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最近的税收法律法规_国家税务总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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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喧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自2003年起停上退还政策。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13号

*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税局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税[2001]121号

*关于对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1]41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对出版物、电影拷贝的增值税政策和电影发行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地方上述各级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5.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瞭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大学的学生课本是指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教育使用的教科书。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包括普通中小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出版发行的中、小学生上课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均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是指正式出版的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标准书号》(GB5795-86)或《中国标准刊号》(GB9999-88)的属于A(马列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林业)、T(工业技术总论)、U(交通运输)、V(航空、宇宙飞行)和X(环境科学)类图书和期刊,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期刊和盲文图书。

上述第1至7各项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二、在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三、在2005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所述的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所述电子出版物,是指按照1997年国家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编有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刊号或国内统一刊号,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

六、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88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达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人免征营业税。

闽财税[2001]4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7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免税范围:

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秒“担保机构”)。从事资金借贷信用担保、抵押担保、票据担保等合法担保、再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率计算免税。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其他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免税条件

担保机构要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费收入;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没有规定取费标准的,依据财政部财金[2001]77号通知规定:“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担保机构享受免税的担保收入应单独核算,若不能与其他收入分开核算的,则应合并征税。

三、申请免征营业税呈报手续

(一)由省经贸委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提供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的担保机构名单,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的担保机构,从批准之日起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收入免征营业税三年。

(二)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按季向所属地税征收部门提出免税申请。

四、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

担保机构应于季度终了10天内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预)审批表》(附后),同时报送担保、再担保合同:担保费收入合法凭据;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由县级地税机关于季度终了20天内预审预批预免。年度终了县级地税机关应于次年第一个月内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预)审批(汇总)表》,每户担保机构年免税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层报市地税局于2月底前批结;年免税额30万元以上审核层报省地税局于3月底前批结。

闽地税政[2001]25号

*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各地对设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服务的索道运营营业税政策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就有关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16号)

*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为适应具体会计准则逐步取代分行业财务制度后税收管理出现的新情况,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对企业的广告、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等费用支出加强了审核管理。为适应特殊行业或企业的需要,根据84号文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广告协会对企业广告支出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现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以下调整: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三、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五、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所[2001]89号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上海、广东、浙江、北京、江苏、天津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其它各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了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的国税局管理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543号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

我部分别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现就以上文件中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时有关税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不动产和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以自有或第三方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借款方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时,应依法纳税。

二、对资产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回收的房地产指已办理过户手续,资产公司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地产。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纳税确有困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

三、对资产公司收购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1]7号文件只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适用于抵债资产原使用方。抵债资产原使用方在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仍应按有关规定缴费。对于抵债资产原使用方确定无力缴纳过户费用的,由抵债资产原使用方向所在地省级则政、物价部门申请减免。对于中介机构(如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依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财政部 财金[2001]189号

*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标准文本的通告

为了使广大纳税人能够迅速、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地方税收政策的规定,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新华社福建信息社联合主办了《福建省地方税收文告》以下简称《文告》),今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对纳税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通过《文告》及时、统一对外公布。以《公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具有法律效力。其他文本与标准文本不一致的,以标准文本为标准。

《文告》还将刊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颁布的地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它将为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是纳税人利用税收政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决策能力的重要工具。

《文告》为月刊,在国内公开发行(刊号CN11-4169/F),2002年每份定价60元,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代办发行,纳税人和其他用户可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征订。

闽地税法[2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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