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犯罪及其责任

国际犯罪及其责任

赵娜[1]2007年在《论国际犯罪刑事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现代国际法的新分支中,以规定国际犯罪及其责任为主要目的的国际刑法的产生反映了国际社会在防止和惩治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严重国际犯罪方面取得的共识。传统上的犯罪和刑事责任的问题并不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国际犯罪及其责任在国际法中的出现是国际社会对长期以来给全人类带来深重灾难的国际犯罪这一客观现象进行理性思考的结果,体现了人类文明和国际法的进步。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对国际犯罪的概念、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概念、个人的国际犯罪及其责任和国家的国际犯罪及其责任等问题进行探讨。这一制度旨在防止和惩治国家和个人实施的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行为,因此,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及保障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己具有重要的意义。

郑昆白[2]2005年在《论确认和追究国家国际犯罪责任制度的可能性》文中提出由平等主体组成的国际社会和以国家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国际法并非不能产生确认国家的国际犯罪及其责任的制度,我们应该从国际法的角度理解国家的国际犯罪及其责任制度,在研究国家的国际犯罪责任时,注意区分国家的国际犯罪责任与国际侵权行为责任异同。

马呈元[3]2001年在《国际犯罪及其责任》文中研究说明国际犯罪及其责任制度是作为国际法新分支的国际刑法的主要内容之一。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现代国际法的进步。到目前为止,国际犯罪及其责任的制度仍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的阶段,有些问题,特别是关于国家的国际犯罪及其责任的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尚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分五章对国际犯罪的概念、国际犯罪及其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个人的国际犯罪及其责任和国家的国际犯罪及其责任等问题进行探讨。 传统上,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制度并不属于国际法的内容,但是,随着国际犯罪的日益猖獗,国际社会逐步认识到在打击国际犯罪方面进行有效合作的重要性,因此,国际犯罪及其责任问题被纳入了国际法调整的范围。不过,虽然国际犯罪已经是现代国际社会的客观现象,但对于国际犯罪的定义,各国学者的观点并不统一,而且除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一读通过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中曾经对国家的国际罪行下过一个明确的定义之外,现行国际公约中尚不存在有关国际犯罪的一般定义。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国际犯罪是指国际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利益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无论个人还是国家的国际犯罪,均需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要素。此外,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之间存在基本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之上的,国际犯罪及其责任制度也不例外。对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国际人权的保护、《联合国宪章》、国际强行法(jus cogens)、对国际社会所负的义务(obligation erga omnes)构成了国际犯罪及其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正是在此基础上,包括国家的国际犯罪及其责任的国际犯罪和责任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在国际法的发展中,个人的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首先确立了起来。在传统国际法时期,海盗和贩卖奴隶的行为就已经被认为是各国有权管辖的犯罪。两次世界大战以后,包括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内的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也被作为国际犯罪和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他们实施的侵略罪、战争罪、反人道罪、灭绝种族罪等被公认为违反国际法的犯罪。同时,合法性原则,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上级责任原则和国际犯罪非政治化原则等一系列与个人国际刑事责任有关的原则充分确立了起来。代表国家行事的人所犯的国际罪行不再被看作国家行为而享有外国法院和国际法庭的管辖豁免,这无疑是现代国家豁免制度的进步,对“皮诺切特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这种进步。此外,与国内刑法一样,在特定情况下,个人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可以排除。 与个人的国际犯罪和刑事责任制度相比,国家的国际犯罪及其责任制度在现代国际法中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国家为其国际不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是国际法上确立已久的 、;LI,。。epe+-。tyfwtt--’WePWt,。,{/,\fllpe。。一项制度,但是,对于这种国际不法行为是否包括国家的国际犯罪行为,以及国家是否要为其国际犯罪行为承担不同于一般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责任问题,国际法律文件长期以来缺乏明确的规定。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对国家责任问题进行的编纂工作中,首次将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划分为国际侵权行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并对国家的国际罪行作出了明确的定义:“一国所违背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恨卞利益至关紧要,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时,因此而产生的国际不法行为均成国际罪行/’根据国际法委员会一读通过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第19条,侵略、以武力建立和维持殖民统治、实行奴隶制度、种族隔离和灭绝种族,以及大规模破坏自然环境等行为构成国家的国际罪行。虽然国际公法学者和各国政府对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国际罪行的概念存在严重的意见分歧,国家的国际罪行及其责任在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同家责任的编纂中的最终地位也尚未确定,但是,国家国际罪行概念的提出在国际法的发展中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与国内法中的法人一样,国家作为国际法上的法人,具有自己的行为和意志,国家不仅有犯罪意图,而且有犯罪能力,并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施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侵犯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国际犯罪,国际关系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否认国家国际犯罪的存在不符合国际社会的实际情况。在国际法中确立国家的国际犯罪及其责任制度是实现国际社会正义,促使犯有此等罪行的国家进行改造和防止犯罪再度发生的需要。那种认为现行国际社会的结构和国际法的发展阶段不可能产生国家国际犯罪及其责任制度的观点缺乏充分的科学根据。国际社会主要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法主要是凋整1司家关系的法律,但是,在国际法中同样可能产生确认国家的国际犯罪,并对这种犯罪进行制哉的制度.国家主权决不能成为国家从事犯罪活动而免予承担责任的理由。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应该为其国际犯罪承担责任,这种责

蒋华[4]2005年在《国家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家是国际法上的主体,已是国际社会的一致理解。但是,国家的国际犯罪刑事责任问题在理论上却存在着重大分歧,国际司法实践中亦未置可否。本文以罪责关系、犯罪构成、刑事责任以及法治理性等基本理论为立论根据,对国家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能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其刑事责任如何具体实现等问题进行了充分地分析和论证,从而得出:国家作为一个由自然人组成的人格化的社会有机体,具有自己独立的意识与意志,能够作出犯罪行为,应当并能够承担由其国际犯罪行为引起的刑事责任,国家刑事责任的存在在理论上具有充分合理的根据。因此,我们应当更新传统的观念,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对国家的刑事责任进行国际刑事立法,并实际追究犯罪国家的刑事责任,以从根本上遏制国家的国际犯罪。 本文在结构体系上分为如下五个部分: 引言部分简单叙述了研究国家刑事责任问题的重要意义。 第一章对国家刑事责任问题理论分歧中的各种观点及其理由进行了概括与归纳。 第二章从国际法上的有关规定与国际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国家刑事责任问题的国际法实践进行了叙述。 第叁章从罪责关系论、犯罪构成论、责任论以及法治理性四个方面,对国家刑事责任存在的合理根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论证。 第四章从国家刑事责任的立法确认与实现途径两个层面,对实现国家刑事责任的具体操作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李倩[5]2011年在《国家的国际犯罪责任问题探析》文中认为对于国家的国际犯罪及责任的争议一直不断。事实上,确立国家的国际犯罪责任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依据。国家的国际犯罪责任可以通过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限制国家主权、国际制裁、惩罚性损害赔偿等方式得以实现。尽管目前并没有相关国际公约或条约对国家的国际犯罪及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但国家的国际犯罪却是客观存在的。在重视强行法和国际习惯法作为渊源的、并且处于不断发展中的国际刑法领域,这种理论探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王华[6]2003年在《国际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国际法律责任问题一直是国际法学界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国学者对国际法主体违背国际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由于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超越国家的司法机构,不能直接对违背国际义务的国际法主体采取直接的法律制裁措施,所以,在国际法学界一直存在的一种观点就是国际法主体因不履行国际义务应承担的只是一种道义责任,或者只是一种政治责任,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另一种观点,就是国际法主体因此应承担的是一种法律责任,多年来一直没有定论。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即在跨界损害中国际法主体应承担何种责任,这是国际法学者所面临的一个新问题。 本文从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出发,结合实践,就国际法主体因违反国际法律规定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问题进行阐述。本文主要是对国际不当行为、国际犯罪以及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中的国际法主体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进行剖析,具体分析国际法主体在国际不法行为中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进行认定,同时也对国际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以及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进行了阐述,希望能对其他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时有所帮助。

郝兵[7]2008年在《若干海上国际犯罪及其立法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海上国际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国际海洋法规则和惯例,而且严重影响海上运输业务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对海上公共秩序构成极大的威胁。然而,现有国际公约的规定相对滞后,国际司法合作举步维艰,因此,研究新形势下的海上国际犯罪,完善公约规定,加强国际合作,将海上国际犯罪国内立法,对于有效打击和惩治这类犯罪,维持海上航行的正常秩序,保障海上活动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犯罪的概念入手,在探讨了国际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明晰了海上国际犯罪的概念和范围,重点研究海盗罪、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罪、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和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就海上国际犯罪相关国际立法和国际司法实践的现状进行评析,提出了修改国际立法和完善国际司法合作的建议;针对我国海上国际犯罪立法现状的不足,在评析区际和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提出了我国增设海上国际犯罪的立法建议。

刘霞[8]2008年在《国家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家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属于国际刑法方面的理论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国内外主要存在四种不同的主张:反对国家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观点:支持国家可以实施国际犯罪但反对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明确支持与主张国家刑事责任的观点;审慎对待国家的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观点。虽然,目前国际法规范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犯罪,国际社会对于国家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承认仍有疑虑,但是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探讨国家犯罪问题。对于国家犯罪我们应当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上去理解,国家具有构成国际犯罪的可能性或或然性。因此,我们认为国家能够成为国际犯罪主体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国家作为具有自由意识和行为能力的抽象实体,国家机关、或经国家授权的个人、组织,以国家名义做出的行为是可归责于国家的国家行为,如果其行为侵害国际社会根本利益、共同利益或其他国际法主体合法利益,就构成国家犯罪,就必然会产生国家犯罪的刑事责任。基于国家主体的特殊性,国家犯罪构成及其构成要件有其独特的含义和特点。在国家承担刑事责任方面,传统的刑罚方式遭到质疑。随着对刑罚本质的认识的深入,传统的刑罚不再是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唯一形式,对犯罪国家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则应运而生。对于维护国际正义和秩序,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因此,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可以包括:终止国际犯罪行为;赔礼道歉并保证不再重犯;损害赔偿;罚金、没收非法所得;武力制裁;剥夺政治、经济权利;限制主权等。

安曦萌[9]2008年在《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主体研究》文中指出为了预防与惩治国际犯罪,国际社会通过了大量惩治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加强了打击国际犯罪的国际立法,并通过多次国际审判实践,推动着国际社会同国际犯罪的斗争。但是,由于世界各国在诸多因素方面的差异,以及国家间体系自身的局限性,国家社会在达成协调一致刑事法律规范的道路上艰难前进。关于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主体问题,在国际刑法中处于十分基础的地位,但却至今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其中涉及众多繁杂的问题,不仅造成具体规则的模糊,甚至连主体的范围本身至今都没有定论。因此,本文试图在界定主体范围的基础上,对各主体刑事责任进行分析,提出了一种可能的划分方案。论文共计五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首先以国际犯罪的讨论为出发点,在准确把握国际犯罪化进程及其特点的基础上,通过对国际犯罪的判定要素及其价值等级的划分,描摹国际犯罪整体的面貌。接着,在界定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这一术语的基础上,对国际犯罪刑事责任主体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最后,列举了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主体的实务范围,为之后的分论奠定基础。第二章分析了个人作为国际犯罪刑事责任主体的问题。论文首先对个人主体地位的形成与发展进行了梳理,论述了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和主要条件。鉴于个人的主体地位已经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承认,国际刑法也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理论体系,论文着力于概括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若干原则,并对排除个人刑事责任的理由进行了归纳。第叁章是对组织和团体的主体地位进行讨论。论文肯定了组织和团体在国际犯罪中的主体地位,并对其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进行了分析。然后,列举了组织和团体作为主体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作为确立主体地位的支撑。最后,对组织和团体的刑事责任,分别从责任特点和责任模式的角度进行了说明。第四章涉及两个相似的主体:国家和亚国家集团。就国家而言,本身也是一个争议激烈的主体。论文以国家及其责任、国家犯罪的罪过形式、国家承担责任的方式为逻辑思路作了支持国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的阐释。而亚国家集团的讨论,则是在明确含义的基础上,对亚国家集团的犯罪主体化、分类及其地位的思考和总结。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主体是国际刑法领域内的一个基本命题,是预防和惩治国际犯罪所必需解决的首要条件。由于国际刑法特殊的成长环境,对国际犯罪刑事责任主体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本文正是对这一问题的解答所做出的尝试。然而,由于本文个人理论水平有限,本人的研究尚嫌肤浅,如有不妥之处,恳请各方学者予以斧正。

钱晓萍[10]2011年在《“政府犯罪”对“国家犯罪”的替代性研究——国际刑法框架内基于理论和实例的结论》文中研究指明在国际法层面,政府行为通常归于国家行为,所以政府犯罪被视为国家犯罪。然而国家犯罪较普通国际犯罪有更严格的判断标准,只有基于政府行为或在政府渎职的情势下才能实现;反之政府犯罪可能因政府行为违反法律,严重伤害本国人民和国家的利益,而超越国家犯罪,独立存在;所以"政府犯罪"包含"国家犯罪"。理论论证和实例研究证明:在现有的国际刑事责任体系中,"政府犯罪"概念有可能在法理和实践层面替代"国家犯罪"概念。

参考文献:

[1]. 论国际犯罪刑事责任[D]. 赵娜.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2]. 论确认和追究国家国际犯罪责任制度的可能性[J]. 郑昆白.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5

[3]. 国际犯罪及其责任[D]. 马呈元.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4]. 国家刑事责任问题研究[D]. 蒋华. 四川大学. 2005

[5]. 国家的国际犯罪责任问题探析[J]. 李倩. 国际关系学院学报. 2011

[6]. 国际法律责任问题研究[D]. 王华. 大连海事大学. 2003

[7]. 若干海上国际犯罪及其立法问题研究[D]. 郝兵.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8]. 国家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研究[D]. 刘霞. 湖南师范大学. 2008

[9]. 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主体研究[D]. 安曦萌. 复旦大学. 2008

[10]. “政府犯罪”对“国家犯罪”的替代性研究——国际刑法框架内基于理论和实例的结论[J]. 钱晓萍.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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