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人格法理论--评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人格法新理论”_人格权论文

建立中国人格法理论--评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人格法新理论”_人格权论文

创建中国的人格权法理论——简评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格论文,权法论文,新论论文,简评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为规范人类行为准则的法律无疑应以人的价值实现为其终极目标,从而这一目标的法律表征人格权应处于核心地位。然而由于民法的出生于商品经济,使得人格平等之类的理念从一开始就被当作占有和交易财产的辅助条件而存在。随着近现代民法《身份到契约过程的转化,人格权已几乎完全变成了财产权的附庸,从而失却了自身的固有价值。对于先天不足的中国民法来说,这种状况表现得尤为突出。一个最直观的例证便是,在相当的一段时期内,中国的民法构架中从来未有关于人格权法的设计。近年来情况稍有改变,一些涉足人格权领域的文章开始见诸报章,但只言片语、未见精深,更谈不上形成理论体系。所幸这一空白已经得到了填补,由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新近完成并已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

作者是通过对人格权法律制度的系统论述来展开整个构架的。全书共三编十七章,54万字,从中西人格权的思想源流到当代人格权理论的建设;从一般人格权到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在内的具体人格权,直至精神损害赔偿,向读者全面展示了人格权法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完整理论体系,是目前法学界关于人格权法较为全面也较有卓见的文字,其论述之广,阐发之深,在国内同类研究中无疑处于前沿。

作为拓荒性的学术力作,一如书名所昭示的,观点的“新”是其最大特色,此外仅举几例说明:

1.关于一般人格权。方兴未艾的关于人格权的研究,基本上仅限于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具体人格权,缺乏对一般人格权的概括和探索。就人格权制度本身的演进看,在资产阶级民法开始对人格权予以确认和保护以后,也是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阶段后,才形成了一般人格权概念。至于这一概念在这立法上的确认,则迟至本世纪初才由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完成。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规定了人格权,但并未规定一般人格权。司法实践中,对不属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各项具体人格权的人格利益,大多采取类推的办法予以保护。毫无疑问,从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出发,极有必要在民法上建立一般人格权制度并促使人格权制度日趋完善。本书从对一般人格权的概念的界定入手展开研究,作者认为,一般人格权,作为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概念,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并且决定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第162页)。此种利益具体体现为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法人的意志自由、独立和尊严(第162页)。作者接下来系统阐述了建立一般人格权制度的意义、一般人格权与类推方式的比较、以及公民和法人的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必须指出,给高度抽象的一般人格权概念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十分困难的,有关一般人格权的理论尚有待于学术界作具体深入的探讨,本书的成果为这一研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2.关于人格权与人权。人权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须臾不可离开的权利。近年来,人权问题一直是理论界的热门话题。就法学研究而言,视点多集中于法理学、宪法学等理论法学领域,而将人权这一“崇高的目标”(“中国人权白皮书”语)与实体法相联系并考宪其间关系的论述,则鲜有所见。本书首次系统论述了人格权与人权的关系,这是非常正确和合乎逻辑的。正如王利明在本书“前言”中所指出的,从民法学的角度来看,人权不是天赋人权或道德权利,也不是单纯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宣言,而是以公民的人格权为其重要内容的。人格首先体现为人格利益,忽略民法的人格权制度及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该制度的制约,就不可能了解人权的事实内容。

3.关于人格权与财产权。今日法学各领域中象人格权与财产权之间的关系这样难以简要概述的领域是很少的。这有几点原因,首先,是主题的博大而变化迅速。其次,由于民法学者在传统上大都把财产权视为个人人格的延长,主张将个人意志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价值体现在个人对财产权的支配方面,结果导致人格权的财产化,使这两对范畴的关系更加模糊不清。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认为本书的编著者完成了一项正本清源的工作。作者明确指出,在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关系中,人格是财产权享有的前提,财产权是人格充分自由发展的基础和外在助力,人格权则在中化人要要素的安全稳定的同时,制约财产权可能导致的弊端(第217页)。人格权对于财产权制度的重大影响是带有本原性的,它理顺了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关系;擢升了契约法的地位;扩大了侵权法保护的范围,进而强化了对财产权的保护;同时,它也要求财产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必须以不危及基本人格权利为前提(第216页)。这种剥茧抽丝式的剖析对于正确认识人格权法的法学价值是极有意义的。事实上,人格权的极端重要性如果仅仅借助于它在财产关系中的胶着状态来予以认识,那将注定难以廓清的。

4.关于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在“告记者热”成为新闻界的新闻话题,新闻侵权问题从来没有象现在这样牵动亿万人神经的时候,《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不惜辟出志章系统表达作者对这一问题的见解,其用意是颇为值得称道的。实际上,透过对一个具体社会现象所作的理论阐释和司法建议,编著者表达了这样一个崇高的理念:人格权制度在总体上将营造一种权利制衡结构,为发展个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协调个人利益之间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提供条件。当新闻记者在行使其言论自由权、作家在享有其创作作品的权利时明白知道如何尊重个人的人格权,当公众对于作为社会良心的新闻媒介予以充分的协助和参与时,它实际上表明这个社会所缺乏的权利意识、人权意识已有了极大的提升,而这正是一个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首要的基础工程。

除了上述观点的鲜明独到之外,本书的另一特色是论述的严慎和资料的翔实。理论与实践的密切相联。作者不满足于经院型的教科书模式,为图在论述中把理论的分析与概括,揉合在审判实务的具体操作当中,达到两者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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