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台湾郑政权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贸易_关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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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遇与挑战——郑英贸易的背景

1670年6月23日, 英国东印度公司万丹分部派遣小尾帆船万丹号(Pink Bantam )和单桅帆船珍珠号(Sloop Pearl ), 在货运主任(Ellis Crispe)的率领下,航抵台湾,这是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收复台湾后首次到达台湾的西方商船, 受到郑氏官员的热烈欢迎。 当Crispe离船上岸向郑经递交万丹分部经理的信函时,“沿途两傍皆有士兵排列, 由两位大官陪同入宫晋谒, 国王(指郑经)盛装高坐,Chispe依照英国人之仪式行礼后,即献呈公函。宣读公函时,放炮呜锣,唱歌庆祝”(注:《Book from 14 Chests》No23,P54(《十七世纪台湾英国贸易史料》25页,(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以下简称《贸易史料》)),从而拉开了郑英贸易的序幕。

英国东印度公司为了打开对华贸易的局面,经历了一个曲折漫长的过程,最终选择了台湾的郑氏政权,决不是偶然的。

十五、十六世纪之交,随着地理大发现,西方航海势力纷纷向东方扩展,葡萄牙人绕过好望角,穿过印度洋,最早来到东方,占领了澳门。接着西班牙人在侵占中南美洲以后,挥师西向,横渡太平洋,占领了菲律宾群岛。不久,摆脱了西班牙统治的荷兰人也踏上了征服东方的途径,在南洋各地建立了贸易站,并侵占了澎湖和台湾岛。而英国人则迟来了一步,十六世纪上半叶,他们还缺乏有关印度洋贸易和航海知识,十六世纪下半叶,英国人的地理知识才有较大的提高,并筹措到足够的商业流动资金,并于1600年正式成立英国东印度公司,1602年兰开斯特船队航抵万丹,建立第一个商馆,到十七世纪初,他们在印度的苏拉特,爪哇的雅加达,日本的平户等地相续建立了商馆。(注:(美)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1卷第7页(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然而,他们试图与中国进行直接贸易均告失败,只能从“距长崎西北不远的一个日本海岛兼口岸的平户来获得中国产品”,1614年英国商馆代理人科克斯(R·Cocks)从日本平户致J·Jurdine的函件中说:“我等切望能与中国通商”。1620年科克斯从日本寄公司之呈文中称:“老皇帝已逊位于其儿子之一(指万历帝去世,由其子泰昌帝继位),新皇帝已允我国每年可以两只船与中国通商,所指定之地点在福州附近”,似乎已出现一丝的希望,可是,由于“本年(天启元年,公元1621年)中国之三王逝世,即父王及其二子,此二子为其夫人等所设计毒死,现在有一个14岁之青年继立为王(指泰昌帝继任一个月后去世,由其子天启帝继任),乃已故之兄弟中之一人之子,此事成为我方接洽与中国通商之障碍,因此,必须再行请求”(注:《O·C.NO669 Dupl No670》(《贸易史料》第1页)),这一次与中国直接通商的希望再度破灭。1622年科克斯通过在日本的中国著名海商李旦疏通关系,据李旦报告:“中国当局已允许我们与中国通商,若非满清人与中国战争,中国之三王在同一年逝世, 则英国人在二、三年前已可与中国通商”(注:《Books from India》NO.6E6.K(《贸易史料》第2页))。可是, 就在此年,荷兰人占据了澎湖,接着又占领了台湾,阻止了英国人在台湾海峡的一切贸易活动。

荷兰人与英国人的贸易争夺战早已在东方海域进行。1613年建立英国望加锡商馆的约翰·乔尔丹与荷兰人燕·彼得尔斯逊·昆为争夺香料贸易发生激烈的争吵,昆暴怒地说,如果乔尔丹未获荷兰同意就购买丁香,“这就同从我们手里偷走一样,因此,我们就要用可能使用的任何手段来制止这种行为”。但英国人不顾荷兰人的反对,坚持在马鲁古群岛收购香料。随着两方矛盾的激化,终于发生战斗。1618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同年6月,昆任荷属印度总督, 他认为英国人的竞争是最大的危险。1621年昆亲自率领舰队,征服兰岛和隆塔尔岛,迫使那里的英国人撤离。1623年2 月荷兰人又以阴谋策划强占堡垒的罪名突然逮捕了在巴达维亚的英国商馆的全部成员,并将10名英国人处死。1624年初英国人被迫从巴达维亚撤走商馆。1627年当昆返回爪哇时,英国人决定转移到万丹去,他们在那里一直逗留到1682年荷兰人占领该地为止(注:(英)D·G·E霍尔《东南亚史》上册第15章第365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从上可见,在英荷争夺东南亚的香料市场中,英国人一直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当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收复台湾并欢迎除荷兰之外的其他国家来台贸易时,早已想开展对华贸易的英国人自然急匆匆地踏上台湾岛,成为郑氏政权的第一批客商。

再从郑氏政权来看,是一个以海上贸易起家的政治集团。郑氏政权的开山祖郑芝龙是明朝末年活跃于东南海面的著名海商。他继承李旦、颜思齐两大海商集团的资产,消灭兼并刘六、刘七、李魁奇、钟斌、刘香等海商,成为资本最雄厚、贸易范围最广的海商集团(注:林仁川《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贸易》第3章第3节第112 页(华东师大出版社1987年版))。郑芝龙降清以后,郑成功不仅继承家业,保存郑芝龙原来的海商资本,而且还千方百计加以扩展,他采纳部将冯澄世的建议,委派富有经商经验的郑泰和洪旭专营海外贸易,并下令采办木材,建造航海大船,通贩日本、吕宋、暹罗、交趾各国,另一方面又专设山海两路五大商,派人秘密在大陆沿海收购和转运各种进出口货物,使郑氏海商资本成为军队粮饷和其他费用支出的主要财源。

郑成功收复台湾以后,清朝政府为了困死郑氏政权,采取更加残酷的迁界政策,勒令“海滨居民尽迁于内地”,在东南沿海地域“设界防守,片板不许下水,粒货不许越疆”(注:夏琳《闽海纪要》卷上)。并规定“沿海三十里村庄田宅,悉皆焚弃”(注:阮熕锡《海上见闻录》卷2),违者一律处死。 清朝政府的围困政策给郑氏政权造成很大的困难,首先,粮食严重匮乏,其次军火来源十分困难。为了冲破清朝政府的围困,郑成功入台以后,第一个经济措施,实行屯田,将大部分部队派往各地屯垦,并鼓励私人垦荒,“三年一丈量,蠲其所弃,而增其新垦,以为定法”(注:余文仪《续修台湾府志》卷4)。 第二个经济措施,大力发展海外贸易,对内,郑经在福建各地设立贸易据点,做到“平价交易,凡沿海内地穷民,乘夜窃物入界,虽儿童无欺”,同时,与广东潮汕达濠的丘辉集团建立贸易关系。对外,郑经除了“差派兵都事李德等驾船往日本,铸永历钱,并铜熕、腰刀,器械,以资军用”(注:江日升《台湾外纪》卷16)外。欢迎除荷兰以外的世界各国到台湾进行贸易,1670年郑径为了吸引外国商人来台贸易,提出暂不征收货物之关税,亦不收房租(注:Ellis Crispe 所记1970 年在台湾登陆情况。(《贸易史料》54页))的优惠政策。正是在这种急需开展与外国贸易的背景下,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商船首次驶入台湾的港口,出现了我们在文章开头所描述的那种热烈的场面。

谈判与条约——郑英贸易的交涉

货运主任Crispe于6月23日进入台湾港口, 被安排在原荷兰市政厅居住,28日,他携带英国万丹分部经理Henry Dacres致台湾王(郑经)的信函,拜访了郑经,受到热情的款待,该公函写道:

我英格兰、苏格兰、法兰西及爱尔兰之王查理陛下已准若干商人与全世界凡可住人之一切地方通商,特任William Thompson及数名其他商人为东方地区之商务长官,并任命本员为经理,以指导及监督Bantan(万丹)及其鄰近之商务,因此本员代表Governor Thompson 敬向陛下奉函问候。因曾接陛下之御函,邀请各国商人前往陛下所统治之地区通商。兹特派Ellis Csripe为船长,率领小船及若干艘Sloop 前来,以考察贵国之土壤、风俗是否适于商人之侨居,有何商品可以输入及输出。敬请俞允贸易,使双方建立亲善之关系。俟该员呈复后,本员即将呈请Governor Thompson再向陛下恳商, 请准我方在贵国设立居留地”。接着,公函特别指出英国人与荷兰人不同之处。公函继续写道:“陛下如确知我等为英国人,并非荷兰人,各讲不同之语言,而认为满意,愿使我方与贵国通商,则请特赐允诺,不但我方之船舶贵国之船舶在海上相遇时惠予保护,并指定信号及证明文件,以证明国籍,庶几以后双方可以和平通商”。公函最后写道:“此船所运之货物,不知是否适合贵国之需要?据我等所闻,最适合贵国之货物,一时不能办到,殊以为歉,来年当可寄奉也。惟寄信去定货,非有两年时间,不能接到答覆耳。如预先指示我方之船长,需要何种在英国可买到之货,则本员自当呈请Governor Thompson筹备之, 本员知他素为陛下所敬重也”(注:《Books From India》No78—82,P13(《贸易史料》24 页))。

公函递交给郑经以后,Crispe本打算再次拜见郑经,商谈具体的贸易事宜,但未获准许,9月10日,Crispe 通过间接关系转交给郑经一份《关于设立商行的二十条条约》,该条约全文如下:

1.台湾之船舶在海上与任何(悬挂英国国旗之)英国船相遇时,不论其为来台湾或开往他处者,概不得加以干涉或阻挠。

2.英国人可以任意与任何人买卖货物,任何人亦可以与英国人自由交易。

3.英国人可从台湾装运鹿皮、糖及台湾岛之其他一切货物至日本、马尼剌或任何其他地方。

4.台湾人民对英国人有伤害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台湾概须负责赔偿。反之,英国人对台湾人民如有伤害或其他不正当之行为时,受害者得请求英国之主任官员赔偿之。

5.英国人得随时谒见国王。

6.英国得随意选用其自己之通译、书记。台湾政府不得派兵监视英国人,英国人可不带中国人而在台湾自由旅行。

7.英国人若有死亡时,得请台湾政府允许中国人随同英国人航海。

8.英国人可用领港员领导英国船进出,亦可用小船,以便在进港时减轻船货。

9.英国人可有大小之Dachin各一,并从台湾王领取一EII尺, 用以买卖货物。

10.台湾王或其商人所售于英国公司之任何货物,概须依照时价,否则,英国人得拒绝之。

11.英国人得自由转运及输出黄金及白银。

12.英国公司认为适当时,得撤消其商行,将其一切财物运走。

13.英国得悬挂其旗帜。

14.如台湾人对英国人拒付其债务时,须以台湾之国法惩治之。

15.英国人可将任何种类之货物运来台湾, 台湾政府不得有所禁止。

16.非经英国长官之许可, 英国船之任何海员或其他人员不得改乘中国船。

17.英国人每日得宰一牛,但不得多宰,其他食物均可随意购用。

18.台湾王所买之货物,不付关税

19.输入之米,不付关税

20.英国公司可不完全为上列条款所束缚,如认为有必要之事项,得另行要求之(注:摘录从Bantam及其附属机构寄出之函件,P53 (《贸易史料》6页7页))。

从英国东印度公司提出的内容看,第一,要求完全的贸易自由,他们可以与任何人买卖货物,任何人亦可以与英国人自由交易,英国人可将任何种类的货物运来台湾,台湾政府不得有所禁止。英国人可自由转运及输出黄金和白银。第二,要求航运自由,要求台湾船舶在海上与任何英国船相遇时,不得加以干涉和阻挠,英国人可用自己的领水员引导英国船只进港。第三,要求行动自由。台湾政府不得派兵监视英国人,英国人可不带中国人而在台湾自由旅行,英国人得随时谒见台湾国王。第四,要求关税自由,台湾王所买之货物,不付关税,英国人输入之米,不付关税。其中最后一条更加苛刻,即英国公司可不完全为上列条款所束缚,如认为有必要之事项,得另行要求之,也就是说,英国人想如何修改条约就可以随时加以修订,想得到什么利益可以随时补充到条款中去,郑氏政权必须听之任之,这完全是欧洲早期殖民航海势力的霸权逻辑。

对于英国东印度公司提出的大部分条款,郑经基本上都答应,但关税自主关系到一个国家进行平等的对外贸易,保护本国经济的重要主权,因此,在这个问题上,郑经不肯让步,他坚持输入台湾的货物必须缴纳关税,英国商行租借的房屋必须缴纳地租,英国船上的枪炮武器在入港时必须交给台湾官员保管,为此,他也向英方提出要求:(注:摘录从Bantam及其附属机构寄出之函件,P53 (《贸易史料》6页7页))

1.英国商行(所租用之房屋,即以前荷兰人之公署,尚须添造一仓库),每年须付租费500pezo

2.对于一切输入之货物,在出卖之后,每pecul须付3%的关税,输出之一切货物即概可免税。

3.英国船入港时,须将各该船所有之枪炮、火药或任何武器移交台湾官员,在离去时发还之。

4.英国公司须经常雇用两名炮手为台湾王服务,以管理炮弹及其他火器。

5.英国公司须经常代雇一名铁工,为国王制造枪炮。

英国东印度公司伦敦董事会对万丹分部与台湾郑氏政权的协议条款大体赞同,但在指令中指出,对于规定须对私人之行为及员工之私债负责等条款表示反对,又规定须将船上之枪械及军火交出等条款及规定须以军火供给台湾王等条款,亦认为不妥。董事会还指令万丹分部应力求对于输入台湾而后输出之货物不须付税,对于未出售而运去之货物亦不须付税,又与台湾王订立之条款皆须明确规定,董事会正欲尽量扩充台湾及日本之贸易(注:董事会寄Bantam之指令,C.L.Book No4,p474 (《贸易史料》8页))。

与此同时,伦敦东印度公司总裁直接致台湾王的公函中也提出同样的要求, 信中写道:“台湾王陛下, 辱承招请通商, 据敝公司之Bantam分部经理及议会禀称,已在贵国Tywan(安平)市开始贸易, 且蒙陛下优待。而商品之价格及销路,均不如预期之佳。又谓我方代表已与陛下洽商,拟订若干条款,以解决贸易问题,因此,敝公司将再派人前来贵国,如陛下乐于鼓励,则可能销售欧洲及印度之货物,作盛大之贸易”,接着,信件的笔锋就转到要求郑经更改条款的内容上,“又陛下所提之条件,即我方之船舰进贵国之港口时,须将枪械交出,我方认为不仅徒增烦扰,亦令人感觉屈辱,我方人员在印度之一切地方均品行端正和平,来贵国居住亦如此,绝无理由可怀疑也,在印度之任何地方既未有人提出此种要求,故请陛下亦不再坚持之”。(注:DomesticPapers,No 323(《贸易史料》9页))

郑英双方经过多次书信来往和口头谈判,郑方作了一些让步,如同意为国王所购进之货物,输入后无法出售拟再装运出境之货物以及公司输出之货物均免缴关税,自由输出。但对其他之进口货物郑方坚持缴纳3%的关税,同时坚持英船进港时收缴武器弹药等, 经过修改后于1672年10月正式签订郑英协议条约,现将主要条款摘录于下:(注:引自赖永祥《台湾郑氏与英国通商关系史》)

1.为维护公司与台湾王之间友谊起见,国王允许协助公司所属个人在台湾之生活自由而不会被困忧,而英人得在其房屋及居留地揭示国旗及标志。

……

4.5.自今以后,公司之船只不论大小均得自由驶入或停泊国王治下或将来归入国王统治之港、湾、河及船舶处等,并在各处得到薪、水、食粮及其他必需品,正如在安平一样,但除安平外,其他各处不得交易。

6.国王议定并同意每年将台湾生产的糖及各种皮之三分之一供给英人,以时价并将优质品在每年适当时期作交易,而英人得视其利润或用途,购买分配量之全部或一部分。

……

11.公司为和平相处起见,同意船只入港停泊时, 各种军器及英人所掌管之帆舵等移交郑方,而船只要出港时由郑方交还之。

12.公司应缴纳所输入、售出货物款项3%关税,但为国王所购进货物不需缴纳关税,输入货物无法售出要装运出境时,按免缴税项,同样,公司将所购进之货物自由运出而不需缴纳关税。

尽管双方已正式签订了贸易协约,但英国人并不愿意遵守,尤其是“英船入港停泊时,各种军器及英人所掌管之帆船等移交郑方”的限定特别不满,因此,多次要求加以修改,经过三年的交涉,到1675年,郑英双方签订补充约款时,英国人用增加供应郑经迫切需要的军火物资来换取“持枪、火药,军械等自由处理”的让步。

英国人取得自由携带军械进出港口的权利后,并不满足,又对缴纳3%的关税提出异议,他们以郑经答应免缴一年关税为借口, 想尽办法加以抵赖,甚至想用贿赂的办法收买郑方的有关人员,达到永远免交纳关税的目的,如1678年5月6日厦门商行的函件中说:“倘使Hinquo仍坚持须邀纳关税,则或许为图其自己之私利,欲将3%归自己也, 因此不防与他密谈,尽量许以可使其满意之条件”(注:厦门商行1678年5月6日之函件(《贸易史料》35页))。然而,英国人的收买办法并没有奏效,郑方坚持要英国商人缴纳关税,同年10月22日厦门商行又致信陈永华,以停止供应大炮等军火相威协,要求免缴关税,信中说:“我方素承厚遇惠顾,至深感荷。兹不嫌冒昧,特再奉恳,仍请依照贵国国王所批准之条款,对于我方输入之一切商品,准予免缴关税,……若将来必须付之,则请另订新约,以为正式之根据,我方当欣然赞同也。我方恭请考虑之一切事项,谅必予公正之考虑也,原定运来之大炮,此次竟未运来,以至为歉,我总公司人员必曾在英国竭力筹措之,怕因此事颇费时间,敬请谅察宽恕,当即去函催寄,定能尽速奉上也”。(注:1787年10月12日厦门商行致Punhee之函件(《贸易史料》第37页))信函中提出大炮未能及时运来的原因是“惟因此事颇费时间”,纯属推托之词,其真实的原因是想用军火供应来换取郑方免税的让步。

尽管英国人使用威胁利诱,贿赂收买等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要逃避缴纳关税,但始终没有达到目的。最后,英国东印度公司不得不采取“与其任其延宕,不如停止争执”的态度,被迫同意缴纳3 %关税的条款,从而结束了这场关税的争论,执行双方已签订的贸易协约。

商馆与市场——郑英贸易的内涵

为了在台湾进行有组织的贸易,英国东印度公司于1671年在台湾设立商馆,商馆机构设有总经理,副经理、商务员、书记、通译等。首任台湾商馆之总经理为Simon Delboe,副经理为John Dacres。 公司又任命下列六人为台湾商馆的商务员Samul Griffith,Robert Meddowes,Charles Sweeting,John Camell,George Chowne,John Robinson。台湾商馆除了“与台湾国王力求亲善”,进行贸易以外,还要“以台湾为中继站”,对日本、吕宋等周边国家进行贸易,“因台湾与日本及马尼刺均有贸易,且可望与中国(大陆)开始通商也”。他们希望通过台湾商人,将英国商品运到以上几个地方出售,“回航时从马尼刺购买黄金、白银及铜, 从日本购买木箱和柜子, 从中国(大陆)购买2000pelang及其他丝织品及名贵瓷器、真麝香等”。由于“能与台湾通商,即犹直接与中国(大陆)、日本与马尼刺通商”。所以,英国东印度公司董事会对台湾商馆十分重视,他们认为“在台湾之经理必须有丰富之经验及能力优异者充任之”。因原台湾商馆副经理John Dacres 能力有限,他们又改派Gyfford为副经理。(注:Court Letter Boopk No5,p135,137(《贸易史料》第13页))

但是,台湾与资源丰富的中国大陆隔海相望,要购买中国大陆商品仍然有许多不便,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华贸易,英国东印度公司希望在大陆沿海设立新的商馆。康熙十三年(公元1674年)大陆发生”三藩之乱”,郑经立即挥师西向,攻占福建沿海许多地方,还占领广东潮州、惠州部分地方,英国东印度公司万丹分部“立即抓紧机会,1676年派船一艘到厦门,建立一间商馆,现在公司才第一次在中国(大陆)建有立足点”(注:(美)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1卷第4章第45页,第46页)。万丹分部还向董事会建议在福州和泉州建立商馆,后来“他们恐怕在此设商馆会得罪台湾王,而厦门的贸易也会受到岐视”,才放弃这一企图。1678年万丹分部又“命令要把厦门作为在中国的总商馆,台湾商馆也隶属它”(注:(美)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1卷第4章第45页,第46页),可见厦门商馆的重要地位,然而到康熙十九年(公元1680年),郑军在福建的形势急转直下,沿海各州县相继失守,最后被迫撤出厦门,退回台湾,英国厦门商馆也于1681年关闭。

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施琅率领大军,从铜山出发,向澎湖、台湾进军,郑氏被迫投降,清朝统一台湾,英国台湾商馆立即派人拜访施琅,要求“保护我公司之人员及财产”,同时请求“准英国人在台湾或其他地方侨居及与台湾人交易”。施琅答应保护英国商馆,但能否继续通商,待郑氏家族迁出台湾岛后再作处理。(清朝与英国贸易关系已不属本文范围故不叙述。)

英国东印度公司与郑氏政权建立贸易关系前,对于台湾的商品市场曾寄予很大的希望,早在1625年Henry Hawley等人从巴达维亚寄给董事会的呈文中乐观地提出:“中国之贸易将转移于台湾岛之Tywan (大员),该港似一大洋,全欧洲所能贡献之货物不足以供给之,熟丝和生丝非常丰富,亦有印度各地所需要之多种必须品,此等货物可用印度各处所产之胡椒、香木,白檀木以我方认为满意之价格交换之,亦可用出售中国蚕丝所得之日本银交换之,又或用任何种类之欧洲货物(尤其是毛织衣料)交换之,因中国之大部分地方伸入寒带中,用无数军队守卫之,其所需物品之数量,非据实际之经验,不能猜测也”(注:

OrigCorresp No 819(《贸易史料》第2 页))。然而,当1670年英国东印度公司万丹分部派遣Ellis Crispe率领商船到达台湾时,却遇到很大的困难。首先,由于清朝政府实行迁界封锁政策,严禁大陆商品运往台湾,英国人在台湾很难买到大陆货物,同时,英国商品也很难经过台湾转售到大陆,当Crispe第一次到达台湾时就发现“欲将货物运入中国(大陆)甚为困难,尤其是体积庞大之商品,因在沿海一带皆有要塞,以阻止如此之货物输入也,如有人在防线外被发现,即被处死”(注:Bookfrom 14 Chests No 23,p54—58(《贸易史料》第26页))。他在另一处描述道:“在目前的贸易情况中,大量之货物不易销售”,“我商行甚久未售出一辩士货物”。一直到1675年台湾市场的萧条状况仍未见好转,台湾商馆副经理John Dacres 在寄给万丹分部的函件中哀叹道:“由于中国所发生之革命运动和扰乱,贸易几乎完全停顿,全无货物运入内地去,亦无货物可以运出,因此我等即既不能从中国(大陆)获得供给,亦不能贩卖欧洲之制造品,从船到达以后,一切种类之布料尚未售出一包”(注:原始信件Vol xxxVl No 41500 Tywan 1675年12 月22日(《贸易史料》第60页))。1676年以后,英国虽然在厦门设立商馆,可以就近采购大陆商品,但是,由于郑氏政权在福建沿海的局势动荡不安,清、郑之间进行拉钜战,仍然未能大规模进行贸易活动,1677年11月2日,厦门商馆的商务员在函告Surat(苏拉特)分公司时说:“去年台湾王之进军大获胜利,我等甚为欣慰,他仅率小军队进入中国大陆,竞能扩充势力及其占领区,夺获若干大城市,传说其军队多至20万人,不料形势骤变,前功尽弃,其领地现在除台湾外,仅有厦门一带及附近之若干岛屿而已,此事发生在二月中,当时其军队有一部分在归投不久之Tenchun(汀州)小败一次,又因缺乏饷银, 以致全军发生不满,不及一日,即演成公开叛变,骚扰掳掠,国王大惊,仓皇从其根据地漳州乘木船逃至厦门,敌人遂得从容夺回其所占之地方,叛乱平息以后,国王留住厦门,以舰队守卫之,其主要军力亦在该岛,在大陆已无根据地矣”(注:Books from India No 136。p28(《贸易史料》第15页))。因此,万丹分部原来命令厦门商务员采购7百箱铜,5 百箱白铜,1千个金小判运送到苏拉特的任务没有完成。1677年12月24日,从厦门开往万丹的福尔摩萨号船也没有装满货物。(注:(美)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1卷第4章第46页)

其次,英国商馆要争夺郑、日贸易也并非易事。台湾与日本贸易在荷据时期已十分旺盛,台湾的砂糖和鹿皮每年源源不断地运往日本,换取日本的铜和白银,荷兰被驱逐出台湾以后,郑氏政权完全垄断了对日贸易,英国人到达台湾以后,想争夺郑氏政权在日本的市场,1672 年6月9日英国东印度公司万丹分部寄给Stephens 等人的训令中指出:“在与台湾政府交涉完毕后,即须开始贸易,收买大量蚕丝,制造品及精良之货物,以便在此次贸易风期中运往日本”,为了“将台湾对日本之贸易抢过来”,总部要求他们“详细考察台湾市场中之货物数量以及可从该处运往日本之商品,……董事会曾有命令,须将在台湾所买之砂糖及鹿皮雇木船运往日本”(注:Books from India No 130A—101 p30 (《贸易史料》第12页))。但是,糖和鹿皮为台湾王所专卖,其贸易又是以日本为主要对象,要从台湾王手中夺过在日本的市场有相当的难度,因为,运往日本的糖和鹿皮的利润较高,如牡鹿皮在台湾每百张为16pezo(当时台湾的通用货币),在日本之售价为70pezo,利润率为百分之四百三十七。糖在台湾的价格为每pecul(担)为2pezo,在日本售价为8pezo,利润率高达百分之四百,所以, 台湾王牢牢地控制对日贸易,据说,台湾拥有大小木船2百多艘,1870年有18艘开往日本, 其中大多数为台湾王所有,即使不是台湾王的船只,也要领取有关通行证才能出海贸易,“凡无国王所发护照之船,如被遇见,悉于扣留,据云如此被扣之船甚多”。(注:Ellis Crispe 所记1970 年在台湾登陆情况。(《贸易史料》54页))因此,英国台湾商馆自始至终无法染指郑氏政权在日本的砂糖和鹿皮市场。

第三,郑英贸易本身带有浓厚的军火贸易性质。郑氏政权虽以免收房租等优惠条件招揽英国商人来台贸易,但其主要目的是购买西方的军事物资,“因台湾王正与满清作战,此等军火甚为有用”,如1670年台湾郑氏政权向英国东印度公司提出的条款中,要求英国来台的每一只船必须运来以下货物:火药2百桶,每担15pezo , 火绳枪2 百枝, 每枝4pezo,英国铁1百担,每担7pezo,1675年7月,当英国飞鹰号船到达台湾,运来军火时,郑氏官员十分高兴,他们在答辞中说:“承贵公司运来此等战争物资,且在国王极需要时运到,已显然表示愿与台湾继续通商之诚意,甚可钦佩,此次战争如获成功,不仅为台湾王之荣誉,将来亦必成为贵公司莫大之利益”。郑氏官员不仅收购了全部军火,而且表示愿意自出运输费,“请我方再运来黄铜炮六架,其中三架要能装九斤重之炮弹,另三架能装八斤者,并以同等之重量的铜偿还,又请我等代购若干副特别之眼镜,并叮嘱勿忘”(注:原始信件Vol xxxVl No 41500 Tywan 1675年12 月22日(《贸易史料》第60页)),但是,此次航行得不到铜,因为台湾王需要所有的铜都作为铸铜和铸钱的原料,只拿出一部分作为偿还未付之债务

除了军用物资以外,英国其他商品在台湾并没有多大市场,1672年英国商船实验号与归来号到达台湾,运来的“麻布销路甚少,因每日有中国船运来麻,其中之若干种与我方所有者相似,蓝布及Pintadoas 中之若干种全无销路,胡椒、白檀、铅尚未售脱”(注:S.Delboe于1672年11月16日从台湾寄往万丹之呈文(《贸易史料》第30页))。1675年英国商船飞鹰号到达台湾也遇到同样的困难,尽管英国商人屡次劝说:“床毯与印度棉布很适合于此港口之货物,可以销售,然而无效,幸而今年缺乏中国货,我方乃得脱售存余之广幅和狭幅之印度棉布”(注:1675年12月22日台湾商行经理John Dacres 寄呈万丹之函件(《贸易史料》第61页))。

从上可见,请代初期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台湾和厦门设立了商馆,但郑英贸易无论在商品或市场上都是十分有限的,郑英贸易在台湾郑氏政权的对外贸易中不占主要地位,学术界上那种扩大郑英贸易作用的观点值得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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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台湾郑政权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贸易_关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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