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江南典当业的社会转型_当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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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5;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5)05-0102-08

一 引言

典当业是中国传统时代与百姓生计关系密切的一项行业,然而有关的学术研究却比较有限。20世纪30年代,鉴于当时典当业全国性的衰退,部分学者开始关注典当行业,进行了一些调查和研究(注:杨肇遇:《中国典当业》,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宓公干:《典当论》,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以及陆国香对当时典当业的系列调查和研究论文等。)。直到70年代,才陆续有香港和日本的学者涉及其中(注:罗炳绵:《近代中国典当业的分布趋势和同业组织(上、下)》,《食货》(复刊),第8卷第2、3期;罗炳绵:《清代以来典当业的管制及其衰落》(上、下),《食货》(复刊),第7卷第5、6期;安部健夫:《清代に於ける典業の趨勢》,《清代史の研究》,东京创文社1971年版。)。迄今为止,有关近代典当业的研究多集中于典当业的经营方式、组织形态等制度史和行业兴衰层面(注:刘秋根:《中国典当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潘敏德:《中国近代典当业之研究(1644~1937)》,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专刊(13),1985年。),也有学者开始关注近代以来典当业衰落的原因及其与农村经济间的关系(注:李金铮:《20世纪20~40年代典当业的衰落——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马俊亚:《典当业与江南近代农村社会经济关系辨析》,《中国农史》,2002年第4期。),但对于近代以来江南典当业的社会形象的转变,缺乏较深入的研究(注:罗炳绵在其《近代中国典当业的社会意义及类别捐税》(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7期)一文中注意到典当业在传统社会中的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与盐、木商并称三大商业势力,但未研究近代以来典业社会地位的变化。潘敏德在考察典当业与社会之关系时,已经关注到典业在近代以来社会声誉的下降,惟未深入分析。)。本文借助一些新的资料,对于近代江南典当业社会地位的变化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作一较为全面的分析。

本文关注的焦点是,在传统社会充当民间“草根金融业”的典当业,长期以来在获取厚利的同时,也力图将自身塑造成“救急”和“善行”的道德形象,然而,进入近代以后,典当业何以迅速成为罪恶的代名词。与此相关,江南典当业不仅失去了往日的厚利,而且失去了传统的声誉和地位,由义利兼顾转向趋利化,最后导致义利兼失。

《辞海》对典当的解释为:“典当,亦称‘当铺’或‘押店’,旧中国以收取衣物等动产做质押,向劳动人民进行放贷的高利贷机构。”这一定义带有明显的价值判断。李金铮认为此定义不合适,提出“典当是以经营动产抵押借贷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1],但这一定义仍欠完整。谭秉文认为,“当铺者,以经营动产和不动产为抵押而行贷出以取得利息,或基于抵押品之使用收益及自由处分以达其获利之目的之一种私营经济也”[2]。相比较而言,谭的界定比较精确,早期典当业不仅经营动产抵押,也经营诸如田产之类的不动产抵押,当代典当业也经营不动产抵押,但谭认为典当即私营经济也是不全面的,从所有权上看,典当既有私典,也有公典。因此,本文将典当界定为:典当,亦称当铺,是以经营动产和不动产为抵押而行贷出以取得利息,或基于抵押品之使用收益及自由处分以达其获利目的之一种经济形式。

典当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典当包括典、当、质、押四种(亦有说典、当、质、押、按五种),狭义的典当仅指其中规模较大的典与当的合称,近代以来,典与当的区别已经基本消失,因而合称为典当。由于时人或后人对典当一词的广义与狭义之别多不加区分,为避免词义上的混淆,本文暂以“当铺”或“典当业”指代广义的典当行业,典当则指代规模较大的典与当。质店和押店是典当业中规模较小(按店,主要为广东之称呼,江南极少用之)的二种,在近代江南,质店之名见之亦少,民间通常将质押店通称为押店。

二 罪恶与善行:江南典当业的双重评价

“漆黑的大门,高高的柜台及屏风,冰冷的面孔及古老的吆喝,这是人们印象中当铺的形象”[3](p1)。近代以来,典当业一直被人视为高利贷资本的代表之一,与商人、地主一起构成“三位一体”的封建剥削势力,至少从20世纪20、30年代开始,这种观念就已经成为许多人的共识。时人与今人多认为“典当业是十足的商业高利贷资本的剥削者”[4],并且“折价低,利率高,时间短,一向为贫民重病也”[5]。除高利剥削外,典当营业者还“乘人之危”,任意估低农民当物的价格,并到期没收其物品,“贫民在急如燃眉的时候,对于所当物品的价值,自然无力争议,惟有任典当任意估价,而在当时农村经济普遍衰落、农民贫困程度日深的情况下,对于所当的物品多无力回赎,典当业的罪恶更因此罪加一等”[6]。

但在近代中国,虽然典当业为人所痛恨,可也有人认为“当铺是一种慈善机关,供给借款以活贫民,不然,贫民便没有地方去借钱”。[7]这也是当时的客观情形,因为在金融机构和资本缺乏之近代中国,典当业“分布内地,势力颇大”,“惟沿生日久,弊病滋生,剥削农民,手段苛刻”。[8]所以,当铺在近代中国面临着一种毁誉交加的困境,一方面人们批评其高利剥削,但同时也有人鉴于其对社会经济的难以取代的作用,对它的社会价值给予较高的评价。

就江南来看,江南的当铺主要由典当与质押两类构成,而典当与质押在江南社会中的地位差异甚大。由于江南商品经济发达,资本较充足,江南当铺的月利水平居全国最低,一般不超过月利二分,高利剥削的罪名主要集中于江南地区的质押店身上。一般说来,典当者资本较大,利息较低、满期期限长,质押则资本较小,利息较高,满当期限短。上海市规定资本额高于三万元方可称典当,低于三万元者为押店,江苏和浙江典当与质押的资本额界限是一万元。上海典当之利率,自一分六厘至二分。押店利息,则随当本而高下,凡当本五元以上者,月息一分八厘,五元以下三元以上,月息二分。三元以下一元以上,按期一分;一元以下者,则按期一分五厘,即月息四分五厘也。满当期限上,典当限期18个月,押店限期为6个月。

抗战以前,江南“当押名义之别,亦遂严如鸿沟”,其间的关键区别并不在于上述之别,而在于各自的社会地位以及社会认同。与典当相比,押店自产生之日起便经常受到社会的批判,其起源说中就带有明显的贬义色彩。“原设押之始,非正当商人之所为,盖军犯之流,藉此以放重利,病民非以便民也”。[9](p6)罗炳绵认为,这种传说,也可能由于押物者常被押店中人刻剥,对押店仇视憎恨,就故意虚构上述传说咒骂押店中人。[10]不论此说真实与否,但至少可以看出,押店的社会地位与典当截然不同,其差异不在于利息高低或当期的长短,已上升为对其存在价值的肯定与否。

晚清以来,社会各界对押店的批判声日渐兴起,报上亦有对押店骗行的揭露和批判,如《笑林》上就有这样的记载:

昨有自称受害人,投函本馆,并押店质票一纸,其略云:某日行径某处,途中拾得□□押店质票一纸,店在北石路老闸大街中,票上书明洋三角,径持钱至该押店取赎,乃一极破旧之敝衣,一文不值也。始知该票并非路人所遗,乃押店故作狡猾得愚弄人者。其骗作之术,诚可谓异想天开,虽然押铺之类者,恐不止□□一家已,俟调查确实,当一律宣布与社会共弃之。[11]

由于社会各界对押店一直持批判和否定态度,典当业内部也认识到押店对社会的危害。因此清末上海典业公所也希望将上海的质铺“俟有力后改当,以后无论城乡,如有违章续开质铺情事,应由附近当铺通知司年,同业公同秉官押闭,不能徇隐”。[12](p410)民间对典当与押店价值认同之差异,还可从民间竹枝词上反映出来。近代上海竹枝词中将当铺描述为“大开当铺示期宽,编号纷陈货百般,取息时由官判定,官商得利小民安”。而押铺则被描述为:“纷纷押铺设通衢,小本还将重利图,数月满期真迫促,受亏多半是乡愚。”[13]典当与押店在民众心中的差别一目了然。

民国以后,押店在社会中的名声和地位更为低下。1937年2月25日,浦东同乡会理事会会员许宝铭、王吉甫等联名上书上海市社会局,要求禁止在浦东地区开设押店。在他们看来,浦东边境各乡镇虽同隶市区,但在乡居民之生活习尚与灯红酒绿之热闹市区完全不同,乡民春耕资金不足或其他临时急需时,向以典当为调节之所,其取赎期则大都俟秋收得资之时,故俗有“春当秋赎”之谚。若当年秋收不丰,无力取赎则尚可期诸下年秋熟,所以乡镇典当当期有18个月,尚另加宽放,其秋间变卖废货必于旧历中秋节后,为之意即期待乡民秋收得资取赎。对典当而言可以本利兼盈,而乡民也可免于另行高价购置,“诚双方兼顾之妥善加法也”。但“近闻有人欲在浦东东昌路开设押店,具呈人等对于乡民生活状况知之较详,似有不宜设立之实情”,其理由如下:

盖押店期短利重,且经营斯业者咸无道德观念,生生取息不守定章……取巧者盘利层出不穷。……敬求批饬改设典当以恤贫苦乡民,如蒙准赐仰布告禁止,凡市区毗近内地之各乡镇劝令多设典当,倘乡镇小不能设典当者,劝开代步,惟独不准创设押店。如为定例,则吾内地乡民万世感爱[14](p3)。

3月23日,上海市社会局在批复中认为此申请“颇有见地”,同意予以办理。可见浦东同乡会的这种认识并不是一种孤立的现象,它反映了当时官民对押店业社会价值的否定。

与押店相比,江南典当的社会地位就好得多了。从典当的起源来看,它一开始就兼有求利与救济之功能,“在昔开设典当,半属慈善性质。典当之东家,有员外之称,老于典业者,有朝奉之号”,典当也因此被称为“穷人的后门”,其宗旨在于给“穷民以资金之融通,若盘剥小民,非特有悖于斯业之宗旨,亦且为法律所不许”。[9](p3)从这里可以看出,从典当诞生之日起,虽然它具有牟利的一面,但已经担负了一定的道德责任,从而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

明清以来,在江南地区经营典当业者多为徽州人,素有“无徽不成典”之称,且徽州人经营的典当一般规模较大,利息亦相对较低。传统时代的典当,在拥有厚财之外,也积极参与地方文教及慈善活动,以改善典业在社会中的形象,力图把自身塑造成一种慈善行业的形象,以求“道德”与“利益”兼得。其手段除了在发生灾荒时捐赠财物的临时之举外,还有一些比较制度性的举措,一是岁终让利之举,二是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清代多数地区的典当,在年终都有减利的营业惯例,并且逐渐制度化。如清末宝山县典当业就有以下规定:

凡质当布、棉袄裤、被絮四项,当本在二两以内者,灾荒之年以十一月初一日起,勘不成灾歉岁以十二月初一日起,常年以十二月十五日起,均让至年底止,设遇灾荒较重之处,随时询明,实在贫苦乡村,于定章外再行让利一个月。[15](p572)

这一习俗一直保持到民国中期。1927年,江苏省典业规章中仍沿用清代《木榜规条》规定:“棉衣棉被让利,应于每年十月十一月两月行之,农具让利,应于每年二三两个月行之。”[16]宓公干以为,减让利息之举,“乃我国典当尚留有慈善性质之一证,而为各国典当所无者”。[17](p100)他还认为,江浙地区农产物入质,取利较低,约为月利一分六厘,也可视为让利之变相形式。从当商角度看,让利之举可以增强质当人的偿还能力,鼓励民众在收获季节之后赎回当物,以免成为满货而积压资金。但同时,“年终减利多少带有救济贫民的性质,同时也可消除典当在民众心目中的高利盘剥、为富不仁的形象”。[18](p339)

典当业除用让利等手段提升自身社会地位外,还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直接的方式例如向慈善机构常年捐款,由于典商资本大、盈利较多,捐纳数也相对较多;间接方式是将公益、慈善基金存典生息。在江苏一些乡镇,关于慈善、公益各项捐款“典商甚至担任全数之半”。[19]近代浙江书院的经费来源中,就有12%来源于典商生息。[18](p358)1922年,上海慈善团常捐收入中,典业捐795.62元,占总数7262.52元的11%,仅次于钱业的1483.20元,比其他行业都多,而质业仅捐72.00元,[20](p109)典业是慈善组织的重要经费来源之一。

抗战以后,江南地区典当与押店的比例发生扭转,战前的押店主要集中于上海一地,抗战爆发后,典当经受不住摧残,纷纷闭歇,或缩小资本,到抗战后典押之别已不存在,几乎全为押店。以江南地区典当最为集中的上海、苏州和无锡来看,1929年上海市有典当113家,押店454家,抗战后上海押店数量达800余家。1932年,无锡共有典押业32家,若以资本3万元为典押业的分界点,则只有12家押店,20家当铺;抗战后,无锡城乡共有131家,1947年仍有87家,几乎全为押店,资本额最高者仅为法币5000万元,一般为1500万元。苏州(吴县)在抗战前有典当铺43家,抗战后的1946年达130家,资本额也无法与战前相比。在典当业资本萎缩的同时,利息也急剧升高,上海当铺的月息由战前的二分涨至1942年的四分,到1945年更涨至二角七分。抗战以后的当铺不仅提高利息、缩短当期、增收栈租等费,而且抛弃了传统的减息让利等习俗,沦落为纯粹的商业谋利行为,尽管由于社会需求量大,押店业一时繁荣,但这一行业已经失去了往日的声誉,被人们视为完全的暴利剥削的行业。

三 “暴利剥削”、“乘人之危”之质疑

由于典当向质押转化,长期以来,官民对质押有关“暴利剥削”的批判也就自然而然地转为对典当和质押的共同批判。抗战爆发以后的江南典当和质押,一同成为道德批判的标的。以至于直到今天,人们对于典当业的印象,总是与“暴利剥削”联系在一起。诉诸历史,这一批判是不确切的。

江南典业的利息水平自明清以来长期保持着稳定的状态。明律对于放钱债特设规条,“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17](p54)清承明制,规定放债及典当利率亦不过三分。实际上,民间借贷利率主要依市场需求而定,资金充裕地区,借贷利率较低,反之则较高。江南地区因商品经济发达,资金流通速度较快,借贷利息一向比他处低,典当业亦如此。明末湖州府典当利率的情况是,“十两以上者,每月一分五厘起息;一两以上者,每月二分起息;一两以下每月三分起息。”[21](p178)这一利率水平可视为传统时代江南地区正常年份典当业的一般利率,清代康熙年间江苏常熟的典息为“概行二分”,而嘉庆年间在苏放私债者,“一两以内,三分取息;五两以内,二分八厘取息;五两以外,二分五厘取息;十两以外,二分取息”。[22](p188~191)典业则为月利二分,比这些私放债者低。太平天国时期,江浙典业受冲击很大,战后因典当数量少,供不应求,曾有过月利三分,但到清末时,随着典当数量的恢复,典当利率因市场竞争重新降至二分,甚至有低至一分六厘者,这一利率水平一直保持到20世纪20、30年代。20年代,上海典当月利水平,当本低于三元者月利二分,高于三元者一分八厘:押店月利,一元以上月利二分,一元以下按期二分(十天为一期)。[23](P32)而据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的调查,江浙地区农村借贷月利水平大致如表1:

表1 1933~1934各地农村现金借贷月利率所占百分比(%)(注:《农情报告》第二年第4期第30页和第11期第109页,转引自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北京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48页。)

地区

10~20% 20~30% 30~40% 40~50% >50%

江苏

14.3

48.7

25.2

 5.9

5.9

浙江

41.2

57.7

 1.1

  --

全国平均 9.4

 36.2

30.3

 11.2

12.9

就江南典当业的利息而言,当时无论是上海还是江浙地区,月息低者有一分五六厘,高者二分(一元以下的零碎物品例外),往往比民间一般借贷利率还低,即使与银钱业放款利息相比也不算太高。银钱业利息,20世纪30年代浙江钱庄业活期放款利息,毫息最低二毫,若以月计则每百元每月须拆息六角,即月息六厘;最高为七毫五,折合月息为月利二分二厘五毫,[24](壬p23)拆息高时甚至不比典业放款利息低。江苏钱庄平均放款利息约在一分左右,这是江南地区银钱业工商放款的一般水平,虽比典当业低,但钱银业可随时根据行市提高利息,而典业利息水平一直比较固定,难以随意更改,加之钱庄多愿对工商放款,对个人的放款多不愿行之,所以普通百姓并不能轻易从银钱业中获得贷款,银行兴起之后仍是如此,因此,以银钱业的放款利率来要求典当业并不可行。

再者,以典业放款一般利息的月利二分计算,近代以来投资典当业利润水平究竟有多少?很显然,月利二分或一分六厘只是开典者的毛收益,典业与银钱业不同,需要大量的房屋贮藏当物,而且保管、打包等亦须费较多人力,因此,典业所需员工较多,房屋和员工等方面开支多,除去这些开支,业典者还经常得向银钱业融资,从当时的资本与架本(存架之本,即当铺放出之款数)比可以看出,典业很大一部分经营资金须从私人或钱业借来,这些借款还得支付借款利息,综合各方因素,典业投资回报率并不算高。有学者估计,清末典当业的投资者每年大约可以从经营典当中获取20%的利润,民国以后,典业每年的投资回报率大约只有10%了。[18](p307)这还是从全国整体来看,就江南考察,由于江南地区典业月利一向比他省低,清末以来到抗战前,江南地区典当月利最高亦仅为二分,合年利24%,扣除各项开支,年利润率也不太可能达到20%(个别情况除外)。以民国以后典业10%的投资回报率来看,典当业根本算不上“暴利”。如上海的合茂当,东家为周月坡,时任上海押店同业公会理事,自有资本5万元,该店1935、1936年两年架本(即放出之款)约为10万元,1935年盈利4000元,1936年盈利6000元,[25](p2~5)投资盈润率为8%和12%(不计附本,近代典业除正资本外,还有所谓附本,有时附本竟达资本的一半,以较少的资本注册是为了减少税收),若以放出之款计算,则架本年利润率仅为4%和6%,不仅算不上暴利,甚至可称为微利,至少在抗战以前是如此,如果稍经营不善,便要面临闭门之结局。不如此的话,我们便无法解释30年代典当的大量闭歇。

长期以来,当铺在人们心目中的另一罪名就是“乘人之危”,因而有“荒年熟典当”之谚。人们多认为“典当为剥削计,原望当物者不去取赎,俾得将物资任意典卖,其获利在四五倍以上”。[26]因此,一般人多认为,典当业在对质押品估价时,无疑是尽量压低当价,这样一来,一旦质当人无力取赎,典当便可将当物出售,获取暴利。事实上,这种认识不符合当时绝大部分当铺营业的实际情形。首先,就估价原则而言,长期以来当铺一般采用值十当五之原则(解放后在人民政府管制下的典当仍以值十当五为估价原则),清末以来,随着江南典当业竞争的加剧,当物估价早已突破这一水平,到清末,“沪市向来金银首饰早经值十当八,即衣件亦照售价值十当八居多,此原因质押林立,此弃彼取,不得已而至此矣”[12](p410)。20年代,浙江“各典近为招徕生意起见,往往互相竞争,典质各物类皆值十当八,或值十当九者亦有之,情形迥非昔比”。[27](p11)其次,这种认识是因为他们不清楚当铺经营的本质和处理满货的方法。近代江南当铺集中之地(如上海、苏州),当铺处理满当物品时,一般将金银首饰自行出售,而衣服等则集体售予衣庄业,而民国以来,由于衣服式样变化太快,由此导致的满货亏损日益严重。如就浙江满当货物的售价而论,“民国十年春盘照本反打九折,十一年春盘虽增,亦只照本加一,秋盘又跌至九折,至本年(1923)春盘照本无贯”。[28](p18)到30年代,由于经济的全面萧条,满货问题更为严峻,由此导致的亏损更大。就典当本质而言,其业务既建基于放款,最终目的仍为放款之本利收回,满货处分不但无利可图,反而成为当时典当亏损的主要原因。

四 趋利化:无奈的选择

从“穷人的后门”到“罪恶的高利贷者”,典当业的角色和地位在短短几十年间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典业不得不走向趋利化,这既与典业的衰落有关,也与近代以来政府和社会精英对民生关注而对该行业的价值认同有关,并由此导致社会舆论的变化。

近代以来,江南社会环境急剧变化,战争、经济萧条、社会风尚的变化等都对典当的营业造成巨大的影响(注:李金铮曾对近代长江中下游地区典当业衰落的原因进行过研究,将典业衰落原因归结于:兵灾匪祸的冲击、百姓太穷、当物跌价、钱票发行和币制紊乱、拆息增高、近代银行工商业的竞争、政府对利率的限制、捐税加重、职工薪金增加,基本上属于典业外部因素,本文侧重于考察典业社会地位的变化,对典业衰落原因不予重复研究。)。在经营环境日渐不佳的同时,由于近代经济的发展,竞争日益激烈,典业在面临合作社和农业银行等新式金融组织竞争的同时,内部竞争也更加激烈。为此,有些押店为自身私利,冒充典当以利用典当的声誉来吸引顾客,1937年上海闸北临平路增泰、太源、天同路宝庆等30余家押店均冒用“当”字,典当业同业公会要求严加取缔,否则“恐商业道德典当营业”均受其影响,[29](p53)可见典业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仍有维护其行业形象之图。抗战爆发后,规模较大的典铺与当铺已经无法坚持,战后便全是押店业的天下,以往最受社会批判的押店成为典当行业的主体,典当业社会地位的下降便成为自然之结果。

民国以来政府对该业的态度的转变,很大程度主导了典业社会地位的变化。民初中国金融体系属“自由市场型”,江南各地政府对典当业除课税提高一些之外,其他方面不太干预,在发生社会动荡时,甚至采取一些措施保证典当的正常营业(注:如辛亥革命时,经苏州商务总会请求,江苏督军对苏州典当每典派兵二名巡逻保护(《苏州商会档案丛编》,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347页);1919年五四罢市风潮期间,江南各地典当因“典当关系贫民生计,罢市后仍照常当赎”,并“特加兵警按段巡逻以维持地方秩序”,见《申报》1919.6.7~6.10。)。南京政府建立后,开始重视经济和民生问题,尤其是民间借贷利息问题,因而1927年就通过了“国定利率案”,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度为年利20%。1927年上海市党部党员郁警宇称,“上宝两县当铺取利过重,有害民生”,要求“依法取缔”,获中央政治会议上海临时分会同意,交付警厅执行。[30]他还上书蒋介石,蒋知情后特发出密令,饬令江苏省政府查办。[31]上宝两县押当业因而被勒令停业。后由于上海总商会、闸北商会和县商会出面和政府商议,最终允许典押业暂时复业。此事尚未了结,1927年12月14日,江苏省政府鉴于“本埠典业利息,高下不一,于平民生计,关系甚大,省政府为减轻平民负担,规定全省典业利率一律为月利一分六厘,以阳历为准,并须按日计算”。[32]这些规定最终写入了1927年的《江苏省典当营业规则》,引起了各地典商的激烈反对。上海总商会呈请上海社会局修改典当规则,“将该业原呈所称利息时间赔偿之窒碍各点,酌予容纳修改”,各省商联会也分呈国民政府暨江苏省政府,请删改典当规则,他们要求“政府商民兼顾、断不忍欲便民而反致亏商”,“究其极,民更不便”。[33]在典商的严厉要求下,江苏和上海的典当营业规则在1930年进行了一些修正,但典商关于利息和满当期限的要求仍未得到满足,政府制约典业的决心可见一斑。浙江省建设厅也“迭据各县公民及商民协会呈,以典当重利盘剥,有害贫民生计”,要求浙省典业“遵照国府明令最高利率年利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34](p5)典商对此非常沮丧,“近读内政部新颁典当规则草案,种种摧残不一而足,直视典当巨商等于狗偷鼠窃防范之,惟恐不周,官商隔膜至于此极”[35](p9),典商对于新政府的态度既不满亦无奈。

南京政府建立后,把举办合作事业和农民银行作为建设农村金融的主要举措,典当和钱庄一样,已经不在政府建设国家金融体系之内,但政府鉴于典当业一方面“高利剥削”,破坏平民生计,另一方面城乡平民对典当业又不可缺少,便力图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典业降息延期,引起江南典业的不满。30年代农村大萧条出现后,农村金融停滞,一般贫民生计,除典当外,更无可周转之途。于是典当业遂又为政府所重视,农村复兴委员会关于金融之决议案中有尽力扶持原有典当业一项,但“扶持”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并没有实际行动。典业要求银行给予低利贷款和政府减低捐税都没能得到回应,本已危机重重的典业在此情形下,或闭门或缩短当期,另设名目变相提高利息,减少以往的公益活动,以维自救。在政府和社会人土看来,典业就越来越刻薄,只顾求利而不顾百姓生计了。日本侵华以后,典业更遭洗劫,虽然典业“以低利贷周转平民生计实为寓有半慈善性之善良商业,际此时事多艰民不聊生,能多维持一典之生存即为平民造无限幸福”[36](p14),但典业已经无力追求传统时代的道德诉求,除了转向小押和趋利,别无他途。

五 结语

在近代中国民间资本相对贫乏、现代金融尚不健全的背景下,典当业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即使在现代金融体系非常完备的台湾,典当仍大量存在,这是由于典当业的“交易成本”低于任何其他的正式金融机构,所以典当业还能继续存在于今日正式金融体制已经开放的台湾社会。按台湾学者的解释,这种“金融双元性”之所以产生,很大一部分可以归因于有组织的金融管道(如银行)欠缺竞争条件与诱因,尤其是银行长期为政府所垄断,金融资源受到严重的扭曲,利率不能反应均衡水准,借贷失衡的结果使大量的资金需求者转向于非正式管道的民间借贷。[37]在近代中国,情形亦是类似,尽管银行业拥有大量资本,但银行利息并不能反映民间借贷的供求,银钱业复杂的借款和担保手续也加大了借贷的“交易成本”,从而使传统的典当等“高利贷机关”仍有很大的生存空间。

从本质上讲,典当借贷属于典型的“生存借贷”,因此历代政府对此均有所限制,明清时代政府规定的上限为月利三分。民国建立后,随着民生主义思想的传播,政府对民间借贷问题尤加重视,制定了民间借贷年利二分的最高限额。官定利率的下降,一方面与近代以来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并由此导致资本流通速度的加快有关,但也与政府的立法意识相关。清代法典“视生存借贷为信贷市场的规范和决定其现行利率的主要因素”,而国民党法典“如果不在事实上,至少在法律上,视现代资本主义信用市场为标准”,[38]并藉此对典当业进行的限制和批判不但未能改变民国以后典当业趋利化的过程,反而导致了典当业社会地位的下降和经营的困难。

客观上,当铺的“高利”并不是由于保证的不足,而是由于保证形式的不便。当商之所以要索取高利,一方面是由于抵押品的贮藏需耗费较多人力物力,另一方面,在质当人无法取赎的情形下,当商在变卖满当货物时也得蒙受一定损失,尤其是民国以来江南典当业生存环境不断恶化,使本来获利较丰厚的典当业难以生存,纷纷走向趋利化。但是,由此更加剧了平民生存的压力,因此,典业的谋利自保行为遭到广泛的社会批评,典业的社会形象日益受损。在近代中国,平民的生存伦理与商业伦理在这一特定时代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却无法取得平衡,结果导致两败俱伤。

【收稿日期】200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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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江南典当业的社会转型_当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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