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对居民消费的内在机制与作用_贡献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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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消费需求是消费需求的主要内容,居民消费不仅受到商品、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的影响,而且受到需求者自身各项特征的影响,例如购买能力、需求偏好以及对未来的预期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提高,购买能力不断提升,同时,商品和服务市场供给日益充实、丰富,已经能够较好地满足人们的各项消费需求,但是,在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三大动力中,消费支出的贡献率却在不断下降,如何解释这种现象?在此,试从分析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居民消费之间关系入手,剖析现阶段我国居民消费需求不旺与社会保障体系滞后之间的关系,揭示社会保障制度影响居民消费的机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社会保障体系与居民消费:历史的经验

(一)我国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但居民消费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却不断下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消费绝对水平不断增长,从1978年的184元上升到2007年的7081元,增长了近40倍;从相对水平考察,以1978年居民消费水平指数为100计算,2007年的消费水平指数则达到533.5,即使考虑到物价变动等因素,居民消费水平也增长了5倍以上。

但是,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却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1978~1987年的平均贡献率为68.1%,1988~1997年的平均贡献率为50.6%,1998~2007年的平均贡献率为48.1%。从阶段上看,贡献率的变化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9年到1985年,这个阶段的贡献率变化幅度不大,且处于高位运行,最高年份时贡献率达到93.4%,最低时也达到64.7%。第二阶段从1986年到1992年,1986年是发生显著变化的一年,贡献率从上年度的85.5%陡降到45%,之后,贡献率总体上逐步上升,到1992年时恢复到72.5%。第三阶段是从1993年到1999年,这个阶段的振动幅度比较大,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的差距超过40个百分点,其中1994年的贡献率跌落到历史上的最低值30.2%,虽然1996年恢复到60%,但1997年又跌落到37%,之后又逐步恢复到1999年的74.7%。第四阶段从1999年到2003年,这个阶段贡献率直线下降,从1999年的74.7%下跌到2003年的35.3%。第五阶段从2004年至今,贡献率下滑的趋势得到抑制,贡献率在40%的水平上低位、平稳运行。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与居民消费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之间呈正相关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经历从国家—单位保障制向国家—社会保障制的整体转型,并经历了不同发展阶段[1]。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转型的阶段划分与贡献率变化的阶段划分基本重合,这更加说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及其完善程度与贡献率的变化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在1986年之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是传统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家—单位保障制度[2]。在城市,劳动者享受退休待遇,劳动者及其家属享受劳保医疗或公费医疗,同时还普遍存在涉及养老、医疗、住房等领域的集体福利,因此城市居民尤其是城市劳动者的福利水平较高;在农村,农村合作医疗覆盖了绝大多数的农村居民,有效应对了疾病风险,“五保”供养制度解决了农村特殊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同时,由于当时农村家庭结构仍相对稳定,养老风险并不显著,农民没有太多的后顾之忧。总之,在1986年之前,虽然在经济领域已开始广泛的改革,但社会保障制度仍然维持着计划经济时期的模式,并表现为覆盖面广、保障项目全、保障水平高等特征。由于实行了这种全面的、高水平的国家保障制度,居民消费没有了后顾之忧,这个时期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一直保持在70%以上,成为拉动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动力。

1986年,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制度的四项规定,决定国营企业新招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务院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办法,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交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3],部分地区也开始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在这一年,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结构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劳动者开始需要为自己的养老、医疗缴费,一部分居民因为即期福利水平下降,未来生活的不确定性陡增而不敢消费;另一部分居民因为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定型,担心新的制度改革降低自身福利水平,也因此降低消费水平。相应地,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在1986年发生突降,从1985年的85.5%下降到45%。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86年)、《公费医疗管理办法》(1989年)、《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3年)、《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开始探索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居民对未来的预期逐步启稳,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从1989年开始回升,到1992年达到72.5%。

1993~1999年,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处于初创阶段,虽然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雏形初现,但社会保障制度内在的公平性要求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效率至上理念的冲突使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处于不稳定和低效的状态。以养老保险制度为例,1995年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了两种试点方案供各地选择,直接导致了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制度的混乱,虽然在1997年及时出台了关于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但在缴费、基金管理与运营、财务模式以及养老金计发方式等关键环节仍未定型。同样,在医疗保险领域,虽然各地的试点如火如荼,但医疗保险制度框架亦未形成。在这个时期,一方面,人们对各项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充满期待;另一方面,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框架尚未形成,制度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同人对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预期不同,消费行为存在时间、空间和个体间的较大差异,并进而体现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进入21世纪后,人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急剧增加,其主要原因包括:第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同时计划生育政策对家庭结构的影响开始显现,家庭的养老功能开始下降,人们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增加。第二,受20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国内出现大量的下岗失业工人,因此对社会保障制度产生强烈需求。但是,这个阶段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和体系完善仍处于试点阶段:在城镇,2000年国务院发布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通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时间不长,保障标准较低,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养老保险仍没有解决“混账运行”的根本问题,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也未有实质性突破。在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都完全处于制度缺失状态。因此,无论在城镇还是在农村,正在形成中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都无法充分满足城乡居民快速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居民的生活风险无法得到有效缓解,并因此产生提高储蓄率、降低当期消费倾向,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因此从2000年的65.1%持续、大幅下降到2003年的35.3%。

2003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入快车道。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五)》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同年,国务院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2007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式建立。截至2009年5月底,全国农村低保对象达4456万人。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也正式启动,目前覆盖人群已经过亿。2008年,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正式出台。经过这些年的努力,我国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已经在制度上覆盖全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日臻成熟,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即将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即将展开。虽然制度水平仍待提高,制度的有效性仍待增强,但绝大部分城乡居民的生存风险、老年风险和疾病风险已经有相应的正式制度予以应对,居民的后顾之忧被大大缓解,人们也因此敢于增加即期消费,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因此止跌回稳。

历史经验充分说明,当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步伐较快时,居民无后顾之忧,消费对经济拉动的贡献较大;当社会保障制度无法有效化解居民所面临的风险时,人们就会降低即期消费,消费支出对经济拉动的贡献也因此较小。所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提振居民信心、拉动消费并进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我国居民消费不旺的原因分析:社会保障影响居民消费的内在机制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家采取了以扩大内需为主要方式的经济增长策略,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消费的措施,效果亦逐步显现。但是,我国居民总体消费需求仍然不旺,消费者信心指数从2008年1月的95.6下降到2009年5月的86.7①。具体分析我国居民消费支出的结构,可以发现我国居民消费存在较严重的结构性失衡现象。这种结构性失衡表现为群体间、城乡间、区域间以及消费内容之间的失衡。而这些失衡又与现阶段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有着直接的关系,在此,详细分析我国居民消费结构特征与相应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关系,并剖析社会保障制度影响居民消费的内在机制。

(一)居民消费的群体间失衡与社会救助标准过低

我国居民消费结构存在群体间失衡,大量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潜力未被充分挖掘,这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水平较低直接相关。从静态看,低收入群体的绝对消费水平偏低。在城镇,2007年最低收入户的家庭人均消费支出是平均水平的40%,困难户家庭人均消费支出水平仅是平均水平的34%。从动态看,中低收入群体消费支出的增长率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统计资料显示,从2003年到2007年,城镇地区最高收入户的人均消费增长了1.61倍,但最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增长了1.57倍,其中贫困户只有1.54倍。2003~2007年,困难户人均消费支出水平与平均水平的比例稳定在34%,而同期,中高收入户人均消费支出水平与平均水平的比例从148%上升到153%。虽然高收入群体消费总额大于中低收入群体,但中低收入群体的边际消费倾向远大于高收入群体,尤其是贫困人群,他们会在第一时间将收入转化为消费,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能够更好地发挥拉动消费的作用。

表1(见下页)显示了2004~2008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人均补差额占全国平均低保标准的比例,该比例不断上升,这意味社会救助金越来越成为贫困人群最主要的收入来源,社会救助金的水平也因此直接影响贫困群体的消费水平。统计资料显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从2004年的20%下降到2008年的16%②。农村的情况也是如此,1978年农村扶贫线占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比例为75%,而这个比例到2008年降低到了17%③。进一步考虑物价因素,由于食品价格指数增幅高于整体物价指数,随整体物价指数变动的扶贫标准对于贫困者而言,其实际购买力反而是下降的(杨立雄,2009)。由此可见,无论从绝对额上看,还是从购买力方面看,我国城乡居民的社会救助水平都过低,低收入群体的消费潜力未被充分挖掘。

(二)居民消费的城乡间失衡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滞后

我国居民消费结构存在城乡间失衡,农村居民消费潜力未被充分挖掘,这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滞后直接相关。表2显示了2003~2007年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的变化情况。可以发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占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一直维持在30%左右。同时,农村居民绝对消费水平较低。从1990年到2008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增长了6.8倍,而人均消费性支出增长了6.2倍,消费增速不及收入增速。

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低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失、保障标准偏低有着直接的关系。随着城镇化规模和速度的加快,农村家庭结构发生变化,传统养儿防老的方式陷入困境,但是,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处于地方试点阶段,并且由于缺乏政府资金的投入而无法有效维持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制度的缺失使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因此增加。同时,农村社会保障标准偏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致维持在70元左右,有些县的低保对象每月只能得到十几元甚至几元钱的补助,难以维持农民的基本生活(王延中,2009)。再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为例,2008年全国新农合基金支出662亿元,补偿支出受益5.85亿次,平均每次补偿支出为113元,而农村居民用于医疗保健上的现金支出在2007年为210.24元④,据此估算新农合的报销率在40%以下,农民医疗费用支出的压力仍然较大。然而,随着2004年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2007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正式建立,农村居民的医疗风险有了制度性的应对机制,农村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有所提高,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占其纯收入的比例就从2003年的74%上升到2007年的77.9%⑤。由此可见,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长期滞后,保障标准低,因此我国农村居民消费的绝对水平较低,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既可以有效免除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提高居民即期消费水平,又能提高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三)居民消费的地区间失衡与社会保障的地区分割

我国居民消费结构存在地区间失衡,中西部地区居民消费潜力未被充分挖掘,这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地区分割直接相关。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平均水平为9997元,但仅有7个省份高于全国水平,而其他省份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充分说明消费的增长主要来自于少数经济发达省份。从区域上看,东部地区人均全年消费支出为11270元,中西部地区为8261元,相差超过3000元,其中,上海市人均消费水平最高,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72倍,青海省人均消费水平最低,为全国水平的75%。由此可见,我国居民消费水平的地区间差异程度偏大。由于商品市场的存在,地区之间商品价格差异程度有限,消费支出水平的差异并不是主要由商品价格导致的,而与居民即期收入水平以及社会保障水平有关。

我国现行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水平都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2007年12月,在全国36个中心城市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的城市是深圳,为361元,最低的是乌鲁木齐,只有156元(王延中,2009)。社会救助制度是为了帮助人们摆脱生存危机,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制度安排,虽然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有所差异,但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支出水平不应当有如此大的差异。再以养老保险为例,由于养老保险金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挂钩,因此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在养老保险金中得以保留。同时,由于养老金还与个人缴费工资水平挂钩,因此与欠发达地区相比,经济发达地区劳动者的收入来源更多,实际收入差距大于名义收入差距,地区之间的养老保险金差异也因此增大,2006年上海的养老金水平已超过1000元,但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则不足5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劳动者的预期养老金水平较低,只能通过减少即期消费来确保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四)居民消费内容失衡与社会福利服务的缺失

我国居民消费的内容也同样存在失衡现象,服务型消费支出偏低,这与我国社会福利服务供给的缺失直接相关。我国城乡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偏高,2007年,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6.3%,农村居民为43.1%,城乡居民用于购买服务的消费支出偏低。由于在我国目前的统计指标体系下,没有准确反映用于购买服务的支出,因此用城镇居民用于教育、文化、娱乐方面的支出代表城乡居民的服务型消费支出。2007年,城镇居民用于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方面的支出为1329元,仅占总消费支出的13.3%,农村居民用于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方面的支出为306元,占生活消费总支出的9.48%⑥。

表3显示了2003~2007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用于教育文化娱乐方面的支出占总支出比例的变化情况。由此可以发现,无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不仅用于福利服务的支出绝对额较少,其占总消费支出的比例也在不断下降,这说明居民用于购买福利服务支出的增长率低于居民总体消费支出的增长率。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两个:第一,由国家直接提供的福利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福利服务产生了“去商品化”,居民可以无偿享用国家或其他机构提供的福利服务。第二,福利服务的供给严重不足,无法有效满足城乡居民对福利服务的需求。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处于经济保障为主体的阶段,并没有直接提供大量的福利服务。因此,经济保障无法直接转化为服务保障。例如,虽然养老金水平不断增长,但高质量的养老服务供给不足;虽然医疗保障的报销水平不断提高,但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供给不足。因此,现阶段我国居民福利服务消费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福利服务供给不足。

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居民消费结构特征与相应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关系,可以揭示出社会保障制度影响居民消费,并进而影响经济增长的内在逻辑和机制,充分说明了现阶段我国居民消费需求不旺的根本原因是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无法有效地满足人们的社会保障需求。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启动居民消费的具体政策建议

目前,扩大内需是确保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提振国民消费信心、启动内需的根本所在。

(一)提高救助标准,完善救助体系,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潜力

一方面,应当大幅度提高我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通过建立市场评估体系、市场预警机制和临时救助制度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科学浮动机制[4]。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尤其是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动情况相联系,使低收入群体能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尚不健全,各项救助制度较为滞后,尤其是医疗救助体系尚难以有效地缓解低收入群体的医疗风险。因此,在提高救助标准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救助体系,尤其是加快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制度的建设,维持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

(二)扩大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免除城乡居民后顾之忧,提振其消费信心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但这些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有限,保障水平也不高。以养老保障制度为例,目前仍有70%以上的公民没有被覆盖,养老金的实际替代率不足50%。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亦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个人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也接近50%,“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仍较为突出。失业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也未能全面覆盖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高风险人群。针对这种现状,应当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同时通过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养老金水平[5]。二是提高新型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的政府补贴,建立参保的经济激励机制,加快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提高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减轻居民医疗负担。三是尽快将灵活就业群体和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有效免除其后顾主忧,从而达到提升其消费信心的作用。

(三)优先建立和完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开拓广大的农村消费市场

我国农村居民规模大,具有很强的消费潜力,然而,只有建立了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有效免除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使农村居民的消费潜力转化为现实。具体而言,应当大幅度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生活基本保障制度,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相挂钩。同时,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府补贴比例和报销比例,免除农民的疾病风险。此外,应逐步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促进新农保尽快实现制度定型,使农民的收入增长能够迅速转化为消费的增长。

(四)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缩小社会保障待遇的地区间差别,提高居民整体消费能力

我国居民消费水平的地区差异明显,这与不同地区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差距有直接关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地区分割现象严重,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都较低,既无法有效地分散风险,又导致了不同地区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差距。针对这种状况,在总体财力有限情况下,应优先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提升这些地区居民的消费信心和能力,同时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逐步提高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待遇标准,提升居民的整体消费能力。具体而言,应建立全国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以便尽快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养老保险应毕其功于一役,一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部分的全国统筹[8]。医疗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实现地市级统筹。

(五)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事业,引导居民进行服务消费

我国城乡居民的消费结构偏向于实物消费,服务消费相对不足。国家应当大力发展居家照料、社区看护、护理服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事业,鼓励各种类型组织参与社会服务,不断提高社会服务质量,引导居民进行服务消费。一方面,加强对专业福利服务提供者的培训,尤其应当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既提高福利服务水平,解决就业问题,也有利于城镇化的有序推进。另一方面,应当采取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福利服务行业,营造良性的竞争机制,降低福利服务价格,提升福利服务质量,促进服务消费。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提供的“消费者信心指数”http://www.stats.gov.cn/tjsj/jdsj/t20090722402573841.htm.

②根据历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和《中国统计年鉴》计算所得。

③根据《中国统计年鉴》计算所得。

④数据来源于《2009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

⑤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计算所得。

⑥数据来源于《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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