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科药物临床试验的发展历史及现状探讨论文_李长秀,陶容妹,冼增炎

儿科药物临床试验的发展历史及现状探讨论文_李长秀,陶容妹,冼增炎

李长秀 陶容妹 冼增炎

(湛江市妇幼保健院 广东湛江 524038)

【摘要】 目前临床医学试验中一般选用的是成人药物,但是在治疗的过程中,由于成人与儿童在生理功能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进而导致在用药方面也必须不同,因此选择成人药物来做临床试验根本达不到预期治疗儿科疾病的目的,反而可能会给儿童造成安全隐患。下面本文将探讨的是儿科药物临床试验的发展历史及现状,进而有效地促进儿科治疗水平的提升。

【关键词】儿科药物 临床试验 发展 现状

【中图分类号】R9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4)04-0050-02

前言:长期以来临床上被使用于临床上的儿科治疗药物只有极少部分经过了药物临床试验,大多参照的是成人的用药方法。基于临床用药时,儿童与成人之间由于机体、组织功能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等原因。这样就使一部分适用于成人的药物不一定适用于儿童,容易造成儿童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等症状,并且还增加了用药危险性。由此可见,成人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成果不适于儿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而开展儿科药物临床试验对儿科患者的治疗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各国儿科药物临床试验的发展

1.1.我国儿科药物临床试验的发展 从上个世纪开始,我国开始研究儿科临床药理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了对儿科治疗药物的检测、药代动力学、药物临床试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药物经济学以及药物遗传学等。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着手于儿科药物的临床试验,与其它国家相比要晚一些。而儿科癫痫治疗药物是第一种被用于临床试验的,所采用的方法是双盲交叉对照设计评价。但是在以后的近十年左右时间内就再未出现过其它的具有政策规范以及法规的儿科药物临床试验。一直发展到二十一世纪初期,我国相关的管理部门才颁布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其中对儿科药物临床试验的对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且必须是在儿童和监护人知情、同意并签订相关文件的情况下才能开展实施。其前提条件是儿科药物试验机构必须是在经过认证的条件下。从2004年开始,我国已经有23家试验机构陆续经过认证,并获得了儿科药物临床试验资格,所包含的内容有儿科内分泌、儿科感染、中医儿科以及儿科呼吸等十多项儿科临床专业研究。

1.2.美国儿科药物临床试验的发展 美国针对儿科临床药物的试验要比我国略早一些,它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将儿科用药信息也列为了处方药物说明之一,并要求各个药品生产商将原有各种药物的潜在不良反应以及药物各方面的信息递交,并建立了儿童健康和人类发展部、儿科药理研究单位协作网、国立健康研究院以及儿科委员分会等机构。第一批协作网主要由6家儿童专科医院构成,发展到上个世纪末,已经达到了13家,进而促进了儿科的规范用药。于1997年的11月颁发了FDA现代法案,它将儿科用药的信息以及常用药物加以列入,并在后一年的3月,制定了儿科用药优先目录,列入了常用药物目录。此目录于2002年成为了美国最佳药品用于儿童法案,并要求由NIH对目录每年进行更新。并且,还大力支持制药企业也开展儿科药物临床试验,对于提供儿科用药信息的药物予以延长6个月的专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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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欧洲儿科药物临床试验的发展 欧盟于2007年开始执行儿童用药监督管理条例正式生效,它促使更多儿童用药种类以及信息的提供,与此同时,儿童用药的研究质量也得以提升,并在18个月后成为了正式的法律。儿童用药监督管理条例所包含的内容主要由有以下几个方面:(1)以儿科药物以及儿童作为研究的对象开展儿科药物临床试验,对于提供儿科用药信息的药物予以延长6个月的专利期,对于治疗罕见疾病的药物可以予以延长两年的专利期;(2)成立了欧洲欧洲药品局儿科委员会;(3)资助已经失去专利保护产品的儿科用药研究;(4)将儿科临床试验的部分数据信息向大众公布;(5)对于儿童用药必须在包装上加以标识。并在2008年7月26日规定,所有儿童新药物的申请必须有PIP,在2009.1.26日又再次作出新的规定,要求儿科药物新的适应证申请也必须有PIP。并且还颁布了儿童临床试验的伦理标准来保障临床试验患儿的权益,并对实验的进展以及成果的好坏进行公布,进而有效地避免重复性的研究,造成资源与实践的浪费。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其开展的临床试验标准应该高于欧盟国家,并结合自身的国情,进而满足国家的公共卫生需求。

二、儿科药物临床试验的现状

儿科临床试验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在世界各国得以迅速的开展,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占到了临床试验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但是就欧洲学者发表的相关报道而言,其针对的目标主要是欧洲儿童群体,与我国儿童所患疾病类型、用药的类型以及治疗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并且欧洲学者临床试验的疾病类型主要以负担重的疾病为主,如儿童哮喘、急性中耳炎以及小儿呼吸道感染等,而忽略了伦理审查以及知情同意等情况。发展到近年来,欧洲临床药物试验几乎一半以上是没有得到儿童临床研究许可的。而对于我国儿科临床药物的发展而言,所涉及的儿科疾病类型以及临床试验的数量均未形成一定的规模,相较之下,研究甚少,目前仍未能够完成全面的研究和统计工作。但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在儿科肿瘤的治疗过程中,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使参与临床试验的人数逐渐呈上升的趋势,为治疗方案的改进和完善起到了很好地促进作用,有效地降低了临床上恶性肿瘤患儿的死亡率,将患儿的生存率整体提升了5年以上。由此可见,儿科药物实验的治疗效果要明显的优于一般的临床治疗效果。儿科药物临床实验的开展,离不开相关的监管措施。目前我国对儿科药物临床试验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资格认定的检查,即由卫生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对申请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医疗机构的硬件设施条件、管理能力、研究人员的水平以及操作规范等进行综合性评估;再者就是日常的监督检查,所指的是相关单位对管辖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进行药品检查;再次就是对资格的认定复核检查,主要是针对开展儿科临床药物试验满三年以上的医疗机构进行的。所采用的模式为种类检查与机构检查相结合;检测的主要内容为药物GCP,还有就是对药物的有因检查,主要是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中发生问题的儿科药物产生的原因进行检查;最后就是对药品注册现场的核查,即对儿科临床药物试验成果进行实地取证,保证其真实性。

三、分析儿科药物临床试验的风险与利益

在赫尔辛基宣言中将临床治疗研究中的对照组干预措施作为了最佳治疗方案,而作为试验组的干预措施,要有一定的数据作支撑,并且治疗优于对照组的干预措施。在经过了大量的药物临床试验之后,试验成果很好地促进了临床一般治疗效果的提升,并在后期加强对患儿的随访。经过大量的实践证明,将儿科药物临床试验与临床治疗方案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所达到的治疗效果会更显著。并且接受临床药物试验的患儿的死亡率、并发症产生率与普通临床治疗的相比,得到了明显的降低。但是,接受试验患儿的不可预知的风险系数要比普通临床治疗的要高一些。当治疗方案不当,就会延误患儿的治疗,严重的甚至影响患儿的生长发育,再加上患儿在心理承受压力方面的不足,也会影响儿科药物临床试验的开展。

再者就是,在我国接受临床儿科药物实验患儿的家属会从中得到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但是对于经济补偿的理解也会因为认知的不同,或赔偿、或感谢亦或是劳动赔偿等,进而影响患儿及其家属对参与试验的选择。这种补偿方法在欧洲国家是被禁止的,而在美国确实被许可的,其前提必须是在治疗结束之后,并且补偿的金额由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

结语 由于我国开展儿科药物临床试验的时间较晚,使在相关的规范与法律法规方面还不健全,进而限制和约束了儿科药物临床试验的开展进度。但是随着各种法规的颁布,如国际公约等,使我国儿科药物临床试验的参与者、研究的疾病类型以及研究的质量均呈逐渐上升的趋势。目前儿科药物临床试验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需要广大医学工作者共同参与研究,同时也需要部分患儿自愿的参与到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这样才能促进儿科药物治疗方案的不断改进和完善,进而为儿科的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更多的参考依据,并有效地提升儿科疾病的临床治疗效果。

参考文献

[1] 王丽.儿科临床药理学亟待发展[J].儿科药学杂志,2008,14(3):1-3.

[2] 吴晔,王丽.我国儿科临床药理学研究的历史和现状[J].儿科药学杂志, 2009,15(4):7-8.

[3] 李智平.重视儿科的药物临床试验[J].儿科药学杂志,2009,15(4):4-6.

论文作者:李长秀,陶容妹,冼增炎

论文发表刊物:《医药前沿》2014年第4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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