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方式改革的思考_新股发行论文

新股发行方式改革的思考_新股发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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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广泛采用的“上网定价发行方式”在实践中已暴露出严重的弊端,需要统筹考虑并对其进行改革。

现行新股发行方式的弊端

(1)“上网定价发行方式”,能使新股认购者获利丰厚, 几乎没有风险,这违背了证券的本质属性,在实践中导致资金大量流向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严重“失血”,股价持续疲软。据粗略估算,目前一级市场大约聚集2000亿元左右的巨额资金等待和已经认购新股,这从“上海汽车”发行时,仅一只股票就冻结了1400亿元的资金可得到证明。

(2)客观上鼓励了地方保护主义, 导致券商之间的恶性竞争,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于地方经济发展也是弊多利少。由于现行新股发行方式几乎没有发行风险,对券商而言,承销股票是一本万利的生意,所以,即使是地方性小券商也竭尽全力,使尽浑身解数,借地方政府首长之力为其“拉项目”。本来,发行公司与券商之间存在着一种双向选择,也就是说发行公司从长远利益考虑,一般乐意选择实力强、有全国性信息网络、后续服务好的大券商为其承销股票,目的是为今后的收购、兼并、资本扩张提供保障,以维护其在二级市场的良好形象,提高企业的整体规模和质量。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干预,发行公司显得无可奈何,股票市场往往成为“死亡板块”。这方面的例子在中西部地区的上市公司中并不少见。

(3)不利于优胜劣汰的业内重组, 使券商在低层次上展开竞争。由于地方政府的干预和保护,使众多的小券商在为企业服务质量差的情况下仍然不能尽快注入竞争机制,而且“垂而不死”。我国目前证券公司有98家之多,加上兼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321家, 难怪有人将我国证券一级市场的竞争比喻为进入群雄逐鹿的“春秋战国时代”。但从长期趋势看,由于有一系列持久因素在起作用(如规模经济、产品差别性、证券业的增长与停滞、进入壁垒等一系列因素),将使证券业出现相对集中。这是西方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走过的道路,也反映了某种必然性。

当然,其他新股发行方式也可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与弊端。如何避免或如何克服它,这是选择一种理想的新股发行方式需要研究的问题。

合理的新股发行方式的选择依据

选择一种可行的新股发行方式,要同时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当前和今后的若干年,证券市场要为国企改革服务。 不久前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困难国有企业走出困境。作为定位于为国企改革服务的证券市场,要在国企转换经营机制、降低资产负债率、实现“抓大放小”、促进资产重组中发挥积极作用。所以,新股发行方式的选择,首先要考虑有利于实现这一任务。

(2)要能兼顾一级、二级市场的协调发展。依据价值规律, 商品的价格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供过于求,价格就低些;供不应求,价格就高点。但由于定价方式的原因,我国尽管一级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仍然偏低——如定价时的市盈率一般为15倍左右,而目前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大多在35倍,这巨大的利差,对本来就供不应求的一级市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3)彻底引入市场机制,贯彻风险和利润同在的原则。 要能使新股发行的认购资金与二级市场一样,都承担与其利润相对应的风险。利润大,风险也相应大;利润小,风险也相应小。你想买到新股必须得出高价,承担一定的风险;你怕担风险,就出低一点的价格,买不到也毫无怨言。这就使投资者无论资金有多少,都可以在一、二级市场上积极参与。同时,也使得券商的承销风险与收益相应地结合起来了。

(4)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形成有序合理的竞争秩序。正如前面指出的,由于一级市场对承销商和投资者几乎没有风险,故一些服务质量差的券商(如由于客观原因而形成的小规模的地方小券商)依靠行政庇护照样能拉到承销项目,这事实上对企业、对地方经济都是弊多利少;而服务质量好的券商由于有一流的人才、雄厚的资本和全国乃至国外的信息网络系统,为企业和地方经济能真正起到投资顾问作用。

要实现上述目标,在发行方式和发行定价方面必须朝这方面改革。

改革新股发行方式的设想

发行方式的改革,实质上是风险、利益在不同群众之间的合理分配。从利益、风险的合理分摊方面考虑,下面三种发行方式可资借鉴。

(1)投标竞价发行方式

投票竞价法是指股票发行公司将其股票发行的有关资料向一定范围内的股票承销商公告,各承销商根据各自情况拟定投标书,以投票方式竞争股票承销业务,业务最好、出价较高者中标。该出价就是股票发行价格。

本世纪40年代初,投票竞价法开始在美国实行。1941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公用事业投资公司对其附属公司新证券的出售,必须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另外,美国国际商务委员会也规定,铁路公司新证券的发行,也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竞价法。

投票竞价法较适合于基础产业和朝阳产业的企业,而且企业的效益较好。这种发行方式对发行公司较为有利;对承销商和投资者来说,需要冷静对待。就承销商而言,迫使他们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就投资者而言,要理性地分析投资一级与二级市场的利润、风险大小。为防止原始股被大机构所掌握,采取“限额申购,比例配售”的办法;同时为防止竞价过高而导致在二级市场上低开低走或高开高走,投标竞价要报证监会核准,证监会根据经济形势裁定最后发行价格。

(2)上网议价发行方式

上网议价发行方式,指由股票发行公司与承销商议定发行价格和承销价格。发行价格指公众购买股票时应支付的价格,承销价格指承销商支付给发行公司的价格。发行价格与承销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是承销商所得的报酬,此项报酬的高低取决于承销商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一般而言,此项差额与发行价格之比通常为1%—3%,与目前我国承销商所得的手续费大致一样。

发行公司与承销商在议定发行价格时,主要考虑二级市场上用平均市盈率来衡量的股票价格的高低、发行公司的盈利情况、市场利率水平和发行公司的风险水平等因素,并根据这些因素进行加权平均。以我国台湾省议价发行为例,新股发行价格按市场上惯用的计算公式为:P=A×40%+B×20%+C×20%+D×20%。其中,P表示发行价格, A表示公司每股税后利润×同类公司最近3年平均市盈率,B表示公司每股股利/同类公司最近3年平均股利率,C表示最近期每股净资产,D 表示预估每股股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上网议价法的定价方式较为理性,它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因此,这种办法确定出来的价格较合理,能很好地兼顾公司质地和二级市场股价水平。

(3)修正的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由于目前我国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公司质地,其股价往往脱离公司业绩,正如人们对我国股市所描绘的“中国股市是消息市、政策市”,“股不在好,有庄则灵”。所以,我国股市很大程度上还不是规范的证券市场,其股价受供求关系影响很大。

既然如此,成熟股市的一套定价方法,如根据公司质地来定价的方法,就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二级市场上的价格。这些定价方法,更多的情况是低估了其实际价格。综合以往的经验与教训,我国新股发行价最适宜用定价与议价相结合的定价方式。如计算出的市盈率为15倍,而二级市场同类公司的市盈率为30倍时,可考虑按其中间价或平均值来作为定价依据,使新股价格有适宜的上升空间,而又不至于利差过大,使承销商和认购者均感到有某种程度的风险。

这三种新股发行方式较以往发行方式相比,都能不同程度地克服了本文第一部分列举的现行发行方式的弊端,同时也兼顾了第二部分所陈述的合理选择新股发行方式应遵循的依据,因而可供我国新股发行方式改革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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