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_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论文

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_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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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资产规模的日益增长和资金运用渠道的不断拓宽,国内几大保险公司已先后组建了自己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也已经正式实施,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体的专业化组织模式初步形成。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是一种政策导向下的制度创新。处于市场一体化背景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还具备了日后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产品的潜力和可能性。如何为国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稳健规范运营真正提供一个政策合理导向与支持下的相对完善的制度创新环境,应当成为新形势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的一项重要任务。

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任重道远

保险人用于投资的保险资金一般包括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准备金、资本金、营运资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负债,以及由上述资金形成的各种资产。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保险人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负债,是对将来不确定风险损失的补偿和给付。如果届时不能足额赔偿或给付,保险公司就要面临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如果保险资金运用不合理,如缺乏流动性、不能及时回收投资,就会影响保险市场的经营与稳定,因此各个国家和政府都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进行严格监管。政府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二是对保险资金各种运用方式的限额管理。但就保险资金运用应该采取何种专业化组织模式,在世界各国并没有非常明确的限制和要求。这一方面是因为很难确切界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要求与具体组织模式间的关联关系;而另一方面,从微观运营实践来看,由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既要考虑保险资产与保险业务负债的匹配,同时也要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特性,因此对进入金融市场的保险投资人来说,必须注重协调微观运营活动与外部整体制度环境、市场成熟度之间的联系,从而对资金运用主体的组织模式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要求。企业作为市场的部分替代单位,其内化的市场运作、业绩和效率及组织形态、组织机构安排具有非常密切的关联性。

国际保险业的投资管理模式大体可分为公司内设投资部门、委托外部投资机构和设立专业化控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三种较常见的模式。只是由公司内部设立投资部门来负责保险投资和委托外部机构进行投资管理属于比较初级的投资组织模式,而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则属于较为高级的投资管理模式。跻身2002年全球500强的3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就有80%以上采取了专门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运作保险资金。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优点在于其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有利于建立集团或控股公司的双重双层风险监控体系。同时,在投资经营方面的透明度也较高,对市场变化的反应快,资金进出速度快,子公司之间独立运作亦可以防止内部交易。但缺点是该模式对集团或控股公司总部的控制力度有较高的要求。

我国保险业自改革开放以来以每年保费递增30%以上的比例迅猛发展,但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持续存在的利差损是潜在的巨额支付包袱;偿付高峰的日渐临近;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相对狭窄,加之国内资本市场存在的诸多制度性缺陷,都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极为不利,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因此,在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它就承担了管理与处置股东保险公司历史遗留的运营风险的基本使命。资产管理公司首先应当在较短时间内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对保险公司历史遗留下的运营风险予以管控和化解,其目标是构造一个资产组合,在保险公司面临的既定监管约束和负债前提下提供最佳的风险收益平衡,这既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同时运用市场与政策手段进行的一种探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本使命和目标的实现需要一个适合其独立规范运营的制度环境与市场体系。因此,真正落实并实现良好的外部社会监管体制与内部现代企业制度,从根本上确保企业风险与价值机制的有效运行,构成了新形势下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监管的一项基本要求。《暂行规定》确立了保监会的监管主体地位,其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可从以下几方面重点展开。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监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人与债务人的复合体,从事的是资产与负债合理匹配前提下的交易行为,因此对其资金运用方式及必要的限额管理是必需的。鉴于国内经济的发展程度、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投资机构的自律能力及社会对保险资金经营状况的判断能力等内外部条件的成熟度,应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适用渐进的市场准入资格。同时,加强对公司在进行风险和收益对称选择的市场行为时的风险监控。

第一,逐步放宽市场准入。对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应在强调风险审慎管理与资产安全性保障的基础上,根据所投资领域的风险大小与市场容量等特性进行评估,按照条件的成熟逐步施行准入,并根据投资比例的限额管理进行相应监控。《暂行规定》将目前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定位于股东公司的自有保险资金与股东公司委托的其他性质的保险资金。这对于目前的分业经营框架具有现实意义,但从长远看,可以考虑从政策上逐渐放开其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主要可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条件下考虑将委托对象扩展到其他非参股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其他形式的保险资金,逐步放开对受托保险资金来源的限制;二是利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中的独特优势,适时地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主开发一些具有市场针对性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和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以提升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三是,鼓励并推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上成熟丰富的风险管理工具来实现保险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加强公司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控。根据《暂行规定》,目前保险监管部门主要是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与清算进行审批,确立业务经营规范,并适时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监督等等。为了更好地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进行资金运用时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对称选择,有效监控其市场行为,应该进一步抓紧落实相关的管理规章细则,尽快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交易、资本充足率、市场风险监管、关联交易等内容进行制度规范,主要包括:

进一步加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格审批及业务监管,严格要求股东公司经营年限、净资产、偿付能力等条件,防止市场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保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数量与市场可运用保险资金规模匹配;进一步明确主体准入资格。但对于部分可能交叉的业务形式不必急于立法予以管制,而应通过不同的信息沟通渠道进行交流和协商解决,以便为金融创新留下适当空间,并在一定程度上推进市场深化与结构优化;强化资本充足率管理与风险资本分类。鉴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存在母体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产权联系,极有可能出现母公司与子公司在监管下承担不同风险,或者涉及不同性质资本交易与转换中的风险,建议建立相应的资本充足率审慎评估方法,包括对风险累积与扣减的衡量;并建立风险资本分类标准,以便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营中的不同资产风险敞口预设指标并做到及时把握,从而在过程控制中予以灵活及时的调整与对冲。此外,还可以借鉴海外相关做法,建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失败救济制度,如“保险投资人存款保险制度”;或设立专门机构,对危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紧急援救,并可发行特种紧急债券进行应急周转。

第三,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为建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监管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提高监管的标准化程度,建立保险资金运用的托管制度、风险的控制机制评估标准。同时,还要全面推行投资决策、投资交易和资金托管三个彼此分离的防火墙制度,严格规定保险资金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同时,要不断丰富监管手段、加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借鉴并实施投资组合压力测试、现金流测试、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等积极的动态监管;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设置风险预警的量化指标体系,建立一整套预警分析管理办法,健全保险资金的评价体系。此外,应根据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治理机制等水平的不同,实现保险资金运用的分类监管,并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调控和指引。

强化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监管

根据企业内化的市场交易需求,实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规范运营,还要求监管部门加强公司治理监管,监控其建立有效的组织激励机制与平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并确立起与母体保险公司之间产权明晰的资本联系与严格透明的交易契约关系。

第一,有效防范内部人控制风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绝大部分保险资金来自于母体保险公司的委托,因而存在委托——代理风险,特别是内部人控制风险。尽可能减少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不同主体目标效用函数引发的不利影响,是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公司治理监管的关键。国内保险公司在保险投资业务管理方面一直深受传统保险业务经营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在风险决策程序、决策机制、投资运营反应速度等方面都无法真正适应国际化的投资特点。为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了建立起规范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三会制度外,还应注重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如业绩明星制度、公司投资团队有限合伙制、期权等激励措施,激励代理人行使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进一步释放其保险投资运营潜能,大大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益。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初期,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外部制度规定,如规定以利润分配方式来限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任意分割资金运用收益的行为,以避免母子公司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部分负面效应。但内部有效的组织制度保障才是真正激发人的智力投资因素的基础和途径,因而应当成为公司治理监管时引导和督促企业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相应地可通过严格的信用监控准入机制和业绩评价淘汰机制加以约束。

第二,建立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的是第三方资产管理,受托人在多个委托人之间可能会存在不公平的利润转移动力,特别是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母体公司的向心利益影响。因此,确保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拥有一个独立的社会法人治理结构至关重要。目前,保险监管部门通过规定严格的托管制度赋予了保险公司独立的监管功能,加大了来自第三方的社会监督影响力,以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独立性;并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要求公司在自有资金与保险资金之间及不同保险资金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外部约束。但事实上,企业内化市场运作要解决的最大障碍是交易的透明度。确保程序公正性,充分履行信息披露是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规范运营的更高要求。为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其母体公司之间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的规范要求。

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合监管

目前虽然中国实行的仍然是分业监管体制,但“混业经营——分业经营——融合经营”这一金融业内部螺旋式结构优化的发展进程已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稳健运营、跨业务领域保险产品的创新、银行保险模式的发展、国际金融控股集团的进入及国内外金融市场联动性的增强,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要求包括货币市场、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建立起彼此渠道畅通的协同机制和金融监管体制。

设立有效的业务防火墙体系与组织内控机制、尽可能减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外界机构联系中可能形成的脆弱的资金链依附关系,防止其在市场交易中遭受各种信用风险的冲击等等,都要求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监管提高到综合金融架构的制度创新中去。为顺应国内保险业开放竞争的趋势,当前应特别注重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子市场协调发展的战略层面上统筹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指导与监管。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及人民银行应定期召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联席会议,切实加强沟通与协调。综合运用包括窗口指导等劝谕式监管手段与政策指导,分阶段、有步骤、有计划地来推进落实保险资金运用中的相关政策措施,营造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所需的制度环境与市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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