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封建理论:援助法视角下的西周社会性质考察_贵族等级论文

西周封建论——从助法考察西周的社会性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周论文,封建论文,性质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谨以此文缅怀叔父捷三公百周年诞辰

一、经济关系是论证古代社会性质的基本标志

西周时期,在已发现的铜器铭文中确实有不少关于奴隶的记录,在《尚书》《周书》《左传》中也偶有反映。过去西周奴隶制论者立论依据之一,即这时有关奴隶记录较多,诸如墓葬中殉人,古书中仆隶等。但单纯从奴隶的存在尚难断定一个历史时期的社会性质,更重要的是主要生产劳动者农民的经济状况,尤其是它所反映的生产关系,因为它最能突出社会性质的实质。奴隶制论者也从农民的农业生产及经济状况方面进行论证,但在铭文和《尚书》《周书》中所反映的多不具体,很难据以作出令人信服的结论。西周文献较能完整地反映农民经济生活的首推《诗经》,其中相当大部分篇章完成于西周,材料比较可靠。因此本文取材以《诗经》为主。

西周奴隶制论者,有的扩大了当时奴隶等级队伍。如西周早期由上级赐给各级贵族的臣、鬲,其中并不完全是奴隶,很多属于依附民,类似此后出现的私、徒、属等,主要是贵族属下的依附民,而不是奴隶。西周的众、众人虽可用作赔偿,但也不一定是奴隶。对以上各类民户,何兹全教授都作了周详考订。有的作者忽略经济关系,对语言辞汇下功夫,甚至把属于自由人或依附民的庶民、庶人论证为奴隶,更是一种误解。以反映农民经济生活较多的《诗经》而论,很多是庶民、庶人类型农民,可列入奴隶等级事例极为少见,这是当时客观实际生活的反映。关于庶民庶人类型农民身分地位问题,我基本同意何兹全教授的分析。①

有的作者倾向从生产力发展水平论证西周的奴隶制。我们也不否认生产力发展水平对生产关系发展变化所起的制约作用,诚如陈振中教授所论,西周时期,青铜器的普遍使用为个体劳动创造了物质条件的基础,使人的劳动能生产出超过劳动力所需要的产品。②但有的作者用中西对比法,把青铜时代同奴隶制划个等号,认为青铜时代必然是奴隶制。其实古罗马奴隶制已进入铁器时代,西欧伴随铁器的出现和使用产生了典型奴隶制;中国西周则在青铜时代已进入较先进的生产关系。这种关系杨生民教授已经论及。③这就有力说明,中国古代和古代罗马的发展历程各有自己的特点,既不能把西欧古史中国化,也不能把中国古史欧洲化。中西之间这种差异的产生是由于各个国家自然条件不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政治体制遂也不同,总之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其间生产力发展状况虽有一定影响,但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我们认为,论证一个历史时期的社会性质,既要准确鉴定当时农业战线生产劳动者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又不能过分强调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作用,要从经济关系整体出发进行考察,尤其是其间的生产关系。只有这样,所作出的结论才能比较接近历史实际。

如何从经济关系整体出发呢?研究古代社会,首先要考察由土地关系制约的生产关系。

关于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孟子向滕文公所论可供参考。他说:“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他接着谈到助法:“助者藉也。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孟子把《诗经》所说公田、私田同助法联系起来。据孟子所论,公田和私田是对立统一体,助法是在这种田制下出现的租税制。孟子所论基本符合西周历史实际。孟子为了恢复这种土地租税制,向滕文公建议:“建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④

根据孟子所论,并参酌众说,试对西周土地制度作进一步说明。西周时期,各诸侯国都分成国和野两类地区。国是国人居住区。国人主要是农民,也要按耕地产量向所属诸侯国承担贡赋。他们的社会地位高于庶民。关于国人的身份问题人们很少争议。野是其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如古史所说“三其国而伍其鄙”。其实这时鄙野的耕地面积和人口所占比重远不止于占5/8,西周的社会性质主要决定于鄙野所广泛出现的生产关系。这时在鄙野通行助法制,由助法制形成的生产关系是:每个农户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每个农户都要助耕公田即承担劳役地租,从而每个农户农民都要对土地所有者发生人身依附关系。以上三要素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西周属于什么社会性质,对三者进行整体考察更有利于揭示问题的本质。

人们在谈论中国古代社会性质时,每把商、周联系在一起。商代奴隶众多系历史事实,但属于什么性质的社会,是奴隶制还是其它社会,就目前所接触到的资料尚难准确判断。关于西周社会性质记载比较明确,如把鄙野构成部分作为主体,从前面所提三要素所反映的生产关系考察,我倾向于封建制说。

本稿是我们正在进行中的《中国地主制经济论》研究课题的前奏。我们认为东周是中国地主制经济萌生期,到底是由什么社会向地主制经济过渡的,对西周社会性质有进行探索的必要。为此复习了幼年家叔捷三公所讲授《诗经》,同时查看了国内学者关于西周社会性质的论著,提出了自己初步看法。

关于西周社会性质,过去由封建论到奴隶制论,在国内史学界有过一个认识过程。早在1950年以前,封建说一度成为史学界的共识,后来范文澜先生从理论上加以阐扬,国内学者多赞同他的观点。主张西周奴隶制说最早的是郭沫若先生,他在1950年撰写《读了‘记殷周殉人之史实”》一文,提出“殷周都是奴隶社会”⑤。从此西周封建制、奴隶制两说并存。影响较大的是郭先生于1972年在《红旗》杂志发表《中国古代历史的分期》一文。⑥此后国内史学界多信服他的观点。从此西周封建论和奴隶制论虽同时并存,但奴隶制说占了主导地位。

为了阐明西周封建论,拟以各家所公认的助法,及其所制约的三要素——农民独立的个体经济、劳役地租及人身依附关系,作为中心线索进行考察。

二、封建性在农民独立个体经济方面的反映

我们并不否认,奴隶制社会的农民也可以有独立的个体经济,但像西周时期存在的那种男耕女织自负盈亏如此完整的个体经济,同封建经济联系起来更容易理解。

为了论证农民独立个体经济问题,下面先简略介绍一下西周的土地所有制。

据《诗经》《小雅·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对此数语需要正确理解。所说“王土”指所有土地都在周朝统辖之下,并非实际占有。所说“王臣”,指所有人民都在王室统治之下,这里的臣包括各种人诸如国人、庶民和奴隶。

这时西周进行分封制。周天子对所辖王畿,实行直接统治,在王畿内并分封卿大夫,封土曰采邑。王畿之外广大地区则分封众多诸侯国。⑦在分封之时,将某些土地并附带该地上的劳动农民一同授与,如当时周公分封于鲁时,据《诗·鲁颂·閟宫》所记:“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大启尔宇,为国室辅。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所说“土田”指耕地,“附庸”主要指以庶民为主的农民。

各诸侯国,在封国内也分封卿大夫,封土也叫采邑。各诸侯和卿大夫对所封授土地,实际长期占有,子孙世袭。就这样,如《礼记·礼运》所记:“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士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形成为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世袭制。

各级贵族对所辖土地,除自留部分作为“公田”外,其余大部分分授所辖农民作为农民“私田”。贵族公田由所辖农民代为耕种,谓之助耕,产品归各级贵族所占有,是农民所创造的剩余劳动产品。划归农民的“私田”,由农民耕种自给。这种关系如《国语·晋语》所记;“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所说“庶人食力”,即指农民从事各种生产劳动;其中包括为贵族提供的剩余劳动和维持自家生计的必要劳动。就这样,在助法制制约下,由公田和私田形成为贵族经济和农民经济两种对抗性经济构成的经济统一体,每个贵族庄园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每户农民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

关于公田和私田的紧密联系,在《诗经》中屡有反映。如《小雅·大田》所记:“有渰萋萋,行雨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⑧在农民看来,无论“公田”或“私田”都由他们耕种,因而冠以“我”字。据《大雅·韩奕》,描写宣王分封诸侯于北国时有这样两句:“实墉实壑,实亩实籍”。“实亩”指分授农民的私田,“实籍”指各级贵族保留的公田⑨。在助法制制约下出现的私田,是这时广大农民形成独立个体经济的基本条件。

农民独立的个体经济,首先反映于生产方面。如《小雅·大田》:“大田多稼,既种既戒,既备乃事,以我覃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又《豳风·七月》:“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又《周颂·良耜》:“畟畟良耜,俶载南亩”;又《周颂·载芟》:“有略其耜,俶载南亩”。以上数诗,形容在农忙季节,农民准备、携带农具,到田场进行生产劳动。仍据《豳风·七月》,当农民在田场进行耕锄及收获时,“同我妇子,馌彼南亩”。即农妇亲到田场送饭食。

农家还从事纺织。据《豳风·七月》:“遵彼微行,爰求柔桑”;“八月载绩,载玄载黄”。所说即指采桑养蚕纺织。农家还植麻织布。关于麻的种植,《齐风·南山》:“艺麻如之何?衡从其亩。”《秦风·东门》有“绩麻”语,《曹风·蜉蝣》有“麻衣”语,说明农民不只种麻,并纺织为布,缝制为衣。尤其值得注意的还有农家“抱布贸丝”之类记载,说明这时农家的丝麻纺织品,除向领主进行贡纳及供自家穿用外,并部分出卖,以所得购置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必需品。

农家个体经济更多反映于农民的经济生活。在劳役地租形态下,农民已开始发生分化。有较少农民经济状况较好,如《大雅·民劳》所记:“民亦劳止,汔可小康”;“民亦劳止,汔可小安”。即农民经过辛勤劳动,可以过上小康安定生活。但绝大多数农民经济状况十分困难,表现在衣食住三个方面。据《小雅·大东》:“小东大东,杼柚其空”。形容东方各诸侯国的农民,所生产的布匹被领主搜刮空了。农民沦于“纠纠葛履,可〔何〕以履霜?”即穿着单薄的葛鞋如何在布满冰霜的路上行走?又《豳风·七月》:“一之日觱发,二之日栗烈,无衣无褐,何以卒岁”。形容农民缺御寒衣服,过冬困难。关于农民缺食情形,如《小雅·苕之华》所记:“人可以食,鲜可以饱”。农民劳苦终年,饭都吃不饱,因之“心之忧矣,维其伤矣”。关于农民居住情形,据《小雅·鸿雁》:“之子于垣,百堵皆作;虽则劬劳。其究安宅!”前二语指为领主建筑了好住宅。后二语形容农民为领主辛勤建筑,自己却缺乏房子住。

这时农民衣食住条件之所以很差,除沉重的劳役地租之外,还有繁重的徭役。据《小雅·蓼莪》,频繁的徭役打乱了农家的生产,谓“民莫不谷,我独不卒”。由于农田荒废,粮产减少,不能养活父母,而心怀不满:“哀哀父母,生我劬劳”。如《唐风·鸨羽》:“王事靡盬,不能艺稷黍,父母何怙!”各诸侯国的徭役没完没了,致农民无暇从事生产,无法养活父母。又《小雅·鸿雁》有“之子于征,劬劳于野”语,指丈夫从军打仗,妻子下田劳动。因而发出浩叹:“爰及矜人,哀此鳏寡。”由以上事例看出,由于各种剥削苛重影响于农家经济困难,更突出了农民个体经济问题。

由于封建贵族对广大农民的封建剥削过于苛重,而他们自己却过着豪华奢侈生活,招致农民阶级的不满,乃至发出怨言,在《诗经》保存下来大量记录。如《魏风·伐檀》诗,谓领主“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悬〕貆兮?彼君子兮,不素餐兮”。如《魏风·硕鼠》诗,把贵族比作贪食禾谷的老鼠:“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女〔汝〕,莫我肯顾。逝将去女,适彼乐土;乐土乐土,爰得我所”。这时的农民是贵族的世袭臣民,并没有迁徙的自由,要想自由只有逃亡。西周末年幽王时《大雅·召旻》诗:“旻天疾威,天笃降丧,我饥馑,民卒流亡,我居圉卒荒。”民间饥馑,人民流亡,土地荒废,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农民独立个体经济。

以上是西周时期农民独立个体经济在农民的农业生产及农民的经济生活等方面的反映。农民独立个体经济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形态的发展,是同通行于野的助法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一基本特征,与其说同奴隶制相联系,不如说与封建制相联系更具有说服力。

三、封建性在助法——劳役地租方面的反映

助法是助耕公田,公田是农民进行无偿劳役的主要场所。封建贵族制定公田,是用以剥削农民剩余劳动的手段。统治者授与农民一定数量的私田,是为了实现他们的必要劳动,维持他们的生存,也从而保证了公田上的劳动人手。助法和公私田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西周奴隶制论或封建制论者,双方意见尽管分歧很大,但关于助法问题有关记载则系大家所公认。

关于“公田”,在古籍中屡有反映。其见于《诗经》者,如前引“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实墉实壑,实亩实籍”等,其间“公田”“实籍”都指各级贵族为自己保留的公田。又《小雅·信南山》:“畇畇原隰,曾孙田之;我疆我理,东南其田。”所说“曾孙田之”,指所平整的广大地产为周朝王室孙辈所经理占有,实际也系贵族公田。这类公田都由授有私田的农民代为耕种,即农民所承担的劳役地租,亦即古书中所说的助法。

以后东周时期有不少关于助法的记载,可供研究西周公田助法制的参考。春秋中期,据《国语·鲁语》:“季康子欲田赋,使冉有问仲尼,仲尼不对。私于冉有曰:“求来,女〔汝〕不闻乎?先王制土,籍田以力。”孔子接着说:“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藉矣。”孔子所说的“籍”即助法。如孟子所说“助者籍也”,即籍民力助耕公田。在《管子·乘马篇》中也有“正月,令农始作,服于公田”语,均系对西周土地制度的追记。尤其是《诗经》,系当时人记当时事,最有说服力。

关于助法制,以孟子所记最详。如前所述,他根据《诗经》把助法同公田联系起来,指出“惟助为有公田”。这里为了进一步加以论证,更借助于孟子所道及的井田说。孟子谓“方百里而井,井九百亩,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⑩孟子所说“井田”可能源于当时传闻。(11)关于“八家同井”可能出自孟子臆测,这种僵化的豆腐块形的井田不易实行,因此解放前即有不少人提出怀疑。(12)但井田类型的公私田结构是存在过的,即当中为公田,四周为私田;私田户数不一定是八家,可多可少;私田和公田亩数也不可能是八与一之比,公田面积所占比重会更大一些。总之,周朝前期曾出现过井田类型土地制是无容置疑的。

孟子倡井田说乃有所为而发,乃系针对当时土地兼并向滕文公所提建议,谓“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漫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13)孟子针对当时租税过重发表如下意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如果租税过重,会导致社会紊乱,即所谓“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14)由以上事例,孟子恢复井田制的意图十分清楚,是想通过推行井田制解决农民耕地问题。如前述“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是。孟子所谈整齐划一的井田虽属臆测,类似井田的土地结构却是存在过的。

关于前述“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问题的国和野前已论及,此乃西周租税制,即国和野实行两种不同的租税制,构成两种不同的剥削形式,(15)但其间主要是行于野广大地区的助法。按西周定制,在农忙季节,远郊区农民先助耕公田,然后种植自己的私田,即所谓“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指此。孟子的设想系源于西周的传说,但这一点是可信服的。总之,西周时期,确实存过公田私田并存的助法制。

关于农民助耕公田事,在《诗经》中屡有反映:一、公田经营规模较大。据《周颂·载芟》,在农民耕种时,“千耦其耘,徂隰徂畛”。据《周颂·噫嘻》:“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16)以上皆形容田场面积广大,进行生产劳动者人数众多。《载芟》诗还谈到收获情形:“载获济济,有实其积,万亿及秭”。形容积谷成堆,多以亿计。又据《小雅·甫田》:“曾孙之稼,如茨如梁,曾孙之庾,如坻如京;乃求千斯仓,乃求万斯箱,黍稷稻粱,农夫之庆”。经营规模之大,收获之多,乃至千仓万箱。二、农民在公田上进行生产劳动情形,以及由田主进行监督等事,在《诗经》中也屡有反映。据《周颂·载芟》“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四语指农民在公田上进行劳动。据《周颂·臣功》“命我众人,庤乃钱鎛,奄观銍艾”。三语指田主下令农民准备好农具到田场进行生产。在耕种和收获季节,主人并携带使从躬临田场实行监督,如《小雅·大田》所说“曾孙来止”。又据《周颂·载芟》:“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强侯以”等,都指到田场进行监督的各种人员。他们有的同农民共进饮食,如《小雅·大田》所记,农民“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指此。有的不仅吃农家送来的饭食,还同农妇调情,如《周颂·载芟》所记:“有贪其饁,思媚其妇”。三、如禾苗长势良好,获得丰收,主人与农民皆大欢喜。如《小雅·甫田》所记:“禾易长亩,终善且有,曾孙不怒,农夫克敏”;“我田既臧,农夫之庆,琴瑟击鼓,以御田祖”等。

公田收入,各级贵族则坐享其成,过着不劳而食的奢侈生活。据《小雅·终南山》:“疆场翼翼,黍稷彧彧,曾孙之穑,以为酒食”。又《周颂·载芟》载,贵族所收获的粮食,“万亿及秭,为酒为醴”。又《小雅·楚茨》载:“我仓既盈,我庾维亿。以为酒食,以享以祀;以妥以侑,以介景福。”总之各级贵族剥削来的剩余劳动产品,尽情享受。也有的封建领主,在农民缺粮的情况下,将多余的食粮分给农民一点,以便他们继续进行生产劳动。如《小雅·甫田》所说:“倬彼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

农民助耕公田之外,还向主人提供各种贡纳。如《大雅·韩奕》所记:农夫“献其貔皮,赤豹黄罴”。如《豳风·七月》所记:“二之日其同,载缵武功,言私其豵,献豜于公”。农民不只将猎获物贡献主人,还将纺织品和皮毛为他们作冬衣。如《豳风·七月》所记:“八月载绩,载玄载黄,我朱孔阳,为公子裳”;“一之日于貉,取彼狐狸,为公子裘”。此外还为领主建筑居室。仍据《七月》,“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即农民先干完私田的农活,然后为领主修建宫室院墙。如《大雅·灵台》诗:“经之营之,庶民攻之,不日成之。”又据《小雅·鸿雁》:“之子于垣,百堵皆作”等。

遇有战争,农民还要服兵役。服兵役一般主要是国人,但在助法剥削下的农民有时也被迫参加。据《小雅·何草不黄》:“何人不将?经营四方。”即哪个人不参加兵役,奔走四方。“哀我征夫,独为匪民。”可怜我们这些出征的,把我们不当人看待。“哀我征夫,朝夕不暇。”成天奔波,没有休停。在《诗经》中,像以上记述甚多,不一一列举。

以上是西周时期劳役地租及各种贡纳的基本情况。这种剥削形式是同助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农民具有独立经济的条件下,这种剥削形式是与封建制互相适应的,用劳役租论证封建制较之论证奴隶制更具有说服力。

四、封建性在生产劳动者社会地位方面的反映

论证西周的社会性质,关于农业生产劳动者的身分地位是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从《诗经》所反映的,这时主要是庶民、庶人类型农民。这类农民不是奴隶,前已论及。庶民、庶人类型农民中有自由人和依附民,属于什么性质的农民,当由该农民在经济关系中所处的地位而定,不能简单地单纯从语言辞汇方面进行论证。

我们并不否认西周时期奴隶广泛存在,如前述人鬲、臣、隶等虽不都是奴隶,但其间有的是奴隶。这时各诸侯国的奴隶,有的是过去旧有奴隶的延续;有的是新生的,其间主要来自战俘,如《诗·大雅·常武》记述宣王时事,有“铺敦淮濆,仍执丑虏”语,丑虏指淮水之役所获战俘,这类战俘理所当然的变成奴隶。此后春秋时期,对战俘的处理有的国家仍然如此。如《左传》僖公二十二年,楚伐宋有“俘馘”之类记载;僖公二十八年,晋有“献楚俘”之类记载;宣公二年郑伐宋,“俘二百五十人,馘百人”等。以上所说俘,据一般情况推测皆沦为奴隶。最典型的是宣公十二年所记楚伐郑胜利后郑伯肉袒牵羊请罪时所说,谓“其俘诸江南以实海滨,亦唯命;其翦以赐诸侯,使臣妾之,亦唯命”。这里“臣妾”可理解为奴隶。上述情形系西周时期俘虏为奴习俗的延续。《周礼·秋官司寇》有“蛮隶”“闽隶”“夷隶”“貉隶”等,皆指被俘为奴者。这类战俘动辄数百,他们从事何种生产劳动,史籍不详。其因犯罪而沦为奴者,据《周礼·秋官司徒》有“罪隶”条,主要指犯盗窃而判罚为奴者,此类罪犯从事农业生产者史籍也不多见。

关于这时的生产劳动者,在《诗经》中间有身分低下的“百僚”和“臣仆”之类。如《小雅·大东》有:“私人之子,百僚是试”语,“百僚”似指各种依附民。《小雅·正月》有“民之无辜,并其臣仆”语,“臣仆”之中包括奴隶,也包括各种依附民。

下面主要谈“庶民”“庶人”类型民户。这类民户主要是农民,古史已有记载。按《国语·周语上》“凡民七尺以上属诸三官,农攻粟,工攻器,贾攻货”,形成为“庶人、工、商各守其业,从共〔供〕其上。”说明“庶人”即农民。以后《左传》昭公二年记(纪前530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这里把“庶人”与工商并提,也说明“庶人”专指农民。此虽系春秋时期记载,可供研究西周庶人、庶民问题的参考。

关于“庶民”“庶人”类型农民在《诗经》中有不少事例。据《小雅·节南山》:“事弗躬亲,庶民弗信。”意思是说,封建贵族对应该作的事不竭尽心力,会失去民众的信任。据《小雅·小宛》:“中原有菽,庶民采之。”指农民到原野采野豆苗。据《大雅·抑》:“惠于朋友,庶民小子;子孙绳绳,万民靡不承。”前二句指成王热爱群臣和庶民子弟;后两句谓领主后世子孙应慎戒自己不要胡作非为,老百姓则无不顺从。据《大雅·灵台》:“经始灵台,经之营之,庶民攻之……庶民子来”。形容老百姓纷纷来参加封建领主居室的建设。庶民有时称为“庶人”。如《大雅·卷阿》记述成王时情形,“蔼蔼王多吉人,唯君子命,媚于庶人”。即这时贵族使从遵从上级指意,爱护并取悦于百姓。据《大雅·抑》“庶人之愚,亦职维疾”意思是说庶人的愚笨是他们本身所固有的。庶民、庶人有时简称为民。据《小雅·节南山》:“赫赫师尹,民具尔瞻。”目的在提醒执掌兵权的官吏,人民的眼睛注视着你们一举一动,务要循规蹈矩。仍据《小雅·正月》:“民之讹言,亦孔之将。”意思是民众谣言怨语,十分厉害。仍据《正月》:“民今之无禄,夭夭是椓”。意思是说,人民没有爵禄收入,还要受摧残剥削。据《小雅·天保》:“民之质矣,日用饮食”。意思是民众质朴,安居乐业。据《大雅·假乐》:“百辟卿士……不解于位,民之攸塈”。即各级领主致力于公事,民众得安居乐业。此外,《诗经》之中谈到“民”之处甚多,不一一列举。

关于庶民庶人,当时还有其它各种称谓。如“农夫”,据《周颂·噫嘻》:康王时下令各级官吏统率农民耕种,“率时农夫,播厥五谷”。如“农人”,如前述《甫田》诗:“我取其陈,食我农人。”如“众人”,据《周颂·臣工》:成王时告诫诸侯各农官,“命我众人,庤乃钱鎛,奄观銍艾”。如黎民,据《大雅·云汉》:宣王之时,“周余黎民,靡有孑遗”。又据《小雅·天保》:“群黎百姓,徧为尔德”。有时称“附庸”,如前述周王关于鲁国的分封有“田土附庸”语。这里庸与“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臣同,并没有什么特殊含义。和农夫、农人、众人、黎民同,乃是庶民、庶人之别称。

以上这类庶民、庶人类型农民并不完全一样。他们的身分地位由他们所处的经济关系主要是土地关系来决定。如国人,这时文献在谈及庶民、庶人时,有时把国人涉及在内,他们的身分地位前已论及,基本属于自由人。这里要着重指出的是,通过分封,在庶民、庶人类型中形成的依附民。这类民户系由上级贵族连同土地分授下级贵族而形成的,在庶民、庶人类型民户中,它是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决定西周社会性质的基本因素。下面拟专就这个问题进行探索。

经过分封,在广大鄙野地区,出现“公田”与“私田”对立统一体。各级贵族对“公田”和“私田”具有实际所有权,通过所有权对农民实行各种剥削。广大农民对所耕种的“私田”可以长期使用,可称之为“占有权”。农民在具有自己独立经济的条件下,土地所有主要使农民承担劳役地租并提供各种实物贡纳,必须通过超经济强制,因而必须有人身依附关系,从而农民被剥夺了部分人身自由。

这时农民丧失人身自由体现在很多方面,首先是不能离开土地自由迁徙。如前所述,在初分封之时,连同农民一同授与,实际是以法令形式把农民固着在土地上,史书所谓“农之子恒为农”、“农不移”指此。这样,农民被长期束缚在土地上,使封建贵族得以长期保持劳动人手,农民的农奴身分地位永不改变,从而庄园经济得以长期持续。

其次是农民被强制进行劳动。在种植和收获季节,当农民在公田上进行生产劳动之时,贵族领主率同下属亲到田场监督,前述“曾孙来止”、“侯主侯伯”等指此。其它各种实物贡纳也都是强制性的。领主还对农民任意处罚,如前述《甫田》诗:“禾易长亩,终善且有,曾孙不怒,农夫克敏。”所说乃指由于农民辛勤劳动,获得丰收,避免了领主的怒斥。言外之意,如果没有获得好收成,惹起领主不满,是会遭受惩处的。

由以上事例,在鄙野地区进行生产劳动的农民,社会地位之低下就很清楚了,他们处于依附民地位。但相对奴隶而言他们还是比较自由的,他们虽然丧失了部分人身自由,但仍具有部分人身自由。这种关系,是同具有独立的个体经济而又承担劳役地租互相适应的。

由此可见,关于西周时期的“庶民”“庶人”类型农民的身分地位问题的看法不能僵化,其助耕公田的农民和近乎自耕农的国人是不大相同的。

这里要着重论述的是助耕公田的农民。综上所述,这类农民有独立的个体经济,须承担劳役地租,对土地所有主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由以上三者深刻反映了西周的社会性质——封建领主制。

五、等级政治结构和典型宗法制与封建领主制的直接联系

关于西周政治体制及宗法制问题有关记载甚多,这里只就封建领主制对政治及宗法制发展变化的制约作用问题作一简单论述,其它从略。

西周国土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王畿,即周王所在地,如今陕西鄠县一带;一是王畿之外的各诸侯国,分布在黄河流域广大地区及长江流域部分地区。诸侯国实际数目不详,或谓封建四百余国,服者八百余国。所封之国大抵多其宗室亲戚,此外有功臣,殷商后裔也在分封之列。

这些封国虽各具有自己特点,就所形成的等级政治体制及典型宗法制而言,其发展变化皆为封建领主制经济所制约大致相同。这种关系,由前引《诗经》及古文献所记各种事例已十分清楚,这时以土地臣民为核心,按宗法关系逐级分封;诸侯建国,卿大夫立家,对土地掌握实际所有权,对所辖臣民实行统治,各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就这样,政治权、宗法制和封建地权紧密结合在一起。

西周政治体制,是嫡长子孙世袭制。周室王位由嫡长子世袭。诸别子和功臣,分封土地和臣民,建立诸侯国。各诸侯君位由嫡长子世袭,诸侯诸别子和诸姻亲分封采地为卿大夫。卿大夫职位由嫡长子世袭,诸别子分封为士。士职位由嫡长子世袭,诸别子为庶人。就这样,形成为由国王、诸侯、大夫、士依次相隶属的宗法性等级政治体制。

各诸侯国由于对所属土地掌握实际所有权,并统治所属农民,对所辖地区设置一套政治机构,并设置自己的武装,周王不直接干预。诸侯国内的卿大夫由于掌握土地所有权,也形成为独立的政治实体。由诸侯至卿大夫,都有自己的政治组织,如设有宗人、冢宰、司马、工师、贾正等,分别掌握宗族、教育、财政和军事,各自形成为独立的政治实体。就这样,各级统治行世卿、世禄、世业制,每个封建领主都把地权、政权紧密结合在一起。各级贵族领主这种独立的政治实体,封建所有制是它由以形成和持续的经济基础。

又为封建所有制所制约的政治体制,使全国分成为很多等级,其间可概括为三个主要等级,一是土地所有主贵族等级,一是包括农奴在内的庶民等级,一是奴隶等级。三个等级子孙世袭固定不变。

和等级性政治体制相同,这时严格的典型宗法制和当时封建所有制也紧密联系在一起。(17)

宗法制和宗法思想不同。宗法思想是源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意识形态和习惯势力,诸如宗族观念孝悌伦理等。宗法制乃是一种制度。(18)在西周时期,它的发生发展不仅服从于一定政治需要,乃至变成为政治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周王位由嫡长子孙即宗子相继承,在血缘关系方面称为天下之大宗,是全国所有贵族的最高家长,也是全国名义上的土地所有主,天下所有臣民都归其统治。国王的幼子、庶子分封为诸侯。诸侯对国王而言是小宗,在本国则是大宗,诸侯职位由其嫡长子孙继承,他在政治上是一国的主宰,对直辖土地掌握实际所有权。诸侯幼子庶子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在本家则为大宗,其职位由嫡长子继承,对所直辖土地也掌握实际所有权。由卿大夫到士,其大宗小宗的继承制与前同。就这样,天子为周室的宗子,诸侯为一国之宗子,卿大夫为一家之宗子。(19)总之,西周典型宗法制,和土地臣民的分封紧密联系在一起,它是以封建领主制为核心的统治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西周这种遵循宗法关系的分封制,在封爵时,分授土地、臣民与立宗三者同时并举,只有封建贵族才能列入宗法体制之内,宗法制只行之于贵族等级,而不行之于庶民,但庶民是被上级大宗宗子赐给下属贵族的臣民。这样,各级贵族所世袭的土地是具有宗法性的地产,各级贵族是具有宗法性的封建领主,所辖农民则是在宗法制压迫剥削下的生产劳动者。

由此可见,西周时期的基层组织,是宗法制控制之下的村社组织,封建统治即通过血缘关系维系,而封建所有制则是典型宗法制得以长期持续的经济基础。

总之,以上西周特殊的政治结构及宗法体制,是同封建所有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三者是一同形成的,而封建所有制则是它的经济核心。没有封建领主制,这种特殊的政治体制和典型宗法制是不可能长期持续的。上述关系也可作为论证封建领主制的辅助说明。

附记:关于这个问题的探索早在1989年就开始了,当时写过一篇关于西周宗法制度的文稿,我认为西周典型宗法制是同封建领主制相联系着的。(20)最近一年多来,对西周社会性质作了进一步探索,着重从生产关系的三要素进行分析,关于西周封建论的观念也进一步加强。又今年为家叔捷三公百周年诞辰,幼承讲授先秦诸子及《诗经》,此项课题研究主要依据《诗经》,撰写此文,对我而言,是对先人最好的纪念与缅怀。

注释:

①参考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

②陈振中:《青铜生产工具与中国奴隶制社会经济》。

③杨生民:《汉代社会性质研究》。

④《孟子·滕文公上》。

⑤见1950年3月21日《光明日报》。是年7月5日,郭沫若又在《光阳日报》发表《申述一下关于殷代殉人的问题》一文。

⑥载《红旗》,1972年第7期。

⑦据《国语·周语》记周襄王语:“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其余均分公侯伯子男。”

⑧关于“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据齐思和教授解释,谓公田之公“乃地主之尊称”。私田之私乃“其禾为耕者所私有”。齐教授引《诗·豳风七月》“言私其豵,献豜于公”句,谓指农民将狩猎所获,小者农民自有,大者献之于地主,很可供参考。

⑨有的作者把“实籍”理解为助法,即在公田上进行助耕。

⑩《孟子·滕文公上》。

(11)在殷代已出现过井字,这时的井字主要指灌溉系统中的水渠,与孟子所说西周井田制不同,西周井田制同助法联系在一起,井字已发生质变。

(12)如陈伯瀛1934年所著《中国田制丛考》、齐思和1948年所著《孟子井田说辨》皆论之甚详。齐文见《中国史探微》。

(13)《孟子·滕文公上》。

(14)《孟子·尽心下》。

(15)这种关系,张广志在所著从贡彻助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曾经论及。见《中国古代经济史论丛》。

(16)此诗第一句是“噫嘻成王”,下面有“率时农夫,播厥百谷”语,指成王下令各级领主贵族督率农民下田播种。然后接着说:“骏发尔私,终三十里。”这里“骏发而私”的“私”字显然是令农民在公田上尽力发挥其个人生产功能。有的作者把“私”字理解为私田;从前后文考察,此种理解欠妥。”

(17)严格的宗法制肇始于周初。殷人也祀其先王,兄弟同礼,嫡庶不分,叔伯同尊,兄弟等亲,事严父及事嫡兄之观念犹未成立,严格的分封制尚未形成。关键是这时尚不像后来之西周有一套封建领主制。西周兴起的孝悌观念是同宗法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18)商代也确立父系氏族制,即未建立父系家族制,这时尚无嫡庶长幼之别。西周时代,氏族制过渡到家族制,对子弟按嫡庶逐级分封,形成为严格宗法制。

(19)西周宗法宗族制,周王嫡长子孙为天下的大宗。诸小宗的宗族结构,其间同高祖者以高祖的嫡长子孙为长,同曾祖者以曾祖的嫡长子孙为长,同祖父者以祖父的嫡长子孙为长,同父者则以诸弟而长兄。就这样,构成为宗法制的基本体系。

(20)《西周宗法释义——论西周典型宗法制从属于封建领主制》,见《谱牒学研究》,第1辑,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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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封建理论:援助法视角下的西周社会性质考察_贵族等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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