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休谟“是”与“应当”问题的一次尝试-对“实践”的重新审视论文

解决休谟“是”与“应当”问题的一次尝试-对“实践”的重新审视论文

·哲学研究·

解决休谟“是”与“应当”问题的一次尝试
——对“实践”的重新审视

孙宗亮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 200235)

[摘 要] 休谟指出“是”与“应当”是两个异质的范畴,他认为从“是”不能直接推导出“应当”。这一问题一直都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主要是因为西方哲学本身的形而上学缺陷。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西方传统哲学的问题,将“实践”视为最高的哲学范畴。通过对“实践”范畴的考察可以得出“实践”是统摄“是”与“应当”的上级范畴,是解决“是”与“应当”问题的钥匙。“实践”因其具有“属人性”、“预先存在性”、“具体指向性”、“定在自由性”四个重要性质,并在内在动力即“需要”的促动下实现了“是”—“实践”—“应当”的推导,完成了对“是”与“应当”问题的实践哲学回应。

[关键词] 是;应当;实践

“是”与“应当”问题一直是哲学研究中非常重要的问题,时至今日,这一问题仍然存在着诸多争议。“是”与“应当”问题最早由休谟提出,他在《人性论》中指出“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按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来加以说明”。[1]509在休谟看来,“是”不能直接推导出“应当”,要想从“是”推导出“应当”则必须给出一个充分的理由,否则将会导致整个道德体系的崩塌。“是”是关于事实判断的范畴,而“应当”则是关于道德实践的价值范畴。但是,休谟并没有因此否定“应当”与“是”有所关联,而是认为“是”与“应当”之间不存在绝对的鸿沟,由此休谟肯定了从“是”达到“应当”的可能。但是,对于如何实现从“是”推导出“应当”,人们至今对这一问题仍难以实现真正的解决。

本文认为要解决“是”与“应当”问题,必须深入分析“是”与“应当”问题难解的形上学原因,并对“是”与“应当”范畴之间的关系与它们共同的上级范畴与中介范畴进行深入的研究,真正实现在元哲学层面从“是”范畴推导出“应当”范畴。马克思指出“实践”范畴的重要地位,站在这一基本立场,本文通过论证得出,“实践”是统摄“是”与“应当”两范畴的上级范畴,并借助内在动力即“需要”完成了“是”—“应当”的推导。

一、“是”与“应当”问题难解的形上学原因

休谟提出的“是”与“应当”问题,在本质上是因为认识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异质而产生的,也就是说,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关于事实判断的“是”范畴与关于价值判断的“应当”范畴是两个不同范畴,而不同的范畴间是不能任意转换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哲学推理才可能实现从“是”推导至“应当”。毋庸置疑,休谟对“是”与“应当”之间关系的把握是极为准确的,他并不是站在目的论立场认为事实与价值是完全对立的,相反,在休谟看来“理性既然永不能借着反对或赞美任何行为,直接阻止或引生那种行为,所以它就不能是道德上善恶的源泉”[1]498,同样“道德并不是理性的一个对象”[1]508。哲学家们都在努力寻找休谟所提问题的答案,但却都没有实现对这一问题的彻底解答,使“是”与“应当”问题至今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究其原因,正如马克思对旧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批判时所说:“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结果竟是这样,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2]499。通过分析马克思的这一说明我们不难总结出“是”与“应当”问题难解的形上学原因,并将之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是”与“应当”问题难解源于西方将“理念世界”与“现象世界”对立的哲学传统。西方哲学从古希腊开始就有了划分“理念世界”与“现象世界”的传统,从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讨论中就可以看出端倪。柏拉图站在理念论的立场,确立了理念的真理性,认为只有理念世界才是真实的,现象界则是不可靠的。而亚里士多德显然不同意他的老师柏拉图的观点,亚里士多德从现实的个体出发,肯定了现象界的地位。但是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并没有因为时间的推移而结束,反而在后世引起了更广泛的讨论。从唯实论与唯名论关于“共相”和“殊相”的争论,到近代欧洲哲学唯理论与经验论关于认识论方面的讨论,关于“现象世界”是否是真实的,人们的感性认识是否是真实的,成为了他们时代最重要的问题,而这也成为恩格斯划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派别的重要理论根据。虽然无论是传统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的理论中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是他们的理论因为“理念”与“现象”的二元对立而难以真正解决“是”与“应当”问题。马克思敏锐地观察到了西方传统理论的不足之处,即传统的唯物主义哲学家虽然认识到感性认识的可靠性,但是,他们仅仅以直观的形式认识事物,而没有认识到主体对象性实践的重要性,也正是因为他们只是直观的认识事物,所以他们通过对事物的认识所获得的知识并不具有面向实践的维度。唯心主义哲学家(如黑格尔)虽然认识到实践的重要地位,但是,他们却否定现象世界的确定性和感官的作用,而把实践视作抽象的精神实践活动,直接取消了外部世界的真理性而肯定了人的思维的真理性,而导致了真理与现实的对立。唯心主义的这一错误正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所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2]500,不可否认,唯心主义者重视实践的地位,但是他们仅仅把实践看作抽象的精神实践,而不是现实的感性实践,从而彻底将“是”与“应当”对立起来。

通常先将各班学生平均分成5组,再在第一组(1—10号学生)中抽签法取一个,然后按照“逐次加10(每组中个体数)”的规则分别确定学号为11—20、21—30、31—40、41—50的另外4组中的学生代表.

第二,“是”与“应当”问题难解源于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间的对立。无论是传统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哲学都存在着主客二分的倾向,而“是”与“应当”问题的难解在很大程度上也来自于这一问题。旧唯物主义的优点在于他们肯定现象世界的真理性和感官获取知识的可靠性,但是他们的缺点在于将认识理解为主体对客体的感性直观认识,而没有理解到实践的意义。所以,旧唯物主义只能做到对现象世界的直观解释,而不能指导人的实践活动。唯心主义虽然一定程度上将主体与客体统一起来,但是仍然不能合理的解决“是”与“应当”,这主要是因为唯心主义只是在意识层面实现了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在现象界中主体与客体依然是对立的。当然,主观唯心主义和客观唯心主义造成这一对立的原因也不相同。主观唯心主义者将主体和客体的统一归之于主体的精神实践,不可避免地陷入先验唯我论,从而导致他们通过抽象的精神实践获得的关于“是”的认识在指导实践时陷入了纯粹主观,无法真正指导人们进行感性客观的实践活动。对于客观唯心主义者而言,主体指的是最高实体,而人与现象世界都成为了这个最高实体的客体。传统形而上学家不能解决“是”与“应当”问题,因为休谟所提出的“是”与“应当”问题是关于人的,而不是关于某个最高实体的,关于最高实体的“是”与“应当”问题对人而言毫无意义。

休谟认为“是”与“应当”是两个异质的范畴,他的这一观点在后世哲学界中得到了非常普遍的认可。康德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康德看来“一切哲学,就其依据的是经验的根据而言,人们都可以把它们称为经验性的哲学,而把仅仅从先天原则出发阐明其学说的哲学称为纯粹的哲学。后者如果是纯然形式的,就叫做逻辑学;但如果它被限制在一定的知性对象上,就叫做形而上学”,接着康德又说“以这样的方式,就产生出一种双重的形而上学,亦即一种自然形而上学和一种道德形而上学的理念”。[3]从上文不难看出,康德认为“物理学”和“伦理学”都有经验和理性两部分,而对“是”与“应当”问题的解释应该限定在形而上学的范围内。康德站在先验逻辑的立场,对“是”与“应当”的解答进行了细致的形而上学阐释,并对人的认识结构和实践法则进行了不同以往的回答。但康德虽然通过合目的性沟通了“是”与“应当”,但却没有真正解决相对性的困境而找到普遍性的来源,最后只能向上帝求救。而马克思看到“实践”对人的重要意义,而为解决“是”与“应当”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那么,对“实践”的考察成为了最首要的任务。

第二,“实践”范畴用“需要”取代“善”的地位,实现了对认识理性与实践理性对立的根本扬弃。“善”是一个极为抽象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人对“善”并没有多么清晰的了解,甚至可以说人在现实世界的实践原则并不是根据“善”来规定的。那么,是什么为“实践”提供了基础?这一基础正是“实践”之预先存在与具体指向的“需要”,换句话说就是满足人之生存的“需要”。“需要”受经验世界的限制,人不可能超出经验范围空谈“需要”,所以“需要”受到外在客观自然的限制。但是人之“需要”仍有可供人们自由选择的空间,比如满足什么需要,怎么满足需要等都必须通过人之理性的帮助。所以,“需要”使认识理性与“实践”在预先存在性中达成一致,又实现了“实践”与实践理性在具体指向性中的沟通,不仅实现了“实践”与“是”、“应当”性质的关联,还解释了“是”至“实践”、“实践”至“应当”两推导的内在动力,克服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二元对立。

二、“实践”何以沟通“是”与“应当”——对“实践”范畴的考察

第三,“是”与“应当”问题的难解源于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对立。事实判断的作用是获得关于认识对象的真理性认识,而价值判断则是指导人们进行道德实践活动的价值选择。以往的哲学家认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是对立的,因为从事实判断中不会推导出一个人的价值实践行动,就比如一个人认识到一件事是不对的,但是他可能认为这是应当做的事。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相对于旧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同样是不同的。对于旧唯物主义来说,造成“是”与“应当”对立的原因是因为他们仅仅从客体、直观的角度去认识事物,而并没有将获取事实判断的认识看作是感性实践活动,通过直观认识所获得的知识却只能停留在“直观”“抽象”的层面。作为后果,事实判断所获得的关于“是”的知识与价值判断所获得的指导实践的价值选择彻底对立,“是”无法推导至“应当”。对于唯心主义来说,人的感性认识是不真实的,真理就是对最高实体的符合或者依附于认识主体的先验认识结构。“应当”是指人在现实实践中的何所为,而人的实践是以现实为基础的感性对象性活动,并且关于理念世界的知识与关于现象世界的知识是异质的,所以脱离现象世界的知识并不能取代现象世界的知识而指导现实的实践活动。虽然旧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对“认识理性”与“实践理性”的理解各不相同,但是他们遇到的困境却是一样的,如果不能合理的解释“认识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的关系,“是”与“应当”仍然是完全割裂的两个范畴。

第一,“实践”是属人的范畴,没有脱离了人的“实践”,也没有脱离“实践”的人。众所周知,“实践”指的是主体对客体的对象性活动,这一主体指的是“人”,而这一客体则是人之对象性活动的客体,而实践作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中介。在康德看来人之实践存在着一定准则,它不同于人的感性对象受到必然法则的制约,而是以意识自律性为依据。康德将“实践”限制在道德实践之中,并以自律为依据,其实是一种不完善的实践观,属于对“实践”的狭义解释。其实,“实践”是揭示人之生存的所有活动,它不局限于道德实践,还具有认识世界与改变世界的意义,总而言之,“实践”指的是人的一切对象性活动,它是人的生存之本,没有“实践”,人将不可能存在。

第四,“是”与“应当”问题的难解源于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分离。在人的认识结构中,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是人的认识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两个阶段,但是因为感性认识获得关于现象的认识,而理性认识获得关于本质的认识,就导致了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对立。不可否认,“是”与“应当”都来源于人的意识。“是”通常是关于客观事实的被动接受,而“应当”则是在实践中对认识的价值的主观判断。但是,无论对于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都是不可缺少的。因为,无论是认识事实真理还是价值准则,单纯依靠感性认识或理性认识都是不全面的。人们在认识真理时,虽依赖于感性认识提供的材料,但是如果没有理性认识,那么人们对真理的判断也是不可靠的。同样,道德实践被认为是人类理性认识所作的价值判断,总被认为其脱离事实的约束,是通过人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做出符合其自身价值的选择,其实人的价值准则也不能脱离感性认识,只有通过感性认识形成对客观世界规律性的初步把握,才能使人具有对道德实践的价值判断。将“认识理性”与“实践理性”割裂不但不能使得从“是”到“应当”的跨越,反而会使“是”与“应当”彻底失去沟通的可能。

第三,“实践”的目的是获得关于“认识世界”与“改变世界”的知识,但是“实践”本身不能保证通过它获得的认识具有必然的普遍性,“实践”与知识的关系即是目的同样也是手段,“实践”作为手段获得关于事物的所有知识,而这些认识只有归摄于人的“实践”中才为真,并不存在认识为真,却在“实践”中不成立的情况,反之亦然。而“实践”作为目的指向人的需要,“实践”是获得知识的来源,又通过这些知识更好的满足人自身的需要。人的欲求是无止境的,但是却仍受到客观知识的制约,正如想象力一般,想象力可以创造出千奇百怪的事物,但是这些事物都受到人自身的知识所限制,不可能想象出一个不涉及任何已有知识的完全创造物。人为了提高自己的生活,必然在自然的基础上进行能动的改造,而这一改造一定不是黑格尔所说的“绝对精神”的抽象运动,它直接依附于现实的人的现实实践活动,并作用于人自身。

参考Sun等[13]的方法略作修改。称取样品约10 g,加入25 mL的95%乙醇匀浆,并采用等体积的95%乙醇,清洗匀浆机,合并溶液,置于沸水浴中30 min。冷却至室温,8000 r/min 离心15 min,弃上清液,残渣加入25 mL 95%乙醇,沸水浴30 min,加水 20 mL,于50 ℃水浴锅中水浴30 min。将上述混合物予以8000 r/min 离心15 min,弃上清液,残渣加入25 mL 0.5 mol/L的硫酸,沸水浴60 min后,转入100 mL容量瓶中,定容。采用咔唑比色法进行测定,以半乳糖醛酸绘制标准曲线,计算样品中原果胶含量。

第五,“实践”法则既不完全来源于自由律,也不完全来源于自然律,它具有定在自由的性质。“实践”虽然来自于现实世界,但是“实践”之方法、准则仍然需要人类理性的抉择。有些事情虽然有悖于自然的必然法则,但是人仍可以做出不符合某种必然律的选择。究其原因,“实践”虽然以现实存在的事物为基础,但它仍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做出最符合自身生存需要的行为判断。人之自由也并不是无限的,人类理性虽然可以做出自由选择,但是它却不能脱离经验的限制去行动,因为人的选择来源于经验并落实在经验。所以,人类理性必须综合经验之必然法则与理性自身的自由法则,以定在的自由观来实现对自律与他律的双重扬弃,对“实践”之行为做出符合其自身要求的选择,而这一“实践”行为同样也是从“实践”自身中获取,人们对自然的正当或不正当行为,在他们看来都符合自身需要的满足,而其中区别就在于人之“实践”是否达到了对普遍性的认识。

第三步,“需要”作为内在动力促动“是”与“实践”、“实践”与“应当”的联系,实现了“是”—“实践”—“应当”的推导。而要探求由“是”范畴至“实践”范畴而通向“应当”范畴的实现途径,必须进行以下两方面的说明。

第四,“实践”是一个有待概念,它指向、交涉经验事物。在认识活动中,“实践”是人获得知识的来源,无论是感性认识还是理性认识都必须来源于“实践”。虽然人通过“实践”获得对事物的认识,但是认识客体却是预先存在的,人的“实践”客体不是“实践”的创造物,并且“实践”在认识客体时其自身已经有着预先存在的某种目的,人认识事物绝不会离开预先存在的需要去谈论“实践”。“实践”作为主体对客体的对象性活动,它指向预先存在的实存事物,而这些预先存在的知识在等待“实践”的发掘,所以“实践”本身同样也具有预先存在性。而在道德活动中,“实践”是获得道德准则的来源,但是,这一道德准则不仅服从自由律,它也受具体事物的限制。人的道德行为是否符合其自身准则,根本上讲依据于这一准则是否利于自身生存的需要。而人判断其自身的需要,依赖于外在事物的影响,如社会关系、生产力等。所以,“实践”具有具体指向性,它指向感性现实活动中有利于自身生存发展的方向。“实践”通过预先存在性与具体指向性而实现了对自身的规定,“实践”正是通过这两个性质实现了对“是”和“应当”的连接。

三、解决“是”与“应当”问题的哲学路径

三十年如一日,郑州先科脚踏实地,以为农服务为初心,以创新发展为核心驱动力,走过了属于郑州先科的不平凡的30年,也取得了诸多成就,获得了与会领导嘉宾的高度肯定。他们认为,当前行业发展面临着诸多压力,无数企业退出,先科能够在30年中始终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很不容易,也定有其过人之处。未来,希望先科能够不忘初心、创新发展,一如既往地为我国“三农”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是”与“应当”问题本质上是关于怎样从“是”范畴推导至“应当”范畴的问题,所以要解决这一问题不可能绕开范畴来寻求解决方案。从前面论述可知,“是”与“应当”问题难以解决是因为其自身的形上学限制,所以由“是”推至“应当”的范畴,一定需要通过“是”范畴与“应当”范畴的统一而破除这一问题难解的形上学基础。虽然,休谟正确的认识到“是”不可能直接推导出“应当”,也就是说,“是”范畴不可能不通过中介范畴而实现与“应当”范畴的统一,但是将“是”与“应当”两个范畴包摄于一个上级范畴之中,而使这一上级范畴成为沟通“是”与“应当”的中介的这一解决路径则是完全可行的。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实践”一直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前文已经在五个方面分析了“实践”范畴的内在意义,并证明“实践”范畴完全有能力做到沟通“是”与“应当”范畴的任务,也就是说,证明了“实践”范畴为统摄“是”与“应当”两个范畴的上级范畴。而本环节以上一环节为基础,旨在实现从“是”范畴到“实践”范畴而推导至“应当”范畴的逻辑推导,而“是”—“实践”—“应当”的推导是通过以下三步而实现的。

第一步,“实践”作为人的核心范畴,通过其自由性与必然性而沟通“是”与“应当”之间的关系。在探讨这三个范畴之间关系前,必须对人及这三个范畴的界限进行说明,无论是人还是“实践”、“是”与“应当”都不是脱离现实的抽象概念,而是客观实存的。人作为统一这三个范畴的实体存在是现实有生命的,站在这一立场理解马克思曾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人的类本质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4]的定义,可以对“实践”的意义有更深刻的理解。但是,如果就马克思所说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是人的类本质,那么“实践”范畴本身是否具有自由和符合人本身意识的特点就成为了研究者亟需厘清的重要问题。毋庸置疑,“实践”范畴本身必然包含着自由和有意识的特点,因为实践的目的在于实现人自身的存在,所以满足人自身的存在就必然要基于人的自由并符合人自身的意识,因为人的自由和意识是以完全展现其自身“存在”为唯一目的的。因此,“实践”作为展现人之存在的核心范畴,其自身就具有自由和有意识的特点。同样,“实践”还具有必然性,因为“实践”必须按照自然的必然法则进行,如果“实践”不受必然性的限制,那么它就是纯抽象的,而并不体现人的存在。“实践”通过自身具有的这两个性质而实现了“是”与“应当”的统一。“是”范畴的目的在于使人达到对客体的正确认识,而“是”又必须被人掌握并服务于人,否则这一范畴就有着存在论的缺失。人要实现其“存在”,必须立足于对“是”的掌握,因为满足人的存在首要就是要实现人自身生存条件,而“是”则保障人对其自身生存条件有正确的理解。同样,“应当”的意义也体现在人之中,并与“实践”有着紧密的联系。虽然,“应当”是一个关于价值的范畴,它来自于主体价值的自由选择。但是,“应当”的首要目的同样也是要保障人自身的存在,不能脱离人的存在去抽象讨论“应当”,而应该立足于现实对人的“应当”进行彻底的把握。综上所述,“实践”、“是”、“应当”这三个范畴都是关于人的范畴,并且都直接指向人的“存在”。“实践”作为人之存在的展现,被其自身所具有的现实性和自由性统摄而沟通了“是”与“应当”两范畴,成为解决“是”与“应当”问题的关键钥匙。

第二步,“实践”作为对象性活动,因而具有预先存在性和具体指向性,并通过这两个性质沟通“是”与“应当”两范畴。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认为人的认识发展经历着这样一个过程,即首先通过感性实践活动获得关于客体的感性认识,再通过人的理性认识,使人对认识对象产生相应的概念,当然,这些概念已经不是对现象的感觉与印象,而是人们因其自身而对事物的把握。但是,认识过程并没有结束,因为这些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可能是错误的,所以要想真正抓住事物的本质就需要反复进行这样的认识过程。不难看出,马克思主义将人的认识理解为一个过程,而实践则始终贯穿这一系列的认识过程。

通过对人的认识过程的考察不难发现,人的“实践”指向受到预先存在的社会现实的影响,“实践”不是抽象的存在概念而是具有预先存在性的概念,不能脱离现实而抽象存在。人们通过实践理性获得关于价值准则的认识(价值指的是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而人又是通过实践获得关于客体的认识,并通过实践把握客体为人生存的意义,与此同时人也是在其社会关系中通过实践获得关于他对自身需要的认识。认为人仅通过自身理性就可以把握价值是不合理的,因为不论是“理念”还是“善”都不可能脱离人自身社会关系而产生,不可否认,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所认为的善,因为善的满足就是对自身需要的满足。但是,这些需要是来源于现实的社会实践的,人们不只运用理性而获得关于其所当然的判断。所以,对价值的判断必然也来源于实践,人们只有通过实践获得关于客体及其规律的认识,只有通过实践才能使人获得关于自身需要的认识,并获得关于价值准则的判断。由此可知,实践既是认识理性的来源,使人可以认识到关于事物真理的认识,因而具有预先存在性,同时实践也是价值判断的来源,使人能够据此得到关于价值的准则的判断,“实践”并不是无目标的盲目活动,而是具有具体目标指向性的现实活动。

综上可知,“实践”作为一个属人的范畴,它通过人之需要交涉诸多客体,上文通过对实践的五点说明验证了“实践”在范畴层面上对人之本质的规定,并指向人之实践的客体。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需要”作为“实践”与“是”、“应当”关联的内在动力,取代了“善”的意义,这主要是因为“善”概念因其自身的抽象性势必走向虚无主义,而无力真正解决“是”与“应当”的问题。而,“实践”以“需要”为动力将认识理性与实践理性贯通起来,实现了普遍的确定性,并扬弃了认识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的对立,为“是”推导出“应当”做了充分的准备。

运用统计学软件SPSS22.0对涉及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职业防护知识知晓率和清洗灭菌合格率采用百分率(%)进行表示,组间比较采用x2检验,P<0.05说明组间出现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1.由“是”推至“实践”何以可能?实现这一推导是通过关于预先存在之认识即“是”的说明开始的。“是”范畴具有预先存在的属性,也就是说“是”既指向现实实存,同时也受“必然性”所限制。而“实践”范畴因为它对具体现实的内在要求使其自身具有面向客体的“预先存在性”,正是因为这一特性使“实践”范畴与“是”范畴达成了一致,因为“是”范畴要求自身对客体关于具体事实进行预先性的说明。所以,“实践”范畴本身就具有“是”的意义,对“是”的追求即是以“实践”为基础的,“实践”中人之“需要”必然与“是”存在客观的合目的性,因此“是”即是为了满足对“实践”所追求的人的“需要”,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获得关于“是”自身的定义,“实践”决定着“是”之为“是”的完整意义,也为“是”推至“应当”提供了通道。

2.“实践”推导出“应当”何以可能?实现“实践”到“应当”的推导,必须着眼于“实践”的具体指向性与自由性。“实践”具有具体指向性,也就是说“实践”必须指向具体的现实事物,不能脱离现实指向而泛谈“实践”何以展现“存在”的意义。所以“实践”范畴中包含有具体指向性,而具有直接、自由地指向人之需要的具体实存事物。而“应当”同样也具有具体指向性,抽象的理解“应当”会造成相对主义而失去“应当”应有的意义。如若抽象的理解“应当”,把“应当”视为人自身主体性的自由展现,那么这一思想倾向既夸大了主体的地位,将人之所当然之维理解为仅仅受纯主观来决定,取消了外在客观事实的意义,而陷入唯我论。“应当”是由人之“需要”所推动的,所以“实践”和“应当”在“需要”的指向下直接交涉具体实存物。虽然,“实践”与“应当”都受到自律的限制,但无论是“实践”还是“应当”所具有的自由性都不是精神实体的抽象自由,而是立足于现实性的定在的自由,受到“需要”的限制,它不能脱离现实“需要”而独立存在。正是在人之“需要”的促动下通过“实践”与“应当”所共有的具体指向性和定在自由性,使“实践”与“应当”两范畴在具体事实中达成了一致,实现了由“实践”至“应当”的推导。

安德森在《创客新工业革命》一书中提出创客的概念,是指出于兴趣和爱好,努力把各种具有技术挑战的创意变为现实的人,创客们具备一定的知识基础、坚持创新、勇于实践、乐于分享和交流。互联网时代使得人们的创新项目能够得到及时的经验分享和知识交流,所产生的创意成果及其所带来的经济价值也促使越来越多人加入创客的行列。

概言之,“实践”既受到必然律的限制,也必须符合自律的要求,所以“实践”之必然并不是割裂了自由的必然,也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定在中的自由,所以“实践”是人服从自然、社会规律而对自身“需要”的自由追求。站在这一立场,“实践”因具有的现实(预先存在性和具体指向性)、必然(必然性)、自由(自由性)三重向度,通过“需要”这一内在动力而成功解决了由“是”推至“应当”的难题。

2017年9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程立生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018年1月2日,程立生被检方提起公诉。

〔参考文献〕

[1]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注释版)[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2.

[4]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53.

[中图分类号] B504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2341(2019)06-0046-06

[收稿日期] 2019-09-19

[作者简介] 孙宗亮(1993-),男,北京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哲学认识论研究。

〔责任编辑:席书涛〕

标签:;  ;  ;  ;  

解决休谟“是”与“应当”问题的一次尝试-对“实践”的重新审视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