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健康公众参与在邻避项目选址中的路径探索——以湖北仙桃垃圾焚烧发电站引发群体性事件为例论文_黄雪骐

环境健康公众参与在邻避项目选址中的路径探索——以湖北仙桃垃圾焚烧发电站引发群体性事件为例论文_黄雪骐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 200030)

摘要:环境健康是公众关心的重点问题,而邻避项目导致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而其实质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公众参与是缓解公众与政府在环境健康相关矛盾中最有效的手段,同时也能增强环境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信息公开不充分、公众参与模式单一是公众参与严重的二个问题,而扩大信息公开途径,丰富公众参与模式是行之有效的两种途径,以仙桃垃圾焚烧场为例,发现问题,鼓励政府构建多元化主体治理方式,推进环境健康公众参与。

2016年6月湖北省仙桃市建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消息突然在群众中发酵开,获悉垃圾发电站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新仁口村,该位置距离市中心不到三公里,周围建有高档住宅小区、学校和一些公园,从而引起周边十万居民的抗议游行。而笔者作为周围居民中的一员,并且亲历此次群体性事件始末,深切体会到在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厂这样类似的邻避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与居民之间的尖锐矛盾,如何解决这样棘手的现状,也是当代中国建设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从邻避事件中环境健康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从而探寻出合理的解决路径。

一、从群体性事件中分析环境健康公众参与的问题

在选址问题中爆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政府并没有充分考虑邻避效应可能带来的问题而准备应对措施,但是最主要的问题是政府忽视了公民的意见,从民意引导上来看,政府并没有摆脱“被动应对”怪圈,习惯于“事后救火”。

(一)政府信息缺乏有效公开

环境知情权是公众了解和获得环境相关信息的权利,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也是为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政府和企业以及其他社会机构应该及时主动向公众通报并公开环境信息,这有利于公众了解、监督环境行政行为,这也是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前提,并且有利于公众、政府以及企业之间进行沟通与协商。在邻避选址问题中,应该被公开的信息至少包括三种情况,第一是各项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例如在垃圾焚烧发电距离市区多远的距离是被法律所明确允许的,以及其他重要设施的相关标准。第二是决策信息的透明,项目报批流程,环评报告等都应该被公示。第三是邻避问题或危机处置信息透明。在仙桃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案件中,这三个层面的信息公开几乎是没有的,当地的居民并不知道该项目的选址过程以及建设流程,其他相关信息更是无从得知。信息公开不仅是要遵守法定的程序,更重要的是做到有效的公开,特别是使公民对该项目做到一个预判,从而监督政府环境行为。

(二)环境健康公众参与的认识及其模式明显不足

信息公开并不是最终目的,更为关键的是环境决策的参与。很多邻避项目可能对人体健康以及居住环境产生直接或间接的负面影响,在这些决策的过程中,政府往往都是以一些书面信函的方式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或者同意,有时会采取一些座谈会或者专家论证会等,但座谈会以及专家座谈会都少有市民能够参加,即使偶尔有些市民参加,这些市民也往往是以指定的方式产生的,不具有代表性,而且较多时候是以旁听者的身份参加,并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从而无法形成有效的公众参与。而且现在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制定机关应当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但是并没有规定制定机关需要对公众的意见予以回复。在邻避项目过程当中,要特别保护公众能够有效的、主动地参与到邻避项目的决策过程中来,遗憾的是,当时仙桃市政府要求与居民进行和平沟通,在沟通的过程中也一再的强调居民的参与权,但是居民如何进行参与,为公民提供了怎样的平台进行决策参与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制度和程序,使得“坚决保证居民参与决策”这样的话显的更为空洞。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因此在如何制定合理的制度切实有效的保证公民的参与权,提供多种途径加强公民和政府的对话,也是政府现在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二、环境健康公众参与的探索路径

(一)扩大环境信息公开途径,延长公众参与时间跨度

2013年环保部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对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提出了具体要求。在信息公开的方式上,常见的便是环保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在很多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往往政府和相关部门事后不主动沟通,在负面信息传播的时候,不能通过主流的媒体和一些新媒体对舆论进行引导,更不会通过新闻发布会这种公开的方式去与民众主动进行沟通。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方面,政府应及时予以回复,不予公开的信息,也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特别是在环评信息公开环节,对于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在公众参与时间节点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是越早越好,一旦决策已经形成,公民对决策的影响力也就会被限制,同时公民对该决策的接受程度也会随着公众参与时间推迟而降低,甚至伴随有强烈的抵触情绪。就邻避选址问题而言,在该项目开始规划论证阶段,就应该提供公众参与的平台,建立双向沟通机制。政府能及时发现决策中可能损害的利益,同时公众越早知道该决策,接受程度越高,后期的执行成本就越低。

(二)丰富公众参与环境健康的形式

传统公众参与形式最常见的是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等,但是随着社会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公众参与的形式可以有更加丰富的模式,例如利益大众媒体网络论坛、手机短信、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等征求意见等等,特别是在邻避这样公众与政府矛盾尖锐项目上,需要在项目初期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对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设立简单明确、通俗易懂的问题来初步询问意见,如出现公众的质疑性较多的情况,应当召开公众座谈会等,为公众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和利益表达的途径。政府部门和公众代表之间进行质证和辩论的过程中,双方对事实的认识得以交流,并且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同时政府决策者应该将公众参与的地方、方式、时间、途径等具体的信息予以公告,引导并为公众提供真实的参与平台,做到实质性的公众参与。但是这并不是要求政府决策者完全听从公众的任何意见,而是通过公众参与反映意见的形式,政府能够认识到决策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倾听公众的意见并予以采纳,从而使得决策具有合理性。

总结

环境健康的公众参与宏观来讲是国家的环境治理问题,总结来看,其面临两个最主要的问题,其一是治理主体作用的范围和其所担任的角色,其二是治理主体采取什么样的工具和手段达成既定目标。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在国内外都并没有形成一个通用的行为模式,根据不同地方、不同区域与实际情况而变化。环境健康公众参与的一次尝试,多元化的社会主体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持续互动、相互协商、达成共识,从而推进了社会参与进程。

在邻避项目中公众与政府矛盾的爆发而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启发我们必须在公共参与时间、途径、主体限定、以及参与模式上给予一定完善,而尽早的引入公众参与、提供多种参与平台,科学定位参与主体,丰富参与模式是最有针对性的路径。这些问题实质上是政府如何自我定位,如何赋予社会权的问题,如果政府以及环保部门能鼓励和推进政界、知识界、企业界、媒体界等社会主体之间的互动,形成多方参与,最终形成一个良性的参与模式,便能促进公众与政府共同重视并解决环境问题,而不是一直站在相互的对立面。

论文作者:黄雪骐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5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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