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直交易约束及其在流通中的规制_排他性论文

垂直交易约束及其在流通中的规制_排他性论文

流通中的纵向交易限制及其规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纵向论文,规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传统经济学分析中,往往假定市场上是厂商直接面对众多、独立分散的消费者,但是,在现实经济中,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或长或短的流通渠道。在渠道中,制造商与各个流通者相互合作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最终消费者,获得渠道整体的利润最大化,也就是说渠道成员具有相互依赖性。在相互依赖的基础上,渠道成员建立更加紧密的经济关系,可能会影响其他竞争者进入特定渠道系统的能力,从而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作为独立的经济体,每个渠道成员又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个渠道成员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可能对其他成员或者渠道整体产生负的外部性,因此,渠道成员间会存在冲突。虽然理论上来说,会有一个最优方案能够增加整个流通渠道纵向系统利润最大化,但是,系统最优不一定对每一成员都最优,大多数成员都不会自动遵从系统目标,渠道成员往往通过其市场势力影响和控制其他成员和渠道系统,这种控制与改变不仅分配了渠道内的价值流向,也对于渠道内外的市场竞争关系具有深刻影响。

一、纵向交易限制及其种类

流通渠道中企业间的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上下游企业实行完全市场化的交易形式;二是上下游企业实行纵向一体化;三是上下游企业实行准一体化,也就是纵向交易限制(vertical restraints)。纵向交易限制一般指上下游企业通过契约等形式建立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部分地替代企业间的自由竞争与交易。纵向交易限制可以是以制造商为导向的,也可以是以零售商为导向的,还可以是双方为了共同利益协同、合谋的。

纵向交易限制的常见做法有以下几种:

(一)经营范围、区域、对象的限制(非价格限制)

在特定流通渠道内上下游企业为了控制渠道内交易,会采取各种限制经营范围、区域与经营对象的措施,如排他性经营区域、排他性购买(或叫排他性经营范围)、排他性销售、搭配销售等。

1.排他性经营区域

排他性经营区域是指制造商限制流通者的顾客覆盖范围。经营区域可以是空间的,也可以从顾客细分角度区分,比如电脑产品按大客户市场还是个人电脑市场区分。区域的限制形式包括完全限制与利润转让协议等多种形式,前者要求下游流通企业完全不得跨区域经营,后者则要求跨区域经营者向当地经营者提供利润分成。排他性区域限制实质上限定了品牌内的竞争,有利于形成批发商和零售商在一定市场区域内的垄断。独家代理就是一种典型的排他性经营区域的限制。

2.排他性购买

排他性购买是制造商规定流通者不许经营与制造商商品直接竞争的商品,其实是为了限制品牌间的竞争。制造商对零售商实施排他性购买的限制,可能会损失零售商销售多种相关品牌的规模经济性和范围经济性,同时,还会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但是,这种排他性限制可以诱使制造商为零售商提供促销服务,制造商为了换取品牌间竞争的减少,会增加对零售商的广告投入、促销服务支持。特许权限制就是一种排他性购买,制造商通过特许协议准许流通企业经营其品牌,利用其统一的品牌形象并提供各种附加营销服务,但同时限制对方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3.排他性销售

排他性销售主要是指流通者对供应商采取的限制其销售对象的行为。比如,限制供应商向其他中小型零售商或新进入的零售商供货,并联合抵制不接受其交易条件的供应商。由于大型连锁集团往往有能力阻断供应商进入零售市场的渠道,供应商不得不就范。

有些大型流通企业还通过建设统一采购分销体系,将供应商纳入其统一采购体系中,通过联合发展集中、高效的物流系统和快速信息反应系统,降低流通成本。这种形式更接近纵向一体化,一般伴随着部分地取代供应商的分销权,使其在经济上依附于流通企业。

4.搭配销售

搭配销售是制造商强迫流通企业购买其他产品,还常常为这些产品收取不同于市场的价格。

(二)价格限制

在特定流通渠道内的上下游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对各方的采购、销售价格进行约束、影响,控制渠道关系,并分配渠道内的利润,如维持转售价格、特许费、数量定额等。

1.特许费

它是一种制造商向零售商收取渠道利润的形式,通过给予零售商部分需求的垄断地位,让零售商成为渠道利润的剩余索取者,从而做出有利于渠道利润扩大的决策,然后制造商通过向零售商收取一个等于或小于渠道利润的特许费获得这些利润。这种方法很简单,但是要保证环境是确定的、制造商与零售商是信息对称的,只有如此,制造商才能准确预见零售商收取的最终价格,获得更多渠道利润。如果最终需求不确定,零售商风险太大,应分担一些零售商风险,不能完全收走零售商利润;如果零售商掌握不为制造商所知的关于零售成本和最终需求的信息,则特许费应等于当需求处于低水平或零售水平处于高水平时零售商的利润;一般来说,特许费难以让制造商完全实现其渠道利润,总会留给零售商一部分。

2.维持转售价格(resale-price maintenance)

是制造商在契约中对零售价格做出最高或最低限价的规定。制造要求所有零售商维持相同或相近零售价格,是为了降低零售商之间由于竞争造成的价格混乱和搭便车行为。当环境确定与信息对称时,制造商可完全复制零售商自己定价时的情形,但是,当信息不对称时,就会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因为观察零售商的实际销售情况是很困难的,当存在几个零售商时,价格不均衡,就会出现一些零售商转售给其他零售商的套利活动,则制造商的价格歧视就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当出现零售商给顾客隐形折扣的行为时,维持转售价格也会变得无意义。

3.歧视性价格折扣

制造商给予不同流通者歧视性的特别价格折让。有的是根据采购数量而给予的,有的是给予固定客户的诚信折扣,有的是双方因有特别的交易条件而给予的,有的则是大型批发零售企业根据自身的市场势力获得的,后者的折让比一般靠规模采购所得到的折扣更多,也比其他不具有买方势力的零售商所获得的更多。

4.数量定额与服务限定

此二者是一种变形的价格限制。数量定额是指制造商规定零售商购买的数量,如果需求已知且依赖于最终价格,它实际上等同于维持转售价格。在上述套利活动中,数量定额也会变得毫无意义。

与价格限制相似的还有一种服务限定,即制造商在契约中规定零售商推销努力的水平,并为零售商留下一定利润予以适当鼓励。这些包括售前信息、购物优惠、免费更换、送货、消费信用、购物环境改善等内容的服务,有利于增加对制造商产品的需求。如果没有制造商的限定和奖励,零售商决策时只看到服务成本,不会考虑增加服务带给制造商的利润增加的外部性,会导致对商品需求过少。

5.进场费

在现代流通中,零售商尤其是大型连锁零售商往往向供应商收取大量附加费用。包括一次性的渠道占用费用(进场费)和一系列的促销费用,如节日促销费、店庆费、新店开张费、上架费、中柱费、特别位置费、合作广告津贴、特别促销费等。这些费用有强迫性,而且一般与销售业绩不挂钩,构成一定的渠道进入壁垒。一般经济越是发达,连锁店的规模越大,进场费也就越高。

6.“延迟毛利”

是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渠道利润的一种形式,也叫“年终返点”。一般都是视当年产品销售情况决定供应商应向零售商支付的当年毛利水平,扣除该毛利后,零售商再向供应商支付贷款,这种延迟毛利往往与下年度货架位置和店堂广告等联系在一起,有一定强迫性质。据统计,它往往占该产品在一个连锁店系统中年收入的8%—30%。

二、纵向交易限制的经济分析

人们对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认识,认为价格卡特尔、数量卡特尔、划分销售市场等对市场竞争关系具有较严重的负面影响,应予以禁止和约束。但是,对于纵向交易限制这种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则存在不同的评价。

(一)纵向交易限制的存在具有一定客观性

交易费用经济学认为,企业是对市场的替代,当市场交易的费用大于企业内部交易费用时,流通渠道中的企业会选择纵向一体化的形式替代市场交易。企业在经营决策时,会平衡各种形式的利弊与交易费用,作为准一体化形式的纵向交易限制介于市场与企业形式两者之间,可以平衡二者的利弊,既不用进行完全一体化,保有部分竞争效率,又能实现部分一体化的收益。

1.保留一定程度竞争的积极作用

制造商与流通者各自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不采取一体化的交易形式,存在以下优势:

1)便于激励

按照信息经济学原理,委托人不掌握代理人所掌握的私人信息。当代理人是可被替代的,才有强烈动机提高生产与流通效率,从而减少监督与激励成本。制造商与流通企业一体化时,无论以谁为主导,由于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难以实时监督控制对方,而保持一定的竞争与可替代性,实际上提供了一种激励机制。

2)获得专业化优势、规模经济与竞争效率

相对独立的流通者与供应商,比一体化形式具有专业化优势。把多种流通活动同时、集中处理,可获得规模经济,使业务量足以分担流通软硬件设施的固定成本。对流通企业来说,向供应商采购比每种都自己生产要有利,因为每生产一种商品就要对其生产线进行巨额投资。

按照排队理论,流通企业的服务质量会随着规模扩大而提高,或者消费者的探索成本随着规模缩小而递减(因为等待的队伍变短)。对消费来说,零售店在库的单一产品的规模大小与其所备的商品品种多少都很重要,因为一般来说,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从多样化的产品中概率性地选择其偏好的商品,零售店将多种多样的产品集中于一处,实现了范围经济,又通过各种商品的替代性,使每种商品仅需维持较低的在库数量,就可实现规模经济。

专业化又促进了竞争,使各类企业更加注重识别与突出自己的核心能力,从而使精通加工、仓储、运输、配送、分销、零售技能的各种专业化企业效率大大提高。一般在竞争中生存下来的企业都是效率较高的企业。

3)扩大市场覆盖面

为节约搜索与采购成本,顾客一般都偏好一站式购齐。相对独立的专业流通企业可以一次满足顾客多种需求,而吸引顾客到其服务网点,创造销售协同效应,并了解顾客附带的对其他商品的诉求信息。非独立的流通者无法复制独立流通者的这种协同效应,因为竞争者或互补品制造者由于担心其偏袒自有品牌而不愿选择该制造商的流通网络销售其产品,因而很难拥有专业流通者所聚集的商品宽度,难以获得更广阔的市场覆盖面与顾客信息量。

4)消费信息公正性

对于消费者与生产者,商品质量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因为流通者具有集中采购优势与关于商品的专业知识,获得商品信息的渠道与能力更广更强,他们就相当于消费者的商品信息顾问,那么与制造商保持相对独立性,将为消费者提供更公正的消费建议。而且,相对独立的专业流通机构通过自己独立的商誉与品牌,为消费者提供了另一重消费保障,常常能拥有自己的忠诚顾客。

2.限制一定竞争的积极作用

采取纵向交易限制形式,而不是完全从市场上采购,既可实现渠道利润的扩大和最终零售价格的降低,又能相对减少搭便车,改善服务与提高生产流通的整体效率。

1)降低部分外部交易费用

如果制造商与流通者不建立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完全从市场采购,则每次交易的搜索、选择与谈判费用都大大增加。而且当市场不完全,资产具有专用性时,完全外部交易的损失会更大。

2)激励对方给予更好的服务与更多优惠条件

对于流通企业来讲,制造商过高的密集分销制度(密集型分销即某品牌在某交易区域内许多可能的销售地点都可以购买得到),会造成渠道中竞争对手过多,降低其独特性与差异性;而对于制造商来讲,品牌内部零售企业间短期的价格竞争是值得的(而非批发层面),可以在相同批发价格上通过零售降价扩大销量,但是这无法持久,因为除极少强势品牌外,流通企业会对品牌不再支持,它们可能采取以下行为:一是转向经营替代品牌,二是放弃整个产品系列,三是象征性陈列,劝说顾客转向其他品牌。制造商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往往采取纵向交易限制策略。对于流通企业一样,对供应商采取适当限制竞争,可激励对方更好地提供服务与获得更好价格折扣。

3)减少搭便车行为

由于流通企业间存在横向外部性,提供更多服务的零售商因支付更多成本而索取更高价格,但未支付成本的零售商可能会搭便车(消费者接受前者的服务,而购买后者的低价商品),造成零售商间的不公平竞争,这种竞争,会导致制造商与消费者所需要的服务的供给不足。因此,为了保证提供服务的零售企业的利益,制造商也需要采取某些纵向约束策略,消除零售商间的竞争,否则零售企业都倾向于搭便车而不是自己提供服务。

4)扩大制造者剩余的同时降低价格

当制造商之间与流通者之间是完全竞争时,企业利润都为零,在有可能的情况下,企业会倾向于选择限制竞争的行为,而当二者均是垄断企业时,也有选择纵向约束的动机。

以制造商的决策为例,在非一体化的情况下,流通企业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动机进行决策的,并不会考虑它带给制造商的利润增量,为了保有自己的利润,会设立一个较高的零售价格,结果市场需求要比渠道整体利润最大化时(纵向一体化时的渠道内制造与零售利润加总)的水平低,制造商所获得的利润也相对低,因此,制造商有动力选择纵向约束的形式。斯彭格勒1950年曾以“二重垄断论”(或者叫双重最大化)论证了这点。他认为,在制造商与零售商都处于垄断地位的情况下,二者未进行一体化时,最终零售价格要经过两次以边际成本为基础的加价,而一体化时,最终零售价格是制造商与零售商合计边际成本与二者在最终零售市场的边际收入相等时的价格,因此,一体化时获得的渠道总利润比未一体化时总利润高,消费者获得的最终零售价格也更低。也就是说,制造商与流通企业实行一体化时,即使仍对最终消费者要求垄断价格,但其垄断价格肯定低于未一体化时。

(二)对不同情形下纵向交易限制的社会评价不同

虽然纵向交易限制能综合完全市场交易与一体化形式二者的优缺点,但是,它毕竟限制了竞争,是对竞争某种程度的扭曲。对于纵向交易限制对于社会经济福利的正负两方面影响的评价,还存在许多争论,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应视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1.传统价格理论对纵向交易限制的判断

对于制造商与流通企业间的纵向交易限制,传统经济学应用价格理论的研究方法,把企业作为生产函数,得出生产函数型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虽然存在,但是制造商通过纵向交易限制对零售店进行控制,只会带来有害的垄断后果。

另一种观点认为纵向交易限制是力量强大的制造商强加给相对弱小的下游流通企业的,是一种不公平交易。而维持转售价格实际上形成了价格卡特尔,同一品牌经销商间不形成竞争,推动商品高价,不利于消费者。但是,对此也存在不同看法,认为虽然市场势力会介入制造商与流通企业的交易中,但这些限制是可谈判与协商的,并非强加的;维持转售价格常常与产品所固有的需要流通者提供的服务相联系,是制造商为避免流通企业搭便车行为,保障提供服务的流通企业的利益的正常手段。

2.福利分析对纵向交易限制的判断

对纵向交易限制进行福利分析后,判断纵向交易限制在某些情形下对整体福利有益,在某些情形下有害。

1)二重垄断时同时增大生产者与消费者剩余

根据斯彭格勒的二重垄断论,在生产者与流通者均为垄断时,纵向交易限制不仅增大了生产者剩余,而且消除双重加价,增大了消费者剩余。

2)制造商要求的纵向交易限制属福利增进型

当流通者间存在竞争时,会损害制造商利益,导致对制造商产品需求的过度收缩,或减少流通者服务的供给。制造商为自身利益,采取减少竞争型纵向交易限制,比如维持转售价格和排他性经营区域,降低流通者间的竞争,排除上述损害,增加对消费者的服务,因而是福利增进型的。纵向交易限制契约可帮助流通企业形成差异化竞争,由于消费者需求是有差异的,通过流通者间的差异化竞争,可以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榨取消费者剩余。

3)流通者要求的纵向交易限制对福利有害

即使制造商不对流通企业做纵向交易限制,流通企业也有动力联合对制造商施加压力,要求其采取减少竞争型的纵向交易限制措施,如维持转售价格和排他性经营区域。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划分零售市场、形成价格卡特尔的横向合谋,以一个极端的例子较容易说明这一点。假设制造商不具垄断性,零售商按竞争性价格购买商品,并展开相互竞争,竞争的结果是最终零售价等于制造商边际成本,谁也没利润,这时他们可以创立一个虚拟的上游机构,对他们“施加”维持转售价格或排他性经营区域,前者使每个零售商都按超过制造商边际成本的价格出售,后者使他们各自在其分市场上居垄断地位,从而获得利润。对于这种实质上是零售商卡特尔的极端例子,各界普遍认为它与垄断定价一样,是对社会福利有害的。这种观点实质上有相互矛盾之处。

3.根据交易费用分析对不同形式的纵向交易限制应区别对待

威廉姆森运用交易费用经济学的方法对纵向交易限制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应对纵向交易限制的垄断意图与效率意图区分开来。

他认为,只要在某产业内不存在优势企业或严格的寡头垄断(优势企业是指最大企业的市场份额超过60%,而产业进入受到限制;严格的寡头垄断主要易于出现在以全都相同的成本条件生产同质产品,并有重大进入壁垒的成熟的、高度集中的产业中,但如果难以达成和实现共谋则不能称为严格的寡头垄断),纵向市场限制,包括排他性经营制度在内,应该被假定是促进交易费用经济,增进社会效率的。在各种纵向市场限制的形式中,一般只有排他性经营制度能造成策略性危害的威胁。

因此,即使当某产业的特征存在上述的优势企业或严格的寡头垄断时,反托拉斯机构也应只对排他性经营制度进行严密审查,并判断其是否构成了实质性进入壁垒,而不应对其他的纵向市场限制形式都进行审查。但对于在以严格寡头垄断产业中的任何一种纵向限制有一贯依赖,则反托拉斯机构也应进行限制,以弄清是否使交易规范化并促成了更大程度的相互依赖。如果受审查的企业能证明其行为产生了重大的交易费用经济,则不应对其进行违反反托斯法的指控。

4.博弈论分析判断应对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泰勒尔等人利用博弈论的模型对纵向交易限制问题进行研究,发现在伯川德型的竞争策略中会产生市场封闭(即过少的竞争),而在库诺特(1838)的竞争策略中则不会产生市场封闭。因而,纵向交易限制对社会的影响,应该对每一具体案例的具体行为进行具体分析,以判断其对经济福利的不同影响。

他们认为,在确定性和信息对称情形下,纵向交易限制减少零售商竞争,会增进制造商利益,但是在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时,纵向交易限制存在一些缺点,保持零售商间的竞争对制造商来说是有利可图的。

对于消费者的福利来说,纵向交易限制会避免供给的收缩,从而对消费者产生正的外部性,但是在下述情况下可能会有所不同:

假设消费者的需求函数为简单的线性减函数q=D(p,d)=d-p,其中p为零售价格,d为不确定的需求。则消费者的净剩余就是:S=S(p,d)=∫p∞(d-u)du=(d-p)2/2

由于d是不确定的,必须对消费者剩余取期望值:ES=E[(d-p)2/2]=[(de-pe)2+var(d-p)]/2(上标e表示某变量的期望值,var表示方差,de是给定的)

由上式可知,消费者剩余的期望值随着平均零售价格pe的上升而下降,随着消费量的方差var(d-p)的上升而上升。

社会总福利被定义为消费者净剩余期望值与制造商利润增值之和(这里零售商的福利没有考虑在内)。

在确定的环境中,在减少竞争型纵向限制中,制造商的出厂价等于边际成本pw=c,当存在不确定性时,由于零售商承担不确定需求的风险,制造商通过将出厂价定为pw>c,以分担部分零售商风险,而这一价格上升部分会转嫁到最终零售价格中,因此,在不确定环境中,纵向交易限制情况下的平均零售价格比确定环境时高。而没有纵向交易限制,即零售商相互竞争时,零售商的边际利润总是确定为零,不存在任何风险,所以不确定性不会影响出厂价与最终零售价。

因此,不确定性存在时,纵向交易限制情况下的平均零售价格较高。另一方面,在竞争情形下,消费量的方差较高,因为竞争环境中,消费量对不确定性会作出完全反应,而在纵向交易限制中,消费量对不确定性的反应只是部分的。因此,当需求函数是线性减函数时,在不确定环境中,零售商竞争情况下,消费者剩余的期望值较高,消费者偏好零售商竞争。

三、对纵向交易限制的规制

在对纵向交易限制的规制实践中,各国根据不同时期对其影响的认识不同,有着不同的做法。但整体上,占主导的观点是不对其持一概肯定与一概否定的态度,而要根据对当时市场结构、当事人市场地位及限制竞争的动机等进行的具体经济分析而采取不同措施。

而对纵向交易限制的规制方法也有多种:有本身违法原则,即只要当事人行为符合本身违法行为的一般标准,则判定其为违法并进行处罚;也有合理原则或者叫论辩原则,即只要当事人能证明其行为有经济合理性,是无害的,就不对其进行处罚。

1.美国

美国关于纵向交易限制的成文法有《谢尔曼法》的第一、二条,认为制造商与流通者间订立维持转售价格协议,则如同流通者间订立了固定价格的卡特尔协议,会妨碍流通者间价格竞争,为违法。还有《克莱顿法》的第三条:在商业交易中,只要以买方不与卖方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为条件而固定价格或者给予折扣,就会减少竞争或旨在形成商业垄断,为违法。1985年美国还颁布了《纵向限制指南》,依据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决而制定的,它分析了排他性经营区域、排他性经营范围、搭售等行为的经济效益及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指出,所有的纵向交易限制,包括具有推动竞争作用的,都会对价格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但并不一定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在美国,纵向交易限制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是在不断变化的。过去,在传统理论支持下,规制机构认为,维持转售价格、排他性经营地区限制、特许制等并不能产生规模经济性,是不合法的,并在实践中对纵向交易限制行为进行较严格地规制,一般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美国反托拉斯机构曾对斯韦恩自行车一案做出如下判断:“纵然在本案的情况下,实行一体化的威胁并非完全没有确实有效性,但我们想强调,这并不是贸易管理的限制的一个正当的辩护理由。”“尽管在销售阶段的一体化有时可能导致成本节约,但维持转售价格,或施加无限期的地区限制,或本案所涉及的这种类型的零售店限制,却从来没有被证明产生了类似的经济。”

但是,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目前一般性地讲,特许费是合法的,维持转售价格是不合法的,排他性经营区域过去是被禁止的,现在则根据论辩原则判决(即前面所提到的要求企业证明其是无害的),搭配销售原则上是不合法,但是实际上也可按论辩原则判决。

2.德国

德国对纵向交易限制的规定是在反对限制竞争法的第二章,与第一章关于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不同,第二章没有做总则性规定,也没有普遍禁止的原则。除在第十四条中对纵向价格限制及其他交易条件限制做出禁止性规定外(对出版物的价格限制作了豁免),对于限制使用商品、独家销售、独家购买、搭售等都采取滥用监督的法律措施,即仅当它们对相关市场竞争形成实质性损害时,才会宣布其无效。

3.欧盟

欧洲委员会认为重要的是评价纵向交易限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1997年,欧洲委员会对纵向交易限制曾给出这样的结论:“在竞争性市场上,纵向限制产生的反竞争作用是无关紧要的。”按照可竞争市场理论,制造商和流通企业的市场势力可通过存在竞争者和降低进入壁垒加以平衡,而不会造成实质性的垄断性福利损失,反而会起积极作用。如果当事人的市场上几乎没有竞争,则限制会严重阻碍市场进入。该委员会认为大部分市场是竞争性市场。

基于这种认识,虽然,欧共体条约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对限制竞争行为没有区分横向、纵向而规定:如果该行为影响成员国间贸易,并以妨碍、限制或扭曲共同市场上的竞争为目的,或者具有这样的后果,都为违法,但是,欧洲委员会所发布的多项关于该条款的集体豁免条例中,大都是关于纵向交易限制的。如,1983年关于独家销售协议与独家购买的集体豁免,1988年关于特许经营的集体豁免,2000年的纵向协议和纵向协调行为的集体豁免(规定没有例外规定情况下,适用各种类型的纵向交易限制行为)。根据2000年的条例,一个纵向交易限制涉及的市场份额如果不超过相关市场的30%,就可得到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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