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的经济合理性与限度_特许经营论文

特许经营的经济合理性与限度_特许经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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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我国兴起了一股特许经营的热潮。这股热潮是在证券市场萎靡、银行降息、财政开征利息税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出台等一系列宏观环境变化下的产物。个人小资本纷纷看中了低风险、高回报的特许经营方式既有其政策原因,还有特许经营方式内在的经济特征。但是,特许经营也有其局限性,过分热衷于特许经营也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由于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本文将从分析知识的基本性质入手,来探讨特许经营的经济理性与极限。

一、知识的若干基本性质

知识具有非重复性、可复制性、可共消费性和可学习性四个基本性质。知识本身的不可重复性是从知识生产创造过程角度来说的。知识商品的生产不同于一般实物商品生产。知识生产过程包括学习、创造和复制三个过程。实物产品的生产过程必须始终不断、循环往复地经过各种生产程序来生产每一件同样的实物产品。然而,知识却不可以像实物产品那样重复制造,重复的知识没有意义,因为重复知识可以通过简单而便宜的复制过程获得,重复创造知识是极不经济的。

知识生产只需要一次性地研究、创作和开发,就可以生产出这种知识内容的母本(original),此后对于这种同样的知识无需从头开始重复这种研究、创作与开发过程,而只需要用母本知识进行复制就可以获得所需要数量的复制品。这是知识生产不同于实物生产的突出特点。虽然这种复制品与原件的知识内容是完全一样的,但原件和复制品生产所耗费成本和劳动形式完全不同。相对于一般实物商品可以和需要重复制造以满足大规模消费的需求,我们把知识这种必须逐一地生产新知识内容,并可以由新知识原件通过复制过程而获得同样的重复知识的性质,称作知识不可重复性或者知识非重复性。知识的复制过程比创作过程容易,而且也便宜和稳定。因而重复进行创作过程是不经济的。知识的不可重复性是建立在知识具有便宜复制性的基础上的。

尽管某种知识的所有消费者都消费同一知识内容,但增加某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消费不会减少或影响他人消费知识的内容。萨缪尔逊(Paul Samuelson,1954)指出,集体消费的公共商品有这样的性质,一个这种商品的每个个人消费不会导致对任何其它个人对那个商品消费的任何减少。知识商品同样具有这种可共消费的性质。一个母本知识可以复制无数次、无数份,为无数消费者同时或连续地共同消费。可是,单一实物商品却具有绝对的消费排它性。知识商品的可共消费性是从知识的消费方面来说的性质,这种可共消费性质结合可复制性,使知识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与一般实物商品相比具有巨大的差别。知识可以大量低成本复制的性质是建立在知识可共消费性基础上的。单一个复制品随消费者的消费而被消费掉,但是原件所具有的知识却永远不可以被消费掉。同时,知识可共消费性也是建立在知识可复制性基础上的,两者相辅相成。

对于前人已经创造出来的知识,后人就不必再次重新研究与开发,后人或者任何其他人都只需要通过学习途径就可以学会和掌握前人所创造的知识,尤其是理论知识。学习是比研究与开发更加经济和快速的方式。通过学习手段可以把前人所创造出来的知识掌握在自己脑子中而不必自己重复研究就可以获得这种知识的成本节约利益,就是知识学习经济。虽然以前人类对知识学习经济的性质还没有清楚地认识,但在长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培养人才的教学中已经广泛地利用知识学习经济。知识生产中所具有的学习经济和知识可学习性是知识生产不同于实物生产的又一个重要特征。也正是由于知识可通过学习这种经济便捷手段而掌握,所以,社会经济中才出现教育这种方式和产业。不仅如此,人们在创新知识时也需要学习前人已经创造出来的有关知识,而且只有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才能创造出超过前人的新成就。研究与开发中的学习是为了投入“原材料”,而教育或培训过程中的学习和吸收知识则是消费已经生产出来的知识成果。这是两个略有差别的过程。知识的可学习性以及知识生产和传播中巨大的学习经济,与知识的非重复性、可复制性和可共消费性质也存在着内在的依存关系。

二、特许方对外扩张的冲动

对外特许经营的特许方一般是大型企业或大型跨国公司,其总部就是知识工厂,专门生产知识,它是大型企业或跨国公司的大脑和引擎。特许方作为知识生产者具有知识垄断力、规模经济和成本节约的竞争优势。简单来说,知识垄断力是指知识所有者独占知识、利用知识获得其他企业和生产要素所无与伦比的市场占有能力。大型企业或跨国公司就是利用知识的可学习性、可复制性和可共消费性,对外开展特许经营方式扩张和发展海外分支机构,以便形成规模经济和成本节约优势。

一般来说,市场范围与容量越大,市场销售量越大,从而所需复制品的份数越多,复制数量规模也就越大。单位知识拷贝的平均生产成本就随复制产量增大而降低。新机器初次制造包含了很高的发明创新成本,因为研究与开发新机器知识的成本费用很高,而掌握了新机器知识之后,按原有知识进行复制性生产的成本就降低了。这就是知识复制的规模经济和成本节约效果。

假定在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下没有侵权情况的存在,某种知识的市场销售量为n,创作母本知识的成本为C[,0],总复制成本为C[,1] ,总交易成本为C[,2],那么,单位知识的平均生产成本为:C=[C[,0]+C[,1](n)+C[,2](n)]/n。其中C[,0]是固定不变的成本, 不随知识发行数量n变化而增减,可是C[,1]、C[,2]都会随n递增而递减,分别是n的递减函数,当n增长到较大规模时C[,1] 的边际成本基本上为一个常数。C[,0]在整个总成本中所占的比重相当大, 而复制知识可以节省重复创造知识的巨额投资。由于以低廉的单位复制成本C[,1](n)/n可以代替高昂的重复创造知识的成本C[,0],这样以复制知识替代重复创造的成本节约效果为:C[,0]—C[,1](n)/n。这样的经济节约效果随知识复制和发行数量规模的扩大而愈加显著。一般来说,复制和发行规模越大,单位知识的平均成本递减越多,并且n 趋于无穷大时,单位知识的平均成本愈加逼近于[C[,1](n)+C[,2](n)]/n。 所以,复制、发行和销售数量越大,复制单位知识的平均成本就越低。在保持一定垄断利润下,降低平均成本又为能够以更低的价格销售复制品提供了更大余地;反过来,更低廉的价格将进一步扩大市场销售规模,成本和价格的轮番递减,将可使复制和发行量达到巨大数额,复制单位知识产品的平均成本逼近极小值[C[,1](n)+C[,2](n)]/n, 单位复制品成本C是发行规模的递减函数。

因此,第一,为了实现规模经济利益,知识生产者会有极大的积极性去排斥侵权,以扩大销售规模;而且在单位知识的平均成本[C[,0]+C[,1](n)+C[,2](n)]/n不高于价格条件下, 知识生产者都具有增加知识复制和发行数量的积极性。第二,规模经济促使知识产业走向大规模化,并且规模较大公司排挤小公司而走向集中与垄断,反过来垄断为研究和开发知识提供资金来源。

在知识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范围经济,特许方公司由于经营和需要研究的项目繁多,研究和开发的知识领域宽广,因而,特许企业还能够获得大量的研究与开发副产品的好处,获得巨大的范围经济利益。范围经济可由知识的可复制性而转化为规模经济利益和成本优势。在知识是企业竞争武器的形势下,只有大型企业或跨国公司具有开发高新技术的竞争优势和能力,也只有大型企业或跨国公司才能够使资本尽快集中化和规模化,才具有知识生产的最大效率,才可以避免公司小型化、分散化重复研究开发的浪费。

特许经营是大型企业或跨国公司扩张的便捷手段。知识可学习性、可复制性和可共消费性是跨国公司扩张的理论基础。跨国公司只要具有比东道国企业更高的知识水平,就具有向东道国特许设立分支机构的冲动。大型企业或跨国公司在解决过去公司运营中问题时开发知识已经支付了生产知识的成本,如果忽略知识复制和学习的成本,增加边际分支机构数目所获得的特许费收入就是不付成本的净利润。因此,只要特许新增设一个分支机构还能够给大型企业或跨国公司带来利润,只要世界上还有未被投资开发的地方,还有未被占领的市场,大型企业或跨国公司就具有继续增加分支机构、扩张规模的动机和冲动。所以,大型企业或跨国公司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利用其所拥有的知识大量克隆或繁殖分机构具有扩张规模的经济合理性。

三、学习知识的成本节约优势

一般来说,学习经营管理知识的成本并不高。这样通过向大型特许经营企业获得特许经营资格,被许可者通过学习方式就避开了摸索经验和开发技术的困难,而且还节约了成本,降低了自主研究与开发的风险,也弥补了自主进行研究与开发的能力不足。

无论知识的生产者还是消费者,只需要学会和运用已经创造出来的知识,而不必要自己重新研究与开发这种已有知识。假如研究与开发中所投入的每一项知识都需要像实物生产那样逐一重复进行,那么,研究与开发知识的费用可能高得惊人,恐怕研究与开发不可能有任何深入探索,因为高额费用足以阻止任何企业进行深入研究。学习他人知识,不需要花费学习成本之外的任何其他成本,而且学习知识比研究与开发同样的知识容易得多,速度也快。所以,人们纷纷走学习知识这条捷径,这样可以分享学习知识能够节约成本的经济效果。

特许企业作为知识消费者,向外部学习知识可以获得学习的成本节约效果,同时作为知识生产者把知识不断地传播给特许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学习和使用特许企业总部创造的知识,这种内部扩散和接受知识又获得了知识的学习成本节约的效果。被特许经营的分支机构无需重新研究和开发知识,而只需要学习和使用总部所创造的知识。特许方和被特许方利用了这两次学习经济的成本节约效果,可以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特许企业就相当于一个大型知识生产厂商,作为知识生产者,他创造知识和对外复制与传播知识。被特许方学习和利用他人所创造的知识,获得学习知识的成本节约优势。采用特许经营的大型企业或跨国公司的扩张优势和竞争优势来自于知识的垄断力和知识可复制性与可学习性所具有的成本节约效果的共同作用。被特许方通过特许方式获得了学习和利用成熟知识与经验的成本节约优势。这就是特许方与被特许方密切市场经济关系的纽带。

四、特许经营方式的局限性

掌握知识的特许企业对外许可经营管理知识和商号,既可以不必自己投资而扩张自己的规模、实力和影响,提高企业的社会声誉,又可以获得对外许可的经济利益,而且对外特许所获得收入是没有任何投入和没有风险的收入。同时,由于掌握知识的特许企业对外克隆或繁殖分店的复制成本很低。所以,他们都具有外向扩张规模的冲动。而且许可企业可以利用特许手段网罗大批潜在竞争者。但是,特许方对外扩张和复制分支机构并不是没有限制,不可能无限地蔓延。市场是他们扩张的约束条件。特许方克隆分支机构是以能否带来利润为原则的。只有克隆分支机构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特许方才有动力扩张规模,延伸分支机构。缺乏抑制能力的企业还可能为了暂时利益而欺骗被特许者,大量发放特许证,造成过度许可使双方均受损失的不良后果。由于一定时期市场的规模基本上变化不大,因此,某一行业能够进入的可特许经营的分店数目是有限的。否则,过多的特许经营分店进入市场,市场供给超过饱和点之后,分店之间就会出现达不到有效经营规模的恶性竞争。所以,当克隆的分支机构过多,结果每个分支机构都达不到一定有效经营的市场规模,过剩的分支机构不能够给整个特许方带来垄断利润时,特许企业则会自觉地抑制扩张,收缩战线。

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否健全,这是特许方是否对外特许设立分支机构决策的重要标准。对外特许设立分支机构就会有知识溢出,商业秘密可能会被泄露,这是对跨国公司商业利益的巨大损失,和对其竞争优势的巨大削弱。一般来说,知识会多多少少有些溢出,但只要知识研究与开发的速度超过溢出的速度,这种溢出是可以容忍的,特许企业在东道国仍然能够保持知识所赋予的竞争优势。

在市场容量一定的情况下,知识更新越快,市场对每个品种知识的需求数量越少,复制品销售数量越小,反之,知识更新越慢,所需复制品的数量规模越大。有些知识保密效果和复制效果较好的行业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比较有效的国家,特许企业倾向于对外特许在海外建立分支机构。但是并不是所有行业都适宜于对外特许这种发展模式。有些知识的复制数目非常有限,复制效果不好,而且产品的单个生产规模巨大,技术知识容易在生产中泄露,例如造船、飞机。这些行业则不宜于以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方式发展公司规模,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靠公司扩大生产和销售规模使公司资本规模成长。在有些保密性要求很强的知识领域,企业一般不在海外特许设立生产性分支机构,却可以垂直设立分销机构。

被许可者从事特许经营既有利又有弊。有利方面主要表现在:被许可者无需自己设计经营方式和开发产品,许可企业具有从事某一领域经营所总结的成套经验与知识,被特许的企业可以沿用老字号长期经营积累的经验与知识,减少错误决策投资方向的风险。所以,特许经营方式不失为小资本成长的较优方式之一。但是特许经营也有弊端,其弊端主要表现在:资本规模有限,发展余地不大,被许可者失去了自己创品牌和声誉的机会。所以,不能不管什么资本规模的企业都来搞特许经营。具有一定规模的资本不适宜参与特许经营,不利于自己创造品牌和资本成长。所以,特许经营方式只能在适当的规模上发展,不能一哄而上。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知识的若干重要性质是大型企业或跨国公司得以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实现对外扩张的可行性依据,开展特许经营是大型企业跨国公司抢占市场、扩充实力和获取垄断利润的最快捷方式,同时特许经营又是本身缺乏知识的小资本低风险、低成本(沉底成本)成长的有效途径。真可谓两全其美,相得益彰,特许双方都具有足够的经济理性,虽然特许经营还有其某些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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