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勒斯坦法律制度:历史与现实_法律论文

巴勒斯坦法律制度:历史与现实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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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勒斯坦是世界上拥有最复杂的法律制度的政治实体之一,堪称法制的博物馆。在历史上,巴勒斯坦经历过多次外来统治,而其机构根据各自的法制体系颁布法律,对巴勒斯坦的法制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目前,除自治当局颁布的法律外,还包括在约旦河西岸(下称“西岸”)起作用的约旦法律、在加沙地带起作用的埃及法律、以色列军事法令、英国委任统治时期法令、伊斯兰教法、习惯法等,甚至还有部分奥斯曼帝国法律。这些受不同传统影响的法律共存于巴勒斯坦,形成了相互冲突的多层法律制度体系,造就了独特的结构性缺陷。

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

(一)奥斯曼帝国统治时期的法律

从1518~1917年,巴勒斯坦处于奥斯曼帝国统治之下并实行其法律制度。当今,仍有那一时期的部分法律在巴勒斯坦发生效用。以奥斯曼帝国1839年“旦齐马特”改革为界,这一时期巴勒斯坦的法律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改革之前,伊斯兰教法“沙里亚”①、奥斯曼素丹发布的行政命令及习惯法占主导地位;改革后,西方法律制度的引进“大大削弱了传统伊斯兰教法的统治地位,商法、刑法和民法3个外围领域率先脱离了伊斯兰教法,为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的世俗法律制度所取代”②。

奥斯曼帝国第一次使“沙里亚法”成为行之有效的官方法律,一切刑事、民事案件均由伊斯兰法庭审理,按照官方信仰的哈乃斐派教法进行判决。③ 作为“沙里亚法”的补充,奥斯曼素丹发布的行政命令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用以解决新出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这种行政命令称为“卡奴”,主要涉及与政府有关的公法,特别是税法和刑法等领域。习惯和习惯法直到现在还对巴勒斯坦社会有重要影响。习惯法被称为“乌尔夫(urf)”,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以口耳相传的习俗和道德为标准,通过民间方式解决争端。争端涉及的原告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家族、部落。习惯法重视调解、仲裁的作用,强调家族和部落的荣誉,任何对个人的冒犯都被视为对整个家族、部落的冒犯。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尊重长者、调解人及仲裁者的意见。参与调解、仲裁的人为成年男性,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旦齐马特”改革开始后,引进西方国家尤其是法国的法典成为司法部门改革的主要特点。巴勒斯坦作为奥斯曼帝国的一部分,也实施了相继颁布的以法国法律为蓝本的《商法典》、《奥斯曼刑法典》、《土地法》、《商业程序法》、《海商法》和《刑事诉讼法》。与这些新颁布的世俗法律相配套,现代世俗法院建立起来,与沙里亚法院并存,形成了双重司法系统。除涉及穆斯林“私人法律身份”外的全部民事审判权,都由沙里亚法院移至世俗法院。

(二)英国委任统治时期普通法系法制的引入

英国委任统治时期,巴勒斯坦原来适用的奥斯曼帝国法律多被仿效英国模式的法律所取代,尤其是刑法、程序证据法等领域。《奥斯曼民法典》则继续在商业合同等领域发生效用。为了使普通法能够有效地输入到巴勒斯坦,英国当局将判例法制定成法典或法规予以颁布。罗伯特·H·德雷顿(Robert H.Drayton)作为委任统治政府的法律起草专家,编纂了三卷本的托管地法制汇编,其中包含了英国在巴勒斯坦实行的法律、法案、政令、判决等全部内容及其索引。

英国模式的司法制度也在巴勒斯坦建立起来。根据当地实际,设立世俗法院和宗教法院两大系统。按照审理案件的不同,世俗法院分为刑事法院、土地法院、部落法院、市政法院和私人法院等类型,由英国人或经英国培训的巴勒斯坦人任法官。宗教法院包括伊斯兰教沙里亚法院、犹太教拉比法庭和基督教法院,受理有关宗教信徒个人身份的案件,由英国当局任命宗教人士主持工作。耶路撒冷首次设立了最高法院,作为巴勒斯坦最高司法机构。最高法官由委任统治行政长官——高级专员任命,其他法官由最高法官任命。

(三)约旦和埃及统治时期的法律

1948年巴勒斯坦战争后,西岸和加沙地带分别由约旦和埃及统治,政治和地理上的分裂导致两地法律制度发展的分裂。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西岸地区并入约旦后,当地原有法律除与约旦1935年《国防法》相抵触的内容外,仍然有效。约旦议会陆续进行了几项法律改革,总部设在安曼的最高法院成为最高司法机构。由于约旦保留了奥斯曼帝国的法律传统,改革后英国普通法对西岸的影响削弱,传统法律及大陆法系的影响增强。

加沙地带由埃及统治,但没有并入埃及,1948年5月15日之前的法律,只要不与埃及在当地实施的法律相抵触,就仍然有效。因此,英国托管时期的大部分法律制度在加沙地带仍得以延续。埃及在加沙地带实施了部分埃及民法,进行了几项司法改革。1955年埃及当局颁布《加沙地带基本法》,并于1957年成立具有有限自治权力的立法委员会。1962年,立法委员会在1955年和1962年基本法的基础上颁布具有宪法性质的《加沙法令》。这部法令就是加沙地带原有的奥斯曼帝国法律与英国普通法混合的产物。④ 加沙地带的司法制度也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1948年以前加沙地带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缺乏常设法院。加沙的埃及统治当局通过发布紧急行政命令建立了司法机构,并在加沙城设立于最高法院,由埃及法律和军事人员充实司法职位。1950年加沙地带首次设立军事法庭,根据埃及法律审理危害政府的案件。

(四)以色列占领期间的军事法令

1967年以色列占领西岸和加沙地带后,当地原有的法律制度处于边缘化境地。以色列军事法院和法庭掌握了被占领土的司法权,除了负责与“安全”有关的案件外,还负责从税收到土地争端等所有重要的民事案件。被占领土当地的法院只处理一些不涉及以色列利益的轻微民事案件。英国委任统治当局在耶路撒冷设立的最高法院由以色列地区法院取代,西岸司法机构与约旦安曼最高法院的联系被割断,加沙地带的最高法院也在事实上终止行使权力。

占领当局控制了当地的立法权。在25年的占领中,当局的每项政策及其变化都通过颁布军事法令进行。⑤ 1967年6月7日,以色列占领军颁布第一号军事公告,宣布“为了安全和公共秩序”占领西岸和加沙地带,由占领军司令官掌握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当年颁布的第二号军事法令取消了西岸和加沙地带原有法律中所有与以色列当局法令相抵触的内容。此后,占领当局在西岸颁布了1400多条军事法令,在加沙地带颁布了1100多条类似的军事法令,修改或取代被占领土原有的法律。这些军事法令的首要目的就是通过各种方式控制被占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征用、夺取土地,阻碍被占领土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以保障以色列本土的利益。但被占领土的以色列定居点实行以色列国内法律,并不受占领区司令官或民事当局管辖。

(五)自治后的法制建设

1993年,巴解组织与以色列通过和平谈判达成《奥斯陆协议》,在加沙地带和西岸实行自治,作为建立完全意义上独立国家的过渡阶段。此后,双方又相继签署1994年《加沙-杰里科协议》、1995年《西岸和加沙地带过渡协议》。根据上述3个协议,巴勒斯坦委员会作为自治领导机构,拥有立法权和司法权。巴勒斯坦权力机构建立后,首先颁布法令,建立独立的法律制度。1994年颁布的巴勒斯坦第一号法令规定,恢复1967年6月5日之前,即以色列占领之前西岸和加沙地带的法律制度。第二号法令规定,提升加沙最高法院的地位,将其权限扩大到西岸在巴勒斯坦自治当局主权范围内的地区,使其成为巴勒斯坦最高法院。⑥ 巴勒斯坦法制建设最重要的就是颁布基本法及建立、实施公平选举制度。1995年第13号法令颁布了《选举法》。1996年1月巴勒斯坦首次大选产生了巴勒斯坦立法委员会,作为临时性的过渡立法机构,主要代表自治区内的巴勒斯坦人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立法委员会起草通过了《基本法》,并通过立法为自治机构的正常运转提供法制支持,促进自治区的社会经济发展。

法制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巴勒斯坦法制受到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与伊斯兰教法的共同影响,是一种混合型的多层法制体系

巴勒斯坦法律中大陆法系法律主要源自奥斯曼帝国“旦齐马特”改革。改革时期颁布的法律绝大多数是以法国法律为蓝本。在引进西方国家法律的同时,改革也对“沙里亚法”进行整理,以历史上哈乃斐教法学派内部各种不同意见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按照欧洲大陆国家法典的形式,编纂了著名的《奥斯曼民法典》。此法典是一部具有现代法律条文形式的民事基本法规,也是历史上以国家名义对神圣的沙里亚进行的首次编纂。⑦

英国委任统治时期普通法系法律引入巴勒斯坦,对大陆法系法律制度形成冲击,但约旦和埃及对西岸、加沙地带的分别统治又重新强化了大陆法系的影响。约旦保留了奥斯曼帝国受法国影响的法律传统,而埃及早在1798年就被法国占领,并以法国为样板建立起现代法制。由于加沙地带并未像西岸并入约旦那样成为埃及的一部分,因此,英国托管时期的大部分法律制度在加沙地带仍得以延续,并开始与原有的奥斯曼帝国法律融合。

巴勒斯坦法律制度虽然几经变迁,但伊斯兰教“沙里亚法”一直占重要地位。“旦齐马特”改革引进了世俗法律,但《奥斯曼民法典》保证了伊斯兰教法的权威性。英国委任统治和以色列占领虽然是非伊斯兰教国家对巴勒斯坦的治理,但伊斯兰教法和沙里亚法院仍然主导涉及穆斯林个人身份的案件。

(二)许多内容相互矛盾是巴勒斯坦法律的最大问题

自治当局恢复了以色列占领之前的法律制度,不仅使原在西岸实施的约旦法律及在加沙地带实施的部分埃及法律都重新在当地起作用,也使奥斯曼帝国法律和英国委任统治时期的法律恢复了效力,导致巴勒斯坦的法律制度在很多领域存在冲突。民法的例子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加沙地带通用的是1949年在埃及生效的《民法典》。这部法典以埃及1875年和1883年制定的两部源自1804年《拿破仑法典》的民法典为基础,此外还吸收了德、意、日等国民法的某些原则和概念。⑧ 虽然这部法典试图把“沙里亚法”的某些原则与欧洲法律原则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强调伊斯兰法的原则和精神,明确肯定“沙里亚法”为其渊源之一,“但从实质看,它仍然是西方化过程中的产物,而不是伊斯兰文化的产物”⑨。西岸实行的则是约旦1951年《民法典》,它是经过部分修改的《奥斯曼民法典》的翻版,而《奥斯曼民法典》的“实体同欧洲渊源无关,而是完全借自哈乃斐派法律”⑩。

有关死刑的法律也是一个突出的例子。英国委任统治政府颁布的法律中包括了死刑,约旦和埃及军事当局又根据各自法律对此做了相应规定。但1967年以后,以色列当局禁止被占领土普通法院做出死刑判决。巴勒斯坦自治后,根据《加沙-杰里科协议》的规定,普通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将以色列军事法令作为正式法律条文使用,除非这些军事法令被修改或予以废除。(11) 以色列占领之前的法律恢复后,很多内容与以色列军事法令存在冲突。由此产生了普通法院的死刑判决是否合法的问题。1995年自治当局建立了独立于普通法院的军事法院和国家安全法院,负责审理有关安全罪犯的案件。这两个法院都在判决中使用死刑,成为人权组织批评的一个重要内容。(12)

西岸和加沙地带的司法制度也有很大不同,刑事法院的设立就是其中一例。加沙地带在埃及统治时期设立了第一个独立的法院,称为刑事大法院,负责受理刑事争议案件,在司法体系中属于世俗法院的一级法院。但在西岸就没有与该法院对应的法院。

(三)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同样是巴勒斯坦法制存在的重大问题

以色列占领时期,西岸和加沙地带的法制发展处于停滞状态。以色列表面上承认西岸的约旦法律有效,但只是1967年以前的法律,并不允许此后约旦法律的新发展在西岸生效。同样,以色列也承认加沙地带在被占领前的法制,但禁止其进行任何改革。从1967年至今,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巴勒斯坦当地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西岸和加沙地带的法律仍停留在原有的社会发展水平上,已经远远滞后于现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无法适应当今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是自治政府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为此就要吸引投资、扩大出口并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但缺乏与国际接轨的法制体系使国际投资者望而却步。在立法方面,没有完善的商业法律,迫切需要制定外贸法、知识产权法、关税法、竞争法和资本市场法等。在司法方面,军事法院和国家安全法院与普通法院的职能权限划分不清晰,司法行政不分,削弱了司法的效力和独立性。为保障经济的发展,需要完善经济立法,将司法与行政脱离,加强民事法院裁决商业纠纷的权力和能力。

法制建设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完善的法制是巴勒斯坦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保证,也是国际社会对完善的法制进行援助和投资的保证。自治政府成立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建立统一的法制。在此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1)是法律制度的结构性缺陷。自治政府继承了落后几十年的法制体系,各种相互矛盾的法律给法制建设造成沉重负担。目前巴勒斯坦仍然依靠这些过时的法律。法制改革必须协调、统一旧有的法律,同时制定新的法律。(2)法制基础设施薄弱。如缺乏必要的物质设备,无法实施现代刑法,以及可信赖的法庭科学(13)。(3)缺少法律人才。司法和检查机构的人员都严重不足,西岸和加沙地带的长期隔离造成两地法律从业人员互相隔膜,更严重的是,缺乏法律和司法人员培训的统一、标准课程。

在国际社会的援助下,巴勒斯坦自治当局针对这些问题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

(一)编纂和研究法律文献,培养法律人才

第一、编纂法律文献。受世界银行的资助,巴勒斯坦毕尔宰特大学法学研究所在司法部、发展和重建经济委员会联合委托下,对目前西岸和加沙地带仍具有效力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军事法令进行编纂。从1995年开始,法学研究所建立了“巴勒斯坦司法和法律制度”数据库,收集了自19世纪中期以来巴勒斯坦所有的法律文件。法律文献的编纂为进行新的立法提供了依据,奠定了开展法律研究的基础,也为法律和司法人员培训提供了统一标准课程。第二、开展法律研究工作。为解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自治政府在毕尔宰特大学成立了法学研究所,集中研究巴勒斯坦法律,探讨巴勒斯坦法制改革、西岸和加沙地带的法制统一、巴勒斯坦法律现代化、比较法研究等问题。(14) 第三、培养法律人才。自治政府成立前,巴勒斯坦全部律师都在约旦、黎巴嫩、埃及和叙利亚等地获得法律学位,对当地法制特点并不了解。巴勒斯坦当局从1996年开始委托法学研究所举办法学硕士班,培养高级法学人才。法学硕士生毕业后主要成为法学家,并参加法学教学。同时,耶路撒冷大学、纳加赫大学及加沙伊斯兰大学都开设法学学士课程,以满足对法律人才的迫切需要。

(二)法制改革

巴勒斯坦自治当局在成立之初就出台了法制改革计划,并于1997年综合各部门力量成立了法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法律及司法机构工作,规划法律部门发展。立法委员会也成立了若干法律改革委员会,研究法制改革问题。在巴勒斯坦《发展规划(1999~2003年)》中,自治当局提出,在民主、负责、透明和人权的基础上建立良好政府,从而在法制的基础上建立巴勒斯坦现代市民社会。根据这个规划,司法部制定了法律战略发展规划,提出了主要的优先发展计划:统一西岸和加沙地带现有的法律,改善司法、检查机关基础设施,统一司法、检查制度和程序,发展法律和司法领域的计算机化,发展独立的法庭科学。(15) 为确保司法部战略发展规划的实施,法制改革领导小组进行了具体分工,积极准备在各法制领域提出方案,并向各捐助机构提出实施这些方案所需的费用预算、时间表及相关信息,争取资助,促进实施法制部门项目。

法制建设面临的障碍

巴勒斯坦十多年来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总体来说发展缓慢。这有内外两方面的原因。外部原因主要是巴以和谈屡次受挫,巴勒斯坦的最终地位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影响了自治政府获得完全立法和司法权。根据《加沙-杰里科协议》的规定,由立法委员会通过并获得民族权力机构主席签署的法律,须经以色列的同意才能生效。(16) 在巴勒斯坦内部,民族权力机构行政与立法、司法权力划分不清,行政权力对立法和司法的过度干涉阻碍了法制建设进程。在立法方面,立法委员会权力受到诸多限制,其通过的法律经常得不到阿拉法特的签署,即使获得签署,也需要拖延很长时间。行政机构领导人也常常忽视立法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导致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关系紧张。此外,与政府在人员上的交叉也影响了立法委员会的独立活动。在司法方面,司法机构从属于行政机构,其活动经常受到政府及安全机构的干涉。

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于2002年5月公布的改革计划提出,采取措施促进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离。但内部权力斗争使改革计划的实施一波三折。2006年哈马斯上台后巴以冲突再起,法制建设的前途更加不可测。

巴勒斯坦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给自治当局目前的法制建设造成沉重负担,统一相互冲突的旧有法律、制定适应时代发展的新法律成为法制建设最紧迫的任务,但自治当局立法和司法权力的不完整及巴勒斯坦内部政治的现实又阻碍了法制建设。只有恢复中东和平进程,通过与以色列的谈判解决巴勒斯坦最终地位问题,自治当局的完全立法和司法权问题才能最终得到解决。而巴勒斯坦自治当局进行有效的政治改革则是法制建设的前提和保证,只有减少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干涉,促进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分离,巴勒斯坦才能开始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建设。

注释:

①伊斯兰教法在阿拉伯语中被称为“沙里亚”,原意为“道路”、“通往水泉之路”,后引申为“安拉指引之路”、“安拉的命令”,从而成为伊斯兰教法的专有名词。

②吴云贵著:《伊斯兰教法概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19页。

③参见金宜久主编:《伊斯兰教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3、295页。

④See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Special Coordinator in the Occupied Territories," Rule of Law Development in the West Bank and Gaza Strip:Survey and State of the Development Effort" ,May 1999.

⑤See Jerusalem Media & Communication Centre,Israeli Military Orders in the occupied Palestinian West Bank:1967-1992,2nd,1995.

⑥第一、二号法令原文收录于巴勒斯坦国家信息中心网站:www.pnic.gov.ps.

⑦参见高鸿钧著:《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页。

⑧See Norman Anderson,Law Reform in the Muslim World,Athlone Press,1976,p.89.

⑨高鸿钧著:前引书,第132页。

⑩[英国]诺·库尔森著;吴云贵译:《伊斯兰教法律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25页。

(11)参见《加沙-杰里科协议》第七条第九款,该协议收录于尹崇敬主编:《中东问题100年》,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732~744页。

(12)See The Palestinian Human Rights Monitor,Death Penalties Palestine:1995-1997; Introduction to the Death Penalty Question in Palestine,http://www.phrmg.org.

(13)法庭科学是综合运用物理学、化学、医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的原理和技术方法,研究证据采集、鉴定之一般规律的科学理论。

(14)参见巴勒斯坦毕尔宰特大学法学研究所网页:http://lawcenter.birzeit.edu.

(15)See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Special Coordinator in the Occupied Territories," Rule of Law Development in the West Bank and Gaza Strip:Survey and State of the Development Effort" ,May 1999.

(16)参见《加沙-杰里科协议》,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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