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技术特点及会计处理_发起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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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技术特征

资本市场上,资本供求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资本供给者在选择资金投放对象时通常将眼光投在资信等级较高的公司和证券上,而资本需求者虽拥有某些高质量的资产,但可能因整体资信不佳而无法筹集到所需的资本。正是资本市场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现实酝酿出资产证券化这种全新的融资方式,同时也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资产证券化融资主要是通过组建严谨和有效的交易结构来完成的。交易结构主要涉及的主体有三个方面,即资产发起人(融资企业)、中介信托机构即特设载体(SPV)以及市场终极投资者。资产证券化融资事实上是围绕这三个主体而形成的交易过程,具体而言,是资产发起人将流动性不足但预见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入的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让给特设载体,特设载体获得这些资产的所有权,以其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现金流入作为信用保证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过程。

从西方市场实践来看,资产证券化融资主要特征为:

(一)构造可证券化资产组合。可证券化标的资产应该是那些缺乏流动性,但在可预见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量的企业存量资产,如应收账款、商业银行贷款、住房抵押贷款等。资产发起人可以聘请资产证券化服务公司进行可证券化资产的剥离和重整,构造出符合规模要求的可证券化资产组合,并对资产组合进行现金流量规划,确定目标融资额。

(二)真实出售。所谓真实出售,是指资产发起人与特设交易主体签订交易合约,将资产组合中的标的资产出售给特设交易主体。这样一来,资产发起人如果出现破产清算,资产组合在特设交易主体产权保护下,也不会被列入清算范围,从而实现所谓的“破产隔离”,即资产组合的质量与资产发起人的信用相互分离,使投资者的投资不会受到资产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的影响。特设交易主体是一个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中介信托投资机构,经营内容单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是其法定的唯一收入来源;经营行为也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如不能产生证券化以外的任何资产和负债,不能在对投资者还本付息之前进行任何红利分配,不得申请破产等等。在资产证券化融资整个过程中,特设交易主体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处于“核心主体”地位。

(三)信用增级。所谓信用增级,就是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以改善发行条件,它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核心技术”。信用增级使用最多、最普遍的手段主要在“真实出售”环节中的破产隔离技术。近十几年来,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技术逐渐发展到“证券分类”技术和“金融担保”技术。证券分类是指通过把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两类,使对优先证券的本息支付优于次级证券,付清优先证券本息之前仅对次级证券付息,而对优先证券的本息付清之后再对次级证券还本,如此就降低了优先证券的信用风险而提高了它的信用等级;金融担保是指特设交易主体向信用等级很高的专业金融担保公司办理金融担保,由专业金融担保公司向投资者保证特设交易主体将按期履行还本付息的合约,如果特设交易主体发生违约,将由专业金融担保公司代为支付到期证券的本息。这样一来,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便提升到与专业金融担保公司同等的高度上。

(四)交易结构的优化。在基本交易结构的框架下,为保证证券化的成功运作,特设交易主体必须优化和丰富交易结构:与资产发起人指定的资产组合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与资产发起人一起确定一家托管银行并签订托管协议,与一家银行达成必要时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周转协议,与证券承销商达成证券承销协议,等等。然后,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这个交易结构以及设计好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内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审查各种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交易结构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考核评价,作出内部评级结论。一般地,内部评级结构对于投资者并不具有很强的吸引力。通过信用增级而改善发行条件后,特设交易主体应当再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然后,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已具较好信用等级的资产支持证券。销售完毕,特设交易主体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再按交易合约规定的购买价格,将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资产发起人,从而实现资产发起人的融资目标。

(五)资产证券化后管理。在实现融资目标之后,资产发起人还必须指定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亲自对资产组合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现金收入全部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户。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的规定建立积累金,准备专门用于特设交易主体对投资者的还本付息。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时,托管银行即将积累金拨入付款账户,由特设交易主体向投资者付息还本,并向聘用的各类专业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在由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收入用于完成上述各种支付后,若有剩余,全部结转给资产发起人。

二、资产证券化融资价值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显现出特有的魅力。

首先,从融资依据来看,资产证券化通过“真实出售”的手段来实现“破产隔离”,提高了企业融资的资信能力,有利于特定条件下的企业实现融资最大化目标。企业传统融资方式是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资信能力来融资的,而资产证券化则是凭借资产发起人的一部分资产组合的未来收益能力来融资的。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供给者在决定是否对资金需求者进行投资或提供贷款时,主要依据的是资金需求者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负债、利润和现金流量状况,即资信能力,而较少关注资金需求者的某些特定资产的质量状况。在提供资产抵押贷款时,资金供给者可能会更多地关注抵押在本质上只是对资金需求者资信能力的一种补偿。然而,对于资产证券化而言,资产组合的偿付能力与资产发起人的资信能力以“破产隔离”的方式比较彻底地分割开来。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资产支持证券时,主要关注资产组合质量状况、未来现金收入流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而将资产发起人本身的资信能力置于一个相对次要的位置。

其次,从融资成本来看,与传统融资方式相对比,资产证券化融资有效地节约了交易费用。尽管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涉及多项费用支出,比如托管银行的托管费用、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周转银行的周转费用、证券承销商的承销费用等等,但是其总的融资成本比率很低。统计资料表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体系收取的总费用率比其他融资方式的费用率至少低50个基点。更为重要的是,资产证券化运用成熟的交易结构和信用增级技术,改善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件,从而能以高于或等于面值的价格出售证券,并且支付的利率比资产发起人发行的类似证券低得多。这会较大幅度地降低资产发起人的融资成本。

最后,资产证券化与传统融资方式的区别还在于其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基于资产证券化融资特殊的运作过程,西方国家在会计准则上确认了资产证券化交易表外方式处理的原则。如美国正式颁布的财务会计准则第125号《转让和经营金融资产及债务清理的会计处理》规定,“鉴于被证券化的资产已经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让给特设交易主体,资产发起人也已经放弃对这些资产的控制权,允许资产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从原来对应的资产负债表上剔除并确认收益和损失”。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融资实质是企业存量资产与货币资金的置换,其显著特点就是企业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都没有量的变化,只是形式和结构的变化,这种表外融资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传统融资的风险结构和收益结构。

三、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会计处理

资产证券化引起的会计核心问题是发行人将证券化资产作为出售处理还是融资处理,因为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企业会计报表要素带来不同的影响(如表1所示)。

表1 两种确认方式带来的影响

至于将资产证券化作为融资处理还是出售处理,主要有两种判断依据,一是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收益是否转移,即所谓的风险与报酬法;二是证券化资产的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即所谓的金融合成法。根据风险与报酬法的判断依据,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将证券化交易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还是资产销售处理取决于被证券化资产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如果风险和报酬主体部分已从发起人处转出,则将证券化交易作资产销售处理,将已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所募资金作为一项资产转让收入,并同时确认相关的收益。如果风险和报酬主体部分仍停留在发起人处,则资产证券化交易作为担保融资处理,即参与证券化的资产保留在报表的资产项目当中,募集的资金确认为负债。以金融资产控制权的转让为依据来决定交易性质是担保融资还是资产销售,这种方法将发起人已证券化的资产在证券化后的再确认(或终止确认)问题与资产证券化交易产生的新的确认问题(如风险与报酬法中发起人保留的风险和报酬的情况)严格区分开来。对于证券化的资产再确认取决于发起人交易的真正目的,如果资产的控制权已经转移,则应作销售进行表外处理,否则作担保融资对待。

显然,风险和报酬确认带有明显的“形式重于实质”的倾向。因为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复杂的合约安排,使证券化资产的控制权和其风险与报酬脱离,如果根据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来决定证券化资产表外或表内处理,则违背了会计确认资产的一般逻辑。而且风险与报酬法隐含着金融资产风险与报酬不能分割的假设,这不符合所有的金融工具尤其是创新金融工具的实际情况,使资产证券化会计反映简单化。由于“形式重于实质”的倾向,不可避免在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中留下“会计操纵”的空间,即表内交易通过有意的合约安排,实现表外处理的目的。金融合成法则可以克服风险报酬法的缺陷。当前,两种方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得到应用,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83年发布的SFAS77《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的转让者的报告》采用风险与报酬法;美国FASB发布的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转让和经营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取消会计》中,则采用了金融合成法。另外,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也是采用金融合成法。

与此相关的是资产证券化会计报表披露问题,事实上资产的确认依据不同,自然会计报表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也存在差异。英国会计准则理事会(ASB)于1994年4月发布的《报告交易的实质》有关披露的规定是建立在风险与报酬法上的。在该准则附录中,详细地论述了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披露要求,即发起人在资产证券化终止确认、联系揭示和单独揭示方面有不同的披露内容。如在联系揭示下应披露以下信息:对证券化资产的描述;期间确认的任何收益或费用的数额;初始人重购资产或转移额外资产给发行人的选择权条款;发行人与初始人之间满足条件的任何利率互换或利率上限协议条款;对资产所产生的收益要求的优先权和数额等。在单独揭示方式下,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证券化的资产总额。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关于披露的部分是建立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之上的。根据规定,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定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单独披露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以及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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