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西欧工业管理研究--以消费者、雇主和雇员的权益为中心_中世纪论文

中世纪西欧工业管理研究--以消费者、雇主和雇员的权益为中心_中世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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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业化浪潮的推动下,中世纪中期以来西欧庄园作坊让位于城乡工匠的个体作坊,以交换为目的的工业逐渐取代了以消费为目的的工业。①在此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购买工匠的产品与劳务,工业也越来越多地将雇主和雇工吸引到本部门就业。当工业越来越面向市场,工业生产越来越具有竞争性和盈利目的时,工业管理特别是其中的民生必需品的管理便成为重要的政治和社会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消费者、雇主和雇工三方入手,对中世纪西欧国家、城市和行会的工业管理问题进行初步讨论,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保护消费者

       城乡个体工匠为他人生产工业品,其中民生必需品的价格、质量和数量成为至关重要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因而受到管理者的高度重视。中世纪西欧的工业立法主要针对面包、麦酒(ale)和呢布等几种民生必需品。面包和麦酒分别是中世纪西北欧人们每天必须消费的主食和饮料,由于缺乏面包炉或必要的时间和场地等条件,绝大多数家庭需要向面包师傅和酿酒者购买面包和麦酒,因而这些民生必需品成为政府监管的对象。诺曼征服后英国王权强大,在食品管理上也有突出表现。坎宁安认为,794年查理曼颁布的《法兰克福敕令》(Frankfort Capitulare)是中世纪面包价格管理的最早尝试,影响了英国的面包立法。查理曼的法令旨在限制谷物和食品的价格,无论任何季节都不能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②英国的食品立法没有固定面包的最高限价,而是将一条面包的重量与生产成本特别是粮食价格紧密联系在一起。如阿什利所说:“在限制面包价格上,法令不打算确立一个固定标准,而只是设立一个浮动比例。据此,一法新(farthing,等于1/4便士)购买的一条面包(loaf)的重量依据每夸特小麦价格的变化而不同。”③麦酒的价格更是直接与粮食价格挂钩,因此利普森将该方法概括为“根据小麦价格管理面包的重量,根据小麦、大麦和燕麦价格管理麦酒的价格”。④除此之外,英国政府也对出售食品的质量和数量实施严格的管理,在此方面最早进行尝试的是城市等地方政府。据1086年编纂的《末日审判书》记载,在切斯特(Clester),凡是使用虚假度量衡或酿造劣质麦酒者无论男女,都要缴纳4先令的罚金或被罚坐“马桶椅”(Cucking-stool,中世纪的一种刑具,将受罚者绑在椅上任人嘲笑和责骂)。⑤

       英国中央政府的面包和麦酒立法不晚于理查德一世(1189-1199)。⑥理查德一世统治时期颁布了《面包和麦酒法令》(Assize of Bread and Ale)。此前的食品管理尚属于地方和私人行为,同时面包法令和麦酒法令也是分开制定的。理查德一世将地方和私人的相关法令,以及各自独立的面包法令和麦酒法令整合起来,并在坎特伯雷大主教以及在温切斯特的主教和全体英国人的见证下宣布实行《面包和麦酒法令》,以表明它是全国性法律。不过,12世纪90年代的面包和麦酒法令缺少对违法者的惩罚措施,直到编年史家马修·帕里斯(Matthew Paris,1200-1259)记录的1202年所颁布的另一个《面包法令》中才有了颈手枷(pillory,一种将颈和双手固定在木板上示众的刑具)的处罚措施。⑦果真如此,表明13世纪以前中央政府的食品立法可能形同一纸具文,难以产生任何实质性的效果。此后中央政府制定的面包和麦酒法令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然而,在这些法令(ordinances)中最重要的当属亨利三世1266年颁布的《面包和麦酒法令》,详细规定了面包价格、生产成本和对违法者的处罚措施。⑧

       国家的面包和麦酒法令只制定了生产、销售和处罚的原则,地方则根据当地谷物价格制定相应的地方性的面包和麦酒销售办法,国家于是将执行面包和麦酒法令的权力授予地方,因而“召开面包和麦酒法庭的权利成为城市和庄园法庭拥有的最早的法律特权之一”。⑨城市法庭要定期审理违反面包和麦酒法令者,通常每月一次,每年不少于四次。行政官(bailiffs)和其他官员授命调查该法令是否被正确地遵守,违法者受到罚款、戴颈手枷、收监或禁止从事该职业的惩罚。⑩庄园法庭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解决佃户纠纷和轻微冒犯。除此之外领主还审理违反国家法律和国王和平的轻微犯罪,每年两次召开十户联保组督察(view of frankpledge)审理相关诉讼。最后庄园领主也经常获得执行麦酒法令的权利,检查麦酒是否质量良好,是否按照规定价格出售等。

       12世纪毛纺织业成为英国重要的城市工业,作为中世纪人们主要服装面料的呢布开始大规模地成为商品,同样亟待国家制定统一的生产标准。1197年英王理查德一世颁布《度量衡法令》(Assize of Measures),规定英国所有染色布必须在城市生产,任何地方生产的呢布均应织成同样的宽度,即布边内不少于2厄尔(ell,约为1码),并且中间和两边质量相同。法令也规定每个主教城市或特权城市依据不同规模遴选4-6人,会同郡守或管事(reeves)维护该法令,检查和确保所有商品的买卖使用相同的度量衡,所有不同物品使用的度量衡大小相同。如果有人作奸犯科,违法者将被判入狱并没收其全部动产,未经国王或首席法官批准不得释放。(11)由于《度量衡法令》对商业性呢布生产标准做出具体规定,因而也被称作《呢布法令》(Assize of Cloth)。该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着英国的呢布管理,1215年签署的《大宪章》第35条进一步明确和重申了上述法律:“全国应有统一之度量衡。酒类,烈性麦酒与谷物之量器,以伦敦夸尔(即夸特)为标准;染色布,土布,锁子甲布之宽度应以织边之下两码为标准;其他衡器亦如量器之规定。”(12)1291年爱德华一世任命毛织品检验官(alnager),检查在英国销售的呢布是否执行了上述法令。随着14世纪下半叶大批佛兰德尔织工迁人英国,城市生产的呢布种类增加,2厄尔幅宽的统一标准不再适用。尽管国家后来放弃了对商品布宽度的统一要求,但没有放松对呢布质量的管理。(13)

       行会章程有时也对工业生产提出明确的质量要求。布里斯托尔的织工行会条例规定:如果布匹上的纱线过稀或空隙过大,那么该呢布和织布机应予焚毁。如果呢布中间的质量比两边差,那么该呢布和织布机应予焚毁,织工也要被处以罚款。(14)诺威奇的皮革行会章程规定,用草木灰而非橡树皮鞣制兽皮将受到民事法庭的罚款。莱斯特的所有金匠必须向行会提交他们的产品,以接受制作工艺的检查。莱斯特的织工行会规定,只有质量良好的纱线才可以织布,禁止中间使用劣质纱线、两头使用优质纱线的欺骗行为。城市法规还禁止染色行会将染成蓝色的羊毛再放入茜草和麦麸中加重颜色。1263年城市法规规定深色呢布(蓝灰色)必须使用蓝靛和粗酒石染成的羊毛织造,严禁使用茜草和明矾染成的黑灰色羊毛织布。(15)

       对生产劣质产品的工匠,行会章程则规定了十分严厉的惩罚措施。伦敦锡匠行会规定:工匠第一次出现质量问题时没收残次品,第二次予以同样的处罚,第三次出现质量问题的工匠被永远开除出该行业。1429年切斯特的一批鞋匠为销售质量不佳的鞋被处以10英镑的重罚,因为他们损害了鞋匠公会的利益。在布里斯托尔、约克、埃克塞特和普利茅斯的裁缝和切斯特的漂洗工中,由于自己的责任而致使顾客的呢布毁坏的任何人,都要向布料所有者进行赔偿。诺丁汉的铸钟匠罗伯特·梅勒斯(Robert Mellers)在圣诞节聚餐中给了漂洗工威廉·尼科尔森一块白呢布去漂洗,三周后梅勒斯收到呢布时发现染色工艺存在瑕疵。漂洗工行会会长和师傅调查后决定,尼科尔森操作失误,不应收取顾客任何报酬。(16)

       为了有效监管生产质量问题,中世纪行会还建立了工业品的社会监督与行业检查制度。一般来说,商业性的工业生产不应在房间、地窖和密室,而只能在人们视线所及的大厅和临街的店铺进行,以便师傅和会长能够调查违法行为。为了便于找到问题产品的来源,某些行会在自己的产品上加盖图案、印章或大厅标记或将师傅的头像作为标记,对违法者处以没收伪劣产品、罚金或斥责、销毁劣质产品生产工具、戴颈手枷示众和将违法工匠驱逐出该行业等的惩罚。(17)行会的重要功能在于监督行会成员生产的产品,确保质量和工艺达到较高的水平。行会为此建立起严格的对所属同业作坊的检查制度。当然,检查频率存在较大差异。布里斯托尔的漂洗工行会会长每周检查两次,锡匠行会师傅每周检查一次。伦敦织工行会会长每六周检查一次,而诺威奇每三个月检查一次,必要时也可以增加检查次数。1518年考文垂的呢布每两天检查一次。检查出来的残次品提交市长,生产者有时带颈手枷示众,有时被从该行业除名,但一般是处以罚金。不服裁决的工匠可以向市长申诉,妨碍检验的工匠则受到重罚。(18)

       行会还设立专人负责检查产品质量,约克通常每个行会任命两名检察官。为了检查产品质量,他们在任何时候有权进入私人住宅检查所有产品,违抗检察官的命令将会面临重罚,3先令4便士或6先令8便士的罚金非常普遍。(19)检查官还可以在制作或销售时检查各种物品,没收任何劣质产品。没收的物品进行焚烧或者分给穷人,违法工匠被处以罚款和戴颈手枷示众的处罚,屡教不改者则被驱逐出城。为了追究劣质产品的责任,织工、漂洗工、制帽匠、金属匠、制砖瓦匠和其他工匠,包括面包师傅在内,必须在自己的产品上贴上商标。(20)

       中世纪行会维护产品质量的最后举措是禁止夜晚工作,例如阿什利认为这样做不是为了保护工人,而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21)阿什利的说法表面看来似乎有些绝对化,但确实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该禁令的主旨。行会章程对禁止在夜晚或天黑后工作的解释是:第一,没有人在夜晚能像白天一样反应灵敏。第二,在许多行业中夜晚工作的噪音会影响邻居休息。第三,烛光下工作难以保障产品质量。第四,夜晚工作规避监督,容易造假。(22)中世纪的人认为,最好的产品只能在白天光线最好的时候生产,法律也以最严厉的处罚禁止夜晚生产普通产品。(23)

       二、雇主的权益

       中世纪中期以来,工匠为他人需要而进行的工业生产扩展到食品加工、纺织业和几乎其他各行各业。在上述行业中,雇主是工业投资的主体,在促进生产和提供就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世纪中晚期越来越多的工匠招收学徒(apprentices)、帮工(journeymen)和无望成为雇主的成年雇工(labourers),而学徒契约、行会章程和议会法令等文献都有保护雇主权益的具体规定。例如,中世纪的学徒制提供了一种寄宿制的职业教育,但年轻人必须在学徒契约中承诺举止良好、勤劳、诚实、遵守纪律、服从命令和忠诚雇主。学徒必须服从雇主命令,保护其财产不受偷盗、浪费和损失,为其保守商业秘密。尽量少去酒馆和赌馆,学徒期间不缔结婚约。此外,学徒不能逃跑或犯有任何伤害其师傅的过失。只有履行上述义务,学徒方能得到师傅提供的住宿、饮食、义务、文化教育和管束。学徒的有些过失会受到法庭的审判,有的城市专门设有学徒监狱。(24)

       国家和行会保护雇主劳动力的稳定性,严惩违约者。13世纪巴黎羊毛织工行会章程第12条规定:“如果学徒由于轻率鲁莽,从其匠师处逃走,他必须偿还匠师因他的过失所遭受的一切开支与损失,要使他回到这个匠师的、而非别人的工场,如果匠师不愿放弃的话。”(25)议会法律制定雇工最短的受雇期间,1563年英国议会“关于各业工匠、工人、农业仆人和徒工的立法”第2条规定:“自九月的最后一日起,任何手工艺部门雇人劳动的期限都不得短于一年。”法律也保护雇主和雇工双方用工、做工的权利,严禁无故、合同未到期或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单方面采取行动。如该法令第4条规定:“任何雇用仆人的人都不得辞退他的仆人,受人雇佣者根据本法令亦不得在服役满期以前向主人、女主人告退,违者要受下述处分。如有合理理由,得向两个治安推事或至少要向一个治安推事申请,经其允许,双方的任何一方得向雇主的居住地的市长、城市、自治市、自治镇的其他长官提出控告。该治安推事或长官必须受理他们的控告,并且要对主仆间的纠纷,依据情形,进行处理。雇主若在其仆人服役期末辞退仆人,仆人若在其服役期末向其雇主告退,必须在一季以前即向对方提出,违者要受下述处分。”(26)此外,师傅希望招收人品和技术俱佳的帮工,为此,考文垂拟录取的帮工必须接受8天的公示。行会对于已经录用但技术较差的帮工也有相应补救措施,伦敦翻砂工行会规定,一个未来的帮工必须让师傅们认可其技术水平。如果他的技术不能令师傅们满意,那么他要么继续做学徒,要么离开这个行业。(27)

       中世纪国家、城市和行会维护雇主利益的重要举措,是动用法律手段规定雇工的最高工资,限制工资过快增长。早在黑死病前有些行会就试图确定帮工的最高工资(maximum wages),并由城市监督执行。1298年伦敦城市官员将某些制桶匠投入监狱,理由是他们决定提高桶箍的价格。同年晚些时候,他们谴责木匠在议会中聚集并发誓不遵守市长和长老制定的涉及他们行业和日工资的某一法令的行为。(28)黑死病导致劳动力短缺,雇工工资上涨过快损害了雇主利益。1349年英王爱德华三世颁布《雇工法令》,(29)规定所有60岁以下的雇工都要为需要劳动力的雇主工作,并接受黑死病前的工资、制服、报酬或薪水。毫无疑问,《雇工法令》主要针对农业雇工,但并未将工匠排除在外。由于没有收到预期效果,135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第二次《雇工立法》,要求木匠、石匠和砖瓦匠及其他建筑工人不要按现在标准获得他们的劳动报酬,而是参照习惯,也就是说:一个木匠师傅每天3便士,其他木匠2便士。一个自由石匠4便士,其他石匠3便士,他们的仆人1.5便士。如果任何仆人、雇工、工人或工匠在宣誓后违反该法令,他将在治安法官裁定后被处以罚金、缴纳赎金和监禁。(30)

       没有理由认为《雇工法令》和《雇工立法》执行不力,但由于劳动力供不应求,因而工匠工资仍大大超过黑死病前的水平,只是不同技术水平、工种和性别的工资劳动者的工资增长速度存在较大差异。1350-1400年,普通木匠和最好木匠的工资分别增加了48%和42%,石匠增加了60%,砖瓦匠及其助手分别增加34%和90%,一对锯木匠增加70%,平均而言工匠工资增加50%,女工匠的工资上涨100%。(31)尽管如此,国家干预仍然降低了工资正常的增长速度,在劳动力市场和雇主利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

       15世纪中叶,英国政府放弃将工资限制在黑死病前水平的做法,将评定工资作为最高工资。例如1444-1445年英国议会通过《劳动法规》,除了禁止雇工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在雇工期结束时突然离开雇主外,还规定仆人、雇工和工匠的薪水和工资不能超过以下评定标准:从复活节到米迦勒节期间,任何从雇主那里获得食物的自由石匠或木匠师傅的工资不得超过每天4便士,没有食物的每天5.5便士;获得食物的砖瓦匠师傅或石板瓦工,粗石匠和普通木匠和其他建筑工人的日工资为3便士,没有食物的每天4.5便士;获得食物的其他雇工每人每天工资2便士,没有食物的3.5便士。从米迦勒节到复活节期间,获得食物的自由石匠和木匠师傅每天挣3便士,没有食物的4.5便士;获得食物的砖瓦匠、普通木匠、粗石匠和上述其他工匠每天2.5便士,没有食物的每天4便士。获得食物的任何其他工人和雇工每天1.5便士,没有食物的3便士。法令还对违法工匠处以监禁,对违法的雇工和雇主分别处以20先令罚金,对执法不力的治安法官罚款3先令4便士。(32)

       黑死病后大量行会章程规定雇工的最高工资,以及对违反最高工资规定的雇工和师傅的惩罚。帮工在工资标准上经常与雇主存在矛盾。雇主宣称帮工索要过多的工资,指责他们拒绝按照习惯的工资标准工作,这些抱怨在黑死病后日趋频繁。黑死病后的二三十年生活成本上升,农业雇工物质生活改善,这些因素导致雇工要求增加工资。1364年,布里斯托尔的补鞋匠抱怨他们“现在几乎处于贫困状态,因为仆人的工资上升很快,他们不愿意受雇于该行业,除非获得高于《雇工法令》的工资”。14世纪农民起义以后,城市雇主同样遭遇了劳动力短缺。行会支持议会限制工人工资增长的举措,约克各行会不断颁布条例抑制工资上涨,雇主被禁止支付高于《雇工法令》许可的工资,否则将被罚款,这种阻止工资上涨的趋势四处蔓延。1420年约克的船首锚行会将计件工资和计周工资固定下来,计件工匠制作100个锚挣16便士,而帮工一周挣12便士外加半年食物,或8便士外加全年食物。约克的皮匠、剪绒匠和织工行会,伦敦的织工行会,布里斯托尔的漂洗工行会,考文垂的制帽匠行会均将工匠工资固定下来。莱斯特的行会也规定了女卷线工的工资。行会还按照工匠的能力确定工资水平,伦敦行会根据能力决定帮工的工资,1487年在木匠中间,没有任何外地工匠得到雇佣,直到行会官员检查了“他们能做什么”为止,他们拿的工资是师傅和行会会长认为物有所值的。(33)1512年,沃姆斯、法兰克福和阿沙芬堡的帽匠师傅制定反对帮工的同盟条约,其中第1条规定:“帮工每周应得6阿尔布斯。付给帮工超过6阿尔布斯的师傅,罚款6古尔敦。”(34)

       在制定最高工资的同时,为保护雇主权益,中世纪行会还尽量延长雇工白天的劳动时间,增加产量。工匠和店主的工作日都规定从黎明到黄昏,但不同季节白天长度不同,为方便起见,许多行业习惯上将一年划分成短工时的冬季和长工时的夏季,具体劳动时间也有明确规定。14世纪伦敦铁匠在11月至转年1月间的工作时间从早晨6点到晚上8点,其余时间从黎明到晚上9点。西亚通认为,行会在城市和国家的支持下规定劳动时间,所有白天的时间必须充分利用。这意味着夏季的工作日从早上4点或5点到晚上7点或8点,冬季从黎明到黄昏。(35)如此冗长的工作日中当然也包含了用餐和休息时间,夏季近3小时,冬季近2小时。例如15世纪约克郡的贝福利(Beverley)建筑业夏季(复活节到8月15日)早上4点开始工作到晚上7点,其中早上6点至6点25分茶点,8点至8点半早餐,11点至12点30分为午餐和午休时间,下午3点至3点30分第二次茶点。冬季从黎明工作到黄昏,9点至9点半吃早餐,中午1小时午餐,3点至3点25分休息。14世纪末伦敦的铁匠从黎明一直工作到晚上9点,11、12月和1月从早上6点工作到晚上8点,其中肯定包含了用餐和休息时间。(36)

       15世纪末和16世纪英国制定了全国性的劳动时间标准。1495年议会法案这样规定:3月中旬至9月中旬,每个工匠和雇工早晨5点前开始工作,其间拥有半小时早餐和有午休时1个半小时正餐(没有午休时1小时正餐或半小时午餐),晚上7-8点下班。9月中旬到次年3月中旬,每个工匠和雇工天亮开始工作,晚上下班,没有午休。上述工匠和雇工在5月至8月中旬可以午休。(37)16世纪的血腥立法强迫雇工从事农业和工业劳动。1563年英国议会“关于各业工匠、工人、农业仆人和徒工的立法”第9条对工匠劳动时间规定如下:“凡按日计算工资或按周计算工资,受人雇用的手工匠和工人,从三月起到九月止,在这些月份内,早上要在五点钟或五时以前开始工作,一直干到晚上七八点钟,早饭、午饭及喝水的时间除外,但这些时间每天最多不得超过二个半小时——上述的一切手工匠和工人从九月到次年三月的这些月份间,要在一清早就开始干活直到晚上,早饭和午饭的时间除外。违者每旷工一小时,即从他的工资中扣除一个便士。”(38)仅从日均劳动时间而言,中世纪工匠每天工作时间平均在10小时以上,远超过现在的日工作时间。

       在中世纪晚期的有些地方,工匠担任公职的权利还被行会明确规定下来,成为城市权力产生与分配的新规则。奥格斯堡属神圣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城市,1368年12月16日通过的该市第二次行会文告重申继续组织市议会,“使它在将来具有最大的权威和力量”。文告规定市议员从本城18个工业行会中产生,每个工业行会应有一个会长代表参加议会。而那些组织庞大、历史悠久的行会除会长外还可以推选另一个代表和会长一起参加议会。这样,18个行会共计29个代表参加议会,然后这29人从市民中选出最有声望和最贤明的15个人共同组成市议会。此后,29个会长和代表行会的议员,从自己中间和市民中间选出两个他们认为最好的人来担任市长:一个代表市民,另一个代表行会。此外,29个议员还须从自己和市民中间选出4个副市长、两个监印官及6个征税员。(39)

       三、雇工的权益

       广义上的雇工包括学徒、帮工、仆人(servant)和没有机会成为雇主的成年雇工等,他们对雇主既承担义务,同时也享有权利。例如,学徒既承担义务,也享有权利。学徒契约几乎无一例外地要求师傅向学徒毫无保留地传授本行业的一切技术,其他条件则存在较大差异。学徒可从师傅那里获得住宿、食物、服装、工具、工资和文化学习的机会等,但具体条件以学徒契约为准。有些学徒契约约定学徒只获得住处,佛兰德尔的阿拉斯的一份织工学徒契约规定,师傅马修·海马特(Matthew Haimart)在四年学徒期间教授学徒米歇尔(Michael)织布手艺,米歇尔得到住处,但不能获得食物。有些学徒契约约定学徒可以同时获得住处、食物与服装,马赛的织工师傅彼得·费萨克(Peter Feissac)承诺在四年的学徒期间为学徒彼得·博雷(Peter Borre)提供食物和服装,并住在自己家里。(40)

       学徒在学徒期间有时还可以获得少量工资,1248年法国塞斯特雷(Sestri)的一份理发匠学徒契约规定,学徒期限仅为两年。在此期间,师傅阿曼德(Armand)向学徒威廉(William)每年支付40索里达的工资,以及食物和服装。(41)英国学徒期限一般在7年左右,雇主从始至终一直发给学徒少量工资。1480年的一份皮匠学徒契约,对8年学徒期间的待遇做了规定:头7年学徒仅收到少量的零花钱,第一年3便士,第二年6便士,如此每年增加3便士,直至第8年可达10先令。(42)有的雇主在学徒期即将或结束时才付给学徒工资。1451年的床单匠学徒契约则没有规定任何零花钱,学徒期为7年,最后一年师傅付给学徒工资9先令4便士,期满后继续为同一个师傅工作的学徒的第一年工资为20先令。(43)1459年康沃尔郡彭赞斯(Penzance)的一份捕鱼学徒契约规定:师傅约翰·吉布斯(John Gibbs)及妻子艾格尼丝(Agnes)向学徒约翰·戈夫(John Goffe)传授捕鱼技能,提供充足的食物、亚麻和呢绒服装及鞋子。在学徒结束时,如无任何欺骗行为,学徒将从师傅及其妻子那里得到20先令。(44)

       学徒有时还拥有其他权利。除了技术训练,学徒契约还应包括一定的文化课学习时间。1462年一个14岁男孩学习男服经销商的手艺,学徒期间为12年。师傅让他去学校学习两年,前一年半学习语法,最后半年学习写字。1494年一个金匠的学徒同意跟师傅学习10年而不是9年,条件是师傅送他到小学学习一年。萨默塞特郡汤顿(Taunton)的一个织工同意教授他的学徒布列塔尼语。有的金匠因为没有教授学徒读写技能而被罚款。肖像制造者穆得(Maud)和丈夫约翰·德·麦米斯(John de Mymmes)在黑死病中去世,在遗嘱中她给学徒留下各种遗赠,包括委托柏孟塞小修道院(Bermondsey Priory)的托马斯·德·阿尔斯哈姆兄弟(Brother Thomas de Alsham)照料和教育他三年时间。(45)学徒有时可以在学徒期结束时得到雇主赠予的工具和其他财物甚至财产。1548-1562年诺福克的一份学徒契约中规定:托马斯·赖斯布鲁克(Thomas Rysshbroke)教授罗伯特·纽克(Robert Nycker)该工业技艺,并提供其食物、饮料等,在学徒结束时给其3英镑,2套服装,以及1把劈砖斧、1把锤斧、1把镐和1把抹子。双方一致同意,在学徒期间托马斯享有罗伯特在克朗索普(Crown Thorpe)拥有的住宅及其附属物的1/2的税收和利润。(46)

       英国学徒也拥有向本行会会长的申诉权。1520年考文垂的制帽匠师傅们必须每年到该城所有作坊巡视一次,将学徒唤到他们跟前,如果任何学徒三次投诉师傅没有提供充足的必需品,那么他们有权将他带走,安排他到另一师傅那里做学徒。(47)为防止误人子弟,行会对招收学徒的师傅还进行条件审查,如13世纪巴黎羊毛织工行会章程第17条规定:“会长与两个或三个或四个——陪审员必须调查:匠师是否有充分的财产与房屋可招收学徒。如果会长与陪审员发现那要招收学徒的匠师缺少维持学徒的必要条件,他们可向他收取适当而足够的押金,要使他能履行对学徒的一切责任;这样,学徒不致浪费时间,而其父亲也不致浪费金钱。”(48)

       对于不履行义务的师傅,学徒可以请求解除师徒契约。1369年英国雷丁的约翰·卡托提交了一份起诉书,控告他的女儿艾丽斯跟其学徒五年的伦敦绣花工埃利斯·明皮,因为他打该女孩,虐待她,不给饭吃。5月3日,当事人被召出庭,这时,他们声称他们一致达成协议,条件是由被告付给原告13先令4便士,解除该女孩的学徒契约。被告还被问及为何占用这个女孩近七年,为什么不按照该市的习惯和他自己的誓约登记师徒契约。他听候市长和市政官们的发落,他们判决解除艾丽斯的学徒契约。按照法庭命令该师徒契约交出并作废。(49)1562年埃克塞特的一个师傅被指控拒绝履行义务教授和供养自己的学徒,该学徒因而解除了他的契约。1570年一名伦敦学徒向木匠法庭控告“他的师傅没有向他传授木匠手艺”,法庭判决他另寻新的师傅。(50)

       帮工和仆人也是雇工中的重要群体,前者既可以与自己的师傅一起工作,也可以在自己家里劳动,按日计算工资;后者则按年受雇,住在师傅家里。帮工构成工业组织中的流动因素,他们部分由已经出师但尚无资金或独立创业的学徒,部分由短期学徒或通过另外途径习得工业技艺的其他人组成。黑死病后,帮工反对接受习惯的或古代的工资标准,要求提高工资。根据1350年伦敦剪绒匠行会的陈述,他们习惯于按照以下标准雇用工人,即除了提供食物外,从圣诞节到复活节每天付给工资3便士,复活节到圣·约翰节(6月24日)每天付给4便士,圣·约翰节到圣·巴塞罗缪节(8月24日)每天付给4便士。但现在工人们不再愿意按照这种工资标准工作,要求实行计件工资。1396年伦敦马鞍匠行会抱怨他们帮工的工资大幅攀升,师傅们曾经一年花40先令或5马克外加提供食物就能雇到工人,而现在一年需要支付10马克或12马克甚或10英镑。雇工在工资标准上常与雇主进行抗争。1424年当考文垂织工行会将雇工的不满提交仲裁时,得到的判决为帮工必须“像过去那样获得织工1/3的工资”。这表明帮工提高工资的罢工失败了,但却成功地阻止了师傅降低他们工资的企图。切斯特的水车木匠和石板瓦匠剥削雇工,付给他们的“工资不能为生”。他们被责令“按照市长指定的数额支付工资”。(51)中世纪晚期雇工为增加工资而进行的罢工此起彼伏,当一个师傅拒绝帮工要求时,其他作坊的帮工纷纷站出来罢工声援,直到争端得到解决为止。(52)帮工为提高工资还成立了中世纪的工会组织——“约曼行会”(yeomen gilds),参加者均为工资劳动者。雇主将约曼行会作为加薪联盟,1430年约克的行会师傅们抱怨说,当他们打算“按照现存习惯和古代规定”向雇工支付工资时,这些工人却为此成立了非法联盟。1441年伦敦的面包师傅行会声称,他们的仆人建立了兄弟会并穿着相同的制服,索要比过去更高的工资。(53)

       雇工的工资体现为多劳多得,如日薪与劳动时间长度成正比,白天长的季节比白天短的季节可以获得更高日薪。1275年和1296年行会章程显示铁匠的工资与工作时间挂钩:11月至转年2月每日工资3便士(没有食物),从复活节到9月29日为5便士,春天和秋天为4便士。1495年的一项法律规定夏季工作时间从早晨5点之前到晚上7-8点;冬季工作时间从天亮开始到傍晚。(54)13世纪英国建筑工人夏季工作12.25小时,冬季工作8.75小时,后者的工资仅为前者的2/3。(55)尽管如此,帮工还是反对雇主进一步延长劳动时间的企图,1496年考文垂铜匠行会规定,帮工的工作时间从早上6点到晚上6点,但1520年劳动时间延长,冬季从早上6点到晚上7点,夏季从早上5点到晚上7点。帮工反对雇主延长劳动时间,1526年雇工劝告雇主维持现有劳动时间,但雇主可以“根据雇工缺勤时间”来减少他们的工资。(56)

       雇工是无望成为雇主的成年工人,包括纺织工人、建筑工人等,其中建筑工人最具代表性。他们比其他雇工更加自由,也更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建筑工人有时为抗议雇主拖欠工资举行小规模罢工。1331年1月,威斯敏斯特的石匠没有在星期一或星期二工作,因为雇主从圣诞节以来一直拖欠他们的工资,他们认为不会再拿到自己的工资。直到王室司库答应他们将如数收到拖欠的工资,他们才在星期三开始工作。建筑工人禁止任何工匠接受低于平均水平的工资,为此不惜采用暴力手段,直至酿成命案。1339年,4名木匠受到指控,恐吓愿意接受6便士以下工资的在伦敦工作的几个外地木匠。他们殴打了其中的一位木匠约翰·德·查尔方特(John de Chalfhonte),他接受了较低的工资。除伦敦等大城市外,石匠没有建立行会组织,因而不能像其他行业那样控制雇工的工资。建筑工人还有其他权利,例如有的建筑工人可以在雇主家用餐、居住。1267年汉普郡的西克尔斯特德(Silkstead)庄园建造一个大厅,为此约翰·威瑟(John Wyther)得到6英镑2先令1便士,他和他的仆人还在雇主家里用餐,肉和面包支出15先令6便士,包括8蒲式耳小麦,48块咸肉,21块奶酪,6桶苹果酒。建筑围墙的石匠获得8先令8便士现金,铺屋顶的计件工资为2英镑13先令4便士。雇主不仅提供膳食,而且还免费提供住处。有的可以获得手套和服装。砌墙石匠常常获得手套,师傅、工程负责人、有时领班得到制服,通常是一整套外衣,上述做法常见于王室和较大的教堂。1311年诺威奇大教堂管理人为雕刻匠威廉和约翰的制服支付了1英镑16先令,为石匠亚历山大的1件大衣支付了6先令8便士。著名的建筑师、艺术家、内科医师和其他专业人士可以获得更好的服装。例如1398-1399年冬,理查德二世的石匠师傅和总建筑师亨利·耶维利(Henry Yeveley)得到收入购买一块呢布和一块白色羊羔皮来制作冬季制服。(57)

       全年劳动天数也是雇工的重要权益。受基督教节日的影响,13世纪的英国工匠比20世纪70年代的工人拥有更多的休息日,因而全年劳动天数并不很长。例如中世纪工匠有时在圣诞节放假两周,复活节一周,圣灵降临节周(Whitsun week)放假几天,此外还要加上那个时期众多的宗教节日(feast days)。14世纪约克大教堂(York Minster)章程甚至规定,宗教节日和星期六的前一天休假半天,从中午开始停止工作。在全年当中,人们每周平均工作5.5天。(58)类似的做法在西欧其他国家同样如此,正如斯拉普所言:“不管生意是兴隆或是疲沓,每个人的工作时间一年中有四分之一以上被教会指为神圣时间而减少。从这个角度观察,中世纪的工作习惯显得即使不是悠闲,至少也插入许多休息阶段。第一有周末休息。为了作好星期天的准备,星期六中午打钟停止工作,按照教士们的想法,这是一种宗教责任……同样的准则适用于每一个圣徒节的前夕,也就是在节日的前一天。关于这方面的实际行事习惯还不甚清楚,遵守圣徒节的天数各个地方和各个行业之间都有不同。四个重要的圣母节、使徒和福音传教士的神圣节日、圣诞节一周和复活节一周(这最后一个节理论上是两周)是最主要的假期。再加上一些当地的圣徒节和每一个行业又各有一天它自己保护圣徒的节日,即使除去周末和节日与这些周末同在一天的日子,一年中的工作日子也减少不少。在纳尔榜,城内的工场,一年工作265天,在图卢兹是281天;1320年巴黎教堂建造工程一年开工275天。”(59)由于全年假期较多,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冗长的工作日的劳动强度,使劳动者得到休息以便恢复体力。

       综上所述,中世纪中期以来西欧工业突破了以往庄园作坊那种使用价值为主的生产模式,形成以工匠个体作坊为主体、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模式。当工业生产越来越面向市场时,工业管理特别是其中的民生必需品的管理成为重要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国家、城市(或庄园)和行会为此承担了大量的工业立法和监管工作,保护消费者、雇主和雇工权益。如对面包、麦酒和呢布等民生必需品进行立法,惩罚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定保护雇主利益的法令,包括确定学徒的各项义务,制定雇工最高工资,延长雇工劳动时间,严禁学徒和帮工擅自脱离雇主,规定雇主担任公职的权利等,为雇主营造了较为有利的经营环境;惩罚不履行学徒契约的师傅,提高雇工的习惯工资标准和物质待遇,规定其有权控告不法雇主,每年享受1/4时间的休假等,保护了雇工利益。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消费者、雇主和雇工三者利益,客观上有利于中世纪交换型工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注释:

       ①徐浩:《浅析西欧中世纪工业组织的变化》,《世界历史》2005年第4期。

       ②W.Cunningham,The growth of English Industry and Commerce during the Early and Middle Ages,Third Edi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896,appendix,p.567;《法兰克福敕令》的具体内容详见Roy C.Care and Herbert H.Coulson,eds.,A Source Book for Medieval Economic History,Biblo and Tannen,1965,p.130。

       ③W.J.Ashley,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and Theory,Part I,The Middle Ages,Longmans,Green and Co.,1909,p.188.

       ④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Volume I,The Middle Ages,Adam and Charles Black,1947,pp.293-294.

       ⑤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Volume I,The Middle Ages,p.296.

       ⑥毋庸置疑,亨利二世(1154-1189)时曾颁布《面包法令》(Assize of Bread)。例如,坎宁安认为,尽管不是第一次尝试,但该法令肯定是在亨利二世时期成型的(W.Cunningham,The Growth of English Industry and Commerce during the Early and Middle Ages,p.250)。有学者将其称为“英国政府最早、最持久和最完整的有关面包质量、重量和公平价格的立法”(Assize of Bread,in Roy C.Care and Herbert H.Coulson,eds.,A Source Book for Medieval Economic History,pp.141-142)。然而,本文没有将其作为《面包和麦酒法令》的开端是因为:其一,它只是面包法令,不包括麦酒法令;二是它是否属于国家立法尚存争论。因为也有学者认为该法令并非国家立法,例如布里特奈尔指出,亨利二世时的面包法令主要用于宫廷附近地区,没有在全国实行,因而属于私人而非中央政府的法律(R.H.Britnell,The Commercialisation of English Society 1000-1500,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p.26)。

       ⑦R.H.Britnell,The Commercialisation of English Society 1000-1500,pp.94-95.

       ⑧W.J.Ashley,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and Theory,Part I,The Middle Ages,pp.188-189,190-191.

       ⑨L.F.Salzmann,English Industries of the Middle Ages,The Clarendon Press,1923,p.286.

       ⑩Alan S.C.Ross,"The Assize of Bread",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New Series,Vol.9,No.2(1956),p.334.

       (11)"Assize of Measures",in A.E.Bland,P.A.Brown,and R.H.Tayney,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Select Documents,G.Bell and sons,Ltd.,1914,p.154.

       (12)锁子甲布(hauber,hawbark)为一种以小铁环织人布中或密缝于布面之布,专供制甲之用。当时织布之边较今日稍宽,故规定之宽度两码系不连边计算。刘启戈、李雅书选译:《中世纪中期的西欧》,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75页。

       (13)W.J.Ashley,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and Theory,Part II,The End of the Middle Ages,pp.180,181.

       (14)"Ordinances of the Weavers of Bristol,1346",in A.R.Myers,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IV,1327-1485,Eyre & Spottiswoods,1969,p.1053.

       (15)J.L.Bolton,The Medieval English Economy 1150-1500,J.M.Dent,1980.p.140.

       (16)Sir William Ashley,The Economic Organisation of England:An Outline History,Longmans,Green and C.,1919,p.333.

       (17)Herbert Heaton,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Harper & Brother,1936,pp.216-217.

       (18)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Volume I,The Middle Ages,pp.351-353.

       (19)Heather Swanson,Medieval Artisans:An Urban Class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Basil Blackwell,1989,p.116.

       (20)L.F.Salzmann,English Industries of the Middle Ages,pp.323-326.

       (21)Sir William Ashley,The Economic Organisation of England:An Outline History,p.40.

       (22)L.F.Salzmann,English Industries of the Middle Ages,p.323.

       (23)John Harvey,Medieval Craftsmen,B.T.Batsford,1975,p.58.

       (24)Herbert Heaton,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pp.214,215.

       (25)耿淡如、黄瑞章译注:《世界中世纪史原始资料选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98页。

       (26)刘启戈、李雅书选译:《中世纪晚期的西欧》,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08、209,210页。

       (27)L.F.Salzmann,English Industries of the Middle Ages,p.343.

       (28)Herbert Heaton,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pp.217-218.

       (29)L.F.Salzmann,English Industries of the Middle Ages,p.306.

       (30)"The Statute of Labourers,1349","The Second Statute of Labourers,1351",in R.Trevor Davies,ed.,Documents Illustrating the History of Civilization in Medieval England(1066-1500),Methuen & Co.Ltd,1926,pp.268-271,271-273.

       (31)James E.Thorold Rogers,Six Centuries of Work and Wages: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bour,T.Fisher Unwin,1912,pp.236-237.

       (32)"Labour Legislation","A Bill in Partment,23 Henry VI,1444-1445",in A.E.Bland,P.A.Brown,and R.H.Tayney,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Select Document,pp.177-178.

       (33)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Volume I,The Middle Ages,pp.335-337.

       (34)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史教研室编:《世界古代及中古史资料选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4页。

       (35)Herbert Heaton,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p.218.

       (36)L.F.Salzmann,English Industries of the Middle Ages,p.318.

       (37)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Volume I,The Middle Ages,p.396,n.2.

       (38)刘启戈、李雅书选译:《中世纪晚期的西欧》,第210页。

       (39)耿淡如、黄瑞章译注:《世界中世纪史原始资料选辑》,第104页。

       (40)"Apprenticeship in the Weaving Industry",in Roy C.Cave and Herbert H.Coulson,eds.,A Source Book for Medieval Economic History,pp.256-257.

       (41)"Apprenticeship to a Barber",in Roy C.Cave and Herbert H.Coulson,eds.,A Source Book for Medieval Economic History,p.249.

       (42)W.J.Ashley,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and Theory,Part II,The End of the Middle Ages,pp.87-88.

       (43)W.J.Ashley,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and Theory,Part II,The End of the Middle Ages,pp.87-88.

       (44)"Indenture of Apprenticeship(Ancient Deeds,A,10022),1459",in A.E.Bland,P.A.Brown,and R.H.Tayney,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Select Documents,p.147.

       (45)L.F.Salzmann,English Industries of the Middle Ages,pp.340-341.

       (46)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Volume I,The Middle Ages,pp.310,311.

       (47)L.F.Salzmann,English Industries of the Middle Ages,pp.342-343.

       (48)耿淡如、黄瑞章译注:《世界中世纪史原始资料选辑》,第98页。

       (49)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史教研室编:《世界古代及中古史资料选集》,第468页。

       (50)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Volume I,The Middle Ages,p.310.

       (51)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Volume I,The Middle Ages,pp.393-396.

       (52)L.F.Salzmann,English Industries of the Middle Ages,pp.345-346.

       (53)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Volume I,The Middle Ages,pp.393-396.

       (54)John Harvey,Medieval Craftsmen,pp.58-59.

       (55)Jean Gimpel,The Medieval Machine: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of the Middle Ages,Penguin Books,1976,p.109.

       (56)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Volume I,The Middle Ages,pp.394,396.

       (57)John Harvey,Medieval Craftsmen,pp.68-70.

       (58)Jean Gimpel,The Medieval Machine: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of the Middle Ages,p.109.

       (59)卡洛·M.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一卷,《中世纪时期》,徐璇译,吴良健校,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01-2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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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西欧工业管理研究--以消费者、雇主和雇员的权益为中心_中世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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