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灵魂”的努力:清末洗魂局和仁爱局的产生与演变_应宝时论文

“拯救灵魂”的努力:清末洗魂局和仁爱局的产生与演变_应宝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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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09)04-0054-10

在中国慈善史研究中,学者们观察到一个突出现象:明清慈善组织道德教化色彩浓厚,除贫困这一经济标准外,还对受助者的道德操守有严格要求,道德不良者往往不能得到救助。晚明高攀龙制定的无锡《同善会规例》和陈龙正所作嘉善《同善会式》都指出:贫困无依的孝子节妇要优先救济;次则考虑未被养济院收养、贫困潦倒而又不愿行乞的贫老病人;不孝不悌、赌博健讼、酗酒无赖之徒及身强力壮因游手好闲而致贫者一律不救。①清代许多慈善组织继承同善会的性格,仍对受助者的道德操守有所要求,如清节堂、恤嫠会便只救助安心守节的寡妇,一些针对普通贫民的慈善组织也宣称不助“莠民”。光绪二年(1876年),扬州设立借钱局、为缺乏谋生资本的城市贫民提供小额无息借贷时,便明文规定“借否分良莠”,设“十不借”之例,将吸食鸦片者、赌博游荡者、屠户、僧道等列为不予救助的对象。②宗族慈善事业中同样可以观察到这类现象。康熙五十年(1711年)浙江萧山县来氏《赈米条款》规定:“僧道尼姑”、“奸生子”及“为强窃盗已服官刑不改过自新者”,概不发给赈米;嘉庆十四年(1809年)江苏长洲县潘氏《荥阳义庄规条》指出:“不孝不弟(悌)、甚至流入匪类及身为仆役、卖女作妾、玷辱祖先者”,义庄不予救助。③简言之,明清慈善组织往往只救“好人”。

沿至晚清,情况开始发生变化。虽然许多慈善组织仍然坚持传统标准,对道德不良者不予救助,但已有人注意到传统做法的不足,并尝试加以改进。以此为契机,洗心局(所)、迁善局(所)等专以收容改造不肖子弟和地痞无赖为职能的慈善组织首先在江浙地区出现,继而在全国各地得到广泛响应。耐人寻味的是,在各地仿行的过程中,其性质却不断发生变化,由慈善组织逐步演变成类似于现代监狱或劳教工厂的机构。

学界目前已注意到洗心局、迁善局的存在。④但现有成果并未厘清其渊源及流变,对其与传统慈善组织的不同也未予以足够关注。鉴于此,本文拟在发掘史料的基础上,勾勒出洗心局、迁善局产生、发展和消融的完整脉络,并对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门探讨。

一 出现于江苏:冯桂芬与苏州洗心局的创立

咸丰十一年(1861年),因太平天国战争避居上海的苏州绅士冯桂芬撰成《校邠庐抗议》一书,对政治、军事、外交等诸多方面提出改革构想,作为改革派(或曰改良派)思想家的冯桂芬由此名垂青史。同时,冯桂芬还是著名慈善家,不仅积极参与各种慈善活动,还亲自创办、主持过多种慈善组织。改革派思想家和慈善家的双重身份,使冯桂芬得以对传统慈善事业提出改革构想,这在《收贫民议》和《复宗法议》二文中有着明确反映。

在《收贫民议》中,冯桂芬首先介绍西方救助、教育民众的措施,其中提到:“荷兰国有养贫、教贫二局,途有乞人,官若绅辄收之,老幼残疾入养局,廪之而已;少壮入教局,有严师,又绝有力,量其所能为而日与之程,不中程者痛责之,中程而后已。国人子弟有不率者,辄曰逐汝,汝且入教贫局,子弟辄詟,为之改行。”荷兰“教贫局”给冯桂芬留下深刻印象。他随即指出:“今江浙等省颇有善堂、义学、义庄之设而未遍,制亦未尽善,他省或并无之。另议推广义庄,更宜饬郡县普建善堂,与义庄相辅而行,官为定制,择绅领其事。”他认为应予推广的善堂中,便有“严教室”这一新型机构:“严教室,教之耕田治圃及凡技艺,严扑作教刑之法,以制其顽梗。凡民间子弟不率教,族正不能制者,赌博斗殴窃贼,初犯未入罪者,入罪而遇赦若期满回籍者,皆入焉。三年改行,族正愿保领者释之。”⑤在《复宗法议》中,冯桂芬又号召宗族义庄设立“严教室”,“不肖子弟入焉”。⑥从收容对象和教养办法看,“严教室”明显有着“教贫局”的影子。

那“教贫局”到底是什么机构呢?据冯桂芬说,他是从传教士褘理哲《地球说略》中了解到“教贫局”的,后又令弟子管嗣复“询之夷士,益得其详”。《地球说略》的记载很简略:“(荷兰)国中如有乞丐,该处官吏必令是人就习艺事,给之衣食;如不听,则强之,盖不许其游惰故也。”⑦由此可见,教贫局其实就是荷兰的教养院。法国学者福柯指出,1596年荷兰阿姆斯特丹设立的教养院是欧洲最早的,可视作同类机构原型。其职能为强制收容乞丐和少年犯,运作遵循三个主要原则:(1)羁押期限与犯人的表现相联系;(2)强制劳动;(3)制定严格的作息时间、严密的禁律和义务规定,不断的监督和训戒犯人,并通过宗教读物以及一整套“劝善”、“改恶”的方法,日复一日的控制犯人。⑧所以,冯桂芬的“严教室”构想,显然受到西方教养院制度的影响。而且,冯桂芬并未让“严教室”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同治年间他创办的苏州洗心局,正是“严教室”构想的具体实践。

据方志载:“洗心局,在翦金桥巷,国朝同治十年(1871年)郡人冯芳植创建,旧家子弟不肖者送局管束,共建号舍若干间,严行禁锢。”⑨另据民国初年调查,洗心局“系冯绅桂芬与城绅数人商,由女普济堂拨出房屋一所作为局所”开办。⑩友人与冯桂芬通信中亦曾提到“尊处所办安节、洗心二局”。(11)综而视之,洗心局应由冯桂芬、冯芳植父子共同创建。晚清慈善家余治编纂的《得一录》中收录了《苏郡洗心局章程》,主要内容如下:

(1)章程指出:“此举专为兵燹后名门旧族子弟失教废学、误入下流者而设,年岁以二十左右为度。”非名门旧族子弟,或年龄过大、劣迹过多者一概不收。子弟入局时须父兄或亲族出具“保结”保送,写明“如有疾病意外等事,各安天命,与局无涉”,并说明子弟性情举止、所犯过错和读书习业情况,以便对症下药、因材施教。

(2)在生活待遇方面,子弟每人独居一室,以免群聚生事;“每日一粥两饭,饭菜与局中司友无异”,不得私吃零食,“水旱烟亦不准吸”;亲属不得私下探视和递送钱物。

(3)在教育和改造措施方面,子弟一律不许外出,罹患重病者方准领出治疗;每月初一、月半集会,聆听教习宣讲《圣谕广训》;每日清晨起身,上午学习书算,下午“就性所近,各习一技”,晚餐后各自回房休息,不准点灯,以图早眠早起;染有鸦片烟瘾者服药戒烟;子弟须听从约束劝导,平时“务各息心静气,不准高谈阔论及私相讲话”。

(4)洗心局专门定有考核和奖惩办法。如设“功过簿”,由教习将子弟“每日功课、勤惰及一切语言行动分别功、过填注,以便随时考核”;子弟“力勤所得”即务工应得酬劳,由洗心局代为保管,待出局时发还;号舍分别大小,初入局子弟先住小号,恪守局规、数月无过失者可迁入大号,以示奖励;表现良好者拔为“号长”,“现身说法,随时劝导”,协助教习管教其他子弟;确已尽除旧习、改过自新者由洗心局通知家属领回,但收容期限由洗心局权衡,“亲族人等不得谓烟已戒净,率行领回”;不知改悔者由教习严加管教,必要时予以惩戒,如宣讲圣谕时“罚令跪听”,尤为顽劣者“交原保送人领回”;野性难驯、私自逃归者准许亲族重新送入,但须从严责罚,以儆其后。

(5)管理方面,洗心局雇“司事”数人管理号舍和处理文牍,“教习”则身负劝导、教育子弟之责,司事、教习均有报酬。因洗心局“为教化子弟而设”,司事教习应以身作则,“凡斗牌及一切游戏等事概宜戒绝”,亦不准代子弟传递消息和物品。经费方面,子弟衣食医药等费均由洗心局负责,而创办之初的洗心局“系蒙藩宪拨款充费,此外并无恒产”,且“劝募尤属不易”,所以子弟家属应“各宜体谅,酌量按月捐助经费”。经费收支按月核算,并将账册抄写一份,粘贴于大门外;年终时汇造经费清册和统计收容人数,上报各级官府,并在神位前焚化副本。(12)

从章程看,苏州洗心局依然带有传统慈善组织的特征。它规定收容对象必须来自“名门旧族”,表现出维护士绅阶层社会文化地位的意图。定期公布经费收支、在神位前焚化清册等举动,在明清慈善组织中也常常可以看到。(13)但若将洗心局与冯桂芬“严教室”的构想相对比,我们便可发现,虽然洗心局的收容对象并不如“严教室”宽泛,但收容对象的性质和教养措施,却均与“严教室”一致,与传统慈善组织存在重大差别。

首先,洗心局收容的“不肖子弟”,正是传统慈善组织不予救助的对象;其次,传统慈善组织偏重生活救助,为受助者提供衣食之需,(14)但洗心局在生活救助的基础上,还要教授知识工艺、进行职业培训;再次,洗心局开始采取禁闭、劝诫乃至罚跪等手段,以矫正不肖子弟恶习,迫使其改过自新。由此视之,尽管洗心局在方志中仍被划归“善堂”的条目下,但已初步具备现代“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机构的特色。

这种特色在洗心局名称中已有透露。从“洗心”很容易联想到的成语“洗心革面”即指彻底改悔之意。儒家经典中也有“洗濯其心”之说。朱熹解释《大学》“汤之盘铭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一句时说:“汤以人之洗濯其心以去恶,如沐浴其身以去垢,故铭其盘,言诚能一日有以涤其旧染之污而自新,则当因其已新者,而日日新之,又日新之,不可略有间断也。”(15)即“洗濯其心”是为了“去恶”,以便改过自新。类似观念在《周易》中也有所表达,《益卦第四十二》云:“《象》曰:风雷,益;君子以见善则迁,有过则改。”这里的洗心、自新、迁善和改过,原指儒者的修身方法,即通过不断的反躬内省,认识自身不足并加以改正,最终达到“至善”的目标,对普通民众很少有此类要求,所谓“此圣贤经世省身之学,固不可责诸无识之民”。(16)但它们后来却常被用来命名收容改造“莠民”的机构。

洗心局首先在苏州地区产生一定影响。同治年间苏州地区先后设立四所类似机构,苏州城中的兴仁局和归善局“并同洗心局”。(17)城区附近的甪直镇也创办迁善局,“旧家子弟不肖者送局管束,如郡城洗心局”。(18)甪直迁善局附设于当地义塾。将为子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寒衣之,饥食之,病药之”,但生活简朴,居室中“一几一榻,外无长物”,吸食鸦片者服药戒除。子弟平日“不多言、不外出,能读书者仍读书,能习艺者仍习艺”。遇当地宣讲《圣谕广训》时,责令子弟旁听。尽除恶习、改过自新者半年后开释,并助其谋业,“为儒者荐之以馆席,为贾者引之于生理”。出局后故态重萌者“必呼而诫之,甚或仍闭而置之”。子弟衣食之费由家属供给,财力不济者可由义塾垫补,此外“有自愿捐助者受之,不相强也”。(19)由此可见,甪直迁善局与苏州洗心局的功能和运营办法基本一致,应是受苏州洗心局及其章程影响的结果。沿至光绪初年,洗心局、迁善局的影响已越出江苏省境,开始在邻近的浙江省推行。

二 兴盛于浙江:洗心局、迁善局的推广与发展

杭州是浙江最早设立迁善所(又名迁善局)的城市。光绪九年(1883年),因迁善所“办理著有成效,于地方实有裨益”,浙江巡抚刘秉璋奏报清廷,要求“咨部立案”。其奏折中写道:“(杭州)兵燹以后元气未复,民多失业,无赖之徒日则沿街讹诈,夜则鼠窃狗偷,良懦小民咸受其扰,即官为拿办,亦不免朝释暮犯”,且此类无赖“既无衣食之资,又乏父兄之教,一日不讹索偷盗,即一日不能得其生,邪僻之为,由无恒业所致,其人虽甚可恨,亦殊堪悯”。所以,地方绅士于光绪五年(1879年)呈请官府,要求设立迁善所,“凡无业游民、讹赖匪徒及掏摸小窃各犯,由府县暨保甲局审明,并无重情者即送该所收管”。(20)杭州绅士丁丙编纂的《乐善录》中,对迁善所的创建和运营有着更详细的记载。

据《乐善录》载,杭州迁善所又名自新所。光绪五年,浙江绅士应宝时等拟订章程,呈请开办自新所,收容地方无赖。筹办过程中,应宝时考虑到自新所原已有之,现办之所“日给茶饭,月试手艺,寒衣病药,体恤周至,与县署旧办情形不同,拟易名迁善,以收改过之效”,遂改名迁善所。(21)其章程主要内容包括:

(1)迁善所选择临近府、县衙门或保甲局之地建设,“峻其围墙,中隔四号,每号造低屋五间”,每间收容2至4人。委员、司事、杂役等另造房屋居住。各项事务延请“勤慎士人”执掌,不宜任用书役。

(2)迁善所收容对象为县衙和保甲局发送的“窃贼”和“土棍”,统称“匪棍”。到所后先登记姓名、籍贯及案情,并搜检全身,没收行凶器械,银钱及其他随身物品由所中保管,然后分别归号收容。

(3)迁善所与外界隔绝,防范严密。大门设专人看守,按时启闭,夜设更夫巡查;司事、工役等外出时须禀明委员,并“设簿登记”,不准私自带人探视和传递钱物、信函。

(4)号舍分别轻重,宽严程度不同。所中根据“匪棍”的日常表现,或“由宽徙严”,或“由严徙宽”,以示劝惩,凶恶者可加以镣锁,甚至“暂带石墩”;只有身在“最宽号”中的“匪棍”,方许地邻亲属保释。

(5)因匪棍大多染有毒瘾,迁善所兼办戒烟,“给予戒烟丸,瘾重者加吞烟泡,立以限期”。

(6)匪棍入所后,由司事查明以往职业,分别教习各种手艺,“巧者画扇,拙者糊冥洋、织草履、打草绳,前者为师,后者为徒”。勤者可优先保出,懒者则加以惩罚。应得酬劳以三成贴补所中开支,七成由迁善所代存,待出所时发还本人,充作谋生之资。

(7)所中每日早、晚开饭两次,冬给棉衣被褥,夏给草席蒲扇,患病者施医,病重不治者由同善堂施棺掩埋,或亲属领回自葬。

(8)迁善所每年经费约需制钱2000串,拟筹款存放,以利息充作日常开支,或劝各业捐款,以便持久。(22)

由章程看,杭州迁善所的收容对象为地方无赖和轻罪犯人,与苏州洗心局专收旧家不肖子弟的情况不同。但实际上杭州迁善所也兼收“不肖子弟”,只是创办初期未作专门区分。光绪十五年浙江巡抚视察迁善所后指出:“所内羁押除窃棍外,间有旧家子弟不务正业,该家属恐其游荡为匪,亦令来所,俾可悔过从善,惟与窃棍同羁,殊非培植弃材之道。”所以,迁善所委员史悠扬随即与绅士应宝时、丁丙等议定章程,另设专收“旧家子弟”的洗心所。(23)具体办法包括:

(1)洗心所利用迁善所空余房屋举办,约可收容20人,与迁善所“可分可合”,戒烟、衣食、医药等办法与迁善所相同。但洗心所“专为年轻子弟不安本分者设”,与迁善所稍有区别。

(2)洗心局的收容对象须家住杭州,年龄三十以下,由父兄保送入所,无父兄者由“正经亲长”禀送,“已犯棍窃者”不收。收容时间以半年或一年为期,不准久留。

(3)子弟须每日读抄《同善录》、《感应篇》、《阴骘文》和《觉世经》等劝善书,“以收其心”,董事亦须随时劝导。原本读书习业者仍在所学习,“不能任其坐废”。

(4)不服管教者由委员酌情惩儆,情节严重者转入迁善所禁锢。为防止子弟逃逸,洗心局可“链系其足”。改过自新者由亲属保出。(24)

由此可见,杭州迁善所、洗心所与苏州洗心局、迁善局不但名称雷同,职能和运营办法也颇为相似,应是受苏州影响的结果。时人也观察到,杭州迁善所“其所以抚绥游民者,与苏郡洗心局相侔”。(25)那洗心局、迁善局是怎样从苏州传播到杭州的呢?

我们认为,浙江绅士应宝时当是关键人物。应宝时于同治至光绪初年历任苏松太道、江苏按察使等职。在上海任职期间,应宝时已与冯桂芬熟识,对其学说应该知之甚详。(26)又如前述,《苏郡洗心局章程》收于《得一录》,应宝时与《得一录》作者余治的关系非常密切,他在《余孝惠先生年谱》(《余治年谱》)的序言中写道:“余识君始沪上,尝延君董广方言馆事,数得相见。”并特别提到《得一录》:“其志而未逮者,则采取古今善举章程,为《得一录》若干卷,盖其所得为者止。”(27)更重要的是,应宝时在苏州任按察使的时间为同治八年至光绪元年,正逢苏州洗心局创办之时。在按察使任期内,应宝时先后六次署理布政使,而创办初期的苏州洗心局正是由布政使“拨款充费”的。这说明,应宝时不但阅读过苏州洗心局章程,而且很可能亲身参与洗心局的创办。应宝时退职后定居杭州,担任杭州“善举总董”,主持地方慈善事业,所以在杭州迁善所、洗心所的创办过程中可以屡屡见到他的身影。综合上述因素,我们基本可以确定,是应宝时将洗心局、迁善局引进到杭州的。

但与苏州成例相比,杭州迁善所、洗心所发生了变化:其收容对象的范围大为扩充,已不限于“旧家不肖子弟”,而是将所有的不肖之徒乃至轻罪犯人都包括在内;职业培训的措施更为具体明确,从事何种职业、所得盈余如何分配等均有规定;强制性和惩戒性也更为明显,苏州洗心局和甪直迁善局以禁闭为主,而杭州迁善所和洗心所则可动用锁链等刑具加以惩罚。

这类变化说明,杭州迁善所、洗心所“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的色彩更加浓厚了。

杭州迁善所设立后,类似机构在浙江各地陆续出现。据方志载,光绪十一年(1885年),嘉善县设立“迁善公所”。(28)十二年(1886年),南浔镇“仿郡城章程”设“洗心迁善局”,收容“士、商人家子弟,不遵父兄教训,吃烟、赌博、游荡之人”和“赌博小窃以及好勇斗狠、动辄滋事、未便绳以官法”的地方无赖,具体办法与杭州大致相同。(29)二十年(1894年),临海县设立迁善所,关押罪犯,并雇人教授工艺。(30)二十六年(1900年),诸暨县设立迁善所。(31)

实际设立的数量要远过于此。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的《申报》中提到:“浙省各州县所设之迁善所,专禁寻常案犯,俾期自新。”(32)说明迁善所在浙江相当普及。方志之所以大多阙而未载,可能是因为其后来纷纷改建的缘故。如至迟在光绪十八年(1892年),宁波设迁善所,“羁押人犯,分宽、严二号,由县讯发拘管”;并附设洗心所,“以处地方不肖游荡之人,年月多寡不等”。至宣统元年(1909年)改为拘留所和罪犯习艺所。(33)宣统二年(1910年),温州永嘉县将原有之迁善所改为贫民习艺所。(34)

三 波及于全国:迁善所对清末刑狱制度改革的影响

杭州迁善所在浙江省外同样产生重大影响。这首先应该得益于《申报》的宣传。光绪六年(1880年),《申报》专文介绍杭州迁善所,对其成效颇为赞许:“杭城大小店户及居家处所,自此局既设,小窃之患渐觉其少,即街市凶殴秽骂之案亦不多见,故知此局虽小而亦可谓法良意美矣”。(35)七年(1881年),《申报》又对杭州迁善所及其主事者大加颂扬。(36)光绪九年浙江巡抚刘秉璋将迁善所奏报清廷、申请立案之举,更进一步扩大了迁善所的影响。以此为契机,其他地区的官绅遂起仿行之念。光绪十年(1884年),上海的一位官员开始筹设迁善所,他指出:上海通商以来,“群以奇技淫巧炫人耳目,妓寮烟馆倍极奢靡”,来沪者往往为其所惑,“日以酒食游戏相征逐”,直至“裘敝金尽,欲返乡而不得,欲托足而无门,琐尾流离,茫无生计,于是本性以失,放僻邪侈无不为矣”,沦为“流氓”或“拆梢党”。其中“骗诳者有之,阻刦者有之,谋害者亦有之”,使这位官员颇觉头痛,“间尝从公余之暇,与同寅商所以安集之法,每觉计无从出”。所以,当得知杭州迁善所办法后,他准备“仿其法而行之”,具体设想是:“造房屋数百间,约可容千人,延朴诚绅士董其事,流氓中有不法者收押其中,查平日所执何业,仍使还理旧业,课其工之勤惰,以给食之多寡,不使一日稍闲。居数月或居一年,所执之业愈见专精,而悔悟之心既萌,邪僻之行自绝,或资还本籍,或依旧佣工。”(37)从实际情况看,光绪二十年(1894年)设立的上海“改过局”很可能便是迁善所的变型。改过局由道台刘麒祥筹建,“建局屋五开间两进,押所二百间,定章程十条,专收怙恶不悛拆稍(梢)滋事流氓,初委县丞主簿轮流驻局稽察,后委专员办理”。(38)同年,江苏海门厅设立迁善所,“以收留过犯暂押者”。(39)此外,光绪年间江苏还出现过多个名称不一、但职能和办法与杭州迁善所极为相似的机构。除原有洗心局外,苏州建成“流氓公所”,“凡不法流民,其罪不至于入监狱者,乃禁之于此”;(40)光绪十五年(1889年),沛县设立“化莠所”;(41)二十八年(1902年),扬州建成“江甘化莠所”,“拘青皮于其中学习工艺”;(42)三十一年(1905年),无锡、金匮两县建设“迁善工艺局”。(43)若将眼界放宽到全国,我们更可发现,光绪年间的迁善所已在江浙以外地区得到广泛推行。

光绪十三年(1887年),两广总督张之洞在广东南海、番禺两县试办迁善所,“其内区分院落,各设头目,购置工具,酌募工师,责令各犯学艺自给,量能授艺,勒限学成,宽筹宿食,严禁滋事,俾其顾名思义,改过迁善,将来放出,各有一艺可以资生,自然不可为非,囹圄可期渐少”。(44)十五年,他又饬令广东各府县改良监狱,并要求归善、海阳等五县“仿照南、番两县办法,设立迁善所”。(45)应是受此影响,光绪十八年(1892年)的广西临桂县设立迁善公所,“将凡犯偷窃及情罪稍轻,待质未定罪各人犯定限收所习艺”。(46)调任湖广总督后,张之洞仍然对狱政非常重视,曾对江夏县监狱加以改造。(47)以此为背景,湖北也开始设立迁善所。戊戌维新时期的湖南迁善所便是仿《湖北迁善所章程》而设。(48)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六月,鉴于长沙“户口繁盛、盗贼滋多,痞徒滋事,不无扰害”的情形,湖南按察使黄遵宪在巡抚陈宝箴支持下,在长沙创建保卫局,负责缉捕盗贼、编查户口、管理街道和司法审判事务。(49)迁善所附设于保卫局,其章程主要内容如下:

(1)迁善所设于长沙戥子桥,有收容号舍156间,每间居住2至3人,另有供犯人习艺的“工厂”3座和管理者居所及浴堂、厨房、厕所等附属生活设施。迁善所戒备森严,设专人看守,以防逃逸。

(2)迁善所性质属于官绅合办。“会办大员”、“提调”、“坐办委员”、“帮办委员”和“理事委员”等职由官员担任,“会办大绅”和“副理事委绅”由绅士充任。官员和绅士各司其责,“一切工役程课、督责看管与以及鞭挞拘锁用法之处,皆官主之”;“一切起居饮食、稽查保护以及疾病困苦用恩之处皆绅主之”。另有教习、兵勇及杂役等数十人。各色人等均有薪资酬劳。

(3)迁善所收容对象分“流民”和“罪犯”两种。“流民”包括“年轻失教由其家长呈首者”、“游荡无依时在街市扰累讹诈有人指控者”和“贫困异常及懒惰不堪由其族长姻戚引送者”;“罪犯”指触犯禁令、由保卫局收审解送的涉案犯人。因房屋有限,流民、罪犯各收200名,收满为止,有出所者方可依次递补。流民、罪犯应分别居住,不准混淆。

(4)流民、罪犯入所后,首先须遍身搜检,没收行凶、行窃器具,钱物由所中保管,待出所时发还,然后将姓名、年龄、籍贯和案由一一登记,并照像存案。入所者各发“号衣”一件,标明“流民”、“罪犯”字样及姓名、监舍字号。迁善所提供衣食、床铺、席扇等生活用品,病者施医,病重者可保出治疗,死者施棺,并通知家属领回。

(5)流民、罪犯的出号、用餐、做工、归号时间均有定制,以发梆为号,不得错乱,晚间归号时点名,然后锁门加封,至次日清晨开门。罪犯入所之初须先加脚镣,循规蹈矩者一月后解除。每月朔望委员、绅士轮流宣讲《圣谕广训直解》和各种劝善书,令流民、罪犯聆听。不服教导者由委员视情节轻重,分别施以锁禁、罚作苦役等惩戒措施,特别恶劣者交官府重新发落。流民、罪犯应学习手工技艺,先从打麻绳、织草鞋等“易为之事”做起,文弱者从事抄写、裱糊等“细工”,凡地方有通沟渠、修道路、筑城池等公共工程,亦可由流民、罪犯充任。每日工作时间和任务均有定制,个人生产所得,流民可得七成,罪犯可得五成,均由迁善所代其存储,待出所时发还,充作谋生之资。超额完成任务的赢利悉数发给本人,以资鼓励。安分守己、学艺有成的流民罪犯,由迁善所禀请保卫局释放。

(6)迁善所经费由官府调拨,每半年结算一次,将收支账目粘贴于大门外,公布于众。(50)

据《湘报》载,湖南迁善所成立后,曾邀集绅董参观,“见该所屋宇高敞清洁,犯民衣服、饮食、坐卧器具无不周备,观者大悦。并闻各项教习不日将到,从此犯民各有执业,可以改过自新”。(51)由此可见,湖南迁善所已投入实际运行。

从湖南迁善所的运营办法中,我们不难看出其和江浙迁善所的渊源关系。除名称、举办方式、收容对象、教养办法基本一致外,甚至某些极细微的做法,也与江浙迁善所相同。但若将湖南迁善所与杭州迁善所相比较,我们又可发现,如果说杭州迁善所、洗心所“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的色彩较苏州洗心局更为浓厚的话,那么湖南迁善所无疑又要更进一步:它的经费完全由官方调拨,管理人员均可领取薪酬,已属政府机构;所中设施更加完备,明确有监舍、工厂之分;管理制度更趋周密。这些新变化,应与黄遵宪出使国外时对国外监狱的观察有关。(52)有人把我国当代监狱的执行办法归纳为三方面:严格对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改造和对罪犯进行深入细致的教育改造。(53)湖南迁善所的收容改造措施虽然具体内容不同,但正是围绕这三方面展开的。由此视之,湖南迁善所已具备现代监狱或劳教工厂的基本形态。

维新运动失败后,陈宝箴、黄遵宪等维新派官员纷纷遭到清算,各项变法措施多被废除,湖南保卫局不久后亦难逃厄运。(54)但张之洞在奏章中却对迁善所多有回护。(55)在清末新政时期,迁善所更得到进一步推广。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五、六月间,刘坤一、张之洞在《江楚会奏变法三折》中对各地设立迁善所、改过所的做法表示公开肯定,并要求进一步改进,“近年各省多有设立迁善所、改过所者,亦间教以工艺等事,然行之不广,教之亦不认真。应令天下各州县有狱地方均于内监外监中必留一宽大空院,修工艺房一区,令其学习,将来释放者可以谋生改行,禁系者亦可自给衣履”。(56)一般认为,《江楚会奏变法三折》是清末新政的纲领性文件,其中对迁善所、改过所表示肯定,意味着这类做法已得到中央政府承认和支持。从实际情况看,新政时期各地不断涌现出新的迁善所。光绪二十七年,北京设立的以收容教养失业游民为职能的“工艺局”下便附设迁善所。其章程中指出:为“去其旧染之污,复其固有之善”,游民入局之初应“先入迁善所数日,察其性情材质,再发工厂肄业,董劝兼施,徐图观感。”(57)二十八年,有人上书直隶总督袁世凯,要求在天津设立教授游民工艺的“劝工场”,并“立迁善所一处,俾游民之犯法者咸拘禁其中,使其悔过,始准执业”。(58)二十九年(1903年)四川总督岑春煊创建的成都“劝工局”下亦设迁善所,“专以拘留轻罪人犯,督以粗浅之工艺,使其可以自存,不复为不肖,宗旨乎教工以迁善”。(59)三十年(1904年),张之洞在湖北监狱中推行迁善所、习艺所建设,“选匠教习,振其懒惰之心,予以自新之路,将来学艺有成,可以自食其力”。(60)随着清末民初刑狱制度的进一步改革,迁善所才逐渐被习艺所、拘留所和新式监狱等更“现代”的机构替代。如宁波迁善所在宣统元年改为拘留所和罪犯习艺所,(61)温州永嘉迁善所在宣统二年改为贫民习艺所,(62)杭州迁善所在民国元年(1912年)改为陆军监狱。(63)在时代变迁的大潮中,迁善所最终逐渐融入现代国家体制当中。

四 余论

在概要梳理洗心局和迁善局的产生、发展和消融的过程后,我们拟对以下问题略作讨论。

1.“教养兼施”议

以往学界注意到,近代以来的中国慈善事业发生了重大变化。其表现之一是传统慈善事业偏重于“养”,即为受助者提供衣食等生活救助;随着近代以来的西潮冲击和社会变迁,人们更加重视“教”的作用,提出“教养兼施”的救济主张。“教养兼施”又称“教养并重”,通常理解是:在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还要注重传授知识工艺,进行职业培训,使救助对象最终可以自谋生计。(64)但由本文可见,“教”并不仅指传授知识工艺和进行职业培训,而且还有惩戒和矫正的涵义。如冯桂芬构想的“严教室”,除“教之耕田治圃及凡技艺”外,其实还有“严扑作教刑之法,以制其顽梗”的另一面。所以,洗心局、迁善局在要求收容对象劳动、学习知识技能的同时,还会采取教诲、训导、惩戒和刑罚手段来矫正收容对象的恶习,迫使其重新做人。按照福柯的理论,洗心局、迁善局可算作“规训”机构,发挥救济、教育、惩罚和改造等多重功能。

2.中国监狱现代化

有学者指出:“中国从长期以来强调严厉惩罚,转为使犯人日后有一技谋生的方案,是受日本影响的结果。”(65)认为直到甲午战后,随着日本逐渐成为中国学习和效仿的对象,中国监狱才开始出现职业培训的内容。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李细珠注意到光绪十三年张之洞推行迁善所的举动,认为“这种教犯人以谋生技能的思想是在甲午战争前八年就已产生”。(66)若从光绪五年杭州迁善所成立算起,那么这种做法的出现时间还要再往前推八年。

但这还不是最早的。日本学者太田出指出,乾隆年间江南的“自新所”已采取教授犯人谋生技能的措施。乾隆十年(1745年),苏州“建屋十余间,环以垣墙,名曰自新所,各将犯过一二次及无嫡属可交之旧贼,拘系于内。每名照囚粮例,日给米一升,钱五文,并酌给资本,教令习学绩纻纺绵、捆履织席等事。俟其技艺娴熟,糊口有资,即将口粮住支。一年之后察其果能悔过迁善,查交切实亲邻保释”。此后松江府华亭、南汇、上海、青浦等县,苏州府昆山、新阳县,太仓州宝山县等地均曾仿设自新所。(67)嘉庆年间,作为“非正规监狱”的自新所曾被清廷通令禁止,不过从未禁绝。(68)太平军占领前的杭州便设有自新所。在晚清迁善所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自新所的影响。如杭州应宝时最先呈设的便是自新所,只是因其“日给茶饭,月试手艺,寒衣病药,体恤周至,与县署旧办情形不同”,才改用迁善所之名。戊戌变法失败后,湖南布政使俞廉三也指出,湖南迁善所的做法其实“与他省之自新所章程相同”。(69)可见清末的一些官员依然将迁善所与自新所视为同类机构。我们认为,洗心局、迁善局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得到广泛推行,没有遇到太大阻力,应与自新所的成例有很大关系。所以,在洗心局、迁善局的发展过程中,来自“西方”的教养院、新式监狱和来自“传统”的自新所汇合到一起,让人难以在“西方”和“传统”之间划分明确的界限。这提示我们在考察中国监狱现代化时,不能只看到西方的影响,还应注意传统社会内部发生的变化。

3.慈善事业与道德教化

洗心局、迁善局在中国慈善史上有着重要意义。传统慈善组织存在明显的道德教化色彩,对道德不良者往往不予救助。洗心局、迁善局却专以不肖子弟、地方无赖和罪犯等“道德不良者”作为收容对象,这并非意味着近代慈善事业的道德教化色彩有所减弱,而恰恰表明近代慈善事业的“教化”手段更为有效。传统慈善组织对道德不良者不予救助,实质意味着放任自流。洗心局、迁善局的事例则说明,晚清慈善组织已经开始采取监禁、强迫教育和强制劳动等手段,以达到矫正和改造道德不良者思想的目标。如果说传统慈善事业偏重于收养,即拯救“肉体”的话,那么,洗心局、迁善局已经把“拯救”的目标径直指向“灵魂”,表现出一种“拯救灵魂”的努力。

注释:

①参见[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伍跃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3-106页;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76—82页。

②《扬州借钱局章程》,《申报》光绪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七日,上海书店1983年影印本,第15册第718、722、726页。

③[日]多贺秋五郎:《宗谱の研究》第三部“资料”,株式会社开明堂1960年版,第516—520页。

④既有成果主要有冯尔康:《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3-204页;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群言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页;[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第472—473页;张研:《清代市镇管理初探》,《清史研究》1999年第1期;李细珠:《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282-285页。此外,戊戌变法时期的湖南迁善所也常常被提起。

⑤冯桂芬:《收贫民议》,《校邠庐抗议》,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54—156页。

⑥冯桂芬:《复宗法议》,《校邠庐抗议》,第166—169页。

⑦褘理哲:《地球说略》,王锡祺编《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12帙“再补编”,光绪二十年刊本,第18页。

⑧[法]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成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36页。

⑨同治《苏州府志》卷24《公署四》,《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7册,江苏古籍出版社等1991年版,第5页。

⑩吴县议事会第二届常会:《议县知事交议洗心局辨别性质案》,1913年11月4日,苏州档案馆藏商会档案114—01—0452—053。

(11)吴云:《两罍轩尺牍》,(中国)台湾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122页。

(12)《苏郡洗心局章程》,余治编《得一录》卷16,(中国)台湾华文书局1969年版,第1117—1124页。

(13)参见[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第706—725页。

(14)王卫平:《论中国传统慈善事业的近代转型》,《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15)朱熹:《四书集注》,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5—6页。

(16)《迁善所捐序》,《申报》光绪十年闰五月二十日,第25册71页。

(17)同治《苏州府志》卷24《公署四》,第5页。

(18)同治《苏州府志》卷24《公署四》,第18页。

(19)光绪《甫里志稿》之《公署》,《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6册,江苏古籍出版社等1992年版,第226页。

(20)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2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579页。

(21)丁丙编《乐善录》卷3《公牍》,光绪二十七年刊本,第78页。

(22)丁丙编《乐善录》卷4《规约》,第108—112页。

(23)丁丙编《乐善录》卷3《公牍》,第81页。

(24)丁丙编《乐善录》卷4《规约》,第112—115页。

(25)《迁善所捐序》,《申报》光绪十年闰五月二十日,第25册,第71页。

(26)熊月之:《冯桂芬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页。

(27)见应宝时为吴师澄:《余孝惠先生年谱》(光绪刻本)所作序言,第1页。

(28)光绪《嘉善县志》卷5《建置上》,《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浙江省第13种,中国台湾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103页。

(29)民国《南浔志》卷2《公署》,《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22册,江苏古籍出版社等1992年版,第28—31页。

(30)《临海县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32页。

(31)光绪《诸暨县志》卷3《廨署》,《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22册,江苏古籍出版社等1992年版,第5页。

(32)《教授游民工艺》,《申报》光绪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第79册,第579页。

(33)《改设拘留所之办法》,《申报》宣统元年三月十四日,第100册,第33页。

(34)《习艺所开会志盛》,《申报》宣统二年九月十五日,第108册,第742页。

(35)《论迁善局立法之善》,《申报》光绪六年正月二十一日,第16册,第217页。

(36)《论杭州迁善局缉贼之勤》,《申报》光绪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第19册,第661页。

(37)《迁善所捐序》,《申报》光绪十年闰五月二十日,第25册,第71页。

(38)民国《上海县续志》卷2《建置上》,《中国地方志集成·上海府县志辑》第1册,江苏古籍出版社等1992年版,第27页。

(39)光绪《海门厅图志》卷12《建置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53册,江苏古籍出版社等1992年版,第368页。

(40)民国《吴县志》卷30《公署三》,《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11册,江苏古籍出版社等1992年版,第447页。

(41)民国《沛县志》卷5《建置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63册,江苏古籍出版社等1992年版,第58页。

(42)《纪化莠所》,《大公报》(天津版)光绪二十八年七月十二日,人民出版社1982年影印本,第1册,第132页。

(43)《锡金建造迁善工艺局》,《申报》光绪三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第80册,第512页。

(44)张之洞:《札南、番两县勘修迁善所》,《张之洞全集》第4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547—2548页。

(45)张之洞:《通饬各属修建监狱迁善所片》,《张之洞全集》第1册,第745页。

(46)《广西巡抚柯奏遵设办罪犯习艺所折》,《东方杂志》第1年第10期“实业”,第170-171页。

(47)李细珠:《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第283页。

(48)黄遵宪:《湖南署臬司黄通饬各州县慎重刑狱札文》,《黄遵宪集(上卷)》,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12页。

(49)参见韩延龙主编《中国近代警察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47页。

(50)《湖南迁善所章程》,《湘报》148号,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444—1448页。《湘报》曾先后两次刊登迁善所章程,内容并不完全相同。本文引用的是第二次公布的章程。第一份连载于《湘报》第7号和第8号,第55页。

(51)《善政宜民》,《湘报》第154号,第1508页。

(52)黄遵宪《日本国志》曾提到日本“凡狱中之房屋、饮食、衣服、工役皆有定则”,参见《日本国志》卷14《职官志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61页。

(53)韩玉胜:《监狱学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54)蔡开松:《湖南保卫局述论》,《近代史研究》1990年1期。

(55)张之洞:《裁撤南学会并裁并保卫局折》,《张之洞全集》第2册,第1339—1340页。

(56)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第4746页。

(57)《北京工艺局创办章程》,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1840-1949)》第2册,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18-519页。

(58)《颜观察世清上直督袁宫保请设劝工场禀》,《大公报》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初四日,第2册第3页。

(59)《岑春煊奏成都创立劝工局酌拟试办章程折》,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1840-1949)》第2册,第554页。

(60)张之洞:《札臬司饬各属清厘庶狱、建设迁善习艺等所并严禁滥刑》,《张之洞全集》第6册,第4242-4243页。

(61)《改设拘留所之办法》,《申报》宣统元年三月十四日,第100册,第33页。

(62)《习艺所开会志盛》,《申报》宣统二年九月十五日,第108册,第742页。

(63)王倩,何扬鸣:《黑夜中的光亮——浙江陆军监狱报刊》,《浙江档案》2001年8期。

(64)参见乔志强:《中国近代社会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82页;朱英:《戊戌时期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江汉论坛》1999年11期;《经元善与晚清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1期;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第297—311页。

(65)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

(66)李细珠:《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283页。

(67)《江苏按察使翁藻奏为酌筹口粮以羁旧匪以靖地方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转引自[日]太田出:《“自新所”の诞生》,(日)《史学杂志》2002年3期。

(68)柏桦:《明清州县的监狱》,《中国史研究》2002年4期。

(69)张之洞:《裁撤南学会并裁并保卫局折》,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张之洞全集》第2册,第1339—13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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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灵魂”的努力:清末洗魂局和仁爱局的产生与演变_应宝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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