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与对策_农业论文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与对策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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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专门从事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按社会化生产分工协作的要求组成的服务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建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本文拟针对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就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及对策等作一探讨。

一、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现状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农村改革以前已有一定的基础,经过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但总的来看,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服务组织机构不健全

从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设立的手段来看,基本有两类:

一是以行政手段设立的服务组织,这是当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包括:(1)国家为管理农业而设置的农业各专业技术经济部门及其在乡镇的分支机构,包括农技站、林业站、农机站、水利站、植保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气象站、经营管理站等,这类机构从性质上说是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组织,同时也行使着国家管理农业的行政职能。(2)以合作制为基础建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等。这类服务组织从性质上讲是农业生产者在自愿互利基础上组成的互助合作自我服务的组织,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实际运行中基本演变成了国家管理农业的职能部门。这两种服务组织由于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设立,形成了组织松散、各自为政的状况,加上这些组织机构中的技术人员不足,素质较低,许多服务机构形同虚设,很难形成有效的服务机制。

二是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及市场经济的要求形成的各种合作互助性质的服务组织。主要包括:(1)村级经济服务组织。村级服务组织一般是由原来的生产队或生产大队为基础而兴办的综合服务组织或专业队,主要围绕农业生产开展统一机耕、排灌、植保、收割、运输等内容的服务。(2)农民专业协会。这种服务组织是农业生产者自发形成的互助合作的群众性组织。其服务内容一般着眼于农业生产的某一环节或某种产品的生产,如各地出现的“西瓜种植协会”、“蔬菜销售合作社”等。(3)“公司+农户”模式的服务形式。这种形式是公司(或工厂)作为经济实体通过对农户的生产过程进行技术指导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待农产品收获后负责统一购销,从而达到公司与农户双方获利的目的。这里,公司与农户的联系是在合作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的,公司在某种程度上担当服务组织的角色。(4)科研单位和大中专院校所属的服务组织。这种服务组织是指各级农业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深入农村,采用农业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指导等形式为农业生产单位及农民个人提供技术服务。以上几种服务组织的共同特点一般都是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形成的,服务方式灵活,服务内容具体,服务及时,但由于只就农业生产的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的生产进行服务,服务项目单一,服务组织与农业生产者的联合较为松散,服务组织的趋利性较强,很难形成一种较为稳固有效的服务组织体系。

(二)服务组织的运行机制不尽合理

由于我国的农业服务组织多以行政手段设立,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多数农业职能部门既有行政管理职能,又兼有服务职能,其运行机制也往往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国家鼓励有关经济技术部门、单位及技术人员兴办各种农业服务实体,客观上促进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的发展,但政府机关支持兴办的服务农业的经济实体普遍存在着政企不分,产权不明的问题。同时,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过份强调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致使许多服务组织的趋利性增强,而一些法律法规监督性措施不配套,对农业服务组织的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造成了许多服务组织在开展服务的过程中,利用手中的职权,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坑农”、“害农”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有利可图的服务项目一齐上马,微利或无利可图的服务项目无人问津,重复设置服务组织,分割严重,服务内容与农业生产的要求相脱节,重服务组织本身的利益轻服务对象的效益与社会效益,影响了服务体系整体服务功能的发挥。从服务形式上看,这类服务组织也多使用行政手段,农业生产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怎样生产,往往是靠行政命令,极易造成农业生产中的“一刀切”、“瞎指挥”,不能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三)服务功能不完善

具体表现在:一是偏重产中服务,而产前、产后服务较薄弱。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育和某些农副产品供求关系的变化,这种重生产轻经营、重产中轻产前产后的服务组织体系已不能适应现代农业生产的要求。

二是重物资供应服务,轻科技、信息服务。不少服务组织出于对本部门、本单位经济利益考虑的角度,只经营或者提供可以为本部门、本单位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农用生产资料的供应服务,而对那些可以为农业生产者带来较高经济效益但对服务组织微利或无利的技术措施推广应用及技术经济信息搜集发布等服务则很少提供或者干脆不提供。

三是重单项服务,而综合服务较差。另外,服务组织的资金不足,人员缺乏且流失现象较严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本思路

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总的目标是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提高农业经济效益。根据国际发达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运行机制、完善的服务功能及高效的服务质量等特点。

(一)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织机构,形成合理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体系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运行的载体。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基本结构是:以乡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经济服务组织为基础,国家设置的各专业技术经济部门为依托,农户自办或联办的服务组织为补充,各类服务组织按其职能明确分工、紧密协作形成共同为农业和农户服务的网络。

1.乡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经济服务组织。这类服务组织以设在乡镇驻地的集体所有制服务组织和由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演化而成的农村合作经济服务组织及由农业有关技术经济部门兴办的但已与原部门脱钩的经济实体组成,如乡镇的收购站、兽医站、植物医院、种子站、供销社、信用社等,是整个农业服务体系的中坚力量。其特点是服务范围广泛,服务对象具体,机制灵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服务方式以有偿服务为主。这类服务组织的服务功能可以通过其生产经营实现,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农用生产资料的供应、农副产品的收购加工、农用资金的筹集分配、农业技术措施示范等服务向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民传达国家有关农业的方针政策,推广先进农业技术措施,传递市场供求信息。

2.国家设置的各级专业技术经济部门。包括国家设置的县及县以上的各级各类农业职能服务部门及其在乡镇的各分支机构。这类机构既有行使国家管理农业的职能,又有为农业服务的职能。它们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体系的支柱,是其他服务组织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其特点是国家出资兴办,经营形式是国有国营或国有民营,服务方式应以无偿服务为主。这类服务组织的服务功能是全面的、综合的,可以利用政府的行政职能,制定相关的农业经济政策及提供公共配套服务。具体包括:(1)制订农产品购销及价格保护政策,农用生产资料的供应及价格优惠政策,财政支农资金及农业信贷政策等,引导农业生产者适应市场的要求,指导农业生产,并为农业生产提供资金、技术、保险等方面的综合服务。(2)组织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开展农业科学研究、农业教育及培训、农业技术的普及推广工作,形成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体系,通过科学研究探索农业发展的有用知识和信息,并将这些知识和信息尽快传递到农业生产者手中,使其由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3)利用其行政职能,定期搜集大量的市场经济信息,及时向农业生产者发布。

3.农户自办或联办的服务组织。这是指农户独自成立或农户之间或农户与其他经济组织联办的服务组织。它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体系的重要补充。这类服务组织的特点是服务方式灵活,服务内容直接具体,服务及时,与农户联系紧密,是农业服务组织中最灵活的组织形式。

(二)充实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容,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服务功能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就其本质而言,是随着农业社会化、专业化和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将传统上由农民直接承担的农业生产环节越来越多地从农业生产过程中分化出来,发展成为独立的新兴涉农经济部门或组织,并通过部门间的商品交换形成稳定的依赖关系。农业生产愈发展,农业的市场化程度愈高,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要求就愈高,其服务功能就愈完善。完善的服务体系和服务功能,是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的关键,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农用生产资料供应体系。主要是指以经营农用生产资料为主,为农业生产提供生产资料的服务组织。重点是在产前搞好良种、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饲料等农用生产资料的供应服务。

2.为直接农业生产过程服务的体系。主要是指在产中开展的农业技术推广、水土保持、植物保护、施肥灌溉、畜牧兽医、水产养殖等方面的服务。解决单个农业生产者需要解决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发挥社会分工协作的优势,提高整体社会经济效益。

3.农产品运销加工服务体系。主要是指产后开展的农产品的购销、加工、贮存、运输等方面的服务。农产品运销加工体系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引导农民如何进入市场的问题。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运销加工服务体系,不仅可以疏通农产品的流通渠道,而且可以通过开展农产品加工、贮存、运输活动,扩大农产品需求,促进农产品市场的发育,进而促进农业其他要素市场的发育,带动整个农业经济的发展。

4.公共农业服务体系。主要是指为农业生产者提供的科技教育服务、资金、保险及信息方面的服务。包括农业科技推广、普及培训、农用资金的筹集、农业生产保险、信息中介服务等。

(三)改进农业服务组织的运行机制,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运作方式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整体作用的发挥,除了要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完善的服务体系和服务功能外,还要在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将各类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有机联系起来。在西方国家,各种涉农经济技术部门或组织主要是通过合同购销、合作供销及农工商一体化等方式与农业生产者联系在一起的。在我国,对于国家设立的各农业专业技术经济部门提供的服务可主要采用无偿的服务形式,通过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农业生产,对于属于集体经济性质及合作经济性质的农业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可主要采用有偿服务的形式,并通过合同进行协调或实现农工商一体化或生产、运销、加工一条龙解决;对于农民自办或联办的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则可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国家制订相应的法规政策加以引导。

三、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的建设。改革管理体制,将各种农业行政管理的宏观调控职能适当集中,理顺各级各类服务部门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能范围,并从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增强其服务功能。鼓励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兴办服务实体,并使这些服务组织尽快与原部门脱钩,解决政企不分,产权不明的问题。要充实完善乡村集体经济服务组织,充实其服务内容,发挥其在服务体系中的骨干作用。要鼓励农民根据市场的需要,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各种类型的服务组织,鼓励大企业、大公司与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的横向联合,走贸工农、供产销一体化的道路。要培植和引导农民自发形成的民间服务组织,发挥其灵活多样的特点,作为整个服务体系的补充。

(二)制定和完善农业服务体系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其健康发展。完善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正常运行的根本保证。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规范服务组织的经营行为,防止借服务之名,向农民乱收费,甚至坑农、害农,增加农民的负担。要引导各级各类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合法经营,逐步形成自负盈亏,自我积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

(三)增加服务组织服务的信息、技术含量,充实服务内容,完善服务体系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要鼓励和引导服务组织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逐步将服务内容由过去的以提供农用生产资料服务为主,过渡到以提高农产品的运销加工等产后服务,进而在搞好物资、劳务、资金等服务的基础上,强化信息、技术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中的信息技术含量,是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保证。

(四)制定有关政策,对农业服务组织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农业属于弱质、低效率产业,农业资源配置的非农倾向较为严重。在农业市场化过程中,由于农业服务组织的服务范围较广,不仅涉及生产技术服务,同时也涉及农用生产资料、资金、农产品运销加工、技术信息等服务,虽然大多数农业服务组织实行有偿服务,但其中多数服务组织处于保本经营或微利经营的状态。因此,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是必要的。具体包括:(1)国家应逐步调整财政、信贷、税收政策,一方面通过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必要的财政投入和贷款优惠,另一方面对顺应农业政策、经营有一定困难或新开办服务组织的税金给予一定的减免,以促进其发展。(2)制定有关政策,充实农村基层服务组织,不断改善其基础设施和服务手段,并重点扶持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服务组织的建设,支持各级各类农业职能部门兴办实体,走产业化、企业化的道路。(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服务组织在注册登记及管理等方面应给予一定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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