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的实证分析--兼论“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中的影响因素_未成年人保护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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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我国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实施。客观而言,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较以往更具有社会现实性,同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有所增强。然而,法律毕竟是一种静态的“物”,作为一种社会性的需要,法律在由应然性转化为实然性的过程中需要一个相关主体对法律精神、原则、内容及其与社会现实加以结合的认识和转化过程,即由法律到现实,由现实再到法律,况且法律本身也是有待发展的。所以,从《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的角度讲,了解未成年人在现实中的保护状况,分析其中影响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实施的因素便成为一个重要环节。基于此,本文试以对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状况的抽样调查① 为基础,对当前未成年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家庭问题

(一)基本情况

1.家长对“好孩子”的评价标准

孩子是家庭生活的核心,在当代社会,这一现象更加突出,从这个意义上说,家长对所谓“好孩子”的评价标准可以表明家长对孩子成长方向的一种期望。据对家长的调查,以德、智、体全面发展为“好孩子”评价标准的所占比重最高,为64.3%,其次是以适应环境能力强作为“好孩子”评价标准的,占22.2%,此外,以学习成绩好作为评价标准的占6.7%,以听父母话为评价标准的占4.6%。

2.家长对孩子关心的方式与关注指向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长对孩子的关心方式和关注指向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从调查来看,在关心方式上,认为家长属于无所不管的所占比重最高占67.2%,其次是认为家长关心学习成绩的占17%,关心身体状况的占9.5%等。

从家长对孩子的关注指向看,学习问题仍占主要地位。据对家长的调查,认为孩子身上最突出的问题为学习不努力的占第一位,为43.2%,其次是认为学习负担太重的,占13.4%,认为孩子心理压力大和心理闭塞的,分别占10.9%和9.9%,比重为第三和第四位(见表1)。

3.家长与孩子之间的相互沟通

家庭关系是影响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因素之一,而家长与孩子之间的相互沟通又是家庭关系的组成部分。调查发现,家长与孩子之间的沟通难是一个突出问题。一方面,未成年人认为家长在家庭中的言行对自己影响大的只占40%,影响一般的占30.4%,影响不大的占24.6%,对家长的言行没感觉的占5%。另外,在未成年人中,只有45.1%的人认为自己是孩子,能接受家长的经常性说教,认为自己应该独立而不接受家长说教的占46.4%,对家长的说教持无所谓态度的占7.1%,认为家长说的没有水平而不接受的占1.4%。而家长认为和孩子进行思想沟通是当前家长最难做的工作的在家长中的比重最高,为45.5%。以下分别是辅导孩子学习占32.2%,管教孩子占16.1%,和老师沟通占4%。

家长与孩子之间的沟通难既有未成年人自身独立意识强的因素,又有家长与孩子之间固有的“代际”影响,除这些客观性因素以外,如果单从家长的角度讲,家长与孩子之间的沟通方式则是不可忽略的。因为从未成年人角度而言,一方面,多数未成年人还是愿意和家长沟通的,如在对未成年人的调查中,77.6%的人愿意和家长沟通。另一方面,朋友型的家长最受未成年人欢迎。如对未成年人的调查表明,最喜欢能够经常和未成年人进行沟通的朋友型的家长的占71.4%,其次是喜欢什么都懂的有水平的家长,认同该观点的占14.7%。(见表2)。因此,以家长为主体,构筑与孩子之间平等、理解的沟通方式是提高家长与孩子之间和谐程度的重要方面,正如学者指出的,“在家庭中家长说了算的传统已经不被现代的孩子所接受,他们渴求与父辈之间平等相处、平等交流”。[1]

4.家长对孩子的教育

作为一种保护,当代的家庭教育是一种复合型教育,这种教育既包括文化教育、思想教育,还包括各种有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保护性教育,如安全、自救教育等。然而,调查发现,偏重文化学习仍是当前家庭教育中存在的一个问题。一方面,家长对孩子文化学习“加压”。据对家长的调查,曾给孩子在课余上过文化补习班的占60.8%,只有39.2%的家长没有给孩子上过补习班,在上补习班的人中属于经常性的占26.1%。对孩子是否有学习压力的调查表明,家长中认为孩子有较大学习压力的只占37.5%,认为没有多大压力的则占58.8%,不知道是否有压力的占3.7%。在造成孩子学习压力的因素方面,家长认为是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占3.9%,认为是家庭关系不和谐的占4.1%,认为是孩子父母离异的占1.6%,认为是孩子学习不努力的占36.3%,所占比重最高,认为是学校对孩子要求高的占12.7%,认为是家长要求高的占32%,认为是其他因素的占9.4%,进一步讲,对孩子学习成绩好的期望值在家长中是第一位的。另一方面,在处理文化学习和思想教育的关系上,家长较普遍认为尽量把文化学习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家长认为首先得学习好的只占7.8%,认为尽量把思想教育和文化学习结合起来的多达71.5%。认为完全听孩子的占2.5%,认为首先加强思想教育的占18.2%。思想道德教育乃立身之本,多数家长认为应把思想教育和文化学习结合起来实际上既表明了对当前教育模式的一种期盼,也反映了孩子的学习成绩在家长心理中的重要地位。再者,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缺乏延续性。在对家长的调查中,经常对孩子进行交通安全、人身安全、自救方面教育的只占31.6%,偶尔进行教育的占58%,认为这是学校的事情而没有讲过的占4.9%,因为不懂而没有讲过的占5.5%。可以发现,在当今家长的教育理念中,以文化教育、思想教育、安全保护性教育为依次序列呈现的是一个“彗星型”的由浓重到淡化的形态。

5.家长对孩子的管理

(1)在管理观念上突出以孩子为本位。一方面,家长对孩子有较强的尊重意识。如据对家长的调查,在家长平时做出涉及孩子问题的决定前没有征询过孩子意见的只占8.7%,尽量尊重孩子想法的占77.2%,认为孩子的决定不影响家长观点的占14.1%。在家长处理孩子隐私问题方面,家长认为孩子没有隐私的只占3.8%。认为孩子隐私不重要的占3.9%,认为应尊重孩子隐私的占69.3%,认为尊重孩子隐私会影响对孩子的教育管理的占23%。可以看出,尊重孩子想法和隐私的在家长中所占的比重都非常高。另一方面,家长给孩子零花钱是一种较普遍的现象,但经常过问零花钱用途的相对较少。据对未成年人的调查,认为家长不给零花钱的只占10.8%,给零花钱但有限制的占83.3%,要多少给多少的占5.9%。另据对家长的调查,有限制地给孩子零花钱的占84.6%,不限制的占7.4%,不给的占8%。在是否过问零花钱的用途方面,认为经常过问的未成年人占43.4%,认为偶尔过问的占46.8%,认为不过问的占9.8%。(2)在对孩子的管理方式上,家长对说理教育的认同比较普遍。家长在发现孩子有不好表现的情况下,92.3%的家长主张进行说理教育,认为在问题不大情形下可以不了了之的占4.3%,认为不问情况就严厉批评的只占3.4%。

6.未成年人的日常消费

在为孩子的日常消费(包括上学)方面,多数家庭的每月支出在500元以下,10%左右的家庭在孩子的日常消费方面已经超出月人均收入。据对家长的调查,家长在为孩子的各种日常消费方面,每月支出在100元以下的占30.3%,101-300元的占39.4%,301-500元的占21.5%,50-1000元的占6.9%,1000元以上的占1.9%。即,每月为孩子支出在500元以下的占90%强。如果从家庭每人月平均收入情况看,据对家长的调查,500元以下的占10%,501-1000元的占29.6%,1001-2000元的占35.5%,2000元以上的占24.9%。即,在所调查的家庭中,10%左右在孩子的日常消费方面已经超出月人均收入。

7.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对家庭保护的认识

教育方法简单、家长缺乏必要的知识和只注重孩子的学习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所认为的当前家庭保护中存在的三大突出问题。如据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的调查,认为家庭教育方式方法简单的占33.5%,认为家长缺乏必要的教育知识的占35.7%,认为只注重孩子学习而忽略思想教育的占20.1%。

(二)结论分析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家庭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具有两个基本义务:一是通过监护和抚养未成年人保障其生存权;二是通过管理教育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社会化能力保障未成年人的发展权。就目前的“独生子女时代”而言,无论是保障未成年人生存还是发展,对于多数家庭来讲更多的不是是否履行法律义务的问题,而是如何履行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家庭保护良好与否的矛盾不是来自家庭与法律之间,而是来自家庭内部以及家庭与社会之间。就家庭内部来看,主要是保护观念与对未成年人的期望值的定位。在现实生活中,家长应调整只重文化学习、忽视心理及行为发展的片面做法,在保证未成年人具有独立空间的前提下与未成年人之间主动构建和谐的、双向互动的亲情关系,防止在家长中形成机械的保护观念与自我主导式的不科学做法。就家庭与社会的矛盾来看,主要表现为家庭保护能力的饱和与社会对之进行能力补充的不足。现阶段的家庭保护具有开放性,而且家庭保护的能力并非没有限度,所以,如果过多地强调家庭保护而忽视社会对家庭保护的能力供给,则不仅会影响家庭保护的效果,还会导致未成年人发展与社会间的脱节。由此,注重社会有关方面对家庭保护的指导、扶持与干预是引导家庭保护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二、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学校问题

(一)基本情况

1.学生与学校间的相互评价

(1)就教师对“好学生”的评价标准看,认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最突出。其次是认同适应环境能力强的。如据对教师的调查,认为好学生的标准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占72.1%,适应环境能力强的占20.3%,认为是学习成绩好的占3.5%,认为是听老师话的占2.1%,其他占2%。在不同的学校中,对“好学生”的评价标准有所不同。在认为“好学生”标准是学习成绩好的教师中,初中的占最多,为36.5%,其次是高中教师,为32.9%。在认为“好学生”的标准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师中,所占比重最大的是小学教师,为33.2%,其次是初中老师,而高中老师居于第三位,认为“好学生”的标准是听老师话的,在初中老师中最多,占34%,其次是高中老师,认为“好学生”的标准是适应环境能力强的,小学和高中老师是较多的。可见,小学老师比较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而初中和高中老师相对更注重学生的学习成绩状况和管理状况②。

(2)就教师的角度看,当前学生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学习不努力、家长的教育管理松懈和思想品德不高。对教师的调查表明,认为学生学习不努力的所占比重为第一位,是36.5%,其次是认为家长教育管理松懈的,占20.4%,居于第三位的是认为学生思想品德不高,为14.4%,接下来依次是学习负担重9.5%和接触的成人文化比较多7%、心理闭塞6.6%,心理压力大4.9%等。

从不同的学校分析。在认为学生不努力的教师中,以初中和高中比较突出,在认为学生存在思想品德不高的教师中,高中教师最多,其次是初中的教师;在认为接触成人文化较多的教师中,小学和高中的教师较多;在认为存在心理闭塞的教师中,初中和高中老师较多;在认为心理压力大的教师中,初中教师最多,其次是高中教师;在认为家长管理教育松懈和学习负担重的教师中,小学教师最多(见表3)。不难看出,小学生中主要存在三个问题,即,接触成人文化多,家长教育管理松懈和学习负担重,对于初中和高中学生,主要是学习不努力和心理问题③。

(3)从教师对学生学习压力的认知程度看,多数教师认为学习压力在学生中比较普遍,且认为这种压力来自家长要求的较多。如据对教师的调查,认为当前学生中普遍有学习压力的占57%,认为有学习压力但不普遍的占39.8%,认为不存在学习压力的只占3.2%。另据对教师的调查表明,认为学习压力大的学生属于家长要求高的在教师中的比重最高,为41.2%,此外,认为学习成绩好的、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家庭关系不和谐的学生的学习压力大的教师比重也比较突出,分别为14.5%、11.5%和10.6%,下面是学习不努力的9.9%和父母离异的6.1%等。

(4)对学生而言,老师对学生的态度是影响学生在校情绪的重要因素。在对未成年人的调查中,认为老师的态度会影响学生情绪的占80%,对老师的态度无所谓的占16.8%,认为老师不关心,所以也没有类似想法的占3%。

(5)学校中存在一定的打架骂街现象。对未成年人的调查表明,61.4%的人认为同学中存在打架骂街现象,认为没有这种现象的只占4.9%。

(6)接受全面教育是学生对学校教育的期望。据对未成年人的调查,65.6%的未成年人认为在学校应受到全面教育,认为在学校主要是学习文化知识的占29.3%,认为学校教育只是学校的事情的占2.8%,认为学什么无所谓的占2.3%。

2.学校的教育管理

(1)教师对学生的隐私多数持尊重态度。教师认为学生隐私不重要的只占2%,认为学生应有隐私且应尊重的占78.9%,认为学生应有隐私,但太尊重会影响教学的占18.3%,认为学生无隐私的占0.8%。

(2)在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处理方面,总体上看,多数学校的老师都清楚如何在突发事件情形下的处理,但在不同学校的比较中,高中学校老师对突发事件预案处理的认知程度最低,小学是相对最好的。如对教师的调查表明,81.4%的教师认为“如果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学校告诉如何处理了”,持相反观点的占12.4%,持不知道观点的占6.2%。另外,据对不同学校教师的调查结果分析,在认为没有被告诉如何处理突发事件的教师中,小学教师占的比重最少,为16.9%,高中教师的比重最多,占38.5%,在认为告诉了如何处理突发事件的教师中,小学教师的比重最大,为37.5%,在持不知道观点的教师中,小学的教师比重最少,为11.6%,高中的教师比重最大,为47.6%(见表4)。

(3)在教师最难做的工作方面,学生管理是最突出的,其次是教师和学生的思想沟通。如据对教师的调查,认为学校最难做的工作是学生管理的所占比重最高,为49.4%。其次是认为和学生进行思想沟通的,占20.9%,居于第三位的是认为教师和家长进行沟通的,占16.1%,而认为教学计划紧张的只占11.8%。

如果从不同学校教师的角度看,认为和学生思想沟通比较难的以高中最突出,其次是初中,持上述两种观点的教师所占比重分别为第一和第二位,在认为和家长沟通较难和教学计划紧张的教师中,以小学最突出,在认为学生管理问题突出的教师中,以初中最突出(见表5)。

(4)学校对安全、法律、心理之类的教育、咨询的持续性程度不高。据对未成年人的调查,认为学校经常开展安全教育的占48.7%,偶尔开展的占43.8%,从不开展的占3.7%,不知道的占3.8%。在学校是否开展过法律心理之类的教育咨询方面,认为经常开展的占34.5%,偶尔开展的占44.4%,从不开展的占10.5%,不知道的占10.6%。

(5)在对待学生的不良行为表现方面,教师往往采取在学校和家长之间的渐进式方法。即,对于学生一般的不好表现,教师以教育为主,或者采取先观察后处理的方式,如据对教师的调查,在学生有了不好的表现时,教师认为采取教育方法的所占比重最高,为50.6%,认为先观察后处理的占45.2%,认为通知家长的占38%,认为告诉学校领导的占0.4%。对于那些有较严重的不良行为但不构成违法的情况下,教师的态度多采取家长和学校配合的方式(占81.4%),认为单纯由学校(6.6%)、家长(5.3%)教育和送专门学校(6.5%)或放任不管(0.2%)的很少。

3.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对学校保护的认识

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的角度看,认为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59.9%)、学生的课余活动时间少(14.0%)、教育收费高(10.4%)、教师素质存在问题(9.5%)的仍较突出,其中以学校片面追求学习成绩为最,持该观点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占59.9%。

(二)结论分析

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教育的基本定位,而如何认识这个基本的定位是提高学校保护质量的前提。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涉及三个层面四项内容,三个层面包括学校自身的层面、学校与家庭的相互关系层面以及学校和社会的关系的层面,四项内容包括:人身安全保护、系统的文化教育、健康心理及行为的引导和不良行为的矫正。上述三个层面与四项内容分别在纵向和横向上形成了学校保护的应然性网络。所以,在学校保护中既不能淡化学校应有的保护职能,又不能忽视有关方面对学校保护的配合。就前者而言,注重人身保护、文化学校、思想教育与不良心理、行为矫正的一体化是学校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的核心,为此,应在教学管理模式上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和不同学生的特点,“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④,通过提高教师的素质、建设文明校园和平安校园来抵消社会发展中所带来的不良影响,防止学校自身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侵害和保护漏洞。就后者而言,家庭和社会有关方面应提高与学校配合的主动性,不能因学校的存在而忽略其各自应有的保护职能。因此,笔者认为,在学校保护中应健全三大机制建设,即:对学校履行保护情况的综合考评机制;对学生健康成长的综合考评机制;学校保护过程中的协调与组织机制。

三、未成年人保护中的社会性问题

(一)基本情况

1.保护意识

(1)在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方面呈现四个特点:一是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增强。据调查表明,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家长和教师三大群体中认为存在“现在的孩子较以往更注重权利”的所占比重分别为84.4%,83.6%和91.3%;二是多数未成年人知道自身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缺乏知晓深度,如在对未成年人的调查中,关于“自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知道很多的占47%,只知道一点的占50.8%,不知道的占2.2%;三是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是未成年人的一种强烈需求,如在对“你认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重要吗”这一指标的调查中,认为重要的占97.8%,认为不重要的占0.9%,无所谓的占1.2%,在对“你愿意学习自我保护的知识吗”这一指标的调查中,非常愿意的占90.3%,不愿意的占0.9%,无所谓的占8.8%;四是政府及社会中的有关部门被作为维权的首选,如在对未成年人的调查中,认为权利被侵害而知道找有关部门求助的占58.7%,其次是找学校或老师,占17.7%,找家长帮助的为第三位,占14.7%,自己解决的占3.5%,找朋友帮助的占2.1%,不知道如何维护的占3.2%。

(2)在家长方面,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了解程度低,社会保护和自我保护被作为进一步完善的主要指向。据对家长的调查,只有34.8%的家长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大体内容,听说过一点的则占60.4%,一点也不知道的占4.8%。另外,在对家长的“认为哪个保护最重要的调查”中,所占比重最大是认为社会方面保护最重要的,占37%,认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重要的家长比重为第二位,占33.5%,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方面的保护分别为12.2%、8.5%和6.7%。

(3)在教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方面,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了解程度高于家长,在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指向方面与家长一致。如据对教师的调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占66.3%,只听说一点的占32.6%,不知道的占1.1%。在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的调查中,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占61%,听说一点的占36.7%,不知道的占2.3%。所以,从调查结果看,无论是教师还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了解程度都高于家长。在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指向方面,教师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都认为社会保护最重要,分别为41.2%和47.4%,其次是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分别为28.4%和21.5%,再次为家庭保护分别为15.8%和14.5%。

2.未成年人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学校与老师的配合方面,相互沟通少是较突出的。一方面,据对家长的调查,认为老师经常和家长沟通的占27.6%,认为偶尔沟通的占47.6%,认为很少沟通的占21.1%,认为从不沟通的占4.7%。另一方面,据对教师的调查,认为家长经常到学校沟通的占19.5%,偶尔沟通的占57.3%,很少沟通的占23.2%。

(2)放学或假期缺乏学生活动的场所、社会竞争压力大与一些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公共场所的收费问题较明显。据对未成年人的调查,在对当前社会中所存在的问题的认识上,主张放学或假期缺乏学生活动的场所的所占比重最大,为26.6%,其次是认为社会竞争压力大的,占22.6%,居于第三位的是认为一些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公共场所的收费问题的,占12.3%,其他还有对未成年人保护宣传的太少占10.8%,权益受侵害时不知道找谁帮助和保护占8.3%,在路上行走交通不安全占7.9%,以及没有喜欢的电影、电视节目7.8%等。

(3)校园周边存在网吧、娱乐场所、商贩摊点情况仍比较突出。在对未成年人的调查中,认为学校周围有网吧、娱乐场所的占46.4%,没有的占33.9%,不知道的占19.7%。认为有商贩摊点的占71.9%,没有的占19.7%,不知道的占8.1%。据对教师的调查,认为学校周边有小摊贩、网吧、游戏厅和娱乐场所的占81.8%,认为没有的占18.2%。

(4)消极文化对孩子的影响大和维权艰难是教师、家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三大群体中半数以上的感受。据对上述三大群体的调查,认为消极文化对孩子的影响大和维权艰难的在此三个群体中的比重分别为93%和53.8%,76.5%和54%,89.5%和71.3%。

(二)结论分析

人与社会是相互作用的两个系统,人与社会的和谐程度不仅需要人的积极行为,也需要社会的积极行为。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社会弱势群体来讲,如何使其在社会中不受侵害以至健康成长是开展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的着眼点。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社会保护被作为一个独立的单元,其法定内容也是有限的,但这并非说明社会保护的内容也是有限的,树立社会保护的有责性和发展性的观点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施中的重要内容。除此以外,在全社会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和意义,加强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渎职行为的查处,整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性资源,形成保护、尊重未成年人的文明社会风气也是在现阶段需要完善的,其中尤其要突出对社会文化导向的梳理和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实效。

四、结语

法律本身有其固有的缺陷,即不能根据社会发展和需要予以随时地调整,也不能包容一切,但是法律作为一种指引和导向性的存在物,至少能标明一种价值取向的最低限度——为社会所容忍和不能容忍的。正如英国的哈特曾指出的,“在某种需要管制的领域中,我们不可能统一地辨认出应该做或不应该做的行为类型,因而无法以单一的规则加以规范,但是此范围内所包含的各种状况,尽管千变万化,仍然涵盖了人们共通经验中的许多熟悉特征。”[2] 在社会发展中,任何人都不能给未成年人划定保护的最高极限,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的过程中,除坚持法律这个最低的层面外,还应该以在社会发展承受程度内满足未成年人保护需要的合理性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合目的性为原则拓展保护体系,防止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款视为未成年人保护的终极点的片面做法。需要指出的是,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非是走入一个将未成年人放置于“蜜罐”中的极端,而是在未成年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的均衡中突出保护弱势的社会正义。

收稿日期:2007-11-16

注释:

① 该调查由天津市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于2007年1-8月份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对天津市156所小学、中学、中专(技校、职校)的12-18周岁以下的10,056名在校学生的抽样问卷调查;二是对各类学校2,416名教师的抽样问卷调查;三是对被调查学生以外的8,042名学生家长的问卷调查。在被调查的未成年人中,小学生占30.1%,初中生占29.6%,高中生占30.9%,中专(技校、职校)生占9.4%,因为考虑到中专(技校、职校)类学生的年龄已经接近成年人且总量分布较少,故所抽样本较小,其他三个群体的学生在抽样结果中基本呈现平均样态分布;四是对1,555名从事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的抽样问卷调查。本文所应用数据除特殊注明的以外均来自此次调查。

②③ 由于在对未成年人抽取的样本中中专(技校、职校)学生相对较少,因此,在同一调查事项的不同群体各自所占比重方面,中专学生和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之间不具有可比性,故在调查结论中予以忽略。

④ http://news.qq.com/a/20071025/002954_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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