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分析_银行论文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分析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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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的资本净额与其加权折算后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用以表明银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它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考核商业银行经营安全性的重要监测指标,由于我国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因此资本充足率可以说是抵御银行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虽然《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但我国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上相对于巴塞尔协议放宽了标准,不利于反映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即使如此,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目前还是偏低,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3年年末,中国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7.35%,112家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6.13%。为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本监管框架,缩小我国资本监管制度与国际标准的差距,逐步实现我国银行监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今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由于《办法》参照了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和即将公布的新资本协议,修改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对国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有一定的影响。

一、《办法》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方法上的特点

1、改变附属资本的计算范围

在2002年人民银行制定实施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将贷款损失准备分为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三种,其中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由于专项准备是针对贷款损失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应该视为商业银行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因此在《办法》中专项准备不再计入附属资本,但同时将可转债和长期次级债务纳入附属资本,其中长期次级债务是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纳入附属资本的金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2、调整风险资产的权重

《办法》对于风险资产的评估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标准,调整了风险资产的权重。主要表现在《办法》借鉴新资本协议标准法,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取消了对国家特大型企业、国家大型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优惠风险权重;严格按照1988年资本协议认可实物抵押品,取消了土地房屋产权、居住楼宇、动产物业抵押贷款的优惠风险权重;表外业务风险资产的计算,采用1988年资本协议两次转换的方法,商业银行应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获得等同于表内项目的风险资产,然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

3、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交易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比例的商业银行必须单独计提市场风险资本,新《办法》规定交易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必须计提市场风险资本,并规定了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以及期权风险在内的市场风险的计算标准法。《办法》中所称的市场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

二、《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影响

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来看,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由于《办法》一方面调高了商业银行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取消了对部分机构和资产的优惠风险权重,并在计算信用风险资本要求时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标准,使风险加权资产增加,部分银行还要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加大了分母;另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建立在贷款损失准备足额提取的基础之上,贷款专项准备金不能计入附属资本,若不考虑通过发行可转债、长期次级债等再融资方案,分子将减小,因此《办法》实施后,在短期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由于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普遍偏低,实施新《办法》后,即使是资本充足相对较高的上市银行都很有可能面临资本充足率达不到8%的合格线的尴尬局面。在上市银行公布的2003年年报中,除了2003年上市的华夏银行资本充足率最高为10.64%,招商银行为9.49%,浦发银行和民生银行刚刚超过8%,分别为8.64%和8.62%,而深发展仅为6.96%。

根据《办法》对资本净额的计算方法可以来估算一下各家银行2003年的资本净额,以及这种调整对资本净额的影响程度,如表1所示。

表1 《办法》对银行资本净额的影响(2003年)

单位:亿元

工商银行 浦发银行 华夏银行 招商银行 民生银行 深发展

2003年年报公布的资本净额1777.83190.4125.51

266.81

129.94

89.31

减除专项准备 38.03 37.1721.3245.9 13.73

28.46

增加可转债、长期次级债等

19.71

新《办法》计算的资本净额

1739.8 129.64104.19

220.91

136.92

60.85

影响程度

-2.13% -19.5% -17%

-17.20%5.37% -31.87%

从估算结果可以看到,除了民生银行于2003年2月发行了40亿的可转债,至年末已有面值20.29亿的可转债转成股票,余下19.71亿按《办法》可计入附属资本,增加了资本净额,其资本净额有所提高,其余几家银行的资本净额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深发展所受的影响最大,下降31.87%。

三、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分析

《办法》之所以对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进行调整,主要是为了更真实的核算银行资本,衡量银行的抗风险能力,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由于《办法》规定2007年1月1日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后达标期限,这为商业银行及时调整自己的资产结构和化解风险留出了一定的时间余地,目前最重要的是商业银行要在这种新形势下积极探索适合自己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有效途径。

1、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强化风险管理,增强自我积累能力

《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由于人民银行在制定《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时,允许国内银行无法一次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在2006年以前可以采取分年平均或逐年递增(递减)的方式,分年逐步提足各类准备,因此大部分银行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时所采用的计提范围和计提方式都不甚规范。本期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贷款损失准备提取较多,意味着银行的利润的减少,进而会影响到核心资本的积累,银行就可能通过会计手段来调节利润和资本充足率水平。因此只有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基础上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才是真实可信的,在各行之间才具有可比性。同时我们注意到在5家上市银行2003年的年报中,华夏银行和民生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没有划分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其余银行基本将期末贷款余额的1%作为一般准备,余下的部分作为专项准备。由于《办法》中规定只有一般准备可以计入附属资本,因此合理区分和计提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以符合它们的特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是很有必要的。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就是为了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国内衡量银行业的风险资产状况最常用的指标就是不良贷款比例,近年来很多银行通过扩大分母,即大幅提升贷款余额来稀释不良贷款比例,因此不良贷款比例的降低并一定不意味着银行抗风险能力的加强,而要反映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不良贷款的压力还应该综合考虑贷款损失准备比例这一指标。

从表2中的数据可见,2003年除工商银行外,所有银行的贷款损失比例都比上年有所下降。因此虽然不良贷款的比例降幅很大,但银行所面临的化解不良贷款的压力还是增大了。其中工商银行2003年的贷款损失增幅较大,但是相对于7206.60亿的不良贷款来说,其覆盖率只有2.9%,是相当低的。事实上,在贷款增长的同时,贷款损失风险也在增加,尤其是盲目的阶段性扩张贷款,很有可能在随后的阶段中因不良贷款的比例上升而严重影响银行的经营业绩,因此通过扩大贷款规模来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方法并不是提高资本充足率、促进银行稳健发展的有效途径。

由此可见,国内银行业应对贷款损失作合理、充分的估计,尤其是在贷款规模快速增长的时期,更有必要实施审慎的会计核算,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其中的一般准备也是附属资本的主要来源之一,利用专项准备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理力度。同时强化内部约束和风险管理,控制不良贷款规模,提高资产质量,不仅可以加强自我积累能力,增加盈利,还可以减少专项准备,间接增加资本净额,提高资本充足率。

表2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状况表

工商银行

招商银行

华夏银行

民生银行

20022003

20022003

20022003

20022003

贷款余额

30023

339292069.31 3074.80 883.11 1057.561283.46 2017.73

累计贷款损失准备 135.28 209.87 68.20

85.20 29.50

36.40 24.55

33.91

贷款损失准备比例① 0.450.62

3.3 2.78

3.342.41

1.911.68

不良贷款合计 7628.80 7206.60 123.95

96.8

46.19

74.93 26.18

26.03

不良贷款比例② 25.41

21.24

5.993.15

5.234.97

2.041.29

数据来源:由各银行年报整理得到

注:①贷款损失比例=累计贷款损失准备/贷款余额;

②不良贷款按照“五级分类”口径计,不良贷款比例=(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贷款余额。

2、发行可转债和长期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

在《办法》颁布之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是附属资本的主要来源,附属资本的比例比较低,如工商银行的附属资本只占核心资本的24.4%,而按《办法》规定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因此附属资本有一定的增长空间。符合要求的可转债和长期次级债可以计入附属资本,这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扩充资本金的新途径。如民生银行通过发行可转债,其转股的部分可以计入核心资本,未转股的部分可以计入附属资本,对资本充足率直接起到了拉动作用。

而对于长期次级债,在欧美日等国家其发行非常普遍,银行无论其资产规模大小,均持有相当比例的次级债务。据统计,平均每家银行持有的次级债务占其风险资产的3.6%,在全球次级债务发行量最大的50家银行,该债务占风险资产的平均比重达到5.3%,在德国、西班牙银行平均每年发行次级债的频率超过2次。在期限安排上,次级债务多以5-11年为主。次级债务在大多数国家已经成为银行附属资本的重要来源,对银行提高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加强市场的约束力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次级债只是在一定期限内具有资本的属性,并非银行的自有资本,最终仍需要偿还。次级债券在某种意义上具有资本的属性,但是它却不具备核心资本的抗风险能力。按照次级债券的定义,除非银行破产或清算,次级债务不能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的经营损失,即在正常的情况下,次级债务不能用于冲销银行的坏帐。附属资本随着到期日的临近,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将进行折扣,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每年累计折扣20%,如一笔十年期的次级债券,第六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七年为80%,第八年为60%,第九年为40%,第十年为20%。因此在次级债券即将到期需要偿付的时候,银行的资本会急剧下降。

从现实情况来看,银行通过增资扩股、利润分配等方式来补充资本金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金所受的制约因素较少,具有操作方便、快捷的特点。尤其是在银行因快速扩张而暂时出现资本充足率下降无法达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发行次级债券是一种快速、高效、便捷的资本扩充方式,但主要还是补充资本的一种辅助性手段。

3、调整资产结构,降低风险加权资产

要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另一种方法就是减小分母,即减少风险加权资产,也有两种途径:一是减少商业银行资产的总规模;二是通过调整商业银行的资产组合,选择风险权数小的资产来达到相对缩小分母的目的。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相对于西方商业银行而言本来就表现出业务范围单一、资产规模较小、竞争力低下的特点,加入WTO后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要想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势必要拓宽业务,加大规模,那么资产总量也势必增加。所以,我国商业银行现实的选择就是调整资产结构,降低资产风险权数。

无论是巴塞尔协议还是《办法》,对资产的风险权重是按资产的性质确定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资产业务的风险状况。所以,调整资产结构要首先增加低风险权重业务的占比,如表内业务中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仅为50%,可以大力发展低风险权重业务。《办法》规定要对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计提资本,计算表外项目相应的风险加权资产通过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和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确定风险加权资产,一些信用转换系数较低的业务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这些业务往往也是能为银行带来较好收益的优良业务,利润能转增资本金,可以从分子和分母两个方面同时提高资本充足率。

实施资产证券化或资产出售则是把风险权重较高的贷款和其他资产转化为现金,降低资产方的风险水平和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从而降低对资本的要求,相应提高资本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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