅。尤其在中华庞大的法律历史长河中,理论研究法颇具价值,但另一方面历史还是有局限性,我们要了解历史举一反三不受封建立法历史的束缚,比如古代婚姻中的七出三不去和三妻四妾等不平等的立法应该抛弃,而对于那些有利于维护夫妻关系和谐稳定的法规应保留,比如夫妻的应相扶与共相伴到老的制度,所以我们要开拓创新以更远大的目光学习法律。中国唐代婚姻法律独具特色,在当时开创了法制发展的繁荣昌盛并为各国效仿,比如规定了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婚姻法予以认可,但未成年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不遵从长辈才算是违法。而后到了封建末期的清朝父母包办婚姻仍是家常便饭,这是封建法制的弊端,而在现代社会有些年轻人的观点来看,觉得父母给包办婚姻应该挺幸福的,其实则不然,这是对婚姻自由的一种践踏。

五、总结

现行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立法又有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从理论研究,到分析现实再到具体问题解决。我国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制度的历史发展渊源可堪比古代希腊,长期存在,形式不一,在不同文化领域中各领风骚,并且延续至今。但是对待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各国意见并不一致,有的完全承认其效力,有的完全否定其效力,有的采取折中的方法既不鼓励也不支持。而我国目前的婚姻立法对此态度并不明确,还没有关注其存在的现状,缺乏措施规范,所以我们有很大的空间对其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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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释 ]

①宗教婚姻是以教堂形式登记为主的婚姻形式,在欧美较为普及.

[ 参 考 文 献 ]

[1]迟更新.论事实婚姻[J].法制与社会,2007.

[2]王绍燕.对婚姻法下步修改的几点建议[J].中国商界(上半月),2010.

[3]胡琬明.准婚姻关系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5.

中图分类号: D9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8-0099-02

作者简介: 王义刚,男,汉族,陕西榆林人,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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