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与新意义--广西少数民族公德的演变与发展_社会公德论文

传统与新意义--广西少数民族公德的演变与发展_社会公德论文

传统与新义——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公德的演进与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广西论文,少数民族论文,社会公德论文,传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法分类号 G417

公德,即社会公德,是社会成员在共同生活领域中历史地“约定俗成”或国家法典规定的有利于社会安定、人际关系融洽的基本道德准则和和道德规范。如我们国家奉行的“五爱”公德是由国家法典规定的,称为“国民公德”。至于日常生活中的公德表现,如文明、礼貌、守秩序、讲信用、尊敬老人、尊重妇女、爱护公共财产等,那就更多。公德是整个道德大厦的基石,尽管在整个道德体系中它还是处于较低的层次,然而却最重要,最现实,对社会文明进步最具有指导意义和约束作用。

公德当然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即它对社会全体成员皆具有指导性和约束作用,这是它的基本特征之一。但在此前提下也并不排斥它同时也可以具有某些特殊性,这主要是指某些少数民族由于特殊的风俗人情而形成的局部性的社会公德——或者说也是普遍意义的社会公德在局部的一些新的具体诠解。这种情况在旧时代的表现较为明显。但毫无疑问,这种情况当然不是主流,少数民族地区的主要社会公德仍然是与整个社会所遵从的公德标准、内涵相吻合的,少数民族同胞同样生活在整个社会大家庭之内,受到大致相似的文化传统的影响,也同样受诸多道德规范所约束,彼此的道德观念不应有大的差异。尤其是在新时代,中国各民族皆同样致力于社会主义新公德的建设之中,情况就更为如此。

在纳入社会主义大家庭以前,广西十一个少数民族社会形态不尽相同,生活习惯各异,社会公德具体表现自然也有所差异。但如前所述,这种差异是非主流的,各少数民族有着诸多共同的传统美德、社会公德。本文试图对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公德作一粗浅探讨,介绍其中最能反映各少数民族传统美德的五项公德,并对这些公德的形成原因、具体表现、源流发展及其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作初步分析。

一、行不逾矩守秩序

人类群居,在追求安全、和谐生活的需求中形成了若干有利于共同生活安全、和谐的秩序,要求群体成员遵守这些起码的、必要的、共同承认的生活准则和规矩。行不逾矩、遵守公共秩序,被人们视为第一公德。

广西少数民族传统公共秩序的主要内容包括尊重他人、诚实守信、尊老爱幼、爱护公物。被视为破坏公共秩序的劣行有贪、占、偷、抢、赌、骗、奸、嫖、欺男霸女、破坏公物、扰乱家园等。各少数民族都将这些基本的生活准则纳入到本民族的习惯法中,以习惯法规范公众的秩序。

习惯法是由村寨会社组织根据公共生活规则来制定并施行的。村寨会社组织,如壮族的寨老组织,瑶族的瑶老组织(各地名号不同,大瑶山为“石牌”制,南丹叫“破补”,十万大山称“村老”,巴马称“密诺”),苗族的“埋岩”组织,侗族的“合款”组织,罗城仫佬族的“冬”组织,环江毛南族的“隆款”组织,京族的“翁村”组织,那坡彝族的“议事会”组织等,是由热心公众利益的德高望重的老人所组成的,他们征集公众意见制定或修改习惯法,处理违犯习惯法的案件,有力地维护公共秩序。习惯法有的形成文字,刻碑立石,有的编入歌谣,深入人心,代代相传。

习惯法对违犯者处罚一般都相当严厉。如金秀滴水、容洞两村在清光绪十七年(1891)定的石牌法律规定:偷禾仓、挖屋、偷坟各罚银五十两;偷猪牛偷棉花各罚五十两。六拉三姓于清宣统三年(1911)定的石牌律规定:山中香草乱偷扯者,有人抓获,赏花红三十六元;如捉不到,用炮打死亦可。瑶族的石牌律中严惩奸嫖,写明要罚银若干。清乾隆初年,金秀、白沙两寨十八名头人,因强奸妇女等因,被当地百姓捕杀,仅留下一名十七岁的新头人。

习惯法的发展而为乡规民约,在内容上后者比前者只是因时因地而增损,总的来说,后者是对前者的继承,反映了公共秩序的传承性。乡规民约在清朝时已有。如龙胜县龙脊寨在道光三年(1823)订有乡约,严禁窝留棍徒赌博滋事生端。京族江龙乡光绪元年(1875)的乡约,内容有关于通奸、强奸的处罚规定。

习惯法、乡规民约一般都在村寨大会上宣布,而且每年重申,使之深入民心。爱唱歌的少数民族还将有关内容编进歌辞中传唱。如融水县苗族风俗歌《竖岩定法理》(竖岩词):“……柴山莫乱砍,田地莫相争,房屋莫乱占,牛羊莫乱牵,瓜菜莫乱摘,田水分均匀。拧绳做一股,竖岩一条心。哪个心肠坏,手脚不干净,盗牛又偷羊,挖窗又撬门,轻的罚银两,杀猪串肉分;哪个心歹毒,烧山又烧屋,勾外来扰内,勾生来吃熟,粗绳来捆绑,活活埋下坑。不罚心不死,不埋不断根。竖岩定法理,教子又教孙。”(注:《中国歌谣集成.广西卷》,第66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传统的习惯法和乡规民约在维护村寨的公共秩序方面起着历史的作用。

在建国后,传统的习惯法和乡规民约中的带有封建宗法色彩的以及与社会主义法制有矛盾的内容被扬弃之后,结合新时期社会生活的新特点,少数民族群众及政府制定出新的乡规民约,使传统习惯法和旧的乡规民约适应新时代而获得新生,从而继续起到维护村寨公共秩序的作用。例如1988年11月三江县林溪乡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乡规民约,其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予以罚款,并点名通报全乡:扰乱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市场秩序,致使工作、教学、营业、生产、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扰乱车站、圩场、电影场(站)、村寨鼓楼(坪)娱乐场所,造成不良影响的;结伙斗殴、寻衅闹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阻碍治安、税务等部门执行公务的,等等。这些条款的规定具有时代的特色,易于接受,也易于执行,遵守公共秩序也就更加受到重视。

二、恭谨谦和讲礼貌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重礼仪,将礼貌作为人与人之间交往中的公德,要求以礼待人,谚语云:“美言美语人心暖,恶言恶语伤人心。”“礼到人心暖,无礼讨人嫌。”“有礼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礼貌的特点是诚恳、谦和、恭敬、有分寸,这也是礼貌的道德基本规范。广西少数民族传统的礼貌道德符合这些规范,且各具特色。壮族、瑶族、毛南族等民族青年在山区路上如遇到挑担负重的老人,习惯先热情打招呼,然后替其挑负一程,嘱其好走、慢行,有时直送到家门口。隆林等地壮族人骑马路遇老人或长辈,都主动下马让路,并且向老人道歉说:“得罪您了,对不起,请原谅。”步遇客人,让客人先行,自己随其后,民间还流传“让人行下,让马行上”的让路礼节。侗族遇老人、小孩过窄小木筏桥、石板桥,则先扶老人小孩过桥。毛南族人路遇老人、小孩,也是热情招呼并挽扶让道。瑶族无论大人小孩,如有走村串寨老人来到自家,必拿凳请坐,敬烟敬茶或请喝粥。在壮族山区道路上或村寨里,若遇见人,不论相识与否,都亲切招呼“呗格勒”“(去哪里),”“哽艾层”(吃饭了没有),“候栏罗”(进家呀)。侗族人路上相遇,也不论是否相识,均笑脸相迎,主动招呼“包耶,骂啦?”(阿哥,回来啦?)或“蓓耶,骂啦?”(阿妹,回来啦?)仫佬族青年男女在郊外相逢,不论是否熟识,均可以邀请对唱。客人到家,酒足钣饱之后,也相邀对唱,男女都可以参加,同村人来助兴兴更浓。若拒绝别人的对唱邀请则被视为不礼貌。瑶族人路上相遇,有一套让路的规矩:后生让老人,本村人让外村人,本民族人让兄弟民族人。让道之后,还要目视或摇手告别;若是节日相遇,还要唱感情丰富、音韵婉转的“送歌”。部分瑶人(花篮瑶)走村串户到主人大门外,必首先向屋内主人鞠躬问礼:“尊敬的主人,我能进贵屋吗?”主人若欢迎,即到屋中央,合手举至胸前回礼:“高贵的客人,请进茅舍吧!”若来客问礼后,主家没有回礼请进,即使门是开着的,客人也不能入屋,否则属无礼行为。这种礼节连亲家来往、邻居串门也不例外。西林的白苗,凡事需要请寨上邻居亲友帮忙时,得带上一壶酒和一个小酒杯,登门拜户,斟一杯酒给所要请的人;这时,对方自然明白是什么意思,如果能够帮忙,必定欣然接酒;如不能帮忙,则不能接酒杯,还要客气地说明不能帮忙的原因并表示歉意。客人到苗寨,若遇上主人杀猪宰牛,主人会端出一碗“活血”(用新鲜的猪、牛血加佐料调成的鲜美饮料)给客人尝新,表示对客人的敬重。外乡人到彝家,若遇喜庆日、节日,很可能会被主人家抹得一脸黑——受到传统“抹黑脸”习俗的礼遇,客人应庆幸愉快……各族的礼貌在不同场合、对不同的交际对象有不同的要求,有不同的特色。懂

得并尊重交际对象的礼貌习惯才可以称为有礼貌,故古人要求“入乡随俗”。

进入社会主义大家庭后,随着各民族文化交流的日趋频繁,广西少数民族的传统礼貌习惯渐有发展变化,逐渐流行社会提倡的“您好、请、对不起、劳驾、麻烦您、谢谢、再见”等礼貌用语及新时代社会通用的交际礼节,既希望交际对方尊重本族的交际礼貌习惯,也能尊重对方的礼貌习惯,互相尊重,恭谨谦和。

三、团结互助乐助人

伟大的民主主义先行者孙中山先生认为,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道德原则是“互助”。一切“道德仁义”,都是人类互助精神的体现。他说:“人处于社会之中,相资为用,互助以成也”(《孙文学说》),“人类进化,非相匡相助,无以自存”(《非学问无以建说》)。在公共生活环境中,不存在“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世外桃源模式,人与人之间必然产生相互依赖的关系,故乐于助人是为一大公德。

广西少数民族古代生活于被称为蛮荒的地方,土地贫瘠,瘴气肆虐,生活条件恶劣,故相互依赖,团结互助成为传统美德。凡大事,如婚丧喜庆、建房、遭灾祸,族姓、亲友和村寨人之间都倡导互相帮助。壮族起房子,亲友不但帮工,还帮料,一座竹木结构的干栏式房屋在一两天内即可以建成。遇到红白喜事,村里、族里、街坊会按照传统习惯主动协助料理有关事务。丧事之家不用登门请人,也不用杜寨头人指派,各家会主动去帮助挖穴、抬埋;死者如系寿终正寝的老人,来帮工的人还会上香,送丧。如不然,会被视为不懂得村规族礼,受到别人的指责和孤立。农忙中互助更为普遍,抢种、抢收等突击性农活,都有互相帮工的习惯。清光绪《归顺直隶州志》载:壮族人“春耕通力合作,田亩多少无较力;秋收亦然。”侗族修房子,从伐木、抬木、烧瓦等活,都有房族、亲友相帮,帮工者还请工匠到自家吃饭,以减轻屋主的开支。特别是在竖屋架上梁的那天,亲友们不但出人工,还送些米、酒和鱼肉来,虽有一二十桌人吃饭,但主人开支并不多。有众人帮忙,主家就可以不费多大的财力人力就能完成一件大事。金秀瑶族(茶山瑶)还有“让田”的习惯,凡近亲房族各家庭中,有哪家缺水田耕种,占有水田较多的人家就拨出适量水田给他耕种。瑶族一家有事,百家帮忙,不取分文报酬;一家失牛马,全寨人出动寻找,分头拦截盗贼,使偷盗者无路可逃。仫佬族歌谣说:“一个篱芭三个桩,一人有事众人帮;邻里亲朋常互助,天塌下来心不慌。”

少数民族同胞认为如果总不帮助别人,就会被人看不起,被孤立,一旦自己需要帮助时,别人可能也不愿伸手。因此,多数人将互助当作一种自觉的公德行为。这种意识代代相传,也就形成了乐于助人的美德传统。当然,助人的方式随着时代的不同,生活方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也不一定保留古老的助人形式。现在一些先富起来的少数民族人士乐当乡贤,扶贫济弱,带动乡亲们走出贫困奔小康,这就是一种现代的更高层次的乐于助人的表现。如1988年被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1990年被评为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的罗城县四把镇思平村养鱼专业户、仫佬族人吴大选,勤劳致富,每年养鱼纯收入三四万元以上,自己生活俭朴,而在帮助群众共同致富上则是较为慷慨大方。他在全县建有80多个养鱼联系户,在技术上毫无保留地传授;鱼种方面给予优惠供应,对个别困难户还给予赊销。这些养鱼户在吴大选的帮助指导下,基本上户户养鱼成功,养鱼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有40多户,有9户成了养鱼万元户和经济能人(注:《“吝墙”的劳模》、《广西日报》1997.9.17。)。有的则是在捐资助学方面出力,使失学的儿童能重返校园,如含辛茹苦抚养弃婴的被誉为“壮乡刘慧芳”的蓝金亮,由于得到社会的援助,刚刚从困境中走出来,在大上海未过上多少好日子的她便把爱心献给了家乡,给马山县白龙滩镇大完村“爱心小学”捐献3.5万元,并为白山镇孤寡老人捐献1万元,为白山镇同富村弄碧屯人畜饮水工程捐5千元。她的美好品德成为社会的榜样(注:《壮乡“刘慧芳”蓝金亮回家乡捐款助学》,《广西日报》,1997.3.27。)。

助人为乐的美德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在雷锋精神的鼓舞下,又得到进一步的发扬,不少少数民族青年加入学雷锋服务队伍,照料孤寡老人,为军烈属、困难户义务帮工,学习并传授农科知识,帮助乡亲脱贫致富。如防城港市平木村全国学雷锋先进集体“十姐妹”,其中就有京族姐妹。“十姐妹学雷锋服务队”成立于1982年,十多年来,先后有三十多名山村姑娘参加了这个群体,为社会做了五千多件好事,帮助村民脱贫致富。她们的精神感染了周围的人们,十多年来,平木村的好人好事层出不穷,被评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先进单位,而且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命名的首批“文明村”之一。

四、热心公益修善行

人于社会群体中,遵守公共秩序、举止文明礼貌,这是基本的道德要求;乐于助人、热心公益,则是更高层次的道德行为。为了社会整体健康发展,为了共同追求美好和谐的生活,社会成员有责任和义务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作力所能及的贡献。热心公益,无疑是一种公德。中国传统道德重视公共利益,在个人与他人、社会、群体的关系问题上,始终强调“舍己从人”、“先人后己”、“舍己为群”。在“义”与“利”的关系上,把代表整体利益的“义”放在代表个人利益的“利”之上,强调“义以为上”、“先义后利”、“义然后取”。

广西少数民族历来重视公共利益,最典型的表现是义务修路建桥。

广西少数民族村寨多在山区,峭壁高峰,大坡深谷,沟沟壑壑,交通不便,因此,修路建桥便成为显性的公益活动。中华民族历来有“善有善报”的道德观念,春秋时孙叔敖杀两头蛇及魏颗得结草之报的故事表明几千年前已有阴德阳报的观念,尽管这种观念不免带有些宿命论色彩,然而以功利性眼光看,它却是促进社会公德健康发展的一大动力。这种观念植根于民族心理之中,驱动人们向善行善,默默无闻地行善事。所行善事即有益于他人及公众的事,其中重要的是公益事业。正是从这种观念出发,广西少数民族历来热心修路建桥。而行之既久,便成了一种自然的,并不真正想得到什么回报的美德美行。

壮族有这样的道德观念:修路建桥是一种积“阴功”的行为,积“阴功”可以延年益寿,添子添孙,消灾纳福。在壮族地区,曲曲折折的山路上,有方便行人歇息的“阴功亭”(或称祝寿亭),有供行人消渴的“阴功井”;有贫路口指路牌“将军箭”;沟渠河流上有“阴功桥”,“阴功船”……这些组成了一条条壮乡的“功德路”。在山道、溪流上修路搭桥,俗称积德补阴功。修路者多为老人,搭桥、修桥者多为婚后长期不育之夫妇。此俗至今在一些山区仍然存在。仫佬族也有修风雨亭以积阴功的习俗。金秀瑶族则将这种活动社会化,将修路搭桥的公益义务劳动日定为节日,成为传统的“修路日”,一般每年两次,每次十天八天,于农历三月和七八月间举行。届时村寨里十八岁至四十八岁的男女青壮年都主动带工具,自备伙食到指定的路段进行维修、清除杂草、修整路面、铺架桥梁。这就已经超出了一般积德行善的意义,上升为一种自觉的社会公德行为了。金秀茶山瑶还流行已有四百多年历史的“功德节”,在每年农历十二月举行,进行“修功德桥”活动。届时,数村群众一同上山砍树锯木,拉运至河边,把旧桥改建成新桥。同时,铲除杂草、平整路面。新桥落成剪彩时,由社老讲石牌条律,教训人们遵守石牌条律。这种活动实质上已演化为公德教育和公德实践的活动。地处广西那坡和云南富宁交界的彝族传统生育观认为,每对夫妇开始养育后代时,要为周围百姓做一两件好事,以祈神灵保佑子女健康成长。这种观念演化为自觉进行公益活动的习俗。所做的好事是打扫公共活动场所(寨子),或是搬石铺路,方便行人往返,或是栽树、种树,美化环境……而更多的是从事架桥。妇女坐月后,做丈夫的就酿酒备肉,然后上山砍伐木料,选定在孩子满月之后的某一日为吉日,届时请来亲戚一同前往预定地点架桥。架好桥后再热闹庆祝一番。因为有这样的习俗,当地的沟渠溪河都常见有横架着两根或四根方木的小桥,为行人提供方便。侗族修路建桥原始动机也是行善积德,而逐渐升华为热心公益的道德自觉性。村寨间的道路坏了有人主动去修。维修道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到定期之时,成年男女自带工具、饭包,到约定路段砌崩、去淤、除草、清沟、竖岔路牌,在山界上立石凳,在泉水旁放筒,让路人休息时饮水方便。不定期维修是平时见到道路崩损,三五人用清早、傍晚或节日,农闲时间修补。侗族人民在寨子之间修铺一条条青石板路,修建一座座木筏桥、石板桥、石拱桥、石木结构的长廊式的风雨桥、木质结构的宫殿式或

宝塔型的风雨亭,这些建筑往往比一般民居更为宏伟、壮丽,显示了侗族公益高于私利的民族精神品格。建一座风雨桥通常要三五年,工程规模较大的要十多年,如驰名中外的三江县程阳风雨桥,费了十二年工夫(1904—1916年)才建好。十二年中,除主建单位的程阳、马鞍、平坦等八个寨居民长年轮流备料施工外,还有县内和邻近的龙胜县及邻省的通道、绥宁县的一百三十多个寨居民应募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援。据说,当时不少农民一看到募捐簿摆在前面,尽管自己家里“有早无夜”(即吃了上顿愁下顿之意),但还是义不容辞地乐捐十天半个月的工或捐几元以至十几元,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各尽所能,共襄其成。这座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名胜是侗族人民社会公德的一座丰碑。

修路建桥的公益美德,至今古风犹存。如报载,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木论乡东山村东山屯有一名叫陆桂标的老人,已年过七旬,多年来他不辞劳苦,义务为山民修路近万米,使人们往返于圩市可以避免了七弯八拐,上岭下坳的麻烦,因而受到人们的敬仰。(注:《山乡修路翁》,《广西日报》,1997.3.13。)

当然,在今天,广西少数民族热心公益的社会公德的典型表现已不仅仅只是修路搭桥,他们又有了新的公益观和新型的热心公益善行。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兼爱乡旦兴村的村民就有这样的公益观:“兴林要修路,致富办公益”。从1986年至1993年的几年时间里,群众自愿出资建了8座小型水力发电站,投资30多万元修通了两条6公里长的进村公路,投资8万元修建了两所小学的教室房舍,投资4万元修建了人畜饮水池,投资3.5万元修建了篮球场和电视差转站(注:《春风吹绿仫佬山村》,《广西日报》,1996.3.1。)。这些事实表明,新的公益观就是要摆脱贫困奔小康,过上现代文明的生活。实现这样的公益目标,是最大的善事,功德无量。

在少数民族地区,热心公益的人历来受到尊崇。壮族地区的都老、寨老,瑶族的石牌头人、破补头人、村老,苗族的寨老、头人等村社组织的首领,其未为首领之前,都是热心公益,关心公共事务的普通村民,因在为村民调解疑难事或纠纷的过程中办事公道而又精明能干,取得人们的信任,自然而然成为首领。做首领不得世袭,必须热心公务,否则首领的地位自然被他人所取代。被尊奉为首领的人处理本村公共事务,都是义务性的,这就要求有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道德品格。现代的少数民族干部中,不少人血液中流淌着热心公益的民族社会公德,他们不计个人得失,努力为村民们办实事,谋幸福,他们在村民中受到尊崇。如事迹被新编《恭城县志》记录的恭城县观音乡水滨村瑶族干部周明统,30多年来热心家乡建设,办成了七件有益于村民的实事:兴建了一条5公里长的水渠,造林4万亩,建设3处人畜饮水工程,修筑村公路5公里,自筹资金架设高压电线5公里,筹资建成了全乡第一座3层9个教室的教学楼,种水果300亩1.8万株。这些事迹每一件都是对村民造福非浅的善事,是大公德。

五、热爱家园护环境

环境道德是当代社会公德之一,指人们在对待周围自然环境的态度和行为上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准则。我国目前对环境道德的主要要求是:每个人应以造福于而不贻祸于子孙后代的高度责任感,从社会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最大限度地使人类生活环境不受污染。

广西少数民族的传统环境保护意识与当代的环境保护意识有所不同,但是两者在本质与效果上是相同的,目的都是保护生态环境。古代广西少数民族保护生存环境具体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龙脉”,一是保护山林水源。

1、对“龙脉”的保护

少数民族群众认为,人们聚居之地皆有“龙脉”,“龙脉”保佑居民安宁幸福,损伤“龙脉”则会招灾伤财,故必须加以保护。保护“龙脉”也就成为村民的公德。毛南族于清道光十八年(1838)公议的《坡山乡协众约款严禁正俗护持风水碑》中规定:“上林连坡一带,不许挖土打石,损伤龙脉……故特示禁,以培厚风水。”由保护“龙脉”山水的原貌爱及“龙脉”上的树木;侗族人民传统意识认为,“龙脉”上的大树是神树,可以保护全寨人畜平安、兴旺发达,故习惯法规定严禁砍伐,在大树附近挖坑也不许伤古树大根,违反者会被处罚自个敲锣游寨向全寨认罪,并要补种树木。年长日久,水土流失,有的古树大根裸露,见之者会主动培土掩盖,使之生机长在。因为有这样的意识,故侗寨多有绿树环抱,寨头、寨尾和山后,多种有枫、松、杉等数十株枝繁叶茂的参天大树。瑶、苗族俗语云:“老树守寨,老人看村”,历来将村树视为村寨的保护神,不允许任何人砍伐或损伤寨头村尾的大树,因此,几乎寨寨都有绿树环绕。随着历史的发展,风水意识演化出风景意识,一种村落环境美学观——将居地周围的树木视为风景树而加以保护。如壮族就是这样,村寨边,桂南多种榕树或竹子,桂北多种枫、松、杉,名为风景树,倍加爱护,乱砍乱伐者必犯众怒,会受到追究、谴责、处罚。

2、对山林水源的保护

少数民族多依山傍水而居,山水即为一种重要的生存条件,这就自然而然形成了保护山林水源的传统公德意识。侗族在数百年前即在其《约法款》中规定:谁人在禁伐的山林中砍树,抓到柴挑,捉住扁担,要他父亲补种树,要他母亲来赔罪;带头砍树的罚银一两二钱,随从者罚银六钱。各村寨在每年农历二三月间举行的“约青讲款”集会上都重申这些规定。罗城仫佬族在1934年订的乡村禁约中规定:不拘公有私有的山林,概行禁止放火;各村山场多是水田水的发源地,故不论何人,不准入山乱行砍伐,偷取树木。瑶族、壮族、京族、仡佬族、毛南族等少数民族历来都有保护山林水源的习惯法和乡规民约,这些准则成为保护生存环境的公共道德准则,有效地保护了山林水源。少数民族地区的山水生态保护也成为当代环境道德的联系点,也可以说,后者是前者的继承与发展。

由于传统上有保护环境的意识,广西少数民族山村多是山青水秀、绿翠环绕,生态平衡受到破坏的程度远较其他地区小得多。现在,少数民族地区吸纳当代社会的环境保护公德,在开发自然资源,发展社会生产的同时,注意生态的保护,一些地区,如恭城、金秀等县成功地进行了生态农业的探索,更好地保护了环境。

广西少数民族的这五种主要社会公德,无论是在旧时代还是新社会,都对维护各地区社会安定,维护公众利益,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从某种角度说,它们比法律条令更为深入人心。在今天,它们更是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公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工具和有效途径。当然,我们并不认为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所有社会成员都具有前文所述的这些美德,也不认为广西少数民族的社会公德水平已经高到无须再作努力的水平了。在当前,由于新的美丑并存的价值观、道德观向社会各阶层渗透,少数民族地区也出现了一些违犯公德的不良现象,如只图致富,不择手段,杀鸡取卵式的开发林木资源、动植物资源,造成一些地区的生态失衡;一些先富起来的人为富不仁,损公肥私,侵害他人的利益;个人主义有其市场,乐于助人的美德在某些人身上丧失殆尽;村干部有的甚至不如传统村寨头人那样大公无私,热心公益;村寨中缺少权威的人物去维护公共秩序,有的地方没有新的乡规民约,有的地方虽有新乡规民约而不能有效贯彻履行;有的人有偷、抢劣行,赌博之风禁而不止……尽管这些有伤公德的现象并不普遍,不是主流,但也给传统的讲求遵循社会公德的良好社会风气带来冲击,造成损害。若不加以遏止,必然影响到人们生活的安宁祥和,影响到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因此,今天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还需要大力提倡社会公德,发扬传统美德,使之深入人心,化为行动上的自觉性、主动性,形成本人人向善而人人行善的社会新风尚。

(注:本文系广西哲学社会科学“九五”规划重点课题《广西少数民族地区传统道德观念的继承与更新》论文)

标签:;  ;  ;  ;  ;  ;  ;  ;  ;  ;  

传统与新意义--广西少数民族公德的演变与发展_社会公德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