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GUI界面布局的发明专利客体判断方法研究论文

涉及GUI界面布局的发明专利客体判断方法研究论文

涉及GUI 界面布局的发明专利客体判断方法研究

周 飞 李丹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 湖北武汉 430000

摘 要: 随着图形用户界面技术的不断发展,涉及界面布局的发明专利申请在某些情况下,已经不再是过去纯粹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或者非技术性的方案,而是解决某具体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的核心内容,不宜简单的以客体问题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需要对权利要求中的特征部分进行判断,如果其包含人机交互特征,则其方案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关键词: 图形用户界面;界面布局;客体;人机交互特征

近年来,随着移动终端技术的快速发展,如何在面积有限的屏幕上提供用户体验更好的图形用户界面成为各大厂商竞争的焦点。为了更好的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开发者越来越期望获得发明专利的保护,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发明专利申请量也逐年攀升。

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蔬菜产业有了长足发展,但按照规模化发展、专业化种植、市场化运作、商品化销售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问题。

目前,在审查实践中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专利申请是否属于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存在较大争议,其中,有一类涉及界面布局的专利申请,其主题名称通常是“一种图形用户界面”,部分观点认为这类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仅仅是图形用户界面的布局规则,而这些布局规则是根据人为的主观意愿来进行配置的,因此不属于技术方案,无法予以发明专利的保护。[1]

但是随着图形用户界面技术的不断发展,涉及界面布局的发明专利申请在某些情况下,已经不再是过去纯粹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或者非技术性的方案,而是解决某具体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的核心内容,因此不宜简单的以客体问题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本文将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布局的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进行深入探讨。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工程本身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所投的保险。

一、客体判断方法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分析如何运用第二章介绍的客体判断方法。案例的权利要求如下。

涉及界面布局的发明专利申请存在两种典型情况,第一种是权利要求的限定内容仅是界面布局特征,第二种是权利要求的限定内容即包括界面布局特征又包括技术特征。对于第一种情况,权利要求中往往仅记载了界面的组成元素及其布局规则,无法体现出其布局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仅仅是一种人为定义的规则,因此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对于第二种情况,权利要求中除了定义了界面的组成元素及其布局外,还会包含一些技术特征,这个时候就需要判断这些技术特征在整个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如果这些技术特征仅仅是产生界面布局的一些常规手段,并不能体现出用户与计算机之间是如何交互的,那么方案从整体上要解决的问题仍是如何根据人为定义来布局用户界面的内容,不是技术问题,达到的也不是技术效果,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如果这些技术特征是人机交互特征,其能体现出用户与系统间数据是如何输入输出的,那么此类申请通常解决了特定的交互技术问题,产生了技术效果,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二、案例分析

由于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中均没有针对涉及界面布局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特殊规定,因此对于涉及界面布局的专利申请的客体判断适用通用的发明专利审查规定和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审查规定。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九章中的规定,判断涉及界面布局的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的重点在于判断权利要求记载的方案是否能够体现出其手段利用了自然规律并解决了技术问题。[2]

一种用于编辑阈值的图形界面,包括:引起图形界面的显示,以编辑阈值,其中所述图形界面示出沿第一轴的多个范围、以及与所述范围对应的多个阈值操控工具,其中所述阈值操控工具进一步沿与所述第一轴垂直的第二轴能调整;接收输入以沿所述第二轴操控所述阈值操控工具中的第一个阈值操控工具;以及基于所述输入,调整表示所述范围中的第一个范围的低端的第一阈值、以及表示所述范围中的第二个范围的高端的第二阈值。

可以看出,该权利要求中不仅记载了布局特征“第一轴的多个范围、以及与所述范围对应的多个阈值操控工具,其中所述阈值操控工具进一步沿与所述第一轴垂直的第二轴能调整”,还记载了技术特征“接收输入以沿所述第二轴操控所述阈值操控工具中的第一个阈值操控工具;以及基于所述输入,调整表示所述范围中的第一个范围的低端的第一阈值、以及表示所述范围中的第二个范围的高端的第二阈值”。从上述技术特征中的“接收输入”、“基于所述输入,调整”等字眼,我们可以看出其体现了用户与计算机之间是如何交互的,因此权利要求的方案解决的不仅仅是如何显示图形用户界面的视觉问题,而是如何使用户高效地对系统编辑阈值的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包含多个阈值操控工具的图形用户界面及其操作方法,属于技术手段,用户能通过所提供的图形用户界面快捷地对系统编辑阈值,属于技术效果。因此该申请要求保护的方案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最后,在对学生进行测试时,应当依托作业盒子等应用程序为学生布置个性化的作业内容,并借助平台所具备的大数据分析功能对学生的作业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汇总,以此发现学生在知识学习、掌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总结

本文对图形交互界面GUI领域中涉及界面布局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客体审查方法进行了探讨。通过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即使一件专利申请的主题名称是一种图形用户界面,也不应简单的认为其仅保护一种界面布局规则而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需要对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进而得出其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的结论。

参考文献:

[1]翁晓君.“浅析图形用户界面的发明专利保护”,审查业务通讯,2014(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 周飞(1986-),男,汉族,湖北武汉人,硕士研究生,助理研究员,电学发明审查部计算机应用一室副室主任,研究方向:图形用户界面的交互技术。

*通讯作者: 李丹立,第二作者对本文贡献等同于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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