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民办教育支出与支付意愿研究_教育论文

大学生民办教育支出与支付意愿研究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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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02)03-0042-05

一、样本、问卷和数据

本研究在1999年12月实施了高等学校在校生抽样调查。调查对象为北京地区普通本专科、高职和民办学校在校学生。抽取样本的学校类型、年级、主要学科和性别分布大致均匀,具有代表性。本研究共抽取了3所普通本科、3所普通专科、8所高职和3所民办学校。发放问卷4000份,回收问卷3838份,回收率为95.95%。剔除无效样本后,本次高等学校学生抽样调查有效样本数为3721份,有效率为93.02%,其中本科院校有893份有效样本,专科院校有947份,高职学校或高职班有923份,民办学校有958份。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于了解在校大学生的私人教育支出状况及其影响因素,并估计不同社会经济地位受教育者的付费意愿。为了达到此目的,本调查问卷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1)学生个人特征:性别、民族、专业、年级。

(2)学生的社会经济背景:家庭居住地(城镇或农村)、家庭收入水平、父母受教育程度、父亲职业。

(3)上大学的私人支出:学杂费、生活费、书籍文具费、交通费。

(4)获得资助的情况:减免学杂费、奖学金、助学金和生活补贴、勤工助学收入、家庭资助、亲朋或社会资助及其他。

(5)在学费提高幅度不同的条件下,学生求学意愿的变化,即其付费意愿的变化。

由于研究条件如经费和时间的限制,本调查问卷得到的数据可能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问卷的抽样对象仅限于在校大学生,没有包括适龄人口中未上大学者的信息,这会带来一定的误差。但是,本研究进行了民办学校学生调查,在中国,民办学校录取的大多是高考落榜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偏差。

(2)数据的精确性问题。问卷调查的缺陷在于需要被调查者较清楚地知道并较容易地回想起一些重要的数据。这些数据包括其家庭经济收入水平和为求学支出的各类费用。但是,这个问题几乎在所有由被调查者自己填写的问卷调查或调查表中都存在。因此,由于样本是在调查群体中随机抽取的,所以研究者假设被调查者对其收入或支出的低估和高估在样本总体中相互抵消。同时,本调查问卷要求被调查者填写其家庭收入水平所处的区间,而非填写家庭收入的确切数字。这使得被调查者更容易回忆其家庭收入的大致水平。

(3)本调查问卷调查的是学生本人,而没有获得其家长的有关看法。学生本人对教育成本变化的反应有可能不能代表其家长的观点,而家长是提供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主要经济来源。但是,本问卷调查的对象是大学生,大学生已经具有较独立的思想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做出自己的选择,参与家庭决策。

二、高等学校在校生的私人教育支出

北京大学高教所在1996年进行的“中国教育收益率”研究将私人教育支出划分为基本教育支出、选择性教育支出和自愿教育支出。在高等教育阶段,基本教育支出包含学杂费、学校指定的教材及参考资料费、文具费、为求学而额外支付的食宿费以及其他费用(如交通费等);选择性教育支出指为选择比较优秀的学校或异地求学而支付的择校费以及捐资集资;自愿教育支出包含各种课外辅导班、兴趣班费用和课外书籍费。由于调查方式的不同,本次调查问卷没有将私人教育支出按“中国教育收益率”研究的那样精细划分,而是采集了以下几方面的数据:学杂费、住宿费、伙食费、教科书、资料和文具费、回家往返路费以及全学年在校总支出。

为验证私人教育支出数据的可信度,本研究对高等学校在校生问卷调查所得教育支出数据和国家统计局城调队1999年8月份城市住户一次性入户调查所得的家庭教育支出有关数据进行了对照。通过比较发现城市住户调查的在校生生活费水平与高等学校抽样调查的在校生生活费水平非常接近,但是城市调查中的住宿费却低于高等学校抽样调查的在校生住宿费。这是因为高等学校抽样调查是在北京地区进行的,且抽样高校中包含了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学生是自己租房解决住宿的,北京地区的房价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偏高。在总的私人教育支出方面,城市住户调查代表的全国平均水平虽略高于高等学校在校生抽样调查数据,但大致相同。尽管两套数据在统计口径上稍有差别,但在统计口径一致的单元中,数据结果是基本一致或接近的。

对抽样高校各年级在校生1999年学费占私人教育支出的比重进行分析的结果表明,学费仅仅是私人教育支出的一部分。抽样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支出占私人教育支出的比重普通本专科平均为29.5%,民办学校平均为25.3%。高职平均为51.2%。该比重在普通本专科和高职学生中则一直呈上升趋势,普通本专科学生学费支出占私人教育支出的比重从1996年的24.7%上升到1999年的33.0%。高职学生学费支出占私人教育支出的比重1998年为46.4%,1999年为55.9%。抽样高等学校在校生私人教育支出基本是民办学校学生最高,高职学生次之,普通本专科学生最低。

从学费水平看,伴随着中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改革的逐步推进,公办大学的学费水平是逐年提高的。抽样普通本专科数据中1996年平均学费水平为1867元,1999年平均学费水平为3274元,平均每年提高469元。抽样高职数据中1998年平均学费水平为5086元,1999年为6065元。抽样民办学校的平均学费水平1996-1998年基本维持在2900-3000元左右,1999年平均学费水平下降至2469元。

1999年民办学校的学费水平没有提高反而有所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1)1999年公办大学大幅度扩大了其招生规模,影响了民办学校的生源市场。本研究在对民办学校的调研中得知,虽然民办学校学生退学现象时有发生,但前几年退学现象明显少于1999年。有的退学者表示退学的原因是家长为其安排了进入公办大学学习的机会。(2)民办学校之间竞争生源。

1998年抽样高校的平均学费水平约为3613元,平均住宿费水平约为935元(含民办学校),学费加住宿费约占北京市人均GDP的24.6%,约占全国人均GDP的71.2%。美国高校学杂费加食宿费1996-1997学年和1997-1998学年分别为9206美元和9536美元[1],而美国人均GNP1996年为28020美元,1997年为29080美元[2],在这两年内,学杂费加食宿费占人均GNP的比例都为33%左右。

由此可见,抽样高校的学费加住宿费水平占全国人均GDP的比重已达到较高水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学费水平是否已经成为影响个人高等教育选择的重要因素,家庭社会经济背景是否已经成为影响私人教育支出的重要因素呢?

三、影响私人教育支出的因素

本研究考察了不同个人特征、学校特征和家庭特征的在校学生的私人教育支出和获得资助情况。其中,年级、学校类型和学科类型是体现学校特征的因素。家庭年总收入、家庭居住地、父母受教育程度、父亲职业是体现家庭特征的因素。

经过平均数分析,本研究发现,不同年级、不同学校类型和不同学科类型的私人教育支出、学费加住宿费支出、学生资助等的平均水平均有较为明显的差别。学费加住宿费支出水平从高到低排列依次为一年级(1999年入学)、二年级(1998年入学)、三年级(1997年入学)和四年级(1996年入学)。不包含学费和住宿费在内的私人教育支出水平中一年级学生支出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在笔者进行问卷调查时一年级学生刚刚入学一学期,所以仅获得其一学期的教育支出水平。而学费和住宿费是按学年交纳的。由此可见,学费加住宿费支出呈现出逐年提高的趋势。

从学校类型看,学费加住宿费水平从高到低依次为高职、民办学校、普通专科、普通本科。尽管由于公立高等学校成本补偿政策的推进,公立高校的学费水平已经逐渐超过了民办学校,但是民办学校学生的住宿费却明显高于公立高校,造成普通高校在校生的学费加住宿费支出依然低于民办学校。高职学生较高的学费使得其学费加住宿费支出比民办学校高出很多。比较家庭社会经济背景对私人教育支出的影响,我们发现,随着家庭年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教育支出总体水平、学费加住宿费支出、不包含学费和住宿费在内的私人教育支出均呈提高的趋势。在学生资助方面,家庭年收入在一万元以下的学生获得的资助明显高于家庭年收入在一万元以上的学生。

家庭居住在城镇的学生的私人教育支出总体水平、学费加住宿费支出、不包含学费和住宿费在内的私人教育支出的平均水平均高于家庭居住在农村的学生。家庭居住在农村的学生获得学生资助的平均水平比城镇学生高。

随着父母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私人教育支出总体水平、学费加住宿费支出、不包含学费和住宿费在内的私人教育支出的平均水平均呈现出提高的趋势,学生资助的平均水平呈现出下降的趋势。

尽管平均数分析提供了一些有用的信息,但无法区分影响私人教育支出的各种因素的重要程度。为更加明确地考察家庭收入水平对私人教育支出的影响,本研究采用了普通最小二乘法(OLS)回归分析技术。在分析中,本研究对三个因变量:(1)私人教育支出总体水平,(2)学费加住宿费支出,(3)不包含学费和住宿费的私人教育支出,分别进行了分析。

在校大学生私人教育支出影响因素的OLS分析结果表明,影响私人教育支出达到显著水平的因素包括年级、学校类型、学科类型以及家庭收入水平。家庭收入水平对私人教育支出总值、不包含学费和住宿费在内的私人教育支出有显著影响,对学费加住宿费支出水平无显著影响。这是因为学费和住宿费是由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所处地区的房价水平决定的,不受学生家庭收入的影响。一般而言,公立高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是由学校统一收取的,反映了学校的收费水平。除学费和住宿费以外的私人教育支出则更多地受学生自主决策的影响。家庭收入水平较高的学生在为求学支出的额外费用上花费相对高一些。

四、学生获教育资助的来源及水平

受教育者个人在求学期间获得的经济来源包括家庭资助、亲友资助、社会资助、学杂费减免、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学生贷款和勤工助学收入。当前,在各类教育资助中,家庭资助是受教育者在求学期间的首位经济来源。家庭资助也被称为家庭支付,指受教育者的父母或者家庭其他成员负担的私人教育支出。亲友或社会资助既有可能是受教育者个人借贷的,也有可能是亲友赠送或社会捐赠的。学杂费减免、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贷款和勤工助学是当前中国高等学校实行的多元学生资助体系。但各种类型的学生资助又有所不同。学杂费减免、助学金、困难补助、学生贷款和勤工助学主要面向贫困学生或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奖学金主要面向学业成绩优秀或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学杂费减免直接从学生需要交纳的学费中扣除。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奖学金无需偿还。学生贷款有的是无息的,有的是低息的,需要在毕业时或毕业后偿还本息。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求学时间承担一定的工作而获得的补助。

研究结果显示出,在我国,家庭资助是在校大学生获得教育经费资助的首位来源。在抽样高校学生中,1997-1999年生均家庭资助(支付)额约为6724元/学年,占生均教育资助的82.0%。抽样普通本专科院校学生的生均家庭资助额约为5594元/学年,占生均教育资助的比例约为76.0%。高职学生的生均家庭资助额约为7597元/学年,占94.5%;民办学校学生的生均家庭资助额约为6983元/学年,占75.8%。

除了家庭资助以外,普通本专科在学杂费减免、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类型方面比高职学校和民办学校完善,学杂费减免、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和生活补贴、贷款、勤工助学和其他收入合计生均约1451元/学年,占生均教育资助的19.7%(当时大规模的国家助学贷款尚未启动)。

民办学校学生处于第二位的经济来源是其工作收入或勤工助学收入,生均工作或勤工助学收入为每学年1463元,占其教育资助来源总额的15.88%。学杂费减免、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和生活补贴约为生均65元/学年,仅占生均教育资助的0.71%。

对高职学生而言,家庭资助几乎是其全部的经济来源,占其教育资助总额的94.5%。除家庭、亲友和社会资助外,高职学生获得的其他教育资助的比例仅为2.57%。

五、学费水平提高后受教育者的付费意愿

为了考察在假设学费水平提高而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受教育者表示愿意继续支付某一学费水平的意愿即付费意愿,本研究采用二元逻辑回归进行分析。在二元逻辑回归中,如果被调查者在假设学费提高到某一水平时表示愿意支付,则方程的因变量取值为1;如果被调查者在假设学费提高到某一水平时表示不愿意支付,则方程的因变量取值为0。逻辑回归模型可以表示为:

ln[P/(1-P)]=a+bX

………

(1)

其中P表示受教育者愿意支付某一学费水平的概率,它体现了学费水平提高后的付费意愿,a表示回归方程的常数项,b表示回归系数,X表示自变量。由于对受教育机会均等的关注,在方程(1)中,本研究主要考虑社会经济因素-家庭收入水平、家庭居住地、父母受教育程度对受教育者愿意支付某一学费水平的影响。

逻辑回归结果显示出,学生性别、家庭居住地、家庭收入水平、父母受教育程度和学校类型显著地影响着假设学费水平提高后受教育者的付费意愿。与女生相比,男生有更大的可能性终止学业。这反映出,男生的机会成本比女生高。父母受教育程度对受教育者的付费意愿有积极的影响。与父母均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比较,父母均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有较高的付费意愿。与民办学校的学生相比,普通高校和高职生的付费意愿较高。这说明,教育质量是影响受教育者对高等教育的有效需求的主要因素。受教育者对教育质量高的学校的付费意愿高。

家庭居住在城镇还是农村对受教育者的付费意愿有着显著影响。城镇居民付费意愿显著高于农村居民。从回归系数的大小可以看出,随着学费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的付费意愿与农村居民的付费意愿的差距增大。

总体上看,伴随学费水平的提高,不同家庭收入水平的受教育者的付费意愿有差距。逻辑回归的结果显示出,在不同的学费水平下,家庭收入水平对受教育者付费意愿的影响是正的。当学费水平为3000元时,虽然家庭收入对受教育者的付费意愿呈现积极的影响,但不同收入阶层受教育者的付费意愿无显著差异。当学费水平超过4000元时,受教育者感知的教育支出负担增大,家庭收入水平对受教育者付费意愿的影响达到显著水平。但是当学费水平在4000元至6000元区间时,受教育者感知的教育支出负担对其付费意愿的影响足以抵消社会经济地位对其付费意愿的影响,因此不同社会经济地位受教育者付费意愿的差距没有随着学费水平的提高而增大。而当学费水平超过6000元时,受教育者感知的教育支出负担对其付费意愿的影响不再能够抵消社会经济地位对付费意愿的影响。不仅如此,教育支出的增加还会加大受教育者的社会经济地位对其付费意愿的影响程度。因此当学费水平超过6000元时,不同收入阶层对高等教育支出的付费意愿的差距随学费水平的提高而增大(表略)。

六、结论

假设学费水平提高后受教育者付费意愿的研究结论总结如下。

(1)随着学费水平的提高,受教育者表示放弃上学的可能性提高,付费意愿降低。

(2)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受教育者的付费意愿,高于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受教育者。

(3)当学费水平为3000元时,不同收入阶层受教育者的付费意愿无显著差异。当学费水平超过4000元时,不同收入阶层受教育者的付费意愿开始有显著差异。当学费水平在4000元至6000元区间时,不同收入阶层受教育者付费意愿的差距没有随着学费水平的提高而增大。当学费水平超过6000元时,不同收入阶层受教育者对高等教育支出的付费意愿的差距随学费水平的提高而增大。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方面,在校生问卷调查对象为学生,没有询问其家长,学生在经济没有独立的情况下,家庭决策往往优先于学生的个人决策。但是,大学生已经具有较独立的思想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做出自己的选择,参与家庭决策。另一方面,通过高等学校学生问卷调查得到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的是被调查者的主观反应,并不能代表其真实行为。因此根据学生本人对假设学费水平变化的主观反应得到的研究结果虽然具有重要的政策参考作用,但不能作为制定政策的惟一依据。

既然不同收入水平的受教育者及其家庭对学费水平变化的反应有差距,那么伴随着高等教育规模扩展和学费水平的提高,如何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受教育机会的公平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无论是为了弥补公共经费的不足,还是为了满足旺盛的个人需求,过高学费水平产生的对受教育机会公平和效率的负面影响不容置疑。学费水平过高,会限制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该类型教育的入学机会,挫伤其受教育的积极性,继而影响受教育机会的公平。反之,如果较高的高等教育私人成本将一些具有学习能力而没有付费能力的求学者拒之门外的话,显然对教育效率也有显著的负面效果。那么,奖、助、贷、勤、补、免等学生资助政策的建立和完善显然是维护高等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刻不容缓的重要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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