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义同义词关系与句法双重宾语句式--兼对刘乃忠先生的回答_双宾语论文

语义上的同指关系与句法上的双宾语句式——兼复刘乃仲先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双宾语论文,句法论文,句式论文,语义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们曾在徐杰(1999)援用生成语法理论中的“约束原则”对汉语中“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一类结构的性质,尤其是“他”的语法地位进行分析。结论是这类句式是一种双宾语句式,其中的“他”是宾语不是定语。写那篇短文的初衷主要是通过对一个小案例的深入分析说明一个普遍道理:语法规则是对一定量的语法事实的分析和归纳。反过来,得到验证后的这些语法规则又可以帮助我们解释那些不太容易分析的复杂语法事实,更好地认识这些事实。拙作刊出后,承蒙多位同道垂注。尤其是刘乃仲先生就拙作的语言事实和理论分析发表专文提出讨论和商榷。(刘乃仲,2001,以下简称“刘文”)对此,笔者十分感激。刘先生的文章提供了一些我们此前忽略了的语法现象,纠正了我们的一些错误用例和说法,启发了笔者对相关问题作进一步的思考。本文拟就刘文提出的质疑谈谈我们的意见,同时也就原文未及深入讨论的相关问题较为详尽地阐述我们的想法,以便进一步就教于刘先生和其他同行。

一 “的”字的隐现与句法结构

首先,刘文说,“既然有人可能认为‘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张先生打碎了他的四个杯子’,(尽管这种认识不一定对)那么按正常推理,自然也就会认为‘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中的‘他’与‘张先生打碎了他的四个杯子’中的‘他’一样,既可指主语,又可指其他人。”言下之意是,既然后句中的“他”很明显是做宾语的名词短语“他的四个杯子”中的“定语”,那前句的“他”也应该是定语,而不是宾语。换句话说,“的”的出现与否并未改变句法关系。这种说法表面看来很有道理,因为结构助词“的”本来就常常可以省略。但是,我们认为,在我们讨论的那些句子中,助词“的”却有着特殊的重要性,发挥着关键作用。可以说,表面上是一个微不足道的“的”之别,实际造成了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句法结构。这里就从两个名词短语之间有无“的”字说起。

抽象地看,当两个名词短语线性排列时,它们之间可以有“的”(),也可以没有“的”()。此外,不管其间是否有“的”,两个名词短语既可以联袂出现在动词之前,还可以并现于动词之后。如果把有无“的”字跟两个名词短语在动词前后出现的位置两个因素叠加起来,我们可以得到下列四种句法格式。方便起见,我们分别把它们称作“A式”、“B式”、“C式”和“D式”,各式例句附下。

上列各例中动词前两个名词短语之间没有“的”字。但是,这两个名词短语之间有无直接结构关系,有什么样的结构关系,无法从书面语句直接看出来。原则上说,两个名词短语之间虽然没有使用“的”字,也可能是偏正关系,因为名词性偏正结构中本来就不一定非用“的”不可。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另一方面,两个名词短语也不一定组成一个偏正结构,甚至根本没有直接组合关系。在后一种情形下,整个句子是个主谓谓语句,其中前一个名词短语是全句的主语(大主语,或称“话题”),后一个名词短语是充当全句谓语的主谓结构的主语(小主语)。我们称偏正结构B式为式,主谓谓语句的B式为式。分别图示为下列(7)和(8)。

由此可见,D式也是一种歧义结构。问题是如何从形式上把二式分解开来。如前文所述,我们在分解结构歧义的B式时用的是“停顿并加用语气词”和“嵌入副词”两种诊断方法。但遗憾的是,不管是定中关系的式,还是双宾语式,两个名词短语之间既没有明显停顿,也不能嵌入副词。用以离析B式的两种诊断手段在D式上双双失灵,我们必须寻找别的诊断手段。我们在徐杰(1999)及其修订本(徐杰,2001)中使用的是语义同指关系反证句法关系的方法。我们仍然认为这个久经论证的办法是一种成熟的、行之有效的诊断手段。

二 语义同指关系与句法结构

所谓的“语义同指关系”,其要义是说,在同一个单句中出现两个或多个名词短语(包括名词短语、人称代词和反身代词)在语义上能否指称同一个对象不是任意的,而主要依赖它们在句法结构中的结构层次和结构关系。换句话说,是层次性的句法结构决定了两个名词短语语义同指的可能性。句法结构关系是“病因”,语义同指关系是“症状”,我们可以根据语义同指这种“症状”来诊断句法关系这种“病因”。这就是用语义同指关系反证句法关系的分析方法。徐杰(1999)主要就是用这种办法,把“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一类句子确诊为双宾语句式,并把“他”确诊为动词“打碎”直接带的宾语的。为方便讨论,这里把有关例句照录如下。

(27)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30)李小姐骗了三百块钱。

(28)李小姐喝了她两杯饮料。 (31)张先生耽误了他五天时间。

(29)张先生吃了他三个苹果。 (32)李小姐占了他一个下午。

我们认为,(27)-(32)中的“他/她”都不能跟作主语的名词短语指称同一个人。这一事实说明,这里的代词,就跟典型双宾句“张先生送他四个杯子”中的代词“他”一样,不管其语义地位如何,在句法结构上都是动词直接带的宾语,而不是定语。以(27)句为例,“他”不能跟“张先生”指称同一个人,是因为“他”是“打碎”的宾语,整个句子是个双宾语句式。在句法结构上,主语位置上的“张先生”正好在同一管制范畴中(这里是全句)C统制(C-Command)“他”,如果跟“张先生”同指的话就恰好违反了约束理论的B原则。再用反证法来看,如果说“他四个杯子”首先组成一个名词短语,其中“他”是定语,“四个杯子”是中心语的话,这里的代词“他”就必须明白无误地可以(虽然不一定非要)跟主语“张先生”同指,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因为一个作宾语用的复杂名词短语的代词定语(如同下列(33)句中的“她”)绝对都可以跟全句主语(“王小姐”)同指(当然也可以指称其他人)。代词做了定语,其管制范畴就被缩小到宾语名词短语,跟主语不在同一个管制范畴里了,既使跟主语同指也不会违反约束理论的B原则。

刘文说,“徐文运用‘约束理论’来说明句中的‘他’只能是宾语是有前提的。那就是:‘他’不能跟全句主语同指。这个前提如果是肯定的,那么徐先生用‘约束理论’来说明‘他’只能是宾语当然无懈可击。关键在于,这个前提如何认定的。”接着就质疑说,既然“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和“张先生打碎了他的四个杯子”中的“他”一样,既可指主语,又可指其他人。“可见,前面所说的‘前提’问题并非无需讨论”。照我们的理解,刘文首先在两句之间划等号,再以后句中的代词“他”明显是定语,最后推导出前句中的“他”也是定语。我们恰恰认为这两句话表面一“的”之差,实际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句式,根本不能在二者之间划等号。不带助词“的”字的正是前文所说的D式,而带“的”字的则是C式。此外,在D式内部中的式和式两小类之间,“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一类句子属于式,而不是式。原因仍是因为其中的代词“他”不能跟主语同指。

除了同指关系这个根本性差别外,“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和“张先生打碎了他的四个杯子”二式还有另外一个语义方面的不同,支持对它们做出不同的处理:“张先生打碎了他的四个杯子”一句有一个蕴含,“他”(在一定的言谈范围内)只有这“四个杯子”,这“四个杯子”全都被“张先生”打碎了。而与此明显不同的是,“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一句则没有这个语义蕴含,“他”完全可能有很多杯子,只是说其中的“四个杯子”被“张先生”打碎了。这个语义差别表明,前句中“他的”在句法上直接修饰限制“四个杯子”,而后句中“他”和“四个杯子”则没有修饰限制关系。跟我们的句法分析完全吻合。

刘文提供的下列这个例句倒是我们当初没有想到的,确实值得深思:

(34)张先生拿走了他全部家当。

仅就这个句子而言,我们的语感跟刘先生一样,其中的“他”确实有可能跟主语“张先生”同指,其情形跟我们在典型定中结构做宾语的句子(如“张先生拿走了他的全部家当”)中看到的基本一样。怎么看待这个句子呢?我们的答复是,假定上述语感可靠,假定(34)中“他”可以跟“张先生”同指,那么我们必须承认,“他”在该句中是定语,不是宾语,整个句子是个单宾句式,而不是双宾句式,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将我们的分析原则贯彻到底。

但是,我们认为这个语言事实跟我们的总体分析并不矛盾。注意,就前文ABCD的分类来说,(34)一类句子应归入D式。而根据上述把D式分为式和式的分类标准,我们应该把(34)归入式(而不是“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一类的式),其原因就是其中的代词可以跟主语同指并作宾语中心语“全部家当”的定语。前文已经指出,式本质上是C式省去“的”字的一种简缩式(=C'式,如“张先生很怀念他母亲”)。也就是说只有“张先生拿走了他全部家当”这种句子才真正是相应的“张先生拿走了他的全部家当”省去助词“的”字造成的简式,而“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一类式却不是。

除了语义同指关系的对立外,把“张先生拿走了他全部家当”和“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分别归入式和式还可以找到其他旁证。

(一)“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一类式中必定有典型“数词+量词”结构修饰中心语,如“四个”修饰“杯子”。这其实正是“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一类式的一种重要语法特征。而“张先生拿走了他全部家当”一句中则没有这种“数词+量词”结构修饰中心语。本文下一节还会专门谈到这一点。

(二)前文说过,“张先生打碎了他的四个杯子”一类句子有一个蕴含,“他”(在一定的言谈范围内)只有这“四个杯子”,这“四个杯子”全都被“张先生”打碎了。“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一句则没有这个语义蕴含,“他”完全可能有很多杯子,只是说其中的“四个杯子”被“张先生”打碎了。而也许出于“所有”一词的词义规定,不带“的”的“张先生拿走了他全部家当”和带“的”的“张先生拿走了他的全部家当”,都跟带“的”的“张先生打碎了他的四个杯子”一样,被拿走的是“全部家当”,这说明“的”字的有无并不影响其句法关系,并未改变其语义同指关系。不管有没有“的”字,其中代词“他”都是定语。这显然跟我们在“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一类句子中看到的情形大不相同。

三 “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作为双宾语句式的证据及刘文的相关质疑

如前文所述,我们运用句法手段把“打碎了他四个杯子”确诊为“双宾语句式”的重要依据就是相关代词跟主语的语义同指关系。除了语义同指关系这个最重要的论据外,徐杰(1999)及其增订版徐杰(2001)还提到了另外四个主要证据。本节归纳并补充此类证据,并在相关部分就刘乃仲先生的质疑提出我们的答复。

(一)虽然原则上名词性定语和名词性中心语之间不一定有“的”,但是有“的”是常规形式,无“的”受条件限制。如可以说“我妈妈(=我的妈妈)”,但是不能说“我房子(=我的房子)”。而有关条件规定,上列句子中动词后两个名词性成分如果是“定语+中心语”关系的话,其间的“的”字一般是不能省略的。这就意味着“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不是省略掉那个可有可无的“的”字,从“张先生打碎了他的四个杯了”派生出来的。(注:对于这一论据,张伯江(2001)根据对实际语料的调查提出了反例。但是有趣的是,张文提出的七条例句中除“艺术家拿他作品去换面包”一例外,全部都是“名/代+衣帽类名词”组合。如“他倒还客气没把我衣服也卷走”和“马锐把父亲脏衣服泡在一盆水里”等。我们因此怀疑这是“不可让渡性的领属关系”(如“我胳膊”)语义引申的结果,可能不是真正的反例。)

(二)我们引证陆俭明(1997)的论据指出,这种句式中动词的前面可以使用“只”、“总共”和“一共”等一些语义上可以或者只能指向数量成分的副词(如:只吃(了)他三个苹果、总共吃(了)他三个苹果)。重要的是这些副词所指向的数量成分只能直接处于宾语位置(如上列两例)或者直接受它们修饰(如:只三个、总共三个),而不允许数量成分前面有限制性或者领属性定语的句子(如:*只吃(了)他的三个苹果、*总共吃(了)他的三个苹果)。这说明“他”虽然处在“三个苹果”的前面,但不是它的定语,而是独立于“三个苹果”之外的另一个宾语。陆先生(2002)又进一步全面阐述了他的这一重要论据。

(三)这里指物的名词性成分前面可以出现“整整”、“满满”、“不多不少”等词语(如:张先生打碎他不多不少四个杯子,张先生耽误了他整整五天时间),而这些词语(应该分析为定语)一般只能出现在名词短语的起始位置,不能夹在另外一个定语和中心语之间。它们前面一般是封闭的,不能再出现其他定语。如果它们前面出现什么句法成分,那些成分不可能是定语,应该是宾语。双宾语句式中第二个宾语前面就可以出现这种成分,如“张先生给他整整三百块钱”。更有意思的是,如果有“整整”的话,就绝对不能在“他”后再补出定语标记“的”字了。如:*张先生打碎了他的不多不少四个杯子、*张先生耽误了他的整整五天时间。

(四)如果“他四个杯子”整个是个名词性短语作宾语的话,那它应该可以通过“被动化”作为一个整体移至主语位置。如:张先生打碎了他的四个杯子→他的四个杯子被张先生打碎了。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如果不像下列(36d)那样嵌入“的”字(从前文的讨论我们已知一“的”之差可以造成完全不同的句法结构),“他四个杯子”恰好不能整个移至句首主语位置(所以下列(36c)不可接受),要移动的话,只能像其他双宾语句式(如(36a))那样把这两个名词性成分分开移动。亦即将“他”移至主语位置,让“四个杯子”保留在原动词后位置(如(36b))。这也说明“他”是“四个杯子”之外独立的名词性成分,不是定语,是宾语。本文这里要补充一句,如果我们为自己的分析提供的其他论据成立的话,且不论(36c)能否成立,动词之前的两个名词短语“他”和“四个杯子”就不可能是从动词后面分别移到动词前面的,因为那样做将会违反格位条件和移位条件等一系列普遍有效的语法限制。

(35)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

(36)a.他被送了一本书。 c.*他四个杯子被张先生打碎了。

b.他被张先生打碎了四个杯子。d.他的四个杯子被张先生打碎了。

刘文对拙作最重要的质疑主要就集中在这一论据上,有必要详细讨论。刘文的质疑一共有下列四点。

第一,刘文认为上列(36a)句不能成立。“因为:1)‘被’字句中的动词与主语间的语义关系应该是动作,行为与受事的关系;2)‘被’字句大多含有不情愿的意味。而(36a)中的‘他’既非‘送’的受事(只是与事),整个句子又无不情愿的意味。也就是说,不论从哪个意义上讲都很难说句子是成立的。……”我们现在也觉得刘先生的说法有道理。这个句子虽然不能说绝对不合语法,但是确实不够自然贴切。但是这个问题不难解决。其实,我们只是要举一个大家公认的双宾语句子来进行比较。如果那个句子因为“动作行为”和“不情愿”等因素难以被动化的话,我们可以用另外一个双宾句句子换掉它,只要能说明双宾语句式中的指人间接宾语可以单独前移即可。这里索性就用朱德熙(1982:118)所说的“表示取得”类双宾语的一个例句“偷了我一张邮票”。

(37)小偷偷了我一张邮票→我被小偷偷了一张邮票

第二,刘文认为上列(36c)一类句子可以成立,意思是我们给它打星号是错的。刘文认为不仅这个句子可以成立,同类其他句子也可以成立。举的例子是“张二愣砍掉了他两个指头→他两个指头被张二愣砍掉了”。

经查证,刘先生的语感正确。“他四个杯子被张先生打碎了”一类句子大体可以成立,不应该给它们打星号。此外,如果“他”和“四个杯子”是分别从动词之后移至动词之前的话,那确实是个严重的理论问题,因为这种移位会违反许多重要的语法原则。对此,我们的解决办法是,可以成立的“他四个杯子被张先生打碎了”不是从“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经由两个名词短语的分别移位推导出来的,前句中“他”本来就在句首位置(话题),而是经由单个名词短语“四个杯子”的前移从“他,张先生打碎了四个杯子”推导出来的。(注:“他,张先生打碎了四个杯子”不够自然。但是,那倒是没有关系,因为深层基础句式本来就不必是一个自然的句子。如我们说终结句法形式“他被骗了”经由名词短语移位从“被骗了他”推导出来的,而“被骗了他”也是个不能成立的句子。况且,同类句子“梁先生,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就勉强可以接受了。)移位之后形成的表层句子属于前文提到的式,亦即“”。这种句子也正好符合前文给式定性的两个条件。

1)之间有明显的停顿,有时还伴以“啊”、“呢”类语气词。

(38)他啊,四个杯子被张先生打碎了。 (39)他呢,两个指头被张二愣砍掉了。

2)之间多半都能嵌入作状语的副词。

(40)他啊,确实四个杯子被张先生打碎了。(41)他呢,确实两个指头被张二愣砍掉了。

第三,刘文说不能仅仅用(36b)一句来断定“他”可以前置就断定“他”就一定是宾语。这里有个误解,我们的意思不是仅仅用(36b)一个句子作为我们给“他”定性的论据,而是根据(36)中abcd一组四个句子作为论据之一来给“他”定性。

第四,刘文用“把”字句和“被”字句进行测试,结论是“典型的双宾语句式的前置形式与‘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的前置形式完全不同。”他还指出“在双宾语句中,动词和两个宾语分别构成动宾关系,如‘给他书’可解释为‘给他’,‘给书’。而B式句(刘文中指“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一类句子),说动词‘打碎’分别支配‘他’,‘四个杯子’就有些难以让人接受。因为‘打碎了他’不好理解”。关于这一点,我们认为这是双宾句式这个大类中次类间的对立。我们在徐杰(2001)专门指出了这一点。

拙作发表后,除了刘文外,我们还陆续读到张宁(2000)、刘丹青(2001)、张伯江(2001)和陆俭明(2002)等学者讨论与此相关问题的文章。其中尤其是张宁(2000)和陆俭明(2002)也提出了更多颇具说服力的证据支持把这种句式分析为双宾语句式。也欢迎刘先生加入相关讨论。

(五)张宁(2000)指出,[[X的]-数词-量词-名词]结构(如“我的一支笔”)可与[数词-量词-[X的]-名词]结构(如“一支我的笔”)交替使用。如果说“他拿了我一支笔”是省略了“的”造成的,它应该能与同样省略了“的”字的“他拿了一支我笔”交替使用,而事实是后者不能成立。(注:张宁举的“他拿了我一支笔”一类句子跟本文讨论的“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意思当然有所不同,但是结构性质基本一样。就这个证据来说,这两类双宾句式的反应是一样的,我们也不能说“张先生打碎了四个他杯子”。)

(六)张宁(2000)还指出,带不带“的”字影响间接宾语能否被提升为被动句主语,不带“的”字的能(如:老李偷了我一本书→我被老李偷了一本书),带“的”字的不能(如:他看见了老王的一本字典→*老王被他看见了的一本字典)。间接证明带不带“的”字是性质不同的句式,不带“的”字的句式并不是省略“的”字的造成的。

(七)张伯江(1999)转引张宁在一个网络论坛讨论中提出的证据,也很有说服力:“他偷了我一头牛”中动词后面的两个名词短语不能在高一层次跟同类名词短语并列(如:*他偷了那辆汽车和我一头牛);不能进行并列成分的删除(如:*他偷了老王一头牛之后又偷了老李)。这说明“我+一头牛”虽然线性并列,但是在句法上并没有直接组合关系,它们分别跟动词直接组合。

(八)陆俭明(2002:320)在描述了此类句式的四个特征后,把此类格式概括为下列(42)。

(42)(总共/一共)动词+

陆先生的归纳分析无疑是正确的。这里我们想强调的一点是,作为直接宾语的“数量名结构”中的“数词+量词”是此类句式成为双宾语句式的一个必要条件。比较:

(43)a.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b.*张先生打碎了他杯子。

(44)a.李小姐喝了她两杯饮料。 b.*李小姐喝了她饮料。

(45)a.张先生吃了他三个苹果。 b.*张先生吃了他苹果。

(46)a.张先生耽误了他五天时间。b.*张先生耽误了他时间。

(47)a.李小姐占了她—个上午。 b.*李小姐占了她上午。

即就此语法特征而言,“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也跟其他双宾语句式一致,而跟普通的“定语+中心语”作宾语的句式对立。这一事实支持我们对此类句式的定性。如果是定语的话,“不能省去数量词”这个现象理论上说没有道理,也不符合语言事实。

(A)双宾语句式

(48)a.张先生送他两本书。b.*?张先生送他书。

(B)“定语+中心语”句式

(49)a.张先生买了他的四个杯子。b.张先生买了他的杯子。

联想到前文的讨论,由于“数词+量词”是此类句式得以成立必不可少的一个语法特征,刘文举的(34)例“张先生拿走了他全部家当”显然不属于此类,因为“全部”不是“数词+量词”结构。正因为如此,两类句式中的代词有不同的语义同指关系(“张先生拿走了他全部家当”中的“他”可以跟“张先生”同指),对它们做出不同的处理就更是顺理成章的了(亦即分属于前文说的式和式)。

(九)徐杰(2001)曾指出,可以把有关例子中的指代成分“他/她”都换成相对应的反身代词“他自己/她自己”。换过以后,这些句子中的反身代词都可以而且必须回指主语(如“四个杯子”)。这一现象符合我们的分析,因为跟反身代词相关的约束理论A原则就是要求宾语位置上的反身代词跟主语同指(比较“张先生错怪了他自己”),跟B原则对普通代词的要求正好相反(比较“张先生错怪了他”)。本文还要补充的是,汉语中反身代词用作定语时,跟中心语之间一定要用“的”字(如下列(50)中各例)。而在(51)中“他自己”类反身代词后面可以不用“的”字,反证其中的“他自己”不是定语,而是宾语。

(50)a.他自己的四个杯子→ *他自己四个杯子(51)a.张先生打碎了他自己四个杯子。

b.她自己的两杯饮料→ *她自己两杯饮料b.李小姐喝了她自己两杯饮料。

c.他自己的三个苹果→ *他自己三个苹果c.张先生吃了他自己三个苹果。

d.他自己的五天时间→ *他自己五天时间d.张先生耽误了他自己五天时间。

e.她自己的一个上午→ *她自己一个上午e.李小姐占了她自己一个上午。

四 词库中的“双及物动词”与句法中的“双宾语句式”

前文的讨论涉及我们有关“双及物动词”和“双宾语句式”的一个根本性看法。

有关双宾语句式的研究,汉语语法学界早就有马庆株(1983)、李临定(1984)、沈阳(1994)、李宇明(1996)和杨成凯(1996)等学者的重要工作,近年来更是成为语法界一个热点问题,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是国内外语法学界成功实现平等接轨的一个典型范例,不管是从形式语法(顾阳,1998;张宁,2000;周长银,2000和邓思颖,2003)、配价语法(袁毓林,1998)、认知功能语法(沈家煊,1999;张伯江,1999;张国宪,2001;陆俭明,2002)多角度的理论探讨,还是共时与历时、方言与共同语、汉语与外语跨语言跨方言的类型归纳(刘丹青,2001)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关心汉语语法研究整体水平的同道们有理由为此感到欣慰!

当然,由于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有关“双及物动词”与“双宾语结构”的讨论语法学界还有很多的混乱和困惑。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双宾语句式类型杂乱,缺少内部一致性,使得我们几乎找不出一条适用于所有双宾语句式的句法特征。(二)我们也归纳不出能够进入这一格式的动词的共同特点,比方说,它们也不一定都是三价动词。(三)缺少对双宾语句式概括的语义描述。而直接反映这些混乱和困惑的是术语使用上的不一致。比方说,有人叫“双宾语动词/句式”有人称“双及物动词/句式”等等(参看张伯江,1999等文)。文献中,“双及物”与“双宾语”也被有意无意地当作指称同样概念的两个名称交替使用。面对这些混乱和困惑,张伯江(1999)采取的对策是“放弃带有强烈结构分解色彩的‘双宾语’的说法,而使用‘双及物式’(ditransitive construction)这个术语来指称讨论的对象。”

我们认为“双及物”与“双宾语”两个概念虽然关系密切,但实际上处于不同的层面,不是一回事,应该脱钩。其中“双及物”是根据带受事名词短语的潜在能力给动词分出的一个类型(ditransitive verbs),反映的是一种聚合关系,指能够带两个受事名词短语的动词,是个词库中应该标明的词汇问题,描述的是动词的论元结构。而“双宾语”则是一个句法结构类型(double object constructions),反映的是一种组合关系,指某种实现了的特定表层句式。这当然是一种典型的语法问题。各动词的及物性特征远在进入形式语法的运行轨道之前的词库中已经有了清楚的规定,是先天的,是潜在的。动词的词汇特点会在各种句法条件下以不同方式实现出来。形式语法系统可以实现或者压抑词汇项的词汇特征,但是它不能改变那些特征。

双宾句式的动词性谓语(VP)带一个主要动词(V)和两个名词短语。其中的分别跟VP有“母女”关系,它们之间是“姐妹”关系。在句法结构中,“姐妹”和“母女”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关系,后者是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dominance),前者互不支配,但是分别受同一语法节点的支配。双宾语表面是“”的简单线性语序排列,而实质上有着丰富的结构内涵。而这一结构内涵正是定义双宾语句式的必要而充分的唯一条件。

让“双宾语句式”和“双及物动词”两个概念脱钩处理这一设想,文献中虽然未见系统阐述,但是有些学者在相关问题的分析和讨论中,已经直接或间接地蕴涵了这一思想。如刘丹青(2001)就说“双及物结构指的是一种论元结构,即由双及物(三价)动词构成的,在主语以外带一个客体和一个与事的结构,在句法上可以表现为多种句式,有的是双宾语句,有的不是。虽然双及物结构是人类语言的普遍现象,但双宾式却并不是人类语言的共有结构,甚至不是优势句式”。我们认为,如果要用“双及物结构”这个名称,应该把它解释为“包含双及物动词的句法结构”的简称。

让“双宾语句式”和“双及物动词”两个概念脱钩的意义远远不止于名词术语的改换,它可以帮助我们厘清一些纠缠不清的关键概念,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从而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问题,甚至使得某些问题不再成为问题。就本文所关注的单及物动词进入双宾语句式来说,人们有时不太情愿接受把“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一类句子分析为双宾句式,一个重要心理基础其实就是在双及物动词和双宾语句式之间划等号。而我们认为这一心理基础缺乏根据,必须纠正过来。有些单及物动词在某些句法条件下就是可以带上两个宾语。站在“双宾语句式”和“双及物动词”相互独立的立场上看这个问题很容易处理。作为词类的单及物动词跟作为句法结构的双宾语句式本来就没有水火不容的矛盾。同理,双及物动词也可以进入单宾语句式。逻辑上,“不及物动词”、“单及物动词”和“双及物动词”跟“零宾语句式”、“单宾语句式”和“双宾语句式”有九种拼盘匹配方式。实际语料中,我们也至少可以找到其中六种的例证。

当然,上列六种匹配组合的性质并不相同。有的常用,有的不常用。有的使用相对自由,有的则受条件严格限制。其中的ⅠA“不及物动词构成的零宾语句式”、ⅡB“单及物动词构成的单宾语句式”和ⅢC“双及物动词构成的双宾语句式”无疑是常规的,自然的,数量上占多数的优势配对组合,但是却不是全部的句法事实。正是由于这些匹配组合数量大,人们容易错误地把“动词类”和“句式类”混淆。非常规的ⅡA“单及物动词构成的零宾语句式”、ⅢB“双及物动词构成的单宾语句式”和ⅢA“双及物动词构成的零宾语句式”都是因为有一个受事名词短语借助“把”或者“被”而被移走而不再充当宾语或者干脆直接省去宾语而偏离常规的配套方式的。(注:朱德熙(1982)就曾指出,及物动词都能带宾语,但是在句子里出现的时候不一定老带着宾语。只有一部分及物动词后头经常带宾语。例如“散了一会儿步”的“散”,“结过婚”的“结”,“姓王”的“姓”以及“具有,含有,加以,企图,成为”等等。)这也很容易理解。相对复杂的是ⅠB,ⅠC和Ⅱc。首先:ⅠC(亦即“不及物动词构成的双宾语句式”)确实是一种事实上不存在的逻辑可能。其次:ⅠB(亦即“不及物动词构成的单宾语句式”),如果按照传统做法,把所谓的“非宾格动词”归入“不及物动词”的话,这种句式是存在的。(注:此类句式的常见例句如下(详见徐杰,2001)。

王冕七岁上死了父亲。|那个工厂塌了一堵墙。|那家公司沉过一条船。|张三烂了一筐梨。|他死了四棵桃树。|这件褂子掉了两个扣子。|他倒了两间房子。)最后:Ⅱc(亦即“单及物动词构成的双宾语句式”)指的正是本文讨论的某些单及物动词在某些特定句法条件下进入双宾语句式,带了两个宾语。

还有必要特别指出的是,单及物动词进入双宾语句式不是汉语所特有的现象。其他语言中也常常见到这种现象。这其中最有意思的是朝鲜语。该语言是一种词形态变化丰富的语言,名词有着清晰的格位标记形态。汉语由于没有形态标记,单及物动词带了两个宾格的现象必须通过复杂的句法分析才能看出来。而这类现象在朝鲜语中有着清楚的外显标记。(参看Kang,1987;O'Grady,1991)下列朝鲜语例句中相当于“砍”、“咬”、“画”的动词都是典型的单及物动词,但是它们都分别携带了两个有明确宾格标记的名词短语。

英语中也有些单及物动词能够进入双宾语句式。(顾阳,1998;张宁,2000等)(注:预料之中的是,英语的单及物动词进入双宾语句式也是有条件的,下列各例中的单及物动词donate,distribute,contribute就不能进入双宾语句式。对此,Larson(1988)以及顾阳(1998)的解释是donate,distribute,contribute这些动词跟Mary baked John a cake和Mary cooked John a meal中的动词bake,cook不同,后者是“制作类”动词,具有“论元增容”的语义功能,而前者则不是。但是这种说法解释不了汉语的一些事实。如“喝了她两杯饮料”中的“喝”不是制作类动词,而是消耗类动词。此类问题仍有继续讨论的必要。

(i) *I donated charity money (比较 I donated money to charity.)

(ii) *I distributed the children apples (比较 I distributed applesto the children)

(iii) *I contributed the auction my time (比较 I contributed my time to the auction))

(56) She knit him a sweat.

(60) Mary cooked John a meal.

(57) I bought him a sandwich

(61) I brought him a book.

(58) She cooked me a Chinese dish. (62) I baked him a cake.

(59) Mary baked John a cake.(63) I found him a job.

最后,至于为什么某些单及物动词可以进入双宾语句式,而另外一些单及物动词则不能进入双宾语句式,则涉及复杂的语法理论问题。不同取向的语法理论有不同的解释思路。认知功能取向语法理论的思考方向是双宾句特定“句式义”的作用,(如张伯江,1999)或者说“语法的动态性”。(如陆俭明,2002)形式取向的语法理论则多从动词的论元结构找原因。(Larson,1988;顾阳,1998等等)本文不拟对此深究。

想强调的一点是,“现代汉语里的双宾结构多种多样”。(陆俭明,2002)我们认为,所谓的“双宾语句式”不是一种句式,而是共同拥有某些关键语法特征的一组句式。这是一组具有不同来源且有很大包容性的句式。如果暂不论这个家族中的哪些成员是核心成员,(注:有关各类双宾句式中,到底哪些是“基本句式”,或者说“原型句式”、“元”句式,以及基本句式和非基本句式之间的引申派生关系,张伯江(1999)和张国宪(2001)等学者都有极富深度的探讨。)各小类双宾句式至少在表层共时层面都有着平等完整的语法地位。用以给该组句式进行定义并最终使其聚合成类的那个关键特征就是中心动词同时携带两个分别跟动词构成动宾(述宾)关系而自己相互之间没有组合关系的名词短语。而某个名词短语是否跟中心动词组成动宾结构可以运用一组句法手段来诊断。

我们初诊和复诊的结果一样,“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一类句式就是这个双宾语句式大家族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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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义同义词关系与句法双重宾语句式--兼对刘乃忠先生的回答_双宾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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