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和预防犯罪(第二部分)_犯罪率论文

刑事司法和预防犯罪(第二部分)_犯罪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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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塑造、训练和考验

由于越来越注重人的塑造、训练和身心考验,成人或青少年矫正野练营方案得以迅猛增加。在这些项目中犯人感受到的经验被期盼从积极方向去改变他们,进而减少他们将来的犯罪活动。其中的改变机制可归结为各种因素,如自尊、与工作人员及同伴的联系增强等。带有惩罚性质的矫正野练营方案不仅会阻止参加者从事将来的犯罪活动,而且还可防止其他人从事犯罪。

(一)成人野练营。野练营监狱,有时也称震慑监禁、严格训练或强化监禁,是类似基本军事训练的矫正项目。最早于1983年出现在佐治亚州和俄克拉亥马州,后来被迅速推广到全国。

在早期,这些项目十分重视仪式、行为举止的军事训练方面。最近,这些情况已有了改变,在内容上包括了更多的矫治措施,降低了军事训练的重要地位。如同其他矫正项目,野练营项目之间也因作用对象、矫治内容、军事训练地位、释放后的辅导或监控等方面的不同而存在巨大的差异。迄今,大多数州的矫正局都开设了野练营,为青少年和监狱犯人开设的野练营的数目不断增加。然而,直到今天,还没有考察成年犯人野练营监狱有效性的随机设计的研究。大多数研究的科学性水平不够(3分)。一些研究使用统计控制技术去修正实验组和对照组原本存在的差异。一般来说,研究结果没有发现参加野练营项目的犯人与包括服监禁刑和缓刑在内的对照组犯人在重新犯罪率上存在显著差别。不过,结果显示,完成野练营项目的犯人的重新犯罪率要显著低于未完成的犯人的重新犯罪率。因此,尽管没有证据表明野练营确实改变了罪犯,但一些证据显示,野练营项目可用来“辨别”出那些在完成缓刑或假释上有困难的罪犯。也就是说,一直呆在野练营中并完成训练的罪犯比中途退出(不管自愿退出,还是因违纪被开除)的罪犯有更低的再犯率。在一个进一步考察项目间差异与重新犯罪率的探索性分析中,麦克肯杰等人发现,在那些实验组比对照组重新犯罪率要低的野练营项目之间具有一些共同性。具体来说,它们是:(1)每天至少有3个小时花在诸如治疗、咨询、戒毒等矫治活动上;(2)在犯人离开野练营后,对他们还有几种形式的后继措施;(3)参加者是自愿的。

从已有的关于成年犯人的野练营项目有效性的研究中可得出以下结论:(1)与被处以假释或缓刑的犯人相比,矫正野练营的军事气氛、塑造、训练和考验不能显著地减少被处以野练营训练的犯人的重新犯罪率;(2)在存在大量犯人中途退出的野练营项目中,完成训练的犯人的重新犯罪率要显著地低于中途退出的犯人;(3)探索性的分析表明,在野练营项目中增加一些矫治措施可能会成功地减少重新犯罪。然而,这一结论是暂时性的,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二)青少年野练营。最近,有四项考察参加过野练营的青少年犯人的重新犯罪情况的研究完成了。这些研究均采用了随机实验设计,被认为是严谨的科学的(评为5分)。其中三项研究的结果表明,野练营实验组与其对照组之间在重新犯罪率上无明显差异。在第四项研究中,与对照组相比,参加野练营的青少年更可能被重新监禁,这一结果被认为是初步的,因为完成野练营项目的青少年回归社会后还只有很短一段时间。很显然,以上结果不支持野练营是一项有效的犯罪预防策略。

整体而言,本部分讨论的野练营并不是犯罪预防的一个好策略。一般来说,研究结果表明在参与和未参与之间没有明显的差别。尽管一些证据显示如果在野练营中添加矫治成分则可能会减少重新犯罪,但得出这些证据的研究只是探索性的,没有采用强有力的研究方法。青少年项目似乎前景不看好,存在几个问题。如在关于项目的治疗整体效应和如何与施以其他项目的对照组进行比较等方面需要更多的信息。在重新犯罪率方面没有出现差异很有可能是因为当对照组接受高水平的矫治时,施以野练营训练的实验组却把时间花在身体锻炼上面。而这些身体锻炼可能会增进健康,但不能改变罪犯的犯罪源生因素。对于矫治措施如何与野练营结合起来以及这样做是提高还是降低矫治措施的有效性等问题还有待探讨。

七、青少年犯

(一)青少年矫正项目。矫正对于青少年来说有着特殊的需要。青少年犯罪常常是严重的,并在整个社区犯罪中占有较大的比例。然而,青少年值得和需要特别的处理,因为他们正处于一个形成期,这一时期的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延续到成人期。理论上,矫正是所有青少年矫正项目的焦点所在。然而,在实践上,青少年项目与成年人项目一样通常未能得到好好地实施。青少年所面对的是相当长时间的成年期,因此,减少青少年将来的犯罪活动的策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个有助于减少终生犯罪行为的有效的预防干预将具有很高的投入回报率。

考察青少年矫正项目有效性的范围最广的元分析由李普瑟完成。该项元分析考察了443个研究的有效性。这些研究提供了目的旨在减少、预防、矫治越轨行为或类似越轨的反社会行为的干预或矫正措施。其中的越轨行为被定义为在有效法律下的违法行为。大多数研究对象的年龄在12到21岁之间。通过(1)扩大相关文献的涵盖面和(2)对每个研究的大量细节进行编码,该项元分析提高了关于青少年违法研究的评估层次。

李普瑟的研究表明,在64.3%的研究中,矫正实验组比对照组的情况要好(大多数情况是指重新犯罪的减少)。这些研究的平均有效力大小为0.172。理解有效力的一种方式是将其译为基于50%的一个比例数。上述有效力数值等同于一个从50%到45%的重新犯罪的平均减少量。这就是说,参加矫正项目的犯人中有45%可能从事重新犯罪,而未参加矫正项目的犯人中则有50%可能从事重新犯罪。在更详细的分析中,李晋瑟试图找出那些在决定矫正组和对照组差别的更为重要的特征。他对每个研究的方法学内容(样本大小、组间的等值性、样本的损耗、结果测量等)和矫正内容(对象、剂量、矫正方式、哲学基础)进行了分析。正如所预料的,研究方法上的差别与结论有效力的大小有关。对最终的更重要的是关于矫正效果的发现(在控制了方法上差异的情况下)。项目越有效,则越能大量地减少重新犯罪。例如,与对照组50%的重新犯罪率相比,参加就业、多模式和行为矫正项目的实验组中只有32%到28%被估计会重新犯罪。

总之,元分析的结果表明对预防犯罪更为有效的青少年矫正项目是:(1)提供大量有意义的联系(矫正整体性)和更长时间(剂量更大);(2)由研究者提供,或者研究者对矫正情境具有影响力的情境中提供;(3)采取行为方面的、技能定向的、多模式的治疗。

(二)青少年居住项目。在70年代后期、80年代初期非常流行的一种项目是野外训练项目。这种项目强调体能考验,要求个体超越自己认为能做到的期限。在80年代初期,北美共有超过100种用于矫正越轨青少年的野外训练项目。其中引用率最高的也许是格伦武德和特勒的寻求观念项目。在完成项目之后6到18月之间的行为表现上,参与该项目的青少年比施以缓刑的、拒绝参与该项目的以及被施以其他项目的青少年的重新被捕率要低。尽管这一结果是积极的,但是研究方法上存在的问题却使得结论的可信性不高。

在最近的一项研究中,德西切莱斯等人考察了密执根州社会服务局下的洛可密斯考验项目。该项目是以低度、中度危险的青少年为对象的强化矫正项目,其重点是重犯、再犯的预防。结果表明,与对照组相比,洛可密斯考验项目中的青少年在释放后有更多人因严重犯罪而被逮捕(差异显著)。需要着重指出,对该项目执行过程的检查揭示了在该项目的延续阶段并没有提供许多预料应提供的矫正措施。

卡斯特莱勒和索德斯托在伊利偌依州完成了斯帕克措项目。这个历时30天的项目向越轨前和已越轨的青少年着重教授野外生存和集体生活技能。当相匹配的对照组有62.6%被重新逮捕时,斯帕克措项目参与者中有75%被重新逮捕(差异不显著)。在另一项随机设计中,有研究者考察了俄亥俄州南部地区派特克瑞克青年中心的有效性。该项目以被证实犯有严重罪刑的青少年为对象,他们将在中心平均度过几乎一年时间。尽管这些项目设在农村,但因为野外训练和体力考验不是项目的主要内容,所以它们并没有被划分为野外训练或考验项目。犯罪青少年被随机地分配到PCYC或一般的训练学校。由于有数目相当大(25%)的青少年从PCYC转移到一般训练学校服完剩余的刑期,所以研究设计较为虚弱。而且,在剩下的人员中还有27%的未能完成所有三个阶段的居住项目。官方记录表明,50.7%的PCYC青少年(含被转移的)和61.3%的对照组在释放后一年内被逮捕过,其中的差异不显著。该研究的样本规模小和25%的样本损耗使得得出任何确定性结论比较困难。

总之,这些青少年居住项目得出的结论非常不一致。尽管几个研究采用了实验设计,但样本量小、样本损耗及项目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得这些项目在犯罪预防上有效性结论的可靠性大大降低。

(三)青少年社区监督和辅导。大约55%被裁决的青少年被处以缓刑。而且,关于青少年矫正的观点在紧接一段监禁之后的辅导和监督措施上存在着争议。两个最近的元分析都建议,如果在社区情境而不是在监所提供矫正,那么重新犯罪率将会有较大的减少。然而,在80年代完成的关于青少年与辅导项目的国家调查发现,很少有青少年深度监视与辅导项目得到过评价。此外,即使得到评价,其评价的科学性水平也是很低的。两个例外情况是新荣誉研究和暴力青少年犯研究。但是在这两个研究中,施以社区辅导和监视的实验组都没有出现明显的低重新犯罪率。

大部分近期的社区项目将重点放在加强监督和限制方面,而不是改善矫正措施上。尽管治疗和限制成分不能被分开,但由于研究设计集中在监督上,所以结果更多是关于限制而不是矫正的。此外,当考察矫正的整合性时,很少在实验组和对照组发现差异。例如,在格伦武德等人的研究中并未发现辅导项目对降低作为目标的犯罪危险因素有效。

采用随机设计,麦可考尔和威廉姆斯对北卡州法院的强化监督计划进行了评估。评估的结果表明,与对照组相比,先前无越轨行为的项目参与者的越轨率要低(11.9%对27.5%),而先前有无越轨行为的项目参与者的越轨率要高(57.1%对33.3%)。然而,先前具有越轨行为的只是一小部分人。因而,不能从中得出监督是否有效的结论。在另外一个研究中,韦布什对参与深度监视项目的青少年实验组与分别参与缓刑和假释项目的青少年对照组的行为表现进行了比较。在18个月之后,实验组(50.6%)比缓刑对照组(37.9%)有更多的人犯罪,而比假释对照组(56.6%)有更少的人犯罪。类似地,实验组(76.5%)比缓刑对照组(61.6%)有更多的人被判决,而比假释组(77.6%)有更少的人被判决。不过,所有结果均未达到显著性水平。而且,由于样本不是随机分配的,在矫正项目之前组与组之间就可能存在差别,所以得出结论是困难的。索茨莫和古德斯特考察了宾夕法尼亚州的一个青少年强化监督项目对重新犯罪的影响。该项目以严重青少年犯人为对象。监督青少年的缓刑官员被要求与青少年及其重要他人建立日常联系。实验组中被重新逮捕的人(50%)要显著地少于对照组(74%),被重新逮捕的次数(1.02)也显著低于对照组(2.07)。该研究支持了这一项目的限制效果,但并不必然地减少青少年的犯罪倾向性。迈勒和艾偌德考察了有无矫正内容的强化监督项目的有效性。结果发现有矫正内容的强化监督项目的青少年比无矫正内容的有更多的犯罪问题。随后的分析也表明干预对拥有较长犯罪史(如高危险组)的青少年有效。这一研究的主要问题是被试数目太少,不足以检测出可能存在的任何差别。格伦武德等人研究了密执根和宾夕法尼亚州的熟手辅导项目。该项目被设计为在强化监督的基础上提供矫治的一个组成部分“释放后照管”。调查对象被随机地分配到实验组或对照组。结果显示在再次逮捕率、自我报告之后一年内犯罪或使用毒品上均无显著差异。然而,与对照组相比,实验组没有参与更多的教育或工作活动;家庭支持弱;没有减少与违法同伴的接触。因此,尽管项目是为促进危险因素的改变而设计的,但很少有证据来显示这一改变。与先前关于矫正的元分析一致,它表明项目还没有促使与犯罪行为相连的危险因素的改变所必需的“矫正的有机整合”。

以上研究是关于社区强化监督项目与其他社区项目的比较。下面的研究是对在社区监督与训练学校里的强化监督项目之间的重新犯罪率的比较。

巴通和巴斯在一个随机设计的研究中对家庭强化监督项目与在传统的训练学校中的监督项目进行了评估。他们发现,与对照组相比,强化监督中的青少年被控告的平均次数要高,但控告的平均严重程度要低。当采用统计方法控制在社区的时间时,区别不显著。高特弗得森和巴通采用不匹配比较设计对训练机构下的社区环境下的青少年监督项目进行了比较。他们发现,训练机构下的实验组比对照组的重新犯罪率明显地低。需要指出,对照组在社区里没有受到强化监督,对于他们在社区里受到什么样服务的信息较为缺乏。

总之,大多数研究表明在实验组和对照组之间无显著性区别。这部分反映出由于样本太小未能检测出可能存在着的差异。南德等人和索茨莫和古德斯特的两个研究发现了实验组有较低的重新犯罪率。在这两个研究中,实验组比对照组受到更多的矫正服务。这再一次表明满足罪犯矫正需求的重要性。这也正是在高特弗得森和巴通的研究中处于训练机构下的青少年有低重新犯罪率的原因所在——在训练机构中受到了矫正服务。青少年犯呆在家庭里还是呆在某项强化监督项目下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矫正选项中是否具有合适的矫治措施。

八、毒品犯

(一)监狱治疗。矫正和治疗的倡导者也许为吸毒罪犯实施矫治作出了最强大的辩护。矫治的需要已被大量揭示犯罪活动与酒精及其他药物使用之间关系的研究所证实。而且,国家司法研究所药物使用预测项目在24个参加调查的城市里一致地发现在被逮捕的人员中使用非法药物的占据很高比例。在1995年,47%到78%的男人和44%到85%的女人被检测出非法使用了药物。高比例使用药物的事实以及吸毒与犯罪间的强有力的联系清楚地表明,这些罪犯迫切需要矫治。然而,近年来关于监禁与拘留的刑事司法政策使得提供矫治所需要的资金比较困难。1987年,只有大约11%的监狱囚犯参加了不同形式的矫治项目。尽管有吸毒问题的罪犯数目巨大(51,500),但大部分在监狱里没有得到治疗。1991年,只有48%的州立监狱罪犯和42%的联邦监狱罪犯声称自入狱后得到过矫治。大量研究表明,对具有毒品问题的罪犯进行矫治能有效地减少毒品的使用和重新犯罪。戒毒治疗的有效性直接与罪犯参加治疗的时间长度有关。这对不同的矫治模式来说都是真的。而且,不管犯人是自愿参加还是被强迫参加,矫治都是有效的。从这种观点上看,刑事司法系统为要求犯人参加和坚持治疗提供了一个理想的机会。

一些前景最为看好的关于刑事司法戒毒的评价将重点放在以监狱为基础的、24小时运作的治疗项目的有效性上。我们考察了这方面5个具有科学推理性的项目,结果发现:完成矫治项目的犯人比没有完成的犯人的重新犯罪率低。这表明这些项目在减少罪犯的重新犯罪率上是有效的。尽管这些研究被广泛引用作戒毒项目成功的证据,但是在研究方法上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这些项目有高比例的样本损耗率(大量罪犯未完成项目便离开了)。许多研究设计在进行数据分析时没有把样本的损耗考虑在内。这样一来,就难以得出项目对于减少重新犯罪有效的可信结论。因为那些完成戒毒项目的罪犯与没有完成戒毒项目的罪犯之间可能存在非常大的区别,这种区别可能在项目实施前就存在了。需要做的工作是,探讨样本的损耗和研究项目如何去满足罪犯的需要以便使大量罪犯能坚持完成戒毒项目。借助刑事司法系统的力量强迫犯人完成戒毒项目也是一条可选之路。

总之,关于戒毒项目有效性的研究表明:(1)戒毒治疗对减少罪犯的重新犯罪是有效的;(2)从效果上来看,被刑事司法系统强迫进入戒毒项目与自愿进入戒毒项目是一样的。

(二)尿检。检验是否使用毒品的技术很多,包括尿液检验、头发鉴定以及其他紧急技术如唾液检验和汗液检验。由于这些技术能提供独立于自我陈述之外的关于毒品使用的客观指标,因此被视为刑事司法系统针对与毒品有关的罪犯的矫正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

尿检是目前在刑事司法系统广泛运用的毒品使用的检验手段,它能达到几种目的。从犯罪预防的角度上来看,尿检能帮助发现危险因素,或者能阻止罪犯继续使用毒品和从事相关的犯罪活动。在候审期间,尿检作为一个工具用于评定被告人再次犯罪或不能出庭审判的危险性。这一信息可用来决定在候审期间谁能从监狱中被释放。关于尿检的有效性的评价显示出不同的结果。有一些证据表明,可卡因的近期使用与不能出庭受审有关,但这只是在一些司法机构是这样。此外,其他毒品的使用不是这种情况。相类似地,某些证据表明吸食鸦片可作为候审期间再次犯罪的预测指标,但对于其他毒品不是这样,而且不是所有司法机构都是这样。不过,在华盛顿地区的一项近期研究中,史密斯和柏尔森伯格发现,被检验为毒品使用者的罪犯在审判之前更可能被再次逮捕(差异显著)。

在社区中服缓刑或被假释的罪犯常常被要求去进行尿检。德斯成什等人就3种不同水平的尿检对处于缓刑的毒品罪犯的重新犯罪的影响进行了评价。所有试验样本都被判以标准缓刑,之后被随机分组。第一组不做尿检(N=168),第二组每个月随机做一次尿检(N=141),第三组按时间表每周做二次尿检(N=145)。12个月后因“任何违法行为”而遭到再次逮捕的比例分别为:第一组39.9%,第二组44.7%,第三组54.5%。再次逮捕率在第一组与第三组之间有显著差异(P<0.5)。违法总数在第一组与第三组之间(2.1,4.1,P<0.5)和第二组与第三组之间(2.5,4.1,P<0.5)有显著差异。除此以外,在有关重新犯罪的其他变量上各组之间无明显的差异。研究者据此得出,尿检频率的提高并不影响逮捕率和犯罪经。

九、矫正与限制相结合

某些项目开始将社区限制或体能考验的内容与矫治措施结合起来。正如以前所报导的,一些未经完全验证的证据表明将监视与矫正结合起来的强化监督项目在减少罪犯的重新犯罪率上是成功的。相似地,将军事训练内容与矫正和辅导措施结合起来的矫正野练营对减少重新犯罪也出现一些好兆头。将尿检和矫正结合起来的项目以及相当新颖的毒品法院是将限制与矫正有机结合起来的样例。

(一)尿检和戒毒。毒品检验与戒毒治疗相结合是监控罪犯戒毒过程的有效方法。问题在于这些检验能否减少正在戒毒的罪犯的犯罪行为。

勒考等人采用一个实验设计来考察伴以尿检的戒毒治疗项目的有效性。研究使用了两个对照组:(1)强化尿检监控和(2)使用随机尿检的例行巡视。受到尿检监控和戒毒治疗的实验组的犯罪率(48%)要比强化尿检组(50%)和例行尿检组(56%)这两个对照组低,但差异不显著。这个研究只是个初步报告,且试验样本数量少。泰克斯曼和斯品勒使用随机设计研究考察了以监狱为基础的矫正项目。接近80%的犯人在接受戒毒矫治期间受到毒品检验。与对照组相比,接受以监督为基础的矫治和随后在社区中治疗和进行毒品检验的实验组的再次逮捕率较低。

(二)毒品法院。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巨大增长,许多法院系统寻找处理毒品罪犯代替传统方法的措施。其中的一种替代措施就是毒品法院。毒品法院的雏形是用来加速处理毒品罪犯的过程的一种尝试。然而,最近形成的毒品法院是矫治型的法院,它寻求以一种非正规的、替代性的途径为涉及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实施戒毒。一个法院小组用来强迫罪犯接受戒毒。法官在这个将辩护、公诉、矫正及其他部门结合起来的、非正规的法院中扮演中立、积极的角色。这种方法将刑事司法和戒毒矫治这两个属于不同途径、有时互相竞争的领域中的组成成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其中,通过尿检来监控毒品的使用并向法院报告结果。毒品法院常常通过奖赏和对不良行为的惩罚系统来加强个体对自己行为的责任心。与许多其他中间制裁相比,毒品法院试图将不断增强的监视与矫治结合起来。法院对罪犯、矫正项目、监护机构的责任心也意味着所有这些都与最终的结果有关。由于这一方法是新近发展起来的,因此它对于减少犯罪是否有效,研究还很少,但是初期的研究结果较为乐观。

十、总结与建议

(一)科学结论。综上所述,很显然,在刑事司法系统中没有哪一种策略对所有的犯罪和全部的情境都适用。需要周密而系统的计划去使这些不同策略的犯罪预防成效最大化。在本报告中没有涉及到的是某些策略的不同作用。例如对少数民族社区的影响和对罪犯家庭的预料之外的影响。相类似地,不同类型的矫正项目可能对某些罪犯比另一些罪犯更有效。例如,性别、心理病态或危险水平的不同可能与项目的有效性有关。

哪些策略有效?有关研究的证据表明下列策略在减少社区犯罪上是有效的:(1)具有特殊特征的矫正项目;(2)对于毒品罪犯的以监狱为基础的社区矫治;(3)剥夺重新犯罪危险性高的罪犯的犯罪能力。

目前有大量证据表明矫正项目是有效的。可以确定的是,某些矫正项目至少对某些罪犯在某些情境下是有效的。有效的矫正项目应具有以下特征:(1)结构化的、有重点的、使用多种矫正措施的、注重培养技能(社会技能、学术和职业技能),和采用行为学(包括认知—行为)方法(含对清楚明了的行为的强化);(2)在矫正人员与参加者之间提供大量有意义的联系。

最好的矫正项目可减少重新犯罪10到20个百分点。此外,为了保证有效,矫正项目必须遵循一些重要原则。项目必须被设计为针对罪犯的可改变和与罪犯犯罪活动相关联的特征。并且,为罪犯所提供的矫治项目必须有足够的整合性以保证项目的实施与计划相一致。

有关研究证实戒毒项目在减少罪犯的犯罪活动上是有效的。这些强化的、行为学的项目以罪犯的吸毒行为为目标,而吸毒与犯罪行为显然有关。

剥夺那些将来犯罪危险性高的罪犯和未处在犯罪生涯末期的罪犯的犯罪能力对减少社区中犯罪是有效的。然而,困难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确认哪些是犯罪可能性高的犯人,另外是随着监禁率的投入提高和产出下降。很清楚,系列强奸犯等严重犯罪分子应当受到监禁。不过,监禁那些并非犯罪可能性高的、严重的和那些处在犯罪生涯终端的罪犯则是绝对昂贵的花费。

哪些策略无效?那些执行水平差、针对低危险性犯人、采用模糊不清的行为目标的项目在减少犯罪方面是无效的。注重纪律、约束、体能考验和自尊等不直接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罪犯特征的项目也是无效的。没有减少罪犯重新犯罪的矫正项目是:(1)诸如震慑缓刑和直接恐惧等强调特殊威慑的项目;(2)运用模糊的、非直接的、非结构化的咨询项目。

研究表明,很少有证据支持,目前继续采用在过去几十年重视监禁的政策将会对减少犯罪发挥重要作用。监禁率的增长导致了效益的降低,因为低犯罪可能性的罪犯遭到了监禁。这也可能带来负面效应,因为人们对监禁的恐惧感日益减少。这一策略的另一困难是,目前我们不能明智地将那些将来会从事严重犯罪的罪犯与不会从事犯罪的罪犯区分开来。

缺乏方案和服务的社区限制对减少罪犯的重新犯罪是无效的。如果不与矫正措施相结合,下列社区限制项目将是无效的;(1)强化监督的缓刑或假释;(2)家庭监禁;(3)社区居住项目;(4)尿检。

对这些项目的评估注重加强控制所带来的影响。因为在实验组与对照组之间常常无差异,所以结果令人沮丧。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接受中间制裁的实验组有更多的违法行为。在这些制裁未能减少犯罪的同时,它们并不比其他制裁方式更差,而且与监禁相比,还可能具有诸如花费低廉的优点。指出这一点是重要的。在重新犯罪上没有发现显著的效果表明这些制裁不会导致因重新犯罪上升而提高的公众关心程度。因此,除了重新犯罪之外,它们与别的制裁方式相比具有优势。

其他无效的项目(如果不与矫正措施相结合)是那些注重约束、纪律和体能考验的项目,如采用陈旧的军事模式的矫正野练营;青少年野外训练项目。

由于有一批具有科学性的研究来支持,因此上述结论可以说是明确无误的。但不清楚的是那些项目为什么没有表现出减少犯罪的效果。一个可能的原因是罪犯将更多的时间花在身体训练活动上,而不在针对与他们犯罪行为更直接相关联的问题的矫治活动上。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项目属于以集体为取向的,没有提供旨在解决个人具体困难的个别化的矫治方案。

加强惩罚性的威慑项目如直接恐惧或休克缓刑并不减少犯罪。关于这些项目的文献综述和关于矫正的元分析一贯表明它们在预防犯罪上无效。事实上,一些研究表明这些项目反而与参加者后来犯罪活动的上升有关。

哪些策略有前途?只在一个研究中发现能减少罪犯重新犯罪的几个项目被认为是有前途的。它们是:(1)结合矫正与刑事司法控制的毒品法院;(2)日罚款;(3)青少年辅导;(4)结合尿检的戒毒治疗。

哪些策略的效果不清楚?由于所进行的研究属于探索性的,所以我们不清楚与强化监督或野练营相结合的矫正对减少罪犯的重新犯罪是否有效。对强化监督项目的研究发现,重新犯罪率上的变化可归结于矫正措施的有无。根据这种观点,如果它与遵循矫正的有效原则的矫正措施相结合,强化监督项目和矫正野练营可能对减少重新犯罪有效。问题是怎样去结合以便整体作用不受损失。监督的责任与提供矫正的责任将会构成整个项目的内容。而且,它们之间将存在密切联系以保证工作和谐地进行。

日报告项目也是将矫治与社区控制结合起来。然而,今天还没有研究表明其是有效的。而且,这一项目侧重点可能在监控方面而不在矫治方面。

(二)司法部资助项目的效果。关于法院和矫正机构中不同犯罪预防策略的有效性的研究,其中大多由司法项目办公室资助,为犯罪预防的下一步活动提供了一些明确的指导。所资助的项目主要集中在监狱建筑、矫正野练营、州立监狱罪犯的居住戒毒机构、矫正替代措施、青少年辅导和毒品法院等方面。

1.替代性制裁与社区限制。司法项目办公室完成了考察限制型项目有效性的示范工作。有大量考察不同类型社区限制项目有效性的高质量的研究结果清楚地表明,这些项目对减少罪犯的犯罪活动是无效的,至少在官方关于重新犯罪的测量上是这样。研究着重考察社区中罪犯的限制与控制。这就是说,研究用来对有无参与某一限制项目进行比较。而很少去考察在不同的矫正选择中治疗措施的质量。研究也未探讨关于犯罪活动的其他测量方法,如自我陈述犯罪。研究证据证实,除非与矫正措施相结合,上述项目将不能有效地减少犯罪的犯罪活动。大多数研究重复验证了早期的发现。因此,并没有为如何改善项目以最大程度地发掘犯罪预防的潜能提供额外的信息。2.强化社区辅导。当强化监督项目与矫正措施结合起来并在释放后实施时,它们常常被视为“辅导”项目。这类项目首先被用来收集美国不同机构中的辅导信息。这些信息被用来制定一种在所选取的司法机构得到检验的示范辅导项目。该项目以长期、严重的青少年罪犯为对象。这些青少年罪犯起初需要安全监禁,社区辅导项目则在监禁刑期结束后实施。关于这种社区辅导项目的一个典型模式已经形成。按照这个模式,当青少年首次进入司法部门时,辅导计划就开始了。每一句青少年在被进行危险性和矫正服务需要的评估后,一个满足这些要求的个别化的辅导计划便诞生了。

如果使用实验设计对参与辅导项目和参与其他项目的青少年进行比较,那么能提供关于矫正与社区限制相结合提供的重要信息。针对高危险性青少年的强化辅导项目提出了一个矫正模式,按照我们的文献综述,该模式与成功的矫正项目相一致。它适合由安德鲁等人通过元分析发现的有效矫正项目所必须满足的许多原则。其中,监督和矫正服务被结合起来以强迫青少年参与矫正项目。

3.矫正野练营。大量研究表明矫正野练营对罪犯的重新犯罪率没有影响。唯一有希望的是考察在野练营及释放后的辅导中提供强化矫正活动的项目的有效性的研究。由于属于探索性分析,该研究的科学性低,但是它坚持认为这些改善将会减少参与者的重新犯罪率。它指出,如果那些项目想对减少犯罪有促进,那么应进行修改。

在国会领导下,1995年财政年度中所有分配给监狱建筑的经费被用于矫正野练营的建造与规划上。在此之前,关于成人和青少年矫正野练营的研究表明,矫正野练营项目对于减少参与者离开后的犯罪行为没有成效。根据这一研究结果和关于矫正的研究,司法部项目办公室召开了监狱建筑经费的申请会议。在会议上,向那些申请建立野练营项目者传达了研究的结果,并鼓励其建立矫正野练营的“新一代”模式。这些新模式将把重点从无效的传统军事风格向注重领导、恢复司法或工作技能的新风格转变。不过,至今我们尚不清楚向野练营中增加治疗措施将会比具有治疗措施的类似项目更有效还是更无效。

4.监狱建筑。在1997年资助建造和扩建暴力罪犯、非暴力罪犯及外籍罪犯的矫正设施及监狱的经费大约有471,000,000美元。对于这些经费能否有助于严重犯罪的预防,还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论。不过,这方面的科学证据相当缺乏。

从1980年到1995年,监狱人口数量上升了242%。在1980年监狱监禁的总人数是330,000,但是到1995年增长到1,100,000。与监狱人数的增长相适应,美国监狱的年度运作经费从1980年的31亿美元增加到1994年的177亿美元。预测小组估计这种增长至少在不久的将来还将继续存在。按照高(GAO,1996)最近的一个报告,这种增长是诸如犯罪水平、审判刑律和法律执行政策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最近它还可追溯到试图严厉惩罚犯罪分子、特别是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要立法上面(GAO)。不管怎样,关键问题是经费的增长能否减少社区中的犯罪。研究表明,由于只有部分活跃的罪犯被关在监狱,因此监禁的巨大增长并不明显减少犯罪的数目。然而,问题是随着监禁率如此大的增长,开销的投入产出率有所下降。这是因为,目前被关进监狱的罪犯可能是那些如果放在社会上也很少从事犯罪的罪犯。因此,与监禁能力的持续扩大相比,只有相当少的犯罪被预防。而且,关于谁应被关在监狱里很少得到讨论。研究揭示,剥夺犯罪能力的有效性依赖于确认和监禁那些未处于犯罪生涯终端的再犯可能性高的罪犯。但不幸的是,目前研究者还无法将这些罪犯确认出来以使得这一策略的效益最大。

5.毒品法院。考虑每年所逮捕的毒品罪犯的庞大数目以及毒品问题与刑事犯罪的关联,大量研究将重点放在毒品罪犯身上。由司法部项目办公室资助的项目中有两个也是针对毒品罪犯的:毒品法院和对州立监狱犯人适用的居住戒毒。大量科学证据显示,对毒品罪犯来说,戒毒治疗是减少毒品使用和犯罪行为的有效手段。而且,刑事司法系统能强制罪犯保持治疗更长时间。他们参加治疗的时间越长,则后来的效果就越好。此外,被强制参加治疗与自愿参加治疗的罪犯的效果一样好。毒品法院的一个优点是,法院能监督矫治与社区限制之间的协作。理论上,法院有权指挥每个组成部分以便强制犯人做出改变。

我们将目前关于毒品法院有效性的证据的科学水平评定为有前途的项目。这就是说,今天的初步评价已显示出令人鼓舞的结果,但还需要进一步的具有足够科学性的评价。需注意的是,毒品法院之间在所提供的矫正服务、矫正服务的对象以及矫正的时间上有很大的不同。鉴于项目之间的巨大不同,极其关键的是考察项目的什么内容对什么对象用什么干预是有效的。

6.对州立监狱罪犯的居住戒毒。与毒品法院一样,戒毒项目被认为是减少罪犯离开监狱后毒品使用和相关犯罪行为的极有发展前途的方法。有关研究显示,重新犯罪率的减少与犯人花在项目上的时间以及他们是否参加了释放后的辅导计划有关。

(三)通过研究提高有效性。如果采取以下几个步骤的话,法院与矫正机构中的犯罪预防项目则会变得更为有效。

1.支持对剥夺犯罪能力的研究。需要开展大规模的研究来决定监禁策略的有效性。兹姆伦和郝肯斯研究了从社会科学研究文献系统能找到的所有有关拘留、矫正和监禁的研究报告。从1980年到1989年,4000个以上的研究是关于矫正和重新犯罪的,610个关于拘留的,但只有45个关于监禁的。需要关于罪犯犯罪活动的自我陈述研究来确定在逮捕后或在社区中被处以缓刑、假释及其他一些中间制裁期间罪犯的犯罪率。

2.要求(和提供大量经费促使)对在经元分析揭示出的有效原则指导下的矫正模式开展使用实验设计技术的科学评价。尽管数量庞大的研究探讨了矫正的有效性,但完成文献综述和元分析的研究者指出只有相当小的研究使用了有足够科学性的研究方法。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得出关于项目有效性的明确结论。

3.支持用来考察矫正的综合作用(执行,工作人员培训,治疗模式)以保证项目有效的研究方法的发展。项目被评价为不成功,常常是因为项目没有象原先所设计的那样被执行或者设计很差,以致不能期盼其能对项目参加者产生效果。需要更多的研究来确定矫正项目的方式、方法。

4.为研究点提供资助,以保证研究者能密切地卷入到项目的设计与执行之中。如果研究者从开始就卷入,研究点参与研究所需的经费也到位,那么许多项目将大受其益。这些实验点将会确保项目本身和研究人员之间的密切合作。

5.考察中间制裁、判决、替代处罚或矫正选项的研究应精心设计,以解决那些还没有答案的问题。研究还应考察将这些措施与矫正相结合是否成功地减少犯罪。

6.被本报告评定为正在进行当中类型的项目需要开展更多的研究,如:毒品法院、日罚款、青少年辅导、结合尿检的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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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和预防犯罪(第二部分)_犯罪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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