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版传播的经济根源--版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_版权保护论文

论盗版传播的经济根源--版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_版权保护论文

试论盗版物泛滥的经济根源——版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根源论文,试论论文,版权保护论文,经济学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法律与经济是紧密相关的,在市场经济中尤其如此。法律所规范协调的社会关系中,最根本的是经济关系。可以说,法律链条的最后一环,总是深深地埋藏于经济利益之中。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日益突出,以高附加值产品为主的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侵犯知识产权和运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之间的斗争也日趋激烈。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而在侵犯版权的行为中影响最大、范围最广的一种就是盗版。盗版是对作者版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严重侵犯。如果作者在发表其作品时,已将该作品在一定时期内的专有出版权授予某一出版机构,则盗版亦侵犯了该出版机构的专有出版权。

本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盗版物泛滥逐渐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近几年来大量出现的盗版物也冲击了我国市场,侵犯了制作单位的版权。盗版物泛滥成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最根本的原因仍应从经济方面去寻找。

盗版者为何有利可图?

考察盗版物与正版产品争夺市场的情形,会发现盗版物的市场价格有三种迥然不同的形态:

第一种:盗版物的价格低于正版产品

在内地某大城市,动画片《黑猫警长》的正版光盘售价为每盘48元,盗版光盘售价每盘2.5元; 《中学课程辅导练习》正版光盘售价每盘98元,盗版每盘售价10元。某些电脑公司,一方面因自己开发的电脑软件被他人盗版而深受其害、叫苦连天,另一方面又在不断地购买、使用甚至复制销售他人的盗版软件,因为正版软件售价很高,自己使用成本太高,经销出售消费者又鲜有问津;而盗版软件售价每盘仅几十元,既可自己使用,复制出售销路也好。

第二种:盗版物的价格高于正版产品

一项对内陆某省85%的县市的调查表明,在该省小学教学辅助读物和学前班用书市场上,盗版书的占有率高达80%。这些盗版书的价格比正版书高出近一倍,而且发行折扣很高,书价的60%至70%落到了中间商的手中。高额的发行折扣使一些权力部门趋之若鹜,大发横财。

第三种:盗版物的价格与正版产品相同

美国微软公司总裁比尔·盖茨所著《未来之路》一书的中译本在京出版后不久,北京图书市场上就发现了与原书一模一样、价格相同的盗版书,而且连正版书后印的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的举报电话也照印不误。后来该书重印时不得不加上激光防伪标记。另据重庆市的一项调查显示,许多盗版书与正版书的样式、价格均相同,出书时间大体一致,令消费者真假难辨。

综上所述,盗版者或以低价倾销吸引消费者,或以与正版产品相同的价格迷惑消费者,或用高于正版产品的价格抢占时间和空间优势、以高额回扣利诱特权人物等,从而挤占正版产品的市场。那么,为什么无论盗版物的价格是高于、低于还是等于正版产品的价格,盗版者都有利可图呢?盗版者所追逐的“利”从何而来?盗版物与正版产品相比,其价格优势何在?这个价格又是如何决定的呢?

盗版物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首先,从版权法的规定来看:

第一,版权法所保护的是作者对其无形的知识资产的产权,而控制无形资产的流动要比控制有形资产的流动花费更高的费用。

根据我国法律对于作品版权的产权界定,与盗版问题最直接相关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属于版权中的财产权。然而,与一般有形的物质资产的财产权不同,版权是版权人对其创造的知识资产所享有的权利,而知识资产是一种无形资产。一般来说,有形资产例如土地、房屋、家用电器、汽车、货币等,有着明显的、易被人把握的边界,因而权利人控制其有形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费用较低;而无形资产的边界亦是无形的,对无形资产的所有者来说,若要对其资产进行控制,尤其是在资产的传播范围和接受者方面进行控制则要难得多,即要花费较高的费用。对有形资产的非法侵占和盗窃是比较明显的,容易被权利人及时发现与追查;而对版权这种无形资产的侵权,权利人则难以及时发现。因为当盗版发生的时候,版权人并不能直接感受到谁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侵犯了他的何种权利。因为从表面上看,版权人似乎什么也没有失去:正版产品毫发无损,数量未减少、质量未改变。

第二,版权法所保护的知识资产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的特征,要向“搭便车者”收费是十分困难的。

经济学所称的“公共物品”是指在消费或使用上不具有个人排他性的物品,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或排斥他人对该公共物品的消费。从技术上讲,公共物品的自然属性或技术属性决定了一个人要想减少或排斥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其费用必定是高昂的,甚至是不可能的。由于收费困难,公共物品一般是不可能由私人生产经营的,其产权为公共所有。与公共物品相对的是“私人物品”。私人物品是指在消费或使用上具有个人排他性的物品,私人物品的产权为私有。对版权人来说,虽然其作品的创作是私人活动(包括法人的创作活动)的结果,产权依法归私有;但是,一旦创作以产品的形式公开发表、发行,就很容易传播开来。由于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要想排除他人对其享有版权的作品的盗版和盗用是十分困难的。况且,知识资产与一般的经济物品的不同之处还在于:一般的经济物品具有稀缺性,愈用愈少,做此用就不能做彼用,并且遵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而知识资产并不具有稀缺性,它一旦被生产出来,就几乎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而且可以有多种用途,被多次重复使用,其边际效用并不是递减的。

第三,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传播方式正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高科技在复制技术上的运用加大了打击盗版、保护版权的费用。

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总是依赖于某种传播方式或是传播媒介而存在的。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这种传播方式或媒介不断地更新、变化,使得复制作品的成本下降、形式多样,而保护版权的难度加大,也就是说加大了版权保护制度的费用。

20世纪之前,纸质印刷出版物一直是传播思想的主要方式,那时版权中的“复制权”主要是指对这类印刷出版物的“翻印权”。从20世纪中叶开始,传播技术日趋多样化,录音录像、广播电影电视、激光唱盘、激光视盘、静电复印、光纤通讯、卫星传播、个人电脑、互联网络等新的传播手段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运用。在电子媒介时代,思想的传播快如闪电,让人感觉不到其传播过程和媒介形式的存在。这使得人们在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对享有版权的作品的使用方式更加难以监控,因而大大增加了实施版权保护的费用。

其次,从正版产品的特点来看:

第一,正版产品的开发成本高而传播成本低,是盗版物屡禁不止的内在原因。

正版产品的生产成本(用C表示)可以大致分为开发成本(用R表示)和传播成本(用D表示)两大类,其中开发成本包括作者、表演者、编辑策划者、软件研制者等人员的报酬、创作研究所需必要的物质条件投入等。一般情况下,正版产品的开发是不可能不付出成本的,也就是说,正版产品的开发成本始终是大于零的。传播成本则包括批量生产、复制该产品所需的成本,从实际来看,传播成本也是大于零的。正版产品的生产成本可以简单地用下式表示:

C=R+D (R>0,D>0)

盗版物的生产成本(用C'表示)则为:

C'=D (D>0)

正版产品与盗版物生产成本之差为:

C-C'=R (R>0)

可见:1.由于正版产品的开发成本大于零,所以正版产品的生产成本始终高于盗版物的生产成本;2.正版产品的开发成本越高,其生产成本与盗版物的生产成本之间的差距就越大;3.盗版物的生产成本就是正版产品的传播成本,传播成本越低,则盗版物的生产成本就越低;4.只要盗版物的价格高于该正版产品的传播成本,盗版者就有利可图。

第二,正版产品的保护成本高而侵权成本低,是盗版物屡禁不止的外在原因。

版权法所保护的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的财产权,享有版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脑软件等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表现形式。这一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版权的保护成本高而侵权成本低,从而形成了有利于侵权者而不利于版权人的一个怪圈:盗版行为,难以发现;即使发现,难以查清;即使查清,难以起诉;即使版权人胜诉,判决也难以执行;即使判决得到执行,也难以完全补偿版权人的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

如前文所述,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很难排除他人免费使用的情况,盗版者不易被发现。有时即使在市场上发现了盗版物,也难以很快查清真正的盗版者。有时即使找到了“对手”(盗版者),版权人依然很无奈。这是因为,侵权盗版的对象是作为无形的知识资产的版权,即使版权人发现了侵权盗版行为,但要想及时查清事实、实行有效控制和追究法律责任却要付出高昂的费用。

在盗版诉讼案件中,盗版者对自己的获利情况要比版权人清楚得多,但他往往不肯说真话,而且早早地转移、藏匿其非法获得的利益,销毁证据,使得版权人对侵权造成的损失不能充分举证,从而难以得到足够的赔偿。由于种种原因,有时法院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盗版者对版权人的赔偿并未落到实处。有些官司打下来,版权人虽然胜诉了,但其得到的赔偿数额甚至连支付诉讼开支都不够,更遑论经济损失的补偿了。有的版权人考虑到难以支付较高的诉讼成本,因而面对盗版忍气吞气,自认倒霉,而不诉诸法律。

再次,从正版产品和盗版物生产者的角度分析:

第一,正版产品生产者和盗版物生产者所承担的风险的不同。

正版产品生产者在生产之前虽然对于消费需求有一定的市场预测,但不可能保证每个产品都必定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一旦产品滞销,生产者就面临亏本的风险;相反,如果产品畅销,则生产者虽有可能获利,却又有招致盗版的风险。盗版者追逐的是经济利益,一般来说,盗版者几乎不会有亏本的风险。但是,其行为是非法的,随时都存在着被依法追究查处的风险。盗版者虽然面临被查处的风险,但一方面由于投机心理的趋使,另一方面或许预测到即使受到查处,其获利仍可能大于成本,故铤而走险。

盗版者大多是不法书商,赢利归个人;正版产品生产者(出版社、出版公司)则是国有单位,赢利归公。前者谋利心切,甘冒风险,盗版不止;后者类似于某些国有企业,产权有待明晰,加之追究盗版必须先付出一笔可观的、最后不一定能够收回的成本,因而也使他们追究盗版的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有的正版产品生产者感到:追究盗版所付出的成本太高,时间也拖不起,整个过程中不确定性的因素很多,结果很可能是劳而无功、不了了之。因此,与其同盗版者旷日持久地周旋,不如将时间和财力投入到新产品的开发和生产中去。权利容易遭到侵犯而且诉讼成本较高,这是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长期以来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第二,有些正版产品的开发成本上升导致定价较高,给盗版者留下了价格运作空间。

正版产品的成本大致是由其开发成本和传播成本构成的,传播成本的比例在下降而开发成本的比例在不断上升,有些产品的开发成本的绝对值也在上升。在正版产品与盗版物的拉锯战中,正版产品的高定价实际上是给盗版物让出了一部分市场。

第三,正版产品在生产和发行上的不完善之处,既增加了消费者购买正版产品时所需的费用,又在时间和空间上为盗版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产品的消费者除了希望以较低的价格成交之外,还希望能够方便快捷地购买到自己所需的消费品,将搜寻成本降至最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也是其交易成本的一部分。盗版者正是利用了这种消费心理,不仅在价格上与正版产品争夺市场,而且利用正版产品在生产和发行上的不完善之处,见缝插针,抢占地盘,迅速接近消费者。其做法主要是:1.打“时间差”。有的盗版物赶在正版产品之前出版销售,先声夺人,先发制人;有的与正版产品同时推出,鱼目混珠,混水摸鱼;有的趁正版书脱销之际,加紧出版销售;盗版者谋利心切又为减少风险,往往速战速决,有时能在一两周内将一本几十万字的图书推向市场,摆上各地书摊。2.打“空间差”。我国地域辽阔,有些图书在一个或几个城市打响后,盗版者会抢先在其他城市销售,有些正版书首先在大中城市销售,盗版者就盯住小城镇和乡村。可见,能否尽快与消费者相遇,亦是决定正版产品与盗版物孰胜孰负的一场较量。

最后,从消费者角度分析:

第一,消费者人员构成的变化

盗版者的存在依赖于盗版物的需求市场。盗版物以低价倾销、高额回扣及与正版产品打“时间差”、“空间差”而吸引了一批消费者,而这些消费者的存在则是盗版物得以滋生的土壤。不同种类的盗版物有着不同的消费群体。时间、地域不同,消费者的构成也有不同。从我国盗版图书市场来看,80年代末90年代初,盗版的对象多是香港、台湾的武侠和言情小说,而盗版物的消费者大多是具有初级文化水平的人。近年来,出版物的盗版的范围急剧扩大,从书、报、刊到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呈全方位扩散之势。应引起关注的是,不少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也加入到盗版物消费者的行列。

第二,消费目的的变化

在我国80年代前后,盗版物多为流行的通俗书刊,购买盗版物的消费者,目的大多是为了娱乐与消遣。近年来,盗版物的范围迅速扩大,盗版物消费者的文化程度普遍提高,其中一部分人还是高级知识分子。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是:不少盗版物的消费者恰恰是正版产品的生产者。

第三,消费者道德观念的变化

当消费者分不清正版与盗版产品的区别,而误将盗版产品作为正版产品购买时,并不涉及道德与法律的问题;而当消费者明知是盗版产品却仍然购买时,其行为是否应该受到道德谴责抑或是法律处罚呢?如果像有些西方经济学家认为的那样“版权是为奖励作者而向读者征的税”,那么,专意购买盗版产品的消费者是否在逃税呢?有人建议对明知是盗版产品而仍然大量购买的人,参照对盗版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规定,给予一定的刑事和经济处罚。当然,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尚需深入研究。

结论和建议

盗版物的泛滥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经济方面看,其主要原因是正版产品的开发成本高而传播成本低、版权保护成本高而侵权成本低,从而使盗版产品以其价格优势与正版产品争夺消费者;同时,正版产品生产者承担的亏本的风险大,而盗版者承担的被查处的风险小,正版产品在生产和销售服务方面的不完善之处又给了盗版者以可乘之机。

因此,解决盗版物泛滥的问题,首先应当降低正版产品的开发成本和版权保护的成本;其次,应严惩盗版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从而加大侵权成本;第三,正版产品生产者应改善销售服务,降低消费者的交易成本;第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知识资产的特点,对现行版权保护制度的规定做必要的改进,力求降低其执行过程中的成本。

传播技术的日新月异和盗版物的花样翻新,是对正版产品的生产与经营的挑战,是对现行版权保护制度的挑战,也是对于传统的经济学和法学理论的挑战。例如,经济学理论研究是以经济物品的稀缺性为出发点的;但是,知识产权所保护的知识资产虽然是经济物品,但却不具有一般经济物品所具有的稀缺性的特征,相反,它具有某些公共物品的特征,若要对其产权实施保护就必须付出高昂的费用。盗版物的泛滥也从反面说明版权保护的费用是相当高的,这就使得法律执行的效率必然受到影响。知识资产的产权与有形的物质资产的产权具有怎样不同的特点?应当如何加强对知识资产的产权保护?这些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还有待我们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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