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排污权贸易政策的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信用交易论文

美国排污权贸易政策的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信用交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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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演进

1.1传统政策

美国空气污染政策的基本框架一直是:以确保人群和生态系统免受有害污染水平的影响为目标,颁布空气质量标准(其中规定了空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法律限值),并建立达到该标准的具体措施。为了达到环境标准,传统的办法有选择适宜的控制技术、根据这些技术制定排放标准、强制排放者遵守排放标准的限制等,政府要完成所有这些任务。

20世纪70年代初,在一些地区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变得十分突出:一方面法律要求这些地区改善空气质量,另一方面经济增长又会使空气进一步恶化。环保局不得不禁止更多新企业(排放超标污染物的企业)进入该地区,直到当地空气质量达标为止。通过阻止经济增长来解决空气质量问题,显然不受政府和国会的欢迎,因而在政治上是不可行的。环保局不得不考虑其他的解决办法,可交易许可证手段使实现这种看似矛盾的目标成为可能。

1.2补偿政策

1976年12月,美国联邦环保局创立了补偿政策,这是美国最早投入运行的排污权交易形式之一。该政策鼓励“未达标区”已有的污染源将排放水平削减到法律要求的水平之下,超量削减经环保局认可后成为“排放削减信用”(Emission Reduction Credits,ERCs)。这些“信用”可以出售给想进入该地区的新排放源。新源只要从该地区的其他排放源手中获得足够的排放削减信用,使新源进入后该地区的总排放量低于从前,就可以进入未达标区。

补偿政策不仅在改善空气质量的同时允许经济的增长,还使得经济增长成为改善空气质量的动力,因为企业要想在该地区发展就要求已有污染源必须实施削减。经济增长与改善空气质量之间的矛盾在补偿政策下得到统一。

在补偿政策之后,美国环保局继续尝试将排污权交易用于大气污染源的管理,逐步建立起以补偿(offset)、气泡(bubble)、银行(banking)和容量节余(netting)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早期的这些排污权交易实践,尽管有些方面不太成功,例如排污权交易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交易量较少,但实践也表明,排污权交易计划具有极大的可行性,并为进一步扩展排污权交易的应用范围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1.3铅淘汰计划

1980年代初,美国确立了在规定期限前将汽油含铅量削减到原有水平10%的目标,铅交易计划的目的在于为炼油厂达到该目标要求提供更大的灵活性。1982年环保局给各炼油厂发放了一定量的“铅权”,允许企业在淘汰期之前的过渡期内使用一定数量的铅。有些企业提前完成淘汰任务,就可以将自己富余的“铅权”出售给其他的炼油厂。在这种激励之下,炼油厂会尽快削减铅含量,因为提前削减可以省出“铅权”来出售。另外一些企业买到“铅权”后就可以用来达到淘汰限期的要求,甚至在设备出故障时,也可以用买到的“铅权”达标。而不需要像以往一样,花费大量精力为淘汰期限是否合理而争执。1985年还建立了“铅”银行制度,直到1987年12月31日铅淘汰计划完成才终止。

铅交易计划在实现环境目标方面无疑是成功的,交易行为十分活跃,企业间交易的次数远远高于早期排污权交易中的表现,1985年全美超过半数的炼油厂都参与了交易。由于企业之间有交易的灵活性,提前完成了淘汰计划;而如果没有提前淘汰的激励,企业总是等到不得不淘汰的时候才会执行淘汰任务,结果只能导致更多的铅排放。

1.4减少臭氧层消耗物质

为保护臭氧层,1988年9月24国签署了《蒙特利尔公约》,美国选择建立可交易许可证体系的办法来履行其在公约下的承诺。根据削减目标,美国所有主要的受控物质生产商和消费商都以1986年的生产或消费水平为基础,确定了各企业获得许可配额的基准线。企业获得的许可配额可以在生产商和消费商之间转让,而且只要环保局同意交易并相应调整买卖双方国家的许可数量,还可以与其他签约国的企业进行跨国交易。只要能够证明企业以合法的方式消除了某种受控物质,企业就可以获得等量的生产许可。

该计划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不仅允许许可证的国际间交易和污染物间交易,而且同时应用了许可交易体系和税收体系。由于对该类许可的需求弹性较小,该计划对供给的限制无疑提供了一种“租”形式,一种由法规导致的稀缺租。通过向7家主要的国内生产商分配许可,环保局为这些厂商创造了数以十亿计的利润。为了吸收掉这些稀缺租,同时增加政府收人,国会决定对其征税。1989年《收入调整法案》规定对所有生产、使用或出售臭氧消耗物质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在其出售或使用有关物质时征税。征税除了让政府获得稀缺租之外,还加大了刺激企业转向其他无害物质的力度。

1.5解决酸雨问题:SO[,2]许可交易计划

迄今为止,可交易许可证手段最成熟的案例当属美国为解决酸雨问题而实施的SO[,2]排污交易政策。科学研究表明,电力行业排放的SO[,2]是造成美国区域性酸雨问题的根源,“SO[,2]交易计划”就是为了通过削减燃煤电厂的SO[,2]排放解决酸雨问题。

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清洁空气法》修正案,第4条提出了“酸雨计划”,确定了到2010年美国SO[,2]年排放量在1980年水平上削减1000万吨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建立了SO[,2]排污交易政策体系,由参加单位的确定、初始分配许可、许可证交易、审核调整许可四个部分构成。

SO[,2]许可交易是整个计划的核心。许可的总量是有限的,并将逐渐削减以达到1000万吨的削减量。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许可被分配给规定参加计划的电厂。许可可以自由交易,电厂也可以自由选择达到排放上限的办法,包括通过购买许可证或通过自行减排来达到要求;超量减排形成的多余许可,既可以出售,也可以存储以备将来之用。

该计划有不少创新之处,有两点尤其值得注意:(1)通过建立拍卖市场保证许可的可获得性,并解决了以往买卖双方私下交易导致的价格不透明从而交易成本高的问题;(2)该计划允许任何人购买许可,包括中间商、环境组织和普通公民。在美国,“酸雨计划”下的SO[,2]许可交易是第一项真正意义上市场导向的环境政策。

1.6加州区域清洁空气激励市场:州交易计划

以上所有的计划都是由联邦政府启动的,各州是联邦计划的执行者。直到1994年,为了达到空气质量标准,各州开始采用交易计划促进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其中最著名的一项计划就是“加州区域清洁空气激励市场”(Regional Clean Air Incentive Market,RECLAIM)。该计划下,400多家工业污染源获得了NO[,x]和硫的年度排放限额,该限额在其后的10年将每年分别降低5%和8%。排放者在达到限额方面有很大的灵活性,包括向超量削减的企业购买信用。

与SO[,2]许可交易计划不同的是,RECLAIM计划是一项地区计划,目标是在洛杉矶地区削减臭氧先导物质(NO[,x]和颗粒物),以达到地面空气质量标准。另一个不同之处在于,RECLAIM计划所控制的污染物主要对地面臭氧有贡献,其排放时间和空间的变化极易导致地面空气浓度超标,所以RECLAIM计划很大程度上是围绕如何解决交易产生不利环境影响(如集中排放)的问题而设计的,为此所采用的是分区交易的规则。

2 美国排污权交易政策演进的特点

历经20多年的实践,美国形成了多种不同类型的排污权交易体系。为了便于总结和比较,并从中发现美国排污权交易政策演变的特点,可以根据交易体系设计特点,将美国所实施的交易分成两类:排污信用交易和总量控制型排污权交易。

2.1排污信用交易

早期实践过的泡泡政策和补偿政策就属于此类。在排污信用交易(Credit Trading)体系下,污染源或污染设施只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自愿地削减了自身的污染物排放,经环保局认可(Verify),就可以产生削减信用(Credits),即排放削减信用(Emission Reduction Credits,ERCs)。“减排信用”(ERC)是交易的媒介或通货,一个ERC就是一个交易单位。除了用于交易,ERC也可被用来达到排放控制要求,或存储以备将来之用。该体系通过允许将产生的污染物削减量出售给他人(或企业),来激励自愿的污染物排放削减行为,同时,也为受管制的企业提供了达标的灵活性。

由于没有总量上限,信用交易体系也被称为“开放市场体系”(Open Market System)。这类体系是自愿的,任何排放源只要排放削减量超过一定的基准排放水平就可以向环保局申请认可,认可之后便产生排放削减信用。但产生信用的“基准线”因源而异,根据为各源确定的技术标准来确定,换言之,信用交易体系是基于现有管理体系的。

排污削减信用产生和使用的标准由各州制定,通常非常严格,例如,通常要求信用按一定的环境折扣率出售(“环境折扣率”指出于环境效益的考虑,在每笔交易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信用从交易中退出(Retire),多数计划规定了10%的环境折扣率,有时甚至高达20%。);信用的产生和使用一般要经过计划管理部门的审批,以保证交易能够产生持续的环境改善。

早期美国曾尝试对SO[,2]、NO[,x]、颗粒物、CO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等多种污染物使用减排信用交易,但目前开展的减排信用交易通常适用的污染物类型是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这些污染物都是对地面臭氧的形成有贡献。因此,排放削减信用认可和使用的限制、规定退出比例等措施都是为了保证不会因交易导致环境质量恶化。

目前美国东部新泽西州仍在使用这种交易体系,密歇根和德克萨斯则有类似的交易体系。

2.2总量控制型排污权交易

该体系的特点是预先为一定区域内的污染源设定总的年度排放上限(Cap)及一定时期的削减计划时间表,减排时间表可视为政府对企业要求的一种承诺,使企业产生合理的预期。由于存在总量上限,此类计划又被称为“封闭市场体系”(Closed Market System),它通常是强制性的,要求主管部门首先掌握一定区域内被要求参加计划的企业的完整准确的排放清单,以便确定排放削减水平,然后据此确定区域允许的排放水平上限。总量上限逐年递减,直至达到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因此通常被作为未达标区的一种达标战略。

年度排放的总量上限以许可或配额的形式分配给污染源。因此该体系也被称为“许可交易”。许可分配的方法可以不同,但一般是按历史排放量来分配的,以往排放量最大的企业获得的许可最多。

该类体系要求,参加的企业在达标期内所拥有的许可数量至少应等于该期的排放量。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如何达到这一要求,例如企业可以削减排放量、使用分配所得的许可或在交易市场上购买许可等;剩余没有使用的许可可以存入银行以备将来之用、出售或退出使用。许可的购买也很自由,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经纪人、环境组织或每年3月举行的年度拍卖会购买许可。

美国最为成功的酸雨计划SO[,2]许可交易是最典型的总量控制型排污权交易的例子,RECLAIM计划也属于此类。事实上,总量控制型的排污权交易已经成为目前美国最主要的交易形式。

2.3排污信用交易与总量控制型排污权交易之比较

两种交易体系都通过创造有价值的商品,激励污染源的排放削减行为。不同点则表现在许多方面(Titenburg,2000):

2.3.1许可的定义

信用交易体系中的“信用”通常以污染物的流量定义,如“吨/年”;总量控制型交易体系中的“排放许可”则以独立的、不连续的数量定义,如“吨”。前者是对排放流量的连续授权,后者则是对排放一单位污染物的一次性授权,每排放一单位污染物,许可就减少一单位。

更大的差别还在于,后者承认不连续的排放削减并允许其转让。信用交易体系中,为了保证减排是“可信的”,只有“永久”性的减排才被环保局认可为“减排信用”,这就限制了许多有用的减排战略的使用,例如暂时减排等。而总量控制型交易体系既承认永久减排,也承认暂时减排。

2.3.2基准线

即形成可交易商品的标准。信用交易中超过法律要求的撑放削减需要通过认可才能成为可交易的信用,这种认可的基准通常就是传统的基于技术的标准。因此,实行信用交易的前提是预先已经建立了标准,交易只是为达到这种由各源标准所决定的总削减目标提供灵活性。

总量控制型的许可交易则是将预先确定好的许可数量分配给排放者。许可的数量通常随时间逐渐降低,初始分配不一定以传统的技术标准为基础,理论上,只要总量确定;就可以以任何方式实施初始分配。

这就给出两个重要的政策提示:(1)许可交易体系具有更广的适用面:例如可以用于尚未建立起或无法建立基于技术的基准线的情况;可以适用于暂时削减而不一定是永久削减;(2)许可交易体系赋予排放单位更多关于如何减排的决策的灵活性,因为它并不要求针对企业制定强制性的技术标准。

2.3.3总量上限

总量控制型的许可交易体系设定了排放总量的上限,该总量不能随着经济增长而被突破。这是所有以排放标准为基础的政策手段所不具备的特点,因为针对各源的排放标准无法控制随着新源数量增加而导致的排放量增加。信用交易体系也是以各源排放标准为基础的,如果不严格限制每笔交易不带来新增量,就无法控制排放总量的增加。由于许可交易不需要基于某种技术标准,由许可确定的总削减量可以、而且通常都会超过现有技术标准决定的总削减量,就是说,总量控制型的交易可以执行更严格的目标。

许可交易计划确定的是容量资源使用总量的上限,而信用计划确定的是个体使用者的上限,因此无法有计划地使资源使用总量逐渐降低。

2.3.4与传统管制体系的关系

信用交易以原有管制体系为基础,是对原有管制体系的补充,目的是为管制体系的实施提供一定的灵活性,以推动已有计划的实施。

许可交易体系则是相对独立于原有管制体系,例如许可的总量是根据一定的环境管理目标确定的,可能比原有体系的目标更严格;许可的分配也不再基于已有的技术标准。但新的许可交易体系并不否定原有的管制体系,而是与已有环境管理体系并存,构成“多级管理体系”(例如,酸雨计划下的SO[,2]许可交易体系与空气质量标准(NAAQS)、新源审查计划(NSR)、公共事业管理规定以及各州对SO[,2]的限制等已有管理规定交叠共存;RECLAIM计划也与NAAQS、NSR、以及各州对PM10和臭氧的限制规定交叠共存。)。同时许可交易体系部分替代了原有的管理手段,例如无须再规定企业达标的技术手段,因此给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达标灵活性。此外,许可交易体系改变了管理的过程:管理者只需确定控制目标、实施监测和执法,而由污染源自行选择达到目标的手段。

可见,许可交易体系综合了市场的功能和环境管理的功能:在许可的产生和交易两方面最大可能地简化了对参加企业的限制,有助于形成一个活跃的交易市场,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推动资源配置;而许可的使用环节则必须遵守各级环境管理的要求,保障交易不会破坏环境质量。市场的灵活性和环境管理的严格性得到统一。

2.4交易政策演进的特点

通过对上述要素的对比,不难发现两个体系各自的特点,这些特点正好为美国交易政策的演进过程做出了注解。

2.4.1交易成本

“信用”的产生和使用一般要经过环保局的逐案认定,交易成本较高。早期的交易实践已经暴露出信用交易体系管理复杂、交易成本高的问题。例如证明削减的成本、分析空气质量效果和获得法规批准的成本等,估计占交易额的40%,(宋国君,2000)从而使交易手段成本低的优势大打折扣。“许可”产生的基准线是统一的,无须逐案认定,许可的交易也无须环保局审批,管理程序简单,交易成本相对较低。

2.4.2灵活性

信用交易通过允许污染源之间交易,充分利用了污染源之间因减排成本差异造成的相对优势,并以此实现减排成本节约;许可交易不仅利用了不同污染源减排的相对优势,而且由于没有具体减排技术的限制,赋予企业更大的灵活性来自主决定减排方式,从而充分利用了相关减排资源之间减排成本的差异,例如,企业可以选择燃料置换、购买排污权、上治理设施等多种办法。

2.4.3管理成本和复杂程度

信用交易是通过对信用产生和使用的逐案审批等程序来确保实现管理目标的,对交易的限制比较严格,管理程序复杂。许可交易体系对企业的达标决策和交易过程的限制较少,但同时要求建立更严格的监测和执行体系,以保证交易市场的有效性和实现环境管理目标,SO[,2]排污交易政策和RECLAIM计划都建立了严格的排污监测、申报和执法制度以及相应的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因此,与信用交易体系相比,许可交易体系的初始管理投资(管理体系建立的成本)比较高,但管理体系运行的成本比较低,因为一旦管理体系建立,管理部门的职责就主要是市场监督和信息采集,很少干预市场的运作,市场机制自行对一些动态变化的因素做出适应性反应,例如减排成本变化、经济增长、甚至通胀压力等。

2.4.4适用范围

“许可”,是在一定总量控制之下按一定分配方式形成的排放“配额”,适于作为非达标区的减排战略,尤其适合于解决由污染物总量决定的环境问题,如酸雨、温室气体导致的气候变暖等(但并不局限于这类问题,RECLAIM计划就是为地面空气质量达标而设计的。),并可以通过调整总量来适应环境管理的需要。如果说,信用交易的目的主要在于节约减排成本,许可交易则在具有成本节约特性的同时,还为追求更严格的环境目标提供可能,并适用于没有可行技术标准的情形。

由此可见,虽然信用交易发展较早,代表了美国排污权交易实践的早期形态,总量控制型许可交易只有10多年的实施历史,但以上各方面的优势已经无可争议地使总量控制型排污权交易发展成一种应用更广、实施规模更大的排污交易形式,美国排污权交易实践模式的这种变化也清晰地反映了当前环境和经济发展对环境管理手段所提出的新要求,包括管理成本、管理的灵活性等,总量控制型许可交易显然适应了这些要求。当然,信用交易也可以作为总量控制型排污权交易的补充,它为由于规模不够大而没有被纳入典型的总量控制型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企业提供交易的手段。

3 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排污权交易政策演进的过程,清晰地反映了环境和经济发展对环境管理手段所提出的新要求,对正处于市场经济逐渐完善、经济高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尖锐的中国如何选择和运用市场交易手段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3.1根据环境问题的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体系

“环境政策从起源上讲是对环境问题的反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问题设计管理体系,是美国排污权交易实践所获得的一个重要经验。以SO[,2]的控制为例,经过多年实践,美国已经形成了两套SO[,2]管理的体系,分别针对和解决不同的环境问题:为解决区域性的酸雨问题,专门设计了酸雨计划下的SO[,2]许可交易体系,以控制主要的酸雨先导物质,即电厂排放的SO[,2];为解决局地空气SO[,2]污染问题,设计实施了各具特色的地方SO[,2]交易体系。区域性酸雨污染和局地空气SO[,2]污染虽然源自同一种污染物,但由于环境问题的性质不同,两套体系控制的污染源对象也不同,前者主要是由电站锅炉等高架源排放的SO[,2]经高空长距离传输产生的,故以电厂SO[,2]为控制对象,而后者则以低架源排放的SO[,2]为控制对象。排放性质的差异造成污染物传输特性的不同,从而两类交易体系对交易规则和管理规则的设计也各不相同。例如,区域性的酸雨被认为是污染物在较大范围内混合后的结果,酸雨先导物排放的环境影响对排放的空间分布不敏感,因此SO[,2]许可交易计划忽略了对交易地域的限制,从而可以更充分地利用交易政策的效率特性;但造成局地污染的SO[,2]表现出典型的非均匀混合特性,排放的地理位置对环境后果有较大的影响,因此政策设计中必须考虑如何避免交易可能带来的不利于环境的后果,对交易的限制也更多。

3.2法律制度建设

法律基础对于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意义格外重要,因为该政策的核心是通过赋予个体厂商具有产权性质的排污权建立并运行一个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众所周知,产权、市场以及市场中的交易活动都必须依靠法律的保护,因为交易本身就是一种强制性的私人契约,法律则是这种私人契约能够强制执行的基本保障。

因此,完备、明确的法律依据是成功的排污交易政策的基础。长达400多页的《清洁空气法》(1990年修正案)充分体现了美国法律条款详细、具体的特点,其中明确地规定了通过排污权交易政策来实现SO[,2]的总量控制目标,并授权环保局具体实施、管理。在实施SO[,2]交易政策的细节上,修正案列出了必须参加交易体系的电厂清单,规定了许可证的分配原则、计算发放、拍卖许可证的数量、受限制电厂的连续监测要求,超证排放的惩罚措施等。这些为交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

3.3交易政策设计的改进

有人曾提出,应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评价交易体系(Titenberg,2000):可实施性;环境效应;经济效应。笔者认为,美国排污权交易政策的设计也是围绕这三个方面展开的。从早期的信用交易,到比较成功的SO[,2]许可交易计划,政策设计特点的变化清晰地指示出政策改进的努力方向。

3.3.1改善经济效应的设计

提高交易体系的经济效益,即提高成本节约效应,主要是从创造“理想市场”条件人手的,在政策设计中,除了确保有足够多的交易者外,更重要的是努力降低交易成本和限制市场势力。

早期的排污权交易计划,并未有意识地通过政策设计来降低交易成本。后来的交易计划则可以清晰看到降低交易成本的设计特点。例如,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以计算机网络为平台的排放跟踪系统,审核调整系统和许可跟踪系统使企业、政府和公众能随时了解受控企业SO[,2]排污状况和许可证交易状况,增加了市场的信息透明度,从而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市场中介的发展也有较大的贡献。再如,以“许可”取代早期交易中的“信用”,统一了交换的尺度,简化交易的管理程序,也降低了整个制度的交易成本。

在限制市场势力方面,SO[,2]许可交易政策设计了两个要素来减小参与者控制市场的能力:(1)建立拍卖市场,为企业提供获得许可的途径,防止任何参与者或团体囤积而使市场陷入困境;(2)政府预留了一部分许可,以便在需求增加的时候可以以预定的价格投放市场。

3.3.2改善环境效应的设计

SO[,2]许可交易政策中,改善环境效应的设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设定了较高的减排目标,减排幅度越大,环境效应越显著,也越有可能避免产生不利的环境效应;(2)设计了许多鼓励和促进减排的措施,例如安装脱硫奖励许可;(3)利用多级管理体系避免集中排放。

3.3.3提高政策可行性的设计

任何政策,如果不被实施或实施中被削弱以至于无效,都无法保护公共资源,因此交易体系的设计在提高可行性方面做了许多努力。例如,按照历史排放量(历史法)进行初始分配是获得必要政治支持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现有的使用者会阻碍计划实施,而未来的使用者则不可能,将排放指标分配给历史使用者对以往形成的使用格局造成的改变最小,而且给使用者造成的经济负担也比拍卖小得多。可以说,将资源的相当一部分租金分配给现有使用者是获得支持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是政治上的权宜之计。再如,早期的排污交易计划将信用交易嫁接在已有管理体制上,SO[,2]许可交易计划则已经不再是对已有管理体制的改进,而是与之并存。这些做法都是为了提高政策的可行性。

3.3.4减少环境行政管理对交易市场运行的干预

交易政策的效果,最终依赖于交易市场的良好运行,同时也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监督。为此必须处理好政府环境管理职能与市场配置环境资源职能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各自的职能。

如前所述,SO[,2]许可交易体系通过法律对环境管理部门明确授权,减少了行政管理随意干预交易市场的可能性,以保证价格机制的运行和私人投资的安全性。

此外,在SO[,2]许可交易中采取的“多级管理体制”,也有助于将市场的资源配置职能和政府的环境管理职能分离开来,使交易市场运行与环境管理在职能上相对独立。多级管理体制可以从体制上避免空间集中排放的问题,从而允许减少对可交易性的限制,增加了交易体系所要求的自由度,充分利用市场力量推动资源流动。环境管理的要求则体现在许可证市场规则和环境质量管理目标和政策上,保证了环境管理的有序性和严肃性。

3.4企业和公众参与

企业在选择排放控制措施方面的主动性是交易体系对传统命令控制政策的重要改进,企业权利和职责的变化激发企业寻找低成本减排措施的积极性,也降低了环境管理的成本。

公众参与是SO[,2]交易计划相比于其他交易计划的又一重要特色。该计划允许政府、社会组织乃至个人等非排污者同样享有排污权买卖的权利。公众和社会组织的购买,既使他们获得在市场中表达环境需求的机会,还可以促进排污权退出市场,有利于环境质量的改善。

可见,成功的排污权交易政策无论在法律基础、管理体制结构,还是具体政策要素的设计方面都体现了对排污权建立与维护、对市场机制的高度重视,而这两者——“产权+市场”正是排污权交易理论的核心。这也是对中国开展排污权交易政策实践最重要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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