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价格监管体系的完善_价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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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价格改革的实质是从单一的国家定价向主要由市场定价过渡,并最终达到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体制。目前,市场价格体制已初具框架,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市场竞争机制也还不完善,因而一些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制止。例如当前普遍存在的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已经使市场竞争处于无序状态,也损害了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显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稳定发展,既要依靠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又要依靠宏观干预这只有形的手。加强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正是政府间接调控价格、维护市场秩序的途径之一。

目前,在价格监督检查方面,我国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要制定出一套既符合价格运行规律、又适应中国国情的价格监督体系,依法治价,依法治市。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价格监督体系

完善价格监督体系,需要以法律为依据。199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我国价格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价格管理开始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价格法》的特点之一是强化了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弥补了长期存在的价格监督检查中法律依据不足的缺陷。首先,《价格法》明确了价格监督检查的法律地位。《价格法》第五章专门就价格监督检查的主体、职权、经营者义务、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义务、社会民间组织的权力、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等进行了法律规定。其次,《价格法》从法律上健全了价格监督体系。在《价格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的“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业组织价格自律等概念,继承、发展并丰富了我国十多年来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理论和实践。再次,《价格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与以往有关价格监督检查的法规文件相比,《价格法》增设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明确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又规定了量罚依据。例如对于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以往的规定是罚款几元至几十元,而《价格法》规定,对上述行为不仅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力度明显加大。最后,《价格法》使价格监督检查范围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总之,《价格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调控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的整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为加强价格监督提供了诸多有利条件。

《价格法》的出台,促进了价格监督管理方式的转变。目前我国已经从单一的、直接由政府监督管理为主的方式转变为多元化的、比较完善的价格监督体制,即:以国家监督为主,由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业监督、企业自律相结合。同时,在价格监督管理制度上也有了新的突破,如建立了明码标价制度、价格听证会制度、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等。

再进一步,我国应该形成以经营者自我约束和行业自律为前提,以社会民间组织和消费者监督为基础,以政府价格监督检查为根本保障,以舆论监督为辅助和补充的,覆盖全社会一切价格活动领域,能够切实有效地防范、制止、纠正一切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价格监督网络体系。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确立与市场价格运行机制相适应的政府价格监督管理方式。

我国价格改革的根本任务是建立市场价格运行机制。没有市场价格运行机制,就没有整个经济运行机制的转换。在市场价格运行机制中,政府价格行为的权力发生了变化,从以行政手段直接控制价格为主的方式转变为依靠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间接调控价格为主的方式,政府把权力转交给了市场。但是,政府定价权限的缩小并不意味着定价可以完全脱离政府,也不意味着政府除了对属于自己的定价权限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完全不管。国家还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对市场价格秩序进行维护。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使价格切实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确立经营者在价格形成中的主体地位,价格监督的重点应该是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应通过广泛的价格监督途径,及时发现问题,支持和促进经营者采用公平、公开、合法的价格竞争行为,制止并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从而克服和弥补市场价格形成存在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缺陷,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二,维护经营者的价格主体地位,促进其自我约束机制形成。

《价格法》第二章在明确了经营者对市场调节价有自主定价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其定价原则、定价依据、获利途径和应建立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并要求行业组织依法加强价格自律。显然,经营者的依法自我约束和价格自律,是我国价格监督的前提和必要组成部分。没有这个前提,经营者单纯处于被监督、被检查、被查处的地位,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定价主体的地位。因此,经营者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的同时,必须加强价格自律。

目前我国大多数经营者都具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但是还缺乏在市场竞争中的自律意识,因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不正当竞争、挥霍浪费、乱摊成本、过量负债经营、盲目扩大生产规模等现象比比皆是。这些问题都不可避免地对经营者价格行为产生影响,最终反映到价格形成和价格实现上来。加强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的自律约束,特别是加强价格自律,已经成为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价格自律应该是经营者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以诚实信用原则定价的自主行为。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定价,通过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等途径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市场经济越是发展,越需要经营者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经营环境,从而取得长远的而不是眼前的利益。

在经营者自我约束和行业价格自律的关系上,应该以前者为主。近两年来,由于无休止、无限制的低价竞争已经成为困扰企业和行业发展的问题,因此有关部门发出由行业协会组织实施价格自律的通知,一些行业组织也试图通过签订协议控制价格。但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是定价主体,行业组织则不具备定价主体地位,因此行业组织的价格行为对会员企业不具强制力和法律约束力,不能将其协商意见强加给企业,也不能强制企业执行。在我国目前市场竞争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注重发挥行业组织的导向作用和协调企业间价格互律的作用。行业组织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在会员企业之间协商提出经营者自律的意见或倡议,引导会员企业进行理性的合作与配合。

第三,适应我国国情,进一步发挥价格社会监督的作用。

《价格法》从法律上对价格社会监督的地位、权利、作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直至目前,社会监督在整个价格监督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运用。加强价格社会监督,就要将其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摆在同等地位。

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将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决策权放归市场,由经营者自主决定。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们的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都不高,因此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包括价格监督在内的价格管理的目的之一。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较短,市场价格秩序还很不规范,因此客观上要求建立起一支分布广泛、反应迅速、“扎根于民”的价格社会监督队伍,以适应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正当价格行为的需要,促进市场价格的合理、稳定。社会监督的主要参与者是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村民委员会、消费者代表以及新闻单位。他们参与价格监督,能最大限度地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人民参与国家经济事务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符合我国国情,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价格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

第四,运用价格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价格监督体系。

为了进一步完善价格监督工作,我国建立了价格听证会制度、明码标价制度、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等。价格听证会制度是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参加的定价制度,其对象主要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听证会制度对于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透明度,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可以通过这种制度参与并监督政府定价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明码标价制度的确立,促使经营者定价增加了透明度,不仅体现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尊重,也有利于对哄抬物价、任意加价、随意收费、价格歧视等不正当行为的监督和制止,从而维护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这一举报制度的建立,使价格社会监督有了政府支持,从而可以提高价格社会监督的作用。对以上价格监督管理制度的充分运用,有利于健全我国的价格监督管理体系。

二、完善价格监督体系任重道远

《价格法》及随之配套出台的有关法规、规章,促使我国价格监督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和市场价格运行机制的发展,价格监督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但是价格监督所应依据的法规、规章在制定和配套完善方面已明显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突出的问题是,对一些行业连续多年来存在的低价倾销行为、一些行业盲目发展的行为等,缺乏有针对性、有实效的监督约束办法。我们应该针对当前的主要问题,在以下方面作出新的探索。

第一,随着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在商品价格领域主导地位的建立,价格监督的重点必须从经营者对政府定价的执行行为转向其自主定价行为,把价格监督的着眼点放在促进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上,杜绝一切不正当价格行为,特别是低价倾销和价格暴利行为。

第二,随着收费改革已经成为价格改革的重点这一变化,在不放松对商品领域价格行为实行监督的同时,加大对收费领域价格行为的监督,特别是要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医药费、旅游景点门票费、电信业收费等实行有效监督,重点控制行业价格垄断行为。

第三,随着商品领域买方市场的形成,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不正当价格行为也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在强调经营者自我约束价格行为时,不仅要依靠法律规范、舆论宣传、道德教育,更应依靠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如通过加速供求信息传递,提高价格形成的透明度,及时发布产品质量信息,促使同类产品经营者按质论价,对不正当价格行为及时曝光,加大依法查处的力度等。

第四,随着价格管理工作的中心由抑制通货膨胀和价格总水平上涨转向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价格监督要增强服务功能,寓服务于监督之中,为维护经营者正当的竞争权益、增强企业活力、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总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初期,市场的不完善、法制体系的不健全、经营者和消费者法律意识的淡漠,都使价格监督面临更重的任务,更艰难的道路。任重道远,只有不断自我完善,才能切实发挥价格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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